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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清点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4

人员清点制度

有哪些

人员清点制度,顾名思义,是对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统计核实的管理程序。这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出勤记录:每日的签到签退,确保能准确掌握员工的出勤情况。

2. 调动管理:涉及员工职位变动、部门调动时的记录更新。

3. 假期管理:包括请假、休假、病假等各类假期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4. 紧急情况应对:如突发事件下的人员安全确认机制。

内容是什么

人员清点制度的内容涉及到多个层面,需要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建立详细的员工档案,包含个人信息、岗位职责、联系方式等,以便在需要时快速查找。 - 设定标准的清点流程,如每日早晚的点名、周/月度的人员核查。 - 制定明确的异常处理规定,如未按时签到的追踪机制。 - 定期更新系统数据,确保与实际情况同步,防止信息滞后。 - 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让员工了解并遵守清点制度。

规范

执行人员清点制度时,必须遵循以下规范:

1. 保密原则:尊重员工隐私,所有信息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

2. 公平公正:无论何时进行清点,都应一视同仁,避免偏颇。

3. 及时反馈:发现异常情况,如员工未到岗,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4. 训练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全员理解和遵守。

重要性

人员清点制度对于企业管理至关重要,它:

1. 维护工作秩序:保证正常的工作流程,减少因人员缺失造成的混乱。

2. 保障员工安全: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确定员工位置,实施救援。

3. 提升效率:通过准确的人力资源数据,优化排班和资源配置。

4. 防止欺诈行为:有效监控出勤,防止虚假签到等不诚信现象。

一个健全的人员清点制度是企业高效运营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手段。每个管理者都应重视并严格执行这一制度。

人员清点制度范文

第1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本

一、 煤矿必须设置专人在井口负责清点出入井的人数。

二、 专人负责登记好出入井人员的姓名、出入井时间。

三、 负责出入井登记的人员不能随意脱离工作岗位,若有特殊情况需向矿领导请假,经过允许后,方可离去。

四、 除矿井生产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任何闲杂人员一律不准入井。

五、 非特殊情况,严禁上班期间随意进出井。

六、 入井人员,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出入井。

七、 出入井清点负责人酒后不得上岗,并且不能站在轨道之间清点出入井人数。

八、 不得随意托请他人代替清点出入井人数。

九、 对未按时出井的人员,清点人员必须查明原因,并报告矿值班人员。

第2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 煤矿必须设置专人在井口负责清点出入井的人数。

二、 专人负责登记好出入井人员的姓名、出入井时间。

三、 负责出入井登记的人员不能随意脱离工作岗位,若有特殊情况需向矿领导请假,经过允许后,方可离去。

四、 除矿井生产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任何闲杂人员一律不准入井。

五、 非特殊情况,严禁上班期间随意进出井。

六、 入井人员,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出入井。

七、 出入井清点负责人酒后不得上岗,并且不能站在轨道之间清点出入井人数。

八、 不得随意托请他人代替清点出入井人数。

九、 对未按时出井的人员,清点人员必须查明原因,并报告矿值班人员。

第3篇 入井检身、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为了杜绝违禁物品上下井,确保改造和生产现场安全,减少或防止重大突发事故的人员伤亡,便于抢救或营救遇险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稳步发展。依据《规定》。根据矿井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员下井时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井口检查人员必须严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者严禁入井。

二、在井口每班设1名验身员,负责对所有上、下井人员的验身工作。

三、验身员要认真负责,对每位上、下井人员都要认真检查,发现携带违禁物品上、下井的人员,要没收其违禁物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四、所有上、下井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制度,自觉接受检查,不准无礼取闹,逃避检查。对违反制度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五、每月末验身员要把验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汇总、上报,要求各项记录齐全完整,数字要准确无误。

六、对于认真负责,避免违禁物品上下井做出突出成绩的井口验身员给予一定奖励。

七、所有干警职工下井前到所在科室、监区签字,上井后到所在科室、监区销号,科室、监区对本单位下井人员准确统计汇报负责;信息员下井前必须到信息办挂牌,上井后摘牌销号,以便安检信息的收集。

八、罪犯入井由当班管理队长清点记录,每班入井前向调度室汇报工作地点和当班罪犯出工人数,罪犯完活上井后由当班带工队长向调度室汇报任务完成及人员上井情况。当班带工队长对本班次罪犯出工人员准确统计汇报负责。

九、所有下井人员凭灯牌领灯下井,矿灯房妥善管理好灯牌,上井后及时交灯收牌。矿灯房应及时掌握上、下井人数情况。

十、分监区带工队长职工要与罪犯同下井、同上井,当班完活后把本班全部罪犯清点收齐销号后方可下班。

十一、调度室接到各监区出工情况汇报后,根据各单位汇报的工作地点、施工地点人数,分别掌握其避灾路线和通讯联系电话。做到警钟长鸣,常备不懈。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事故,立即按抢救总指挥命令下达撤退令。

第4篇 k矿入井检身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每班应有不少于2人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下井人员进行检身,检身内容包括:下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下井。

2、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下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检身工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无理取闹。不接受检查私自下井按“严重违章”论处。

4、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下井经检身不合格,应立即改正,穿戴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对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或酒后下井者,检身工应通知单位值班人员或公安科将其领回,凡制止不听,情节严重的,一律交人力资源中心下岗待业。

5、检身工应将每班检身情况做好记录,下班后交安监处综合科,安监处综合科负责对检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对每天的检身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6、各单位值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应强调下井检身的重要性,把好第一道关口,对不符合下井条件的物品严禁带入井下,对酒后上岗的人员要拒绝其下井作业。

(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生产调度室、安监处每班必须严格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对各科室、单位人员每班下井情况认真核实,及时准确的掌握每日出勤,保证安全生产。

2、井下单位、科室必须召开班前会,并对当日下井人员进行签字登记,及时报井口候车室,备查。

3、矿灯发放室对每班所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做好清点核实,并做好下井人员下井时间、姓名、单位记录。

4、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负责上下井人员清点,做好记录,安监处综合科根据各区队上报下井人数和各井口运输安监员清点人数,做好登记,每班收集、汇总,整理后报调度室和安监处。

5、矿灯发放室每班将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及时报井口信息站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每班上井后,上井人员要回单位逐个签字登记,有单位值班人员审核无误签字后,报送井口信息站,进行人员核对。矿灯发放室做好收矿灯和自救器记录。

7、按正常上井时间延后2小时(仍未上井登记或未交矿灯、自救器人员)矿灯发放室和井口信息站将未上井人员名单报调度室和安监处,调查了解未上井的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8、调度室每班把领退矿灯数量、下井数量及延点人员数量汇总比较,清点好上下井人员数量,做好记录备查。发现有差别时,及时汇报调度室值班主任及值班矿领导,并详细查明原因,立即安排有关人员现场落实。

(三)外来人员入井规定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均属外来人员。凡无安全监察资质的人员,严禁下井。

2、确需入井的外来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安监局批准。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煤矿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在入井须知和协议上签字后,方准入井。

3、外来人员应穿着煤矿企业统一提供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矿灯。

4、井口或自救器室发放点应悬挂自救器使用说明(图),并安排专人讲解、演示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5、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6、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入井前严禁喝酒并自觉接受安监人员的检身。

7、外来人员携带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矿安全标准的照(摄)像、录音等与井下安全生产无关的设备,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安监部门许可前一律不得带入井下。

8、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和拆开矿灯,升井后要立即将矿灯交回。

9、外来人员下井应至少派两名熟悉安全技术的人员带队入井,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10、建立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清点制度,入井前登记,升井后签字。

11、对外来人员和非外来人员到本矿下井参观、验收或安全检查,井下所有生产场所,一律不准人为地停风、停电。

12、入井人员如有不适宜下井的病症时,应主动向矿方讲明。严禁癫痫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患者及其他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下井。

(四)考核: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5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安监处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第5篇 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1.检身人员必须对每一个下井人员检身,防止入井人员携带违禁物品或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入井检身,不论何职务的人员下井前都必须接受检身,入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身。

3.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不准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应向项目部领导汇报。检身人员应尊重接受检身的入井人员,不得以检身为名侮辱入井人员。

4.检身人员应做好出、入井签名登记记录工作。发现有不按规定时间出井人员,应向项目部值班领导汇报,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6篇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范本)

以下是小编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 人员入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入井。

2. 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管理人员检查,在行进中必须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思想集中。

3. 人员入井必须按矿灯牌号领取矿灯和自救器,上井后及时交灯换牌,严禁上井不交灯或私自留作他用,没有灯牌者必须持

安监站的证明信领取矿灯和自救器,否则不准下井。

4. 矿灯房要对矿灯统一编号,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管理,严禁无牌发灯或乱发灯。

5. 机关人员下井和工区管理人员下井,必须到矿安全信息站点名挂牌,上井后填写“管理干部下井汇报表”并摘牌。

6. 各单位职工下井,必须执行班前点名、班后考勤,凡班前不点名者禁止下井,班后两小时不到检身室的,队值班人员必须

查明原因,否则汇报矿调度室。

7. 队组跟班人员负责本队组当班职工的上下井情况,当班人员下班后,队组跟班人员最后一个离开施工现场。

8. 在每班换班两小时后,矿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调度室。

第7篇 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所有出井人员必须亲自填写出入井记录,否则罚款10元/人次。

二、对不能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出井的人员必须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向安通科报告原因及预计出井时间。

三、安通科必须随时掌握井下人员分布情况,并整理清楚,一目了然。

四、出井人数必须以班为单位与调度室联系,确保入井与出井人数相等,否则必须查明原因,由班组所属单位负责人处理。

五、安通科记录必须清楚、准确、并严格保管,防止丢失。

第8篇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登记制度

1.检身人员必须对每一个下井人员检身,防止入井人员携带违禁物品或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入井。

2.入井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入井检身,不论何职务的人员下井前都必须接受检身,入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检身。

3.不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或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不准入井,不听劝阻强行入井的,检身工应向项目部领导汇报。检身人员应尊重接受检身的入井人员,不得以检身为名侮辱入井人员。

4.检身人员应做好出、入井签名登记记录工作。发现有不按规定时间出井人员,应向项目部值班领导汇报,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第9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检身制度

为了即时准确掌握矿井井下作业人数及分布情况,防范出入井人员携带危险品和烟火,保证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针对矿井安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检身方法:采用人工检身和仪器检测方法。

2、检查的内容;

(1)检查入井人员是否酒后入井,携带有无禁止入井的点火物品、烟草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检查入井人员是否穿化纤衣服和严禁携带未经允许的仪表、电子表、手机等非防爆物品入井。

(3)检查井口20米范围内有无烟火。

(4)检查出井人员是否偷盗井下炸药、电管等违禁物品出井。

(5)检查入井人员的矿灯、安全帽、自救器等是否配带齐全,是否完好,穿戴是否整齐。

(6)检查入井人员携带的锋利工具是否套上防护套。

(7)检查乘坐人车入井人员是否“扒、蹬、跳”,并制止超长件带入人车,开人车前检查人车的安全链是否挂好。

3、对检身人员要求

(1)公司综合部治安队设立井口检身站,并坚持24小时值班。检身人员必须做到按时手上交接班,严禁脱岗、睡觉,否则处罚50 元。

(2)各单位出入井人员要积极配合井口检身工作人员的检查,严禁拒绝检身以及与检身人员发生争吵或打架等行为。

(3)各单位出入井人员必须从公司指定地点出入井。严禁从其它地点出入井。

(4)负责井口检身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井口检身人员要对每一位出入井人员逐一检查,不得不检和漏检,发现有偷盗和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调度室汇报。

(6)对出井人员检查的重点是单独出井的、带有背篓的、背包和有物品的人员,检查是否带有电管、炸药以及其它物品出井;入井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烟、火、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喝酒入井,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

(7)乘坐人车的出入井人员必须在人车场接受检身。治安队安排好人员,保证每天大班人车进出人员进行检身。不能只检进,不检出,对违章进出者要给予处罚。

(8)综合部治安队要加强对检身人员的管理,每周要对检身人员进行巡查二次,发现漏检、脱岗、不检查者给予检身人员帮教或处罚。

(9)检身人员上岗时,严禁随身携带烟火及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安监人员要不定时进行抽查。

(10)检身人员要负责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礼貌、持证着装上岗。

(11)违反以上规定按矿“三违”处罚规定执行,并对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出入井清点制度

1、凡井下作业员工,必须经公司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在工资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凭工资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所属单位队干方可到综合队办理矿灯牌,到安监处办理入井证。

2、矿灯牌编号、矿灯号必须与每个员工对应,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做到专人专灯,机运队及各使用单位要建立矿灯牌办理发放登记制度。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入井人员清点统计制度,各单位地面值班队干要及时准确把当天各班出入井人数报公司调度室,矿调度室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

4、各单位现场跟班队干要做好生产现场作业人员清点和统计工作,做到班中人数向队三汇报,下班后及时向队汇报当班职工出入井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慌报。

5、全矿每位职工必须持“珙泉煤业公司入井通行证”,在井口接受检身,并将入井通行证交给检身人员保管,方可入井。出井时经检身人员检查后,返还通行证,无通行证检身人员不得放行,否则对检身人员罚款30元/次。同时矿灯房负责入井人员的时间记载,矿灯房如发现在规定时间内还有未出井的人员时,立即向公司调室汇报,公司调室室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6、对入井通行证的管理:①、每人一证,不得转借或替用,否则对转借人或替用人罚款50元;如通行证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到安监处补办,并罚款10元,如临时情况无法补办,可由调度室当班值班员签署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限用1天。②、井口站检身人员必须妥善分类保管好入井人员的入井通行证,不得遗失,不得错发、乱发。否则一次处罚20 元。出井人员必须由检身人员亲自送还入井证,职工不得自行进入取证。否则对自行取证者罚款20元。③、对于临时需入井人员,包括上级领导和外来人员,入井前先在更衣室的登记本上,填写好入井记录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员发一张“临时入井通行证”,持证入井,出井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员收回临时入井证,并妥善保管。④、井口检身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出井人员清点,发现在规定时间内还未出井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追查人员的下落情况。

7、未参加班前会或没有考勤者不得入井,如私自入井的人员,队、部门查到后必须给予帮教并处罚30元。

8、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监处,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1条 坚持班前考勤,班后汇报复考制度,无特殊情况禁止延点作业,如有特殊情况,需延点1小时以上的区队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说明。

第2条 矿灯房应认真做好矿灯牌号台帐统计考勤工作,严格按牌号发放矿灯,需借灯的应由单位及调度室出据说明,每班发灯总数要报调度室。

第3条 矿灯房每班矿灯发放及回收数量应相符,如有不符的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下班后2小时仍不见交灯者,要马上报告调度室及所在单位查明原因。

第4条 每一入井人员下井后、升井前必须到严格考勤,有违犯者严格按《井下电子考勤制度》处理。

第5条 劳资科考勤管理人员必须及时检查考勤工作情况,保证考勤、发灯、定位卡正常一致。

第6条 劳资科应积极落实考勤制度,认真核查超点工作人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第7条 外单位入井参观学习人员必须要有矿派专人带领,保证同上同下,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8条 严格井口上下井制度,上下井人员要服从井口把钩工的管理,不得拥挤、强行乘车,保证乘车人数符合定员的要求。

第11篇 入井检身与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每班应有不少于2人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对下井人员进行检身,检身内容包括:下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携带矿灯和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严禁酒后下井。

2、检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下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接受检身工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无理取闹。不接受检查私自下井按“严重违章”论处。

4、下井人员不戴安全帽或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或穿化纤衣服下井经检身不合格,应立即改正,穿戴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对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或酒后下井者,检身工应通知单位值班人员或公安科将其领回,凡制止不听,情节严重的,一律交人力资源中心下岗待业。

5、检身工应将每班检身情况做好记录,下班后交安监处综合科,安监处综合科负责对检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并对每天的检身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

6、各单位值班人员在班前会上应强调下井检身的重要性,把好第一道关口,对不符合下井条件的物品严禁带入井下,对酒后上岗的人员要拒绝其下井作业。

(二)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1、生产调度室、安监处每班必须严格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对各科室、单位人员每班下井情况认真核实,及时准确的掌握每日出勤,保证安全生产。

2、井下单位、科室必须召开班前会,并对当日下井人员进行签字登记,及时报井口候车室,备查。

3、矿灯发放室对每班所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做好清点核实,并做好下井人员下井时间、姓名、单位记录。

4、立井、二号主井、一号皮带井的井口运输安监员负责上下井人员清点,做好记录,安监处综合科根据各区队上报下井人数和各井口运输安监员清点人数,做好登记,每班收集、汇总,整理后报调度室和安监处。

5、矿灯发放室每班将发放的矿灯、自救器及时报井口信息站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每班上井后,上井人员要回单位逐个签字登记,有单位值班人员审核无误签字后,报送井口信息站,进行人员核对。矿灯发放室做好收矿灯和自救器记录。

7、按正常上井时间延后2小时(仍未上井登记或未交矿灯、自救器人员)矿灯发放室和井口信息站将未上井人员名单报调度室和安监处,调查了解未上井的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职工人身安全。

8、调度室每班把领退矿灯数量、下井数量及延点人员数量汇总比较,清点好上下井人员数量,做好记录备查。发现有差别时,及时汇报调度室值班主任及值班矿领导,并详细查明原因,立即安排有关人员现场落实。

(三)外来人员入井规定

1、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职工以外的人员,均属外来人员。凡无安全监察资质的人员,严禁下井。

2、确需入井的外来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安监局批准。外来人员入井前,必须接受煤矿安全基础知识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在入井须知和协议上签字后,方准入井。

3、外来人员应穿着煤矿企业统一提供的工作服,严禁穿着化纤衣服入井。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和矿灯。

4、井口或自救器室发放点应悬挂自救器使用说明(图),并安排专人讲解、演示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5、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6、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入井前严禁喝酒并自觉接受安监人员的检身。

7、外来人员携带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矿安全标准的照(摄)像、录音等与井下安全生产无关的设备,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安监部门许可前一律不得带入井下。

8、严禁在井下敲打、撞击和拆开矿灯,升井后要立即将矿灯交回。

9、外来人员下井应至少派两名熟悉安全技术的人员带队入井,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带队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10、建立外来人员出入井登记清点制度,入井前登记,升井后签字。

11、对外来人员和非外来人员到本矿下井参观、验收或安全检查,井下所有生产场所,一律不准人为地停风、停电。

12、入井人员如有不适宜下井的病症时,应主动向矿方讲明。严禁癫痫病、精神分裂症、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患者及其他不适于从事井下工作的人员下井。

(四)考核: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5-5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安监处负责建立考核台帐。

第12篇 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从而提高矿井的安全生产能力,确保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员、瓦检员、班组长必须按时组织召开好班前会;认真贯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矿规矿纪。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参加班前会,不准下井。

3、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入井检身制度,检身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所有入进的人员进行严格的检查,每一入井人员必须穿劳保服、矿工靴、戴安全帽、矿灯及自救器,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严禁携带烟火或其它点火物品入井;严禁酒后入井。严禁在井口所规定的范围内和井下吸烟。

4、检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5、每班,检身人员必须按入井须知对每位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对入井人员的姓名、入井时间、日期进行登记。

6、检身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清井下作业人数,并进行签字。

7、随时向矿领导汇报检身、出入井人员情况和存在问题。

8、检身人员随时清点井下人员,对出入井人员要及时进行登记,确保井下人数与掌握人数相符。

9、对入井时间超过16小时的人员,要及时上报矿调度室,以便采取措施,进行查找。

10、检身人员必须严守岗位,明确自己的职责,如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检身失误造成事故,轻则罚款,重则交有关法律部门罚处。

第13篇 煤矿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一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按照教育培训制度接受入井培训,且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统一配备的工装,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第三条 入井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矿用胶靴,随身携带自救器、数字式瓦斯检查器和矿灯。

第四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调度室做好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和清查工作。

第五条 井口每班设两名检身清点工,由井口把钩工兼任。检身清点工必须佩戴标志(或穿安监标志服),每班对所有入井人员进行逐一检身清点,所有入井人员自觉接受把罐工的检身。在人员入井通道利用人员定位系统监控。

第六条 凡入井人员,一律在等候室候车(候罐),统一按规定进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确认,严禁在规定以外的地点候车(候罐)。

第七条 井口检身工经过安全宣誓和安全确认后,方可允许人员入井,入井人员要逐一接受检身人员的检查。

第八条 检身人员发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一律禁止入井,发现强行入井者,立即汇报安监部信息站,并按严重“三违”论处。

第九条 职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损坏、新调入和外来人员,必须到矿灯房审领“人员定位系统接收器”,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入井前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严禁喝酒。

第十一条 非防爆型电子仪器、仪表严禁携带入井,特殊情况确需入井,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下井进行照相、摄像等工作时必须使用防爆设备,否则,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条 人员携带工器具长度超长、超重等物件下井时,严禁人、物同车(罐),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时,要经调度室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条 乘座罐笼、人车人员数不得超过乘坐规定,严禁超员乘座罐笼、人车。

第十四条 把罐工负责挂好防护链,经全面安全确认合格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未打停车信号,严禁任何人员上、下罐笼或人车。

第十五条 入井人员必须经考勤系统考勤。

第十六条 检查、参观、慰问人员没有取得入井安全资格证的,入井前必须接受入井安全常识培训,且由相关科室派专人带队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记。

第十七条 所有升井人员必须从安检门处通过,接受检查。凡是通过安检门报警器响起的人员,应把金属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检查,直至报警器不再响起。

第十八条 各区队在正点交接班后1小时内,除特殊工种外,其他人员必须全部升井。人员升井后,必须先到区队报到确认,区队值班人员必须将当班下井、升井人员核对清楚,2小时内没有升井的,应将未升井人员名单及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并及时指派井下工作人员进行立即寻找,查清没有及时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队及调度室汇报。

第十九条 矿灯房应加强矿灯的收、发管理,每班在正点交接班后2小时内对矿灯进行清点,对没有交灯的人员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及时报矿调度室,调度室及时查清原因,并将原因登记统计表内。

第二十条 检身清点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制度。由于检查不严不细,出现不符合入井条件的人员入井,对检身清点责任人员按“三违”论处。

第二十一条 矿调度室监控人员应加强对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运行正常,清点准确。

第二十二条 各矿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矿入井检身制度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14篇 出入井人员清点与检身制度

为了即时准确掌握矿井井下作业人数及分布情况,防范出入井人员携带危险品和烟火,保证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针对矿井安全的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检身制度

1、检身方法:采用人工检身和仪器检测方法。

2、检查的内容;

(1)检查入井人员是否酒后入井,携带有无禁止入井的点火物品、烟草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检查入井人员是否穿化纤衣服和严禁携带未经允许的仪表、电子表、手机等非防爆物品入井。

(3)检查井口20米范围内有无烟火。

(4)检查出井人员是否偷盗井下炸药、电管等违禁物品出井。

(5)检查入井人员的矿灯、安全帽、自救器等是否配带齐全,是否完好,穿戴是否整齐。

(6)检查入井人员携带的锋利工具是否套上防护套。

(7)检查乘坐人车入井人员是否“扒、蹬、跳”,并制止超长件带入人车,开人车前检查人车的安全链是否挂好。

3、对检身人员要求

(1)公司综合部治安队设立井口检身站,并坚持24小时值班。检身人员必须做到按时手上交接班,严禁脱岗、睡觉,否则处罚50 元。

(2)各单位出入井人员要积极配合井口检身工作人员的检查,严禁拒绝检身以及与检身人员发生争吵或打架等行为。

(3)各单位出入井人员必须从公司指定地点出入井。严禁从其它地点出入井。

(4)负责井口检身的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5)井口检身人员要对每一位出入井人员逐一检查,不得不检和漏检,发现有偷盗和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向调度室汇报。

(6)对出井人员检查的重点是单独出井的、带有背篓的、背包和有物品的人员,检查是否带有电管、炸药以及其它物品出井;入井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烟、火、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喝酒入井,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并作好记录。

(7)乘坐人车的出入井人员必须在人车场接受检身。治安队安排好人员,保证每天大班人车进出人员进行检身。不能只检进,不检出,对违章进出者要给予处罚。

(8)综合部治安队要加强对检身人员的管理,每周要对检身人员进行巡查二次,发现漏检、脱岗、不检查者给予检身人员帮教或处罚。

(9)检身人员上岗时,严禁随身携带烟火及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安监人员要不定时进行抽查。

(10)检身人员要负责室内外的清洁卫生,做到文明礼貌、持证着装上岗。

(11)违反以上规定按矿“三违”处罚规定执行,并对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二、出入井清点制度

1、凡井下作业员工,必须经公司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在工资科办理相关手续后,凭工资科出据的书面证明,所属单位队干方可到综合队办理矿灯牌,到安监处办理入井证。

2、矿灯牌编号、矿灯号必须与每个员工对应,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做到专人专灯,机运队及各使用单位要建立矿灯牌办理发放登记制度。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入井人员清点统计制度,各单位地面值班队干要及时准确把当天各班出入井人数报公司调度室,矿调度室认真做好记录以备查。

4、各单位现场跟班队干要做好生产现场作业人员清点和统计工作,做到班中人数向队三汇报,下班后及时向队汇报当班职工出入井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切实做到不漏报、不慌报。

5、全矿每位职工必须持“珙泉煤业公司入井通行证”,在井口接受检身,并将入井通行证交给检身人员保管,方可入井。出井时经检身人员检查后,返还通行证,无通行证检身人员不得放行,否则对检身人员罚款30元/次。同时矿灯房负责入井人员的时间记载,矿灯房如发现在规定时间内还有未出井的人员时,立即向公司调室汇报,公司调室室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6、对入井通行证的管理:①、每人一证,不得转借或替用,否则对转借人或替用人罚款50元;如通行证有遗失或损坏,应立即到安监处补办,并罚款10元,如临时情况无法补办,可由调度室当班值班员签署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限用1天。②、井口站检身人员必须妥善分类保管好入井人员的入井通行证,不得遗失,不得错发、乱发。否则一次处罚20 元。出井人员必须由检身人员亲自送还入井证,职工不得自行进入取证。否则对自行取证者罚款20元。③、对于临时需入井人员,包括上级领导和外来人员,入井前先在更衣室的登记本上,填写好入井记录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员发一张“临时入井通行证”,持证入井,出井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员收回临时入井证,并妥善保管。④、井口检身人员必须随时注意出井人员清点,发现在规定时间内还未出井人员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追查人员的下落情况。

7、未参加班前会或没有考勤者不得入井,如私自入井的人员,队、部门查到后必须给予帮教并处罚30元。

8、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监处,从宣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井工煤矿入井检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员和物品进入煤矿井下,不能带出井下的物品携带出井,准确掌握井下人员数量,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13 条“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1.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

2.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检查。

3.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人员定位卡、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3)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工程技术人员及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未携带便携式瓦

斯报警仪的;

(4)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5)穿化纤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4. 检身员对陌生人员必须询问清楚,确认为煤矿人员或有煤矿人员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检身员要工作认真,待人礼貌,检查入井人员有无携带违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员清点制度

1.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2. 外单位参观学习人员入井必须由煤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准确记录总人数。

3. 发现出井人员携带不能带出井的设施或材料的,必须及时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4. 调度室应随时与矿灯发放室和人员定位管理系统核对入井人员的数量,确认井下

每班人员数量。

5. 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紧急措施时,矿灯发放室、自救器发放室、井口

检身室都必须将出、入井人员情况向调度室报告。

人员清点制度汇编15篇

人员清点制度,顾名思义,是对组织内部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统计核实的管理程序。这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1. 出勤记录:每日的签到签退,确保能准确掌握员工的出勤情况。2. 调动管理:涉及员工职位变动、部门调动时的记录更新。 3. 假期管理:包括请假、休假、病假等各类假期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4. 紧急情况应对:如突发事件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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