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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多种类型的事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生产事故、工作场所伤害、设备故障、环境事故以及安全违规等。这些分类旨在全面了解企业运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内容是什么
1. 生产事故:记录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异常情况,如设备停机、产品质量问题、工艺流程故障等,以便分析原因,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工作场所伤害:详细记录员工在工作中遭受的任何身体伤害,包括事故描述、伤者信息、急救措施及后续处理。
3. 设备故障:记录设备的非正常运行,分析维护保养状况,评估预防性维护的需求。
4. 环境事故:涉及环境污染或资源浪费的情况,旨在提升环保意识,改进操作流程。
5. 安全违规:监控并记录员工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合规性。
注意事项
1. 数据准确性:确保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信息失真导致错误的决策。
2. 及时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以便迅速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 保密性:保护员工隐私,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事故报告中的敏感信息。
4. 分析与反馈:定期分析事故统计数据,制定改进措施,并将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员工。
5. 培训与教育:通过事故案例进行安全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实施事故统计报告制度时,要兼顾透明度和责任追究,既要鼓励员工积极上报,又要避免过度责罚导致隐瞒实情。通过有效的事故管理,企业可以持续改进,提升整体运营安全和效率。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范文
第1篇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使事故得到及时的分析处理,便于吸取事故教训,最终达到消灭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的目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分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析处理已经发生的事故。
2、对煤矿发生的各类非伤亡设备事故及重伤以下人身事故由矿里组织班组长、责任人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3、对采掘工作面三级以上冒顶事故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事故当班人员召开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4、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处理及善后工作安排并及时报告煤管站、镇政府、煤炭局及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2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 (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__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3篇 事故统计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为及时报告和统计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生产事故,以及消防事故的报告和统计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安全生产事故、驾驶员伤亡事故是指驾驶员在出租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火灾事故等。
三、出租汽车公司按其职能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按规定建立档案,对事故进行统计、上报。
四、事故分类:
(一)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凡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达3万元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凡一次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折款6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二)伤亡事故
一般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一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或轻伤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或一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
按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
一般火灾:死亡2人及以下;或重伤19人及以下;或死亡、重伤9人及以下;或受灾29户及以下;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重大火灾: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及以上;或受灾3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及以上。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或重伤20人及以上;或死亡、重伤20人及以上;或受灾50户及以上;或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及以上。
五、事故报告
凡发生一般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驾驶员(事故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公司或交通管理部门,公司有关人员应立即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小时内报告公司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并于12小时内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址、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等)书面上报相关职能部门。火灾发生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
六、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事故单位及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救援和处置。
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报告的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调查处理
1、对一般交通事故,出租汽车公司按制度进行备案统计,并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在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上进行通报。
2、对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出租汽车公司必须按制度上报,并成立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3、对发生责任事故的人员,出租汽车公司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安全档案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安全档案和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安全档案和事故统计报告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各施工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
3.1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 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职责
4.1 各参建单位均要开展安全档案、事故统计工作。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安全档案管理
5.1.1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和各参建单位都要建立安全档案,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
5.1.2 安全档案归档内容:
5.1.2.1 上级部门下发的各种安全管理方面文件、批示;
5.1.2.2 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5.1.2.3 事故统计报表;事故报告、事故处置、事故调查、处理资料;
5.1.2.4 各项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安全不符合项整改记录;
5.1.2.5 安全资质及审查资料、危险源辩识和控制资料。
5.1.2.6 安全例会会议纪要、安全交底资料、安全工作计划及总结。
5.2事故统计报告管理
5.2.1 事故统计
5.2.1.1 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30mwp光伏项目工程所有参建单位都要建立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要求各施工单位定期向监理部报送事故统计月、年报表,监理部汇总审查各施工单位月、年报表后报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审核后报国家电投四川分公司及国家电投集团公司。
5.2.1.2时间要求:月报报送时间为每月22日,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12月25日。
5.2.2事故报告
5.2.2.1事故分类
1)人身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2)机械设备事故:记录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3)火灾事故:一般火灾、重大火灾、特大火灾。
4)交通事故: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5.2.2.2事故报告原则
1)人身死亡以下事故及其他一般事故由施工单位报告监理部和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2)人身死亡及以上级别事故、其他重大事故及以上级别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立即报告监理部和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业主立即报告上级单位。
3)事故发生后不得谎报、瞒报、缓报、漏报。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5)重要节假日执行“零事故报告”制度,各参建单位以电话形式于下午16点前向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值班人员报告前日16点到当日16点安全情况,有问题讲问题,无问题报平安。
5.2.2.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设备损坏的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书面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5篇 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公司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二条 事故发生后,不论事故大小和有无责任,事故现场驾驶员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科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群伤事故,安全科事故值班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向市交委安全处、交管处安全科和公司领导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并在2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立即联系公司时,事故现场驾驶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5.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严禁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
1.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
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根据事故大小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条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或群伤事故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公司有关领导应当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事故调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确认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资料,事故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人员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公司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责任人员姓名、驾龄、进公司年限、事故车辆有关信息等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
6.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以分为全责、主要责任、同责、和次责。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材料。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驾驶员在重特大事故中被认定负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违约金和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驾驶员发生行车责任事故的违约金处理标准参照《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之《违约惩处》执行。
第十六条 在发生事故后逃逸,或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伪造事故现场,将自动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
第十七条 公司对事故有关安全人员的处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执行,直至被辞退。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人员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由公司安全科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发生事故后,被责令下岗学习的相关人员,应当经作出下岗学习决定的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周期为上年 月 日至当年的 月 日,上月的 日至当月的 日。公司安全科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安全科在每月后五日内将当月《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表》、《__市交通行业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报送市交委交管处安全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修订、解释,从二年一五年五月一日起实行。凡之前与本制度相悖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6篇 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范本
1、目的:为保证因工伤亡事故能够迅速上报统计及调查处理,吸取教训,避免同类事故的发生。
2、内容及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有关要求。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及道桥施工等单位。
3、事故报告
3.1工程项目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程项目经理。
3.2工程项目经理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要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抢救受伤人员,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做出判断,有选择的地送专业医院抢救,同时向公司安全部报告,分包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同时向总包单位报告。
3.3事故发生后,工程项目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3.4报告内容
a)事故发生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b)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情程度、伤亡者姓名
c)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
d)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3.5工程项目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用最快方式上报公司安全部门。
3.6发生重伤事故、重在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由公司安全部在24小时内报市政府、劳动局、公安局、总工会、市建委。
4、事故调查
4.1轻伤事故由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48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部。
4.2重伤、伤亡事故,由公司配合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项目部要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4.3发生轻伤事故现场的清理,由工程项目经理批准;重伤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现场,由政府劳动机关批准。
5、事故处理
5.1工程项目经理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和事故责任人员学习班。
5.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经济处罚,轻伤事故公司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发生事故项目处以每伤一人500-3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处以每伤一人100-1000元人民币罚款,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公司接受上级政府劳动部门的罚款。
6、事故统计
6.1伤亡事故的等级确定要依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划定。
6.2工程项目部按上级要求逐月填写《伤亡事故月报表》,公司安全部每月定期向上级劳动部门、建委、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6.3凡不能按时上报的项目,必须与公司安全部提前说明,否则应视为无故不报,凡无故不报者按对责任者进行处罚,并不予追加补报。
第7篇 建筑二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建筑十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及时统计、报告、调查、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有关制度,制定本制度。
2、职工是指本项目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
3、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拍照或录相。
4、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项目部有关人员必须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经理,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
5、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报公司安全部门,另一份存入项目部事故档案。
6、得伤事故,由公司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项目部所有职工积极配合调查组的工作。
7、死亡以上事故,项目部所有职工的必须正确配合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的工作。
8、事故处理要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
9、项目部应在每月5日前,每年1月5日前将上月(年)的《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年)报表》报送公司安全部门。
10、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训,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4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1、轻伤事故:负伤者必须在8小时内亲自向安全科汇报,并到矿医院就诊,严禁私自外出就诊,否则矿不予认可工伤,并严肃处理,本人承担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疗的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
2、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报告主管矿长和其他矿级领导、有关科室。
3、矿长在接到重伤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济宁市、微山县主管部门及县有关领导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5条 矿长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6条 调度室建立报告记录薄,值班调度员必须在记录薄上记清所报告的人员、时间并签名存档。
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事故类别、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7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系统由其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报矿集体研究。机电设备、提升运输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机电的领导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顶板、火药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面负责。
第8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进行分析调查。
第9篇 雅成小学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雅成小学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全面贯彻国省市政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建设一个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场所,形成强有力的联运管理机制,同时把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降到最低,结合我校实际,对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要求如下:
1、建立安全事故管理网络。
各学校、班级,各任课教师认真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一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接报核实后,向教育局报告,同时做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工作,把事故影响降到最低,同时,建立学校安全事故日报、无事故零报告制度。
2、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旦校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现场抢救,救治受伤师生工作基本结束之后,由王琦同志负责对安全事发地点,相关责任人,目击人进行调查,详细了解事故原因、经过,完善相关制度。
第10篇 事故统计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街道办和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安监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总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第11篇 事故统计分析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矿井安全管理工作已形成系统化、规范化,对生产事故以及人身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要及时进行追查,分析、统计、处理。
2、生产事故或人身事故发生后,职能部室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专业矿长、安全矿长负责组织事故地点的队长、班组长、工人、调度室人员、安监部人员进行事故追查,查找事故原因,追查事故责任者。
3、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吸取经验教训,以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人身事故要有事故报告,处理意见,对事故处理结果在大屏幕公布。
4、对事故责任者及其相关领导,给予连带式的处罚,重大事故的处理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对事故进行统计,并保留存档。
第12篇 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接受事故教训,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及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3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4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安全信息中心汇报。
1、轻伤事故:负伤者必须在8小时内亲自向安全科汇报,并到矿医院就诊,严禁私自外出就诊,否则矿不予认可工伤,并严肃处理,本人承担一切后果。需住院治疗的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科、调度室和矿值班领导。
2、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直接报告调度室,由调度室立即报告主管矿长和其他矿级领导、有关科室。
3、矿长在接到重伤以上和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山东省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济宁市、微山县主管部门及县有关领导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第5条 矿长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6条 调度室建立报告记录薄,值班调度员必须在记录薄上记清所报告的人员、时间并签名存档。
1、发生事故的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性质、事故类别、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情况。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有效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人。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7条 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按系统由其分管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报矿集体研究。机电设备、提升运输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机电的领导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的事故分析,由总工程师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的领导配合;顶板、火药放炮等方面的事故分析,由分管安全的领导全面负责。
第8条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立即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进行分析调查。
第9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0条 在调查分析事故时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每起事故性质和原因做出结论,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追究联保、互保和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第11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12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过程中,超出所能预料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是指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13条 凡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第14条 轻伤、重伤事故:矿组织事故调查确认性质后,经工伤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情,依据伤情和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并下发通报。事故通报所制定的措施作为今后安全管理的一项内容严格执行。
第15条 重伤以上事故:矿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局局事故调查组下达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严格落实相关人员的处理;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存入受处分人员档案。
第16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事 故 统 计
第17条 严格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伤亡事故报告及统计》要求,全面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第18条 统计范围:矿井建设生产过程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单位发生的事故。
第19条 统计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第20条 统计报表报送程序及时间要求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进行填写上报。
第21条 调度室、安全科和矿属各单位都必须建立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登记表及事故分析记录本。
第22条 矿属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在3日内派人到安全科办理工伤手续,各单位办理工伤手续时必须携带矿医院给伤者出据的诊断证明。
第13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安全事故统计报告是对事故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查明事故规律和各种影响因素相互关系等,以便从宏观上认识事故现象和规律,找出企业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制定避免、预防事故对策,有效地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事故的性质分类
1、事故性质可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2、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三、安全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般伤害事故,休工在7日内。
2、重伤事故:(1)经医院诊为残废的;(2)伤势严重,进行较大手术;(3)严重灼伤、烫伤(4)严重骨折、脑震荡;(5)腿部较重;(6)手部断指一到二只的。(7)脚部不能行走的。(8)内脏器官损伤。(9)经劳动部门审定的。(10)7日后死亡的。
3、死亡事故,指造成一人以上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四、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1、轻微事故,指一次造成轻伤l—2人,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的事故。
2、以最短的时间填写《重、特大交通事故快速报告表》报告公司要机部门,其它安全事故以报告形式上报公司领导,填写力求准确、清晰、全面。
3、安全事故的月报表截止时间为当月26日10时前报,公司安全保卫科,公司上报主管机关为下月1日前。
4、《责任行车事故综合分析表》由公司安机部根据事故事实的数据,采取分类和排列法,反映事故不同性质、不同范围,划分清楚, 以明确,直观有规律的向上级机关报告。
五、事故调查处理统计分析是搜集事故原始资料的过程,对起草事故调查报告提供准确全面的资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确保资料的准确、全面和及时。
六、各单位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执行以上各项条款,履行安全职责,杜绝弄虚作假、迟报、教握丕准确的现象。
七、本制定由安机部负责解释
第14篇 事故统计与报告制度
为了使事故得到及时的分析处理,便于吸取事故教训,最终达到消灭和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的目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分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分析处理已经发生的事故。
2、对煤矿发生的各类非伤亡设备事故及重伤以下人身事故由矿里组织班组长、责任人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3、对采掘工作面三级以上冒顶事故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事故当班人员召开分析会,找出事故原因,对责任人予以相应处罚。
4、发生死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处理及善后工作安排并及时报告煤管站、镇政府、煤炭局及娄底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第15篇 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和紧急突发事件(故)及时上报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部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以上或群伤事故,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严重泄漏、燃烧、爆炸和人员伤亡事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并在4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
1、道路运输事故:市级运输企业负责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值班室报告,交管所向交管处值班室报告。
2、水上运输事故:市级航运企业分别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务处(海事局)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海事处向海事局报告。 3、公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市级路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处值班室报告;区(市)县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公路所向公路处值班室报告。
4、交通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交通生产企业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化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处(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厅值班室、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交管处、公路处、航务处(海事局)负责分别向省运管局、公路局、航务局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安全事故的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市交通局负责统计省、市级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在本地注册的国营、集体、民营、股份制交通企事业单位安全事故。 1、道路运输事故统计:按照交通部制订的《公路运输企业责任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的要求,区(市)县交通局和市级道路运输企业在每月5日前填报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运输企业行车事故 (月、季、年)报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监督处,安监处汇总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别报送省运管局、局规划处,并将《安全指标对比分析表》报局长、分管安全副局长等有关局领导。 2、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统计:水上运输安全事故由区(市)县海事处和市级航运企业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上报市航务处(海事局),航务处(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报送局安监处,安监处在每月10日前报送市安监局。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市级道桥施工和养护企业、收费公路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由公路处负责统计,并在每月5日前汇总交安监处;其它市级交通企事业单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监督处报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经安监处汇总后报局领导和市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区(市)县级交通企事业单位职工伤亡事故由区(市)县交通局负责统计,并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区(市)县交通局分别建立道路运输安全、水上运输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安监处、交管处、公路处、海事局对各类违章受到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查处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分别建立劣迹档案,并在__交通安全公示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五条 本制度经__市交通局修订后,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6篇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2、在施工现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施救。
3、发生轻伤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成的伤亡事故调查进行调查。
第17篇 工伤事故统计调查报告制度
1. 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及时上报总公司领导及安全处。(轻伤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 小时,重伤以上不得超过1小时)。
2. 轻伤事故公司组织施工队进行调查并书面报总公司存档备查。
3. 重伤以上事故,总公司组织有关处(室)调查处理,施工队要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随意变动。
4.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5. 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调查处理,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认真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第18篇 工伤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重大工伤事故发生后,必须用最快速度(电话、电传)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二、重大工伤事故发生后,要保护现场,做好书面记录、草图、拍相、录相。
三、事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简要情况并在24小时之内填报工伤事故快报表上报总公司或分公司。
四、一般工伤事故(轻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之下),必须填写《工伤事故快报表》,在事故发生后20天后内呈报上级各部门,并做好存档。
五、做好职工工伤事故月报工作。项目部必须在翌月一日填写本月《工伤事故月报表》,报总公司或分公司安全管理科。无事故也应执行月报。
第19篇 事故统计和报告管理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高效敏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安全生产动态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处置已发生的和可能发生的各类险情,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包括:
1、导致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2、已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险情。
3、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其他突发性事件。
4、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隐患。
5、园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遇到的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重要事项。
6、其他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事项。
三、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处置程序:
1、园区行政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报告后,应迅速作出相应处置,并立即上报街道安监办。
2、园区内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园区安委会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疏散相关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园区行政部要建立完整的事故档案,认真填写并上报《园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月报表》。
4、园区安委会应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作定期的全面分析,从中摸索事故发生规律,制定防范措施,并认宾贯彻执行,以遏制和杜绝重伤以上事故的发生。
四、报送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必须情况准确、要素齐备,既要报发生的情况,也要报发生情况后采取的措施;特别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再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五、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后,各相关企业要及时续报相关处置情况。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项信息,凡因瞒报、漏报、迟报而延误时机,严重影响安全生产工作,甚至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20篇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发生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2、在施工现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救、施救。
3、发生轻伤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成的伤亡事故调查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