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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5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在施工领域,安全制度不仅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基石,也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关键。它旨在预防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损失,维护企业的良好声誉。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确保每个作业环节都遵循既定的安全规范,从而降低风险,增强团队的整体执行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 工地准入规定:明确非施工人员的进出限制,确保工地秩序。

2.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危险源识别与控制: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措施。

4.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规定:强制执行佩戴相应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5. 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应对突发状况。

注意事项

在实施安全制度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 制度需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多,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理解和遵守。 - 定期更新制度,适应新的施工技术和法规要求。 - 制度执行要严格,不能因赶工或其他原因而妥协。 - 建立反馈机制,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持续优化制度。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管理层的重视,全员的参与,以及持续的改进和完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证工程进度的筑起一道坚固的安全防线。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公有的劳动保护立法和各项安全技术标准为依据,根据公司年度施工生产的任务,各项工程施工的特点确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针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所应采取的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1、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退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为了安全而进行的改装。2、各种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3、为安全而重新改装机械和设备。4、电气设备安装防止触漏电的设施(包括标准配电箱)。5、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6、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构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备。7、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备。8、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培训的防护装置。9、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10、消除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11、为减轻或消除工作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12、机械、电气设备等传动部的防护装置。13、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安全而安装的通气换气装置。14、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15、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改书,刊物、宣传画、标语等。16、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17、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所需的工具、仪器。18、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三、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公司安全科在工程开工时依据工程、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由有关部门执行。

四、安全技术措施的重大项目由公司组织实施,一般项目均由基层各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科负责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和使用材料,都应切实保证。具体的计划措施如下:

1、夜间施工在两侧脚手架上设置红灯及警戒标志。

2、建立安全责任制,责任到人,做好安全台账,努力贯彻实施安全生产“十大措施”、“六大纪律”。

3、施工人员进场时,均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要在现场召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动员会,学习安全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有关安全基本知识和要求。

4、重要部位和高空作业采取特别安全措施进行防范,杜绝事故。

5、施工人员进场都要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要系好安全带,临时用电线路均架空设置,配电箱等处挂安全标志。

6、施工人员进场设置“一图五牌”,配备专职安全员。

7、一切机电设备要专人管理、专人操作,动力设备做到接地保护、配电箱配备触电保护器,配电箱总闸设在传达室边。

8、做好安全防火工作。重点是伙房和木工工棚,做到木工棚每天清扫一次,不准在木工棚内抽烟、点明火,伙房灶堂要及时浇水灭火,特别是夜间的检查防火。

9、现场材料堆放要有序,模板拆除要及时整理,班组搞好落手清。

10、做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设施,发生安全隐患马上整改,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1、根据该工程的四周条件,及时挑挂安全,并做好防护栏杆,各种脚手架搭设完毕后,经过安全技术人员的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严禁冒险作业。

12、工人生活区域与施工区域分开布置。

13、施工现场的围墙用砖砌筑,高度2.5米,大门两侧设门台柱,大门配备门卫昼夜值班,闲杂人员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14、施工场内道路、宿舍、办公室地坪均用砼建筑。

16、坚持文明施工,随时清理建筑垃圾,确保场内道路畅通,现场施工废水、淤泥及时组织排放和外运。

17、搞好施工现场文明管理,突出解决“脏、乱、差”,保持现场卫生,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2篇 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制度

1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单位。每季度由监理部分管安全领导牵头,由建设单位的副总经理、工程、计划、安监、各标段项目部行政一把手及相关人员参加,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总结和评定。在联合检查之前,各施工单位按检查表,先开展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每季度第三月末25日前报监理部,监理部审核后报工程部安监负责人。(检查表见附表)

2 监理部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带队,每月组织一次由建设单位和各施工单位安监科长、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文明大检查。

3 监理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检查。对安全、文明施工中查出的问题,采取现场就地解决或下发整改通知书,对问题较严重的通报处理。并严格认真执行奖罚细则。

4 监理部按照季、月、日相结合的方式,将安全、文明检查结果汇总、通报,通报范围包括各参加单位法定代表人、安全负责人。并据此考评各个施工单位,然后报建设单位安全负责人审核,提请领导批准后进行奖励、处罚。

5建设单位不定时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认真细致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部。监理部如发现个别工地安全管理不力、安全员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签发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仍然不及时,要给予处罚或勒令停工。

6监理部应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记录、登记卡和整改记录等台帐。

7对重要工序、重大施工项目、重要部位、危险作业区、多层交叉作业区,监理部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防范,连续作业要跟踪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分管该工程项目的专职工程师给予指导。

1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

2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及部有关规定和安全施工的具体情况,组织参加工程施工的技术人员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各施工企业每年年初编制的安全措施计划,应报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审查后执行,并监督经费使用和计划的落实。

4一切施工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并要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未交底不准布置开工。

5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种交叉作业等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贯彻执行。

6重大起重、运输、带电作业,特殊高空及危险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须经施工、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专职工程师负责交底并作好交底记录,安监人员监督落实情况。

7危险性极大的作业项目安全措施,如烟囱施工设施搭设与拆除、爆破、汽包卸车运输、发电机静子、主变吊装就位等作业项目的措施,须经施工单位部门、总工审查后,报监理部组织会审。

8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报本单位安监科一份审批签字后,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审批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确需变更应按有限公司有关工程技术管理制度重新申报,审批签字。

9单独与建设单位签订,而且工作量小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现场如未设置安监部门,其编制的措施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监理部和建设单位安监部门各一份。

10重大危险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后,检查落实情况应报监理部。

第3篇 施工工程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辩要挽入帽内。

2、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设防扪装置。

3、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零接地,并设置单一开关;遇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销。

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动转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转中修理。

6、电气、仪表、管道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动转达时不准擦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7、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时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表规定;

输电线路电压 1千伏以下 1-20kv 35-110kv 154kv 220kv

允许与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m) 1.5 2 4 5 6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9、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器、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10、_光或y探伤作业区,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11、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的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并进行定期体验。

第4篇 施工现场电气焊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防火安全规定

1、从事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操作。操作时应持证上岗。徒弟学习期间,不能单独操作,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操作。

2、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申请手续,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和消防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3、用火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审批前要深入用火地点查看,确认无火险隐患后再行审批。批准用火应采取定时(时间)、定位(层、段、档)、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应采取的具体防火措施),部位变动或仍需继续操作,应事先更换用火证。用火证只限当日本人使用,并要随身携带,以备消防保卫人员检查。

4、进行电焊、气割前,应由施工员或班组长向操作、看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任何领导不能以任何借口纵容电、气焊工人进行冒险操作。

5、装过或有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6、严禁在有可燃蒸汽、气体、粉尘或禁止明火的危险性场所焊割。确需进行焊割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

7、遇有5级以上大风气候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8、领导及生产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工艺和编排施工进度程序,在有可燃材料保温的部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必要时,应在工艺安排和施工方法上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9、焊割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设备。电焊的导线不能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能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焊把线和气焊的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

11、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专人现场监护。

二、看火(监护)人职责

1、清理焊割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物品;对不能清除的易燃、可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盖上石棉布等非燃材料,以隔绝火星。

2、要坚守岗位,不能兼顾其他工作,要与电、气焊工密切配合,随时注视焊割周围的情况,传奇世界救公主外挂,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3、在高空焊割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盘和风档,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

4、在焊割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检查,操作结束后,要对焊割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在隐蔽场所或部位(如闷顶、隔墙、电梯井、通风道、电缆沟和管道井等)焊、割操作完毕后,要反复检查,以防引燃起火。

5、要根据情况,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石棉布、接火盘、风档等),做好灭火准备。

6、发现电、气焊操作人员违反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动火部位有火灾、爆炸危险时,有权责令停止操作,收回动火许可证及操作证,并及时向领导或保卫部门汇报。

三、电焊工的操作要求

1、电焊工在操作前,要严格检查所用工具(包括电机设备、线路敷设、电缆线的接点等),使用的工具均应符合标准,保持完好状态。

2、电焊机应有单独开关,装在防火、防雨的闸箱内,电焊机应设防雨棚。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的1.5倍。保险丝不准用铜丝或钢丝代替,!!喜欢一个女人的感觉!!。

3、焊割部位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及各种易燃、可燃材料隔离,两瓶之间不得小于5m,与明火之间不得小于10m。

4、电焊机必须设有专用接地线,和未来老婆的十条约定,直接放在焊件上,接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避雷引下线上。

5、电焊机一、二次线应用线鼻子压接牢固,同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止松动,短路放弧,引燃可燃物。

6、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操作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与看火人密切配合,防止引起火灾。

四、气焊工的操作要求

1、乙炔瓶、氧气瓶和焊割具的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2、乙炔瓶、氧气瓶和在新建、维修工程内存放,应设置专用房间单独分开存放并有专人管理,要有灭火器材和防火标志。

3、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放在高低压架空线路下方或变压器旁。在高空焊割时,也不要放在焊割部位的下方,应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

4、乙炔瓶、氧气瓶应直立使用,禁止平放卧倒使用,以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油脂或沾油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导管及其零部件。

5、乙炔瓶、氧气瓶严禁曝晒、撞击,大学校园中绝世对联,防止受热膨胀。开启阀门时要缓慢开启,防止升压过速产生高温、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

6、焊割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程序。焊割操作时先开乙炔气点燃,然后再开氧气进行调火。操作完毕时按相反程序关闭。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气。

第5篇 隧道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所有隧道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教育后方准上岗作业。

2、进入隧道施工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度超过2米时必须拴住安全带。

3、隧道施工洞口必须设置值班登记室,指派专人值班,对进出人员进行收发牌登记,严禁非施工人员入内。

4、隧道施工人员严禁带打火机及其它火种入内,在洞内施工严禁吸烟。

5、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易滑鞋进入洞内作业。

6、施工平台搭设牢固,人员上下搭设爬梯。严禁上下在同一工作面内作业。

7、打眼时,作业人员带好防尘防护用品。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8、爆破前装药必须由专职爆破员进行,严禁无证上岗。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离现场,其安全距离不少于200米。

9、各类进洞车辆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制动有效。严禁人料混装,进洞车辆机械,应选用带净化装置的柴油机动力。

10、各作业班组必须建立施工交接班记录,相互签证。

第6篇 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施工与检修作业,依据《高处作业分

级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起重机械安全规程》、《手持式电动工

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及安全带、安全网、梯子检查标准

等标准、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与检修安全管理职责、施工的组织、现

场管理、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通则、检修准备、拆除作业、检修作业、动火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动土作业、完工后处理

等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地面生产经营单位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各单位施工与检修主管部门负责施工与检修中施工项目、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及过程管理。

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负责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施工与检修单位负责施工与检修方案的编制、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执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 检修所在单位负责检修前对参检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艺处理和检修后的确认。

第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辖区内施工与检修活动的监督

管理及施工与检修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施工与检修方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并接受检查。

第三章 施工组织

第十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更新等工程施工,

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经项目组或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在厂区、生活区及其它已建工程区内动土施工,必须由单位主管地下管网、电缆部门的审批。

第十二条 所有的施工、检修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都必须有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大型吊装、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工。

第十三条 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等作业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安全负责人、施工员等,在逐级布置检修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技术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

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各单位必须与外委施工方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明确承包方安

全责任,在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生产经营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负责人,检查协调管理安全工作。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第十六条 施工、检修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监

督。施工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本次检修施工方案、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七条 检修时使用的备品配件、机具、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存 放,堆放整齐,以不影响安全和交通为原则。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第十八条 在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输送管道附近不得设置临时检修办公室、休息室、仓库、施工棚等建筑物。

第十九条 影响检修安全的坑、井、洼、沟、陡坡、悬崖等地方均

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路面平整,路基牢固,

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

应有足够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生产区、贮罐区、仓库区内或附近的路段,应设立明显的标志,限制或禁止某类车辆通行。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等。

第五章 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械检修(防护装置、制动装置),必须专人管理,

按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完好。各种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具:各种起重机械在检修前必须按规定进行详

细检查。电(手)动葫芦、滑车、钢丝绳、千斤顶、索具等应无损伤、腐蚀,并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气焊使用的各类气瓶应配有瓶帽和防震圈。

第二十七条 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

第二十八条 登高用具:安全带、安全网、梯子等在使用前必须分别按要求进行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

维护管理。

第三十条 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

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

第三十一条 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第三十二条 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

地电阻<10欧姆。

第三十三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 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要进行用电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气设备,漏电保护器按规定实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准使用。

第三十六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严格执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

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十七条 漏电保护器的使用范围、安装管理等要严格执行有关国家标准。

第六章 检修、施工准备

第三十八条 检修前安全教育,参加大检修的人员,必须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检修的现场的生产特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以及检修时的安全措施。

(二)根据检修的实际情况,着重提出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

作业等具体安全措施。

(三)检修中经常遇到的重大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四)检修各工种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要求和佩戴方法。(五)检修、施工人员必须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严禁乱动生产现

场不需检修的生产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器开关等。

第三十九条 教育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教育、安全录像、

幻灯片教育、课堂讲课等形式,同时可利用黑板报、图片、广播进行宣传教育。

第四十条 检修传动设备以及传动设备上的电器设备时,必须切断

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

第四十一条 检修、施工单位对检修用的工器具等必须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完好、安全可靠。

第四十二条 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

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第四十三条 检查、清理检修、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第七章 检修、施工过程控制

第四十四条 检修、施工区域责任单位对施工(检修、施工)人员

施工过程中派专人监护(工艺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对检修现场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并有权停止其施工。

第八章 完工后现场恢复

第四十六条 一切安全、防护设施由拆除单位恢复到正常状态。

第四十七条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由施工单位进行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八条 检修、施工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第四十九条 检修、施工单位会同设备所属单位及主管部门检查检

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对检修的运转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7篇 工程施工机具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机具应按其技术性能的要求正确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已失效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2、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自动控制机构,力矩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警报器等自动报警、信号装置。其调试和故障的排除应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

3、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4、施工机械设备应按时进行保养,当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及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应停止其使用。

5、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并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6、在有碍机械安全和人身健康场所时,机械设备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必须配合适用的安全防护用品。

7、当使用机械设备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要求。

第8篇 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气分公司外包工程的安全施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供气分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外包燃气工程。

第二章 施工单位选择

第三条 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施工资质。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公司评比确定才能对供气分公司工程进行施工。

第三章 施工单位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所有外来施工队在进行供气分公司范围内的燃气施工时,必须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分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队必须严格按照供气分公司针对单项工程制定的计划及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未经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工人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从事电气、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特种作业员工的名单和培训记录复印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符合法规的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建立有效的高危作业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紧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大型动火作业以及高处施工、交叉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程序,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强制停工整顿。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如实向工程组织实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工程组织实施部门和政府安监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适用的、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保管、检查、使用和维护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法规规定定期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并建立检查、 维修和保养登记簿,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

已经报废的施工机具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安全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供气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9篇 s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项目负责人,是指取得相应注册执业资格,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核发证

第五条 “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机关)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不得收费。

第六条 申请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安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与企业确立劳动关系,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第七条 安全生产考核包括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管理能力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基本理论等。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辨识和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能力。

第八条 对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合格的,应当通过“安管人员”所在企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证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对证书有效期内未因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已按规定参加企业和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准予证书延续。

第十一条 “安管人员”变更受聘企业的,应当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通过新聘用企业到考核机关申请办理了证书变更手续。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安管人员”遗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应当在公共媒体上声明作废,通过其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补办。考核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三条 “安管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五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项目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奖惩措施,以及企业为项目提供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措施。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当与分包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六条 主要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检查企业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必要时,调整项目负责人。检查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隐患排查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发生事故时,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开展现场救援。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定期考核分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检查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处理在建项目违规违章行为,并记入企业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在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入项目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对“安管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和相关专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管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告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 考核机关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的信用档案。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安管人员”及其受聘企业应当按规定向考核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管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考核机关不予考核,并给予警告;“安管人员”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管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未按规定如实将考核情况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三十一条 “安管人员”未按规定办理了证书变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安管人员”不予核发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施工现场定期安全检查与安全形势分析制度

一、时间与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月应对所属施工项目部的行为资料、大型机械、施工用电、临时生活设施、饮食安全和实体安全防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由企业分管安全的领导组织,并留有书面记录。施工项目部的建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检查次数原则上每半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随时检查,必要时还应向企业报告。

2、施工项目部的建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会议由项目经理组织。会上要对当月在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并明确整改责任人;同时还应对当前和下步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提出相关要求,会议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开会次数原则上每月不得少于一次,会议召开时应邀请施工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参加。

3、施工班组应做到每天做好班前对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和班中以及班后的检查和交接检查。

二、方法

1、定期检查。通常由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涉及到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专项检查。通常由施工企业或项目部的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对施工现场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安全工作专项检查。

3、突击检查。通常由施工企业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对某一个施工阶段和季节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突击检查。

4、隐患整改复查。通常由施工企业主要领导组织实施,对建筑主管部门在分管项目部检查中发出的《建筑施工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暂停通知书》或本公司在定期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隐患复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也应组织复查。

5、自我检查。职工在上班前应对自己在当日的工作中所应佩戴的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

三、要求

1、施工单位每次组织的各类检查,监理单位均应派人参加。

2、监理单位应参照施工单位建立和完善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及分析制度,及时开展落实,留有相关活动的书面记录。

3、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轻重缓急列出,责成有关人员限期进行整改,对性质严重的必须责令停工整顿,未经复查合格不得复工。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制度

1、每周对项目部职工进行一次法律知识教育。

2、严把民工录用关,不用身份不明、道德素质不高的民工。

3、由门卫进行每天24小时治安值班和巡视。对进出施工现场人员进行登记,非作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实行外出请假制度,本项目部人员未经请假不得外出,晚上7时后无特殊情况不得一人单独请假外出。

5、发现扰乱社会治安的突发性违法事件,及时制止,并立即向警方和上级领导汇报。

6、严禁在工地区域内开展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第11篇 施工现场总包、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分承包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

2、分承包工程应由总包单位统一领导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3、分承包单位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相应成立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安全防护工作,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4、总、分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订立安全条款,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机构协调事宜。

5、各分承包单位根据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具体的施工方案当中。

6、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做到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如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现场作业区应安全有序、安全警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材料堆放应整齐稳固等。

7、施工现场的工地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落实。

8、分承包单位定期向总承包单位通报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情况,工程竣工后将各自的安全管理档案移交总包单位。

第12篇 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雨期施工

1、雨期作业要做好防触电、防雷击和防坍塌等安全工作。电缆线不得使用裸导线和塑料线,也不得沿地面敷设。

2、配电箱必须防雨、防水,电器布置符合规定,电器元件不应破损,严禁带电明露。机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3、工地临时照明灯、标志灯的电压不超过36v。特别潮湿的场所以及金属管道和容器内的照明灯不超过12v。电气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4、搞好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周围的排水工作,防止沉降倾斜。

5、坑、槽、沟两边要放足边坡,搞好排水工作,一经发现紧急情况,应马上停止土方施工。

6、如遇特别大风、大雨天气应停止所有露天作业及其他高危作业。

二、冬期施工冬期施工,应制定防风、防火、防滑、防煤气及其他危险品中毒。

1、凡参加冬期施工作业的工人,都应进行冬期施工安全教育,并进行安全交底。

2、装设取暖炉必须符合要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3、做好防滑措施。通道防滑条损坏的要及时补修。对斜道、通行道、爬梯等作业面上的霜冻、冰块、积雪要及时清除。

4、加强用火申请和管理,遵守消防规定,防止火灾发生。

三、暑期施工

1、 合理调整作息时间,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工作,严格控制工人加班加点,工人的工作时间要适当缩短。保证工人有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2、容器内和高温条件下的作业场所,要采取措施,搞好通风和降温。

3、露天作业集中和固定场所,应搭设歇凉棚,防止热辐射,并要经常洒水降温。高温、高处作业的工人,需经常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有作业禁忌症者应及时调离高温和高处作业岗位。

4、及时供应合乎卫生要求的茶水、清凉含盐饮料、绿豆汤等。

5、及时给职工发放防暑降温的急救药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6、当气温超过37摄氏度时,应停止高温高处作业。

四、罚则

对于不严格执行季节性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相关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程度予以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

第13篇 项目部施工安全质量卡死处罚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徐连指安发[2008]009号文件精神,保证既有线施工安全。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现徐连电气化工程施工安全稳定,消灭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不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确保施工项目创建精品工程的目标,特制定本卡死制度和处罚办法。

一、施工安全方面

项目部对以下施工作业项目,施工负责人(领工员)未进行工作安排发生下安全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负责人按以下各项处罚规定进行罚款;施工负责人已安排,作业人员未执行发生下列安全行为之一的,按各项规定进行罚款(第17条未执行只针对分管副经理)。

1、站内施工必须按运统-46执行登销记制度,没有登销记,施工负责人未安排一次性罚款2000元;驻站联络员未执行,一次次性罚款2000元;

2、所有施工前必须设置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施工负责人未安排,一次性罚款2000元;安排后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未按规定时间到位,一次性罚款2000元;

3、防护员必须经过上海铁路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无证上岗,一次性罚款500元;

4、防护员必须带齐防护备品(对讲机、信号旗、口笛、响墩、火炬),缺少一件,罚款100元;

5、大型施工机械(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装载机、重型运输车辆等)邻近既有线施工,必须做到一机一人专职防护,来车时提前停止作业,不得侵入限界,未按规定执行,一次性罚款1000元;

6、靠近既有线施工,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警戒带(绳),未设置,一次性罚款1000元;

7、在既有线各项施工,必须有设备管理单位人员配合、监督,没有执行配合、监督制度,一次性罚款500元;

8、各种大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有操作证方可上岗,没有操作证上岗,一次性罚款500元;

9、在既有线各项施工,上道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和上岗证,否则,一人次罚款200元;

10、在既有线各项施工,施工人员不得随意翻越股道,行走道心,钻车底,坐卧钢轨,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

11、登高作业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未执行者,一人次罚款500元;

12、在既有线进行基坑开挖,土方开挖,管道、电缆沟开挖,必须进行电缆探测或开挖探沟,防止挖断电缆。未按规定执行,一次性罚款1000元;

13、各项基坑开挖,必须做好支护,未执行者,一次性罚款1000元;

14、各项施工必须有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展开表,有措施,有责任人,有分管领导,未执行者,一次性罚款2000元;

15、各项封锁施工准备工作,不得做过头和冒险放行列车,未执行者,一次性罚款2000元;

16、临时增设道口,必须设置24小时看护,专人管理,防护备品齐全,未按规定执行,一次性罚款2000元;

17、使用自轮运转设备重型轨道车,必须有分管领导添乘,未执行者,一次性罚款1000元;

18、轨道车上道必须做到“三证”齐全、“三项设备”完好,26种防护备品到位,未按规定执行,一次性罚款2000元;

19、对全体参建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未执行者,一次性罚款500元;

二、施工质量方面

项目部对以下施工作业项目,各工地主管技术员未进行交底和安排,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对其按各条规定进行罚款,各工地主管技术员已进行交底和安排,施工负责人(领工员)未进行工作安排发生下安全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负责人按以下各项处罚规定进行罚款;施工负责人已安排,作业人员未执行发生下列安全行为之一的,按各项规定进行罚款。

1、路基填筑必须清表,划格卸土,专人控制,虚铺厚度不得大于30厘米,未执行者,一次性罚款500元;

2、改良土拌和,要计量掺灰,含量符合要求,路拌不得少于3遍,大于10毫米颗粒不得多于20%,未执行者,罚款1000元;

3、路基填料含水量为+2、-3,压实后无弹簧土,未执行者,罚款1000元;

4、路基填料级配碎石应级配良好;土质填料要有检测报告,未执行者,罚款1000元;

5、过渡段填筑方法:

⑴长宽符合要求,同断面同时填筑;

⑵在结构上划格控制松铺厚度,1米内须用冲击式打夯机夯实,结合部挖1米台阶夯实填筑。

未执行以上者,罚款500元;

6、过渡段填筑质量,级配碎石应级配良好,有配比单,未执行者,罚款500元;

7、混凝土质量要采用集中计量拌和,坍落度符合要求,原材质量料符合要求,未执行者,罚款500元;

8、模板质量要用大块拼装,加固牢固,接缝无错台,未执行者,罚款1000元;

9、钢筋工艺、数量、规格要符合设计要求,接头绑扎位置符合规定,未执行者,罚款500元;

三、项目部管理人员方面

1、认真落实“8554”安全质量控制要求,项目部经理、总工、副经理、工程技术部长及主管技术员、安质部部长、施工负责人(领工员)每月下现场发现安全、质量、管理问题不少于12件,做到有检查、有记录、有整改、有责任人,限期整改,做到闭合管理。未闭合或达不到数量要求者,罚款200元。

2、对分工包保责任项目、责任地段,出现责任安全质量隐患,罚款包保人500元。

3、各工地主管技术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因未尽到责任造成施工缺项、漏项或因技术交底不清造成施工返工的,一次性罚款500元。

4、总工、分管副经理、工程技术部部长及主管技术员、安质部部长、工地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处理不了又不及时上报者,罚款500元。

5、工地负责人向项目部各部门提出的施工安全、质量问题,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没有解决或拖延时间,一经发现,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四、其他“三违”行为,按照公司“三违”处罚办法执行

附表:《违章违纪处罚通知书》

中铁十局四公司徐连电气化项目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日

第14篇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制度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15篇 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运营、建设施工等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管理,落实设备设施定置管理、扬尘治理等安健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结合公司及厂站、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条例、规章

行业相关规程、规范、标准、办法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厂站、项目。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对公司直属或受委托管理项目、各厂站、项目及其所辖工程建设类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管理工作行使监督监察、检查指导职能。

第五条 运营管理部门

对公司直属或受委托管理项目、各厂站、项目及其所辖运营类项目、厂站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生产)管理工作行使综合监督监察、检查指导职能。

第六条 其他项目管理部门

对管辖范围厂站、项目、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管理工作行使综合监督监察、检查指导职能。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业主、主管部门、股份公司要求以及本制度规定,组织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策划并报领导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对各部门及其所管辖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行使监督监察、检查指导职能。

第八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及所辖厂站、项目文明施工(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九条 各项目管理机构对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 各部门、各厂站、项目应加强作业场所的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管理工作,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 各项目管理机构应明确本项目文明施工(生产)管理责任,并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相关单位(如:建设项目的监理、工程分包商等)文明施工责任,切实加强文明施工(生产)管理。

(一)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应按规定健全监督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做好文明施工记录。有监理的项目,应要求监理单位制定扬尘治理监理细则,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各项扬尘治理措施,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文明施工违规行为,并进行复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同时做好文明施工记录。

(二)作为施工单位的项目。应建立文明施工责任制,严格落实好各项文明施工措施。施工现场应配备专人加强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进行土石方开挖作业时,施工现场应设置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负责监督建筑垃圾外运时,运渣车辆是否密闭运输、冲洗除尘和号牌清晰,做到运渣车辆不带泥出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员、交通协管员、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应在文明施工工作日志上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章 文明施工措施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生产)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本制度规定。文明施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各项目管理部门、各厂站、项目和可根据当地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相关要求制定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管理细则或要求,对相关内容及要求予以调整或删减

第十三条 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或作业环节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行业标准要求,现场配备职业危害检测监测、报警等设备设施,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牌、职业健康保护警示标志等。作业人员穿戴符合标准规范的职业健康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耳塞、面罩、防护服等。

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等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进行职业病筛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应急处置措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并妥善存档相关记录。

第十四条 推行“8s管理

有条件的部门或厂站、项目,应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逐步有序推进“8s“管理,创造优雅的生产和办公环境,良好的工作秩序和严明的工作纪律,同时提高工作效率,生产高质量、精密化产品,减少浪费、节约物料成本和时间成本。通过推行”8s“建设。

1、改善和提高企业形象。

2、提高生产效率。

3、改善零件在库周转率。

4、减少故障,保障品质。

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

6、降低生产成本。

7、改善员工精神面貌,使组织具有活力。

8、缩短作业周期,确保交货期。

第十五条 “8s“推进计划

鼓励逐步推进,有序推进,达到条件的优先实施,从3s逐步推进到8s。

1、 先推进“3s“,即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做好“工完、料尽、场地清”。

2、 3s达到要求后,推进“4s”、4s达到要求后,推进5s,以此类推,有序推进到6s、7s、8s。

第十六条 “8s“管理内容

8s,即在生产现场对人员、机器、材料、方法、信息等生产要素进行有效管理。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 安全(safety)、节约(save)、学习(study)”

整理:增加作业面积;物流畅通、防止误用等。

整顿:工作场所整洁明了,一目了然,减少取放物品的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保持井井有条的工作秩序区。

清扫:清除现场内的脏污、清除作业区域的物料垃圾。

清洁:使整理、整顿和清扫工作成为一种惯例和制度,是标准化的基础,也是一个企业形成企业文化的开始。

素养:通过素养让员工成为一个遵守规章制度,并具有一个良好工作素养习惯的人

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的连续安全正常的进行,同时减少因安全事故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节约:就是对时间、空间、能源等方面合理利用,以发挥它们的最大效能,从而创造一个高效率的,物尽其用的工作场所。

第十七条 冲洗设施

施工现场大门内侧应设置高压立体冲洗设施(出水量应不低于50m3/小时,冲洗设施宽度略大于大型车辆宽度,每侧可设置上、中、下三层喷头,上层喷头高度为2.0米,中层喷头高度为1.2米,下层喷头高度为0.5米,每侧每层喷头不少于8个,喷头水平间距不大于0.5米,总喷头数量不少于48个,喷头须固定牢固),冲洗区外侧应铺设经串联成片且长度大于8米的麻袋。确无条件设置立体冲洗设施的市政项目,1公里施工区间内设置出场车辆固定冲洗点,采用移动冲洗设备、铺设麻袋等设施,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

第十八条 裸土覆盖

施工现场内堆放超过8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使用不低于800目的密目网进行覆盖,堆放超过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堆土应进行绿化,弃土应及时清运。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以外作业时,裸土应进行绿化或采用人工草坪进行覆盖。

第十九条 围墙或围挡

施工现场应沿四周连续设置封闭围墙(围挡),围墙(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装配式彩钢围挡,围档高度从地面到上横梁外沿不低于2米。进行绿化迁移、人行道铺装等占道作业施工的,应采用移动围挡或者高度不低于1米的矮围档打围。

第二十条 喷淋装置

房屋建筑工程场内主要道路两侧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米;施工现场安装有塔吊的,应在塔臂上设置雾状喷淋装置;房屋建筑工程进行主体、装饰施工时,应在楼层周边设置雾状喷淋装置。高度50米以下建筑物,设置不少于1道雾状喷淋装置。高度50米以上的建筑物,应设置不少于2道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米。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围挡顶部应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米。施工现场每500m施工路段一般应设置一个移动式雾炮。

第二十一条 土石方开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作业时,基坑周边设置雾状喷淋装置,喷头水平间隔不大于5米,设置于临边防护架体上。对于基坑周边固定喷淋装置无法覆盖的中心区域,应增设移动式雾炮。

第二十二条 道路硬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场内主要施工道路应进行硬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区域与社会通行道路有交叉的通道和出场车辆固定冲洗点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临时硬化。进行基坑开挖作业时,使用期超过3个月的马道,应进行硬化。

第二十三条 封闭运渣

楼层建筑垃圾应装袋运输或设置密闭垂直清运通道,不得高空抛撒建渣,做到工完场清,确保作业现场整洁有序。

第二十四条 在线监测

主管部门有在线监测要求的项目,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视频监测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冲洗区域。未达到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条件的建设工地,应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测设备,视频监测范围应覆盖出入口冲洗区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新工厂业主方建筑施工及设备安装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对施工方、监理方、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的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

第三条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新建项目、扩建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人员。

第二章 施工手续办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安全资质,办理施工手续需提供安全资质、营业执照、施工作业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条 施工前需签订施工安全合约书,施工安全合约书由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名或法人受权人员签名。

第六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按工程合同金额的5%比例交施工安全保证金,作为施工期间发生突发事件时的应急支付金。

第七条 施工单位需办理临时用电、高空作业、临时动申请,取得批准证后,才能进行相对应的施工作业。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施工前需接受广州日美达安全管理部门安全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施工作业资格证,才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第九条 施工单位需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年检证件及特殊操作人员操作证,设备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项目所在部门负责审查承包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安全保障条件进行确认,并签订施工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一条 总务科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交办理施工手续的相关资料,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合约书。

第十二条 总务科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按公司安全制度对施工单位及人员进行处罚,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总务科负责施工单位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确认,设备设施经总务科确认合格后才能进入施工现场,未经总务科确认的设备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四条 公司项目部门对本部门施工现场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及时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和监督整改。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每天需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对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违章行为及时纠正,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的权利,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施工监理单位工作。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好施工期间安全的全过程,指定现场施工安全员,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方位安全监督管理,每天必少于两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填写检查记录表,对存在安全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及时进行整改,并在班前班后召开施工作业安全会议。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由政府部门认可的相应安全管理资格证。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无损坏,及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穿戴负责。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临时电源管理:

1、临时电源控制柜、配线、发电机等,应使用电气试验无问题、无劣化和破损的产品,产品有合格证;

2、施工现场必须配置专职的电工,电工必须持有效的电工操作证,电工负责施工现场通电、断电、接线等,及对配电柜(箱)实施上锁管理;

3、电柜内必须配置单线接线图(配电系统),电箱、电柜必须装漏电保护装置,每一分路应安装与负荷相一致的熔断器;

4、为了防范触电,要有提示[注意高压电]、[用电危险]等标志,明确管理责任人及联络方法;

5、临时线须架空安装或沿地面敷设应有防止线路受外力损坏的保护措施,电源线连接可靠,电源线无驳接或绝缘无破损;

6、电源线严禁在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

第二十条 临时动火管理(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证):

1、动火作业时需带好防护遮光眼镜,皮手套等保护用具;

2、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好灭火器材等灭火工具;

3、动火作业区附近不可放置易燃物、可燃物、爆炸物品等;

4、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防止向下燃烧的措施;

5、焊接、切割装入易燃性的液体和气体的容器和配管时要事完全清除内部杂物;

6、未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禁止动火作业。

第二十一条 高空作业(取得高空作业许可证):

1、2米以上的作业为高空作业,高空作业要正确佩戴带安全头盔(在安全有效期内)和安全带,安全带扣必须在高处稳固位置或设有固定的安全生产命线,禁止扣在梯子或不固定的位置;

2、在高空作业时原则设置安全可靠的作业面,当不能设置作业面时,要设安全网;

3、不得在高处放置材料、工具等,及禁止向上或向下抛物品;

4、高空作业时禁止在强风下作业(10分钟的平均风速在每秒10米以上时);

5、作业人员必须取得高空作业许可证才能进行高空作业,未取得高空作业许可证禁止高空作业;作业时必须穿软底鞋,禁止穿硬底鞋;

6、脚手架安全可靠,轮子必须带有效刹车装置及脚手架必须有1.05m高防护栏;

7、作业人员禁止站在高空作业下面,及禁止站在脚手架上移动脚手架;

8、使用金属梯或其它梯完好无损,及梯子有防滑包脚;

9、禁止在天花板上作业时仰头向上作业及二人同时登高作业;

10、禁止在不平坦、不坚实的地方、脚手架上和高空等有坠落危险的地方端部使用高凳;

11、施工使用的吊机和升降机要符合国家安全使用规定。

第17篇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处罚措施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针对各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每日对现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现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分包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4、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安全员负责,专职安全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安全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器材管理:

(1)不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分包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总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总包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总包单位安全环境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1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每次发现罚款1000元,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安全环境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不定期进行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措施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并处以罚款: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罚款5000元;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罚款1000元;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要求立即整改;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罚款2000元;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每项处以200元罚款;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罚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罚款5000元;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对责任管理人员处以500元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0元;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

中国商飞北研中心结构强度与复合材料综合实验室

及数字计算与仿真实验室建设项目

2023年  7  月  1  日

第18篇 装饰工程安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 工 安 全 守 则

1、未带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2、工地设定指定吸烟处,其它区域严禁吸烟。

3、工地严禁烧火取暖,油漆等易燃物要远离火源。

4、工地施工动工前,配电箱一定要有漏电保护装置,机具用电必须配插头、插座,否则不得动工。

5、严禁穿拖鞋上班,严禁长发者、带手套者操作机械设备,设备用毕要切断电源。

6、射钉枪应上好专用防护罩,操作时带好防护用具,严禁对人射击。

7、施工现场的刀、斧、锯等工具,应放在工具箱内。

8、严禁把东西放置在窗台、阳台上,严禁从窗口往外丢东西,以防坠物伤人。

9、施工中采用的梯子、高凳要牢固。吊顶作业时,不得垫高使用梯子和高凳。

10、宽度≥600mm的吊顶和重量≥2公斤的吊灯,吊柜要用合格的膨胀镙丝加固。

11、不得擅自改动煤气、液化气、建筑物主下水管道等。

1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改动房屋结构。

13、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并按规范操作规程。

14、施工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随时做防火、防盗等工作。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制 度

1、施工工地现场文明施工事关企业形象,每一个员工都要从我做起,遵守各项管理制度。

2、工地现场显著位置悬挂《施工安全守则》《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3、上岗者需持证上岗,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流程、工艺质量和材料规范要求施工,确保施工质量优良,进度符合要求。

4、上岗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条例》,严禁违章操作和违章指挥。

5、现场原材料必须分门别类码放整齐,专人下料,合理用材提高材料利用率。

6、搞好现场文明卫生工作,严禁有非施工垃圾存在。每天必须清扫施工现场。

7、施工过程中注意对成品的保护。

8、施工现场严禁赌博;严禁打架斗殴;严禁私拿他人财物。

9、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要保持卫生间干净整洁。

第19篇 施工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监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实施监理的各施工项目。

三、依据

本制度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四、目标

监督工程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实现国家电力公司规定的安全目标(《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五、监理职责及工作内容

1、项目总监理师在编制“监理规划”时,要明确安全监理的内容,对安全监理的目标、措施、计划、职责以及工作程序等要提出明确要求。

2、项目总监理师负责建立项目安全监理运行机制,并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全面责任。

3、项目监理部安全监理工程师要依据监理合同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范围和批准的项目“监理规划”,编制“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监理细则”,经项目总监理师批准后,具体实施。

4、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工作,实施对施工单位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监督和控制: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计划、措施和工作程序,并审核其安监机构和文明施工组织机构是否建立和健全。

(2)审核施工单位的“四证”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要求以及其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

(3)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技术方案和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和可行。

(4)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对危险性作业项目和特殊作业区域,应要求施工单位按规定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无作业票严禁施工,同时要监督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持证上岗。

(5)监督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交底工作,并抽查其交底记录。

(6)审查施工单位在冬季、雨季及大风等特殊气候条件下施工时,是否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应重点监督实施。

(7)审查施工单位大、中型起重机械是否具有有效的准用证、安装(拆除)证、操作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并监督检查其安装、使用、维护和拆卸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

(8)检查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和大修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9)审查工程设计单位设计体系是否履行安全职责。

(10)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审批单位

工程开工报告。

(11)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及各专业在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并对重大问题跟踪控制。

(12)对工程项目间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和移交生产时所应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要严格控制,凡未经监理签证认可的工序不得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13)监督施工单位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14)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包括第一次工地安全会议,例行现场安全会议,安全分析会议、安全专题会议等),明确施工现场和环境管理的任务、责任和工作程序(第一次工地安全会议)以及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凡上述审查(审核)项目中有关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内容和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或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均不得批准开工(或停止施工)并责令整改和督促落实。

六、安全检查

1、安全监理师要深入现场,巡检施工单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并作出记录。同时重点检查:

(1)施工单位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2)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三宝”使用情况。。

(3) 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机械的堆(停)放是否合理有

序,是否符合安全防火标准及消防器材到位情况。

(4)施工单位防暑、防寒、防冻、防风、防汛和防雷电、防坍塌、防高空坠落等的组织预防措施情况。

(5)施工现场环境状况及施工单位对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等各种污染源的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6)施工单位的安全台帐和安全原始记录。

2、组织安全大检查

(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至少每月一次,由项目总监理师亲自主持,有关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

(2)安全大检查主要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事故防控措施为主,同时查环境管理措施的落实和实施状况。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事故隐患,要填写“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必要时发“停工整改通知单”)经总监理师批准后,送相关单位领导签收,要求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对其整改结果跟踪检查。

(4)对施工单位和项目工程进行的安全大检查的检查结果,应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并发检查纪要通报各有关单位。7. 事故处理

七、项目监理部参加现场人身重伤以上和重大机械、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和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事故和事故原因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

八、监理人员的权力

在现场安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可行使以下权力:

1、监督检查权

有权对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有权制止和处置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2、责令整改权

对施工单位在现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监督。

3、停工/复工权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时,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在有关方面研究处理和施工单位采取整改措施后再行施工。

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工程可暂不批准开工。

对经安全监理工程师验收、确认,安全整改措施已经落实或危险隐患已经排除的,可准予开/复工,开/复工令由项目总监理师签署。

4、经济奖罚权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安全事故频出,而又整改不力或整改无效的施工单位,有权暂停拨付施工工程款、罚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对于现场安全与环境管理效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由项目总监理师签署意见,建议顾客予以奖励。

5、 调解仲裁权

对于各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由于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产生的摩擦和纠纷,有权进行调解和仲裁。

6、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九、要求备案的资料

项目监理部应将施工单位以下有关安全施工的文件、证件等资料备案,以待查验。

1、施工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项目和重大起重、运输作业以及危险性作业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

3、施工单位及专职安监人员的各种有关安全的资质证件,特殊工种资质证件以及大中型施工机械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

4、项目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施工单位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5、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消防安全保证体系、施工机械安全保证体系等文件和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十、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督促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负责编制安全监理制度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

2、审查施工单位使用于本工程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

3、审查施工单位对于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程序。

4、协助审查施工单位对于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工种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5、参加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协调会议,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6、负责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运行应具备文明施工条件的监理签证工作。

7、协助项目单位组织安全大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8、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做好与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联络,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10、参加施工单位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其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1、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事故预防措施,防止事故隐患和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20篇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

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机构和专职人员,制定施工现场消防方案,定期研究消防工作中的问题,领导现场防火保卫组,对现场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教育现场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消防组织,设立防火小组和消防小分队,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微派建筑

2、编制防火技术措施,现场用火严格执行申请和看火制度。

3、按要求配置消防灭火器材和设施,并合理布置(如消防高压水泵、消火栓、消防水龙头等)。消防器材要设明显标志,周围不能堆放物品,并且要经常检查,设专人负责,各种消防器材不准随便挪用,保持常备有效。

4、按施工平面布置做好临时消防龙头和消防水池、防火砂池。并时刻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5、现场禁止使用明火,动火作业必须履行专职安全员审批制度。

6、工作区和生活区的照明、动力电路皆由专业电工按规定架设,任何人不得乱拉电线,使用电饭煲、电炉等电器。

7、材料保管:对储存物品进行火灾危险性的分类并分开存放,各种气瓶等危险品应单独设库存放。

8、木工作业防火:采用阻燃材料搭设,电气设备应密封或采用防爆型,防止电线短路。用电设备过载运行,严禁在作业场所吸烟生火;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9、电、气焊作业:电、焊机棚要有专人管理,焊割作业区与气瓶距离,与易燃易爆物品距离,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距离都应大于安全规定距离,焊割设备上的安全附件要保证完整有效,作业前应有书面防火交底,作业时备有灭火器材,作业后清理燃物,切断电源、气源。

10、涂喷漆作业防火:保证场所通风良好;禁止焊割作业同时或同部位上下交叉进行;浸有涂料稀释剂的破布、棉纱、手套和工作服等应及时清除,防止堆放生热自燃。

11、大型施工机械停放场、加油站远离生活区,设专人进行防火安全管理,消防器材按规定配备齐全。

12、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消防领导小组,明确任命各部门防火责任人,各司其职。实行逐级消防责任制并检查执行,处理隐患,奖罚分明。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汇编(20篇范文)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公有的劳动保护立法和各项安全技术标准为依据,根据公司年度施工生产的任务,各项工程施工的特点确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针对安全生产检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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