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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人员审查制度汇编(20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5

特种设备、人员审查制度

有哪些

特种设备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起重机、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这些都是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相应地,特种设备的人员审查制度涉及到的工种也多样,如设备操作员、维修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内容是什么

特种设备人员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培训资格:所有相关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掌握设备操作、维护及应急处理的知识和技能。

2. 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后,获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或管理证,证明其具备上岗资质。

3. 定期复审:证书有效期内需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和技能考核,确保人员能力与最新技术同步。

4. 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职责,强调安全意识和责任担当,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5.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操作或无证上岗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规范

该制度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同时结合行业标准和企业内部规定。审查流程应公正透明,确保所有环节的公平性。此外,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人员资质进行核查,保证特种设备操作和管理人员始终处于合格状态。

重要性

特种设备的人员审查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的基石。只有确保操作和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素质,才能有效预防设备故障,降低安全隐患。此外,严格的审查制度也有助于提升整个行业的服务质量,增强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信任。因此,企业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人员审查制度,这是对企业自身、员工乃至社会公共安全的基本责任。

特种设备、人员审查制度范文

第1篇 特种设备、人员审查制度

1、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项目文件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特种设备必须取得相应的检测合格证书,特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件,并保证证书有效。

3、特种设备进场前必须保证证件齐全、运行正常,否则不得进场,更不得参与施工活动。

4、特种设备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起重工、企业内机动车驾驶人员、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证书检审。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2篇 特种设备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我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单位档案管理体制

1、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安监部统一管理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2、本单位指定专人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工作,保管人必须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二、立卷归档制度

1、档案的收集:收集工作是建立在归档制度上的。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经过挑选,立卷,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保存。

2、归档范围:凡是本单位具有考查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使用证复印件、设计文件、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意和事故及处理记录;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停用、缓检的相关申请资料等。以及特种设备有关往来函件(含传真、电子邮件等)、照片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

3、归档时间:办理完毕的文件,按工作阶段性进行归档:

3、1、按年形成的文件,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3、2、凡是有法律效用的文件材料,一生效就归档。

3、3、凡是有机密性的文件,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3、4、特种设备电梯重大维修验收及年检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归档。

4、归档要求

4、1、材料完整齐全。

4、2、系统、条理、保持有机联系。凡是归档文件材料,均要按其不同特征组卷,尽量保持它的内在联系,区分它们不同的保存价值。文件分类准确、立卷合理。

4、3、立卷时,要求将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等统一立卷,不得分散。

4、4、在进行卷内文件排列时,要合理安排文件的先后秩序,按时间先后排列。对于同一事情的同一文件,应统一规定进行,比如:正件与附件,应正件在前,附件在后等。

4、5、由档案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加以指导,协助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旧档的组织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清册签字。

5、归档要求

5、1、编制立卷项目,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按有关条款归入卷内,便于次年立卷。

5、2、文件按时间顺序排列,最近的在最上面。

5、3、一台特种设备一个立卷,一个档案盒。

5、4、定时交档案室:文件量少的,一年交一次,次年上半年收集。文件量大的,一年交两次,次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

6、 记录档案文件材料须用碳素笔写。在无特殊情况下,须用a4纸。

三、档案管理工作

1、档案的管理:区分全宗,正确立档单位;分类,依据档案、来源、时间、内容、形式分成若干层次和类别;案卷排列并编制案卷目录。

2、档案保管:本单位设立专用文件库保存档案。

3、档案的鉴定:从档案的内容、来源、时间、可靠程序、名称鉴别、档案价值,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编制成表。

4、档案的销毁编制销毁清册;办理销毁手续,经总经理批准,方能销毁;销毁要有二人以上监销,并在清册上签字。

四、档案利用工作

1、凡需调阅档案,均须填写档案借阅单,依据借阅权限和档案密级,经有关领导签批后方能借阅。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借阅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借阅档案的名称、密级、借阅方式、数量、期限。

2、档案利用方式有:提供档案原件;提供档案复印件;提供文献索引资料。

3、依据国家统计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公司档案统计工作。

第3篇 风电场特种设备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国家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发电厂、风电场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1 发电厂、风电场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技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 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 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 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 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 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 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c 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 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 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 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 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发电厂、风电场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 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1 发电厂、风电场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技部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 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 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 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 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 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 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 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 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发电厂、风电场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 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 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 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 发电厂、风电场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技部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 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 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 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 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发电厂、风电场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属于发电厂、风电场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

a 驾驶人员需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培训,领取发电厂、风电场内部机动车操作证,方可驾驶车辆;

b 驾驶车辆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驾驶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坐,车厢内禁止载人;

c 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发电厂、风电场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发电厂、风电场)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 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4.9 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4.10 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维护管理

4.10.1 车辆归属部门必须贯彻执行《gb7258-87》国家标准中对于机动车辆“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做好行驶车辆的维修和计划大修理,以及初驶车辆保养的安全技术维护及其管理工作,保证发电厂、风电场所属各类各种车辆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10.2 车辆安全运行的维修技术管理,应当遵照发电厂、风电场发布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及《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贯彻实施。

4.10.3 对于不按国家与企业的有关规定、忽略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维护和实施,以致行驶车辆技术性能严重失控,频繁发生重大安全及车辆损坏事故时,必究车辆归属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

4.10.4 修理工在试刹车时,需凭车辆操作证在规定路段并派有监护人员方可试车。

4.10.5 车辆在修理期间,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使用或借出外用,一经发现必予严肃处理。

4.11 统筹组织安全活动及车辆检查

4.11.1 组织安全活动:

a 车辆归管及使用部门每年应当制订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编写有关宣传资料,及时组织所有车辆驾驶学习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交通安全知识。

b 定期了解、分析驾驶人员的思想状况和技术素质,帮助他们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每季活动一次,车队(班)每周活动一次,并作好记录;驾驶人员应当认真参加每周的安全日学习和车场安全活动,因公外出人员回场后必须补课,活动情况应有记录备查。

4.11.2 组织车辆检查:

a 出车前驾驶员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确认车况良好方可出车;行驶途中应当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一般故障,发现严重损坏机件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继续行驶;回场后应及时送修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b 车队(班)应随机抽查车辆的技术状态,抽查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c 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每季组织安全技术抽查一次,车队(班)每月普查一次,检查情况纳入部门和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记录在案。

5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5.1 发电厂、风电场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由工具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工具部门应对内部拥有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做到帐、卡、物相符合。属于专人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由个人持卡负责保管:公用的,由各部门的库房或专人立卡负责管理。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包括手持操作的电钻、冲击钻、电锤、电吹风、电熨斗、电动剪及电动砂轮等。

5.2 外购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择优选购经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产品,并应根据使用场所的需要,同时考虑配备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

5.3 专人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在对该电具进行检查,确认电具绝缘安全可靠后才能使用。凡借用公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须办理登记手续,每次出借和收回时,库房保管人员必须做好外部检查,如发现导线破损、插头碎裂等缺陷,应立即组织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准再次出借。

5.4 手持式电动工具一律不准私人借出使用。

5.5 手持式电动工具在用三个月后,应由各部门组织电气人员全面检查一次,不设电气人员的部门应委托设备动力部门进行检测。检查项目为: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结是否正确和牢固可靠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插头是否完整不缺;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机械装置是否完好;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定(一类电动工具大于2兆欧姆,二类电动工具大于7兆欧姆,三类电动工具大于10兆欧姆),并要作好详细的原始记录。

5.6 一类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单相三芯、三相四芯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接地或接零线。

5.7 所有电动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准任意拆换,中间不应有接头。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拆除或任意调换。

5.8 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小于4欧姆。

5.9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而又无法修理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各部门应及时提送工具部门所属总库予以报废注销。

5.10 手持式电动工具合理选用原则:

5.10.1 为保证使用安全,在一般场所应选用二类电动工具。如使用一类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措施。配置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器具;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作业。

5.10.2 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点,必须使用二类或三类电动工具。如果使用一类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5.10.3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操作时,应使用三类电动工具。如使用二类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三类电动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二类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二、三类电动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5.10.4 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气候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的场所作业,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6 冲压机械安全管理

6.1 发电厂、风电场的冲压机械由设备部门归口管理。设备部门应对每台冲压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设备档案。

发电厂、风电场使用的冲压、机械;包含机械压力机、冷挤压压力机、剪板机、冲剪机、板料折弯压力机。

6.2 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冲压、机械,按照苏劳护(81)第41号文件的规定,一律不准采购和使用。盲目采购的,追究当事部门和采购人员的经济责任;违规使用的,追究使用部门及操作者的失职责任。

6.3 使用冲压、机械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许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6.4 冲压、机械的作业场所,必须保持道路畅通,地面平整,物件堆放齐整,高度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歪斜、滑动、倾斜的危险迹象。

6.5 冲压、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保护控制装置,应当可靠有效,完整齐全。

6.5.1 冲压、机械上外露的旋转部分必须具有牢固的罩、帽、套装置,脚踏启动的冲压床踏板的左、右、上各面都应封闭,伸脚的空间保持宽敞,踏板表面应有防滑设施。

6.5.2 凡属手进入“模口、创口、剪切口”作业的冲压、必须配备使用如光电控制、双手按钮、拉手、护板、护爪、挡板、电磁手及手吸盘等安全装置。如果上述装置一时还不完备可限期临时代用勾子、钳子、镊子等工具。各种安全装置和工具必须完好可靠,操作方便,任何人不准拆除或中途停用。

6.5.3 工艺技术人员在编制冲压工艺时,应将作业过程中所需用的安全装置、工具、工装及器具,在工艺文件上作出明确规定和明显规定和明显标示。

6.6 从冲压机械的安全作业入手,搞好工艺装备的设计制造及其管理工作。

6.6.1 工艺技术人员必须积极从设备、模具、进接料装置等方面进行革新改造和选用先进技术,设计与制造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工艺装备,以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

6.6.2 新设计的模具须经工艺调试验证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和投入使用。

6.6.3 安全模具与不安全模具应有明显分类标注,其主要区别以操作者手部能否进入上下模具空间为界。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使用安全模具,如遇特殊要求,非使用不安全模具时,必须采取合适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4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情况紧急时,应停止使用,经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准超负荷或带病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施工生产实际和特种设备使用运行场地环境状况,制定相应的防倾翻、防坠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组织落实、配备相应的营救装备和救急物质,预防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各类事故发生,或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安全技术规范中定期检验的要求,对使用运行到安全检验期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其安全检验周期为:

起重机械:两年;

升降设备:一年;

锅炉:一年;

客运索道:一年;

压力容器:三年;

定期检验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使用单位对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做好维修保养封存工作,拆除转移进库时应有相应的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 直接从事施工生产特种设备作业、管理、或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人员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本局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由局安监办负责,相关培训由职教中心负责组织,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独立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2年,每2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10年以上,经使用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龄满18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水电施工基本安全知识;

4、经专业培训,参加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5、符合水电施工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的使用单位,应当结合项目施工生产实际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本单位劳资、安全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对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认真操作,维护保养,确保安全,积极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向现场和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对审查不合格、或违章作业、或负有事故责任等不符合工种岗位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给予相应处罚或辞退。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有效期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局安监办及职教中心提出申请定期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不得直接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复审内容为:

1、健康检查;

2、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3、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法规结合水电施工生产实际,对相应特种作业制定专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

1、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复审记录;

2、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记录;

3、健康检查情况;

4、安全作业记录;

5、违章作业和事故记录。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和运行的安全技术档案,并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运行,发生事故等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特种设备的登记和定期检验,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复审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装、运行、维修和特种作业在施工生产中发生各种事故,使用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安装不合格特种设备产品,或未按规定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验收移交,安装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未登记安装、改造、维修、验收,或超过安全检验期运行使用;或使用运行时未制定、实施相应安全措施;或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安排上岗等,发生各类事故,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章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一条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安监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及定期检查制度

1、根据检验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对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安全阀进行定期检验,保证定检率100%。

2、检验机构受理后,按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在检验过程中,积极配合检验人员的检验工作。

4、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拆卸、更动。

5、安全员应定期、不定期地根据设备使用时间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6、按设备的分类以挂牌保管人员为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护维修。

7、各种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对管理维护不当而影响安全生产,经查出,由经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已造成危害的,应报上级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6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相关业务知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2、凡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人员必须熟悉相关业务知识,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3、在新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组织本单位新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到负责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集中申报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取证手续。

4、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档案和台帐,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组织或督促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到负责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办理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超期未进行复审的不得上岗操作。

5、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学习的内容包括: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特种设备业务知识、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分析、故障排查处理,故障应急处置技术、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案例剖析教育等;安全教育分为班组教育、车间教育和厂级教育,班组教育每月应安排业务知识学习一次,教育学习记录应存入档案。

6、及时安排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机构等上级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学习考核记录存入档案。

7、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奖惩制度,经常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情况的检查,每年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工作表现的考核奖惩,考核意见存入档案。

8、按规定定期配发特种设备作业劳动防护用品,改善特种设备操作条件,稳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队伍。

第7篇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对在用特种设备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例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操作人员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以上各项日常检查应做好检查记录,在检查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8篇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为了及时了解、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积极知道、主动地做好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会议制度,至少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会议,督促检查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工作。

2、会议内容以特种设备安全为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注意事项,布置下一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等工作。

(.2)学习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知识,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通知、文件精神。

(3)通报特种设备违章违纪、先进事迹。不良现象和不安全行为。

3、会议召集者在开会之前,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会议上要讨论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列出,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第9篇 危险场所施工机械特种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施工机械与特种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以及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结合四川革什扎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吉牛水电站工程各参建单位。

第二章 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管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工程危险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监督施工机械安全准入的审查登记;

2、监督各种机械队伍和人员准入的资质、资格审查登记;

3、监督施工承包商大型起重机安装拆除(以下简称安拆)、维修和作业方案的执行;

4、负责施工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检查和施工队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5、负责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工作;

6、参加工程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机械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第二条 监理单位应设置一名(不少于)施工机械专业监理人员,负责现场施工机械(重点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和控制。主要职责:

1、负责审查施工机械准入,并登记造册,留存安全准用证复印件;

2、负责审查机械队伍和人员准入的资质、资格(安拆、维修、使用、检验等)证件,并登记造册,留存复印件;

3、负责审查重要施工机械的安拆、施工、吊装、试验、运输等方案和安全作业票;

4、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机械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重要机械方案实施的旁站监理;

5、负责对机械违章、缺陷下达停止、整改、处罚等通知,并负责整改验收并留存记录;

6、负责机械安全监督控制资料的建立、收集、汇总和管理;

7、参加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设置机械管理部门或专职机械管理人员。施工承包商专业工地凡使用施工机械超过3台及以上的,或有1台特种设备及以上的,应设置机械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项目部机械管理制度,掌握施工现场施工机械数量、分布和安全技术状况并登记造册(特种设备留存安全准用证复印件);

2、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机械、机具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和能力确认,留存进场机械检查验收表;

3、负责进入施工现场机械队伍的资质(指特种设备如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械的安装、维修资质)审查,并登记造册,留存资质证件复印件;

4、负责进入现场各类机械人员(如机械操作、安装、维修、起重、检验、电焊等人员)资格证件审查并登记造册,留存资格证件复印件;

5、参加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大件运输、重要吊装和机械施工方案审查并登记造册,留存起重机安拆作业指导书、安拆过程检验记录、负荷试验报告、特种设备安全准用证、起重机工况更换记录、地基处理和轨道检测等记录复印件。

6、负责现场所用机械安全技术的日常巡检、抽查和组织月检,并留存机械检查记录,整改通知单、整改验收单、奖罚处理单、月检小结等;

7、负责或参与重要机械安装、拆卸、现场维修、检验、使用过程的安全控制监督。负责对各机械使用单位的机械安全性进行评价和考核;

8、参与组织机械事故(无人身伤亡)和未遂机械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9、负责或参与重要机械施工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及应急预案的编制;

10、负责机械资料整理存档和机械统计报表;

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机械管理工作(根据各项目部具体情况自定,如机械调度、机械维修计划审批、机械配件采购计划审批、外租机械审批,以及负责特种设备达到当地有关部门注册登记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各级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的权限

第四条 参加项目部有关会议通报机械安全技术状况的权利。

第五条 有机械费用结算会签的权利,无机械安全管理部门签字不能结算。

第六条 根据机械安全管理奖罚制度,对机械安全评比(评价)、机械违章、违规有奖罚的权利。

第七条 有对违章、违规机械制止使用的权利。

第四章 危险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体系

第八条 公司应制定机械安全管理目标

第九条 施工承包商应制定不低于公司要求的机械安全目标,并细化分解具体指标(如不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记录机械事故频率控制,一般机械故障率控制,重要缺陷[不合格项]控制,一般缺陷项频次控制等指标要求)。

第十条 分管机电物资的副总经理是工程建设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受公司委托的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是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部应设一名副经理或具体分管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应建立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网络图构成层次顺序是: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副经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工程项目总监、机械安全监理工程师--施工承包商分管副经理、机械安全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施工承包商的机械安全管理网络图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监理承包商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建立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或称机械管理体系)。网络图构成层次顺序是: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机械安全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各机械使用单位负责人--各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员。

第五章 工程项目各级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

第十四条 分管机电物资的副总经理主要责任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械管理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并组织制定本工程机械安全管理目标;

2、负责组织制定工程项目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考核实施;

3、定期主持机械安全会议,对机械安全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部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责任

1、全面履行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确保机械安全目标的完成;

2、指导和考核监理承包商机械安全监理制度的实施。

第十六条 监理承包商机械安全监理主要责任

1、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施工机械安全控制和监督,并编制相应的工作程序;

3、负责收集和留存各种机械控制和监督的记录、资料;

4、负责定期分析研究现场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并向工程部汇报。

第十七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经理主要责任

1、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法规和制度,制定机械安全目标或指标,保证施工机械安全有效运行和机械安全目标的实现;

2、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机械技术经济指标;

3、重视加强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工程规模和使用机械数量,设置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4、定期主持召开机械使用和机械安全情况分析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施工承包商分管副经理主要责任

1、负责组织机械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机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2、负责组织和考核机械管理机构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的职能实施;

3、负责组织现场机械准入,能力状况确认、机械安拆、维修队伍资质及机械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4、负责组织对机械安装、拆卸、吊装、运输、维修队伍资质资质及机械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5、负责组织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整改、评比、奖罚等工作;

6、负责组织机械台帐、记录资料建立存档和机械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专业管理人员主要责任

1、全面负责履行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2、负责完成上级和企业考核要求;

3、部门负责人除上述两项责任之外,负责本部门人员业务分工,任务安排和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 机械使用单位领导主要责任

1、负责组织建立本单位的机械管理和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台帐、档案、记录的建立;

3、负责组织本单位建立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台班维修定额、机械检查标准;安拆、拆卸、施工、维修、改造等作业指导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4、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员、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安装人员、检验人员等的培训(包括安全、业务、技能)考核和取证工作;

5、设立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改造队伍的机械使用单位,应负责组织队伍资质认证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技术状况鉴定和机械安全检查及缺陷整改工作;

7、负责组织机械统计、分析和报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员的主要责任

1、熟悉本单位所用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常见故障、掌握机械设备数量及分布,以及安全技术状况和安全操作规程;。

2、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的建账、立卡或建立档案(重要大型施工机械,如起重机械、混凝土拌合楼、泵车、罐车、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施工升降机及特殊机械设备等),掌握机械价值和台班定额;

3、负责本单位机械设备的运行记录、维修保养改造记录、工况变化记录、特殊检验记录、负荷试验报告、事故报告、起重机自检报告书、安拆过程检验记录、检验者的检验报告书、安全准用证、机械检查表、缺陷整改通知单、整改验收单、机械档案、作业指导书、安全操作规程、机械报表等的建立、填报、收集、复印、整理、汇总、保管和上报等工作;

4、负责本单位机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经常性监督检查和组织整改、考核、奖罚;

5、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各类机械培训工作和建立计划、台账、记录、总结;并负责各类机械人员资格证件和队伍资质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机械维修保养计划编制、审定,并组织机械设备、零配件的租用、领用、保管和组织保养、修理等工作;

7、负责或参与机械使用和维修定额考核工作;

8、完成有关机械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危险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工程建设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施工承包商必须建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机械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准入条件(标准);

2、准入验收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安拆队伍准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准入条件;

2、准入审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械人员准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准入条件;

2、准入审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及机械重要作业方案审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编写要求;

2、送审工作程序;

3、实施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机械安全检查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检查方式(如日常巡检、月检查、专项抽查、旁站监督等);

2、检查(组)人员组成;

3、检查时间;

4、检查范围、内容;

5、检查标准和检查记录;

6、检查小结合结果处理;

7、整改验收(期限、结论)。

第二十七条 机械考核奖罚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奖罚标准;

2、执行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机械设备和机械人员退场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退场告知要求;

2、退场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机械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存档内容(目录);

2、收缴和整理期限;

3、借阅办法。

第三十条 租赁机械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租赁原则;

2、租赁工作程序;

3、合同评审与管理;

4、租赁机械的使用与监督;

5、退租手续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机械保养维修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机械保养维修计划审批;

2、机械配件采购计划审批;

3、机械保养维修实施及时间限定;

4、机械保养维修后的验收。

注:有的施工承包商不管机械保养维修,机械保养维修完全由机械使用单位自行安排,可以不建立此项制度,但对机械停工保养维修的时间限定和保养维修后的验收应有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机械事故(指纯机械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调查处理制度

该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机械事故等级划分:(如按损失价值划分、或按事故性质划分、或按事故责任划分、或按贻误工期划分等)

2、施工项目部事故处理权限(一般为记录事故、未遂事故);

3、事故上报和调查处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如可能发生的机械风害、机械相互碰撞、机械倒塌等一般以上机械事故情况)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可能发生一般以上机械事故的类型;

2、可能造成伤害和损失;

3、应急救援组织结构人员组成和各自职能分工;

4、应急救援所需车辆、设备、器材;

5、救援措施与工作程序;

6、演练计划安排。

第七章 主要工作程序(简化程序要点)

第三十四条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管理人员的设置程序:

施工企业批准施工承包商的机械管理部门和人员组成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名单--企业本部机械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对其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上岗--上报监理技术备案登记。

第三十五条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体系建立程序:

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建立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画出网络图)--建立机械安全目标--制定各级机械安全岗位责任制和职责--编定机械管理制度--收集有关法规、标准、定额、有关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资料管理档案管理。(体系、责任制、职责和制度应经项目部领导核准后,下发现场各机械使用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机械准入登记程序:

经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合格-现场机械使用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机械进场准确时间--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组织检查确认合格--登记造册(有条件的项目部给机械悬挂准用证--报监理复验确认--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启用--并告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检查确认不合格--限定整改时间或责令更换--再次检查确认--登记造册(有条件的项目部发给机械悬挂准用证)--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启用。

第三十七条 机械安装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安装的准确时间--施工承包商告知监理承包商--施工单位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和监理承包商组织安装前检查并提出部件,机构整修意见或其他要求建议、注意事项--必要时关键安装过程双方实施旁站监控--安装完成后审查并取安拆队伍的自检报告书(复印件)--应参加负荷试验并留存负荷试验报告(复印件)--应参加起重机检验站正规检验--应留存正规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和安全准用证复印件--登记造册--机械施工单位机械启用。(凡在检查、监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违规操作、虚假自检记录、不按作业指导书作业等施工承包商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都有权责令停止、或改正、或处罚;凡需整改内容都需再次验收)

第三十八条 各类机械人员准入登记程序:

各类机械人员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验证(安装维修队伍要检查队伍资质证)登记造册并留存资格、资质证复印件--上报监理复审--上岗(凡资格、资质不符,不予登记,不允许进场进行机械作业:证件过期人员。限期证件复验或重新取证,并进行二次审查登记)。

第三十九条 起重机械安拆作业指导书审查程序:

作业单位安拆前向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递交(或催交)作业指导书--施工承包商有关部门(安全、工程、机械等部门)会审签字--施工承包商总共或分管经理审查签字--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递交监理备案或审查签字,并告知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填写告知书)--返回作业单位执行--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以及监理承包商留存复印件(凡审查中提出修改或完善意见,均需返回作业单位修改完善后,再次复审签字)。

第四十条 机械安全检查程序(月检):

公司或监理、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各自组织机械安全检查时,应明确检查组人员、检查范围、检查时间和检查表--实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单(或同时开出处罚单)--缺陷问题汇总小结--文字通报或会议通报,并留存相关记录。

第四十一条 机械或人员退场登记程序:

机械使用单位和机械安拆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登记退场时间(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通知现场门卫方形),并报知监理和公司工程管理部--人员或机械退场(流动性机械有频繁进出现场情况,施工承包商应发通行证,到正式退场登记时收回通行证)。

第四十二条 机械维修停工批复程序:

机械使用单位告知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机械需停工保养或修复以及保养修复计划或方案--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查验,并报知监理--经施工承包商研究批准限定保养或修复时间--机械使用单位实施保养或修复--完成后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机械使用单位机械启用--施工承包商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专业管理人员留存复验收单(或复印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吉牛水电站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度

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许可证》的使用、保管

2.1《许可证》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统一保管,建立《许可证》的收、发证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

2.2《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便外借,如需向用户和认证机构提供,必须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

2.3《许可证》应进行标注、编号。

2.4《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

3.《许可证》有效期的管理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上报:

3.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止、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3.2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

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原《许可证》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

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填写《申请书》,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证交回发证机构。

3.3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4.《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管理

4.1《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5.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11篇 特种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管理规定,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设备的损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3.2生产技术部: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

3.3车间、班组负责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4. 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龄满18周岁;

b)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d)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取得 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的培训机构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操作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年龄在18周岁以上;

b)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c)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d)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e)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通过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作业。

4.3管理

4.3.1公司办公室应建立健全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和管理台账。

4.3.2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协助教育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4.3.3 a)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需要复审时,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4.3.4a)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由使用部门重新对其进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内容主要是:近期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设备安全状况等。

b)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有证但公司未聘用的人员或无证人员不得私自动用特种设备。

c)公司任何人也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d)每两年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预防禁忌症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e)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时应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3.5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特种设备 管理

5.1特种设备的采购

5.1.1 新购特种设备应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测检验证明等文件。

5.1.2 新购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企业。

5.1.3 新增特种设备应执行注册登记制度。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5.2特种设备的档案

5.2.1 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主要有:

⑴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⑵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⑶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⑷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⑸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2.2 设备主管部门保存的在用特种设备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分类存放、妥善保管。

5.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5.3.1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公司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法定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5.3.2 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周期

设备名称 检验项目 检验周期

锅 炉 外部检验 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检验 每 2年进行一次

水压试验 每 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固 定 式压力容器 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 每5年一次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 每3年一次

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移动式压力容器 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压 力 管道 在线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2级:每6 年进行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电梯 每年进行一次

起重机械每 2年进行一次

厂内机动车辆 每年进行一次

5.3.3 所有的定期检验都应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5.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

5.4.1应对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保养,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计划保养项目如公司无能力实施时应委托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5.4.2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5.4.3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5.4.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执行《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

5.4.5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

6.相关文件:

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⑵《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修改版)

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7 相关记录

⑴《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⑵《特种作业人员台账》

⑶《特种设备档案》

⑷《特种设备管理台账》

⑸《 设备保养检修记录》

6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12篇 下皮带队特种设备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我队行车的管理,保证行车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下皮带队全体行车使用人员以及行车管理人员。

三、行车安全管理机构及成员

组长:朱丙成 副组长:张培刚

成员:温继栋 甘俊峰 王 坚 王明成 杨兆坚 李斌斌

四、行车管理职责

1.行车安全管理组长负责行车工作的监督,同时负责对所辖部门的行车进行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副组长配合组长日常管理工作。

2.所有成员即行车司机必须对行车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行车进行独立操作,严格按照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对行车进行正确操作。

五、行车管理使用程序

1.资格要求

(1)行车使用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行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使用行车;

(2)没有上级领导要求,行车专门使用人员不准擅自教别人或允许别人使用行车。

2.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设备各部分是否存在漏油现象,并及时处理;

(2)检查行车各部位是否有故障,应特别注意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行车各操纵手柄,开关是否处于规定位置,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电气装置是否良好,各导轨面是否清洁,行车上面有无闲人或异物,如果控制器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5)检查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牢固可靠;

(6)检查钢绳有无损坏,钢绳有否脱出滑轮以及吊钩螺母是否松脱,吊钩轴销有否变形;

(7)空车检查运转、润滑情况;

(8)各部位正常后首先响铃或发出警告信号后方开始工作。

3.工作中

(1)注意行车所有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润滑情况,如有异状或异响应停车检查,直至消除异状或异响;

(2)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即:①无人指挥不吊; ②钢绳打结或有断裂现象不吊;

③手势不清不吊; ④斜吊不吊;

⑤超负荷不吊; ⑥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⑦未紧固物件不吊;⑧吊物埋入地下情况不明不吊;

⑨吊物下面有人或吊物从头上越过不吊;⑩液态溶液太满不吊;

(3)尽量避免重物突然提离地面,提升时,应首先将重物提离地面约100一15 0毫米,直至确信所有提升装置都正常无卡阻现象,制动可靠有效后,才可继续提升;

(4)在正常操作情况下严禁利用限位开关切断电流;

(5)严禁对各机构进行反接制动;

(6)发生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应迅速将所有控制器扳(转)到零位,并切断总开关。

(7)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8) 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9)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起动时应先鸣铃。

(10) 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挡,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1)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3)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

4. 工作后

(1)将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五、违规处理

行车使用人员违反上述操作规程,视违规情节轻重由行车管理部门对其进行50元至100元的处罚。

行车管理部门有管理不严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由下皮带队安全管理人员对行车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50元至100元的处罚。

其它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是违规情节轻重由生产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下皮带队

第13篇 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安全基本要求及安全措施。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设备操作过程。

2内容

2.1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定期检查,保证一定的备件储备。维护保养应采用预防性保养。购置时必须进行技术论证。档案齐全,确保完好率在95%以上。

2.1.1特种作业设备购置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2.1.2特种作业设备的使用、保养、管理落实到具体人员。

2.1.3特种作业设备严格按规定进行保养。

2.1.4特种作业设备必须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规定。

2.1.5特种作业设备的关键零件要保持一定的储备。

2.1.6特种作业设备的档案要齐全,图纸、资料,使用检查、维护记录完整。

2.2设备的检查及维修

2.2.1定期检查

2.2.1.1每月对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2每半年对闲置、封存特种作业设备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

2.2.1.3每年对所有设备检查、鉴定一次,并做记录。

2.2.2设备定期维修

2.2.2.1由设备操作者对设备进行使用前和使用后保养。

第14篇 节假日特种设备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总 则

由于特种设备平时使用率高,系统检修的时间少,为了使特种设备能够处于安全良好的状态,特定此制度。

1 每年定于节假日对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检修与清理。

2 资产运营部按特种设备年检情况,在节前下发特种设备检查表。

3 有特种设备的单位,要组织好检修人员,并确定安全负责人。

4 检修人员要按检查表的要求,对设备逐项检修,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注明解决的最后期限及具体负责人。

5 设备检修完毕后,要认真填好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签字,按规定日期交回资产运营部备案。

6 资产运营部根据各单位检查出的问题,完成的时间,到各单位进行复检验收。

第15篇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工作制度

一、特种设备操作工人要发挥主人翁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认真保养好设备。

二、各岗位要实行操作工人为主,“机、电、化、仪”四结合的设备包机制,做到台台设备,条条管线,个个阀门,只只仪表有专人负责,消灭无人负责现象。

三、操作人员对岗位范围内的设备,必须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严格执行岗位的操作规程。

四、严格按操作程序与规定步骤。设备启动前认真准备,启动中要反复检查,停车后妥善处理,运行中不超温,不超压,不超负荷,不准在设备运行时离开岗位。

五、对岗位范围内设备严格巡回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四勤(勤检查、勤观察、勤联系、勤调节)”。操作人员发现设备缺陷能处理的应主动进行处理,清除故障,一时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检修。

第16篇 特种设备安全会议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会议制度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1、 安全会议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2、 安全会议由安全管理负责人主持,按特种设备类别分管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3、 会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对当前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通报和部门安全状况,研究布署下一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解决;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做好会议记录。

4、 与会人员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对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要在各部门先进行讨论研究,并形成初步意见。

5、 与会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并认真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以便会上通报交流。

6、 与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需事先请假。

第17篇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本单位法人代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本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颁布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修订一次。

3、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管理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内设和下属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4、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队长、全体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为队员,具体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人员务必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6、本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记录。

第18篇 特种设备定期自查隐患整改制度

1、为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突击检查三种。

3、检查内容:

(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3)特种设备的持证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4)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5)特种设备维修、使用情况。

(6)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7)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0)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4、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检查过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记录由安全质量管理部存档。

5、隐患整改:

(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检部门签收,一份由安全质量管理部存查。

(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安全质量管理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安全质量管理部。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被检部门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第19篇 y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指定本制度。

1、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必须执行本规则。

2、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4、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5、职责权限:公司所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6)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6、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7、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8、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9、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10、考核办法:

1)、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的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通报、停产、停用、罚款等处罚。

2)、对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操作的,每人次罚款500元。

3)归特种设备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或谎报的,一次性处罚1000元。

第20篇 特种设备交接班制度1

1、接班值班长应提前十五分钟到岗交接,根据运行情况,制定本班任务和注意事项。

2、接班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值班室接受值班长指令,然后到本岗位接班。

3、各班交接后,值班长汇报交接情况。

4、接班人应与交班人面对面,对照记录上的各参数、阀门所处的状态、各贮罐存量、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是否真实进行核对交接。

5、交接班人还应交接本岗位有关资料、报表、材料、工具和环境卫生。

6、接班人与交班人,确认记录后,双方应在交接班记录本上签字。交接班后出现责任事故,应由接班人负责。

7、交接不清,接班人可以拒绝接班,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班长或值班长汇报。

8、交接班地点应在各操作岗位。

9、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离开岗位。

特种设备、人员审查制度汇编(20篇范文)

特种设备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起重机、压力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这些都是日常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相应地,特种设备的人员审查制度涉及到的工种也多样,如设备操作员、维修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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