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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内容
医院检验科工作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工作流程管理:包括样本采集、送检、检验、报告发布等环节的标准化操作规程。
2. 质量控制: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实施内部和外部质量控制措施。
3. 设备管理:对检验设备的维护、校准、使用进行规定。
4. 人员培训与资质:规定员工的教育背景、培训要求及职业资格标准。
5. 安全卫生:强调实验室安全操作和环境卫生要求。
6. 信息管理:规范检验数据的记录、存储、传输和保密。
7. 应急处理:设定异常情况下的应对预案,如设备故障、标本污染等。
管理规范
1. 执行标准化操作程序,减少误差,提高工作效率。
2. 建立严格的质控体系,定期评估检验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3. 实施设备使用登记,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
4. 定期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检验技能和服务水平。
5. 维护良好的实验室环境,遵守生物安全和化学安全规定。
6. 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信息管理法规,确保数据安全。
7. 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对突发事件能迅速、有序地进行处理。
重要意义
医院检验科的工作制度对于:
1. 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准确的检验结果是临床诊断的重要依据。
2. 保障患者安全:规范的操作避免了潜在的风险和错误。
3. 提高团队协作: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流程有助于团队协同工作。
4. 促进持续改进:通过质量控制和反馈机制,推动科室不断优化服务。
规章制度
1. 每日开始工作前,进行设备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2. 样本采集需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染。
3. 实验室人员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4. 检验报告需双人核对后签发,确保结果准确无误。
5. 实行每日质控,每周一次全面质控,确保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6. 对于突发设备故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维修。
7. 定期开展安全卫生检查,确保实验室环境符合标准。
以上规章制度旨在建立高效、安全、可靠的检验服务,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院检验科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医院检验科工作制度范文
医院检验科工作制度
1.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上标明“急”字。体检范围内的检验单统一填写。
2.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日下午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随时做随时发出报告。
3.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室系统,必要时重新检查。发现检查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院外检验报告,应由主管检验师审签。
4.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二十四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5.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定量,建立质量控制制度。
6.积极配合医疗、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7.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硷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
8.随着临床工作的深入开展,接受非办公时间的急诊检验。
一、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上注明急字。
二、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
三、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签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院外检验报告,应由主任审签。
四、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二十四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五、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符合质控标准。
六、积极配合医疗、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凡新开展的检验项目要及时与使用科室取得联系。
七、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
第2篇 市人民医院检验科工作制度
人民医院检验科工作制度
一、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应注明急字。
二、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时,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如冷库藏)。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报告。
三、要认真核对检查项目,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全名后发出报告。检查项目有遗漏时应立即补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查项目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院外报告,应由科主任审核,由检验者签全名发出。
四、血液标本及其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24小时,骨髓玻片标本编号长期保存,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焚烧炉焚烧。
五、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试剂和标准液的浓度,核对仪器灵敏度,科主任或主管检验师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质量。
六、实行室内质量控制措施,做好室间质量控制,生化必须质控,以保证质量。
七、积极钻研,学习外地经验,配合医疗、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不断提高检验质量。
八、爱护一切检品、设备、器材、仪器、试剂、药品,对剧毒试剂、易燃、易爆物品、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九、参加值班及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试验,发血,以及认真核对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3篇 b医院检验科细菌室工作制度
1、保持细菌室内卫生,每天上、下班前打扫干净所用工作台、地面,并用250mg/l有效氯消毒两次,如有污染随时消毒,每天开窗通风二次。将用过的一次性物品放到指定的地点,再由卫生工人负责处理;用过的非一次性物品,
1、保持细菌室内卫生,每天上、下班前打扫干净所用工作台、地面,并用250mg/l有效氯消毒两次,如有污染随时消毒,每天开窗通风二次。将用过的一次性物品放到指定的地点,再由卫生工人负责处理;用过的非一次性物品,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后,再由卫生工人负责处理。
2、每天工作前将用过的物品用250mg/l有效氯消毒一次,擦净备用。并准备好当天所用的物品。
3、每天工作前后对无菌间先用100mg/l有效氯空气消毒一次,再用紫外线灯消毒30分钟。进出无菌间要更换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所换衣服、口罩、帽子要高压灭菌。
4、负责细菌培养、鉴定、药敏、院感、涂片检菌及各种培养基制备及无菌管制备等工作。
5、每天检查工作所用的试剂、培养基、无菌管等物品,防止缺少影响工作。
6、细菌培养、药敏实验要及时,特别是血培养要当日进行。
7、审核检验结果,对有疑问的结果要复查,同时及时维护仪器,检查试剂、标准、质控、标本等,发现问题立即解决,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8、按照要求做好室内、室间细菌质控,定期分析质控结果。
第4篇 医院检验科工作人员生物安全制度及防护措施
1.目的
保护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增强安全意识,落实管理责任;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每一实验室及成员。
3.内容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第二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和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行业标准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及国务院颁布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 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检验科工作人员生物安全保卫制度及防护措施。
3.1生物安全制度
3.1.1合理、科学设置和布局实验室。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物品、垃圾、装置和设备。安全门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临床医学实验室应通风透气、在通气不好的实验室要安装通气橱,通气设备指派人员负责(使用、维护),根据需要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并登记,签名。
3.1.2临床医学实验室窗户需具备钢丝网纱窗,以防外界“虫害”入侵,钢丝网纱窗的完整性,由各专业组长负责。
3.1.3临床医学实验室需要安装空气消毒机,每天两次消毒,做好使用情况记录。
3.1.4临床医学实验室应具有充分的消毒灭菌装置:高压灭菌装置、紫外线消毒装置、过滤消毒装置(生物安全柜)、液体消毒装置等,分子生物学室、细菌室、艾滋病实验室、病毒室等病原微生物密集、传染性强的实验室应具备上述所有设备每种设备由各专业组长负责维护、使用和记录。
3.1.5临床医学实验室需有淋浴设备:风淋、水淋,实验室人员在接触高传染性标本和培养物时,必须经过风淋或者水淋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并做好记录。
3.1.6临床医学实验室出入管理:非实验室人员应经负责人许可,采取防护措施才能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须脱下工作服、手套等,做好消毒清洁后才能出实验室。
3.1.7菌种、毒株、各种指标阳性标本出入制度:菌种和阳性标本应进行出入登记,如工作需要拿出实验室,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明,才能拿出实验室。
3.1.8标本运输、处理制度:所有能产生气溶胶进行播散的生物制品或标本,都应使用密封的离心管,并在盖紧的离心头或转头中进行。标本运输应装入不泄露、防破、密闭标本箱里运输。标本存放应专柜、密封保存。
3.1.9检验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生物安全的规章制度,违者,根据有关条例由生物安全小组成员共同讨论处罚意见。
3.1.10菌种、毒株、传染性强的标本、有害、有毒的化学药品,应实行专室专柜、双锁,两人管理,同时做好出入登记,违者重处。
3.1.11为了保证生物安全,科室应准备足够的工作服、隔离衣、防护面罩、鞋帽、手套。尤其是细菌室、分子生物室、病毒室、艾滋病室等生物因子密集的地方。
3.1.12各实验区应有明确的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的标识。
3.1.13实验室用电安全
3.1.13.1仪器用电:作为仪器维护措施的一部分,应进行年度的安全用电检查并建立档案记录。每年至少对所有电插座的接地和极性、电缆的完整性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记录在案。各专业组委派专人与电工共同完成。
3.1.13.2高压设备:为保证高压设备的安全,应由专业电工维护。
3.1.13.3地线:电器设备必须接地或用双层绝缘。电线、电源插座、插头必须完整无损。在潮湿环境的电器设备,要安装接地故障断流器。
3.1.1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3.1.14.1临床化学实验室存在有许多腐蚀性、毒性、易燃和不稳定试剂,属化学危险物品。实验室工作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向有关机构备案,并遵守相应管理规定。所有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都应有清晰标记。存放地点应通风透气,保管应双人、双锁、出入登记。
3.2临床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3.2.1为了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必须经过生物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每半年一次,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新近人员要进行单独培训。
3.2.2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实验室。参观实验室等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进入。
3.2.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工作服和手套等,要离开实验室,必须脱掉工作服和手套等,洗净双手,才能离开。
3.2.4禁止在工作区饮食、吸烟、处理隐形眼镜、化妆及储存食物。
3.2.5移液器禁止口吸标本。
3.2.6严格遵守锐器使用管理办法,防止锐器刺伤,如受锐器刺伤,按“医学生物实验室事故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3.2.7试管离心前,观察试管有无破裂,离心管套底有无缓冲垫,以避免离心时试管破裂,造成实验室污染。
3.2.8每天至少消毒一次工作台面,污染物质溅出后要及时消毒,具体方法参照“实验室消毒、灭菌措施”。
3.2.9所有培养物、废弃物在运出实验室之前必须进行灭活,如高压灭活。实验室设备在运出修理或维护前必须进行消毒,具体方法参照“实验室消毒、灭菌措施”。
3.2.10工作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尤其是hbv、hcv、hiv、tb等血源性和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对无免疫能力者,给与预防接种,并每人建立体检档案。
3.2.11要充分认识气溶胶对实验室的污染和对工作人员健康的危害,在标本离心、剧烈震荡、混匀、开启、放置过程中均可产生气溶胶,所有标本分离、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对强传染性的标本处理,工作人员需采取面部防护措施,如:目镜、口罩、面罩或其它防溅装置。
3.2.12可能接触潜在传染源、被污染的试验台表面或设备时,需带手套。戴手套不能接触“洁净”设施表面(如键盘、电话),也不宜到实验室外。
3.2.13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手应远离口、鼻、眼及其他粘膜,减少实验室感染的危险。
3.2.14人员暴露于病毒或其它感染性微生物时,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并记录,同时参照“医学生物实验室事故的应急程序”进行处理。
3.2.15强致病性微生物,如sars病毒、结核杆菌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参照“sars病毒、结核杆菌等强致病性病原菌标本检测的消毒灭菌及防护”。
第5篇 医院检验科检验工作制度二
医院检验科检验工作制度(二)
1.全科人员应自觉遵守组织纪律,上班后充分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
2.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上注明急字。
3.收到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
4.遵守《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进行规范化操作,认真做好每项检验工作。
5.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院外检验报告,应由主任审签。
6.特殊检验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24小时,一般标本检测后和用具一样立即消毒。
7.为保证检测质量,应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耐心听取医师和病人的意见,妥善处理。
8.建立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制度,开展室内质控,并积极参加室间的质量评价活动。
9.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和体检工作,配合临床,引进新技术,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更新。
10.做好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安全保卫、清洁卫生、试剂管理、仪器管理、输血管理、信息反馈、经济核算等制度,保持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6篇 卫生院传染性定点收治医院检验科室工作制度
(1)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参照检验科室的消毒隔离及防护制度,使用合格一次性用品,一次性用品用完后应及时处理和销毁。检验单发出前,需消毒处理。
(2)室内每天须进行一至两次地面和空气消毒或净化。污染的玻片、标本容器、吸管等应投入盛有消毒液的容器内浸泡一昼夜后,经煮沸或高压消毒再进行洗涤。
(3)无需保存的细菌标本,均需高压灭菌或煮沸灭菌,或用强有力的消毒液处理。
(4)被污染的试管、培养皿和其他玻璃器皿等,需经高压灭菌或煮沸后方可洗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