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有哪些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部分:
1. 预防机制: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识别潜在风险,防止事故发生。
2.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响应、疏散程序、现场控制和初期救援措施。
3. 救援组织:设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
4. 培训与演练: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通过模拟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5. 信息报告与协调: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系统,确保事故信息快速准确地上报,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内容是什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内容涉及多方面,如:
- 确立责任主体:明确企业负责人在事故应急中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人。 - 应急资源分配: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资源,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调动。 - 事故评估与响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 后期处理:包括事故调查、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及教训总结,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规范
该制度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范:
-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 - 制度应具有可操作性,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细化流程和标准。 - 定期修订和完善,确保制度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安全形势。 - 实行信息公开,增强员工的事故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重要性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 保障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应对突发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妥善处理事故,防止社会恐慌,维护公共安全。 - 提升企业形象:体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增强公众信任。 - 避免法律风险:遵循法规,降低因事故处理不当导致的法律纠纷。
总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的建立健全,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是保障员工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举措。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范文
第1篇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本单位实行特种设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本单位法人代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人;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本单位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颁布实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修订一次。
3、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安全管理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内设和下属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办公室,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安全管理机构全体工作人员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4、本单位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任队长、全体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为队员,具体负责事故发生后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5、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各有关人员务必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
6、本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记录。
第2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特种设备的使用有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小编整理了一篇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员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具体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四条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五条使用特种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条例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条公司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七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及时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九条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分厂及车间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使用部门、操作人员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其中电梯应至少每15天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检查实行班组日检、车间周检、公司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月检的三级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必须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附属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第十九条对特种设备进行科学管理,合理保养,计划检修,巩固提高设备完好率,保证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条发现故障及时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并结合设备检修计划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条定期检查维护,并主动向操作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设备执行定人定机的专人负责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三条认真做好设备重点部位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整改,或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第四章特种设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六条对特种设备公司应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对威胁人员生命或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一系列抢险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全体员工在公司发生事故时,应积极参加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人员伤亡,知情人必须以最快的速度通过电话或其他通信方式,将事故情况报告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应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
第三十条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赶赴现场,根据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其它有效办法指挥救援工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进行紧急救援,应首先采用减少人员伤亡、减轻伤员痛苦的各种措施。 第三十一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必须听从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各就各位地对事故进行必要的救援工作,并注意自我保护,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和使用防护器具,避免自身伤害。
第三十二条当事故性质严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应向市各应急救援部门和附近生产经营单位、社区求援。
第五章特种设备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事故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和一般损坏事故。
第三十四条爆炸事故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在使用过程中或压力试验中,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以及管道泄漏引发的各类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条严重损坏事故是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结构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损坏等导致设备停止运行而必须进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以及压力管道遭到破坏的事故,也属严重损坏事故。
第三十六条一般损坏事故是指锅容管特在使用中轻微损坏而不需要停止运行修理,以及压力管道发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灾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部门应迅速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设备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如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特种设备监察部门等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并在事故现场采取加拦绳,张贴严禁入内,严禁破坏事故现场标志,设人监督等措施,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三十九条属于一般损坏事故发生后,由分厂领导对事故发生前设备状况,事故伤亡、设备损坏及经济损失情况,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质等进行调查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四十条属于严重损坏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领导、设备部门以及事故有关人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对造成员工重大伤亡事故或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且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提出。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维护制度
第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制度
1.特种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规定的要求,具有完好、齐全的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安全合格证、使用许可证和年度检验合格证方可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加强对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做到按月检查,确保设备安全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对安全附件进行检测,取得检测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4.项目机电部门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及安装技术文件的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检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每年要对特种设备进行年度检验,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接到定期检验的通知后,要做好迎检工作。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对特种设备要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并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整装置、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要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设备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设备部门负责人,由设备部门负责人组织对故障设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由设备部门牵头,安全部门、工程部门等相关部门参与,结合现场实际,详细编制好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培训演练并修改。
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和有关要求参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0.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架子队长、现场安全员和项目设备部门负责人报告。
11.项目设备部门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定期组织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详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2.对特种设备管理不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发生责任事故的,除根据工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执行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1.特种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必须做到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和坚持日常保养。
2.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特种设备安全附件。
3.操作人员在正常操作状态下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机电部门负责人。
4.在岗人员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填写操作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保持特种设备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5.工区应坚持开展“完好设备”及“无泄漏”活动,实行日常维护和日常保养的双包责任制。
第三条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2.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并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救援,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设备名称;
事故类别;
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第4篇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制度
一、目的
为做好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管理工作,明确公司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管理工作。
三、规定内容
1、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调查组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本单位法人代表、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事故调查组的要求到场并积极配合各项工作。
3、本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干扰、阻拦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本单位所有人员应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不得刻意隐瞒或故意歪曲事实。
5、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本单位人员,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据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追究其特种设备安全责任,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5篇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第6篇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制度
1目的
1.1 为加强本公司特种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职责,保证生产正常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相矛盾,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1.2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司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管道)、工业气瓶(溶解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二氧化碳气瓶、氩气瓶、氮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叉车)。
2适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特种设备管理全过程
3引用文件
3.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2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3.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
3.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
3.5在用压力容器检验
3.6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3.7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8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3.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3.10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11《气瓶颜色标记》
3.12《焊接与切割安全》
3.1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3.1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4职责
4.1 部门职责
部门 | 职责 |
安全组 | 协助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特种设备定期报检、报停、报废、检查等工作,确保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有效使用。 |
动力班 | 1、协助安全组进行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 2、电梯检验记录、技术档案的管理。 3、负责对特种设备各安全附件(安全阀)的送检工作,严格遵守定期检验制度。 4、对锅炉、压力容器(厂区公共容器)、压力管道(蒸汽、压缩空气、液化气、co2管道)、电梯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安全技术档案、预防性维护、维修及日常能源供应的管理。 |
设备班 | 1、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维修。 2、对叉车进行一般性维修。 3、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等)各计量附件的检验以及对强制检验的压力表进行外出送检工作及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
采购班 | 工业气瓶的采购、贮运、收发及气瓶安全技术档案的管理。 |
各使用部门 | 1、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各项特种设备安全制度,协助有关主责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预防性维护与例行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2、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管理,法定检验资料、报告及相关技术档案的存档、负责对本部门停用、报废的特种设备办理在公司内相关手续。 3、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技术档案的 管理。 |
4.2人员职责
4.2.1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制定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2)传达并贯彻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3)参与制定压力容器的各项规章制度。
4)对各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5)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及其附属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计划的实施。
6)组织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解决有关人员提出的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4.2.2使用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传达并贯彻公司及安全组下达的各项安全指令。
2)协助制订特种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对本部门特种设备规章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4)制订本部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养、定期检测、检修计划,并实施。
5)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并做好相关记录。
6)解决操作人员提出问题,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科领导和安全组报告。
7)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运行记录、检查记录、检修记录、修理、更改记录的使用档案。
5、本制度特种设备的含义:(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相关的设施。)
5.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23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5.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
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5.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18mm的管道。
5.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
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5.5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5.6气瓶是指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
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6、特种设备及其附件的选购
6.1公司采购特种设备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时,必须选择具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等法定资格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班与采购者应对所购产品的安全质量负责。
6.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6.3购置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防护装置、附件齐全有效。设备须随机附带产品合格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质量监督证明及有关技术资料。
7 、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与改造
7.1、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与改造前由安全组负责对特种设备安装承揽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验证,公司工程承担部门、承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批准后,方能施工。未通过安全资格验证的单位,和办理安装、改造、维修施工手续的,禁止在公司内承接各类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和委托性维护保养工作。
7.2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法规、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质量。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和调试工作,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7.3安装、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出具真实反映施工质量的安装(修理、改造)质量证明书或工程自检合格报告书,由工程承担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性检验,做出检验结论,经验收合格后转入固定资产,方可投入使用。
7.4建设项目中的特种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总项目未完成前,因生产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单位向工程承担部门提出申请,由工程承担部门及时组织安装、使用单位及安全安全科进行预验收,合格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可转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纳入日常管理。
7.5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的安装、维修或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23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工程承担部门及安全组。
8特种设备的使用
8.1公司使用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8.2公司不得制造、改造特种设备、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8.3新增特种设备,各使用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将特种设备图样(包括总图、安全图及主要部件图)、其它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证明书、各特种设备的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及水压试验证明、安装说明书及使用说明书)、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等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协助办理有关检验手续。没取得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使用。
8.4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公司应按国家有规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23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8.5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时,本次使用前,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投入使用。
8.6公司以及有关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8.7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8.8各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情况,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8.9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每年定期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8.10公司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8.11特种设备的相关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具体如下:
8.11.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8.11.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的记录。
8.11.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8.11.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台帐、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11.5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分工如下:
序号 | 资料类别 | 资料内容 | 保管部门 | 保存期 |
1 | 验收技术文件 | 出厂的技术文件、产品合格证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2 | 日常运行 | 日常运行、日常保养检查记录 | 使用部门 | 五年 |
3 | 检查记录 | 定期检查记录 | 使用部门 | 永久 |
4 | 定期保养记录 | 保养记录表 | 各主责部门 | 五年 |
5 | 安全教育记录 | 安全教育资料及记录 | 使用部门 | 二年 |
6 | 设备、安全附件技术资料 | 检验报告书、合格证等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7 | 日常维修、改造,大、中修记录。 | 有关鉴定资料维修记录表 | 各主责部门 | 永久 |
8 | 事故记录 | 车辆、人员伤害事故报告书 | 使用部门 安全组 | 永久 |
9 | 其它 | 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检查记录 | 安全组 | 永久 |
注:气瓶的相关技术资料由供应商保存,采购科负责对瓶身合格标志的监控工作。
9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9.1特种设备的使用部门对本部门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安全运行的,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9.2在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要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9.3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检验的,使用部门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提出申报,经本部门责任人确认后报安全组,由安全组将根据具体情况申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延期检验工作。
9.4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特种设备需定期进行检验,具体规定如下:
名称 | 检验项目 | 检验周期 | ||||
锅炉 | 外部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内部检验 | 每2年进行一次(移装、停运1年后启动、大修或改造以及其他) | |||||
水压试验 | 每6年进行一次(无法进行内部检验则每3年进行一次) | |||||
固定式 压力容器 | 年度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每6年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每3年一次 | 石墨制非金属压力容器;每5年一次 | 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压力容器每3年一次 | ||
耐压试验 | 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进行一次 | |||||
压力管道 | 在线检验 | 每年进行一次 | ||||
全面检验 | 安全状况等级1、2级。 每6年进行一次 | 安全状况等级3级·每3年进行一次。 | ||||
起重机械 | 每2年进行一次 | |||||
厂内机动车辆 | 每年进行一次 |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 | 每年进行一次 | |||||
压力管道、气瓶压力表 | 每年进行一次 |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表 | 每半年进行一次 |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9.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衬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两年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10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迁移管理:
10.1已报停的特种设备不准继续使用。
10.2压力容器停用一个月以上(包括一个月),使用部门应向安全组提出申请,并落实下述停用期间维护保养措施。
10.2.1各使用部门对各报停设备切断电源,做好相关的围蔽及标识。
10.2.2停止运行尤其是长期停用的容器,要将其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特别对腐蚀性介质,要进行排放,置换和清洗、吹干。
10.2.3保持容器内部干燥和洁净,清除内部的污垢和腐蚀物质。防腐层破损处一定要予以修补。
10.2.4压力容器外壁涂刷油漆,防止大气腐蚀。要注意有保温层的容器保温层下的防腐,支座处的防腐等。
10.3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部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10.4凡因公司各项生产经营需要,而要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的停用、报废、迁移的,各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向安全组提出,并负责对设备进行办理公司的报废手续。
10.5如公司出售的特种设备,购买方需继续使用时,如在有效使用期内,必须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时,有关业务部门必须要求购买方在过户登记表中填写好本公司法人代码(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司的公章。
10.6如出售公司内已办理停用手续的特种设备,而购买方日后需继续使用的,由相关方协商对该设备进行重新检验工作,经技监局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10.7如出售公司内部已办理报废手续的特种设备时,相关业务部门外卖时必须要求金属回收公司或相关单位出具特种设备的回收证明及设备破坏性处理证明。
10.8以上手续事项必须全部办理完毕,相关业务部门才能进行特种设备的有关移交手续。
11交接班管理:
11.1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提前到达本岗位进行交接班工作。
11.2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接班人员对交接班人员的当班记录进行查阅,全面了解特种设备的运行情况,以及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11.3交接班要严肃认真,严禁岗外交接班。
11.4交接班双方共同按交接班记录,逐项实地认真检查和记录,接班人员认为具备接班条件,经
双方签字认可,接班人员立刻上岗,交班者方可离去。
11.5如本人是当日最后一班,要将按规定停止设备,落实好下班“三件事”,确保没有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方可离去。
11.6交接班前如遇到应急事故,必须待处理完毕后才可交班,接班人员应主动了解事故情况,并协助处理事故。
12油罐的安全运行管理
12.1 设有贮油区的工艺流程图,注明各贮油罐内液体的最高液位,加热温度。
12.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管路分布及流向,和阀门的用途,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或火灾时,能迅速正确处理。
12.3输油时油管入口要与油罐车车体进行跨接。
12.4 禁止悬空向罐内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12.5 向罐内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油罐。
12.6 雷电时应停止输送油,防止雷电感应而引起火灾事故。
12.7在开启管路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在开启蒸汽管路之前,应放 净管内冷凝水。
12.8严格监视油罐内的加热温度,不得超过90oc。否则,油中水分可能突然沸腾,形成油沫,造成跑油。
12.9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油罐时,必须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来的硫化铁,应运出贮油区外处理。
12.10 应定期检查管道连接密封性能,呼吸阀工作性能,阻火器接地装置电阻,泡沫设备和消火栓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压力容器管理
12.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12.1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按有关规定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如下内容:
12.1.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12.1.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12.1.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报告程序。
12.2压力容器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应立即停车
12.2.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12.2.3安全附件失效;
12.2.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12.2.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12.2.6过量充装;
12.2.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12.2.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12.3应急处理
12.3.1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惶失措。
12.3.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报告上级,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12.3.3当压力容器发生超压时,应迅速切断外来压力源的进气(汽)阀门,并打开泄压阀门,使压力容器的压力迅速降低。
12.3.4迅速开启手动安全泄压装置泄压。
12.3.5采取其他有效的降压、降温措施。
12.3.6必要时应采取紧急停车措施,停止该设备运行。
13.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管理
13.1容器本体
13.1.1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法规性检验外,各使用部门每年至少对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并做好记录。
13.1.2压力容器及其附属管道选用的安全阀、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按规定在有关部位上装设。
13.2安全阀
13.2.1每个压力容器按应按有关规定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型式以及选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3.2.2安全阀有下列情况的,应停止使用并更换。
1)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密封不严且无法修复。
2)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死或弹簧严重腐蚀、生锈。
3)安全阀选型错误。
4)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使用部门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5)压力容器本体及其管道的安全阀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求,每年强制检验一次。
13.3压力表
13.3.1选用的压力表,必须与压力容器的介质相适应。
13.3.2压力表的刻度限值应为最高工作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13.3.3压力容器本体的压力表按计量管理部门的要每半年强制检验一次,附属管道的压力表和测温仪表应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检验。
13.3.4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红线指示出工作压力。
13.3.5压力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或更换。
1)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外,无限止钉的,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件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2)表盘封面玻璃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4)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5)其他允许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14压力容器维修管理
14.1压力容器一般小修工作由动力科负责。
14.2公司不得进行压力容器本体修理工作。
14.3公司各使用部门持有效操作证人员可以进行下述保全工作。
14.3.1清除内部残渣;
14.3.2涂防锈油及面漆;
14.3.3拆装阀门、压力表、安全阀、爆破片、温度计、液位计等。
14.4压力容器需进行本体修理时,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
14.5属重大修理的(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矫形、控补、和规定范围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和重大改造的(压力容器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在修理前,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并报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备案。修理完毕后,应报劳动行政部门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使用。
14.6动力科应将修理记录存入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14.6.1修理的原因、容器的修理部位简图;
14.6.2所用钢材、焊条、管件等的质量证明;
14.6.3如修理用材料与压力容器原始材料不同,则应有材料代用的审批手续;
14.6.4修理后填写的修理工艺实施记录,安全装置检修记录等。
14.7压力容器修理安全注意事项有:
14.7.1压力容器带压时不能对主要受压部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14.7.2压力容器内部为有毒或易燃介质时,在修理前必须彻底清理,经惰性气体置换后再经空气置14.7.3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14.7.4如全系统中仅对某台压力容器进行修理,系统未曾停止运行,则应用盲板将压力容器与系统
隔断。
14.7.5进入压力容器内修理,容器外应有人配合和监护,并应注意容器内部是否通风。
14.7.6检修后应清理压力容器内的杂物和是否遗留下工具等,特别要防止残留下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化学反应或引起腐蚀的物质。
压力管道管理
15使用管理
15.1管道安装及验收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单位必须持有型式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15.2应急处理
15.2.1压力管道一旦发生事故,操作人员一定要保持镇静,不能惊惶失措。
15.2.2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一时查不清事故原因时,应迅速报告上级,不得盲目处理,在事故未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不得擅离岗位。
15.3.3当压力管道发生漏气(汽),并危及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时,应迅速切断外来气(汽)源。
15.4.4迅速开启手动安全泄压装置泄压。
15.2各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标识,具体如下:
15.2.1管道基本色:蒸汽管道——铝色;压缩空气、co2——管道浅蓝色;液化石油气——黄褐色。
15.2.2每条压力管道应标明流体名称以及流体流向的标识。
15.2.3对各压力管道的阀门做好区别于“常开”或“常闭” 以及介质出口的安全标识管理。
16维修、改造
16.1不准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任何检修工作,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在有压力的管道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应按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16.2对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16.3做好在开始检修前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值班人员必须作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
保证检修管道与其它部分隔断,对电动阀门还应断电源,并挂警告牌,且要把详细的工作内容记录在值班日志中。
16.4对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进行改造、检修时,工程承担科必须作成专题报告,经安全组及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审批后方可施工作业。
16.5工程承担科以及相关部门根据检修情况及时周知可能受检修工作影响的部门。
16.6管道检修工作前,检修管段必须打开阀门,排出管道内的介质,直至表压为零。以防止阀门不严密时漏泄的介质积聚在检修的管道内。
16.7有关管理维修人员在接到运行值班人员关于许可工作的通知以后,才可进行工作。开始工作前,
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会同值班人员共同检查,需检修的一段管道确已可靠地与运行中地管道隔断。
16.8在管道上进行长时间的检修工作时,检修管段应用带尾巴的堵板和运行中的管段隔断,或将它们之间的两个串联严密不漏的阀门关严,关闭的阀门和打开的疏水阀或放水阀应上锁并挂警告牌。
16.9检修工作完毕后,检修工作负责人应会同运行值班人员检查工作确认已完结,加装的堵板已经拆除,管道已恢复常态,工作场所已经清理完毕,所有检修人员已经离开,然后才可取下警告牌和锁链。
16.10在可能有易燃气体的地方进行检修工作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6.10.1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一人担任监护工作;
16.10.2应使用铜制的工具,以避免引起火花(必须使用刚制的工具时,应上黄油),禁止穿有铁钉的鞋;
16.10.3工作人员感到不适时,应即离开工作地点,到空气流通的地方休息;
16.10.4可用仪器或肥皂水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是否泄漏,禁止用火焰检查。易燃气体管道内部的凝结水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熔化,禁止用火烤。
16.10.5检修后的易燃气体管道,须进行易燃气体泄漏试验,经检验合格后,才可恢复管道的使用。
17日常保养
17.1各有关部门必须规定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及保养,并作好检查记录。
17.2各使用部门密切注意压力管道的使用环境情况,对存在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17.3压力管道检验、检查周期
管道名称 | 检验周期 (1次) | 检验级别 | 检验部位 | 检验部门 | 备注 |
所有压力管道(新建、改建、扩建) | 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进行 | 法定检验 | 全检 | 市特种设备 监察检验所 | 根据法定检验同期进行 |
液化气管道 | 每星期 | 日常检查 | 管道接口 | 动力科 各使用部门 | 使用部门 每两小时一次 |
压缩空气管道 | 每星期 | 日常检查 | 阀门 | 动力科 各使用部门 |
工业气瓶管理
18采购
18.1 公司采购的各种工业气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气瓶安全监督规程》的规定,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查,且出具有检验资料。对使用期满和送检未合格的气瓶,均不准使用。
18.2 工业气瓶的采购、贮运、收发工作由供应部采购科负责。
18.3 工业气瓶购买或重新充装验收时,应核对气体品名和钢瓶检验日期。检查瓶体、瓶阀及附件,如有损坏、变形应拒绝接收。其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瓶座、护罩(护手)应齐全。
19.运输、储存
19.1工业气瓶搬运时要轻装轻卸,从车辆卸落地面时要用厚橡胶和木板隔垫,以防碰出火花,不得拖拉、摔落、溜坡、要防止滚动。
19.2禁止使用叉车、电瓶车、电磁吸盘、钢丝绳、链条等吊运工业气瓶。
19.3 运输各种气体空钢瓶,应与装灌有气体的钢瓶采取相同的安全措施。
19.4发现气瓶漏气时,迅速打开库门通风,立即把气瓶移至安全场所。
19.5搬运氧气瓶时操作人员严禁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禁止单人扛氧气瓶,氧气瓶存放间应与油脂类物品的距离不少于5米。
19.6 工作完毕、工作间隙、工作点转移之前都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
19.7禁止在工业气瓶上放置物件,工具或缠绕挂橡皮管等物。
19.8 配戴可卸式瓶帽的气瓶,使用后应将瓶帽重新戴好,配戴固定式瓶帽的,使用中原则上不得卸下瓶帽。同时要保证防震圈完好,并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19.9 工业气瓶发放领用时先进仓的先发用。
19.10 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的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完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时间和领用部门、管理责任人等)详见《气瓶进出仓检查表》。
19.11气瓶外观应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表面漆色和字样应符合规定:
19.12工业气瓶应存放于阴凉通风的仓间内,仓温不宜超过23oc,并要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和防止照明、闪电及静电作用。库内温度过高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19.13 工业气瓶存放间内地面要平稳而粗糙不滑,不应同外界地沟(坑)或地漏孔连通。存放间内必须有通风换气孔。
19.14 工业气瓶入库贮存时,应直立放好,并用链条等物对气瓶加以固定,以防止气瓶倾斜摔伤。空瓶与满瓶分开存放,要有明显的标记,并按规定保持一定间距。
19.15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钢瓶应分开贮存在专用仓间内,应与易燃物品分开存放,切忌与油脂、金属、粉末混贮混运,室内照明和通风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20安全操作要求
20.1 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20.2作业现场工业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五瓶;若超过五瓶,但不超过二十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二十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20.3使用时应先检查气瓶瓶阀、减压器、压力表、管道、仪表,其连接部位必须牢固可靠,不泄漏。严禁在漏气的情况下使用。气瓶气密检查应用肥皂水(氧气瓶要用无脂肥皂)或洗洁精,严禁用明火检查。应有开启和关闭瓶阀的专用手轮或手柄。
20.4使用液化石油气、溶解乙炔气等易燃气体、安装减压器、压力表、管道,接头时必须用防止产生火花的专用工具,开关瓶阀专用工具或汇流排阀门时应缓慢操作,不准使用长板手、管钳等工具。
20.5 开启气瓶阀时,操作者应站在瓶阀气体喷出方面的侧面。开启气体瓶阀时应缓慢,不要超过一转半,一般情况下只开启四分之三转。
20.6使用乙炔气瓶注意事项:
20.7乙炔气最高工作压力禁止超过0.147mpa(1.5kgf/cm2)表压。
20.8禁止使用紫铜、银或含铜量超过70%的铜合金制造与乙炔接触的仪表,管道等零件。
20.9乙炔气瓶严禁在地面上卧放并直接使用。一旦要使用已卧放过的乙炔气瓶,必须先直立后,静止20分钟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
20.10乙炔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防止爆晒,与明火炬离一般不小于10米。
20.11使用乙炔气瓶时必须装有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20.12 在短距离内移动乙炔瓶时,可将气瓶稍倾斜,用手来移动,要移动到另外场所,应使用橡皮轮胎的手推车或人力三轮车来运输。
20.13使用液化石油气注意事项:
20.14液化石油气瓶应加装减压器,禁止用胶管同液化石油气瓶直接连续使用。
20.15液化石油气瓶内剩余残液应还回充气站处理,禁止随便倾倒。
20.16液化石油气点火时,应先点燃引火物,后打开瓶阀,不要颠倒次序。
20.17 石油气对普通橡胶导管和衬垫有腐蚀作用,必须采用耐油性强的橡胶导管和衬垫。橡胶导管的爆破压力不应少于最大工作压的4倍,胶管的长度尽量要短。
20.18 使用液化石油气瓶时,气瓶应平稳放置在空气流通的地面上,同明火(火星飞溅、火花)与热源距离必须在5米以上。
20.19 严禁用烘、烤、煮、蒸等方法对钢瓶直接加热蒸发;严禁卧放或倒立使用。
20.20 严禁钢瓶互灌,要保持钢瓶清洁。
21 使用氧气瓶注意事项:
21.1 使用前,应稍打开吹走瓶阀上粘附的细屑或脏污后立即关闭,然后装上减压表再使用。
21.2 禁止在带压力的氧气瓶上以拧紧瓶阀和垫圈螺母的方法消除泄漏。
21.3 严禁让粘有油脂(油污)的手套、棉纱和工具等同氧气瓶、瓶阀、减压表及管路等接触。
21.4 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乙炔气瓶、明火或热源应大于5米。在室外使用时,氧气瓶必须安放在阴凉位置,以避免爆晒。
21.5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压缩空气吹净工作服、乙炔管道或用作试压和气动工具的气源。
21.6 禁止用氧气对局部焊接部位通风换气。
21.7氧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与电焊在同一工作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以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22使用中气瓶的定期检查:
22.1 使用中的气瓶要用肥皂水(或洗洁精)进行气密性检查,应每班检查一次。铸造科熔铝炉用的液化石油气瓶,因靠近炉区应增加采用闻气味方法每小时检查一次。检查的项目主要是气瓶角阀、减压器各处的接头、乙炔气回火防止器,并做好检查记录。
22.2如在使用过程中气瓶有泄漏的,凡瓶阀损伤和阀杆明显变形、螺牙松脱等原因而影响安全使用和密封的,应马上通知供应部采购科进行退瓶处理。易燃和助燃气体的气瓶,必须立即当班清走,当班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延班直至处理完成。其它气体的气瓶当天内清走。
22.3乙炔干式回火防止器每月应检查一次,并清洗残留在器内的烟灰和污迹,以保证气流畅通,工作安全可靠。
22.4减压器的安全使用:
22.4.1 各种气体专用的减压器。必须选用符合气体特性的专用减压器,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减压器,严禁换用和替用。
22.4.2 减压器在专用气瓶上应安装牢固。采用螺扣连接时,应拧足5个螺扣以上,采用专门夹具压紧时,装卡要平整牢靠。
22.4.3 减压器接通气源后,如发现表盘指针迟滞不动或有误差,应由计量科送交当地劳动、计量部门批准的专业部门修理,禁止自行调整。
22.4.4 禁止用棉、麻绳或一般橡胶等易燃物料作为氧气减压器的密封垫圈。
22.4.5 溶解乙炔气和液化石油气、液体二氧化碳瓶等用的减压器必须保证减压器位于瓶体最高部位,防止瓶内液体流出。
22.4.6 减压器调压的顺序是:先开启气瓶的瓶阀,然后慢慢压紧压力调节杆使表针升至合适的位置上,禁止超出红色警戒线和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
22.4.7 减压器卸压的顺序是:先关闭气瓶的瓶阀,然后放出减压器内的全部余气,放松压力调节杆使表针降倒o位。
22.4.8 减压器的仪表每班必须检查,如发现失灵,立即更换。减压器要求每年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验一次,减压器的两个压力表正面与调压手柄方向要保持一致。
23检验
23.1几种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
序号 | 气瓶名称 | 使用期 | 检验期 | 备注 |
1 | 乙炔气 | 3年 | ||
2 | 氧气 | 3年 | ||
3 | 液化石油气 | 未超过20年 | 5年 | |
超过20年 | 2年 | |||
4 | 二氧化碳 | 3年 | ||
5 | 氩气 | 5年 | ||
6 | 氮气 | 5年 |
23.2几种常用气瓶漆色
序号 | 气瓶名称 | 化学式 | 外表面颜色 | 字样 | 字样颜色 |
1 | 溶解乙炔气 | c2h2 | 白 | 溶解乙炔气 | 红 |
2 | 液化石油气 | cnhn | 灰 | 液化石油气 | 红 |
3 | 氧气 | o2 | 天蓝 | 氧 | 黑 |
4 | 二氧化碳气 | co2 | 铝白 | 液化二氧化碳 | 黑 |
5 | 氩气 | ar | 灰 | 氩 | 绿 |
6 | 氮气 | n2 | 黑 | 氮 | 黄 |
23.3各种气瓶,不应随意自选改作其他气体使用,也不得自选随意漆色。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
24 使用、检查管理
24.1厂区交通限速为15km/h,公司厂内机动车辆不得超过15km/h,通过道口、弯道、出入厂房时,不得超过5km/h。
24.2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在交通道上任意停留,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车辆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装卸货物时不得影响其它车辆行驶。
24.3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公司内交通安全规定进行管理,驾驶员必须按照例行保养规范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对工作属具进行严格检查。
24.4作业时货物装卸要平稳、牢靠、分布均匀,铲运高大、贵重易损货物时要捆牢。
24.5不准超载,起重量及载荷中心应在规定范围内。
24.6不准用货叉往货物上撞击。
24.7装卸时应以低速进行,同时要注意地面情况以免损坏车胎。
24.8前、后倾斜门架时,叉车应当制动。
24.9倾斜门架的过程要缓慢,以防止货物下滑。
24.10起升货物前,门架应处于垂直或稍微后倾,叉车应处于制动状态。
24.11货物下降时,以发动机应维持怠速运转。
24.12叉车作业时,行驶中要做到:
24.12.1货叉距地面230~400毫米,起重门架要后倾。
24.12.2避免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24.12.3铲运影响视线的货物,应倒车低速行驶。
24.13作业中应遵守“八不准”:
24.13.1不准将货物升高作长距离行驶。
24.13.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24.13.3不准用货叉直接铲运危险物品,易燃口等货物。
24.13.4不准用单货叉作业。
24.13.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24.13.6不准在货盘或货叉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24.13.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圆形或易滚的货物;
24.13.8不淮在驾驶室或后座处放置货物。
24.14发动机未熄火前,厂内机动车辆不得添加燃油。
24.15禁用汽油擦洗车辆,零件和烘烤车辆等。
24.16禁用明火作照明检查油箱的油量,在机动车周围应少用或不用各种火源。
24.17禁采取不经过油和滤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种容器或其它自流方式向油箱或发动机加油。
24.18严禁将各种盛装汽油的容器进入驾驶室内。
24.19严禁使用高压线“吊火”的做法。
24.20化油器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停车检查、调整、故障未排除前不得行驶。
24.21调整发电机上的传动胶带时,发动机必须处于停止状态。
24.15一切容易发生转动和位移的部位,应避免用手直接接触。
24.16拆卸轮胎时,须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稳固并用三角木塞住其它车轮,以防车
辆滑动发生事故。
24.17在车下进行作业时,车辆应选择平坦地点停放,前后车轮应用三角木塞住,拉紧手刹车并将变速杆放入空档,方准作业。
24.18厂内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25保养
25.1厂内机动车辆日常维修、一级保养检查由使用部门负责;二级以上保养检查(含二级)、大中修由设备科负责。
25.2使用部门应严格进行日常、一级保养、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保养记录;设备科进行二级以上保养、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保养记录。
25.3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进行日常保养检查,填写车辆日常使用、保养、检查记录表。
25.4叉车保养检查分四类,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三级保养。日常保养是每天都要进行的保养,通常每工作50小时进行一级保养,每工作200小时后进行二级保养,每工作600小时进行三级保养。
25.5蓄电池车的保养、检查分四类:即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非定期保养。日常保养是每天要进行的保养,一级保养一般行驶400小时进行一次,二级保养一般行驶1700小时进行,而非定期保养是为了保证车辆能在季节变化时及大修后正常运行而进行的保养。
25.6其它厂内机动车辆保养、检查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6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
26.1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部颁标准和安全规定。
26.2厂内机动车辆的维修由设备科、使用部门负责。
26.3厂内机动车辆的大、中修由专业厂家有关人员承担。
26.4对检修、保养的厂内机动车辆,应悬挂“检修停用”等相应告示牌。
26.5不准在斜坡处进行维修工作。
26.6修中要用三角木把前、后车轮卡住。
26.7保养、检修时,应断开相应的电源开关,非必要不得带电作业。
26.8不准用汽油清洗机件。剩油、废油、油棉丝、油揩布严禁乱放、乱倒,必须带回处理,不得留在工作现场。
26.9检修用行灯应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26.10 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动线路,必要时应先报告有关部门,允许后方可改动。改动部分应有相应的
技术资料存档并使全体维修人员详细了解改动情况。
26.11各责任部门应及时制作整理有关资料。
26.12各部门应完整、妥善进行资料保存、保管。
起重机械管理
27使用管理
27.1起重机械司机必须遵守起重机械司机下列守则:
27.1.1吊挂时,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宜小于1200c,以避免吊挂绳受力过大。
27.1.2指挥物体翻转时,应使其重心平稳变化,不应产生指挥意图之外的动作。
27.1.3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先与司机联系并设置支承装置。
27.1.4人绑吊物体时,应有一人负责指挥。
27.1.5司机必须应熟悉下述知识:
1)所操纵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2)起重机的操作规程,与本规程有关的法令。
3)安全运行要求。
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动机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6)指挥信号。
7)保养和基本的维修知识。
27.1.6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起重机械日常运行记录》。接班时,应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
27.1.7开车前必须鸣铃或示警,操作中接近人时,应给予断续铃声或示警。
27.1.8操作应按指标信号进行,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27.1.9当起重机上或其周围确认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时,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能闭合主电源。
27.1.10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27.1.11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27.1.12司机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如有未消除的故障,应通知接班司机。
27.1.13下列情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如吊挂起重量或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体及斜拉斜吊等。
2)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放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不能滑动的,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等。
4)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
5)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等。
27.1.14司机操作时,应遵守:
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
4)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幅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吊运。
6)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7)指挥信号应明确,并符合规定。
8)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起重机除外。
27.2应急措施
27.2.1当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司机应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
27.2.2当吊有重物,则应发信号,并划出危险区。
27.2.3当停车时间较长,则应设法将吊物放下或垫起,报告领导或有关人员进行检修,修好后经过试车,确认完好后方可工作。
28起重机械日常检查
28.1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检查、检验工作主要有:日常检查、定期检查、法定检验、润滑、预检预修和排除临时故障。
28.2起重机械检查维护工作应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1)工作前要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工作时,司机必须沿专用梯子上下,上下直立式梯子时,应把工具等放在背袋内,手中不允许拿东西;接班司机应在交班司机把车停稳后再上车。
3)不要在主梁上行走,更不允许由一个主梁迈到另一个主梁上去。
4)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带电检查和维修。
5)手持检查灯在上行走时,应特别注意灯线被挂住,将人拖倒。
6)为防止发生事故,不允许一个人用压缩空气给起重机除尘。
7)车上的油污应及时清除,以免行走时滑倒。
8)检查控制器应在切断电源后进行,带电检查时,必须盖上保护罩。
28.3定期检查、保养频度及责任部门如下:
序号 | 名 称 | 频度 | 责任部门 | 备注 |
1 | 日检 | 1次/日 | 使用部门 | 操作人员 |
2 | 月检 | 1次/月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使用部门协助 |
3 | 半年检 | 1次/6个月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
4 | 年检 | 1次/年 | 设备科、保养单位 |
28.4定期检查应根据具体设备制定检查表,严格按检查表规定内容展开,保养和检查同时进行,检查、保养事项应在《一级保养记录》中登记,大、中修项目应在《二级保养记录》中进行登记签名。小修项目应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登记簿》中进行登记。
起重机日常检查表
检查项目 | 考核标准 | 检查结果 |
工作场地 | 在操作者步行范围内,无障碍物 | |
运行轨道 | 由地面观察轨道上不应有异常现象 | |
按钮开关(手电门) | 上、下、左右动作灵敏、准确;同时按动一组按钮电动葫芦不动作 | |
限位器 | 空载吊钩上升至极限位置,限位器应准时动作 | |
吊钩装置 | 在水平3600内与垂直1800范围内能灵活转动,滑轮转动灵活,螺母防松装置无异常 | |
制动器 | 应能吊起额定载荷,准确制动,溜钩距离不应超过规定值 | |
钢丝绳 | 钢丝绳应润滑良好,不应打结,严格按报废标准进行更新 |
起重机械月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 查 项 目 | 考核标准 | 检查结果 | ||
运行轨道 (工字钢 ) | 运行范围内障碍物 | 在运行范围内与建筑物及其它设备最小间距3100mm | ||
止挡器的变形,破损及连接螺栓或焊缝 | 止挡器不准有变形,破损等缺陷,其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采用焊接连接其焊缝不得有龟裂 | |||
轨道固定连接螺栓 | 螺栓不得有松动 | |||
轨道接头焊缝 | 焊缝不得有裂纹、龟裂等缺陷 | |||
轨道的异常磨损 | 轨道与车轮踏面及轮缘接触处不得有局部异常变形及磨损 | |||
按钮开关 (手电门) | 外观 | 外壳及绝缘不得有损伤 | ||
悬挂、电缆 | 电缆上、下两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破损、断线等缺陷,要保证绝缘 | |||
按钮连锁装置 | 上—下,左—右,各组连锁应可靠,同时按动一组按钮应保证电动葫芦不动作 | |||
按钮开关 | 触点 | 触点不得有磨损及损伤 | ||
接线及接地连接螺钉 | 接线应牢固可靠,不得有松动 | |||
电磁接触器 | 动作状态 | 触点接触,打开动作灵敏,不得有粘连 | ||
接线螺钉 | 不得有松动 | |||
触点 | 不得有严重损伤及损耗 | |||
起升限位器 | 动作状态 | 动作灵敏可靠,应调节到保证吊钩在上极限位置时与卷筒间距350mm | ||
触点 | 触点动作准确、灵敏,不得有损伤、磨耗 | |||
接线螺钉 | 不得有松动 | |||
制 动 器 | 起升机构的锥形制动环或制动片 | 锥形制动环磨损量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50%,且不大于轴向调整量的最大值,制动片的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厚的50% | ||
运行机构的平面制动环 | 磨损量不大于厚度50% | |||
制动环(片)外观 | 不得有裂纹、损伤 | |||
吊 钩 装 置 | 吊钩 | 目测不得有裂纹,异常磨损和钩口异常变形 | ||
轴承 | 应回转灵活,平滑,径向轴承与轴之间应无间隙 | |||
吊钩螺母 | 锁紧装置不得有松动 | |||
滑轮 | 滑轮槽不得有明显磨损,轮缘完整不得有损伤 | |||
外观 | 滑轮外壳不得有损伤,挡轴板,挡圈及销不得有松动 | |||
平衡滑轮 | 工作状态 | 滑轮回转应平稳灵活 | ||
外观 | 滑轮不得有损伤,装配连接牢固 | |||
车 轮 | 墙板 |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 | ||
车轮 | 踏面和轮缘不得有明显的磨损和伤痕 | |||
钢 丝 绳 | 断丝情况 | 按钢丝绳报废标准更新 | ||
外观 | 外表面不得有扭结,灼伤及明显的松散、腐蚀等缺陷,并应有润滑油。 | |||
绳端固定状况 | 钢丝绳各尾端固定应牢固可靠,不得有异常 | |||
齿轮润滑状况 | 开式齿轮表面应定期加油脂闭式齿轮应定期加机油 | |||
电缆 | 外观 | 电缆不得有外伤,异常的弯曲或扭转,老化等缺陷 | ||
装配状况 | 电缆与开关的连接不得有松动,吊线环不得脱离滑道;支承钢丝两端不得有松动 | |||
集电器 | 工作状况 | 集电滑轮回转应灵活,不得有明显磨损 | ||
外观 | 连接螺栓不得有松动,绝缘体不得松动和破损,弹簧不得疲劳失去弹性 | |||
滑线 | 滑线不得有严重锈蚀和油垢支承安装应牢固,滑线不得有明显下挠 |
年检项目及考核标准
检查项目 | 考核标准 | 检 查 结 果 | ||
运行 轨道 (工 字钢) | 踏面清洁度 | 不得附着油污及大量灰尘 | ||
倾斜度 | £1/1000 | |||
接头 | 焊缝及轨道不得有龟裂,上下及两侧偏移£0.5~1mm | |||
磨损状况 | 踏面磨损量£10%原尺寸,宽度磨损量£5%原尺寸 | |||
车 轮 | 轮缘 | 轮缘厚度的磨损量应在原厚度的50%以下,轮缘与轨道侧向总间隙应小于车轮踏面宽度50% | ||
踏面 | 按踏面直径测量磨损量应小于原尺寸5%踏面直径差应小于公称直径1%,圆度差应小于0.8mm | |||
外观 | 不得有裂纹、损伤 | |||
制动器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钢丝绳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齿 轮 | 起升机构齿轮的磨损 | 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为原齿厚10%;其它齿轮为20%以下 | ||
运行机构的齿轮磨损 | 第一级齿轮允许磨损量为原齿厚15%;其它极齿轮为18%以下;开式齿轮为23%以下 | |||
齿面缺陷检查 | 齿部不得有裂纹、断齿;齿面点蚀损坏不得大于啮合面的23%,且深度不得超过原齿厚的10% | |||
吊 钩 | 外观 | 表面不得有裂纹,危险断面及颈部、螺纹部分不得有塑性变形 | ||
危险断面磨损量 | 应小于原尺寸的10% | |||
开口度 | 不得超过原尺寸的15% | |||
扭转变形 | 不得超过100 | |||
滑轮 | 轮槽不均匀磨损不得大于3mm;轮槽壁厚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轮槽底部磨损不得大于钢丝绳直径50%;外观不得有损害钢丝绳的缺陷 | |||
轴 | 齿轮轴的磨损 | 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1% | ||
其它轴的磨损 | 磨损量不得超过原轴颈的2% | |||
卷筒 | 不得有裂纹,筒壁磨损量不得大于原壁厚的20% | |||
键 | 键与键槽连接不得有松弛及变形,异常磨损 | |||
花键 | 不得有异常磨损及变形 | |||
滚动轴承 | 不得有破损及裂纹 | |||
油封 | 配合面不准有裂纹 | |||
电缆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集电器,开关 | 按月考核标准重复检查 | |||
回路的对地绝缘电阻 | 30.5mw |
28.5各部门应自觉接受公司主管上级部门检查及安全监察部门检查,不得进行抵制。对主管上级及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隐患应认真积极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意见填写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登记簿》中。
28.6各部门应切实开展各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措施,确定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责任部门应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通知发出部门。
29应急管理
29.1 发生火灾
29.1.1 发生火灾时应以立即中止电梯运行为原则,并采取如下措施:
29.1.2及时与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并报告有关领导。
29.1.3发生火灾时,对于有消防运行功能的电梯,应立即按动“消防按钮”,使电梯进入消防运行状态,供消防人员使用。对无此功能的电梯,应立即将电梯直驶到首层并切断电源或将电梯停于尚未蔓延的楼层。
29.1.4将电梯置于“停止运行”状态,用手关闭厅门并切断总电源。
29.1.5井道内或轿厢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梯,疏导人员撤离,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干粉1211灭火器灭火。
29.1.6 相邻建筑物发生火灾时也应停梯,以免因火灾而停电造成困人事故。
29.2发生地震
29.2.1 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已于1995年4月1日起实施。对于破坏性地震
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向预报区居民发布紧急处理措施,电梯是否停运、何时停运,应由有关部门决定,电梯管理部门应遵照执行。
29.2.2 对于震级和烈度较大,震前又没有发出临震预报而突然发生的地震,很可能来不及采取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若一旦有震感应就近停梯,离开轿厢就近躲避。如被困在轿厢内则不要外逃,保持镇静待援。
29.2.3地震过后应对电梯进行检查和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恢复使用。当震级为四级以下,烈度为6度以下时,应对电梯进行如下检查:
29.2.4 检查供电系统有无异常。
29.2.5 电梯井道、导轨、轿厢有无异常。
29.2.6以检修速度做上下全程运行,发现异常即刻停梯,并使电梯反向运行至最远层站停梯,通知专业维修人员检查修理。如上下全程运行无异常现象时,再多次往返运行后,方可投入运行。
29.2.7当地震震级为四级(含四级)以上、烈度为6度以上时,应由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安全
检验,无异常现象或对设备进行检修后方可试运行,经多次试运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9.3电梯湿水
29.3.1 电梯机房处于建筑物最高层,底坑处于建筑物最底层,井道通过层站与楼道相连。机房会因屋顶或门窗漏雨而进水,底坑除因建筑防水层处理不好而引起渗水外,还会因为上下水道、消防栓的泄露,使水从楼层经井道流入底坑。发生湿水事故时,除从建筑设施上采用堵漏措施外,还应采取应急措施。
29.3.2 当底坑内出现少量进水或渗水时,应将电梯停在二层以上,中止运行,断开总电源。
29.3.3当楼层发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进水时,应将轿厢停于进水层站的上二层,停梯断电,以防止轿厢进水。
29.3.4 当底坑井道或机房进水很多,应立即停梯,断开总电源开关,防止发生短路、触电等事故。
29.3.5发生湿水时,应迅速切断漏水源,设法使电气设备不进水或少进水。
29.3.6对湿水电梯应进行除湿处理,如采取擦拭、热风吹干、自然通风、更换管线等方法。
确认湿水消除,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并经试梯无异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29.4停电造成停梯
29.4.1 运行中的电梯将会因供电线路故障或限电等原因而突然停梯,将乘客困在轿厢内,需采用如下方法处理。
29.4.2维修人员应与轿厢内被困人员取得联系,说明原因,使乘客保持镇静等待。有备用电源的应及时启用。
29.4.3 如恢复送电需较长时间,则应进行盘车放人操作,解救被困人员。
29.4.4 恢复送电后,及时与轿厢内被困人员联系,重新选层走梯。
29.5盘车放人操作
29.5.1 操作前,维修管理人员应做好下列工作:
29.5.2 被困人员应保持镇静,不要强行手扒轿门或企图出入轿厢,并与维修人员取得联系。
29.5.3维修人员应了解轿厢被困人数及健康状况、轿厢内应急灯是否点亮、轿厢所停层站位置以便于解困工作。
29.5.4告知被困人员尽量远离轿门或已开启的轿厢门口,更不要倚靠厅、轿门,不要在轿厢内吸烟、打闹,必须听从操作人员指挥.
29.6 盘车放人操作方法
29.6.1操作前先通知被困人员,盘车操作已经开始,请被困人员予以配合。
29.6.2盘车放人操作一般由2人在机房进行。操作前必须切断总电源开关,一人用开闸扳手打开制动器,另一人盘车。当将轿厢盘至最近层楼面时(轿门地坎应不高于厅门地坎600mm),应停止盘车,使制动器复位。
29.6.3让被困人员在轿内打开厅门或用钥匙打开紧急门锁,并协助被困人员离去。
29.6.4轿厢顶上的安全窗是供电梯维修人员检查修理时使用的,安全窗很小,且离地面两米多高。停电时轿内照明不足,轿顶上很黑,又有各种装置,故被困人员撤离轿厢时不宜走安全窗,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30特种作业的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31公司特种作业为员范围
根据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范围及其管理规定,我司需操作特种设备的特殊工种有(1)厂内机动车驾驶员;(2)起重机械操作工(操作、维修);(4)锅炉工;(5)锅炉水处理工;(6)压力容器(空压站、快开门、液化气操作)。
32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上岗
32.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2.1.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32.1.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2.1.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32.1.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2.1.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32.1.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32.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后,持证上岗。
32.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32.3.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监察室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32.3.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2.3.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32.3.4拒绝违章指挥;
32.3.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员和单位领导报告;
32.3.6其他有关规定。
32.4除了要经三级安全教育,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合格证》外,还要参加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专业技能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才能安排上岗操作。
32.5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各部门根据需要填写《员工培训计划》,经本部门审核后交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批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培训及考证事宜。
32.6持证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按市劳动部门规定,定期进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年审和复查。安全组负责对操作证统一管理(含年审工作)。
32.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定期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身体健康状况的复查考核,逾期缺考或考核不
合格的不得再从事原特种作业,或重新参加培训。
32.8到期复审程序如下:凡到期参加复审的,需先经本科同意,再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科审核,办
好审批手续后,由安全组负责对外联系复审事宜。
32.9特种作业人员在考证前如需初步自行培训,应报人力资源、安全部门同意后,安排有操作经
验并持有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带教,带教期间带教人员要对培训人员的安全操作负责,禁止无证上岗操作。
32.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工作中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不断提高作业的安全
保障水平。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责任部门的领导,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才能进行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严禁不懂装懂,心存侥幸,强行冒险作业。
32.11特种作业的专用设备工具,要按规定进行申报、安装、验收、领取准用证和使用时的安全检
查、保养、维修,并建立专用设备的档案,做好检查、保养、鉴定的原始记录。档案资料应包括使用前的检查、保养、维修、零部件的更换等安全技术参数、经办人、经办日期及备忘说明。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职责
33.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和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在作业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33.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和上级部门有关生产、防火、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3.3班前、班中和班后检查所使用工具、设备,保证其安全可靠,做到正确使用,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报告。
33.4正确分析判断和及时处理事故,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向班长报告,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33.5加强设备维护,经常保持作业场所卫生整洁,搞好安全文明生产。
33.6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33.7积极参加安全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3.8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考核
34考核: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的责任考核,按国家、省、市安全法津、法规,公司《生产、防火、交通安全责任制承包方案》、《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考核和处理。
35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相抵触时,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组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7篇 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自查制度
1、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自查是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作业人员自行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单位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并亲自带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排查;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对所操作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3、本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质监部门。
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档案,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改一处注销一处,确保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全过程跟踪。
5、检查中,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逐项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如实填写《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自查表》
第8篇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第9篇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报制度
一、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和所属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限速器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二、在定期检验前,生产部要与市特检院协调好检测时间,及时对设备采取措施(如停用)并作好清洁工作,顺利完成设备定验,确保安全。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时间根据上次的设备检验报告确定。
四、定期检验报告要有专人保管,随时备查。
第10篇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为规范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例会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本矿特种设备安全会议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每季至少一次。也可以结合每月的安全生产例会一起进行,
3、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设备、维修和使用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均应参加,并由本矿特种设备管理员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向本矿安全生产责任人请假,并另派人员参加。
4、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会议的主要内容:
(1)传达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等;传达本矿领导对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
(2)通报本矿特种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特种设备事故情况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了解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状况和研讨解决存在问题的办法。
(4)总结各职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学习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知识。
(5)布置下阶段本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要点。
(6)交流其他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教训。
(7)审定本矿职业管理网络,审定本矿年度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和目标,并通过本矿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8)听取特种设备部门执行安全职责的情况汇报。
(9)研究、协调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10)所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11)组织制订、修订特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第11篇 特种设备工作培训教育制度
一.为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人及主管培训工作的副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培训计划。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力资源部门及使用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季至少进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术教育。
五.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定期按国家规定复审。
六.特种设备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2.特种设备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
3.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4.安全应急设施,事故应急处理技能,事故应急救援技术。。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训;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会议;阅读文件、简报、图片;事故预测讨论;参加技术座谈;上课;参加事故现场会、反事故演习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八. 新设备投产前,由主管该项目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对该岗位的操作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培训。
九.培训工作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有考试、有总结。
十. 特种设备安全操作教育档案,由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或人事部负责保存。每年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教育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
十一.不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操作学习而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人员,按公司制度予以处理。
审核: 批准: 2022/9/23
第12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实现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明确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范围,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
3. 部门及人员相关3.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有安全环保部、生产部、工艺设备部、电自仪部、行政管理部、财务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
3. 2 工艺设备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为岗位培训教育部门,行政管理部为特种设备档案安全管理部门,电自仪部、财务部、采购部、人力资源部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辅助部门。
3. 3 与特种设备相关之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相关事宜。
4 部门及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1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职责
4.1.1 遵守并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以及上级关于职业安全健康指示的执行情况及员工安全学习培训工作。
4.1.2 审批职业安全健康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3 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4.1.4 参加特种设备安装验收及试车。
4.1.5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实施事故隐患的整改。
4.1.6 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4.1.7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1.8 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按“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2工艺设备部及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4.2.1 贯彻执行上级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法规,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
4.2.2 负责特种设备日常管理、更新方面的技术工作,对特种设备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进行技术审查,并办理相关汇报事宜。
4.2.3 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台账,并及时更新。
4.2.4 起草特种设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上报批准并贯彻落实。
4.2.5 制定特种设备操作、维护、检修等技术规程。
4.2.6 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及 的定期检查检验工作。
4.2.7 编制特种设备大修方案及材料计划。
4.2.8 检查特种设备操作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2.9 配合行政管理部建立和健全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2.1 0负责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取证和换证工作。
4.2.1 1编制特种设备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4.2.1 2 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操作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4.2.1 3. 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特种设备数量和变动情况的统计报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4.2.1
4 组织特种设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4.2.1
5 按规范协助采购部订购特种设备、配合安装单位安装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规范验收特种设备。
4.2.1 6参加特种设备安全会议,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
4.2.1 7协同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4.2.1 8参加特种设
第13篇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制度规定
1、锅炉安全管理员、司炉工和水质化验工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作业人员的培训包括:外委培训(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当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或管理咨询机构提供)和单位内部培训两种;
3、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锅炉安全管理员、司炉工和水质化验工的培训、教育档案,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换证考试,保持作业人员证的有效性。
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每年编制当年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计划,报告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5、单位内部培训由锅炉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锅炉事故的案例分析;锅炉有关技术知识的学习,必要时可组织人员进行笔试。每次培训必须做好相应的记录。
6、参加外委培训(当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机构或管理咨询机构)的人员必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培训合格的予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按有关制度予以惩处。
第14篇 特种和动能设备、引进设备管理制度
1.对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应设专人管理,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经上级专业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专管人员必须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2.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档案和建立各项有效的管理制度,每月由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检查评比。
3.操作者每班照例进行严格保养,包括班前10~15分钟的巡回检查,班中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随时注意设备运转、油标油位、仪表、压力、指示信号、保险装置等是否正常。
4.严格执行交接班等各项设备管理制度,并做好设备检查运行及交接班等各种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排除,发现重大问题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5.设备运行的规定时间后,以操作人员为主,维修人员配合,按规定内容进行检修保养;定期检修保养完成后,由有关技术人员验收评定,填写维修保养记录存档。
6.每年要进行一次对特种设备、动能设备和引进设备的全面技术性能的测定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校验。
第15篇 特种设备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1 天车操作
1.1 严格遵守天车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持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1.2 两台天车在同一跑道上作业时,在接近 2 米前,应互鸣警铃。
1.3 当司机接受指挥信号后,须鸣铃示意后再起动。如遇危险情况,不论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司机均应立即停车。
1.4 超过规定负荷或重量不明时不吊。
1.5 吊具不完整,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1.6 吊具与起重物不垂直,斜拉时不吊,捆绑不牢不吊。
1.7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指挥信号、被吊物情况时不吊。
1.8 被吊物从人体上方越过和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1.9 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1.10 吊物上站人不吊。
1.11 天车有故障时严禁使用。
1.12 每一吊具上都应有允许承载重量标示及编号。
1.13 每次使用前必须对吊具进行检查确认,按规定组织定期鉴定。
2 机动搬运车作业
2.1 机动搬运车需持证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2 开车前应检查车辆各部件状态,试验刹车、方向盘及喇叭状态良好方可动车。
2.3 机动搬运车仅作为搬运工具,与搬运无关人员不准搭乘机动车,搭乘人身体任何部位不得伸出车外。
2.4 不允许超载,装载超宽应有人监护,车上装载物品应摆放平稳,搬运化学物品,应了解其性质及搬运注意事项,搬运氧气瓶时要确认氧气瓶上须有安全帽和防震圈。
2.5 禁止叉车在起重状态进行检修。
2.6 机动车不得停在道口和侵入轨道限界。
2.7 机动搬运车驾驶室内只准叉车一人(即司机)、电瓶车两人(包括司机)乘座,除驾驶室外一律不准搭乘人员。
3 蓄电池作业
3.1 在配制、加注电解液及酸碱溶液时,操作者要穿戴好防护用品。
3.2 当配制硫酸溶液时,要在耐酸容器内进行;先注入蒸馏水,然后缓慢注入硫酸,并用耐酸棒不断搅拌。
3.3 充电间要保持通风良好,消防器材状态良好,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4 充电时,充电人员不得离岗,并注意观察,做好记录。
4 移动架车机操作
4.1操作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架车机操作培训,并应熟悉移动架车机架车机的操作手册,。
4.2 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长发,不得佩带饰物(包括环状物)。
4.3 当使用架车机起升车辆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工作场所停留,不得阻碍操作人员视线。
4.4 使用架车机起升列车进行架车作业前,操作人员应明确架车作业的目的、要求和步骤,并且负责架车机每次起升和下降。
4.5 使用前,应检查架车机有否异常,若架车机有异常情况,不能进行列车起升作业并同时通知设备车间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4.6 移动架车机前,上、下摆动推把,使轮子接触地面,并保证起升架在最低位,才能移动架车机。
4.7 架车前应确保架车机不会超载,仔细确认架车机上的承重铭牌吨数。
4.8 任何人员不得敲打架车机部件,不得踩踏架车机起升架。
4.9 架车机操作人员应爱护架车机,经常保持架车机的整洁。
4.10 不得利用移动式架车机作架车以外的其它用途。
5 固定式架车机操作
5.1 操作人员应接受过专门的架车机操作培训,并应熟悉固定架车机的操作手册。
5.2 操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服,不得披长发,不得佩带饰物(包括环状物)。
5.3 当使用架车机起升车辆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工作区域范围内停留,不得阻碍操作人员视线。
5.4 操作架车机时,应保证架车机不会超载。
5.5 任何人不得敲打架车机任何部件,不得踩踏架车机起升架,不得利用架车机作为攀爬的工具。
5.6 操作人员应爱护架车机,保持架车机功能正常及整洁。
5.7 不得利用架车机作架车以外的其它用途。
6 移动升降平台
6.1 移动升降平台操作人员须受过专门的培训。
6.2 操作者在启动前应先检查液压系统的液面位置,保证液压油在规定水平。
6.3 升降平台须放置在坚实水平的地面上,在使用前要进行空载操纵,发现安全缺陷立即停用,并通知维修人员。
6.4 升降平台工作时下方不得有人。
7 焊工操作安全
7.1 禁止焊接、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
7.2 焊接、切割场所 10 米以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3 雨天不得露天焊接、切割作业。
7.4 氧气瓶、乙炔瓶禁止在阳光下曝晒,禁止靠近热源。
7.5 氧气瓶、乙炔瓶两者之间必须保持 5 米以上的距离。
7.6 严禁氧气瓶与油脂或化学药品接触、同室存放或在其附近存放。
7.7 严禁使用漏泄的气瓶;乙炔减压阀的出口必需安装有效止回阀。
7.8 其它未列出的操作安全事项按相关操作规程执行。
第16篇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是指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作业人员自行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进行检查,以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单位所有在用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并亲自带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每月组织一次事故隐患集中排查;特种设备现场作业人员每天对所操作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
3、本单位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在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同时要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通知质监部门。
4、对于已经发现的每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使用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人员负责隐患治理工作。应当投入必要的隐患整治资金,并及时安排时间进行整治。经过整治消除隐患后,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进行检查确认,并在有关书面检查材料上签字。
5、在检查中,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逐项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并如实填写《特种设备隐患管理台账》。严格做到发现一处登记一处,整改一处注销一处,确保事故隐患能够得到全过程跟踪。
第17篇 行政问责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是主管全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使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行政管理事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受理)的安全监察机构,其行政行为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到安全监察工作的效能、执行力和公信力。
为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自制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根据《关于转发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问责等四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曲质监局函〔2008〕10号)文件要求,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行政问责制度,其包含问责事项和问责方式两方面。
二、问责事项(存在以下行为者,应当被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二)违反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1.doc>》(国质检锅[2003]207号)、《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2.doc>》(tsg r5001-2005)、《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3.doc>(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5/附件5-5-4.doc>》(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1.doc>》(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附件20071224/附件5/5-6/5-6-2.doc>》(tsg z6001-2005)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违规行为;
(三)违反“十不准”、“八严禁”及省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以及市质监局的有关规定、制度的违纪行为;
(四)涉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的事项,未报批或经局务会议讨论通过,擅自实施许可和管理的行为;
(五)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擅自颁布限制外地区域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文件或决定的行为;
(六)在行政相对人各项材料齐全或无误的情况下,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或者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行为;
(七)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时,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的行为;
(八)未正确履行“为人民服务”的天职,态度恶劣,不注重自身形象,导致行政相对人“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行为;。
(九)拿工资的时候总是嫌少,干工作的时候总是嫌忙,违规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等行为;
(十)因监管不力或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事件)的行为。
三、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主要按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进行。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参加公务员考核评定优秀等次的资格及其它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局领导作出书面检查,其内容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四)责令公开道歉。在规定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或组织公开道歉。上级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通过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向社会公司道歉。
(五)通报批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根据被问责情节的严重性,由局党组决定是否调整其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由局党组决定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九)责令辞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十)建议免职。据情况,由局党组决定。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根据被问责的具体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和组织形式。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由局分管领导按前三项组织实施;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由局长按第四至第七项组织实施;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由局党组按后三项组织实施。
第18篇 生物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本单位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正常、有效使用,
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本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采购部;负责特种设备的采购管理。
各部门、车间。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4.1.1 、凡属特种设备均应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设
备。
4.1.2、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委托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照规定向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
4.1.3、安装完成后,本单位(或者应督促安装单位)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4.1.4、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生产技术科负责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4.2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4.2.1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由生产技术科负责管理,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4.2.2、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4.3、特种设备使用管理
4.3.1、特种设备使用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意识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知识,加强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4.3.2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4.3.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4.3.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4.3.5、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
4.3.6、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 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经营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4.3.7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4.3.8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4.4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应执行《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
4.5 、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
5 、相关制度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19篇 特种设备危险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国家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2.危险设备包括砂轮机、电焊机、剪(折)板机械、各类手持电动工具等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3.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安装、修理、改造必须满足安全要求。
4.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保证安全附件齐全、有效,严禁带病运行。
5.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当建立设备档案和台帐。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且设备铭牌应裸露,不得涂漆。
6. 特种设备应当按国家规定定期检验,严禁超期使用。设备检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
7. 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应落实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操作者应持证操作,经常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无证操作。
8.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及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20篇 特种器具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特种机械设备(器具)作业危险性大,技术性强,管理标准高,为保证特种机械设备(器具)的安全正常运行,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公司财产不受损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机械设备(器具)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过程。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
2.1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由动力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安全环保部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公司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包含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气锅炉和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压力容器:
a、最高工作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b、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积(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2每台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生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2.3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须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均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2.4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公司)、部门,必须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组织整修,严禁锅炉、压力容器带病运行。
2.5锅炉必须按规定每年进行年检,压力容器按以下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a外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b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3级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c耐压试验每10年至少一次。
2.6锅炉、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期限定期进行检测。动力部门、质保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应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使用分厂(分公司)、部门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
2.7锅炉、压力容器检修,要在无压力情况下,各种介质必须放清、洗尽后才能进行容器的修补,焊接工人必须持有市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才能操作。
2.8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分厂(分公司)、部门或操作锅炉、压力容器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管理、检查。
2.9锅炉、压力容器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2.9.1凡需购置锅炉、压力容器或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动力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由工程部门召集安技、保卫、生产、基建、动力等职能部门进行会审(包括会签),并会同公司规划部门、财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立项,经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使用部门不得擅自添置、更换或改修锅炉、压力容器。
2.9.2新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在指定的有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选购。
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3.1公司的起重机械由工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制造部门负责维修,安全环保部对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
3.2公司使用的起重机械,包含桥式起重机、梁式起重机、电梯、简易升降机以及0.5吨(含)以上的电动葫芦,都属管理范围。
3.3每台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上级劳动安全部门备案和领取使用证后,方能投入运行。
3.4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限位器、缓冲器、联锁装置、信号装置、紧急停止开关、限速器松、断绳安全开关、扫轨板、转动部位保护罩、滑线保护挡板等,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供电线路应有鲜明的色标和信号灯。在明显的部位应标有最大的起重限载吨位,允许乘客的电梯应标明限载人数。
3.5使用分厂(分公司)、部门,对带有驾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专人驾驶,对地面操纵的梁式、电动葫芦等小型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负责。
3.6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和取得操作证后(专职驾驶人员取得上级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证,在地面操纵的非专职人员取得设备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起重机械的使用分厂(分公司)、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3.7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吊”:
a.物体超负荷或铁水包过满不吊;b.违章指挥或指挥不明不吊;c.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横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气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带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3.8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听从挂钩人员的指挥,一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3.9电梯运载物品时,运载物一定要放置平稳、牢靠。不允许客货混装,禁止运载易燃易爆物品。
3.10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公司)、部门,应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发现不正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组织整修,严禁起重机械带病运行。
3.11工程部门对使用满检测期限需复检的起重机械,应按市劳动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并组织实施检测。
3.12使用起重机械的分厂(分公司)、部门或操作起重机械的人员,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碍专业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管理及检查。
3.13起重机械新购或技改应循安全准则
3.13.1凡购置新的起重机械或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改造,应由工程技术部召集设备、基建与安技等部门进行会审,并经公司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3.13.2新购的起重机械必须在指定的,并有上级劳动部门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3.13.3委托外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安装、大修理,委外单位必须是经上级劳动部门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3.13.4列入基建项目中购置、安装的起重机械,基建部门负责向上级劳动部门“报检”,经检测取得使用证后,方可移交使用。
4、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4.1公司机动车辆分成三类,第一类生产服务型载货车辆,由后勤部门归口管理;第二类接待用车辆,由总经理办公室归口管理;第三类员工自备车辆,由保卫部门归口管理。保卫部门与后勤部门行使车辆安全管理职能。保卫部门负责对车辆的年审、年检换证、办照工作和对车辆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保卫部门、后勤部门、总经理办公室以及安全环保部,共同做好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行车。
4.2每台机动车辆的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完备,并经登记、编号,报请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4.3机动车辆整体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车辆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完好。车辆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车辆归属管理与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及车辆使用等规章制度,实行定人定车保管,派车必示安全行车和安全运输注意事项,严按岗位经济责任制执行奖惩考核。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车辆号牌和驾驶证。
4.6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公司发布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者必定追究责任,并予处罚,直到依法处理。
4.7按照有关规定只允许在公司界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含各种电瓶车、推土机、铲车等),操作人员应该绝对遵从,不准任意和私自驶离界围。属于公司内部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应循具体规定如下:
a驾驶人员需经过上级劳动部门培训,领取公司内部机动车操作证,方可驾驶车辆;
b驾驶车辆时,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驾驶与所持证件不相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坐,车厢内禁止载人;
c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乱停乱放;离开车辆时,应断电关锁门窗;公司内道路时速在10公里以下;进出分厂(分公司)车间、仓库拐弯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分厂(分公司)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8从事易燃易爆等危险物资运输的人员和车辆,要具有危险物品资格证书方能运行,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公司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规定,谨慎和严密地组织作业过程,确保安全行驶装卸,万无一失。
4.9车辆调动或更换驾驶人员时,应认真组织交接。调动的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优良,随车工具、附件齐全。交换车辆时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或车队长(班长)亲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项。
4.10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维护管理
4.10.1车辆归属部门必须贯彻执行《gb7258—87》国家标准中对于机动车辆“整车及其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照明和信号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技术要求”,做好行驶车辆的维修和计划大修理,以及初驶车辆保养的安全技术维护及其管理工作,保证公司所属各类各种车辆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10.2车辆安全运行的维修技术管理,应当遵照公司发布的《交通安全管理细则》及《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组织贯彻实施。
4.10.3对于不按国家与企业的有关规定、忽略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维护和实施,以致行驶车辆技术性能严重失控,频繁发生重大安全及车辆损坏事故时,必究车辆归属部门领导的失职责任。
4.10.4修理工在试刹车时,需凭车辆操作证在规定路段并派有监护人员方可试车。
4.10.5车辆在修理期间,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使用或借出外用,一经发现必予严肃处理。
4.11统筹组织安全活动及车辆检查
4.11.1组织安全活动:
a车辆归管及使用部门每年应当制订安全活动计划,定期编写有关宣传资料,及时组织所有车辆驾驶学习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交通安全知识。
b定期了解、分析驾驶人员的思想状况和技术素质,帮助他们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每季活动一次,车队(班)每周活动一次,并作好记录;驾驶人员应当认真参加每周的安全日学习和车场安全活动,因公外出人员回场后必须补课,活动情况应有记录备查。
4.11.2组织车辆检查:
a出车前驾驶员必须认真检查车辆,确认车况良好方可出车;行驶途中应当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一般故障,发现严重损坏机件可能危及行车安全时,必须立即停止继续行驶;回场后应及时送修保养,使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b车队(班)应随机抽查车辆的技术状态,抽查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考核;
c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每季组织安全技术抽查一次,车队(班)每月普查一次,检查情况纳入部门和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检查、考核情况应记录在案。
5、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
5.1公司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由工具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工具部门应对内部拥有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做到帐、卡、物相符合。属于专人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由个人持卡负责保管:公用的,由各部门的库房或专人立卡负责管理。
公司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包括手持操作的电钻、冲击钻、电锤、电吹风、电熨斗、电动剪及电动砂轮等。
5.2外购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择优选购经检验合格、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产品,并应根据使用场所的需要,同时考虑配备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
5.3专人使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在对该电具进行检查,确认电具绝缘安全可靠后才能使用。凡借用公用的手持式电动工具,须办理登记手续,每次出借和收回时,库房保管人员必须做好外部检查,如发现导线破损、插头碎裂等缺陷,应立即组织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准再次出借。
5.4手持式电动工具一律不准私人借出使用。
5.5手持式电动工具在用三个月后,应由各部门组织电气人员全面检查一次,不设电气人员的部门应委托设备动力部门进行检测。检查项目为: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结是否正确和牢固可靠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插头是否完整不缺;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机械装置是否完好;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规定(一类电动工具大于2兆欧姆,二类电动工具大于7兆欧姆,三类电动工具大于10兆欧姆),并要作好详细的原始记录。
5.6一类电动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单相三芯、三相四芯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接地或接零线。
5.7所有电动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准任意拆换,中间不应有接头。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拆除或任意调换。
5.8使用场所的保护接地电阻值,必须小于4欧姆。
5.9对达不到安全技术要求,而又无法修理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各部门应及时提送工具部门所属总库予以报废注销。
5.10手持式电动工具合理选用原则:
5.10.1为保证使用安全,在一般场所应选用二类电动工具。如使用一类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措施。配置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器具;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作业。
5.10.2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点,必须使用二类或三类电动工具。如果使用一类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5.10.3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操作时,应使用三类电动工具。如使用二类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三类电动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二类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二、三类电动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5.10.4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气候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的场所作业,使用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6、冲压机械安全管理
6.1公司的冲压机械由设备部门归口管理。设备部门应对每台冲压机械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设备档案。
公司使用的冲压、机械;包含机械压力机、冷挤压压力机、剪板机、冲剪机、板料折弯压力机。
6.2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冲压、机械,按照苏劳护(81)第41号文件的规定,一律不准采购和使用。盲目采购的,追究当事部门和采购人员的经济责任;违规使用的,追究使用部门及操作者的失职责任。
6.3使用冲压、机械的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维护保养、交接班等规章制度,并加强岗位经济责任制考核。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领取操作证方许独立操作。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和违章作业。
6.4冲压、机械的作业场所,必须保持道路畅通,地面平整,物件堆放齐整,高度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歪斜、滑动、倾斜的危险迹象。
6.5冲压、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及安全保护控制装置,应当可靠有效,完整齐全。
6.5.1冲压、机械上外露的旋转部分必须具有牢固的罩、帽、套装置,脚踏启动的冲压床踏板的左、右、上各面都应封闭,伸脚的空间保持宽敞,踏板表面应有防滑设施。
6.5.2凡属手进入“模口、创口、剪切口”作业的冲压、必须配备使用如光电控制、双手按钮、拉手、护板、护爪、挡板、电磁手及手吸盘等安全装置。如果上述装置一时还不完备可限期临时代用勾子、钳子、镊子等工具。各种安全装置和工具必须完好可靠,操作方便,任何人不准拆除或中途停用。
6.5.3工艺技术人员在编制冲压工艺时,应将作业过程中所需用的安全装置、工具、工装及器具,在工艺文件上作出明确规定和明显规定和明显标示。
6.6从冲压机械的安全作业入手,搞好工艺装备的设计制造及其管理工作。
6.6.1工艺技术人员必须积极从设备、模具、进接料装置等方面进行革新改造和选用先进技术,设计与制造出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工艺装备,以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
6.6.2新设计的模具须经工艺调试验证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和投入使用。
6.6.3安全模具与不安全模具应有明显分类标注,其主要区别以操作者手部能否进入上下模具空间为界。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使用安全模具,如遇特殊要求,非使用不安全模具时,必须采取合适可靠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