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在企业管理中,监督企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管理规定:涉及日常运营流程、员工行为准则以及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2. 财务管理制度:涵盖预算编制、成本控制、报销流程及审计程序。
3. 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包括标准制定、检验流程和持续改进机制。
4. 人力资源政策:招聘、培训、绩效评估、薪酬福利和员工关系管理。
5. 法规遵从性: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环保、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是什么
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会因企业的行业特性、规模和发展阶段而异。例如,行政管理规定可能包括电子邮件使用规范和会议管理规则;财务管理制度则可能涉及严格的采购审批流程和内部审计程序;质量控制体系可能需要详细的质量标准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程序;人力资源政策可能涵盖员工发展计划和冲突解决机制;法规遵从性部分可能需要定期的法律培训和合规审查。
规范
建立和执行这些制度的关键在于规范性。这要求:
1. 制度应清晰明了,避免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的表述。
2. 定期更新,以适应企业变化和外部环境的调整。
3. 实施培训,确保员工理解并能遵守相关规定。
4. 设立监督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第三方审核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5. 建立反馈渠道,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不断优化制度。
重要性
监督企业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1. 提升效率:明确的流程和规定可以减少决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 保障公平:统一的标准和规则避免了个人偏见,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
3. 防范风险:严格的法规遵从性降低了法律纠纷和罚款的风险。
4. 保证质量: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的可靠性,增强客户信任。
5. 塑造文化:良好的制度体现了企业的价值观,有助于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
监督企业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石,它为企业运行提供了稳定的框架,同时也是企业持续改进和发展的动力源泉。
监督企业制度范文
第1篇 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2篇 企业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监督管理的内容,目的是使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等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劳动合同监督管理。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职业卫生方面的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
2.2管理部负责制订用工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有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及职业病危害与防治等安全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内容。
2.3公司工会和管理部负责对劳动合同中有关安全和职业健康内容的合法性、全面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
3.1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内容。
3.2合同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
3.3合同中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3.4若劳动者从事的工种为有害作业,应在合同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有关规定。
3.5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它安全事项,劳动合同中也应予以明确。
3.6对合同中缺少本管理制度所要求的内容的,公司工会和管理部有权要求合同制订部门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合同制订部门应无条件予以执行。
4 相关文件
gb/t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3篇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____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保证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____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管理职责
2.1公司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领导。
2.2 设备安全课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3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管理内容
3.1公司自上而下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3.2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管理。
3.3公司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单位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3.4公司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管理方式和安全生产技术。
3.5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职责
3.5.1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各单位的从业人数超过300人的也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二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不足300人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3.5.2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从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任职资格证,人员数量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配备;
b)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5.3公司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
3.5.4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必须及时报中电装备公司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
3.6安全监督机构职责:
3.6.1监督各部门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及时反馈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修改意见;
3.6.2监督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安全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6.3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3.6.4组织编制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3.6.5监督所属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
3.6.6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则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3.6.7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3.6.8参与公司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3.6.9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
3.6.10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7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7.1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b)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
c)身体健康。
3.7.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7.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a)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b)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c)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d)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3.7.4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a)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b)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c)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d)对涉及事故单位或部门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时,有为其保密的义务;
e)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3.8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3.8.1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8.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8.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a)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b)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c)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d)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
e)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f)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g)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3.9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10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11公司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12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做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13工会发现单位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3.1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15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16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1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3.1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19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3.20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1公司和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22公司和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3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3.2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3.25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3.26公司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3.27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3.28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3.29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3.30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31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3.3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3.3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3.34公司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3.35检查依据“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实施。检查分为:
3.35.1经常性检查:
a)公司各单位的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每天对本班组进行检查,并填写《班组安全检查记录》。利用班前会、班后会等多种形式,发动群众进行互查。发现违章行为、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的要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b)公司各单位的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每月对本单位检查一次,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的要向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c)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生产现场的日常安全巡检,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制止或消除,解决不了的要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3.35.2专项检查:
a)由安全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组织,针对公司特种设备、劳保用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等进行专门检查。
b)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季节特点组织防火、防暑降温、防寒、防汛等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3.35.3定期检查:
a)由安全监督部门配合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b)由公司办牵头,安全监督部门及相关部门参与,对所属单位以及重点防范部位进行节假日前检查,并形成检查报告。
3.35.4检查内容
a)查思想:检查各级人员对安全的认识,有无忽视安全的思想和行为。即检查全体员工的意识和素质。
b)查制度: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在生产活动中是否得到了贯彻执行。
c)查纪律:检查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和各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d)查领导:检查安全工作的管理情况。
e)查隐患:检查在用设备设施、工艺装备、厂房建筑以及生产作业环境等的隐患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36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的监督检查。
3.37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管理能力。
4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号)
gb/t 24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29号)
第4篇 公司企业舆论监督制度
公司(企业)舆论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舆论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党和国家
工作大局服务,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弘扬正气,针砭时弊,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舆论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违法违规行为;
(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
(三)党纪政纪执行情况;
(四)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 舆论监督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对待,调查核实,积极整改,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
第五条 舆论监督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并督促其接受舆论监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的;
(二)以行贿、说情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的;
(三)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的;
(四)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有其它干扰舆论监督工作行为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5篇 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建立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是指班子内部成员之间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发现一般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互相进行政治、纪律、作风等方面的监督、劝诫和帮助,以维护领导班子的整体形象,保证领导班子顺利履行上级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以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有力武器,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廉政制度等各项党内生活制度,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提高整体素质。
第四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公开、平等的方式进行,不准以监督为名,进行窃听、盯梢、录音录像等活动。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决策、决议、指示;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与***保持一致:是否认真负责、全力以赴地做好分管工作。
第六条 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特别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经会议研究,实行了表决制,是否有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的现象。
第七条 能否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互相补台,有无各自为阵的现象。
第八条 能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有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
第九条 是否插手工程项目、大型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工作。在重大经济活动中,是否有参与暗箱操作的现象。
第十条 是否有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的现象。
第十一条 能否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组织、廉政纪律,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能否在八小时内外,及社交圈、生活圈内始终保持公仆形象,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不做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事,不说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话。
第三章 监督方式及其他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向其他成员提出批评、劝诫、建议,并接受对自己的批评、劝诫、建议。
第十四条 党内生活会。在党内生活会上向其他成员提出劝诫。
第十五条 谈心。通过互相谈心,提醒他人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会。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如有无介绍工程队,参与经营活动,干预项目审批,傍大款,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土地批租出租、股票上市、拨款贷款,为外商和个体私营企业主的经济诉讼案说情等问题;在住房装修和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以及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中,有无违纪或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行为。通过回顾、反思,达到对班子成员进行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十七条 向上级反映。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有重要问题,不便当面批评或虽经劝诫但无效果的,可向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劝诫。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要求,经常检查他们遵守纪律和制度的情况,特别是检查他们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廉政制度以及配偶子女不得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发现班子其他成员存在某方面的问题,可对其谈话劝诫;班子成员之间发现问题,可报告主要负责人处理,也可直接与之谈话劝诫。
第十九条 研究群众意见。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年一次直接向群众征求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群众意见经汇总后,在领导班子内共同研究整改方案,班子成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重大工作事项汇报。领导班子要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分管领导就某一重大事项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一条 凡属违法和严重违纪的,按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处理。但本人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时的积极态度可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监督的情况一般应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年终,领导班子应以适当方式向上级党委汇总报告一次本班子内部监督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企业安全目标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司每月由经理主持由各部门负责人、各科室、各项目经理、安全人员参加的生产调度会。总结每个月安全生产检查目标实施情况,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递交当月安全生产书面情况,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
二、安全文明监督科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副经理、工程处主任带队对各工地的安全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书,并进行复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三、各项目经理部每周组织各工长、班组长进行一次检查,对本施工范围内的脚手架、机具设备、四口五临边、临时用电等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目标实施。
四、施工队班组应每天进行检查,对本班组的工作区域所有安全设施等进行自查,对本班组在操作中存在问题进行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总结安排下一步工作。
昆山市顶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三月
第7篇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与监督制度
安全检查是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制止违章作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发现了消除造成事故的隐患,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检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坚持“严格检查、分级负责、严格管理”的方针和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好安全生产检查关。
二、检查分类
1.自查:主要是驾驶员对自驾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每日坚持三检制度,采取看、听、查的方法进行。
2.日常检查:主要是各职能部门,按照行业部门规定的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工作。
3.例检:主要是定期对公司所属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 ,组织二级强制维护,配合运管交通部门对车辆进行综合性能上线检测,例行换季保养和各类检、审验工作,每趟次对危险品车辆进行安全例检。
4.重点检查:对经过大修、事故后的车辆实行上路前的检查;对超期服役车辆进行检查,对经常出现的超范围、超速、超载等违法、违规以及出过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的安全检查。
5.专题和季节性检查:根据季节、节假日生产工作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尤其是加强“五一”、“ 十一”黄金周和春节期间的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月、安全日、重要活动前的安全检查,以及年度检审验。
6.特殊检查:由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安全生产检查。
三、分工负责
1.公司安全委会负责组织特殊检查,专题检查的实施。
2.各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日常检查。
3.驾驶人负责自查、保养的具体操作。
4.修理厂专门负责例检和二级强保的重点检查。
5.安全技术部负责检查活动的落实和监督
四、检查内容
1.查思想: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和驾驶人“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牢固、查驾驶员违法违规驾驶行为。
2.查制度:检查各级单位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及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3.查管理:检查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态度及投入工作的精神状况。
4.查隐患:查事故隐患和事故苗头。重点解决一般性安全隐患,跟踪性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查事故处理: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落实。
6.查整改:对检查出的安全生产问题,是否重视,整改措施是否落实。
7.查落实:检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8.查设备:要求设备 ( 车辆 ) 安全技术性能时刻达到技术标准。
9.动态检查: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和跟车上路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五、检查时限
要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企业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生产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生产岗位每天必须进行一次检查。
六、检查要求
1.所有检查按时、按期、按要求完成。
2.重点检查,要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合格后,由检查人签字,然后由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后通过。特殊问题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安全检查要做到“五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内容落实、记录落实、整改措施落实),并将检查结果向安委会汇报。
3.逐级检查,分级负责。一般问题,按归属部门逐级检查汇报,较大问题可越级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检查出的行车安全隐患,检查人必须首先采取令其停运(停止工作)的办法处理。处理不了的即时报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解决。
5.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事项,较大问题处理决定,都必须报经公司安委会或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
6.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检查要高标准、严要求,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部门和驾驶员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8篇 化工企业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的力度,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控制工伤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劳动合同在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内所有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等。
2、职责
2.1、行政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与员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2.2、安检部是劳动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劳动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2.3、安检是劳动合同的监督部门,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核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负责监督合同的有效执行。
3、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
3.1、劳动者被本厂录用后,应在行政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劳动合同中应载明有关保障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其内容主要包括:
3.2.1、企业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危害的规定;
3.2.2、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权力和义务
3.2.3、工伤保险方面的事项;
3.2.4、其他要求。
3.3、 行政部持已签的劳动合同办理签证手续。并为员工办理工资卡片、工伤保险投保手续等。
3.4、 劳动合同的文本应由安检部审核、确认。
3.5、 劳动者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若属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若属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劳动者按规定缴纳经济赔偿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4.2.1、劳动合同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条件之一;
4.2.2、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4.2.3、劳动合同期满。
4.3、 因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4.3.1、不得因劳动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3.2、不得因劳动者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考核
对不遵守劳动合同安全管理规定,按考核条款执行。
第9篇 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格式怎样的
公司(企业)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作风建设,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关于“建立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是指班子内部成员之间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发现一般性问题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后,互相进行政治、纪律、作风等方面的监督、劝诫和帮助,以维护领导班子的整体形象,保证领导班子顺利履行上级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三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有力武器,坚持和健全组织生活、廉政制度等各项党内生活制度,分清是非,团结同志,克服缺点,改进工作,提高整体素质。
第四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公开、平等的方式进行,不准以监督为名,进行窃听、盯梢、录音录像等活动。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各项决策、决议、指示;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是否与***保持一致:是否认真负责、全力以赴地做好分管工作。
第六条 是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
特别是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经会议研究,实行了表决制,是否有不经集体研究个人擅自决策的现象。
第七条 能否与班子其他成员合作共事,互相补台,有无各自为阵的现象。
第八条 能否正确地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有无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现象。
第九条 是否插手工程项目、大型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中的具体工作。
在重大经济活动中,是否有参与暗箱操作的现象。
第十条 是否有封官许愿、任人唯亲的现象。
第十一条 能否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组织、廉政纪律,履行党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能否在八小时内外,及社交圈、生活圈内始终保持公仆形象,讲党性,讲原则,讲正气,不做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事,不说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话。
第三章 监督方式及其他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
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向其他成员提出批评、劝诫、建议,并接受对自己的批评、劝诫、建议。
第十四条 党内生活会。
在党内生活会上向其他成员提出劝诫。
第十五条 谈心。
通过互相谈心,提醒他人应注意的事项。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会。
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如有无介绍工程队,参与经营活动,干预项目审批,傍大款,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土地批租出租、股票上市、拨款贷款,为外商和个体私营企业主的经济诉讼案说情等问题;
在住房装修和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以及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中,有无违纪或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行为。
通过回顾、反思,达到对班子成员进行警示教育的目的。
第十七条 向上级反映。
领导班子成员发现主要负责人或其他成员有重要问题,不便当面批评或虽经劝诫但无效果的,可向上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组织、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八条 主要负责人劝诫。
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对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要求,经常检查他们遵守纪律和制度的情况,特别是检查他们遵守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品登记制度、廉政制度以及配偶子女不得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的情况。
主要负责人发现班子其他成员存在某方面的问题,可对其谈话劝诫;
班子成员之间发现问题,可报告主要负责人处理,也可直接与之谈话劝诫。
第十九条 研究群众意见。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年一次直接向群众征求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
群众意见经汇总后,在领导班子内共同研究整改方案,班子成员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 重大工作事项汇报。
领导班子要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分管领导就某一重大事项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一条 凡属违法和严重违纪的,按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处理。
但本人在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时的积极态度可作为从轻处理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监督的情况一般应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
年终,领导班子应以适当方式向上级党委汇总报告一次本班子内部监督情况。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某企业安全目标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必须加强监督检查。现将检查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一、公司每月由经理主持由各部门负责人、各科室、各项目经理、安全人员参加的生产调度会。总结每个月安全生产检查目标实施情况,各级各部门负责人必须递交当月安全生产书面情况,提出下阶段工作计划。
二、安全文明监督科每年进行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由公司副经理、工程处主任带队对各工地的安全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书,并进行复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三、各项目经理部每周组织各工长、班组长进行一次检查,对本施工范围内的脚手架、机具设备、四口五临边、临时用电等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目标实施。
四、施工队班组应每天进行检查,对本班组的工作区域所有安全设施等进行自查,对本班组在操作中存在问题进行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总结安排下一步工作。
昆山市顶峰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00八年三月
第11篇 危货企业车队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2、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3、装货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4、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5、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依制度进行奖惩。
第12篇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
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统称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总体规划、重心下移、更新观念、强化主体、立足服务、培育中介”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公企业监督管理,对非公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规划,与本辖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种有效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非公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信用机制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非公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
第十条非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非公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两职”的原则(一个岗位两项职责,一是本岗位职责,二是安全生产职责),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非公企业的注册安全主任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处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并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非公企业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非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概算。
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安全生产专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预评价,符合要求的方可施工;竣工投产前,应将试生产中安全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验收、评价,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五条非公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工伤保险。
鼓励非公企业积极参加商业保险,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十六条鼓励非公企业推行职业安全健康体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依法配置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者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切实加强非公企业基层基础工作,搞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之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主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知识和能力。
第十八条非公企业应当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十九条非公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警和救援机制。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当健全应急预案,告知相关从业人员,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非公企业必须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除了监督管理制度,非公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非公企业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五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
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当依法取得安全使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非公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七条非公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二十八条非公企业的安全培训:
(一)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才能从事特种作业。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推广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验的推广工作。
第三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为非公企业的服务意识,更新观念,探索推广非公企业监督管理经验新方法。
第三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性地向非公企业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第三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为非公企业提供信息网络服务。
第四章中介服务
第三十四条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大力培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指导、督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非公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五条大力发展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为非公企业提供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资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培训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以及注册安全主任资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建立中介服务救援制度,对非公企业因经济效益较差、又确需安全服务的,由非公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申请,经审核后,可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该非公企业提供服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在每一个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1-3个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作为中介服务救援机构,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第三十七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专家人才库,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五章群众监督与社会支持
第三十八条各级工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对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有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各地人民政府对推广非公企业监督管理经验卓有成效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四十二条非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区域范围和本部门工作范围内非公企业监管不力的进行行政问责的情况,要接受行政问责,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因监管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本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