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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在建筑行业中,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犹如一盏明灯,照亮了施工现场的每个角落,它不仅保障了工人们的生命安全,也是企业稳定运营的基础。有效的安全制度可以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提升工作效率,同时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增强了企业的信誉和市场竞争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工程风险评估:对施工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识别潜在危险,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2. 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规程。
3. 现场管理:设立安全监督员,严格执行安全检查,防止违章作业。
4.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安全事故,减少伤害。
5. 设备维护:定期检查施工设备,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条款,每个规定都应有明确的操作指南。
2. 实施与监督:制度的执行需严格,定期审计,确保落实到位。
3. 持续改进:随着工程进展和环境变化,安全制度应适时更新和完善。
4. 员工参与:鼓励员工参与安全制度的制定,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是保障工地安全的基石,它的制定、执行和完善都需要我们持续关注和努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范文
第1篇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防范制度
1、各级技术负责人必须熟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在编制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均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做好书面记录。
2、在道路交叉口施工处施工,必须设立醒目标志及车辆诱导标志。
3、当遇上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吊装作业和悬空作业。
4、在自然光线不足或夜间进行施工时,工作地点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按规定扣好帽带,一切施工过程中都要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6、二米以上的高空、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使用安全带,扣好保险勾。
7、高空作业时,不准向上或向下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8、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可开机启用。
9、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10、施工现场管理:
⑴工程施工前,在施工方案中需有详细的平面布置;运输道路,临时电网,各种管道、仓库、附属设施以及其它临时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安全和卫生要求。
⑵施工现场内一般不允许架设超过建筑物的高压电线,如必须保留高压电线时,应该按电力部门规定,使高压电线和它所经过的建筑物或工作地点保护一定的安全水平距离,水平距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达不到规范要求,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
⑶施工现场内危险的深坑、预留洞口等处,必须有相应的防护措施,或挂设危险标志,夜间施工应有红灯示警。
⑷场地内均应有适当的排水沟,但排水沟不得妨碍施工区的交通;通过运输道路的沟渠,应搭设牢固的桥板或在沟渠上用砼加固。
⑸材料、构件、设备的堆放要整齐稳定,不得超高(根据规定和施工方案),拆除的模板以及场地内的废料等,在下班前应及时清理(落手清)。
⑹所有电气设备都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或接零保护装置。
⑺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三相五线保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及开关箱应装漏电保护器,做到三级保护,开关箱与用电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11、土石方工程的施工
⑴进行土方工程前,应做好必要的地质、水文和地上下设施(如电缆、自来水管道等)的调查工作。
⑵挖掘深坑、槽、巷道等时,应根据土质情况设置边坡或加设支撑以防止塌方,严禁挖“神仙土”。
12、爆破工程
开挖桩基、基坑、基槽、管沟和平整场地爆破的,应有专门的具体措施,经批准后才能施工,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打眼、装药、放炮要有严密的组织和严格的检查制度。
⑵装药严禁使用铁器,装置带有雷管的药包时一定要轻塞,不准重击;不准边打炮眼、边装药。
⑶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确定警戒人员;在其它人员安全避入安全地带后,方可引爆,并派专人负责记录响炮数和炮数是否相符,检查有无瞎炮。
⑷当用电爆时,应设专用线路,起爆装置应有专人管理,用火雷管起爆时,要用燃烧速度相同的导火索。
⑸遇有瞎炮,严禁掏挖或在原炮眼内重装炸药进行爆炸。处理瞎炮应指定专人,在处理完之前,一律不允许他人进入险处(包括夜间)。
⑹炸药和雷管的运输和存放,按照公安部有关文件规定,由专人保管,严格领发手续。
13、高空作业
⑴在高空作业,所有器材均应堆放稳妥,所有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⑵非排除障碍人员,一律不准攀登脚手架、井字架、起重臂,井架吊笼严禁乘人上下。
⑶脚手架必须绑扎牢固,符合规定,并不得超载使用,用钢管搭设脚手架,禁止使用弯扁或有裂缝的钢管,各种扣件要完好无损,连接牢固。高层建筑的脚手架要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搭设,脚手架上下要搭设斜道或梯子,并应有相应的防滑措施,栏杆一定要符合要求。
⑷安装金属脚手架时,如遇有电气配线的设备,在安装和使用期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⑸用于垂直运输的井字架、门式架必须按规定设置缆风绳(严禁用钢筋,其地锚应牢固),或与建筑物联接,当高度超过周围建筑物时,应要装避雷接地装置。
⑹对于从事高空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长期病号复工期等人员和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
14、机电设备和吊装作业
⑴电动机械和电器有照明拆除后,不能留有带电的电线,如果电线必须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并将线头绝缘。
⑵各种机具、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分,都要安装保护装置,如有保护装置,操作者不同或者随意拆除,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⑶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有防火、防潮等设施,各种线路严禁和金属脚手架绑在一起,中间均应绝缘;各种扣件要完好无损,联结牢固。高层建筑的脚手架要严格按施工方案和有关规定搭设,脚手架上下要搭设斜道和梯子,并应有相应的防滑措施,栏杆一定要符合要求。
⑷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均应检查,并进行试吊,起重司机和指挥员有操作证,并必须熟悉起重机械的性能、起重物的重量,核对并统一指挥信号。如发生特殊紧急情况或信号错误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⑸起重时,起重臂上不得有人停留和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须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坚决执行“十不吊”的原则。
⑹各式起重机应根据需要,设备高度限位器,起重力矩控制器,各种安全保险装置,悬臂起重机起重量指示器应经常检查是否灵敏可靠。
15、施工现场用电管理
⑴电气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正常,持证上岗。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首先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以及技术培训,在熟练工人的带领指导下,跟班学习一段时间后,方可进行独立作业,同时要求电气作业人员必须掌握触电的急救方法和安全工具的保管和使用方法。
⑵在中性点接地的低压供电系统中,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
⑶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必须在4ω以下,避雷接地和重复接地的电阻不得大于10ω。
⑷在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线路中,决不允许一部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电气设备采用接零保护。
⑸所有熔断丝必须符合所通过的相应电流要求,严禁使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断丝。
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备线路,必须由经培训或有电气知识的专人负责,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拆除,以确保用电安全。
第2篇 营业线施工高危项目安全制度
一、各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及时收集铁道部、成都铁路局及项目管理机构关于营业线施工相关的管理规定,并及时更新、补充内部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营业线相关的施工,必须遵循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并做好重点控制措施。
三、营业线施工封锁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在运营、设备管理单位、建设相关单位等按规定实行把关到位后,方可实施。并按施工前、中、后的重点控制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四、新线开通启用、封锁拨接施工、插入工程道岔、桥涵顶进、换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必须制订安全专项方案,明确安全相关责任人和安全措施,作为施工方案的一部分。
第3篇 施工起重机械检查、维护、保养及运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起重作业时,必须对工作现场工作环境、行使路线、建筑物以及物件重量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操作人员在进行起重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鸣声示意,严格执行指挥人员信号,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3、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4、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
5、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的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负荷使用时,必须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监护,方可起吊。
6、严禁使用起重机进行斜位、斜吊和起重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砼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7、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起重机在起吊满荷载或接近满荷载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性的牢固性,无误后方可提升,晃动的重物,须栓拉绳。
8、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线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
9、起重机卷筒上钢丝绳应连接牢固、排列整齐,放出钢丝绳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三圈以上,防止钢丝绳打环、纽结、弯折和乱绳,采用绳卡固接时,数量不得少于3个,绳卡滑鞍应在钢丝绳工作时受力一侧,不得正反交错。
10、起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发证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塔式起重机
1、轨道行走式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和轨道的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原厂使用规定和技术标准施工。
2、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着原厂规定进行,并制定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组)长负责统一指挥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3、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4、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负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值不得超过3‰。
5、起重机专用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轨道中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绳。
6、起重机的塔身上,不得悬挂标语牌。
7、作业前需检查轨道应平直、无沉陷,轨道螺栓无松动,排除轨道上的障碍物,松开夹轨器并固定好,同时检查行走、回转、 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8、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9、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或起重机行走接近轨道端部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1m,起重机距轨道端部不得小于2m。
10、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落,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其跨越的障碍物0.5m以上。
11、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2、装有机械式力矩限位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时,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的允许载荷,超载和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3、严禁在弯路上进行吊装作业或吊重物转弯。
14、作业后应做到:
①、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②、将每个控制开关拨到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内窗,下机后切断总电源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③、锁紧夹轨器,使起重机与轨道位置固定,如遇八级大风时,应另拉缆风绳与地锚或建筑物固定。
15、自升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吊运物件时,平衡重必须移动至规定位置;
②、专用电梯每次限乘3人,当臂杆回转或起重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
③、在顶升中,必须有专人指挥看管电源,操纵液压系统和紧固螺栓,顶升时必须放松电缆,放松长度应略大于顶升高度,并固定好电缆卷筒。
④、顶升时应把起重小车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将旋转部分刹住,严禁塔帽移动。
16、附着式、内爬式塔式起重机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起重机的基础和附着的建筑物其受力强度必须满足塔式起重机的安装和工作要求。
②、附着式应用经纬仪检查塔身的垂直度情况,并用撑杆调整直度。
③、每道附着装置撑杆布置方式,互相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④、附着装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须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动。
⑤、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必须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
⑥、起重机载人专用电梯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严禁超员乘人,当臂杆回转起重或作业时严禁开动电梯,电梯使用时,应降至塔身底部位置,不得长期悬挂在空中。
⑦、风力达到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提升安装、拆卸作业,作业时突然遇到风力加大,必须立刻停止作业,并将塔身固定。
⑧、提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并调整爬升架滚轮与塔身的间隙,然后,放松电缆,其长度略大于顶升高,并紧固好电缆卷筒。
⑨、顶升作业,必须有专人指挥,操纵液压系统,看管电源和紧固螺栓,操作室内只准一人操作,严格听从信号指挥。
⑩、顶升时,必须使吊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部分刹住,严禁回转臂杆及其他作业。顶升中发现故障,必须立即停止顶升,进行检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顶升。
顶升到规定高度时,必须先将塔身附着在建筑上后,方可继续顶升,塔身高出固定装置的自由端高度应各个地方合原厂规定。
顶升完成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的力矩紧固,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应吻合良好,左右操纵杆应在中间位置,并且断开液压顶升机构电源。
(三)建筑施工电梯
1、地基应浇制砼基础,其承载能力大于15t/m2,找平后其表面不平度不大于10mm,并有排水措施。
2、导轨架安装时,应用经纬仪对电梯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校准,其垂直度不得超过其高度的万分之五。
3、导轨架顶端自由高度、导轨架与附臂距离,导轨架的两附臂连接点间距和最低附望点高度均不得超过原厂规定。
4、电梯底笼周围5m范围内必须设置稳固的防护栏杆,各层站过桥和运输通道应平整稳固,出入口栏杆应安全可靠。
5、作业前应重点检查:各部结构应无变形,连接螺栓无松动,各部钢丝绳固定良好,运行范围内无障碍等。
6、启动前,检查控制开关应在零位,电源连通后检查电压正常,实验限位装置、梯笼门、维护门等处电气连锁装置良好,电气仪表灵敏有效,经启动正常后,可空车升降实验,即可使用。
7、电梯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必须从最低层上升,严禁自上而下,当梯笼升离地面1-2m时要停车实验制动器的可靠性,如发现制动器不正常经检修后方可运行。
8、梯笼内乘人或载物时,应使荷载均匀分布,防止偏重,严禁超载荷运行。
9、操作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密切配合,根据指挥信号操作,作业前,必须鸣声示意,在未切断总电源前,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岗位。
10、电梯运行中如发现机械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运行。
11、电梯在大雨、大雾和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运行,并将梯笼降至底层。
12、电梯运行到最上层和最下层时,严禁以行程开关自动停车来代替按钮的使用。
13、作业后,将梯笼降至底层,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切断电源,锁好电闸箱闭锁梯笼门和围护门。
第4篇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勤制度
保护全体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各级领导不可推卸的神圣责任,我们全体员工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文明施工也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文明施工也充分体现一个企业的形象,全体员工要务必养成一个良好的文明施工作风,保证职工身体健康,使文明施工保持经常化、制度化。
一、项目部每月从经费中抽取一定数量的金额作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基金使用,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班组和个人,由质量安全组具体实施,财务立帐。
二、对违反安全生产纪律者进行处罚条款。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戴到现场放在一旁者,一次处20元的罚款,对戴了安全帽未扣好帽带者一次处10元的罚款。
2、高空作业在2m以上(含2m)不带安全带者处30元的罚款。
3、对施工人员到现场穿拖鞋、高跟鞋者一次处20元的罚款。在施工中赤脚、赤背者处20元的罚款。
4、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忽视安全、不尊重科学导致事故者,根据责任大小,损失大小,认识态度,由质安组提出经济和行政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电工不按操作规范及违章作业和不佩戴劳保用品者,发生安全事故将处100-200元的罚款,对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事故者处500元以上的罚款,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6、机操人员如违章作业,思想不集中造成安全事故者,视责任大小,损失大小,由质安组提出经济和行政处理意见,构成刑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7、施工人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不服从管理,蛮干造成安全事故者处200-500元的罚款。
三、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者的处罚条款:
1、对施工现场的材料不堆码成堆,乱堆乱放的班组处50-100元的罚款。
2、对施工周围未做到工完、场清、遍地是落地灰、砼、烂砖头的班组发现一次处50-100元的罚款。
3、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卫生差,到处是饮料盒、瓶、烟头、纸屑等杂物不及时打扫,卫生打扫不经常化的施工队处本现场文明施工及卫生管理责任人50-100元的罚款。
4、对浪费材料,未经材料人员同意,使大材小用,长材短用,视材料费加倍处罚。
5、对打架斗殴者处100-200元的罚款,对赌博者处200元以上罚款,对违犯社会治安条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6、对宿舍卫生差处班组及当日卫生值日人员或卫生责任人10-20元罚款。
7、环境卫生及厕所卫生差,处卫生责任人20-50元的罚款。
8、对食堂卫生及炊管人员卫生差,发现一次处食堂卫生责任人50元以上罚款。
四、奖励条款
1、对安全生产无事故、无违章行为,安全活动做的好班组,经项目部检查月达到要求的班组奖励100元。
2、对文明施工做到了工完料净,场地清的班组,经项目部检查达到文明施工要求奖励100-150元。
3、施工场地环境卫生保持经常性干净,无垃圾、杂物等,经项目部检查达到要求的奖励施工队或卫生责任人100-200元。
4、对机械设备保养好,经常保持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机械设备清洗干净,设备周围经常保持无垃圾,杂物的班组及个人,经检查合格者奖励50-100元。
5、对宿舍卫生、食堂卫生、环境卫生经常做到勤打扫干净,生活用品无乱堆乱放的现象,室内无异味的班组及卫生责任人,经检查达到卫生要求的月奖励20-50元。
第5篇 施工及危险作业 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在检维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
3.职责
安全部门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4.1.1 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安全环保科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4.1.2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4.1.3 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4.2.1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4.2.2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4.2.3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4.2.4 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2.5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4.2.6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4.2.7 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环保科的统一监督检查
4.2.8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4.2.9装置停工由各车间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4.2.10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2.11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2.12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4.2.13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4.2.14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4.2.15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4.2.16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4.2.17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4.2.17.1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4.2.17.2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4.2.17.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4.2.17.4凡是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厂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4.2.18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4.2.19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4.2.20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经警队 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4.2.11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4.2.12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料净、场地清。
4.2.13开车前,安全质量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4.2.14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4.2.1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
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安全环保科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4.3监督检查和考核
4.3.1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4.3.2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4.3.3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3.3.1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
4.3.3.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3.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
4.3.3.4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
4.3.4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4.3.5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安全质量部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4.3.5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处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6篇 s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外工地施工安全制度范本
1、 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2、 服从工地负责人安排的一切事务。
3、 进入工地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4、 2米以上高空作业无防护措施必须系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5、 登高作业施工不得穿皮鞋,必须穿好解放鞋。
6、 外工地施工人员公司安排住宿的,不得私自回家,碰到家里有事必须事先向工地负责人请假。
7、 外工地施工人员(路远)不得骑摩托车去上班,有公司安排车辆。
8、 外工地施工碰到吊物(使用吊车),必须由有证起重工指挥吊装。
9、 炊事员必须做好卫生工作及检查好液化气及电器。
10、 高空作业不准上、下抛物。
11、 外工地施工,施工用电必须由有证电工进行接线并接好接地装置(并接好有效触电保护器)。
12、 禁止工地上打架或打闹嬉戏、赌博。
13、 不能用的施工工具、井架,不得使用。
14、认真做好质量工作,保证施工工期。
以上几条必须严格执行,如违章,一切责任后果及经济损失由违章本人自负,损失公司的机械设备照价赔偿。
第8篇 施工现场安全用火制度
一、 施工现场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设备配备齐全,并设昼夜明显标志,库房及木工棚等重点防火部位,每处不少于干粉灭火器,制定防火制度,并有明显标志。
二、 易燃品库房前设烟火警告标志,严格领料制度,照明线安装符合防火要求。
三、 电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手续。开用火证,准备可行的措施并有专人看火,清理周围易燃物,各项措施落实后在动工。
四、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木工棚内刨花、锯末随时处理,废料清运到指定地点。
五、 建筑内不准随意堆放物料,不准随意在楼内居住,油类、气类等易燃物,下班时带出放回库房。
六、 木材存放安平面图布置并码放整齐。
七、 木材远离库房,堆放不宜过多,垛与垛之间保持一定距离,木材加工的废料及清运,以防引燃。
八、 木工加工区配备灭火器材,并设专人负责。
九、 电线和闸箱要远离易燃物。
十、 油漆、稀料等要专库存放,保证通风良好,用电符合防火规定。
十一、稀料应随使随领,剩余的材料及时交回,不得乱倒乱放,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制稀料。
十二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十三 氧气乙炔瓶分开存放,空瓶设标记单独存放,氧气 乙炔瓶距明火间距不小于10米,氧气,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米。
十四 电气焊作业场地消除或隔离(覆盖)易燃物品,采取防火措施。
十五 使用易燃,易爆品,制定防火责任人,配备灭火器,确保施工
安全。
十六 冬季施工保温材料得存放与使用,必须配备灭火器。
十七 施工现场3.5米宽消防道路保持畅通,消防器材周围3米不 准存放任何物品。
十八 职工宿舍一律采用非易燃物搭键。
十九 库房使用防爆灯,电源线全部穿阻燃管,库房有保管员得岗位责任制,库房内不准住人,门窗一律向外开,宽度不小于1米。
二十 宿舍灯具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二十一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二十二 生活区内设置两组灭火器材,设专人负责,并严禁挪用。
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日
第9篇 桥梁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
1、人员保证:
桥梁施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2、安全管理小组职责:
2.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2.1.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决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令、规定、制度、标准、规范。不论以何种形式组织生产,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1.2、工程开工前,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性安全组织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1.3、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并监督实施。安全组织机构、保证体系健全,安排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进行安全活动。
2.1.4、创建安全的施工作业环境,组织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2.1.5、采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性能、特点、安全技术要求及作业防护条件的交底。
2.1.6、提供现场施工防护和安全设施所应用的机械、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力,保证职工的作业条件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政府的标准。
2.1.7、合理安排施工程序和施工技术保障,杜绝由于安排不善导致工序颠倒或造成疲劳作业。
2.1.8、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解决。
2.1.9、对违章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安全生产要与分配挂钩,实施考核与奖罚。
2.1.10、拒绝安排不合格的施工队和人员上岗作业,拒绝安排无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1.11、采纳作业人员提出的改善作业防护条件的合理建议,并组织实施。
2.1.12、所有施工队进场施工,一律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权力和义务;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施工队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必备的资质。
2.1.13、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处理工伤事故,对重伤以上事故及重大未遂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调查、实事求是地提出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并认真吸取教训。
2.1.14、接到安全监察指令书,对存在的问题,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并按期将完成情况上报安监部门。
2.2项目生产副经理安全职责
2.2.1、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把安全生产列入议事日程,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一个环节中去,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针对问题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2.2、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负责贯彻实施;及时纠正违章、冒险作业,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加强管理,坚持定期培训,对新工人、调换工种人员、伤愈复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督促、检查作业队(作业班组等)定期开展安全活动,活动时间、内容有安排、有保证。
2.2.3、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主动听取他们的汇报,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认真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好人好事。
2.2.4、保证施工生产现场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认真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并负责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落实改正办法及措施。
2.2.5、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要认真分析、弄清事故原因,找出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发生伤亡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
2.3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2.3.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环保问题负技术责任。
2.3.2、熟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3.4、编制分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把安全技术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贯穿到设计、方案的各个环节中。
2.3.5)、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做好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3.6、主持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2.3.7、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提出意见和解决方案。
2.4、安全员岗位职责
2.4.1、安全员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直接管理者和责任人,在业务上向公司负责。
2.4.2、贯彻安全条例和文明施工标准是安全员工作准则、执行相关规章、规程是安全员的责任。
2.4.3、办理开工前安全监审和安全开工审批,编制项目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上报安全措施和分项工程安全施工重点。
2.4.4、制定项目工程文明施工达标方案,提高文明施工达标方案、资金预算、实施文明施工达标方案。
2.4.5、整理汇总填写安全内业资料,总结安全生产状况并上报公司。
2.4.6、检查评定安全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达标,罚处理场违章行为,组织机械设备安全评定,提出安全整改意见和处理办法。
2.4.7、承办工地文明施工相关事宜,向主办安全监督部门交办事宜,参加事故调查,定期安全检查,例会提出工地项目,奖罚意见。
2.4.8、实行安全终止权,有权制止任何人的违章行为,承担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2.5、工区主任安全职责
2.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指示、规章制度,确实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对所管辖的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5.2、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法、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5.3、组织所管辖的职工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和民工在使用和管理上的各项安全规定。
2.5.4、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要求,严格履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以及施工生产设施、设备的检验和使用制度。
2.5.5、认真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
2.5.6、检查并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设施的设立和使用,改善职工劳动工作环境条件。
2.6、班组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2.6.1、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2.6.2、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地使用现场安全防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2.6.3、检查和维护本班组的安全设施。
2.6.4、发现生产中有不安全、不卫生情况及时报告。
2.6.5、参加事故的分析和研究,协助领导实现防止事故的措施。
3、资金保证:
3.1按照项目工程款的1%资金投入安全费用
3.2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用于以下安全事项,不许挪作他用。
3.2.1工程建设安全技术措施;
3.2.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及维护;
3.2.3劳动用品的保障及发放;
3.2.4其他保障安全生产事项。
3.3安全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的计划支取、使用、效果验证以及投入资金的数量统计操作如下:
下发专项资金
各作业队兼职安全员计划
各作业队负责人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
项目部经理审批
财务审核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3.4项目经理部负责本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并制订系列相关人员在安全资金保障,落实等各环节上的权利和责任;
3.5制定安全资金保障不落实的责任追究程序和处罚规定。
第10篇 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为了在建设过程中,确保各材料的正确堆放与施工场地的合理布置,保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施工场地的良好卫生条件和防火安全,以及对场地周围环境的保护,促进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
1.1健全和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强化安全管理软件资料工作。
1.2施工作业前,应编制有效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交底活动。作业过程中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工种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需要执行相关的管理规定。对安全生产实施有力的安全监控,安全监控人员应持证上岗。
1.3“四口”临边按规定要求设置防护设施。“四口”临边防护包括: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防护和阳台、楼层、屋面的临边防护。“四口”临边周围应设置警戒标志。对于基坑施工应编制基坑支护方案。
1.4脚手架、井字架及龙门架按要求搭设,搭设前应对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以及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检查,搭设活动完成后要经相关单位的验收方可使用,验收应形成记录。
1.5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施工操作由专职电工完成,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操作。路线的安全距离、架设方法、配电保护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1.6正确安全的使用机械设备。机械设备进场前应验收合格,定期保养和维护机械设备保持其良好的状态。
1.7垂直运输机械应按要求安装,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应做到指挥信号规范明确。
1.8各种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妥善保管,加以标识。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施工时,应在安全交底中明确说明,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操作。施工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牌并由专人看护。正确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防止环境污染。
1.9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作业人员对违章指挥或存在下列情况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应及时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反映。
安全措施未落实,尚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作业;
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施工作业要求,机具设备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故障;
按规定应办理的作业许可手续未办齐全或监护不到位;
其他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应对拒绝作业事件进行调查,按不符合项处理。
2 文明施工
2.1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施工,围栏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保证稳固、整洁。
2.2现场应设立门卫,根据需要设置警卫,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2.3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其他现场施工人员宜有标识。
2.4施工区域和危险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出入口、紧急疏散楼道等,均应有明显指示牌;有高度限制的地点应有限高标志。区域内道路应做硬化处理,保持平整畅通。
2.5施工区域分布合理有序。施工区域与生活区域严格分隔,材料区域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机械设备堆放整齐。
2.6施工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音,减轻噪音对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影响;夜间施工应做到对周围环境无光污染;施工时应节约能源。
2.7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施工中做到“落手清”和“工完场清”。
2.8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建筑垃圾、渣土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并随时清理。节约资源实施废弃物回收利用制度。
2.9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应采取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
2.10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化沥青和焚烧油毡、油漆,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烟尘的物品。
2.11有毒有害废弃物实现分类管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2.12保持场内排水通畅。施工现场的泥浆、污水、废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2.13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相关单位审查批准,提供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用途、爆破地点、四邻距离、爆破方案和保护措施等文件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施工由具备爆破资质的专业队伍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必要时,应报相关方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2.14建立防火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施工现场划分防火区域,实施专人专管。实施动火审批制度,动火时应做有消防器材有消防监护。
2.15施工区域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现场必须有满足消防车出入和行驶的道路,并设置符合要求的防火报警系统和固定式灭火系统,消防设施应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2.16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应采取有效的消防保护措施,严禁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不得在易燃、易爆物品上方进行焊接作业。使用完易燃、易爆物品后应及时清运。
2.17生活区域应远离有毒有害、噪声及射线检测作业场所。区域内道路平坦通畅,有足够的照明设施。公共厕所设置应远离餐饮场所并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2.18生活垃圾装入容器放置于指定地点,有专人管理,并定时清除。生活污水要达标排放。
2.19餐饮场所达到卫生要求,四周保持排水畅通、清洁、整齐,且有消毒、灭蝇、防尘措施,能够有效地避免交叉污染。
2.20保健卫生符合要求,生活区内设有医药保健箱。
2.21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做到目标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治安防范措施有力、重点要害部位防范设施到位。
13.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施工区域内安全文明施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第11篇 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本园区所有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检查制度。
二、(总则):园区实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
三、检查标准:
1、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四、检查内容:
1、查思想:以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为依据,对照检查各级领导和职工是否重视安全工作,人人关心和主动搞好安全工作,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度在部门和项目部得到落实。
2、查制度:检查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是否及时得到纠正、处理,特别要重点检查职能部门和项目部是否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否达到齐抓共管的要求。
3、查措施:检查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实施。
4、查隐患:检查劳动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装置、安全用具、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要求。
5、查事故处理:检查有无隐瞒事故的行为,发生事故是否及时报告、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是否制订了防范措施,是否落实防范措施。凡检查中发现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处理事故,要重新严肃处理,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6、查组织:检查是否建立了安全领导小组,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严格按照规定配备。
7、查教育培训:新职工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是否经过培训、考核持证,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培训。
五、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者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六、公司或项目部的定期检查,都须使用标准的《评分表》来检查、打分、反馈,并将检查纪录备份到被检单位留存迎接上级检查。
七、项目部在接到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等检查通知后,及时将信息发馈给园区相关领导和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园区及时协助项目部迎接检查。
八、受检项目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现场,必须准备书面汇报资料,有条件的项目部兼用投影技术汇报。
九、上级检查单位开据的整改单,要及时整改、按时反馈。同时反馈给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十、坚持定期检查:实行月度生产大检查制度,由园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带队,安全部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生产大检查。
十一、除定期外,安全部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安全部门负责复查。 项目部自查
十二、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十三、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十四、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十五、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检查纪录使用专用检查表。
十六、评分与反馈:
1、项目部每周例检。 2、项目部每周例会反馈检查结果,要有会议签到、记录、照片。 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十七、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十八、每个施工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上下班前检查一下自己工作的地方,对不安全因素,除了向班组长汇报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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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编审交底制度
为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安全操作技术程序化,实现安全达标,提供技术依据,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煤矿技术部门(直属单位、项目技术部门)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明确质量、安全、技术等各项措施,要有针对性。
2、重大、特殊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完毕,应由直属单位主任工程师和生产经理审核,再报公司技术部门负责人、生产安全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三部门)进行相关会签审核后,再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授权的人员)批准,报监理负责人审批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3、一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会签后,由直属单位主任工程师、生产经理审核(直管项目直接由三部门会签审核),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授权的人员)批准,报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4、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具体施工过程中发生问题,应追查编制和审查人员的相关责任。
5、各级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固定场所的工种(包括后勤人员)可定期交底,非固定作业场所的工种要按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定时进行交底。
7、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才能上岗。
8、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应急处理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9、季节性施工、特殊部位作业必须事先进行安全技术、安全施工措施交底。
10、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要求,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要求,做到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1、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施工,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做到先教育培训后上岗作业。
12、安全技术交底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确认签字生效。
13、交底责任人必须对交底内容实施动态检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即使制止违章和符合交底内容的作业行为,对严重违章者,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经教育后新上岗作业。
14、分级交底:
(1)、施工技术人员、安全员应当根据工程进度部位、施工季节、施工条件、施工程序、工作特点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有关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向有关管理人员和班组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2)、施工作业班组长对操作工人的操作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在布置生产任务时同时进行。作业人员要利用空隙时间学习“建筑工人安全教育”手册,掌握安全知识。
对未按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的或交底内容不全、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5、安全员对班组长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负责监督,对班组长不及时交底的有权提出批评指正。
第13篇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制度范本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制度(范本)
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并且要系好安全帽的下额带。
2.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不准光脚、穿拖鞋、穿高跟鞋。
3.施工现场一切安全防护设施,不准擅自拆改或做它用。
4.非本工种职工严禁乱摸、乱动各类机械、电器设备。
5.施工现场的人员严禁攀登脚手架、井字架、外用电梯等。
6.进入现场禁止打闹、严禁酒后操作,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高空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扔任何物体。
8.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进入现场操作,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14篇 电力施工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电力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15篇 项目施工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明确安全保证资料收集的范围,规范安全保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施工过程中各级单位安全保证资料的管理。
3.名词解释(无)
4.责任
项目部安监部负责项目部安全保证资料的建立、保存和整理,并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安全保证资料的管理。
5.管理规定
5.1安全资料管理范围
5.1.1项目部应收集和保存的资料
5.1.1.1职业安全卫生、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1.1.2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关于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主要包括:
(1)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体系管理手册
(2)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3)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体系作业文件
(4)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5)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6)项目部安全管理运行规则
(7)职工安全违章处罚暂行规定
(8)关于建立、健全“电力建设安全风险、安全监督制约、安全教育激励机制”的意见及实施细则
(9)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关于工伤事故和安全违规责任者的处罚规定
(10)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关于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上报的规定
(11)关于印发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安全奖惩实施办法的通知
(12)对安全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5.1.1.3安全培训教育类,主要包括:
(1)专职安监人员登记表AQ-25
(2)包工队职工体检表AQ-05
(3)培训办班登记表
(4)培训办班记录表
(5)三级安全教育的教材
(6)三级安全教育考试答卷
(7)安全教育考试登记台帐AQ-07
(8)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9)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10)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AQ-15
(11)高处作业职工体检表AQ—17
5.1.1.4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类,主要包括:
(1)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台帐AH-FH11-01(AQ—10)
(2)劳动防护用品申请计划
(3)劳动防护用品进货台帐
(4)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5)劳动防护用品预算单
5.1.1.5工作会议类,主要包括:
(1)安全工作会议(安全例会)记录AQ-16
(2)安全检查会议纪要
(3)相关的会议纪要
5.1.1.6安全检查验收类,主要包括: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建设部)
(2)电力部安全检查表
(3)定期安全检查记录AQ—11
(4)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不符合纠正通知单AH-SG14-03(AQ-09)
(5)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不符合纠正反馈单AH-SG14-04
(6)不符合项管理台帐AH-SG14-01
(7)违章记录管理台帐AH-SG14-02(附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安全违章处罚通知单)
(8)纠正与预防措施计划AH-SG14-05
(9)检验状态标识标签
(10)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安全检查表
5.1.1.7安全设施类,主要包括:
(1)安全网支挂验收表AQ—12
(2)“四口”及临边防护验收表AQ—13
(3)移动安全防护设施申请表(AQ-24)
(4)安全防护设施制作验收入库清单AH-SS11-01
(6)安全设施预算单
(5)安全设施发放登记台帐
5.1.1.8事故管理,主要包括:
(1)工伤事故登记台帐
(2)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书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4)《建设系统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5)《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职工工伤事故月份汇总审核报表》
5.1.1.9现场环境管理,主要包括:
(1)环境因素调查表AH-HJ02-01
(2)环境因素评价表AH-HJ02-02
(3)重大环境因素极其控制计划清单AH-HJ-02-03
(4)采暖锅炉环保验收报告
(5)采暖锅炉检查表AQ—22
(6)环境检测记录AH-J_13-02
5.1.1.10现场施工用电管理,主要包括:
(1)临时用电巡查记录表AH-SD11-01
(2)施工用电线路系统验收表AQ—18
(3)电气设备安装验收表AQ—19
(4)绝缘电阻测验表AQ—20
(5)临时用电申请单AH-SD11-02
(6)漏电保护器测试记录AH-SD11-03
5.1.1.11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主要包括:
(1)项目部文明施工目标分解系统图AQ—035.1.1.12危险辩识及处理(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指标、方案管理)
(1)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指标、管理方案检查记录AH-MB04-01
(2)环境目标、指标、管理方案AH-MB04-02
(3)职业安全卫生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计划表AH-MB04-03
(4)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重大危险因素月控制计划AH-ZW02-004
5.1.1.13周转性材料,主要包括:
(1)脚手架验收表AQ—14
(2)模板工程验收表
(3)模板工程拆模申请表
5.1.1.14安全措施,主要包括: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措施计划实施记录
(3)作业指导书
(4)安全技术交底
(5)安全技术交底统计表AQ—23
(6)安全施工交底签证书AQ—26
(7)安全施工作业票
AQ-215.1.1.15安全管理类,主要包括:
(1)项目部安全保证体系管理网络图AQ-01
(2)项目部安全目标分解系统图AQ-02
(3)《内蒙古第一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月报表》
(4)包工队使用情况统计表AQ-08
(5)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AQ-04
(6)安全文件登记表AQ-27
(7)安全文件发放登记表AQ-28
(8)安全奖励登记台帐AQ-30
(9)相关的总结、活动记录
(10)交流与协商管理台帐AH-_J08-003
(11)计量器具管理台帐AH-J_13-04
5.1.1.16业主、监理、地方政府监督部门要求的记录
5.1.2施工队伍应收集和保存的资料,主要包括:
(1)站班会记录
(2)每周安全学习记录
(3)本单位目前安全管理网络
(4)作业指导书
(5)安全交底
(6)安全文件及登记表
(7)不符合整改通知书
(8)不符合登记台帐
(9)整改反馈单
(10)每日安全巡查记录(工作日志)
(11)安全违章处罚登记
5.2项目部安全保证资料的收集、整理
5.2.1安全内业管理员到公司安监部领用已做完符合性评价的国家、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在包头以外地区施工时,不需领用包头市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2.2安全内业管理员收集施工所在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监理、业主的相关规定,同时由安监部部长组织对这些规定进行符合性评价。
5.2.3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记录,各级责任人员应按职责规定认真填写,记录的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版面整洁,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铅笔)书写和绘制,交由安监部安全内业管理员保存,安监部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记录所需的表样由安监部提供。
5.2.4安全内业管理员应于一项活动全部完成或周期较长的在一阶段后,及时整理(装订、编目、立卷)记录,以便于存取及检索,同时,有义务催促安全监察员及时收集相关的记录。
5.2.5安全内业管理员收集记录应完整,如活动记录包括方案→制定措施(计划)→实施→验证→改进;检查记录应包括计划→实施策划→检查→整改→验证,各阶段的记录均包括在内。
5.2.6安全内业管理员应及时收集各相关方的相关记录。
5.2.7需要移交业主和公司的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的相关记录,由安监部安全内业管理员负责整理,并交由工程部统一组卷移交。
5.3保管、归档
5.3.1项目部安全保证资料由安监部安全内业管理员负责保管。
5.3.2安全内业管理员应采用文件柜、文件盒保存资料,并注意防潮、防霉,确保资料不丢失、不损坏、不变质。
5.3.3与工程相关的记录保管期限按《工程文件资料收集归档办法》执行,其它记录的保存期按公司档案室规定执行。
5.3.4记录归档应做到齐全、完整、整洁、装订整齐,符合要求。
5.4借阅
5.4.1所有资料的借、阅,必须通过安全内业管理员,阅览完成应及时退还安全内业管理员;如需要借出的资料,必须填写资料借出登记表,并由借用人签字,安全内业管理员有义务催促借用人及时退还资料。
5.4.2所有资料需要借出,必须通过安监部安全监察员及以上人员的批准;外单位需要借阅资料,由安监部部长批准
6.相关程序及规定
6.1国电电源[20__]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第16篇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总则
1.有关项目必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2.必须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办法>的通知》(沈铁总发(2 0o9)75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沈铁运发(20lo)l57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补充办法>的通知》(沈铁总发(20l0)168号)等文件,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第二条 基本要求
1.既有线旁边施工,各工区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
2.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工区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能担任上述工作。
3.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要追究施工单位领导的责任;培训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4.参加营业线施工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所有劳务工必须先进行施工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
5.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专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期间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第三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括:
① 区间临时铺设岔线,设辅助所或线路所。
② 长图、沈吉线封锁6小时以上或影响信联闭8小时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③ 长图、沈吉线,进行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④ 棋盘站施工,降低改编能力6小时以上。
⑤ 吉林站施工,影响到发线能力6小时以上。
⑥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如新线引入、区间拨接线路、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等施工,具体在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时由铁路局认定。
2.ⅱ级施工包括:
① 长图、沈吉线封锁区间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
② 长图、沈吉线进行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结构物施工。
③ 棋盘站施工,降低改编能力5小时以上。
④ 吉林站施工,影响到发线能力5小时以上。
⑤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技术改造项目,如新线引入、区间拨接线路、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等施工,具体在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时由铁路局认定。
3.ⅰ、ⅱ级以外的各类施工为ⅲ级施工。
第四条 施工组织领导
工区项目部成立以常务副经理为组长、安全总监为副组长、各部室主管及相关工区经理为成员的营业线施工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相关工区也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明确专项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施工结束后,主持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五条 施工安全协议审批
1.认真贯彻落实《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办法》(沈铁总发〔2009〕75号)、《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补充办法》(沈铁总发〔2010〕168号)。
2. 各参建单位要针对既有线、临近既有线及跨公路施工与相关单位签定相应的《安全配合协议书》。
3.《安全配合协议书》要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进行下步施工工序。
4.工区要组织有关人员核对现场实际情况,确认施工项目对既有线的影响范围,走访设备主管单位,掌握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及设备运用情况,清楚地下设施的埋设情况,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内容与设备产权单位签订详细的安全协议。
5. 安全协议中必须注明施工程序、影响范围、双方界定的安全责任范围。
6. 所有的施工安全协议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经设备主管单位同意签字后,报建设单位审核,最后报路局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 施工计划申报程序及内容
1.工区项目部及工区应于每月5日前将会签完的次月施工计划,先报吉图珲公司安质部预审后,再上报沈阳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批(由主管处审查后报总工室)。
2.工区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
① 施工方案设计
a. 施工项目及负责人;
b. 施工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
c. 施工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
d. 施工方式、流程、施工过渡方案及施工组织;
e. 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
f. 施工防护办法;
g. 列车运行条件;
h. 验收安排;
i.施工安全协议书。
同时还应提供相关施工图纸及审查意见等相关资料。
② 施工组织设计
a. 施工主体单位和配合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
b. 平面示意图(施工地点、影响范围、既有设备现状、工程数量表及施工单位划界);
c. 施工流程图(施工总工期、分段及分期施工顺序、控制工程的施工方法、劳力机具配备、施工进度等);
d. 施工封锁地点(包括信联闭设备停用)、封锁次数、每次所需封锁时间及影响范围;
e. 机具设备、施工用料数量及调运方案;
f. 施工过渡方案及施工期间分段、分期预留的行车条件;
g. 施工主体单位与配合施工单位的施工协调方案;
h. 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组织措施。
③ 施工安全协议书
a. 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b. 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c. 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d. 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施工地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e. 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f. 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h. 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1.未纳入沈阳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严禁进行施工。特殊情况下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2.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5天向沈阳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3. 施工计划变更必须报指挥部核查。
第八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严格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指挥部和公司审核,并报沈阳铁路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在铁路营业线施工,工区项目部及工区应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签订相关施工配合协议。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防护,对施工安全关键处所实施卡控。未经批准的项目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施工,并严肃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禁止工区把与行车安全直接有关的工程进行分包,特殊情况需要分包的,必须经吉图珲公司进行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工区在营业线施工中应选择与营业线施工相适应、保证营业线运输安全的机械设备;
5.工区需对营业线10m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作业实施安全盯控,在设备管理部门专人监护指导下施工作业,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6.在施工中如遇到因施工需拆除既有防护栅栏、增设临时道口等扰动营业线设备的情况,工区项目部工区必须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按照设备管理单位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申报手续批复并与设备接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后,工区方可施工。施工期间,工区必须派专人负责看护、检查施工地段,指挥部必须对施工地段纳入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业线行车安全;
7.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由工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按实际损失赔偿所发生的费用;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并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8.施工单位要定期召开施工安全例会,分析安全情况,开展预想活动。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安全工作做到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评比、有考核。施工中要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做到责任到人。
9.营业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事故时,公司及参建单位必须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一般安全措施
1.制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靠近既有线施工,没有埋好标志鲜明的安全防护限界桩,不准进场作业;其防护要求按“技规”规定的防护办法,如防护距离、防护信号等组织实施,并不得擅自变更。
2.防护员、联络员指定专人,并由经过严格训练和考试合格的职工担任。防护人员在执行防护任务时,必须坚守岗位,如因事暂时离开时应有合格人员及时代替;防护使用的便携电话、对讲机和信号设备,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试用,保证在使用时性能良好。
3.驻站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互相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错听、错记,并及时记录通话内容。
4.施工机具、物料和人员不得在两线间放置和停留,放置路肩的机具设备、物料应码放整齐,与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并置于两侧的封闭栅栏内。因施工临时拆除封闭栅栏时,由施工单位设置临时防护设施并昼夜派人看守。
第十条 保护既有通讯、信号、水电等设备的安全措施
1.施工前,应按技术交底和现场交桩资料,划定施工红线后,约请工务、电务、水电段等有关单位,共同到现场对施工范围或可能影响通讯、信号、水电等既有设备正常使用的情况进行调查。,采用探测仪器和其它有效方法确定各种电缆、管线位置,探明后设立明显标志。应分别与运管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熟悉由工务、电务和水电部门提供的既有设备的情况和资料,特别是地下电缆、管道等隐蔽工程的情况,共同商定确保上述设备正常使用而必须采取的保护措施或迁移方案,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2.地下设施情况不明不得施工,严禁在接近地下电缆线路左右各2m范围内的地面进行钻探、挖土、推土及压路等机械化作业,禁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碴等,或倾倒含酸、碱、盐类物品。
3.施工挖坑、挖沟、铲土时,应保证不影响“三电”设备的正常使用,不能造成设备隐患。
4.禁止向电杆、接触网、信号机柱等设备上抛掷杂物,搭挂各种临时电力线、广播线、电话线。
5.施工造成原有信号、通信、供电设备损坏,或使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施工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迅速通知车站、电务和水电派人抢修,防止扩大损失,以确保行车安全。
6.自动闭塞区段施工前,应报所属电务段备案施工,严禁把单轨小车,钢钎等导电良好的工具、设备横放在两条钢轨上,严禁使用无绝缘的道尺、撬棍等工具,以免造成轨道电路短路而影响行车信号。在上述地段进行线路捣固或调整轨缝作业时,应注意不得损坏轨道电路接线和绝缘片等设备,避免造成轨道故障。
第十一条 既有线旁路基施工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1.在铁路行车线旁施工,对于工作量大、技术复杂的工程,需封锁或在限速运行条件下施工时,应按铁路局有关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施工安全审批手续;对工作量较小的工程,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施工,与邻近车站事先联系,并取得同意。
2.路堤填筑采取边填边挖台阶的方法,保持既有边坡的稳定。路基填筑到接近既有线路肩标高时,在新老路肩衔接处设立限界杆,挂安全绳,并由专人指挥,防止施工车辆和机械进入既有路肩侵入限界而影响行车安全。
3.线路旁开挖水沟、边墙的基础有碍路基稳定时,采用扣轨、慢行或挖马口的方式,分段开挖,随挖随砌,不得长距离连续开挖或挖好后长期暴露不砌。地质条件较差有坍塌可能时,应及时加以支撑。
4.在运营线旁修筑路肩及坡脚挡墙前,要与工务、电务、通信、供电等及时联系,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并征得他们的书面同意,以确保行车安全;备足施工和抢险材料。施工期间,派专人日夜巡查,密切注视线路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并消除有碍行车安全的病害。
5.土质路堤的基础开挖要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如确需在雨季开挖,要加强线路质量和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春运、节假日期间安全措施
对影响地段已开始施工的工点,及时进行恢复或加强防护,并派专人盯控,确保行车安全畅通。在停工期间加强施工地段既有线巡视检查工作,派专人定时、定岗进行四班倒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 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奖惩制度
1.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行车事故必须按系统逐级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严格执行《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
2.对在营业线或邻近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
3.年度质量安全检查、考评和奖励实行“安全行车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 [2008] 190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办法>的通知》(沈铁总发(2 0o9)75号)、《转发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沈铁运发(20lo)l57号)、《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化补充办法>的通知》(沈铁总发(20l0)168号)执行。
第17篇 烧结厂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并结合烧结厂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维修作业管理。
第二章 施工组织
第三条 由企业组织施工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主管厂长批准。
1.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所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四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未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第五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六条 参加施工的人员以及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等工程施工中,有关危险作业分别按危险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承包、外包给有资质的建设施工单位进行的施工项目,企业应与建设施工方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同时遵守本制度,若建设施工单位的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企业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九条 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并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时建设的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的要求。
第十条 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措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沟渠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雨季来临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季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第十三条 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临时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电气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工地材料、机具、设备的堆放,必须整齐稳固。拆除的材料、脚手架、工具等要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管理,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按《消防管理制度》中有关履行动火、用火手续。
第四章 施工机械与电气设备
第十七条 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 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
1.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
2.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和临时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3.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塔吊、龙门吊、汽车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
第五章 拆除工程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中要有安全措施,并经技安、设备等部门审查确认,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二条 拆除工程经批准后,工程负责人在施工前要向参加施工人员详细交底,进行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并组织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天然气管道、水管网线、供热管道等干线通往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第二十三五条 施工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其它稳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
第二十六条 拆除区周围应设围栏,挂警告牌,并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第二十七条 拆除工程,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严禁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位应保持稳固。
第二十八条 拆除的物体不准由上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或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二十九条 在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其长度不得超过3米),铺设跳板(或使用移动板梯),脚踏瓦钉处进行拆除。
第三十条 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路,应设置另外的配电线路。
第三十一条 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程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横梁要等待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掉后,方可以拆除。
第三十二条 拆除建筑物时,楼板上不准有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第六章 土石方工程
第三十三条 凡在地面上开挖建筑、构筑物基础、设备基础以及其它基础和在地面上建造围墙及横穿公路、开挖各种管沟、电缆沟等作业都属于动土作业。
第三十四条 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由施工单位项主管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三十五条 动土作业施工时应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检修准备
第三十六条 重大检修项目应在检修前必须事先制定安全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计划要求,亲自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根据检修计划的要求,生产部门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第四十条 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第四十一条 检修转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的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标志牌或上安全锁卡。
第四十二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要检查动火证、设备内作业证、高处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第四十三条 检修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检查检修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准备情况。
第八章 检修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 检修前,检修项目负责人应详细检查并确认工艺处理合格、盲板加堵准确等情况,每项作业前,按要求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检修分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五条 检修中的危险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进入设备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动土作业等)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一切检修应严格执行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检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进入检修现场的所有人员(含临时工),必须佩戴安全帽。
第四十七条 检修的设备、管道与生活区域内的设施、管道及运行中的设备、管道有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第四十八条 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
第四十九条 在生产危险化学品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沟通。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等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第五十条 各部门使用的临时工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生产车间现场用工时须接受车间的安全教育后,方可在可以使用临时工的岗位作业(作业内容主要是基建、搭架、保温或其它特殊作业)。
第五十一条 临时工作业时,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同步监护,监护人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五十条 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检查、落实好相应的措施,当生产现场发生异常情况时,须及时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作好自我保护。
第五十二条 检修完工后,必须做到一切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状态。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五十三条 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机动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8篇 施工现场安全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参加施工的新工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训人员和民工),要熟知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电工、焊工、起重机司机、打桩机司机、架子工、机械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有效证件方准独立操作。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同意。
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距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女工在怀孕期间对原工作不能胜任时,根据医生的证明,应调换轻便工作。
第19篇 物业修缮安全文明施工制度
为使工程任务顺利、按期完成,确保工程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参加工程项目建设的各合作单位必须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并遵守以下制度,如违反以下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害和损失,将根据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各施工单位都必须设置安全生产责任人1名,可由工程负责人兼任。
2、施工用水用电,必须按规定向物业管理部门或物业管理代维单位申请,严格按申请批准范围内的用电容量使用,并限于在批准的接电接水供应点联接。
3、施工人员在施工操作时,必须遵守有关环保施工有关规定,以及修缮工程的具体施工要求,避免影响正常办公、营业。
4、现场的设备、材料必须排列堆放,整齐有序,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严禁使用不合格材料。
5、各施工操作人员严禁赤脚,赤膊工作,严禁在施工场地内吸烟、喝酒、赌博。
6、施工队伍应保证有足够的劳动工具、劳保设施和足够的施工人员,确保施工按进度计划完成,对可能存在的高空、高危作业要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严禁上下抛递工具。
7、工程施工当中,应做到“三清制度”,即:人走料清、日产日清、工完场地清;弃土及时清理,保证道路及周边环境卫生,做到文明施工。
8、正确操作各种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各种施工机械要完好,经常检查机械设备的安全隐患,不准带病作业,机械的危险部位要有安全防护装置,严禁机械设备过负荷操作,操作人员离岗时随手断电。
9、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施工人员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
10、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施工单位应组织办理好各种有关证件,施工单位所属的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施工场地。
11、电气设备必须接地,并安装有漏电保护开关,做到一机一箱一保护,施工现场供电线路必须按三项五线制专用保护接零系统要求部设;专用保护接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符合《临电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接地电阻阻值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12、电导线的截面必须满足一定的机械强度和供电容量的要求,pe线必须采用黄绿双色专用线,黄绿双色线不得当做n线或相线使用;pe线必须使用铜芯塑料绝缘导线,不得采用铝芯线或金属裸露线等。
13、电线不得架设在脚手架上。
14、电箱中电源线路的进出线应整齐成束,严禁临时随意挂接在熔丝上。
15、现场照明中室外灯具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米,室内灯具不得低于2.4米,照明供电线路采用绝缘导线时,室内高度不得小于2.5米。
16、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伏;在特别潮湿场所,照明电压不得大于12伏。
17、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应分箱设置或分路设置。照明回路与动力回路不准共用同一漏电保护器。
18、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的开关箱,严禁用一个开关电器直接控制二台及以上的用电器;开关箱内必须装设隔离开关,以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电设备电源可靠隔离。
19、电箱必须采用铁质材料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铁板厚度应不小于1.5毫米,不得采用木质电箱。室外电箱必须采取防雨措施,电源进出线必须统一走箱体下端,严禁走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20、电箱进出线不得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或强腐蚀介质接触,在电箱进出线口处装设电线护套或采取其它防护措施。
21、电工必须持证上岗,架设临时电线时,线路必须绝缘良好,遇到临时停电或停工时关闸断电。
22、严禁施工人员触动与本工程无关的设备。
23、施工人员在使用人字梯进行作业时应有人在旁扶稳,并配合递交操作工具及零配件;施工人员不得将工具及零配件放在机架上面,以免跌入设备造成短路。
24、施工现场禁止煮食、吸烟等行为。不准使用电热水器、电炉等电热器具。
25、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加装漏电开关,开关参数应符合以下规定: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得大于15毫安,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
26、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拖地距离不应超过5m。
27、电焊机应采用多股铜芯软质橡皮护套电缆。
28、砂轮切割机操作手把上的橡胶绝缘套应保持完好,砂轮切割机不得采用倒顺开关或闸刀开关作为控制开关。
29、施工人员在不使用冲击钻、电烙铁等用电器时应及时拔下插头,以免误触开关造成事故。施工人员离开工地时,要检查施工中用到的冲击钻、电烙铁等用电器是否已经断电。
30、机房内(设备进场后)施工使用冲击电钻或其它工具打孔时,除必须用吸尘机吸尘外,还必须采用其它有效防尘措施。
31、施工人员在走线槽内作业时,不得佩带项链、手表等 金属饰物,不得携带钥匙、钢笔等物品及与本次作业无关的工具,必须携带的工具需做好防护;作业过程中必须对走线槽内已有线缆加以保护,严禁随意移动。线槽内不得遗留线头、扎带等杂物。
在作业过程中若发现有杂物(特别是导电的金属碎片)掉进在运行设备内,必须立即停工,并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20篇 安全监理施工方案措施审查备案制度
1、监理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承包单位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
1.1审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施工组织是否满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需要;
1.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3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策划方案(或实施细则)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作规定。重点审查施工总平面布置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仓库、道路、施工用电等临时设施及排水、防火、防雷电、防强风等措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4审查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配置是否满足安全施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
1.5审查承包单位分包管理是否满足有关管理规定;
1.6审查进场设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安全性能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1.7审查承包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和控制措施,以及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是否有效;
1.8组织施工图内审,审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操作及安全防护的需要。
2、审查要点
2.1程序性审查
是否有编制人、审核入、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
的应预退回。
2.2符合性审查
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
2.3针对性审查
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部位、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