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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安全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0

作业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安全制度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它如同一盏明灯,照亮了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风险,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有效的安全制度能够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降低生产事故,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行,同时也是对员工生命财产的尊重和保护。它不仅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也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品牌形象。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盖多个层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各项工作的安全操作步骤,确保员工在执行任务时遵循正确流程。

2. 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制定出快速响应的措施,以减少损失。

3. 安全培训制度: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素养。

4. 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注意事项

在制定和执行安全制度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制度应清晰易懂,避免过于专业或复杂的术语,确保所有员工都能理解并遵守。

2. 制度需定期更新,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技术变化。

3. 强调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要严肃处理,以示警戒。

4. 制度执行过程中,要注重人性化管理,兼顾员工的合理需求。

每项制度都应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和考核机制,以确保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只有这样,安全制度才能真正成为企业安全的守护者,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作业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大唐国际宾川老鹰岩并网光伏电站项目。

二、重大危险作业分类

1、包括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立体交叉等施工项目。

2、重要临时设施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施工供、用电,施工供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放射源存放库和锅炉库房等。

3、重要施工工序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大型起重机械拆装、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试验,大型电机干燥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重要转动机械试运,高边坡开挖,大体积砼浇筑,滑模施工,基坑开挖放炮,洞室开挖中遇断层、破碎带的处理等。

4、特殊作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下)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高压线路施工,进入高压带电区、已带电运行电缆沟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5、节性施工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项目: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冻,防煤气中毒等。

三、审批程序 云南大唐国际宾川老鹰岩并网光伏电站 epc 总承包项目部

1、施工单位根据重大危险作业分类及有关规定编制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根据项目施工的特点说明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下的预防及应急措施。

2、重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须经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单位审批,报安委会备案,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重大危险作业实施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3、安委会办公室对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制度的审批及执行情况进行协调、监督检查。安委会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组织对特别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咨询、评估等,以指导工程施工。

4、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审批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好交底记录后方可允许开工,无措施和未交底的项目严禁施工。在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福建仙游抽水蓄能有限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作业过程中需变更措施和方案的,必须按原程序审批,重新交底,并进行书面签证。

第2篇 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工作,现特制定井下爆破作业及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井下所有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二)爆破器材、引爆雷管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

(三)必须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制度,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对爆破地点及附近20米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在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并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m3瓦斯浓度达到2.0%以上)时进行爆破作业;

(四)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由带班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

(五)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雷管。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六)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发爆器由通风区负责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器链接和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七)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突水预兆情况下进行爆破作业;

(八)必须使用水炮泥和炮泥封堵炮眼,严禁裸露爆破或明炮、糊炮,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要求;

(九)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十)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十一)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十二)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运煤的安全措施,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十三)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十四)爆破前由跟班队长负责向调度室汇报现场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调度室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填写“井下爆破专用记录本”),并汇报值班主任,经值班主任核准同意后下达准许爆破命令,严禁擅自爆破;

(十五)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同时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放炮眼异常时,不准爆破作业;

(十六)爆破前,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班组长负责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安全地点担任警戒工作,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选择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十七)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起爆;

(十八)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情况,详细排查有无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并根据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处理。

(十九)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尽量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班组长、爆破工交接清楚,下一班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爆破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二十)爆破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爆破工负责详细清点、记录,并立即按规定交回火药库,火药库值班人员要认真清点并做好记录。

二、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矿未设置井下爆破材料库,所有井下爆破材料均在地面火药库存放)

(一)爆破材料入库

1.每次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员必须验收登记,核对提料单数字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如有差异,必须及时汇报查出原因;

2.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存放在各自壁槽内,并使标签向外并标明日期,以便按进库先后顺序有序发放,不许积压。

(二)爆破材料保管

1.火药库保管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熟悉火工品的各项性能和三大规程规定,同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24小时值班制度;

2.火药库保管员在工作期间保管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同时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卡、物、资金、手持卡相符;

3.火药库库房(含爆炸材料发放室)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做好防火、防水、防盗、防鼠工作,保证通讯渠道畅通,确保设施完好,措施齐全,组织落实、使用方便,定期清扫库房内外,保持良好的卫生和工作环境;

4.爆炸物品必须分类摆放整齐,不得堆放杂物(包括爆炸物品包装物),库内严禁堆放易燃物品,严格禁止火源存在,并注意防潮,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5.炸药、雷管必须分库存放,并按生产日期先后分别存放,做到摆放整齐,严禁挤压碰撞、摩擦,严禁不同类型产品严禁同库存放,对过期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汇报;

6.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自爆和被盗,随时清理库区周围的杂草,严禁烟火,要有明显的标志牌,库内不准存放和使用铁质用具;

7.除保管员外,在库区外应设置保卫值班室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在库区内配备警犬,切实加强警戒保卫工作。

(三)爆破材料发放与清退

1.保管员在发放前要仔细核对使用单位和爆破员的身份证件,并亲自对爆破员发放火工品,在发放过程中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2.保管员每次发放前必须认真核实火工品领用审批单据,确保手续齐全,单据字迹清除工整、数据准确无误,并认真做好相关台账记录,并严格监督落实领取人员签字认可;

3.保管员在发放前要认真检查所发放火工品,严禁发放含水分超过百分之五和硬质的不能用手搓松的炸药,同时产地类型不同的炸药、雷管禁止一次发放;

4.凡发放的雷管,必须经过逐个电阻测试和编号,测试不通和无编号雷管严禁发放,并单另存放做好记录,按规定及时汇报处理;

5.生产班组需领用的炸药、雷管等放炮器材,必须由班组长开取领料单,经队组负责人和矿有关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允许发放,由经过培训的放炮员到库房领取炸药、雷管,用炸药箱当着保管员分别装好上锁后运到井下工作面,当班未用完的必须在出井时立即退库,退还火工品必须有放炮员、安全员、队组负责人签字认可实际使用量和退回量。严禁任何人无据领用和发放火工品,严禁将炸药、雷管带回宿舍,严禁个人保管炸药、雷管。

(四)爆破材料运送

1.炸药、雷管在地面或井下运送途中,严禁重压和敲击,禁止吸烟,禁止携带一切点火物品,不准与带电物体、缆线相接触;

2.领取到火工品后应直接运送至指定工作地点,严禁途中无故逗留;

3.爆破员在运送过程中,携带炸药箱人员严禁与携带雷管人员同行,同时不能与除护送人员以外人员同行,与其他人员至少保持20米的安全距离;

4.要保证炸药箱、雷管箱完好无损,在运送途中要锁好炸药箱、雷管箱,严禁中途打开;

5.在罐笼内运送爆炸材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①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单独运送;

②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③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且放置稳定不得滑动;

④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内,除爆破工及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⑤运送炸药、雷管时,罐笼升降速度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爆炸材料不得超过4m/s,且在启动和停止时要保证罐笼平稳;

⑥接班等人员下井密集时间段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第3篇 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考试题

1、特殊作业是指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3、易燃易爆场所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类区域的场所。

4、受限空间指(),(),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5、受限空间作业指()或()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

6、盲板抽堵作业指在设备、管道上()和()盲板的作业。

7、高处作业指在距坠落基准面()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8、坠落基准面指坠落处()的水平面。

9、坠落高度作业高度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

10、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及以上。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

11、带电高处作业指采取()或()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12、吊装作业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的作业过程。

13、临时用电指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用电。

14、动土作业指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产生影响的作业。

15、断路作业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的作业。

16、安全作业证的区分:有分级的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根据特殊作业的等级以()加以区分。

17、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办理要求()审核,()、()会签。

18、需要三人及以上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时,作业证的办理需由()、()、总工程师审批。

19、高处作业还包括在坡度大于()的斜坡上面实施的高处作业。

20、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21、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作业点、一个作业周期内()一张《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22、安全作业证严禁随意涂改和转让、严禁变更()、扩大使用范围、转移作业部位或异地使用。

23、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有效期限,以及作业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或工艺条件改变时,应()安全作业证。

2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5、《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严禁超过()。

26、其他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为()。

27、安全作业证应至少保存()。

28、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动火点所在车间(监火)保存,第二联()持有,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29、受限空间证的持有保存:第一联由()保存,第二联由监护人保存,第三联由安环部存档。

30、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并在安全作业证中标明或列出,作业人(监护人)逐项签字确认。

31、特殊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教育完成后,()在作业证上签字确认。

32、特殊作业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和经验、教训。

33、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

c)对作业现场的()进行交底;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

e)夜间作业的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34、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和电源开关。

3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生产单位(项目所在单位)应()。

36、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参与相应作业。

37、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以上专人替代监护,并在作业证上注明时间人员。

38、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必须办理作业(),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39、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或()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40、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1、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无论是作业单位还是生产单位先发现,必须立即(),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

42、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

43、生产单位应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

44、安全作业证的审批应由()、作业人、监护人、审核、会签及审批人顺序签字。

45、安全作业证持有人应()作业证。

46、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如环境复杂和非行政工作时间),动火作业应()。固定动火区获取由消防队划定并悬挂固定动火区牌。

47、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8、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9、特殊动火作业:在()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0、重大危险源范围内动火作业按()(甲醇罐区、lng罐区、液氨库、硝酸铵库区)办理。

51、动火作业应有(),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5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露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

53、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5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5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

5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严禁超过()%。

5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8、铁路沿线()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有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

5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之间距严禁小于(),二者与作业地点间距严禁小于(),并应设置防晒设施。

60、作业完毕应(),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1、五级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

62、特殊动火作业要求在符合6.2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生产车间应预先通知()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d)应在()下进行作业;

e)应保持作业现场()。

63、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要求如下:

a)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

b)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范围内进行动火分析;

c)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

d)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

e)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用品()。

6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大于4%的物质有:一氧化碳、甲烷)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体积分数)(常用的爆炸下限小于4%的物质有:氢、二硫化碳、乙炔、苯、甲苯、乙醇、汽油、煤油)

65、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绝,要求如下:

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b)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

c)受限空间内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6、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并达到如下要求:氧含量为()%,富氧环境下严禁大于23.5%。

67、应保持受限空间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

a)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

b)必要时,应采用风机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

68、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a)作业前()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严禁超过60min;

b)监测点应有(),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c)分析仪器应在()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d)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7.5中规定的个体();

e)作业中应随身携带有(),如报警仪发出报警,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f)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g)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

h)作业中断时间超过()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69、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a)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佩戴(),必要时应拴带救生绳;

b)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7.2要求的,应穿()及(),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防爆工具;

c)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护品;

d)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等防噪声护具;

e)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眼罩等防尘护具;

f)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佩戴通讯设备等防护措施;

g)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必要时采取供暖、佩戴通讯设备等措施。

70、照明及用电安全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或等于();

b)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71、作业监护要求如下:

a)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作业期间监护人员严禁离开;

b)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

72、受限空间作业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

a)受限空间外应设置(),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b)受限空间()应保持畅通;

c)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

d)作业人员严禁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严禁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严禁摘下();严禁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气割(焊)工器具带出;

e)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作业方式;

f)作业结束后,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g)最长作业时限严禁超过(24h),特殊情况超过时限的应办理作业()手续。

7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作业人员不得超过(),确需两人以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必须由公司主管生产、安全的副总经理现场落实安全措施后签字,特别批准。

74、盲板抽堵作业时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75、盲板抽堵作业时应对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施救措施。

76、应根据管道内()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77、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78、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并设专人确认、监护。

7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gb∕t11651-2008《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选用(隔离式防毒面具),高处作业必须系()。

80、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内严禁有动火作业。

81、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的措施。

82、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措施。

83、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的盲板抽堵作业。

84、盲板抽堵作业结束,由()和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85、高处作业按作业高度h分为四个区段:2 m ≤ h≤5 m;5 m < h ≤15 m;();h > 30 m。

86、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分为11种:

a)阵风风力()级(风速8.0m/s)以上;

b)gb/t 4200-2008《高温作业分级》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即33℃以上工作()分钟和29℃-30℃工作()分钟的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

f)作业场所()或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1的规定:

表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10

35

63-110

220

330

500

距离/m

1.7

2.0

2.5

4.0

5.0

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它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

i)gb 3869-8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ⅲ级体力劳动: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7310.2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相当于重强度劳动。);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87、高处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gb 6095-2009《安全带》要求的()。

88、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或穿均压服。

89、ⅳ级高处作业(30m以上)宜配备()工具。

90、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严禁在作业处()。

91、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2022《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2、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

93、在临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岗位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94、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95、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严禁持物,严禁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作业使用工具过程中必须采取工具的防滑脱措施,防止板子、铁锤等失去控制。

96、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严禁上下垂直作业,如果确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

97、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98、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

99、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严禁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100、在进行5)范围内禁止人员进入作业区

101、吊装作业吊装质量小于()的吊装作业可不办理《吊装证》。

102、吊装高度大于()需升级管理。

103、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5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机动部审批。(应将吊装方案与填好的《吊装证》一并报机动部批准)

104、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2894-2008《安全标示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

105、严禁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200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106、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107、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严禁()作业。

108、吊装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

109、吊装作业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

110、吊装作业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严禁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11、吊装作业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方可正式吊装。

112、吊装作业指挥人员应佩戴(),并按gb 5082-19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13、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严禁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d)下放吊物时,严禁();严禁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严禁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严禁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严禁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

114、司索人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

b)严禁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严禁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严禁解开();

f)9.2.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严禁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

115、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

116、吊装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

117、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严禁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6.4.2要求。

118、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严禁接入电网。

119、动力和照明线路应()。

120、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并加挂安全警示标牌。

121、临时用电应设置(),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2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

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的绝缘导线;

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严禁(),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2.5 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 m;

e)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严禁小于(),穿越公路时应加设标志;

f)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g)行灯电压严禁超过(),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严禁超过12v;

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

123、临时用电单位严禁擅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

124、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特殊情况严禁超过一个月。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

125、动土作业前,应检查工具、()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6、动土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夜间应悬挂警示灯。

127、动土作业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128、动土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29、挖掘坑、槽、井、沟等动土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挖掘土方应()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0.8 m处,挖出的泥土严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

b)严禁在土壁上()攀登;

c)严禁在坑、槽、井、沟()站立、行走;

d)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并采取相应措施;

e)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f)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g)严禁在坑、槽、井、沟内()。

130、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严禁进入机械();深度大于2m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 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131、动土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作业现场。

132、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33、动土作业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

134、断路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会同保卫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它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要求。

135、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等交通警示设施。

136、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 h、夜间不超过1 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37、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采用安全电压;

b)设置高度应离地面(),不低于1.0 m;

c)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应能发出至少自()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38、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并报告保卫部恢复交通。

139、特殊作业未办理作业证、未卸压排放置换加盲板隔离或断电进行检修作业、动火作业前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进入受限空间未进行氧含量、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分析,按()处理。

140、特殊作业前未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

141、特殊作业前作业单位未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并使之符合要求,每项考核责任人50元。

142、特殊作业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未正确佩戴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的,按公司原有规定考核。

143、特殊作业生产单位未对作业单位的作业项目(),在作业票上签字确认的,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

144、特殊作业安全作业证持有人未()作业证的,每项考核持有人50元。

第4篇 特种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证件进行复审,确保特种作业证件在有效期内。

3、特种作业人员在我公司包括电工、焊工、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工、锅炉分析工、电梯工、行车吊装工、危险化学品充装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工。

4、各生产单位特种作业实行安全属地检查管理。

5、分厂设备处对焊工、行车吊装工、吊车吊装工、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工作业进行安全施工检查;生产处对压力容器操作工、锅炉工、锅炉分析工作业进行检查;安全处对危险化学品充装、电工作业进行检查。

6、培训中心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的资格证。

7、外来特种作业人员来厂作业,属地单位要严格进行安全审查和检查管理。

8、特种作业的特种设备要经上级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保证安全有效,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5篇 餐饮部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公司内燃气的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条 管道燃气用户需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章

设施与器具管理

第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燃气设施的所在地、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安全警示标志。

第五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未经批准开挖沟渠、挖坑取土;

(四)未经批准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未经批准动用明火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燃气器具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

第八条 报废的燃气钢瓶应当进行破坏性处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条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十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 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批准或者核准时,程序必须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十二条 抢险抢修人员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家以外的储气厂、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储配站、调压站、各种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总称。

(四)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调器和燃气计量器等器具。

(五)燃气供应站点,是指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燃气车辆加气站等。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____年_月_日起施行。

第6篇 爆破作业安全教育制度

一、应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二、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三、对从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作业。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七、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必须对新上岗的工人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2、项目部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多样化的安全培训,理化结合实际,视频结合现实,以提高员的岗位技能水平,新上岗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3、新进作业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8小时的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2个月,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八、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持之以恒的工作,所有人员必须每年、每月、每天都要不断的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

第7篇 断路作业安全制度

第一章定义及范围

第一条厂区断路作业:厂区(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二条厂区断路作业包括生产区域和生活区域由企业组织实施的。

第三条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断路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二章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第四条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

第五条施工单位领导和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第六条开始断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档杆、断路标识。

第七条断路作业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警示红灯。

第八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巡检员,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公路的随时畅通。

第九条在断路施工作业期间,施工单位不得随意乱堆施工材料。

第十条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围栏、警告牌、警示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恢复交通。

第十一条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严禁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十二条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四条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断路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三章《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第十五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十〉。

第十六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交安办、消防队审批。由厂消防队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同施工单位一起逐项填写后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作业证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消防队留存一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8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基本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

1、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

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 审

1、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内容:

(1) 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 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 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

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第9篇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职业卫生主要包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煤尘、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对环境和操作人员造成的伤害。

3、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厂设备处负责生产设备设施跑、冒、滴、漏控制工作;分厂安环处负责煤尘、粉尘、废气、废渣、废水等污染控制治理工作;职工医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4、各单位加强生产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消除设备、工艺的跑、冒、滴、漏,使工作场所和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达到国家允许的范围内。

5、有煤尘、粉尘的作业岗位和场所,必须采用湿法操作和隔离法操作,保证喷淋装置完好,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护目镜,减少与尘毒物质的接触机会。

6、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岗位和场所配置自动在线监测仪,岗位人员加强监控,做好检测记录,发现问题,积极处理,并加强自然和机械通风排毒措施;岗位人员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7、各安全员负责对有毒有害岗位配备的防毒面具、氧呼吸器等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和检查维护。。

8、人力资源部培训中心必须对入厂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培训,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培训。

9、安全部门联系国家有资质机构按国家规定,定期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进行进行检测评价,根据检测结果制定控制治理措施,并于每年向安监部门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

10、各分厂设备处定期开展“无泄漏”达标验收工作;各分厂安环处定期开展“清洁文明”验收工作;采取设备、工艺技术等控制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职工创造良好工作环境。

11、各分厂安环处对全厂卫生设施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环保卫生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废气、废水排污治理工作,确保达标。

12、职工医院要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防护能力。

13、职工医院对新入厂的员工及岗位人员要进行严格体格检查,建立档案;人力资源部对职工医院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14、职工医院联系有资质机构对职业病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体检,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对于体检过程中发现的疑似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5、人力部门签订合同签时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进行告知。培训中心定期对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第10篇 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 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4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5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装卸、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被吊物体大于10t的。

2.2.6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7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8 设备检维修作业:公司生产检修中进行的各项检修活动。

2.2.9 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2.2.10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11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0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产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0内容与要求

4.1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1.1 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 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 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 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 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 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 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 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 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 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 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 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 动火作业

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3.1 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部门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部门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管理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 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部门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 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 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 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临时用电作业

4.4.1 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4.2 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并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4.3 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4.4 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否则不准接线。

4.4.5 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4.6 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护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5 高处作业

4.5.1 高处作业的相关定义

4.5.1.1 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5.1.2 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5.1.3 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时的温度。

4.5.1.4 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5.2 高处作业的分级

4.5.2.1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5.2.2 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5.2.3 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5.2.4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5.3 高处作业的分类

4.5.3.1 在阵风风力为 6级(风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5.3.2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5.3.3 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5.3.4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5.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5.3.6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5.3.7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5.3.8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9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1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3除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高处作业。

4.5.4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5.4.1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5.4.2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4.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4.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5.4.5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5.4.6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5.5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5.5.1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5.5.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5.5.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5.5.4 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作业。

4.5.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5.6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5.5.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5.5.8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6 起重吊装作业

4.6.1 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6.2 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6.2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6.3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6.4 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6.5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6.6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6.7 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6.8 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 35kv的距离≥4m。

4.6.8 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6.9 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6.10 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7动土作业

4.7.1动土作业的范围

4.7.1.1 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7.1.2 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7.1.3 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7.2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7.3 动土安全作业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审查批准。

4.7.4 车间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动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7.5 如动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8 断路作业

4.8.1 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8.2 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4.8.3 《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8.4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8.5 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8.6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行政办公室,恢复交通。

4.8.7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8.8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8.9 甲部门到乙部门作业,乙部门要向甲部门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部门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部门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4.9设备设施检修、维修作业

4.9.1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4.9.1.1车间设备管理员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2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3操作工应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及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4日常检查:设备科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5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设备科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4.9.1.6设备科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4.9.1.7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在接到设备科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返回设备科。

4.9.1.8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设备科后,设备科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署复查意见。

4.9.1.9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整改或组织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彻底者,按未整改对待,除加倍经济处罚外,还要拿出处理意见,并纳入年终考核。

4.9.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9.2.1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等)计划后,应对特种设备供方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4.9.2.2特种设备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核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给设备科。

4.9.2.3设备科收到资料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料入档。

4.9.2.4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核实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部门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4.9.2.5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或报检。

4.9.2.6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安全管理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4.9.2.7安全管理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9.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写报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安全管理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取证。

4.9.2.9设备科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4.9.2.10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作记录。

4.9.2.11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自检,如需校验,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于需外协校验的,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4.9.3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检修管理

4.9.3.1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所在部门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维修时,设备维修部门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设备所在部门、维修部门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需通过公司高层领导的审批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审查意见后方可进行。

4.9.3.2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并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4.9.3.3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9.3.4维修前的交出手续由设备所在部门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9.3.5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9.3.6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9.3.7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9.3.8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9.3.9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4.9.3.10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9.3.11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9.3.12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9.3.13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9.3.14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4.9.3.15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9.3.16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4.9.3.17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9.3.18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9.3.19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9.3.20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9.3.21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取情况。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9.3.22设备检修部门会同设备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9.3.23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科、安全管理部、设备维修部门各一份。

4.9.3.2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科负责管理。

4.9.5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4.9.5.1设备科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9.5.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在检验时使用部门应配合检测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9.5.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设备科,由设备科组织外协维修。

4.9.5.4设备科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部门有无相应资质。

4.9.5.5特种设备维修、维护部门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9.5.6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

4.10高温作业

4.10.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部门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4.10.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的要求。

4.10.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10.4安全管理部门及车间负责人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救治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情况严重时立即联系外界医疗单位。

4.10.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4.10.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4.10.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4.10.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10.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4.10.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4.10.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4.10.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4.10.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4.10.14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4.10.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4.11 抽堵盲板作业

4.11.1设备所属部门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安全管理部。设备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部门修改。

4.11.2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抽堵盲板证由设备所属部门车间主任初审,安全管理部终审,由当班主任持抽堵盲板许可证安排作业。

4.11.3各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作业前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4.11.4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主任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4.11.5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盲板应紧固好。

4.11.6当班主任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4.11.7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4.11.8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11.9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0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施工作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管理制度规定了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供用电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2005

洛阳华美电力有限公司宜阳光伏项目部相关管理制度。

3 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3.1 低压:

交流额定电压在lkv及以下的电压。

3.2 高压:

交流额定电压在lkv以上的电压。

3.3 接地:

设备的一部分为形成导电通路与大地的连接。

3.4 工作接地:

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和发电机中性点的接地。

3.5重复接地:

设备接地线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

3.6接地线:

连接设备金属结构和接地体的金属导体(包括连接螺栓、卡、扣等)。

4 职责

4.1 各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供用电管理负责。

4.2 监理对各单位安全用电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所有供用电系统都必须满足电力施工规范及安全用电管理的要求,布局有规范、完善的图纸,现场所有供电点应进行统一命名、编号,并在有变更时及时的标注或更新图纸。

5.2 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用电源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且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5.3 工程施工用电设计、变更、实施前,必须履行:施工申报、监理审核、业主批准程序;新投入供用电设施使用前,施工部门须提供检验报告,由监理及相关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施工备用发电机组的启用、较大负荷的增设应及时报告监理,必须经监理审核同意,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供用电管理制度,对现场及营地所有的供用电操作都必须由专职电工完成,电工须经过岗位技能培训并持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电工操作证上岗。

5.5 现场配电设备必须按规范设置,变压器安装的位置,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并悬挂“高压危险,请勿靠近”等警示、警告牌和标有设备参数、编号的标示牌;裸露的带电导体在有些作业可能触及时,必须设置安全遮拦或明显的警示标志。

5.6 所有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要求敷设,架空、电缆敷设均应考虑环境安全和合理、美观,施工规划要有前瞻性,相对长久布局,安全可靠、整齐划一,杜绝随意而定,严禁私拉乱接,对导线不准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导线。

5.7 低压配电屏的负荷开关必须安装容量匹配的保险丝,且保护罩和防雨设施完好,严禁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施工现场临时线路的配电设施必须按户外防雨配置,采用带漏电保护的开关控制用电设备或插座,一个负荷开关不允许控制多个移动用电设备,用电设备和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且接地(或零)电阻小于10欧姆。

5.8 各施工单位必须定期对本单位负责的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进行检查、试验和检修,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确保供电可靠性;对须进行防雷接地的设备设施其接地电阻要小于4欧姆,每年雷雨季前进行效验。

5.9 在检修作业中不准带电移动电气设备和修理电气设备;不准用同一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定期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5.10 在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1、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金属容器或钢筋网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5.11 潜水泵安全使用管理要求:

5.11.1 凡是有人作业的水域,原则上要求使用离心泵。

5.11.2 潜水泵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目观检测,严禁绝缘损坏的潜水泵(包括电源线)投入使用。

5.11.3 潜水泵投入使用时,进入相关水域必须穿绝缘雨靴。

5.11.4 潜水泵投入使用时,严禁人员在相关水域徒手或使用不绝缘的工具作业。

5.11.5 潜水泵运行时,严禁进行搬运潜水泵工作。

5.11.6 发现潜水泵运行异常时,必须先停电,后检查、处理。

5.12 电焊机安全使用要求:

5.12.1 电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必须穿戴好绝缘鞋、电焊手套,使用防护面罩。

5.12.2 电焊机二次线禁止裸露。

5.12.3 禁止雨天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室外作业。

6检查与考核

6.1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湖南中天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宜阳县赵堡镇20mwp分布式光伏项目监理部负责检查。

6.2 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按《安全、文明施工考核与奖励细则》、《合同文件》、《综合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12篇 干部带班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文件精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劳动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1、风险工点包保规定:极高度风险工点由项目部负责人包保,项目部班子成员轮流带班作业;高风险工点由项目部班子成员或部门领导、干部带班作业。

2、干部带班人员组织:

项目经理:彭昭华常务副经理:杨永峰 副经理:黄晓军

项目总工:吴长运安全总监:王宁超

工程部部长:付强及现场技术员安质部部长:李雷军及部员

物资部部长:赵国强及部员 计划合同部部长:李明章及部员

试验室主任:乔军峰及部员

3、干部现场检查次数:项目经理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常务副经理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副经理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次,项目总工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次,安全总监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5次,工程部长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7次,安质部长及部员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0次、计划合同部长及部员、试验室主任及试验员、物资部部长及部员每月现场检查不得少于6次,现场技术员及安全员必须每天现场进行督导。

4、每月28日前,由安全部编制下月领导及各部室下现场劳动安全检查值班表,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下发到所有下现场人员。

5、下现场人员严格按照排定的班次进行检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下现场时,必须提前与其他下现场人员协商调换,并通知值班领导,严禁私自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部长及部长级以上人员在班。

6、每月下现场值班完成情况,要在下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并在各作业点宣传栏进行公示,接收全体员工监督。

7、各领导、干部除过安质部编制的下现场劳动安全检查值班表外,要不定期对工地进行巡查,严格执行各自岗位职责,及时服务于现场,对现场发现或上报的问题及时解决,不得拖延,并及时提高自身安全知识的积累,能够很好的发现现场隐患,及时杜绝。

二、下现场值班人员职责

1、下现场人员必须掌握当天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天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下现场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三不放过”即发现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下现场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场所、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架子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5、下现场人员必须熟悉各时段上级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活动,并有针对近进行专项检查,专项宣传,要积极组织各级人员有效开展专项活动;

6、要注重季节性及专业性检查,及时召开例会分析、总结,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到位,形成闭环。

7、发生危及作业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停工、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项目值班领导汇报。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次下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以及对下一步的检查重点等,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下现场检查记录上如实填写本次现场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平齐铁路

电气化改造工程pqsg-1标段项目部

2022年3月1日

第13篇 施工及危险作业 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在检维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

3.职责

安全部门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业的风险控制和环境保护管理

4.1.1 对于大、中、小修和维修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每一项施工作业,安全环保科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填写《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清单》和《环境影响评价表》。认真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评价,制定消减措施,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

4.1.2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上报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4.1.3 施工单位对每一项施工作业必须组织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因素的辨识和评价,完成风险和环境评价报告,经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装置检维修安全管理内容

4.2.1装置检维修前,必须作好装置停工检维修的准备工作,成立检维修临时组织机构,对检维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组织机构中必须包含安全组,对检修全过程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总结,车间各检维修现场都必须派专人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4.2.2停工检维修项目应作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维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4.2.3负责检维修的人员应对所用的机具材料、设备零件及各种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进行认真的检查与配备,根据检维修任务布置检维修现场,保证各通道畅通,对于检查不合格的各种设备、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具等要进行修复或更换。

4.2.4 装置停工检维修必须制定停工、检维修、开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生产、技术和安全人员讨论后,生产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2.5 装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艺要求绘制出盲板图和盲板拆装表,盲板加装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确认后,方可进行检修。

4.2.6参加检维修的人员(包括外委项目的检修人员)在进入现场之前,检维修组织机构要召开动员会,对参加检维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风险和环境保护以及预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教育,并落实停工检维修的安全措施。

4.2.7 外委项目在签订检维修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对所承包检修项目的安全工作负全责,要求施工单位加强自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安全规定和本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环保科的统一监督检查

4.2.8对于检修的外委施工项目,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作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并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作好协调工作。

4.2.9装置停工由各车间按停工方案停工,确保安全停车。

4.2.10装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并按规定退出装置区,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性的物料的回收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排放标准,不允许任意排放。无火炬设施的带压易燃易爆气体的排空,要缓慢进行,逐渐减压,放空管线末端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2.11对盛装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的检修,在停工后,应进行彻底的蒸汽吹扫、氮气置换,使其内部不含有残渣、余气,取样分析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艺压力等级要求的盲板,使之与相连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盲板的拆装应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图进行,并作好明显标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4.2.12在停工吹扫过程中,应停止装置周围(150米以内)一切预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业。

4.2.13严禁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带油品的管线和容器,以防爆炸着火,而应该先用蒸汽(或氮气)将油品和油气吹扫干净后,再用氮气或压缩空气将存水吹扫干净。

4.2.14在停工检修时,罐、槽、塔、容器、管线等设备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其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所加的盲板,应挂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专人看管。

4.2.15对于进入设备内部检维修的项目,在打开设备人孔前,其内部温度、压力应降到常温、常压,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的放料阀、排空阀,待确认内部没有堵塞或残留物料时,方可进行,在打开人孔盖之前,切忌把螺丝全部松开,严防烫伤人员。

4.2.16对于含油污水系统的检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确实封死、盖严,装置区内的地坑、平台及设备、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爆炸着火。

4.2.17装置停工的注意事项:

4.2.17.1装置停工时,必须有一名领导在场与当班班长统一指挥停工,停工过程不宜过快,并注意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

4.2.17.2设备、管线吹扫必须制定流程和吹扫登记表,明确吹扫程序、吹扫时间和负责人,依次进行吹扫置换,防止遗漏或吹扫后又串进物料;

4.2.17.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发生爆炸、着火、中毒等事故,装置排放物料应在装置全部停车后,方可进行;

4.2.17.4凡是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必须同检修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现场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检修部位的名称及检修作业的内容;检修部位处理情况,包括处理时间、分析结果和分析时间,装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检修作业的环境及注意事项等,未经厂安全负责人交待和未经生产岗位班组长同意,检修人员不得进行检修工作。

4.2.18所有检修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检修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

4.2.19检修中的用火管理,严格执行化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4.2.20在检维修期间要加强保卫工作,经警队 24小时派专人值班巡逻,关键设备和要害部位的检修,要控制无关人员进入。

4.2.11在检维修期间要保证厂区内的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水压充足,各种消防器材完好备用。

4.2.12装置检修后,检修单位与本厂要有明确的交接程序,检修现场必须作到料净、场地清。

4.2.13开车前,安全质量部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装置的各项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并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

4.2.14检修后的压力容器、设备及管线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压、试漏,传动设备要进行单机试运,安全装置要进行调试复位,未经过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和连锁等不准投入使用。

4.2.1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闭设备和

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气体置换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安全环保科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4.3监督检查和考核

4.3.1各级安全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作业,有权制止并帮助拟定安全措施。

4.3.2要派专人在现场进行监督。作业不停,监督人员不能撤离。

4.3.3施工现场监督人员一般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3.3.1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具的穿戴情况;

4.3.3.2消防设施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3.3.3各种施工方案和作业票的实施情况;

4.3.3.4施工现场的交叉作业和外部环境的变化情况。

4.3.4现场监督人员有权制止施工过程中的“三违”行为,及时向上级汇报。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停止作业,再进行汇报。

4.3.5对各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安全质量部以定检和抽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4.3.5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给予处罚。性质恶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14篇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用火的种类及级别,确定了各级人员的权限和审批的程序,给出了安全用火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和各级用火的期限,并对审批人、安全监护人、动火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也适用于进入本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生产区、仓库区内的一切生产施工用火(不含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加热炉、电加热器);生活区民用瓦斯管线抢修施工用火;生产区外油品及系统管道的抢修、施工用火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本企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

3、用火种类

在规定区域内进行下列用火作业,均应按本标准办理用火手续。未取得合格《用火作业许可证》,严禁用火:

3.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2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3烧、烤、煨管、熬沥清、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3.4临时用电、使用不防爆电动工具和不防爆电器等。

3.5机动(电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3.6使用雷管、__等进行爆破作业。

4、用火分级

根据用火的危险程度,用火分为三级一点:特殊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和固定用火点。

4.1特殊用火为:

a)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与其连接的中间无阀门隔离的管线,一律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b)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时到第二天早8时之间的用火要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c)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般按特殊用火处理。

4.2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属一级动火

a)运行生产装置的防爆区域内;

b)运行生产装置通过非防爆区域油品、油气管线上;

c)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办公楼除外);

d)洗槽站、油台、油码头、油囤船等区域;

e)污水处理场、循环水场、工业下水及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沟、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f)木工房、喷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g)生产区内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场所。

4.3二级用火:

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属二级用火:

a)停工吹扫处理完、经化验采样分析合格并通过公司(分厂)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及其系统;

b)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c)从易燃易爆装置及系统处理后拆下来,且运到安全地点的生产设备和管道;

d)系统管网区非在用管线上的动火;

e)可燃物仓库、车库;

f)生产区内一级动火规定以外的区域。

4.4固定用火:

a)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

b)生产车间的维修间;

c)生产区内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5用火申请与审批

5.1工程施工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前与区域所属单位接洽,由区域所属单位根据本规定确定动火级别。一级用火由单位领导提前半天向上一级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

5.2审批权限

5.2.1直属车间特殊动火由公司安环处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公司安环处批准;二级单位特殊动火由二级厂主管领导批准,一级用火由二级厂安环科批准。

5.2.2二级用火由所在车间有《动火审批证》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5.2.3一、二级用火审批人员由各厂安全科提出名单,经厂主管安全厂长(经理)审查签名,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提名,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发《动火审批证》,审批人持证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

5.2.4固定用火审批人员由消防支队长指定防火部人员担任,报安环处备案。

5.3审批程序

5.3.1特殊动火的申请和审批

直属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安环处或总调度室提出申请,公司生产、机动、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安环处审查措施落实情况,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级车间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向二级厂安全部门或调度室提出申请,二级厂生产、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到现场研究动火方案,制订动火安全措施。由用火单位领导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单位领导签字,二级厂安全部门审查措施落实情况,由二级厂由二级厂级主管领导审查批。

5.3.2一级用火的申请和审批

用火单位的车间主任或副主任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填写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经车间领导现场检查确认后在许可证的申请用火栏签字;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相关单位领导会签栏签字;由用火审批人到现场通过全面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签字批准。

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用火,应由申请单位制定出书面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安环处审查批准,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按规定审批动火。

5.3.3二级用火的审批

由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指定用火项目负责人(车间技术人员),制订安全措施,填写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已逐项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

5.3.4固定用火的审批

由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领导向消防支队防火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消防支队防火部到现场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签字批准,并报公司安环处备案。消防支队要将固定用火点列入巡检内容。

5.3.5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区内施工用火,应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向区域所在单位提出用火申请(管辖权不明确的区域向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部门或安环处提出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安全管理人员)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并按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6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6.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6.2在正常生产的区域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准动火;凡能拆下来动火的,一定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律禁止。对“五一节、国庆节、元旦、春节等节假日中的用火,有专项安全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节假日前,由工程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安全、生产、机动部门检查确认,共同会签,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按一级用火管理程序办理。其它时间按正常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6.3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动火。

6.4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5装置进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离。

6.6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标准》;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油库等生产区域按照《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管理规定》执行。

6.7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7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安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况,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8审批人职责

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详细了解、检查用火的条件和部位及环境状况,审查安全措施确实可靠后方可签字批准。

9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9.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9.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9.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的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10用火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0.1用火监护人资格

用火监护人必须持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付突发事故的能力。

10.2用火监护人培训

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0.3用火监护人的职责

用火监护人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二、三联后,应认真看清用火作业许可证全文,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注意检查准备动火的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规定的用火部位是否一致,经复查无误后将第三联用火作业许可证交动火人;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监护人监火时佩带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不得离开现场。

10.4用火监护人的权限

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制止用火;异常情况发生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的,可以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1用火作业许可证

11.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随意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11.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员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员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3动火前的准备工作:调查动火现场,确定用火级别,落实安全措施,联系化验分析(化验分析:氧含量在20~22%内,爆炸试验不爆为合格)。

11.4每张用火作业许可证仅限一个动火点,安全措施应详细具体,书写要清楚,用词要准确。

11.5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后,按审批人意见进一步检查落实安全措施,经复查无误,方可将火票二、三联交给安全监护人,一联交给审批人保存,四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11.6用火作业许可证档: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包括特殊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审批的安全监督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用火单位存档。

11.7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12化验分析

12.1爆炸试验是指易燃气体与空气按一定比例混合,用电火花接触,看是否产生爆炸的模拟性试验。

12.2注意事项:

12.2.1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用火,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爆炸试验分析结果,必须由分析单位提出确切的书面报告,交委托单位。委托单位要将将分析数据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

12.2.2含氧量分析及爆炸试验合格,并不保证动火绝对安全,还取决于采样后条件(如隔离措施及环境等)是否变化,因此,申请及审批用火作业许可证人务必综合分析。

12.2.3生产期间独立系统(已清扫隔离的容器)分析结果2h内有效,作业中间隔两小时以上未动火或分析后超过两小时未动火作业则必须重新采样分析。

12.2.4停工检修的化验分析分两次进行,先做氧含量分析,待容器清扫工作完成后再做爆炸分析。与系统完全隔离且经过清扫后的容器设备分析结果检修期间内有效。

12.2.5气体分析样品必须保留24h,以备复查。

13采样

13.1委托采样单位的领导(或安全员)要带领化验员到现场,介绍现场情况(原工艺介质、置换吹扫介质、隔离盲板个数、位置、编号等),在采样过程中要始终陪同。

13.2采样点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3.2.1塔:采上、中、下三点,每点采样不少于一个。

13.2.2油罐:罐底人孔的对面及左右至少三个样。

13.2.3大瓦斯线:采动火点附近有代表性的样,选点不少于两个,每点采样一个以上。

13.3采样注意的事项:

13.3.1未经吹扫置换干净且未加盲板与系统隔离,不得采样。

13.3.2采样必须有两个化验员到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人具有从事爆炸分析的经验。

14用火界限的划分

14.1凡运行装置、罐区、系统管带等易燃易爆区的抢修、检修动火,一律由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

14.2系统管线的检修、抢修、维修、更新等动火,按相关文件之规定,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管线经过装置、罐区及系统管带时,由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到辖区单位会签,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双方各派一名安全监护人。

14.3新铺设管线,若经过装置,罐区系统管带时,由辖区单位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若经过未明确的炼油化工生产防火区内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安全监护人。

14.4在生产防火区以外的区域新建装置、油罐的工程动火,由工程主管部门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派出安全监护人;并由工程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监督,督促安全措施的落实。

14.5新建装置、油罐及系统管线的动火,由老管线所属单位办理火票,派出安全监护人。

14.6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及罐区的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用电手续,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15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持特种设备作业证的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管理。

3人员范围

3.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4相关规定

4.1 公司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4.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须到南沙区质监局办理聘用登记手续;

4.3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

4.4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4.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在职期间的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及相应的考核。

4.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分为入职前安全教育培训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4.7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按国家规范复审,复审合格后公司才可以办理续聘手续。

5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5.1 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5.2 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5.3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5.4 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6安全教育主要形式

6.1会议。

6.2阅读文件、简报、看图片。

6.3事故讨论。

6.4参加安全技术座谈。

6.5上课。

6.6事故现场会。

6.7 反事故演习。

6.8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6.9 培训后考核。

7要求

7.1教育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主题、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7.2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保存。每年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7.3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7.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再次参加安全培训:

7.4.1新的特种设备投用以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7.4.2对违章违规操作的员工,由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回岗工作。

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

作业安全制度汇编15篇

1、目的为了确保从事能源介质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设备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能源介质的使用、调配过程中作业人员。3、职责3.1生产科负责厂能源介质考核指标的制定、分解与考核,编制各类能源报表和能耗分析,以及全厂能源介质的使用情况的总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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