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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检查验收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产品质量控制、项目完成度评估、财务审计等多个领域。常见的检查验收制度包括:
1. 产品质量检验:确保产品出厂前符合预设标准。
2. 项目验收流程:对项目进度、成果及质量进行确认。
3. 财务审计制度:审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安全环保检查: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与环保标准。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点:
1. 标准设定:明确各项检查的评判依据,如产品的性能指标、项目的交付物要求、财务报告的会计准则等。
2. 检查程序:规定从抽样、测试到结果判定的步骤,确保公正、公平。
3. 责任分配:明确各部门及个人在验收过程中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实。
4. 异议处理:设定异议申诉和复核机制,保证公正性。
5. 记录与报告:要求记录检查过程和结果,形成报告以便后续追踪。
规范
执行检查验收制度需遵循以下规范:
1. 透明度:所有标准、流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避免暗箱操作。
2. 及时性:检查验收应在适当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影响正常业务流程。
3. 客观性:评价标准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因素影响。
4. 连续改进:根据检查结果反馈,持续优化制度,提升效率。
重要性
检查验收制度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确保质量:通过严格的检查,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客户满意度。
2. 防范风险:及时发现潜在问题,防止小错变大,降低企业风险。
3. 提升效率:规范化的流程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4. 建立信任:对外展示企业的专业性和责任感,增强合作伙伴及公众的信任。
检查验收制度犹如企业的质检员,它不仅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也维护了消费者和合作伙伴的权益,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
检查验收制度范文
第1篇 检查验收制度范文
为使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标准规范规定,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物料提升设备、大型施工机具、施工用电、模板工程等在施工过程中或交付使用前,都必须进行检查验收。
2、验收工作由项目总监组织进行,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参加。对重大设施的验收,还应该通知公司有关人员参加。
3、验收方法: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采用看、测、荷载实验、动作实验等方法进行定性、定量验收。
4、验收工作必须有明确的结论,并填写检查验收表。
5、检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设施、机具、项目部必须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6、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器具投入使用的,要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下达《停工通知单》。
第2篇 制药公司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药业公司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提高鉴别能力,识别伪劣产品,保证产品的安全、有效,在医疗器械入库验收时,严格遵循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医院采购医疗器械,要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进行索证。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予接洽订购。做到不购无证货,不购无牌货,不购无把握货,建立可靠的购货途径。
二、医疗器械进入仓库时,必须认真填写“一次性医疗器械入库登记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签标识,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应包括供货单位、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产品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复核人签名等。
三、购回的医疗器械应当天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进库及出库不得同时进行。需冷藏检验试剂应优先安排清点验收,然后立即放入冰箱。
四、大包装的医疗器械进入验收区时,先将其外面清洁,在脱外包装同时进行初步清点。
五、根据采购计划、进货发票或送货单,对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许可证、注册证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逐项核对、清点。如有不相符或破损应及时做好记录,查明原因。
六、医疗器械验收,必须由库管人员与送货人共同进行,逐箱验货到最小包装。如发现原箱短少,由验收者及送货人核实并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七、外包装检查:包装、密封等是否牢固;外包装上的中文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包装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准文号、规格型号、批号(编号)、生产日期(灭菌日期)、有效期等是否清晰齐全;有关特定储运图示及使用的包装标志是否清晰。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入库。内包装检查:医疗器械内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无变形、封口应严密,如有铅封轧印必须清楚。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入库。
八、验收完毕,在合格医疗器械的进货单上签名,将产品次序摆放到货架上,并及时电脑入账。
九、购进验收记录应保存超过产品有效期5年,无有效期的保存到产品使用后4年,永久性植入的产品记录应永久保存。
第3篇 防爆设备入井检查、验收制度
为了确保防爆设备的管理有序,保证防爆设备的入井程序,防止失爆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对各单位无论在检修车间或库房支领的防爆设备(包含防爆材料)入井前,必须由机电管理部防爆检查员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二、防爆检查员接到入井设备检查任务后,应对防爆设备的防爆性能按《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和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在规定位置粘贴防爆合格证,签发入井许可证,并登记注册后,设备方可入井使用。
三、防爆检查员要对各单位的入井设备认真检查,如检查人员玩忽职守,造成失爆设备入井,每台次罚检查人员100元。未经防爆检查员检查的失爆设备入井,除令其及时回收上井外且罚责任单位每台次500元。
四、各单位支领下井的单台设备,安装完毕后,必须通知防爆检查人员对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各单位在设备安装完毕后,由机电管理部防爆检查员按《质量标准化标准》、《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对安装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外委检修的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在入库前要由防爆检查人员对设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4篇 防爆电器设备入井检查验收制度
一、总则
全矿所有防爆电器设备由机电科统一管理,机电科负责井下防爆电器的发放、检验、防爆检查及修理,并负责井下防爆电器设备的帐、卡、物及图牌板管理。
二、入井
1、有防爆电器设备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及设备管理员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入库。
2、各单位所需设备,由维护班长持设备台帐到设备组办理设备领用手续。
3、设备组负责办理设备领用和下井证,并建帐、卡,设备库按领用证对号发放。
4、井口把钩工对入井防爆电器设备严格把关,防爆电器设备下井证与防爆电器设备实物相符,方能下井,否则不准设备下井。
5、凡私下防爆电器设备,处单位100元/件罚款,处井口把钩工20元/件罚款。如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三、安装
1、防爆电器设备搬运时,必须妥善保护,避免受剧烈震动和冲击;上下山运输时必须轻移轻放,严禁翻滚,防爆面缝隙要涂防锈油,各进出线孔必须密封;高压配电箱解体运送时,必须用防水布盖好,以防淋水。
2、防爆电器设备安装前必须进行下列检查,有故障或防爆性能遭到破坏的设备禁止安装:
(1)电气设备铭牌规定数据,是否与接入电压和使用机械设备的容量相适应。
(2)设备的外型结构是否完整,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3)设备内部有无损坏。
(4)检修记录和验收手续是否完整齐全。
3、防爆电器设备安装地点不应有积水或滴水,特别是在淋水较大的采掘区安装防爆电器设备时,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4、设备应排列整齐,周围要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碍设备运行和检修的杂物。设备的安装要稳固可靠,合乎产品说明书上规定的安装要求,不准有歪倒和摆放不正现象。
5、设备之间和设备与墙壁之间,要留有足够的距离和通道,以便维护、修理。凡三台以上配电点的防爆设备金属外壳,必须就地接地。
四、验收
1、防爆电器设备安装后,要符合防爆性能要求。
2、防爆电器设备安装后,要测量绝缘电阻。
3、安装后的设备及电缆应悬挂标志牌,标明设备名称、编号(或序号)、容量、地点及保护装置的整定值、电缆长度、截面。
4、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由机电矿长组织防爆管理人员、设备管理组、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到现场按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在交接单上签字,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使用单位接收不合格的机电设备。
第5篇 中医院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医院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一.新进入医院的产品要索取生产厂家与经营商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以及业务员的相关证件
二.采购消毒产品要索取与每批(种)产品标识(标签)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品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等相符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三.应索取规定的产品批准证书。
四.进口产品应当索取口岸进口监督检验机构的进口检验合格证书。
五.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所代表的产品批号、品种,必须与实际经销的该产品批号、品种相符,不得重复使用。
六.对供货商不出具有关卫生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或化报告验单,取消供货资格。
七.库房内定型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八.票证与实物的规格、型号、质量不相符应拒绝入库,由采购员退库、索赔。
第6篇 k矿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质量标准化、工程质量考核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好《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使验收考核工作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促进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现场施工行为,结合矿井现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标办负责对全矿井下巷道质量标准化工作及单项工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考核和验收的归口管理。
二、考核及验收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集团公司《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施细则》、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及公司有关规定。
三、、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将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单项工程单或临时派工单及时报送监理方及矿相关部门,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补充规程(措施)必须在改变原施工设计工程没有开始施工以前送交,不得因被有关部室查出问题以后编写补充规程措施或修改设计,否则按无规程措施施工或按原规程措施验收,作业规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在规程中明确注明。
四、各单位施工的工程必须始终保持动态达标,每月组织自检,自检认为大豆标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职能科室提出验收申请、联系验收。否则,不予验收(视为拒验),后果自负。
五、质标办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或工程质量验收,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参加,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必须按时派人参加,参加右手人员应树枝验收标准,验收完毕后,必须在验收表(单)上签字,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无故不参加者将按公司有关奖惩办法处理。
六、各种工程验收时,必须严格按规定拉线(挂线)或使用激光定向仪,施工现场各种**(锚杆锚索拉力计、扭力扳手、乳化液配比折射仪、单体支柱测压仪等)必须齐全有效、准确、完好正常使用,否则,改检测项视为不合格。
七、在工程质量考核验收中,充分利用各种检测手段和**,用数据说话,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和文明生产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必须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不按期整改的除对单位按规定处罚外,一并追究单位负责人 的责任呢,拒不签字责任者,按有关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八、煤巷掘进道遇断层,煤体松软,煤体节理发育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巷道超高超宽大于标准规定,必须有特殊施工措施,并注明支护方式,按施工措施,作业规程的规定考核验收。
九、各单位施工的工程验收时,工程主要负责人、验收员必须参加,并积极配合验收,并在考核验收表(单)上签字,确认验收结果,提出意见,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拒不签字,确认验收结果的,按实际考核验收为准,不予更改验收结果。
第7篇 公寓楼装饰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公寓楼装饰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制度
1)预检:工程施工过程中,经测量所放的各类控制线,如标高线、墙体位置线等,在与其相关的各种分项工程作业之前,必须进行检查复核并记录,保证外观位置的正确无误。
2)隐检:凡被下道工序所掩盖而无法进行质量检查的过程,在下道工序开始前必须进行隐蔽检查,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
3)自检: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完毕后,操作人员必须进行自检并做好自检记录,不合格处由原操作人员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专业施工员、班组长要在自检记录上签字认可。
4)交接检:施工过程中不同的工种、工序、班组之间进行交接检,由专业施工员组织双方人员参加并做好交接检记录,不合格的项目由原操作人员进行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各专业分包间交叉施工时,应在统一协调下,合理安排,并办理好交接工作和有关的成品保护工作。
5)标识:每一分项工程完成后,专业施工员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后按照部位或区域进行标识,即粘贴标识牌和质量记录标自检、互检、交接检施工队伍三检记录质量评定识。合格的在标识牌上盖蓝章,不合格的在标识牌上盖红章,不合格的要下发书面的整改通知单,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标识。
6)分项验收:分项工程完成后,按照合同及有关规范要求,专业施工员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评定,由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等级。
7)质量验收:项目组织对各分项工程检查验收后,由专业施工员填写书面的工程报验资料,报监理做最终的分项工程检查验收。
8)质量监督:除项目设专职的质量检查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外,公司总部的质量检查人员定期对该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书面的整改通知单,并跟踪复查,直至整改合格。
9)分部验收:每一分部工程完成后,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核定等级。
第8篇 防爆设备检查入井安装使用验收制度
为确保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安全运行和设备完好,杜绝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2、新购防爆电气设备,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检修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按检修质量标准进行,检修后的技术参数符合规定,并进行绝缘电阻测量、耐压试验、操作试验等相关试验,符合防爆检查规定后,方可入井。
4、防爆设备安装后,必须进行试运行,并检查相关数据,确证合格后,方可正常运行。
第9篇 中医院一次性医用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医院一次性医用产品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管理制度
一.新进入医院的产品要索取生产厂家与经营商的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营业执照、以及业务员的相关证件
二.采购消毒产品要索取与每批(种)产品标识(标签)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品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等相符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三.应索取规定的产品批准证书。
四.进口产品应当索取口岸进口监督检验机构的进口检验合格证书。
五.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所代表的产品批号、品种,必须与实际经销的该产品批号、品种相符,不得重复使用。
六.对供货商不出具有关卫生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或化报告验单,取消供货资格。
七.库房内定型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八.票证与实物的规格、型号、质量不相符应拒绝入库,由采购员退库、索赔。
第10篇 掘进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制度
掘进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1、掘进工程质量的检查
为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合格率,减少工程事故,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井巷工程掘进和净断面几何尺寸的检查以断面为基础。断面的取定采用等分法或等距离法,分项工程的长在50米以上,每10米取一个断面;10~15米取3~5个断面;10米以下酌情选定。但工程重要部位必须至少选定1~2个断面进行检查。每一个断面的检查点数,天井不得少于8个,其中有6个以上符合标准为合格。
2、掘进工程质量的验收
掘进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于达不到工程质量的巷道应按照标准进行修改。
第11篇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检查验收制度
1、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由订货单位按合同进行检查,符合合
同约定,随货资料齐全,方能卸货接收。
2、施工单位填写《材料/设备/构配件报验单》,向监理部报验。 3、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有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现场监理员
负责检查验收。
4、材料进场要出具合格证,使用前出具复试报告。不合格或没有合格
证者,不得进场;没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者,不得使用。
5、材料复试取样,监理人员必须在场。
6、进场材料必须按型号、品种分开放置,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12篇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工作制度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第13篇 医院药品检查验收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入库检查验收环节的质量管理,确保在库药品质量稳定,保证临床科室及患者用药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药品的入库验收包括购进药品和发出退回药品的检查验收。
二、药品检查验收必须进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要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一)检查药品内、外包装。药品包装应清洁、完整、无渗漏、包装外观字迹清楚。外观包括:木箱、纸箱、包材及衬垫物、麻袋、塑料袋等包物。药品外包装应坚固耐压,防潮、防震动。包装用的衬垫应清洁卫生、干燥、无虫蛀,纸箱要封牢、捆扎坚固、封条不得严重破损。验收整件包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对储存温度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按规定包装并符合说明书上的温度要求。
(二)核对标签和说明书。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应印字规范、清晰,内容应包括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症、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及贮存条件等,要求贴牢贴正,不得与药品一起放入瓶内。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非处方药品应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应检查药品包装是否注明中文名称、生产企业、国别、批号、有效期、主要成分、中文说明书等。
三、特殊药品应双人验收。
四、验收进口药品、生物制品时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五、发出退回的药品验收,必须核对药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限等相关信息是否与我院发出的药品相一致,外包装必须完好无损。对贮存条件要求比较严格的药品(例如需要冷藏),一律不得回退。
六、对不合格的药品,按照《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处理。
七、药品验收入库后,仓库管理员要及时完成药品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第14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为保证入库保健食品的质量,把好验收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验收员负入库保健食品的验收及验收记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2、验收员必须熟悉保健食品知识和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能正确处理验收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并坚持原则。
3、验收员凭业务部门的《验收入库通知单》对到货保健品进行逐批验收,验收到保健食品最小包装;验收应在规定的待验区或退货区验收,待验区和退货区必须保持干净整洁,有黄色标示。
4 、验收时应按对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4.1 、验收保健食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有保健食品的专用标识、品名、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保健食品的成份、保健功能、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4.2 、验收整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4.3 、验收进口保健食品,进口保健食品应凭《 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验收。
4.4 、验收进货品种,应有到货保健食品同批号的保健食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书;
4.5、对销后退回、配送后退回的保健食品,验收人员应按验收程序的规定逐批验收,对质量有疑问的应拒收入库或抽样送检。
5、验收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能真实反映该批保健品的质量状况。对验收抽取的整件保健品,抽样完毕要进行复原封箱,贴验收取样封签。
6、近效期保健品验收时实行控制性管理,对保健品有效期在 1 年内,购进时已超出生产日期 6 个月的保健品,除业务急需外,验收员在入库验收时应拒收。
7、对验收中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识模糊或有其它问题的品种应拒收。并按规定的程序做上报及退货等处理。
8、验收员要在《验收入库通知单》上详细写明验收情况,并签名。
9、验收员负责从微机上进行质量确认。用自己的密码进入微机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并做好自己密码的保密工作。
10、验收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并按规定归档、保存。验收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15篇 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质量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质量检查要以预防为主,减少事故的发生和损失。
1、安装维修前监督检查及内容
1.1施工合同、开工报告已办理;
1.2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满足开工需要;
1.3施工调查工作已完成;
1.4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1.5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安装维修过程中的检查内容及要求
2.1测量正确,精度符合要求;
2.2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工艺要求组织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设计、合同的要求;
2.3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2.4安装维修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证齐全、符合要求;
2.5有关保证施工质量的措施,已制定和落实;
2.6严格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记录齐全;
3、验收检查
安装维修过程结束后,由主管领导组织,安质部、施技部、项目中心、技术中心派质检人员对安装维修质量进行验收检查。主要检查内容是:
3.1.查看技术资料、工序记录;
3.2空载试验、重载试验等;
3.3提出整改意见或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期限;
3.4施工单位完成整改后及时反馈或进行复查。
4、专业检验检测
验收检查合格后,邀请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16篇 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鸿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强化安全质量管理,使我矿的安全质量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强化管理,落实责任,狠反“三违”,及时排除各类事故隐患,搞好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鸿运煤矿特制定了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及安全隐患“三违”现场处罚办法。
第一章:通用部分
第 1 条:矿必须每周星期六对全矿井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由总经理或矿长主持,矿领导及各队队长、机电负责人、安检人员、瓦斯检查员等有关人员参加。(2)以上人员每天下午四点在矿二楼会议室参加安全生产调度会,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罚款50元。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20元。
第 2 条:对井下各队工程质量验收要评比、打分(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每次检查完要开专题会议,要有奖有罚。对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要存档,月末一次考核,凡每次检查的工程质量出现一次不合格品罚200--500元,优良品每次奖100--300元,合格品不奖不罚。
第 3 条:对井下现场监督检查“三大规程”和安全措施及质量标准化的落实情况,发现职工“三违”及时制止并追查处理,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而造成的责任事故,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找出责任人进行教育,并经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 4 条:检查隐患排查情况,井下跟班人员和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当班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现场解决,对现场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要责任到人,限期解决。
第 5 条:关于“三违”现象处罚办法,具体如下:
第 6 条:1、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罚款30--50元,罚井口检身工20元,携带烟草和易燃品下井者罚款500元,并开除工职、罚检身工100元;
2、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地面、井下各岗位人员脱岗一次罚款30--50元;
3、井口检身工不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每次罚款50元;
4、入井前喝酒,罚本人50元。
第 7 条:跟班矿长、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提前升井,脱离岗位者罚款50元。
第 8 条:瓦检员假检查,假记录每次罚款50元。
第 9 条:矿井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汇报、不组织处理,罚现场跟班人员50--100元。
第10条:领导违章指挥,罚款50--300元,工人违章作业罚款30--100元。
第11条:在工作场所睡岗,上班有意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罚款20--50元。
第12条:火工品库房内火工品领退制度不健全,实物与台帐不符者,罚本人50--200元,并根据情节追查处理。
第13条:全矿所有管理人员有事必须向矿长请假,职工向生产矿长郭矿长请假。如无故不请假者,旷工一个罚款50元。
第二章 采、掘、巷、修
第14条: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不畅通,并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罚队100--2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15条:工作面的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队每处100元。
第16条:工作面放炮后不按规定打好临时支护、或不按规定回柱,罚队100--300元,罚跟班队长30--50元。
第17条:空顶作业或提前摘柱,失效柱不及时恢复或更换,罚队100元。罚当事人50元。
第18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不栓保险绳罚
队每根10元。
第19条: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跟班队长30元。
第20条:工作面顶板变软时,不及时护顶,底板变软时,不按规定穿“鞋”,倾角变大,不按规定挖柱窝。罚工区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1条: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架设超前支护,罚工区队50--1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100元。
第22条:工作面不按规定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罚工区队100--200元,罚跟班领导30--50元。
第23条:工作面漏顶,掉包不及时处理造成大面积冒顶,罚工区队1000--5000元,罚跟班领导200--1000元。
第24条: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单体支柱,金属绞接梁配备不足,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施工,罚队100--200元。
第25条:回柱放顶时无人监护,一人作业,罚跟班矿长或队长30元。
第26条:人员冒险进入老空区作业,罚队200元,罚违章者30--50元。
第27条:未按工作面最大、最小控顶距控制顶板,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罚区队100--200元。
第28条:工作面柱距、排距超过规程规定,出现一处罚队每处10元。
第29条:支柱不站立存放,任意用镐、锤等硬物直接敲打、撞击柱体和三用闸。罚违章者每次30元。
第30条:工作面支柱压死,不先打好临时支护,用挑顶卧底方法回撤,违章用炮崩或机械强行回撤,罚工区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31条:单体液压支柱回柱时不使用专用手把,用其他工具代替,罚违章者10元。
第32条:工作面支柱排列不整齐,歪斜、接顶不实、迎山无力,罚队50--100元。
第33条:两道积水、杂物、浮煤、浮矸、支护不完整可靠,罚队100元。
第34条:泵站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规定,泵站压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罚当班电工50元。
第35条:掘进工作面当头不及时支护,空顶冒险作业,罚队100元,罚跟班领导50元。
第36条:架棚巷道掘进必须使用前探梁,放炮后及时前探支护,无前探支护罚队100元。
第37条:架棚不挖柱窝,或棚腿架在浮煤(矸)上,架棚支护背帮不牢,顶不实,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30元。
第38条:掘进工作面水沟滞后工作面窝头距离超过20米,罚队100元。
第39条:掘进工作面巷道偏离中线0.3m以上影响安全使用,罚工区队100--300元,罚队长50--100元。
第40条:巷道贯通前贯通不设警戒罚队1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1条:工作面出现透水预兆时,不及时撤人,继续施工,罚队500元,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200元。
第42条:工作面有害气体,瓦斯超限时不及时撤人,继续作业,罚工区队500元,罚跟班矿长或队长、瓦检员50--100元。
第43条:不按照“有疑必探”的原则超前打探眼或探眼数量、深度不够,罚队300元。
第44条:放炮打倒棚子不及时扶起,罚跟班队长50元,班长30元。
第45条:维修巷道违反由外向里,先支后回的原则,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46条:掘进巷道支架架设不符合要求,(上下山)迎山角度不符合要求,绞顶不实,背帮不严,罚队(每架)20元。
第三章 打眼放炮
第47条:爆破工不持证上岗,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罚违章者20--50元。
第48条:雷管和炸药未分开运送,不使用专用箱和专用包,罚违章者30元。
第49条:爆破员不按照爆破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罚爆破工50--100元。
第50条:爆破工没有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并加盖上锁,罚违章者30元。
第51条:雷管脚线不扭结,罚违章者20元。
第52条:裸露爆破,罚违章者50元。
第53条:炮眼的封泥长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罚爆破员20元。
第54条:爆破作业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罚违章者30元。
第55条:爆破作业不设警戒罚责任人100--200元。
第56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仍然放炮作业,罚队200元,罚跟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爆破员各100--200元。
第57条:放糊炮、明电放炮、用放炮处理煤仓罚队100元,罚违章者50元(处理煤仓或溜煤眼堵塞,必须使用被筒式炸药,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58条:放炮时煤电钻未拉到安全地点或不停电者,罚跟班队长、班长各50元。
第59条:跟班队长、班长不安排专人在人员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担任警戒工 作,罚违章者各50--200元。
第60条:警戒工提前脱离工作现场不负责任者,罚警戒工50元。
第6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放炮员20--50元:
(1)、爆破母线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
(2)、爆破母线不固定放炮,炮后不收线。
(3)、每次爆破作业,爆破工不按规定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4)、发爆器的钥匙爆破工不随身携带,转交他人。
(5)、爆破后不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短路。
(6)、装配引药不在安全可靠、通风条件良好的地点进行。
(7)、放炮母线有明接头。
第62条: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由非爆破工操作,违章者罚20--50元。
第63条:继续对残爆眼、拒爆眼用煤电钻、风钻在原孔内打眼,罚违章者每人50元。
第64条:不用放炮器放炮,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5条:炮眼内发现异常仍在装药放炮,罚违章者50元。
第66条:从成束的雷管脚线中猛拉硬拽,罚违章者2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
第67条:在通风行人的巷道堆放材料、杂物。罚队50--100元。
第68条:停风地点不撤人或无风作业,罚队100--200元,罚现场跟班领导50元。
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瓦检员50--100元。
(1)、风筒接口不严,漏风严重。
(2)、风筒有破口,漏风严重。
(3)、风筒吊挂不直,反接风筒。
(4)、风筒不每环必挂。
(5)、风筒被其他物体挤压不畅通。
(6)、风筒距迎头不符合规定。
(7)、风筒、风门跑风严重。
(8)、错套风筒圈,花接风筒。
(9)、作业地点无瓦斯牌板。
第70条:无计划停电停风、罚队每次100元,罚瓦检员每次50元。
第71条: 瓦斯超限不采取措施处理,而强行作业,罚队500--1000元,罚瓦检员100--500元。
第72条:瓦检员空班漏检或脱岗、睡岗、假检、无故不交接班,罚瓦检员50--100元。
第73条:瓦斯超限瓦检员、安检员执行任务时,其他人员不听劝阻,强行作业的并打骂瓦检员、安检员,罚打骂者100--200员,并根据情形追究处理。
第74条:瓦检员不填写牌板,不填写当班日报表及记录,罚瓦检员30元。
第75条:损坏监测仪器仪表,传感器罚违章者50--200元。
第76条:有盲巷没设栅栏、警示牌、管理牌或不填写参数,罚当班瓦检员50元。
第77条:人员进入盲巷内作业,罚违章者100元。
第78条:在井下无安全措施,进行氧焊、焊接工作,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处理。
第79条:井下使用灯泡取暖,罚违章者500元。
第80条:不随手关闭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违章者30元。
第81条: 破坏通风设施,发现一次罚50--100元。
第五章:机电
第82条:电缆破皮漏电或接线中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出现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83条:机电设备保护不齐全、擅自甩掉电器保护装置、调整整定值、保险管用铜、铝、铁丝代替,查出一台(次)处罚电工50--100元。
第84条: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查出一台(次)罚电工或区队50--100元。
第85条:机电设备失爆,出现一处罚电工50元。
第86条:检查、检修机电设备时,不挂“有人工作,严禁送电”警示牌,查出一次罚检修工50元。
第87条: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打开防爆电器设备隔爆壳进行检修,发现一台(次)罚维修工100--500元,并追查处理。
第88条:对防爆设备积尘、污垢不清理,防爆面变形、划伤、锈蚀不处理以及壳体表面油漆脱落部分不处理,接地保护不合格,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89条:在井下拆卸矿灯,发现一次罚违章者50--100元。
第90条:继电保护装置不合理,查出一台罚电工50元。
第91条:矿灯灯锁失效、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酸池漏液、灯线绝缘老化,未经处理而发放使用,发现一台罚充电工或相关责任人30元。
第92条:在电器设备上蹲坐或睡觉,查出一人罚当事人30元。
第93条:检修刮板输送机不停电、不闭锁,查出一次罚队100元,罚当事人30元。
第94条:掘进面无风电闭锁,查出缺项一处罚电工100元。
第95条: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不齐全,查出一处罚当事人50元。
第96条:运煤皮带机运送工具、材料、配件等,查出一次罚队200元,罚违章者50元。
第97条:机械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无安全防护栅栏,查出一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98条:人员乘坐皮带,查出一人(次)罚个人50--100元。
第六章:运输
第99条:井下从事电气焊、气割等工作无专门安全措施,并且未经矿长、工程师批准进行作业发现一次罚队500元,罚违章者100--200元,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00条:提升不挂保险绳,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1条:小绞车司机兼做把钩工,查出一次罚违章者50元。
第102条:采区、材料上山提升不设警戒,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查出一次罚当事人50--100元。
第103条:提升系统信号不齐全,查出一次罚电工50--100元。
第104条:无信号或信号不明确盲目提升,发现一次罚绞车工30--50元。
第105条: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不用压绳板压紧,钢丝绳死弯、压扁、断丝、麻芯外露、沟头绳卡子不按规定并且松动,查出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106条:断电放飞车,查出一次罚绞车司机30元。
第107条:同向推车的距离,巷道坡度小于千分之五,小于10米,坡度大于千分之五,小于30米,不按规定距离推车的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一次罚款20元。
第108条:斜井提升中矿车掉道,用绞车牵引强行复位,发现一次罚绞车工50元。
第109条:机车司机离开坐位时,不切断电源,发现一次罚司机30元。
第110条:不按规定挂车,而超挂车辆提升,查出一次罚挂钩工30元。
第111条:小绞车提升摘钩后不收绳,不关闭挡车门,发现一次罚当事人30元。
第112条:扒车、蹬车、跳车、查出一人罚违章者50--100元。
第113条:(地面)绞车运行中司机吸烟操作或双手撒把等,查出一次罚司机50元。
第114条:掘进机不按操作规程规定操作每次罚司机50--100元。
第115条:不是掘进机司机而操作掘进机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第116条:掘进机必须按说明书加油,保养、维护,否则每次罚当事人50--100元,主管领导100--200元。
第117条:掘进机经技术专家论证是人为而造成的机械损坏按损坏部件50%--80%赔偿。
第七章:执行说明
第118条:本办法仅限于鸿运煤矿安全隐患“三违”现象处罚执行标准。
第119条:本办法所确定的处罚对象属个人违章行为只处罚违章者本人,属工区(队)集体违章者只处罚工区(队)。
第120条:本办法罚款金额范围,下限适用于一般安全隐患或者是“三违”人员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行为,上限适用于安全重大隐患“三违”人员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主动纠正错误行为。
第121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鸿运煤矿。
第17篇 某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验收制度
为规范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工作,防止未经检查验收的特种设备投入使用,确保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各项目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包括架桥机、龙门吊、塔吊、施工升降机、锅炉等。
第二条 职责
1、公司机电部负责监督、指导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2、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核特种设备的安装方案和结构检算的复核工作。
3、公司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
4、钢结构分公司负责架桥机、龙门吊、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的经营管理,参加设备检查验收,建立验收报告台账。
5、项目部安全总监是特种设备检查验收责任人,负责组成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小组,组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6、项目部机电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选购、组织验收、日常维护检查、特种设备技术资料保管、向地方技术监督局申报检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委培和取证。
7、项目部安质部门参加特种设备的检查验收和日常检查。
8、特种设备验收小组
特种设备验收小组由项目部安全总监任组长,项目部机电部、安质部、工程部、作业队队长、安全员、操作人员、钢结构分公司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对进场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的内部检查验收。
第三条 特种设备进场条件
进入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需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装
特种设备到场后,项目部机电部门应按照公司特种设备验收规定组织清点验收,并编写《新机械设备到达通知单》,报公司机电部。
特种设备由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的单位负责安装工作,项目部机电部门应全程监督安装过程。
第五条 特种设备检查验收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特种设备验收小组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验收。
验收时填写检查表(见附件),验收合格后编写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报告,并报地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颁发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验收报告由公司机电部及项目部分别归档保存,并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报告台账。
第六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取证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由项目部机电部门组织在使用地点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培训、取证,培训合格并经培训单位颁发操作证后方可操作特种设备,无证人员不得操作使用特种设备。
第七条 特种设备日常检查
1、作业队设备管理人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巡检特种设备并做好记录,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做到及时检查恢复。
2、项目部机电部门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4、项目部每月进行安全质量定期检查时必须将特种设备运行、维护、巡查情况、操作人员状况等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5、以上各项日常检查的具体检查内容可参考附件中检查表。
6、公司安质部进行检查时,应重点检查特种设备检查验收执行情况、日常检查执行情况。
6、公司机电部组织设备检查时,应对特种设备验收、日常检查、维修、养护、操作人员培训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8篇 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登记、发放、检查等制度
为了防止假冒、伪劣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安全设施和用品材料流入施工现场,规范采购行为,以及确保各作业人员及时佩戴各种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办法。
一、采购
1.项目部应按照有关要求,对相关材料的供应单位进行评价,择优选取,建立合格供应商台帐。
2.合格供应商必须具备:生产、经营许可证;技术和生产及质量保证能力;当地主管门颁发的准用证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要求);市场信誉和履约能力;
3.项目材料员编制需求计划,经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同选定的合格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购货合同中应约定:材料的品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生产制造规程和标准;验收准则和方法;供应商应提供购置材料的相关资料。(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
二、验收
1. 批量材料:由分管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根据约定的要求进行分批次集中检测;零星材料进场:材料负责人、安全员随时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送有关检测部门复检,安全员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验收方式: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质量检测报告;查外观尺寸、规格和实物质量;按规定抽样复试等。
3.对未检品、不合格品作好标识,不合格品清退出施工现场。
三、登记
1.对通过检查验收的材料,进入库房妥然保管,并进行分类标识,建立登记台帐。
2.安全员负责收取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用证,批量检测合格证明等资料,建立登记台帐。
四、发放
1.基本原则是按实际需要发放,建立发放登记台帐。但劳动保护用品非正常损耗且属于个人责任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2..工作服、手套、洗衣粉等劳保用品应定期(按月或季度)发放。
3. 对库存满一年的安全防护材料、用品,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复查,凡变质、受损伤的及时清理,不允许发放使用。
五、检查
1.各消防灭火器材应经常检查,一经发现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就要及时更换。
2.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电焊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保持完好无缺,一旦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3.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产品或存在隐患的产品,要立即停止使用。
第19篇 设备大修理质量检查验收移交制度
设备大修理质量检查、验收移交制度
第五十九条 设备修理质量检验应按“金属切削机床修理通过技术要求”,“单位设备完好标准”和“大修理分等标准”等严格执行不得漏项或降低质量标准。
第六十条 检验员应参加修理前对设备的检查。了解设备使用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及用户要求,提出更换修复零件的意见,和修理者一起研究如何提高修理质量。
第六十一条 部装应交检,检查部装的主要配合精度,确定灵活可靠的齿轮啮合,移动部位的松紧程度调整间隙,刻度的准确性及内部清洁。
第六十二条 总装和运转的检查:
1、设备总装后,重点检查各滑动导轨,移动导轨及固定贴合面的配合精度和接触精度。各手摇机构的松紧程度,各调整环节一重大部位的固定销的接触精度。
2、设备运转的检查,对转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各运转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各级实际转数与规定转数是否相等,有无嗓音走刀时是否爬行,主轴的升降,液压的性能,保险制动装置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六十二条 设备几何精度与切削精度的检查:
1、空运转后,进行几何精度检查,要求连续一次检查完,如在中途发现问题或有一项精度不合格,需要进行修理,调修后几何精度必须重新检查。
2、几何精度合格后,进行切削精度检查,按出厂精度单上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切削,如切削精度达不到要求,需要调修,调修后重新检查,其几何精度和切削精度。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切削负荷试验,几何精度应重新检查。
第六十三条 设备电气质量检查,电气修理质量必须符合车家电气技术标准,技术安全规程,达到“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性能达到设备出厂要求。
第六十四条 外观总检查:
1、大修完工交检合格后,由机修车间进行搬运、安装、接线、油漆工作。
2、油漆应涂层牢固,外观平整,涂层光滑,颜色均匀一致,界线分明,边角线条整齐,清楚、无流挂、起泡发白、发光及明显的挂皮,伤痕、划痕等现象。
3、外观检查按“单项设备完好标准”进行检查,并着重检查设备的完整性。
第六十五条 大修完工后设备科、检验员、主修者会同使用单位,操作者维修组共同进行交验收。
第六十六条 保修期限及内容:交接验收签字后,使用车间方可投产使用,机修车间在几何精度上保修一个月,其它修理质量保修三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现设备质量问题,使用车间通知设备科,并按下情况处理:
1、凡属于修理质量问题由修理部门解决处理。
2、凡属于操作不当,使用不合理产生问题,均由使用车间修复。
3、发生事故暂时又查不出原因,由设备科负责组织人员与使用双方组成鉴定小组,以组织人员为主,共同进行解体检查,直至查明原因分别按上述两项处理。
第20篇 工程项目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1 编制依据
1、上级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
2、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3、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经上级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合理化建议、先进经验及技术革新成果中有关修改验收标准的规定。
5、与有关单位议定的补充质量标准;上级或本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正式作出的技术决定。
2 工程质量三级检查验收:
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分队(班)自检、项目经理部复检和工程管理部专检三级进行。
(1)队(班)自检: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后立即自行检查,发现问题即行处理,不合格不交工;并同时做好自检记录,在完工时交项目经理部复检。
(2)项目经理部复检:项目经理部对队(班)提交的自检技术纪录进行复检(全检),工程管理部应组织足够的人员深入现场,及时掌握施工情况,在组织复检的同时,帮助施工班组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3)工程管理部专检:在项目部复检完成后,填写完成复检记录,向工程管理部提交质量检查申请。
2、三级检查验收项目的划分由管理科制定。
3、多工种接续施工的工程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施工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施工。
3 质量等级的评定:
质量等级的评定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三阶段进行。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级。分项或分部工程评级作为分部或单位工程的基础。有100%以上分项评为优良,且其中主要分项评为优良的分部工程,其质量评为优良,否则为合格。有100%分部工程评为优良,且其中主要分部评为优良的单位工程,其质量评为优良,否则为合格。
1、分项工程合格级的标准如下:
(1)、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
(2)、施工偏差不超过允许最大值;
(3)、工艺水平一般;
(4)、重要项目记录完整、资料完全,自检工作认真。
2、分项工程优良级的标准如下:
(1)、完全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
(2)、施工偏差值小;
(3)、工艺水平较高、整齐美观;
(4)、全项目自检认真,施工记录完整、准确、及时,资料齐全。
本工程质量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施工质量及评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时,应及时返工重作。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应进行技术鉴定,严肃认真地决定处理办法。返工重作的工程,应重新评定质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