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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义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调试制度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关键环节。它如同矿工的生命线,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预防事故于未然,减少潜在风险。调试制度的建立与执行,能有效提升工作效率,维护矿井稳定,同时也是对矿工生命安全的尊重和保障。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设备检查:每日开机前进行全面检查,确认设备无异常磨损、损坏或故障。
2. 实时监控:安装实时监控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不间断监测。
3. 定期维护:制定定期保养计划,包括清洁、润滑、紧固等,确保设备良好运转。
4. 故障处理:设立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处理,防止问题扩大。
注意事项
1. 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熟知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2. 调试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佩戴必要防护装备。
3. 记录调试过程,以便追踪设备状况,优化维护策略。
4. 制度执行要严谨,不可因疏忽大意而忽视任何可能的隐患。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调试制度,旨在打造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每一位管理者都应深知其重要,严格执行,共同守护矿工的安全。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调试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调试制度
1、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每七天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器一次。每七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 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3、 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
4、 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个月,必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部检修。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2篇 煤矿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1)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2)山西煤炭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3)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4)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5)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6)其他有关要求。
3. 编制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
(2)行为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3)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4)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
(5)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
(6)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7)正常的操作程序;
(8)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9)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10)操作失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的规范姿势;
(11)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12)特殊操作内容;
(13)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14)收尾工作;
(15)其他要求。
4.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
5.聘请有经验的老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讲课,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同时要在企业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中,将安全操作规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的全面落实,每次学习结束后,要组织对职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 推行职工持卡上岗管理制度。制作各岗位、各工程岗位危险源辨识卡,辨识卡上注明各岗位、各工种的操作标准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因素,职工1人1卡,持卡上岗。
7.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班清班结,并做到持卡上岗,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8. 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
9. 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持卡上岗,并且熟悉本岗位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 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
11.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1)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程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
(3)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无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是是否有违章行为等。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4)检查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12. 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让员工从头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
第3篇 煤矿安检队跟面安全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根据矿领导总体部署以及矿井当前安全形势的要求,为不断提高我矿井下生产期间的安全管理,强化跟面安全员现场检查能力,进一步规范安全员工作行为,使其能在本岗位充分的发挥安全监管作用。现结合我矿实际安全运行现状,特制定跟面安全员交接班管理制度
一、跟面安全员必须按时参加调度、队组班前会,并将会内安排事项及时准确传达给所在队组,最后由安检队长具体安排入井安全注意事项,安排工作后要及时入井,不能以任何理由在井口停留,出现一次无故不入井经济处罚50元,并在考核标准内予以扣分。
二、跟面安全员在入井后要严格执行工作面电话交接班制度,若出现一次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对上一班安全员经济处罚300元,接班安全员因不在指定地点而给交班人员进行签字给予经济处罚100元处罚。
三、队内所有人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要做到口对口、手拉手交接,必须交接清当班存在问题及下一班注意事项,并履行交接班签字制度,发现交接班不清一次处接班者和交班者各100元,二次加重处罚。
四、当掘进(开拓)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在工作面进行交接,工作面无人作业时,电话汇报安全指挥中心本班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后应顺工作面到顺槽口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可在顺槽口进行交接,否则一次处罚300元,二次处罚500元,并予以停工。
五、当回采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安全员必须在工作面进行交接,工作面无人作业时,电话汇报安全指挥中心本班安全生产运行情况后应顺工作面到顺槽口检查巷道支护情况,可在顺槽口进行交接,否则一次处罚300元,二次处罚500元,并予以停工。
六、接班安全员在接班后首先对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并以电话形式汇报安全指挥中心安全调度员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对遇特殊地段需要特殊监督的情况下,要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室及安全指挥中心,以便作出具体安排,此期间若未经汇报而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将按照事前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七、以上规定跟面安全员必须严格执行,只有在工作面没有作业人员的情况下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交接,在离开工作面前必须电话汇报指挥中心信息科值班员,否则按脱岗处理。另附各工作面具体交接地点及电话号码表。
第4篇 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结合生产实际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特作如下规定。
一、、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周期严格执行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及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检测范围内的设备在安装完成后、投入运转前必须经检测后方可投入运行。
二、机电科每年12月10号前,制定出下一年度的检测检验计划报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
三、检测检验程序:煤矿提出申请,长治市煤管局检测中心根据年度检测检验计划进行现场检测、报告编制、出具报告。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下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制定了《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对煤矿在用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检测,以保证正常运转。具备检测检验能力的煤矿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检测,或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煤矿企业接受指定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二、具备检测能力的煤矿企业和承担检测检验任务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检验,对检测结果和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矿用设备定期检测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结合驻在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
《目录》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或出现新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第5篇 煤矿现场安全文明生产制度
1、在井下存放铁丝网、钢梁、坑木、背板等材料的地方,由专人负责打扫。做到干净、整齐。
2、泵站前后50m的卫生,由开泵工负责打扫。设备摆放整齐,做好卫生工作。
3、工作面上、下巷由各班组承包,保证宽度、高度、无危梁、无浮煤、无杂物。并按要求防尘洒水,确保巷道清洁卫生。
4、工作面保证采高符合规定,煤壁、支柱呈直线,溜子平直,无飘链、掉底链现象。
5、加强煤层注水,防止片帮冒顶,降低煤尘,实现文明生产。
第6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特点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定,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要取得安全标志,需要经过以下4个环节:
1.资质审查
鉴于煤矿生产对其所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技术审查
包括技术标准、图纸、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审查。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的有关规定,名称和说明书应规范。
3.现场评审
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审查生产单位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检测检验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持久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4.产品抽样检验
按照规则进行产品抽样,委托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审核确认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通过上述审查、评审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使用“ma”安全标识。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依产品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2~4年。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必须提交证书延期或换证申请,安全标志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和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实时公布安全标志申办进程及获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生产单位信息。同时,接受产品用户查询。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经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如果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发生变化,应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如果改变产品结构或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应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重新检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正在加大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力度,以确保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标志工作体系,程序化、规范化、体系化的运行机制、议事机制、协作机制、技术研究机制和监督机制,力求安全标志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广泛吸纳社会力量,成立了由近百名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队伍和近300名专家组成的现场评审员队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21家国家安全生产甲级检测检验机构为安全标志管理提供检测检验支持(其中2家主要从事非煤矿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并注重充分发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作用。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均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格式化的文件,并有相应的规范、细则和管理制度作为保证。工作中凡存在不确定性,需要集体研究确定解决方案的均需通过议事,方可开始下一环节的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还建立了技术研究、探讨制度,每年召开10多次技术研讨会,对有关标准、检验方法等进行技术研究,促进了认识的统一和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还建立了监督信息反馈表,明确了举报途径和方式。
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109号文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类118个小类。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防爆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和其他防爆电器。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防爆灯具、矿灯短路保护装置等。
(3)爆破材料、发爆器。包括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包括通信、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刮板)输送机、提运设备。
(7)动力机车。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等。
(8)通风、防尘装备。包括地面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通风仪器仪表、除尘与降尘设备等。
(9)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包括阻燃输送带、电缆、风筒、隔爆水袋(槽)、非金属制品、难燃介质等。
(10)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包括气体检测仪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及其他安全装置。
(11)支护设备。包括液压支架、气垛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等。
(12)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包括采煤机、掘进机及其电控装置等。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成效
通过10多年的发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已深入人心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申办安全标志,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不能下井,已成为生产厂家、煤矿用户、安全中介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监察机构人人皆知的规定。安全标志已成为鉴别合格产品和使用安全产品的重要依据。
2. 提高了煤矿矿用产品的准入条件,有效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
自1992年以来,煤矿发生的重特大恶性事故中,未发现与已获安全标志产品的安全性能直接相关的致因。
3. 促进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提出新的要求,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换标工作,否则依法撤销安全标志。通过这种管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时和全面的贯彻执行。
4. 规范了技术文件及其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了矿用产品的整体水平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贯和安全标志申办,强化了矿用产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对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技术审查,有效地规范了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通过现场评审,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组织和质量保障体系;通过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据初步统计,安全标志申办中,50%申办企业初审时经过整改,淘汰率约占4%;85%的技术文件经过1次或以上的修改,淘汰率约占8%;88%现场评审经过了整改;产品检验不合格率占申办产品数的3%,涉及企业约占申办企业的6%。
5. 为煤矿企业设备选型、购买、使用具有安全保障的矿用产品提供了依据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使游离于国家安全监管之外的产品越来越少。
6. 为煤矿安全监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安全标志已成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矿用设备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在用矿用设备安全性评估、检测的重要参考。
7. 促进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整体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在实施安全标志管理过程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研究和讨论,统一了对标准的认识,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也弥补了目前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空缺。
第7篇 煤矿开拓队安全活动日制度
煤矿开拓队安全活动日制度
为促进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意识,使安全培训逐步走向制度化、程序化,现制定开拓队安全活动日培训制度如下:
1、每周的周日为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安排下周安全工作重点,解决安全工作中的共识难点问题,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文,使广大职工懂法、守法、按章操作,强化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2、安全学习根据各个时期的工作性质,有针对性对职工进行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培训学习。
3、安全学习要全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有事请假,履行手续,归队后要进行补习。
4、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日活动的,一次给予5分的处罚,迟到给予1分的处罚,早退给予2分的处罚,对按时参加安全活动日学习的人员每次给与20元奖励,在月底工资计算中兑现。
5、安全学习的目的,注重实效,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真正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6、安全活动日培训要有专门的活动记录,并有参加人员签字,明确活动主题,进行存档。
第8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作业安全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条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三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第四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五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综采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机电、通风、安监、调度和监理公司等部门审查,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第七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第八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第九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十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电气焊割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到矿调度室进行登记,调度人员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状态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负责人要在观察1小时以后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监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4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监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第十七条 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第十九条 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第二十条 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第二十二条 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作业完成后措施必须交由施焊地点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存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参照《李家壕煤矿安全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神华包头矿业公司李家壕煤矿所属各单位及各外委单位。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煤矿班组和岗位安全评估工作制度
安全评估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是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途径。为扎实做好安全评估工作,确保矿井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前提条件:
1、杜绝当班发生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事故。
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矿要求标准。
3、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程度评估办法和奖惩制度。
(二)、考核标准:
以《煤矿安全规程》、本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为准;
(三)、队每月组织对安全管理、掘进、机电、通风、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四)、本队及各班组要高度重视安全程度评估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指示精神,积极开展现场安全评估活动,不断夯实矿井安全生产的基础。
(五)、坚持“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充分保证安全必需的各种投入。不断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严格检查验收,严格奖惩兑现。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职工安全质量意识和技术技能。
第10篇 煤矿通风科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一通三防”是煤矿工作的重点,是矿井安全的基石,为了确保我矿的矿井生产,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望全科职工认真执行。
1、瓦检员负责所辖区域“一通三防”以及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假检假报,罚款50元或停止工作,情节严重的开除。
3、所辖区域出现通风系统被破坏、通风设施损坏、有安全隐患,当班必须处理、汇报,不处理、不汇报的罚款50元。
4、无故旷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款30元。
5、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没有保质保量完成的,罚款30~50元直至停止工作。
6、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断电撤人”制度、装炮时不监督使用水炮泥、炮土的,罚款50元。
7、井下停电停风不及时撤人、设置栅栏,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罚款50元。
8、瓦检员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罚款50元。
9、瓦检员上班时间在井下睡觉,参照第4条处理。
10、瓦检员所辖区域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风筒断开、风筒距工作面超规定不处理而造成工作面无风、瓦斯积聚的对其停止工作。
11、瓦检员必须在工作面交接班,接班瓦检员未到岗,交班瓦检员不得离开,否则按脱岗处理。
12、接班瓦检员及时到工作面接班,不得无故拖延接班时间,否则按空岗处理。
13、交接班一定要交接清楚,因交接不清楚造成问题扯皮现象的,两人各罚50元。
14、因瓦检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开除厂籍,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5、下班后瓦检员必须把瓦斯循环图表交回,把当班问题向值班领导汇报清楚,否则罚款30元。
16、图表填写一定要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否则给予10~20元罚款。
17、瓦检员必须把牌板挂在距工作面30~50米的安全易见地点,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填写牌板,否则罚款30元。
18、工人不服从班长及上级领导安排指挥的停止其工作。
19、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的,不管谁对谁错,各处罚100元,停止其工作,造成伤害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0、各班长发现本班有工人违章、违纪而包庇不管,罚班长20元或撤职。
21、下井前不准喝酒,否则不准下井,并且按旷工处理。
22、按时参加班前会,迟到者罚款10元。不参加班前会的不准下井,按旷工处理。
23、有事提前请假,并写出书面假条,1~2天先经班长批准后队长批准方可休假,3~7天经科长批准,7天以上需经主管矿长批准,无故不上班,也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或停止其工作。
24、班长负责全班的安全和日常工作,班里出现问题班长负连带责任,罚款、处理或撤职。
25、防尘工负责全矿的巷道冲洗、洒水灭尘信领导安排的临时性紧急工作,一周对所负责的巷道冲洗两次,保证巷道没有积尘,否则参照第5条处理。
26、仪器室必须一天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检测仪器的正常发放。
27、所有仪器都要放到架上,不得乱放。
28、光学瓦检仪要及时更换药品、电池及维修,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29、对交回的仪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仪器不准下井使用。
30、仪器领用者要爱护仪器,在携带和使用过程中严禁猛烈摔打、碰撞。
31、仪器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干净整齐、无杂物。
以上几条(26~31条)仪器发放工认真执行,检查发现问题给予仪器工10~20元罚款。
我矿是高瓦斯矿井,我们通风科是全矿安全生产的保证,是全矿职工的守护神,为了全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大家一定要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本制度,为我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我矿的建设做出贡献。
本制度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第11篇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禹举明煤矿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安全投入的比例分配,改善矿井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安全费用的管理,本着“专款专用,自提自用”的原则,保证矿安全费用的正常提取和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1条 矿按照当年原煤实际产量(证照齐全后)从成本中提取。安全费用按照吨煤不低于45元提取。
第2条 安全费使用要遵循的原则:
1. 专款专用原则:安全费用必须用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指出,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2. 重点保证原则:安全费用要分轻重缓急,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瓦斯抽放和安全检测监控系统改造;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完善。
3. 突出效果原则:安全费用最终要落到使用效果上,根据专款专用资金计划通过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质量把关竣工验收,确保投入运行后达到预期效果。
第3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1. 矿井主要通风设备设施。
2. 矿井瓦斯检测监控和抽放系统;
3. 矿井综合防尘与瓦斯突出防治;
4. 完善和改进矿井的供电系统安全设施;
5. 矿井防尘系统;
6. 矿井防灭火系统;
7. 煤矿安全救护、安全设备检测、安全整顿、安全评价等;
8. 其他与煤矿安全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4条 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计划的编制,以年度为期限,每年度的生产计划与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同时编制、同时审批、同时下达计划执行。
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由矿井的生产、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地质等部门分口编制,经分管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机电矿长等组织审核,矿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公司。
第三章 实施程序及管理
第5条 矿生产、通风、机电、安检、调度、地质等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的跟踪、监督管理,所有项目要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6条 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计划外项目,须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工采购。
第7条 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必须按矿出台的有关招投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有相关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订货。
第8条 所有建设单位都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基建部负责审查工程预算。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严格按照矿有关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9条 矿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专业部门、质量监督站、监理公司等有关单位对工程实行月度工程验收,核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10条 矿负责对矿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安排、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对违规使用,有否决权。
第11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要主动接受广大员工群众的监督。
第12条 煤矿是安全费用的实施主体,要按照专业分类建立转帐管理,做到专帐、专用、专款,明确专人管理;
第13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禹举明煤矿。
第14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12篇 煤矿通风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是煤矿工作的重点,是矿井安全的基石,为了确保我矿的矿井生产,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望全科职工认真执行。
1、瓦检员负责所辖区域“一通三防”以及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假检假报,罚款50元或停止工作,情节严重的开除。
3、所辖区域出现通风系统被破坏、通风设施损坏、有安全隐患,当班必须处理、汇报,不处理、不汇报的罚款50元。
4、无故旷工、违反劳动纪律的罚款30元。
5、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没有保质保量完成的,罚款30~50元直至停止工作。
6、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断电撤人”制度、装炮时不监督使用水炮泥、炮土的,罚款50元。
7、井下停电停风不及时撤人、设置栅栏,不向有关领导汇报罚款50元。
8、瓦检员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罚款50元。
9、瓦检员上班时间在井下睡觉,参照第4条处理。
10、瓦检员所辖区域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风筒断开、风筒距工作面超规定不处理而造成工作面无风、瓦斯积聚的对其停止工作。
11、瓦检员必须在工作面交接班,接班瓦检员未到岗,交班瓦检员不得离开,否则按脱岗处理。
12、接班瓦检员及时到工作面接班,不得无故拖延接班时间,否则按空岗处理。
13、交接班一定要交接清楚,因交接不清楚造成问题扯皮现象的,两人各罚50元。
14、因瓦检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开除厂籍,造成事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15、下班后瓦检员必须把瓦斯循环图表交回,把当班问题向值班领导汇报清楚,否则罚款30元。
16、图表填写一定要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否则给予10~20元罚款。
17、瓦检员必须把牌板挂在距工作面30~50米的安全易见地点,按规定时间检查瓦斯,填写牌板,否则罚款30元。
18、工人不服从班长及上级领导安排指挥的停止其工作。
19、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的,不管谁对谁错,各处罚100元,停止其工作,造成伤害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20、各班长发现本班有工人违章、违纪而包庇不管,罚班长20元或撤职。
21、下井前不准喝酒,否则不准下井,并且按旷工处理。
22、按时参加班前会,迟到者罚款10元。不参加班前会的不准下井,按旷工处理。
23、有事提前请假,并写出书面假条,1~2天先经班长批准后队长批准方可休假,3~7天经科长批准,7天以上需经主管矿长批准,无故不上班,也不请假的按旷工处理或停止其工作。
24、班长负责全班的安全和日常工作,班里出现问题班长负连带责任,罚款、处理或撤职。
25、防尘工负责全矿的巷道冲洗、洒水灭尘信领导安排的临时性紧急工作,一周对所负责的巷道冲洗两次,保证巷道没有积尘,否则参照第5条处理。
26、仪器室必须一天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检测仪器的正常发放。
27、所有仪器都要放到架上,不得乱放。
28、光学瓦检仪要及时更换药品、电池及维修,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
29、对交回的仪器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仪器不准下井使用。
30、仪器领用者要爱护仪器,在携带和使用过程中严禁猛烈摔打、碰撞。
31、仪器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干净整齐、无杂物。
以上几条(26~31条)仪器发放工认真执行,检查发现问题给予仪器工10~20元罚款。
我矿是高瓦斯矿井,我们通风科是全矿安全生产的保证,是全矿职工的守护神,为了全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家庭幸福,请大家一定要遵守纪律,严格执行本制度,为我矿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为我矿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13篇 煤矿安全资格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一般工种人员的证件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第二条 安全资格证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工种和一般工种范围
1.特种作业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一;
2.一般工种(名称)明细,详见附件表二。
第四条 安全资格证的考核与办理
1. 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二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煤矿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或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3.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经企业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书;
4.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由培训办负责安排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后方可跟值班。
第五条 各单位要结合全年生产计划统筹考虑安全资格证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每月18号前无论有无新增作业人员,各区队必须向矿培训办报书面材料,说明有无培(复)训需求。培训办根据各单位培训申请,向永煤公司职工培训学校申请培(复)训班。逾期不报书面材料,对本单位队长、书记、培训负责人各罚款200元,纳入月度培训考核,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六条 证件管理
1.企业主要负责人、“五职矿长”、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 安全资格证副证由培训办统一办理并发给个人。
2.特种作业操作证、班组长资格证、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原件由培训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制作证书副本,统一发放,由本人负责保管证书副本。
第七条 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审
1.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年度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证书自行作废;
2.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3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办制定复审计划报职工培训学校,由职工培训学校组织培训。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3.一般工种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6年,每年复审一次。资格证需复审时,由培训部门制定复审计划并通知相关单位,按时参加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证书作废。
第八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无效证件:
1.无证人员,未取得任何有效证件的;
2.转借、转让、冒用他人证件的;
3.证件期满或未按时复审的;
4.复审培训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5.新工人入矿四个月实习期满,未办理任何证件的;
6.岗证不匹配,随意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的;
7.从业期间造成责任事故未通过复审的;
8.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未通过复审的;
9. 矿持证台账上未登记的证件;
10.从业人员已培训合格,未领取证件的;
11. 从省外调入本矿的员工并持有外省办理的操作证。
第九条 持证要求
本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城郊煤矿培训中心发放的资格证书(副本)上岗,并随身携带有效证件,其它证书一概视为无效证件,严禁携带和使用;
第十条 从业人员工作调动
1.各单位不得随意调整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岗位;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岗位的,需提前向培训部门上报培训计划,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调换岗位;
2.岗位作业人员因工作需要在矿内调动的,工种不变可以从事原工种的操作;工种变动的,需重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可上岗;
3.新调入本矿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分配工作之前,将持证情况送到培训办核查,由培训办对证件进行确认是否有效;属于有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统一管理;属于无效证件的,原件由培训办按废证销毁,由用人单位上报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培训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
4.因工作关系调出本矿、劳务工合同到期或辞退、矿内调动、借调人员,需由劳资科出据工作调动证明,管理人员需有政工科出具工作调动证明,本人持调动证明到培训办领取原证。
5. 因工作需要区队之间借调的,由用人单位对借用人员进行持证管理,保证岗证相符,出现问题由本人和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如需培(复)训,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1.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从业人员(转岗人员)每月由各单位上报培训计划(纸质版、队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未按时上报计划的,对区队纳入月度培训考核;
2.每月培(复)训计划,未按时上报职工培训学校,未安排培(复)训,由培训办承担责任;
3.凡发现无证上岗、岗证不匹配、持假证者,执行以下处理:
(1)无证上岗者或岗证不匹配者,对责任人及当班区队长或班组长视为严重“三违”,停工学习,并按照城郊煤矿相关文件执行;
(2)持假证件者,对本人罚款10000元,没收证件,按严重“三违”处理,对责任单位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0元/人;
(3)各工种证件名称与上级规定一致,若有变动者,在限期时间内及时更新,否则,对培训办责任人罚款1000元/人次。
4.新工人入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培训部门负责办理上岗实习证,未办理实习证上岗者由培训部门承担;实习4个月期满未办理特种工种或一般工种证件的由责任单位承担;
5.因非正常原因调整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岗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持证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资格证书副本,并妥善保管。证件丢失的,罚责任人50元/次,并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训部门补办、登记,找到旧证及时上交培训办,否则,对本人罚款200元/证件;证件损坏、模糊不清的,持本单位出具的补证证明到培训部门补办新证,上交旧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补办、制作证件副本,否则,对单位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证件,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证件。培训办每天补证时间为8:00-17:00。
第十三条 各基层单位要进行日常持证情况自查,自查结果按要求每月上报培训办,并纳入月度考核。
第十四条 安检科每日要进行持证上岗检查,重点检查所有记录、台账签名情况,签名必须与证件姓名相符。发现问题次日在调度会进行通报,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签字模糊不清的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第14篇 煤矿安全举报工作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职工依法监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严肃处理违规、违章生产行为,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举报内容:
对在煤矿安全工作上,有下列问题的均可举报:
1、危害国家、集体利益,影响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2、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
3、生产现场有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行为。
4、职工违规作业的现象和问题。
对举报一般“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元;举报较严重“三违”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触犯矿安全高压线的“三违”行为,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一般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200元;举报特大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举报轻伤(骨折)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100元;举报重伤事故的,经调查属实,对举报人奖励500元。
第15篇 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一、安全培训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坚持强制培训、考核发证,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
二、安全培训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从事煤矿井下生产建设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须考试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未经培训的人员,不许指挥生产,不准上岗操作。
四、安全培训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外,应以煤炭部统编教材为主,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五、安全培训时间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时间,培训要有专兼职教师、有教材、有场所、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计划。
六、安全培训考试不及格者必须经再培训,直至考试合格。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七、安全监察部门专责安全培训人员必须坚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学习安全培训效果和职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状况,反馈信息,制定措施。
八、季度必须将安全培训统计报表和书面总结报上一级安全监察部门。
九、局、矿必须建立健全职工安全培训卡片,资料和档案,由安全监察部门保存。
第16篇 煤矿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一)为规范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工作,搞好班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或调度和地面设施)专业“班组安全建设 - 制度建设”对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班组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工作,班组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生产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三)班组作业地点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批、贯彻、签字齐全有效;
新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熟知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特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作业现场的顶板管理、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粉尘防治、爆破等符合规程要求。
(五)作业现场的各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配置齐全,各种安全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六)作业现场物品用料摆放整齐,标识清楚,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七)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八)严格落实班前、班后会和交接班制度,工作环境应清洁、卫生。
(九)每月由区队负责人、技术员及煤矿各业务部门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评定工程等级。
第17篇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员工安全意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维护我矿正常的安全管理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员工生命健康和我矿财产安全,根据我矿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奖惩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遵守矿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抓生产的同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搞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把安全处罚与安全奖励相结合,体现安全管理有奖有惩、奖惩分明的原则,以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矿井整体安全防范效果,达到强化管理,保证安全,促进生产的目的。
第四条 我矿安全生产实行分级负责、专职管理、群防群治和群众监督,全体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有义务确保他人的人身安全,对任何危害员工生命健康和损害本矿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我矿对举报有功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三违”人员、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五条 我矿以各单位和全体员工执行“三大规程”、我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控制指标情况和现场安全管理效果等,作为进行奖惩的主要考核依据。
第二章 奖惩原则
第六条 安全奖惩应重点体现在与原煤生产安全相关的责任者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人员身上。
第七条 全奖惩应体现在安全生产责任制所确定的责任大小,以及现场安全管理效果、安全指标控制和对安全工作的贡献大小上。
第八条 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安全教育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的员工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实事求是、以错定罚的原则。
第九条 各部门按其责任大小制定奖惩办法,落实分配,完善奖惩。并将奖惩方案报安通部。
第三章 奖励
第十条 奖励范围、对象
各级行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检举违章,防止或抢救事故的有功人员。
第十一条 奖励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以及各项安全措施,在事故预防、指标控制、隐患排查以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因而避免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集体和个人。
3、有效控制各类死亡事故,减少人身伤害,轻、重伤事故不突破矿下达的控制指标,实现死亡事故为零的目标,消除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
4、抢险、救灾、救伤以及排查隐患有功的集体和个人。
5、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
6、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有采纳价值的。
7、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及考核形式。
一、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奖金或晋级四种。
1、嘉奖:每次加发50元奖金。
2、记功:每次加发100元奖金。
3、记大功:每次加发200元奖金。
4、奖金或晋级: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或晋升一级,由矿长特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遵守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能按时完成交办的重大特殊任务者。
2.制止、举报“三违”现象者。
3.有显著的善行佳话,在安全生产以及事故预防方面,足为我矿荣誉者。
4.忍受困难、高温、气熏难受之工作并安全圆满,完成生产任务足为楷模者。
5.小发明、小创新,经批准实行,可改善劳动生产条件者或提高效率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1.对生产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2.节约原燃料或废料利用,以及在改善“人、事、物、环”方面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适宜者。
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办防止损害为嘉许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2.维护员工安全,遇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3.维护我卡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1.研究发明,对我矿安全生产确有贡献,并使事故率降低、本矿井安全目标实现者。
2.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足为我矿同仁表率者。
3.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六、凡揭发、检举隐瞒事故真相者或举报、制止“三违”现象的各类人员,从被举报人员的罚金中分离50%作为其奖励金额,并现惩现奖,奖惩兑现。
第十三条 奖励程序及审批权限
1.因安全生产及工作业绩或表现达到奖励规定者,其奖励条件和标准由通风科会同生产科考评,总工程师审批,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2.对各类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论功行赏、奖不
第18篇 煤矿区队安全培训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矿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和岗位操作技能,并根据我公司“双基”考核要求,特制订此制度。
1、集团公司及我矿通知的定期培训,当天出勤的职工必须全部参加,由班组长带队并管理。
2、除集团公司、矿培训办定期培训外,队技术员必须做到每月一培训。
3、安全培训的教学必须坚决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突出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管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注重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
4、安全培训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要求实施教学,要针对培训对象,编制有明确办班目的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做到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核标准。
5、培训期间班长必须在场,职工出勤不低于90%。
6、每次培训时长不低于2个小时。
第19篇 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为全面辨识、管控矿井在生产过程中,针对各系统、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危害因素以及重大危险源,将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2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
一、成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矿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各分管矿长总会计师
成员:各分管副总师、各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安全矿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全面工作。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成立以下工作组
1、安全管理工作组,由安监科科长负责。
2、地测防治水工作组,由地测科科长负责。
3、“一通三防”工作组,由防突科科长负责。
4、机电运输工作组,由机电科科长负责。
5、工程技术工作组,由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
6、应急调度工作组,由调度室主任负责。
7、地面安全工作组,由福利科科长负责。
三、领导小组职责
(一)矿长职责:
1、矿长是安全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主要责任,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2、每年底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3、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职责:
1、党委书记是安全风险管控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助矿长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2、每年底协助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3、每月协助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年度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生产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采煤、调度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安全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卫生、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掘进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掘进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机电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机电、运输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总工程师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通风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后勤矿长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组织对地面设施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九)总会计师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十)机电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机电矿长组织对机电、运输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一)地测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对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二)通风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对通风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三)生产技术副总职责:
1、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2、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3、每旬协助生产矿长、掘进矿长组织对采煤、掘进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4、下井带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四)安监科职责:
1、副科级以上领导下井跟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负责在井口或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存在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人和主要管控措施。
3、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4、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5、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6、每旬按时参加分管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十五)各专业组职责:
1、副科级以上领导下井跟班期间,及时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安全风险记录、跟踪、统计、分析、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3、每年底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开展年度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4、每月按时参加矿长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会议。
5、每旬按时参加分管专业范围内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分析,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改进完善管控措施。
6、各专业组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保证安全风险分管控机制正常运行。
第二章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一、综合辨识范围 (年度辨识评估)
1、每年底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进行年度安全风险辨识。
2、防突科负责对煤矿火灾、瓦斯、煤尘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3、地测科负责对煤矿水害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4、生产技术科负责对煤矿顶板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5、机电科负责对提升运输系统开展年度辨识评估,及时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6、安监科负责汇总各科室对煤矿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将辨识评估结果应用于确定下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并指导和完善下一年度生产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
二、专项辨识范围
(一)新水平、新采区、新工作面设计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2、重点辨识地质条件和重大灾害因素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完善设计方案,指导生产工艺选择、生产系统布置、设备选型、劳动组织确定等。
(二)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进行。
2、重点辨识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三)排放瓦斯、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复产前,开展1次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进行。
2、重点辨识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四)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开展1次针对性的专项辨识。
1、专项辨识由矿长组织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科室进行。
2、识别安全风险辨识结果及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
3、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4、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三、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方法
lec评价法
这是一种评价具有潜在危险性环境中作业时的危险性半定量评价方法。它是用与系统风险率有关的3种因素指标值之积来评价系统人员伤亡风险大小,这3种因素是: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为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为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
取得这3种因素的科学准确的数据是相当烦琐的过程,为了简化评价过程,采取半定量计值法,给3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3个分值的乘积d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即d=lec。
d值越大,说明该系统危险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或减少人体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或减轻事故损失,直至调整到允许范围内。
l——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e——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c——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d——危险性分值
其简化公式为:d=l×e×c
l分值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事故或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10
完全会被预料到
6
相当可能
3
不经常,但可能
1
完全意外,极少可能
0.5
可以设想,但高度不可能
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上不可能
e分值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率
10
连续暴露
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暴露一次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地暴露
c分值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
100
10人以上死亡
40
2—9人死亡
15
1人死亡
7
伤残
3
重伤
1
轻伤
危险性分值d的选择确定
分数值
风险程度
风险等级
>320
极其危险
5
160—320
高度危险
4
70—160
显著危险
3
20—70
可能危险
2
<20
稍有危险
1
定性等级:
可承受风险(一级):安全的,不需要采取措施;
一般风险(二级):临界的,有可能千百万较轻的伤害和损坏,应采取措施;
主要风险(三级):危险的,会造成人员伤亡和系统破坏,要立即采取措施;
重大风险(四级):破坏性的,会造成灾难性事故,必须立即排除。
重大风险判定:
(1)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2)相关方有合理抱怨或要求的;
(3)曾经发生过事故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或控制措施的;
(4)直接观察到可能导致事故的风险,且无适当控制措施。
第三章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工作流程
第一步:各科室风险小组成员首先明确煤矿瓦斯、水、火、煤尘、顶板及提升运输系统六个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
第二步:各科室风险小组分析整理各自的工作任务和工序。
第三步:辨识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源。
第四步: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后果。
第五步:依据lec辨识评估法进行风险评估。
第六步:确定风险类型。
第七步:确定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
第八步:梳理出需要管理的对象并制定管理标准。
第九步:确定相应的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单位、限改时间。
第十步:提取管理标准与措施。
第十一步:实施管理对象的所有管理标准与措施进行风险管控,预防风险出现。
第十二步:对所有辨识出危险源进行监测、预警。
第十三步:收到警情通知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2023年5月17日
第20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和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公司研究,在公司及所服务矿井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处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专家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业务处室-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业务处室负责人、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处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处室领导、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矿隐患的治理。
1.3建立以安全处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处长-安全处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处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专家查隐患、专业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公司建立安全生产专家库,提供安全技术支持。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处、机电装备处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有专业特长的工程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估师、安全评价师)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专家库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一次专家会诊、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专家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处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1 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 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处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公司下矿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月26日前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处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月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处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处要对各矿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矿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长治县煤炭局备案。安全处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d卡,各责任单位完成项目后3天内必须及时返卡。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2日内通过办公网报矿公司领导及安全处,由公司领导报安全办公会审查。
3.3.3公司领导每月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处、各专业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处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处汇总报办公室形成纪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矿长负责落实,集团公司专业处室协助解决;b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专业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区队及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矿安全处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矿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专业领导签字并经生产副矿长签字批准后报公司安全处。
3.3.6各矿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25日前报公司安全处,由安全处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盯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专业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处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处信息站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个月,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4.6专业、区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处信息站人员2小时以内电话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管理人员信息单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上网,否则对安监处责任人罚款50元。
4.8 机运安监员流程本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监员当班通知工区值班人员,并在流程本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9本规定由安监处具体负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