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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监测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05-05 查看人数:49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监测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监控系统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维护了公司的财产不受损失。安全制度如同一面盾牌,预防潜在风险,确保日常运作的稳定和高效。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够通过对潜在危险的预先识别和规避,提升整体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从而保护企业的声誉和经济利益。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2. 设定清晰的操作规程,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规定。

3. 建立应急响应计划,以应对突发事件。

4. 定期培训员工,增强他们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 制定数据保护政策,防止信息泄露。

注意事项

在执行安全制度时,我们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具有灵活性,适应环境和业务变化。

2. 保持制度的更新,定期审查并修正不足之处。

3. 确保每个员工都理解并接受安全培训,不得有遗漏。

4. 实行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有效处罚。

5. 鼓励员工参与,让他们在制度制定和改进中发挥积极作用。

每一项制度应以简洁的语言表述,避免产生歧义,同时确保在实际操作中的可执行性。通过这样的安全制度,我们能够构建一个坚实的安全屏障,为企业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监测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监测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提高矿井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监控系统稳定、可靠、准确、有效的运行,充分发挥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功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8-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及国家相关标准内容,依照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与监测制度,特制定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与监测制度。

(一)本制度使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某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的装备、传感器设置、使用与维护、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联网信息处理、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构、安全监测工岗位责任制与技术资料管理等制度。

(二)神新公司井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要求

1.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24h连续运行。

3.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的规定,稳定性应不小于15d。

4.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的数据及状态必须传输到地面主机。

5.煤矿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联网。

7.煤矿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数字式甲烷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8.煤矿采掘工、打眼工、在回风流工作的工人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甲烷检测报警矿灯。

9.煤矿地面中心站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和防雷装置。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10.矿安全测控管理机构设在生产调度室,设一名副主任进行管理。

11.安全监测工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1.煤矿的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测控仪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3.为防止甲烷超限断电时切断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安全测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4.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5.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6.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等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断电范围内。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7.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审定。

8.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使用与维护制度

1.井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1)井下安全监控网络由矿调度室全程监控管理,井下各单位应全力配合。凡属井下相关单位责任区域之内,使用单位对该区域内安全监测监控装备和线路应规范使用和正确维护。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监控设备故障,对使用单位要追究责任。

(2)对于监控设备移动频繁的采掘工作面,使用单位必须按标准要求及时进行移设。

(3)在设有监控装备地点附近放炮和进行支护作业时必须对监控装备、线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应将传感器移至安全位置,完毕应移至标准位置。(综采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10米以内,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距端头标准为5米以内。传感器的悬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标准(距顶不得大于30cm,距帮不得小于20cm)。

(4)各单位对使用范围内(机电设备管理及工作责任区)监控装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保持监控设备干净整洁,及时汇报监控装备出现的异常情况等,保持监控线缆的整洁和悬挂整齐,及时移设监控装备和盘挂监控线缆,移设符合标准,盘挂整齐。

(5)凡在各单位使用范围出现监控装备保护不周损坏、丢失,造成矿井监控网络信号不正常、监控设备及线路损坏,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矿井监控管理人员负责修复调试,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处理。同时追究该单位管理责任,并查明原因、落实到人,予以处罚。

(6)井下布置的传感器,各使用单位按规程要求进行悬挂,新区域监控网络的布置方案以及局部网络的变更均由矿通风队提出设计,各职能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井下的监控线路必须在矿监控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方可进行线路联接和拆除工作。

(7)井下监控设备应保持24小时不间断供电,分站备用电源的设计供电时间为2小时,当井下供电区域停电达到2小时以上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应及时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停止井下分站工作,待供电正常后再予以恢复。

(8)各使用单位的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包含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案及安全管理措施,并在实际生产中严格遵照执行。

(9)为进一步规范和协调管理,对监控管理人员给予以下权力:

a、有权依据本管理办法对相关使用单位安排和布置工作。

b、有权对查出的问题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和要求立即整改。

c、有权提出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罚。

d、有权制止破坏或对监控装备有安全威胁的行为。

f、有权在监控装备不能按要求使用及正常维护时停止作业地点的工作。

(10)负责全面管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矿井监控网络的巡检和维修工作,具体包括:主监控装备及时移设。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检,传感器的标校维护、井下监控网络故障处理、指导井下局部监控设备的搬家以及安全监控装备帐、卡、牌、板记录等业务。

(11)监控管理人员必须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甲烷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并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每月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调校1次。定期未进行调校和断电测试予以处罚。

(12)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按时检查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2.矿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终端管理

(1)地面中心站及网络由矿调度室统一负责管理,各终端设备和线路由使用单位进行正常使用及规范维护。

(2)矿井监控网络使矿井安全生产的各种信息能够实现网络传输,调度室有责任不断对网络进行优化管理,并提出科学管理方案,使监控网络能够在矿井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矿安全监控管理部门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相关报表的报送和存档保管业务,并负责矿井质量标准化中安全生产监控项目的技术业务工作,同时对矿井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负管理责任和专业技术责任。

(4)为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网络化功能,促进矿井的信息化建设,除监控网络必须反映的图表外,网络中还应共享以下图纸资料,分别由相关单位负责绘制、补充、完善和修正。

(5)监控系统网络终端程序由监控室网络管理人员统一安装和配置,各单位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改动。

(6)地面中心站及调度监控室不得随意停电,供电按照矿一级供电地点对待,遇特殊情况必须停电2小时以上时,机电部门必须及时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员与监控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以便按程序关闭主控室设备,对于突发的停电,如在2小时内不能够恢复调度员必须及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7)调度室调度员应对监控网络所反映的井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24小时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按程序汇报。

(8)调度室调度员在监控过程中发现监控网络工作不正常时必须及时汇报解决,遇到状态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同井下监控设备安装地点的人员取联系,了解对照发生的情况,同时做好监控运行记录,并通知监控管理人员解决处理问题。

(9)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监控管理人员必须将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报矿长、总工、调度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10) 地面中心站和调度监控室为矿井监控网络的中心,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需要进入时必须经过管理机构特许。

(五)安全监控系统检修机构

1.矿井应建立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护和维修工作。

2.通安公司负责安全测控仪器的调校、维修、报废鉴定等工作。

3.安全测控仪器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测定器检定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六)矿井安全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安全监测工

(1)服从领导的安排,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安装工作和检修任务。

(2)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并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掌握煤矿安全规程》、《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8-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搞好安全工作。

(3)不断学习《神新公司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内容,切实抓好本矿安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细则的每一项标准和要求,有效地发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作用。

(4)认真做好井下监控设备的检修和定期巡查,保证通讯线路敷设符合规定,悬挂整齐。ch4传感器10天标校一次、co传感器一个月标校一次,要求标校准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并认真及时填写各类表格记录,以备后查。

(5)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治安、防火等各项规定。

(6)爱护系统设备和设施,保持中心站的卫生整洁,定时清理监控机的灰尘和污物。

(7)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报并立即处理。

(8)努力学习各项专业技术知识,提高判断和处理故障能力;全面了解和掌握通风监测系统的安装、设置情况,不断对系统监测数据进行更新设置和存储。

(9)对多屏机显示各种参数图表及时更新,做到整洁、直观,及时变更上传数据表格、图表与本矿监测一致。

(10)针对安全监控系统要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具体一些方面的系统优化的改进方法,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能更优化、合理的实现系统的稳定、可靠、准确、有效的运行,发挥其最大作用。

2.安全监测维修工

(1)负责各种监测监控设备下井前的调试工作,确保下井后能正常运行。

(2)负责各类监控设备的维修和调试,对返修设备要认真询问故障情况,仔细检查并彻底解决,确保修复后的设备性能完好可靠。

(3)对返修设备应及时处理,保证待修率不超过20%,以提高使用率。

(4)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熟悉《煤矿安全规程》,掌握《aq1029-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6201-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mt/t 1008-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遵守操作规程。

(5)正确使用和保养好各种仪器仪表,合理使用元器件。

(6)各种维修设备要存放有序,配件、备用件、损坏元件要分类存放。

(7)保持环境卫生整洁,物品存放整齐。

(七)井下气体超限报警处理制度

1.监控员必须认真观测每班的安全监控传输信息。

2.集中精力时刻守在电话机旁,严禁作其它无关事务。

3.记清瓦斯报警情况,立即传达各种命令,准确填写记录。

4.当传感器报警时,必须立即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井下瓦斯检查员及工作面当班带班人员。

5.瓦斯检查员到命令后,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后立即向调度室及通风科值班人汇报。

6.根据工作面气体超限的具体情况,调度员指派当班带班领导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并报矿值班领导。

7.当井下各地点气体超限报警时,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需人员撤离时,立即组织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向矿总值班领导汇报,进一步采取处理措施;待工作面气体恢复正常后,方可指挥人员恢复作业。

8.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八)断电控制器复电管理制度

当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井下断电器自动切断工作面区域的电源。为了安全、正确地给断电区复电,特制定以下制度:

1.当瓦斯超限时,达到断电浓度(如1.5%)时,断电器会自动切断电源,调度员要及通知救护队员检查该区域瓦斯,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降低瓦斯浓度,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aq_1029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以下时,方可有该采区电工人工复电,不可违规擅自复电。

2.当断电器在误动作情况下断电,影响采区生产时必须有调度员及时通知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检查该区域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情况,只有当气体在《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时,方可有该区域电工人工复电,否则遵照第1条执行。

3.为避免断电器的误动作,工作面区域的传感器安设位置必须符合《规程》规定,由安全员及安全监控系统维修人员检查,严禁随意挪动。

4.采掘工作面的安全员、瓦检员必须随时检查传感器位置,一旦发现位置不合规程要求,立即责令现场跟班干部或班组长更正,工作面不准作业。

5.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一旦发现工作面停电,立即指派当班电工对工作面附近传感器进行认真检查。

6.一旦发现传感器报警,跟班干部或班组长立即向矿调度是汇报,矿调度室立即通知瓦检员对其气体检查。

7.瓦检员检查后确定气体正常,传感器仍处于报警状况,矿调度员立即通知安全监测系统人员下井进行维修,维修好后再通知采掘工作面跟班干部或班组长,立即安排本班电工复电。

8.相关区域专职瓦检员对复电全过程进行现场跟踪监督,一旦发现违章应立即制止,严禁工作人员强行复电或私自甩开断电器。

(九)瓦斯传感器标校操作制度

1.井下安装各地点的ch4传感器必须每7天用标准气样和新鲜空气样对ch4传感器进行标校。

2.井下传感器标校前必须先检查ch4传感器的线路是否完好,ch4传感器外观是否正常。

3.传感器标校前必须确定测试点区域5米内支护可靠、顶板完好和无淋水。

4.传感器标校前必须确定该区域相关设备必须停机。

5.进行传感器标校必须先进入标校模式,确定标准气样的数值。

6.进行传感器标校必须先通新鲜空气约1分钟,确定传感器的零点。

7.再通标准气样约1分钟,确定传感器的最高码值。

8.退出标校状态,待传感器回零后再通入标准气样,观察传感器数值是否与标准气样数值相符。

9.标校完毕后,清洁传感器表面灰尘及调整传感器悬挂位置。

(十)一氧化碳传感器标校操作制度

1.井下安装各地点的co传感器必须每月用标准气样和新鲜空气样对co传感器标校1次。

2.井下传感器标校前必须先检查co传感器的线路是否完好,co传感器外观是否正常。

3.传感器标校前需确定测试点区域5米内支护可靠、顶板完好和无淋水。

4.传感器标校前必须确定该区域相关设备必须停机。

5.进行传感器标校必须先进入标校模式,确定标准气样的数值。

6.进行传感器标校必须先通新鲜空气约1分钟,确定传感器的零点。

7.再通标准气样约1分钟,确定传感器的最高码值。

8.退出标校状态,待传感器回零后再通入标准气样,观察传感器数值是否与标准气样数值相符。

9.标校完毕后,清洁传感器表面灰尘及调整传感器悬挂位置。

(十一)瓦斯断电测试操作规程

1.井下安装各地点的断电器必须每7天进行一次断电测试。

2.断电测试时必须保证ch4传感器的准确可靠。

3.准备做断电测试前应下发断电测试工作单给断电区域负责单位,经总工及断电区域负责人签字后方进行。

4.准备断电测试前必须通知井下该区域带班领导和该区域电工,再确认该区域安全生产情况是否稳定后方可进行。

5.断电测试时设备断电区域相关设备停机。

6.做断电测试的位置应选择在5m范围内顶板完好、支护可靠和无淋水。

7.用超过1.5%的标准气样对传感器进行通气,使传感器读数达到1.5%,使断电区域断电。

8.在断电测试后,必须由瓦检员检查开关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开关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ch4积存时,方可复电。

(十二)安全监控设备管理制度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由安全监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给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负责监控设备的维护,并负责各采掘工作面的设备回收等工作。

2.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神新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

3.损坏的设备由监控管理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若设备非正常损坏并无法修复,应由使用单位进行赔偿,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4.新进的设备统一存放在库房内,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对新进设备进行登记;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管,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5.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对井下新安装的设备,实行区域式管理(各使用单位负责各自的监控设备),发现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汇报。

6.安全监控设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随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不符合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7.各单位人员应爱护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使其充分发挥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的作用。

(十三)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1.安全监控中心机房是矿井安全监控主要设备集中控制中心,监控技术人员必须每天进行打扫,保持室内清洁。

2.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对机房设备全面了解,并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主机数据和程序要定期进行备份。

3.及时打印各项安全监控数据报表,并不断完善服务机中图形显示动态系统图。

4.安全监控中心机房除相关监控技术人员一律不得入内,违者一次罚款50元。

5.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对主机实时监控,主机出现问题后要立即切换备机工作,保证监控系统正常监控。

6.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及时对杀毒软件进行更新,防止病毒侵袭,中心机房不得上网或游戏,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7.安全监控技术人员要不断学习监控软件知识,全面掌握安全监控的技术及硬件设备的功能。

(十四)安全监控帐卡报表制度

1.煤矿安全监控部门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1)安全测控日报;(2)报警断电记录月报;(3)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2.煤矿必须绘制煤矿安全测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

3.矿井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应每周向上级主管部门按时上报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重要测点周曲线分析图、监控人员周工作汇报、重要测点周报表。

4.矿井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应每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按时上报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台帐明细、监控系统故障设备台帐、气体超限月统计记录、监控系统自查报告。

5.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应每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十五)安全监控系统巡检制度

1.为保障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为矿井安全生产保驾护航,要求监控系统维护人员每天对系统进行巡检。

2.巡检内容包括:监控线路悬挂是否符合标准、传感器悬挂是否符合标准、传感器显示是否正常、线路有无损坏、各设备的文明卫生等。

3.巡检中发现问题后,是使用单位的问题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下发整改通知单,是系统故障的由监控管理人员整改。

4.在检查中发现设备损坏(如传感器),则根据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进行处罚,并下发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

5.巡检完毕后,监控管理人员应认真填写监控系统巡检日志以备后查。

6.巡检过程中,巡检人员应认真仔细(建立在对系统熟悉的基础上),真正做到管好用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十六)机房出入登记制度

1.安全监控中心机房除相关监控技术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2.非相关监控技术人员要进入中心机房经机房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

3.进入机房时必须进行登记,填写进入事由;离开时登记时间。

4.进入人员在机房内必须遵守中心机房各项规定。

(十七)安全监控设备故障应急流程

1.中心机房设备故障应急流程:

如果中心机房正在使用的主机(或备用)出现问题 切换至备机。 检查各点信号是否正常 检查、维修故障机的故障 启动故障机。

2.井下设备故障应急流程:

(1)传感器故障应急处理程序:在地面准备标校好的传感器 到故障传感器地点更换 使系统恢复正常。

(2)分站/区域控制器、干线扩展器等设备应急处理程序:

立即感到故障设备进行检查 查明原因后需要换电路板立即更换。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实施细则》执行。

第2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经上级部门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值班人员必须监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所有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交接。

三、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检查和参观的人员,必须填写“来人登记记录”。

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主机设备的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五、值班人员不得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回收。

六、严禁值班人员自带光盘和软件上机操作。

七、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操作,确保系统正常远行。

八、值班人员有权制止其他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操作,经常保持机房及设备的整洁、卫生。

九、负责瓦斯超限报警、系统不正常运行、上级监控中心的指示请示汇报矿领导工作。

第3篇 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制度

为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对通风安全的作用。针对监控系统经常出现各种故障情况,特制定如下故障的处理措施:

一、当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了中断、无信号时,立即向监控中心和调度室进行汇报,汇报时说明故障的地点、时间及情况,同时汇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监控中心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瓦斯员和区域跟班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瓦斯浓度情况,先由瓦斯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监测。

三、跟班巡检员得知故障情况后,立即对该区的监控设备进行处理,首先分析原因是路线故障还是分站故障、传感器损坏、人为把传感器甩开等原因并立即进行处理。

四、巡检员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导致故障,在8小时内必须更换完毕。

五、对线路故障,维护工负责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六、对于传感器的损坏,若不能现场修复的,必须在8小时内更换。在此期间,区域瓦检员进行人工代替监控检查。安监站派安监员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七、在处理故障时,必须由监测维护人员现场处理。

八、井下处理监测故障时,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果确认需暂时停运时,必须经矿总工批准,方可执行。

九、监控室值班人员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密切注视显示情况,若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汇报通风部门。

十、跟班巡检员对故障情况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通风部门汇报故障的原因,系统运行正常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查用。将处理结果汇报上管部门一级主。

第4篇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必须保证正常运行,保持对井下连续不断的监控;调度室必须执行每天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观察运行情况,掌握监控的动态信息,每班填好监控记录,每天上报监控日报,有异常情况,立即安排查明原因,并报告有关领导。

二、保持监控系统设备的性能良好,井下分站、瓦斯传感器、开停传感器、断电仪等设备数量齐全,保证反应的信息真实可靠。

三、井下监测装置的安装要符合《规程》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

1、分站到传感器、断电仪的传输距离不超过1000m。

2、瓦斯传感器的安装: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设在距工作面小于5米,且不能超出风筒出风口;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安装在距全风压汇合处回风口10~15米。10

采煤工作面回风流中的传感器布置在距回风口的距离10~15m的回风顺槽内;采面传感器布置在距工作面煤壁不超过10m的回风巷内。其它地点传感器的安设必须符合《规程》和行业技术标准。

3、井下主机或分站安设在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中,加垫支架距底板不小于300mm。

4、传感器安装在距巷道顶板不大于0.3m、距巷帮大于0.2m处。

四、传感器的调校

1、由瓦斯监测工每隔10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对传感器进行一次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2、瓦检员每班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

五、监控系统的维修工作由通风部门负责,具体由瓦斯监测工负责检查维护。监控系统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运到地面进行全面检修。

六、因检修、更换、拆除系统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系统停止运行时,必须报矿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七、建立和完善记录、台帐、图表。11

1、设备和仪表台帐、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及其他报表由通风部门负责。

2、中心站运行日志、监测日报表由调度室负责。

3、安全监测系统布置图由通风部门负责。

九、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

1、监控系统和网络传输设备,定期送相关部门或检测中心检修,并由送检人员做好相关记录。

2、加强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日常检查工作,对问题或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并做好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检修记录表。

3、搞好监控和网络传输设备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线路延伸和维护、避雷装置、传感器安装、电源箱控制等由通风队负责维护检修;及时更换易损零部件和部分设施设备。

第5篇 _矿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禁脱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对设备进行检查和交接,并履行签字手续。

三、值班人员必须禁止非机房人员进入机房,对于前来参观的人员,要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并实行登记制度。

四、值班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置和属性,操作过程中禁止添加、拷贝、删除和卸载任何文件。

五、值班人员不准随意使用回收站回收程序,以防有用文件被回收。

六、严禁值班人携带光盘和软盘上机运行操作。

七、严禁值班人员在主机上进行游戏娱乐操作,确保系统软件不遭破坏。

八、值班人员有权阻止任何人进入机房和主机上操作,并保持机房设备的整洁,卫生。

九、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监测日报表,并上报监控中心及有关领导审阅。

十、监控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异常情况,及时打印监测报表,并送监控中心、总工、矿长审阅。

十一、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调度、矿调度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十二、加强对瓦斯、风速等监测数据变化情况的观察,发现风速异常变化,瓦斯超限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根据应急处理程序,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矿长及技术人员报告。

十三、值班人员因有事或因病,不能正常上班时,请假事宜,必须提前4小时办理,不允许出现空班漏岗。

十四、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并保证系统入网点的安全监测、监控数据及时、准确、有效地传送到上级服务器,认真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6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监测日报制度

为了提高矿井防灾能力,及时准确地将井下有害气体及环境参数反馈至矿领导,特制定本制度:

每班必须认真监控矿井瓦斯异常信息、实时数据与图像。

监控员必须熟悉整个系统的操作和程序,及时打印当日监测日报表。

调度室要将每日打印的监测日报表报总工程师、总经理审阅签字,对反映出的问题要批注审核意见,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彻底处理完毕。

对监测日报的打印、上报、管理必须尽职尽责。

第7篇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检修维护保养线路巡检制度

一、安全监测工作人员必须定期对地面、井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保持各类设备完好运行;

二、安全监测系统管理人员定期对中心机房各类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确保设备完好运行;

三、安全监测系统各类设备必须挂牌管理,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检查,保证挂牌内容与实际相符;

四、对各类设备要定期进行擦拭,保证各类设备的干净整洁,定期整理安全监电缆,要保证电缆悬挂整齐,达到标准化的要求;

五、及时移串各类设备,保证各类设备的位置符合要求;

六、定期对各类设备的密封性进行检查,保证各类设备完好无损,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确保各类设备符合防爆要求;

七、巡检完毕,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填制巡检记录;如一切正常,也要必须填制巡检记录;

八、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九、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十、安全监控设备以及传输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人员应每班清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至少调校1次。

第8篇 阳煤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信息反馈处理制度

第一条 监测值班员是当日监测异常处理的第一责任人。监测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超越本规定进行异常处理。

第二条 监测异常涵盖:瓦斯超限异常、机房设备运行异常、网络传输异常、监测系统软件异常、监测日报异常、机房安全异常。

第三条 监测员应严密监视瓦斯监测点数据动态,对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报警应立即反馈矿通风调度,了解情况后将原因、措施登记监控系统的相关表报。

第四条 对于瓦斯超限原因不明或超限排查不力的,应立即报告通风区值班长并重点记载。

第五条 网络传输中断异常,应立即对照监测网络资源图,利用ping命令逐段排查确定故障范围,并立即汇报故障段管辖单位排除。中断超过10分钟的认真填写《监测网络运行记录》。

第六条 设备运行异常,根据异常情况采取中止、停电及其它相关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 机房如遇防火、灭火、防盗等安全异常,值班员可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事态扩大。

第八条 主机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监测员必须立即校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和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通风调度和通风当日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和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第九条 凡发生井下通信阻断,通讯中断应立即通知调度、当日值班长、矿总工程师。并立即组织人员下井处理,一般情况下,必须在4小时之内恢复正常,超过4小时班后进行分析。

第十条 主机软件发生故障,应立即启动备用主机进行正常监控,并及时处理故障主机软件,现场无法处理的,应与上级联系厂家到现场解决,并上报监控中心。

第9篇 煤矿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煤矿监测监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管理制度

一、加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延长使用寿命,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确保能正常、安全、稳定运行,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二、设备选择:要做到技术先进、质量高、经济耐用、符合井下安全生产的特殊要求,购进的设备要技术材料齐全,有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以及仪器、仪表安全合格证,经安全监测技术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入库备用。

三、设备管理:做到分类编号登记,帐物相符,购入、试验、验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后的维护修理实行专人负责,报废、借入、借出要报请矿长批准,牌板、台帐、编号入档工作要及时。

四、设备使用:要严格按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标准化进行安装,要配足配齐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持证上岗,实行包机挂牌管理,设备要合理安排,按照规程操作使用,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五、设备维修:必须执行预防为主,实行计划检修,按照规程规定定期检修调校标定,检修过的设备必须符合标准,谁检修谁负责,并填好检修记录登记上册,使用设备的检修要根据说明书和规程规定的时限,组织有技术、有经验的专职人员统一安排进行检修。

六、设备报废: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的报废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

1)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80%以上,不如更新经济的。

3)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4)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5)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

六、现场管理

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停止运行的,须报告矿调度中心,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运行。

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3)监控中心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4)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防燃电缆或光缆联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5)防爆型煤矿安全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容量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6)当班监控系统维修工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

第10篇 某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

第一条 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应以预防为主,事后处理为辅。

第二条 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协调组织实施。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应设系统安全管理员,专门负责病毒防范的管理工作,并要求其掌握常见计算机病毒的防护处理知识和必要的技术手段,了解、跟踪当前计算机病毒的流行趋势和有效对策。

第四条 监控系统使用的防病毒软件,必须是经过公安部门认证的产品,对防病毒软件的病毒码必须及时进行升级和更新。

第五条 各矿新增的监控服务器,必须经信息中心检查、登记备案后才能使用,以防随机带来的病毒

第六条 定期查杀毒,定期查杀毒周期不能超过一周:对易受病毒感染的机器,必须启用实时杀毒并每天查毒。定期对网络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并记录存档。

第七条 监控服务器要尽量做到专机专用,特别是具有读写权限、身份确认功能的认证服务器一定要专用;对共享的网络文件服务器,应特别加以维护,控制读写权限,不在服务器上运行无关软件程序。

第八条 监控服务器要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查,系统中的程序要定期进行比较测试和分析;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通知上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u盘、硬盘,对外来光盘、u盘、硬盘,使用前必须要进行病毒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如果发现监控服务器感染病毒,必须马上将受感染的机器与计算机网络隔离,防止病毒扩散,同时迅速对网络和所有工作站进行查杀毒。

第十一条 经常对硬盘上的重要数据文件进行备份,以备受病毒侵害后,能恢复数据。

第十二条 各矿监控负责人每月月初搜集整理在内部网上发布当月的病毒动态,内容包括当月可能发作的病毒名称、发作日期、可能造成的危害、推荐使用的杀毒软件。

第十三条 未经专门管理人员许可,擅自安装新软件或严重违反使用规定而导致服务器及其相关辅件损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11篇 安全监控系统维修管理制度

1、及时检查维修井下各探头、传感器、信号电缆、主机装置,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转正常、灵敏、可靠。

2、及时、认真、准确地填写维修记录,并建档存查。

3、根据矿井年度采掘计划,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装置、安装和维修计划。

4、井下设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应反映到地面机房,如出现故障,必须在2小时内处理完毕,若不能处理,应及时报告矿长,并召请县煤管局或煤科院驻宜办事处联系,并作好记录。

5、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进行地面调试,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入井。

6、根据《规程》规定监控装置在井下,运行达半年时,必须送出井外维修。

7、维修人员对安全监控装置要巡回检查,发现问题、故障及时处理,保障监控系统完好率为100%。

8、传送信号电缆要求悬挂整齐,高度不得低于1.6米,防止矿车碰断,挤断以免信号中断。

9、瓦斯探头定期校对。

第12篇 a矿安全监控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制度

一、日常维护的主要工作:

1、开机前检查机器运行的环境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2、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机器设备的开关、插头、插座、接线、端子等是否正常,有无错位、松动;

4、开机后检查设备的各指示和运行状况是否正常;

5、做好设备清洁工作。

二、周维护的主要工作:

1、清除设备表面灰尘,保持机内卫生;

2、检查设备主要性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通知维修部门解决;

3、清理磁盘空间,清理删除过期文件。

三、月维护的主要工作:

1、运行诊断程序或用仪表对设备进行全面、认真检查,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和指标;

2、用吸尘器清理机内灰尘;

3、对电源、空调系统,接地系统等运行环境系统进行检查。

四、年维护的主要工作:

1、清理工作间地板下部和走槽的灰尘,检查电缆的完好性和隔离性,更换老化、变质和绝缘不好的电缆;

2、检查机房的防火、防水、防盗等设备和安全报警装置;

3、全面检查电源、空调、接地等系统并进行全面检修;

4、对设备的软、硬件进行全面测试,调整设备有关参数,并按上级要求进行系统参数的调整;

5、校正各种设备仪表等。

第13篇 某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会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做好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特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第二条 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监控队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监控队在接受安装任务时,要弄清安装地点,确定监控设备具体安装位置、电源连接方式、监测量传输方式及控制其它设备方式,并估算通讯线长度。

第四条 领取、安装仪器时,要检查仪器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出厂标准,各连接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紧固,外壳是否变形及锈蚀,隔爆面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领取。

第五条 监控设备在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小时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对安装所用电缆要做导通及外皮检查,电缆密封圈要合适,档板、三通、悬挂电缆物品等要备齐。

第六条 安装或搬迁仪器、电缆(本质安全型除外)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第七条 监控设备在正常搬迁中,要防止撞碰、剧烈振动和冲击,搬迁后要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和电缆有无损。

第八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第九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浓度或温度;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粉尘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底板2m处,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粉尘浓度。

第十一条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第十二条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甲烷传感器上限不低于40% ch4高浓甲烷传感器;非突出矿井安设上限不低于10% ch4的高浓甲烷传感器。

第十四条 安装时监控设备、电缆、接线盒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连接必须符合井下机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安装完毕,应详细检查所有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送电经30分钟预热后可对仪器进行调整,并检查仪器工作是否正常,在确认仪器工作正常后,可投入报警和控制功能,并检查其功能的可靠性,通讯正常经监控调度同意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十六条 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七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九条 井下工作站同传感器相互连接的电缆,必须严格按照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 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按集团公司颁布的《某某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二十二条 监控工经常擦扫监控设备外壳粉尘和污物,保持仪器清洁,定期更换探头里的防尘罩和清扫探头罩里的污物。

第二十三条 监控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测监控装置发生故障,必须及时处理,故障处理不得超过8小时,故障停机期间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二十五条 瓦检员必须每天检查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瓦检员每班三次将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14篇 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

一、为保障安全监控系统及井下通讯的正常运行,执行安全监控系统巡回检查制度,巡检人员应由培训合格后的人员担任。

二、巡检人员应保证每天对各种传感器、线路及设备巡检一遍,覆盖达100%,每天巡检结果应及时填写在日巡检记录表中。

三、每位巡检人员应根据指定的各自巡检范围,认真对线路及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能处理的立即处理,现场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安排有关人员处理。

四、巡检人员应保证巡检后的监测设备完好率达100%,线路及设备卫生清洁,吊挂符合规定。

五、巡检过程中如发现使用单位人为损坏装置和线缆的现象,应立即向领导汇报,说明损坏程度和维修所需材料,以便维修处理。

六、巡检过程中必须以“三不伤害”为基本要求,加强自主保安意识,行走及检查时严禁违章。

第15篇 阳煤集团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维护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安全会监控系统的稳定运行,做好系统的安装维护工作,特制定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第二条  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监控队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监控队在接受安装任务时,要弄清安装地点,确定监控设备具体安装位置、电源连接方式、监测量传输方式及控制其它设备方式,并估算通讯线长度。

第四条  领取、安装仪器时,要检查仪器的各项技术指标和性能是否符合出厂标准,各连接部件是否齐全、完整、紧固,外壳是否变形及锈蚀,隔爆面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无误后,方可领取。

第五条  监控设备在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小时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对安装所用电缆要做导通及外皮检查,电缆密封圈要合适,档板、三通、悬挂电缆物品等要备齐。

第六条  安装或搬迁仪器、电缆(本质安全型除外)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第七条  监控设备在正常搬迁中,要防止撞碰、剧烈振动和冲击,搬迁后要检查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正常和电缆有无损。

第八条 井下分站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第九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条 模拟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浓度或温度;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并应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粉尘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底板2m处,不影响行人和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粉尘浓度。

第十一条 开关量传感器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第十二条 声光报警器应设置在经常有人工作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十三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甲烷传感器上限不低于40% ch4高浓甲烷传感器;非突出矿井安设上限不低于10% ch4的高浓甲烷传感器。

第十四条  安装时监控设备、电缆、接线盒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连接必须符合井下机电管理的相关规定,安装完毕,应详细检查所有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送电经30分钟预热后可对仪器进行调整,并检查仪器工作是否正常,在确认仪器工作正常后,可投入报警和控制功能,并检查其功能的可靠性,通讯正常经监控调度同意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  安装断电控制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十六条  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七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第十九条 井下工作站同传感器相互连接的电缆,必须严格按照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 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

第二十一条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按集团公司颁布的《阳煤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二十二条 监控工经常擦扫监控设备外壳粉尘和污物,保持仪器清洁,定期更换探头里的防尘罩和清扫探头罩里的污物。

第二十三条 监控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测监控装置发生故障,必须及时处理,故障处理不得超过8小时,故障停机期间应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及时恢复设置到正确位置。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第二十五条 瓦检员必须每天检查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瓦检员每班三次将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16篇 _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

一、监控系统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账和报表,并认真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设备仪表台账

监控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中心站运行日志

安全监控日报表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等

二、监控调度室必须有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图上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传感器位置、断电范围,传输路线及有关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等,按季绘制,按月修改。

三、监控调度室对各种技术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对井下故障记录长期保存,归类存储。

四、监控中心必须实时监测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制设备的通、断电状态,每日将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技术副矿长审阅签字。

第17篇 安全指挥中心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

1、 地面中心站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接收上一级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矿指挥中心负责人审阅。

2、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矿井安全指挥中心,查明原因,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上一级网络中心。处理结果应记录备案。

3、 监控人员接到报警、断电信息后,应立即向矿安全指挥中心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按规定指挥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断电时撤出人员,处理过程应记录备案。

4、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中心站值班员应按瓦斯事故应急预案手动遥控切断瓦斯可能波及区域的电源。

5、 网络中心必须24h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测控数据,核对煤矿上传的隐患处理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查询,按规定进行处理。填写运行日志,打印报警信息日报表,报指挥中心值班领导审阅。

6、 联网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瓦斯超限报警、馈电状态异常情况等必须通知煤矿核查情况,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值班人员接到网络中心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要立即处理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向网络中心反馈。

8、 网络中心值班人员发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讯中断或出现无记录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处理意见,处理情况记录备案,上报值班领导。

网络中心每月应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当地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第18篇 _矿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制度

为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对通风安全的作用。针对监控系统经常出现各种故障情况,特制定如下故障的处理措施:

一、当监控室值班人员发现了中断、无信号时,立即向监控中心和调度室进行汇报,汇报时说明故障的地点、时间及情况,同时汇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二、监控中心接到汇报后立即用电话联系井下该区瓦斯员和区域跟班巡检员。详细了解该区域瓦斯浓度情况,先由瓦斯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监测。

三、跟班巡检员得知故障情况后,立即对该区的监控设备进行处理,首先分析原因是路线故障还是分站故障、传感器损坏、人为把传感器甩开等原因并立即进行处理。

四、巡检员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排除,若因分站不通导致故障,在8小时内必须更换完毕。

五、对线路故障,维护工负责检查并及时进行处理。

六、对于传感器的损坏,若不能现场修复的,必须在8小时内更换。在此期间,区域瓦检员进行人工代替监控检查。安监站派安监员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七、在处理故障时,必须由监测维护人员现场处理。

八、井下处理监测故障时,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果确认需暂时停运时,必须经矿总工批准,方可执行。

九、监控室值班人员在监控系统故障期间密切注视显示情况,若监控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汇报通风部门。

十、跟班巡检员对故障情况处理完毕后,及时向通风部门汇报故障的原因,系统运行正常后值班人员做好记录,以备查用。将处理结果汇报上管部门一级主。

第19篇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矿井必须装备煤矿安全(瓦斯)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2、“系统”必须24小时连续运行。

3、监控系统设备必须按要求取得“ma”标志准用证。接入“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aq6201-2006标准的规定,稳定性不小于15d。

4、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或与该监控系统联检通过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对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5、煤矿“系统”必须实现三级联网,确保实现监测数据的多级监管。

二、安全(瓦斯)监控系统功能及地面机房配置

1、“系统”必须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来监测甲烷(瓦斯)浓度、一氧化碳浓度、风速、负压、温度、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风筒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通风机开停等,并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和甲烷风电闭锁控制等。

2、“系统”必须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3、“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并且必须由现场设备完成甲烷(瓦斯)浓度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复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

4、“系统”必须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动遥控断电/复电功能,并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和操作记录功能。

5、“系统”必须具有异地断电/复电功能。

6、“系统”巡检周期不大于30s,监控分站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2s,系统异地断电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60s。

7、“系统”的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热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优先考虑实现热备)。当一台或多台主机进行维修、升级等工作影响到热备功能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8、中心站应实现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9、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10、中心站主机或显示终端须设置在矿调度室内。中心站机房要采用防静电阻燃地板,并具备合格防雷电保护装置。

11、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12、各矿必须设置专用的“系统”中心机房、装置检修室、保管库房等场所,并应做到面积适当,卫生整洁。

三、安全监控设备的设计与安装

1、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2、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共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3、井下监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修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4、井下安全监控设备必须采用专用供电电源。

5、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⑴断电范围内;⑵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⑶掘进工作面内;⑷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⑸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6、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单位在开工前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监测和机电部门。机电部门根据断电要求做出机电设计,监测部门根据监测装置要求做出安装设计。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机电设计和安装设计,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监测部门负责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7、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检测部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并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经矿调度室、监测部门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四、传感器的设置标准

1、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2、回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1设置。u型通风方式在上隅角设置甲烷传感器t0,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t1,工作面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2,如图所示。

低瓦斯矿井中u型通风方式的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t0: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1: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2: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低瓦斯和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t4。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t4: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⑵采煤机应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机载式甲烷断电仪配接的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能正确反映机组附近瓦斯浓度并便于观察的地点。瓦斯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采煤机及工作面输送机电源。无机载式断电仪时,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

⑶采煤工作面在回撤过程中当顶板垮落导致风流不通时,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回风巷侧瓦斯监测应参照掘进巷道甲烷传感器的安设标准进行设置。

3、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⑴煤巷、半煤岩巷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必须按图4设置,并实现瓦斯风电闭锁:在工作面混合风流处设置甲烷传感器t1,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t2;采用串联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被串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设置掘进工作面进风流甲烷传感器t3。

图4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

t1: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2: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t3: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断电浓度≥1.5%ch4,断电范围: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⑵巷道开口前至掘进深度小于5m范围时,在开口处下风流的15米处安设一台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该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⑶掘进机应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机载式甲烷断电仪配接的甲烷传感器应安设在能正确反映机组附近瓦斯浓度并便于观察的地点。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掘进机组电源。无机载式断电仪时,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

4、采区回风巷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 ch4,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检测值达0.7%ch4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6、设在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为机电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报警浓度≥0.5%ch4,断电浓度≥0.5%ch4,复电浓度<0.5%ch4,断电范围为机车电源。

8、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ch4,断电浓度≥1.0%ch4,复电浓度<1.0%ch4,断电范围为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井下煤仓口、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及其它易造成瓦斯聚集地点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具体安设位置由矿通风部门确定,总工程师审批。当瓦斯超限时应发出报警并切断储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它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其报警及断电设置为:

⑴地面煤炭储、装、运系统安设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1.2%ch4;

断电浓度≥1.5%ch4;

复电浓度<1.0%ch4。

⑵处于进风流中的井下煤仓口安设的甲烷传感器:

报警浓度≥0.5%ch4;

断电浓度≥0.5%ch4;

复电浓度<0.5%ch4。

10、封闭的地面选煤厂机房内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2%ch4,断电浓度≥1.5%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11、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上方应设置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1.2%ch4,断电浓度≥1.2%ch4,复电浓度<1%ch4,断电范围为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12、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13、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 ppm。

14、矿井总回、一翼、采区回风巷道测风站内、井下可能存在的外部漏风点、火区监测点必须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24ppm。

15、采掘工作面的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风速传感器安设应采用硬连接的方式固定,风速检测口应垂直于风流方向。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6、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17、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18、温度传感器的设置:

①温度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便于人员观察,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②机电硐室内应设置温度传感器,报警值为34℃。

19、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

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

②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③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上应安设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须设置在距掘进面不超过20米处。

④必须通过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传感器或在被控开关内取馈电状态接点信号的方式可靠监测被控开关的馈电状态。

20、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负压等传感器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必须标注传感器安装地点、安装时间、报警浓度、责任人、安装日期等内容。甲烷传感器管理牌板还应标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传感器每班对比值。牌板应安设整齐并易于观察,距巷道底板不低于1m,距传感器距离不超过5m。

21、监控分站(交换机)上方应悬挂标识牌。

22、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系统”装置安设标准或本细则中未做出明确规定的地点需安设“系统”装置时,需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且通风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1、分站和电源箱的接线必须符合《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各插头插接牢靠并旋紧压帽,分站处不得留有过多的电缆,进出电缆应整齐美观。

2、“系统”电缆必须吊挂整齐,严禁与动力电缆交叉悬挂,且与动力电缆间距大于0.1m。

3、井下安全监测工须做到24h值班,当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能及时处理。

4、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0—1%时,≤±0.1%;1—2%时,≤±0.2%;2—4%时,≤±0.3%),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措施,由通风部门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控设备负责在8小时内调校处理,并对监控设备及电缆的外观进行检查,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通风队。

5、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在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检测等安全措施。

6、管理人员及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现与甲烷传感器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立即通知监测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7、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监护,并经常检查清扫,保证仪器正常运行,无机载式断电仪时,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检仪。

8、炮采工作面设置的甲烷传感器在放炮前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确保传感器的正常工作。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监控设备,由采掘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严禁擅自停用。

9、井下使用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及电缆等监控设施由所在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使用和管理。

10、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和检测孔通畅。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应避免摔打碰撞。

1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12、安全监控设备的调校包括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控制逻辑等。

13、安全监控设备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测试、调校合格,并在地面试运行24~48h后方能下井。

14、监控分站、电源箱入井前应检查防爆性能和完好情况,确保防爆性能和完好后方可入井安装。

15、电网停电后,备用电源不能保证设备连续工作2h时,应及时更换。

16、“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

17、每7d必须对所有在用的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用空气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一次调校,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也必须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

18、每7d必须进行一次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

19、断电试验由监控部门与现场管理部门共同进行,试验期间需做好相应记录,结果由双方签字确认。

20、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大于4%浓度的甲烷冲击后,必须及时进行调校或更换。

21、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的各类开关,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复电浓度时和风机运行供风正常后,方可进行人工复电。

22、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23、检修室应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要求。在井上开展一氧化碳传感器调校工作的,必须具有完善的强制通风手段,以确保室内一氧化碳浓度不超安全限度。

24、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应配备甲烷传感器和测定器校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信号发生器、万用表、流量计、声级计、甲烷校准气体、标准气体等仪器装备。

25、属计量器具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上一级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检定,取得“检定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计量检定部门须及时完成设备的检定,确保煤矿用户正常使用。

26、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备和方法必须符合mt423-1995的规定,选用纯度不低于99.9%的甲烷标准气体作原料气。配制好的甲烷校准气体应以标准气体为标准,用气相色谱仪或红外线分析仪分析定值,其不确定度应小于5%。

27、甲烷校准气体配气装置应放在通风良好,符合国家有关防火、防爆、压力容器安全规定的独立建筑内。配气气瓶应分室存放,室内应使用隔爆型的照明灯具及电器设备。

28、高压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的规定。

六、系统信息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⑴安全监控设备台帐;⑵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⑶检修维护记录;⑷巡检记录;⑸传感器调校记录;⑹中心站运行日志;⑺安全监控日报;⑻报警断电记录月报;⑼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⑽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3、安全监控日报应包括以下内容:⑴表头;⑵打印日期和时间;⑶传感器设置地点;⑷所测物理量名称;⑸平均值;⑹最大值及时刻;⑺报警次数;⑻累计报警时间;⑼断电次数;⑽累计断电时间;⑾馈电异常次数及时刻;⑿馈电异常累计时间等。

4、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⑴表头;⑵打印日期和时间;⑶传感器设置地点;⑷所测物理量名称;⑸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⑹断电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⑺馈电异常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⑻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⑼每次断电累计时间、断电时刻及复电时刻,平均值,最大值及时刻;⑽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5、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⑴表头;⑵打印日期和时间;⑶传感器设置地点;⑷断电测试起止时间;⑸断电测试相关设备名称及编号;⑹校准气体浓度;⑺断电测试结果等。

6、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必须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两图必须及时进行更新。

7、“系统”的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监控中心站应定期(不超3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

8、每天必须定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并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9、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于每月底前报通风部。

七、机构设置及其它

1、“系统”管理维护部门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维护工,监测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网络、机电技术人员,安全监测工按井下在籍传感器每4—5个配备1人标准配备。

2、所有安全监控管理及维护人员,必须持有上级核发的岗位资格证,并定期接受监测监控专业知识培训。

3、矿井应配备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分站备用数量不少于在用量的50%。传感器备用数量不少于在用量的100%。

4、系统或系统装置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报废更新:

----设备老化、技术落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

----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值的80%以上的;

----严重失爆不能修复的;

----遭受意外灾害,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不符合规定或行业标准规定应淘汰的。

第20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1、对监控室内的所有通讯设备和井下、地面及本矿各监控系统的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2、对矿上下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3、认真做好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通讯、监控工作的正常运行。

4、经常深入生产对组及作业地点,了解设备使用情况,做好自保与互保的安全工作。

5、对调度室设备和各生产对组、作业点的设备防雷、防爆工作。

6、对维修工作的设备使用和保管工作。

7、确保井下监控畅通无阻,及时、迅速处理井下监控故障。

8、维修班组定期检查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及时上报更换。

安全监控系统安全检查监测制度汇编(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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