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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职业病问题不容忽视。这些疾病通常由长期工作环境和不良工作习惯导致,包括但不限于:
1. 噪声聋:在高噪声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可能面临的听力损失。
2. 肌肉骨骼疾病:长时间坐立或重复性动作可能导致颈部、背部和手腕疼痛。
3. 粉尘病:在含有粉尘的工作场所,如矿工或木材工人,可能引发呼吸道问题。
4. 心理压力:高强度工作和工作生活平衡失衡可能导致焦虑、抑郁等心理疾病。
内容是什么
企业应对职业病制定一套全面的预防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
1. 工作环境评估:定期检查工作场所的物理条件,确保符合安全和健康标准。
2. 员工培训:提供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员工识别和预防职业病风险。
3. 个人防护设备: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并确保其正确使用。
4. 健康监测: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早期发现并处理职业病症状。
5. 心理关怀:设立员工援助计划,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
规范
建立职业病管理制度需遵循以下原则:
1.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措施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职业健康法规。
2. 透明度:公开相关信息,让员工了解潜在风险及预防措施。
3. 反馈机制:设立渠道收集员工的健康反馈,及时调整政策。
4.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效果,不断优化预防策略。
重要性
职业病不仅影响员工的健康,还可能导致生产力下降、员工流失和企业声誉受损。有效的职业病管理制度能:
1. 提高员工满意度:保障员工健康,增强其对企业的信任感和忠诚度。
2. 减少医疗费用:预防优于治疗,降低因职业病产生的医疗支出。
3. 保持生产效率:减少因病缺勤,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
4. 维护企业形象:展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提升公众形象。
构建和完善职业病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它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人性化管理的体现。
职业病企业制度范文
第1篇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
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1、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2、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4、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5、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怀柔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第2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 hse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生产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hse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2.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2.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合成车间、固剂车间、液剂车间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车间内粉尘、毒物、有害气体每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季监测一次。
2.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遵守车间有关的规定。
2.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3.1 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定期上报到安全部门、防疫部门。
3.2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4 hse部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集团公司疾病控制部门和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4.1 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进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2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检测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4.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由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5、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生产部、防疫部门。
5.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5.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hse部负责尽快实施。
6. 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第3篇 电池企业职业病防治制度
ee电池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职工工作过程中意外伤害发生以及铅吸收过量情况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
二、适用范围
生产场所内发生的职工意外伤害,生产过程中职工铅吸收过量情况的预防、治疗、补偿措施。
三、意外伤害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未按公司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自行从事其他工作伤亡的;
5、自身有疾病未治疗或痊愈,入厂前隐瞒未报,工作中复发的。
四、采取措施
1、意外伤害预防措施:
1.1对员工进行不定期的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和铅防护知识教育。
1.2对新员工进行生产劳动安全培训、设备操作安全培训、用电安全培训、产品基本知识培训,作为新员工上岗培训前的必备培训项目,培训不合格者不予上岗。培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办,具体实施为生产部。
1.3公司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并要求员工严格按劳保要求进行佩带,未按要求佩带者按相关制度给予严格考核。
1.4转岗员工的安全等相关培训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管理。
1.5日常工作中,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工作状态给予关注,发现会产生意外伤害的因素时应采取阻止和纠正措施。
2、铅吸收过量预防措施
2.1公司对产生铅尘、铅烟进行有效的治理,详见《铅酸污染治理制度》。
2.2对新员工进行个人卫生教育和监督,培训教育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办,具体实施为技术质量部。
2.3保持电池组装车间良好通风。工作前必须启动通风和抽尘设备,保持车间地面湿润,吸收过量铅尘。
2.4不断改进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减少空气中铅尘的含量和减少工人对铅的直接接触。
2.5加强铅直接接触点工作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
3、治疗和补偿措施:
3.1对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员工,公司给予协调积极治疗。治疗的费用按公司制度及工会费用里的《工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3.2对发现铅吸收过量和直接接触铅的操作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规定定期送专业卫生防治医院进行排铅治疗。
3.3对以上员工在治疗过程中,服从公司安排,积极配合治疗的员工,公司报销医疗费用,治疗误工期间,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治疗补贴:
营养费:10元/天 基本生活费:15元/天 共计:25元/天
3.3.1以上计算天数按公司正常作息时间计算。
3.3.2未配合公司或医疗机构安排,未积极进行治疗的,将不予发放补贴费。
3.3.3通过治疗后,未按公司要求上班的,按公司相关制度以旷工处理,旷工超过十天的将以自动离职处理
ee电池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0日
第4篇 企业职业病诊断报告管理制度
企业职业病诊断和报告管理制度
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由单位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单位和当事人如实向诊断部门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配合诊断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2、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按有关规定向区安监局、区卫生局和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劳动人事管理部门等报告。
4、单位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立即对其岗位进行调整。
5、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5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2、总则
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 )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职责
3.1 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行政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行政部。
5.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作业环境管理
6.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行政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行政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行政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6.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 各班组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行政部。行政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车间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行政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8.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行政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行政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9、考核
9.1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行政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
9.1.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9.1.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9.1.3、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9.1.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9.1.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9.1.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9.1.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9.1.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9.1.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9.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9.3、 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