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个人贷款申请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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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支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规范粮食调控贷款操作,加强粮食调控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调控业务,是指在国家粮食储备业务以外,企业从事政府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第三条粮食调控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支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第四条粮食调控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出政策、谁拿补贴、谁承担贷款风险;
(二)购贷销还全程监控封闭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发行营业机构办理的企业经营粮食调控业务过程中的粮食收购和粮食调销贷款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六条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 。
第七条粮食调控贷款专门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为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委托借款人直接从收购市场进行保护性粮食收购的收购资金需要;
(二)政府为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三)政府为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四)政府为完成退耕还林补助粮、救灾粮、军粮供应等特定的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收购资金需要;
(五)政府委托借款人承担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收购资金需要。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和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计划,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销售价差补贴资金来源,或相应的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
(二)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九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根据政府调控粮食购销计划或文件规定和借款人调控粮食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一年。
第十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在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向开户行书面申请贷款展期并提出展期理由、期限和还款计划。开户行应及时对借款人的展期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一)粮食尚未销售但仍在政府调控规定的期限内;
(二)粮食已经销售、但销售货款在正常结算期内尚未回笼;
(三)各项补贴按时、足额到位,贷款的风险补偿措施有效落实。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对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不符合展期条件、以及贷款到期而所形成的库存粮食已超期、陈化的贷款,开户行不得办理展期,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包括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一年以上)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二条粮食调控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办理粮食调控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粮食调控贷款时,应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简称《借款申请书》,下同),开户行应对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书》给予必要的指导和说明。开户行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内容较多的,借款申请人应另附申请报告。除此之外,借款申请人还应向开户行提供能反映和表明借款原因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
(一)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下达的政府调控粮食购进计划和贷款利息、相关费用、销售差价补贴资金来源书面承诺或政府对贷款风险弥补保证的文件
(二)借款人拟订的粮食购进资金需求计划,包括粮食购进数量、价格、粮源安排和购粮进度安排等;
(三)开户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还应按规定进行农发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调控贷款用途的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拟购进粮食品质、数量、价格等是否与政府实施粮食调控相关政策相符,粮源是否可靠;
(二)各项补贴的政策是否明确,补贴的期限,以及补贴资金来源或贷款风险弥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度是否合理;
(四)政府对已承诺的借款人以前购进的调控粮食的各项补贴是否按时、足额到位,或是否落实了补贴资金的到位计划及相关措施。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贷款调查人应对借款申请人的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一般由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按规定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审批行以下分支行要履行贷款审查职责。贷款审查人应重点审查是否落实了贷款的各项补贴政策,以及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和贷款调查人的意见,并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审查人对审查情况要提交书面审查意见明确提出贷款与否以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意见,提交贷款审批人。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调控贷款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分行确定。对借款人执行中央或省级政府确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可由县级支行或省级分行规定的营业机构审批;对借款人执行省级以下政府制定的粮食调控政策、计划所申请的贷款,原则上由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含二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各级行设立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合规性和安全性的审核,贷款审批人收到贷款审查人或评审委员会(小组)的审查资料及意见后应在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批准发放的贷款开户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于贷款到期10个工作日之前,通知借款人归还贷款。贷款虽未到期,但形成的粮食已销售,开户行应及时从销售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款中收回相应的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政府调控粮食的购进、储存、销售、资金回笼等各个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督,并专设台账反映和登记。借款人应对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分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借款人应按粮食实际购进进度支取收购资金,开户行及信贷人员应对借款人的支取资金活动进行逐笔审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粮食购进的信贷监督。粮食调控贷款的使用实行报账制,开户行应根据粮食购进进度分批次发放贷款,并定期核实粮食购进数量及货款支付金额。以收购方式购进粮食的,收购开始前可发放一定金额的贷款作为启动资金。以调入方式购进粮食的,货款结算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购进活动结束后,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节余贷款,并对所放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二十三条粮食存储的信贷监督。开户行应按照商品粮油库存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查库制度,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原则上借款人应对政府调控粮食实行专仓保管。
第二十四条粮食销售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实行出库报告制,借款人应当在粮食销售出库前,向开户行报告粮食销售的依据、价格、数量、结算方式等情况。开户行依据政府调控粮食销售政策评价借款人销售的合规性,销售价款与价差补贴之和不应低于粮食占用贷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违反规定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销售,应予制止。粮食销售出库时,开户行应依据有关政策监督出库,并及时调整贷款占用形态。
第二十五条货款回笼的信贷监督。政府调控粮食销售货款及补贴资金应按时、全额回笼开户行。资金回笼归行后,开户行应及时从回笼货款及差价补贴中足额收回销售粮食所占贷款,从利息补贴中足额收回应收利息。
第二十六条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监督。各级行应对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对未按时到位的补贴资金要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拨补到位。
小额个人贷款申请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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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支持小型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县市(涉农区)选择1—3家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条件,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原则。市县两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方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原则。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为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陈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金融办、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农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林业局、法制办、畜牧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有序开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初级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上报审批、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依法加强监管,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工作,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试点县(市、涉农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具体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局、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县(市、涉农区)政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要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市直各部门要配合各级政府积极有序地推进试点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时间安排。2008年年末前全市选择1—3家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末前达到每个县(市、涉农区)至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三)工作程序。
1、各县(市、涉农区)级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上报试点申报材料,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2、小额贷款公司收到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可以开业通知后,持省政府批复文件到属地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开办准入条件。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行政区划(县级以上的名称或地名)、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程。
2、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得超过2亿元。
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6、其它审慎性条件。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主发起人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净资产额3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二年连续赢利,且二年累计净利润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自设立之日起连续两年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记录的,可以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政府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股东持有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自取得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股份,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三)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条件。申请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拟任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2、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的负债,或正在从事的高风险投资明显超过其家庭财产的承受能力的;
3、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4、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四)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程序。申请开办小额贷款公司,应首先向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详见《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认真初审,拟定申报方案:
1、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书;
2、县(市、涉农区)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3、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
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方案由所在县(市、涉农区)人民政府报请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提交领导小组票决审议。审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将票决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由省政府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筹建的批复意见。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和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为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市政府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延期申请,筹建延长其最长为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完成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省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省政府金融办收回批复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并予以公告。开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省政府金融办、本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属地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局,相关部门应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使用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住所、经营期限的,由县(市、涉农区)政府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风险防范
(一)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业务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四)贷款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五)公司治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会计法》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以上。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省、市政府金融办、股东及有关部门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重大事项及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书。省、市政府金融办有随时掌握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信息的权利。
(六)利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七)风险控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银监部门负责协助、配合省、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市政府将立即责令其暂停业务经营,并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且经营效益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政府择优向上级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做出处罚的,应书面告知省市政府金融办。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对于违反《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金融办将视情节给予提示、警告、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处罚,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人员培训。市政府金融办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个人贷款申请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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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本人申请流动周转资金万元,期限一年。
一、项目名称:
项目简介:双阳区鹿乡镇是国务院命名的“中国梅花鹿之乡”,是中国梅花鹿产品经销集散地和养殖基地,养殖梅花鹿12万头以上,年产梅花鹿鹿茸15吨左右,产值可达到2.5亿,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港澳台、东现亚、日本、韩国等地,长期以来产品销售一直比较稳定。
位于鹿乡镇中心地带,现有经营门
市楼房平方米,有梅花鹿养殖场鹿产品加工厂占地面积平方米,梅花鹿头左右,鹿产品经销多年来一直较好。今年为了扩大经营项目规模,增加效益,解决资金不足困难,特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用于鹿产品收购周转流动资金。
二、现有经营情况
我公司去年鹿茸经销额为万元,收购鹿茸公斤以上我公司养殖场年产梅花鹿鲜茸公斤左右,还经营其他一些鹿副产品。收购的鹿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产品供不应求,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利润万元,还安置20个就业人员。
三、投资计划
今年计划扩大鹿产品收购规模,总投资万元,其中自筹万元,需要申请流动资金贷款万元,增加经济规模及效益。
四、经济效益
该项目完成后预计增加年销售收入万元,年利润可达万元以上,还能带动下游养殖户的发展。
本人在此郑重承诺,所提供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若所提供资料失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需其他资料本人将在贵单位贷款调查时提供。无论贵单位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提供贷款,所提供资料除特殊声明外一律留存贵单位存档,不必退还。
敬请贵单位根据上报资料派人员进行时间调查核实。
此致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贷款担保申请书二:
企业贷款担保申请书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
一、申请担保贷款情况 申请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申请担保期限自 ____年____ 月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担保贷款资金用途: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反担保措施:(其中包括法人代表抵、质押的个人财产)申请企业意见: 申请企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经办人(签字):
二、拟贷款银行意见拟贷款银行 拟贷款银行签署意见: 拟贷款银行(公章): ___年___ 月___ 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见会员服务部初审意见: 初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担保业务部复审意见: 复审人: ___年___ 月___ 日市信保中心意见: 主 任: ___年___ 月___ 日申请担保企业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体经办人受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3、借款申请(复印件);
4、评定资信等级所需要的材料。
贷款担保申请书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307字)
市金凤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中心:
我叫××× ,男,现年33岁,现住××××××301室,家中有3人,我、妻子和女儿。xx年下岗一直在外打工,打工以来,家庭经济明显拮据。于xx年8月接手经营××××××,地址:银川市××××××,经营范围:××××××等。
自接手经营以来,遵纪守法、经营状况尚有小利,维持家庭生活基本支出。并带动再就业人员3名,我(××)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两个店员均为××区的失业人员:××(失业证号码:××)、××(失业证号码:××)。
现因扩大经营,由于资金困难,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伍万元,保证2年时间归还。请贵局(中心)给予解决为盼!
小额个人贷款申请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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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一、开展创建信用社区的意义和方法
1、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是对下岗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提供的一种信贷支持,是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就业、促进稳定就业的有力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重要举措。由于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很多,但受到资金的制约,难以启动经营项目。为解决他们的信用担保问题,通过开展创建信用社区,方便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以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创业式就业。
2、创建信用社区主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部分下岗失业人员难以找到反担保人、申请不到小额担保贷款的实际情况,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由承办小额贷款的银行与社区合作,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方便。
3、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申请贷款人提供申请、社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担保中心和小额贷款承办银行进行复查和审核合格后,由担保中心承诺担保,银行发放贷款,本人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小额贷款扶持项目属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具有较好收益和还贷能力。
4、创建信用社区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今年9月份我市计划选包河区常青街道金寨南路社居委、蜀山区西园街道竹荫里社居委、庐阳区益民街道回龙桥社居委、瑶海区东七街道站塘社居委四个社居委作为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创建信用社区的办法,以便下一步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二、创建信用社区工作管理职责
(一)、劳动保障事务所
1、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贵受理小额贷款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经营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贷款资格初步审核,报区担保中心。
2、详细了解在试点信用社区内经营的贷款户个人家庭状况、住址、联系方式、诚信情况,定期走访、跟踪了解其经营状况,并将情况及时反馈至担保中心和合作银行。
3、在申请人小额贷款申请批准后,指导借款人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
(二)担保中心
1、核定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申请人资格及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向银行推荐贷款和承诺担保。
2、会同合作银行对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和贷款扶持项目运作情况的跟踪调查,密切了解掌握动态变化。如经营项目有风险的,及时会同银行采取措施,确保贷款的安全归还。
3、负责对信用社区内微利项目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审核。
4、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呆帐损失进行审核核定。
(三)、承办银行
1、按照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申请认真予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经营项目可行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将贷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2、会同担保中心对小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贷后调查,建立已获得贷款的创业人员个人资信档案,定期进行资信调查。
3、按季提出小额贷款财政贴息中请。
4、对出现的呆坏帐损失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四)、工商、税务部门
1、加强对信用社区内小额贷款户的登记管理工作。在信用社区内经营的小额贷款户应专门登记,在贷款归还前,小额贷款户不得迁出信用社区经营,如确需迁出的,需提供担保中心意见,同时贷款户应重新办理反担保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好免费登记、工商税收优惠等相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在试点社区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一)申请条件:
1、已领取了《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2、其经营场地必须在该社区内,并已在管辖该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机构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或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了非正规就业劳动就业组织手续
3、申请人信誉良好。不欠银行到期贷款和拖欠各项税费,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申请人家庭财产(不动产)在10万元以上,且无债务;
5、申请人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生产经营自有资金达到50%以上;
6、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完全还贷能力。
7、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班学习,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优先申请贷款。
(二)、申办程序
1、本人向试点社区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再就业优惠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非正规劳动就组织证书、经营场地证明或租用场地合同,以及社区居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劳动保障事务所在经实地调查和初步审核的基础上报区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向合作银行推荐贷款并承诺担保。
3、申请人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并签署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领取贷款。
四、小额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对于出现的逾期贷款,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要督促借款人限期归还。担保中心与合作银行对逾期贷款人员建立小额贷款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对于恶意不归还贷款、影响创建信用社区的小额贷款借款人,如在限定的时间内尚不归还贷款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承贷银行和担保中心共同运用法律手段,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提出诉讼申请。
2、在对不归还贷款的借款人确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征询担保中心意见,了解其是否已按期归还贷款。
3、小额贷款不良记录(合作银行与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双重记录。劳动保障部门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和《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并在有关个人基本情况表中自动生成,建立查询系统),也可作为借款人能否享受免费职业介绍、再就业免费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及其它劳动保障服务的依据,工商、税务部门也可作为提供有关服务的依据。
4、银行及时记录逾期不归还贷款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并按规定收取罚息。
五、开展评选、表彰、宣传先进信用社区
小额个人贷款申请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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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助学贷款申请书格式
1、名称
2、申请原因
3、申请款额
4、借款后保证履行的义务
5、落款
贫困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一
贫困助学贷款申请书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
我是江西科技师范学院中文系03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九江市的一个偏僻农村。现家有6人,爷爷、奶奶、爸爸、妈妈、妹妹和我。爷爷、奶奶年老在家,妹妹在县城读高中,爸爸妈妈在家务农,且妈妈体弱多病,全家的开支主要靠农作物。由于家乡田少人多,加上去年又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收入不足400元。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所欠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贵社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4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同时,继续努力学习,争取以优良的成绩来回报省农村信用社对我的关心和扶持。望省农村信用社批准为盼。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贫困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二
贫困助学贷款申请书
我是xx中学x班的xx,我家住在一个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劳动力只有父亲和母亲,可是他们一直有病在身。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本钱,只好以做苦工短工为生,十几年来一直过着贫苦的生活。小时候,家中四个小孩一起读书,父母亲为了让我们都能上学,日夜劳碌奔波,但是他们那些辛苦赚来血汗钱根本不够我们几人的学费,只能想亲戚借。那时候真的太困难了,大姐初中没有毕业就辍学回家帮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毕业,也想读高中,可是家里真的无法担负我们的学费,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机会让给了我,自己回家帮忙。
我家只有1.5亩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获的水稻勉强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经济来源也只有依靠那一点点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xx元左右,除去还债、日常开支,所剩也就无几了。所以学费一直困扰着我们。但是为了将来,我必须读书,上大学。
为了完成我的学业,圆我的大学梦,我很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我会努力拼搏,努力去实现我的梦想。感谢你们!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贫困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三
贫困助学贷款申请书
中国xx银行xx市分行:
我于200x年xx月考进xxxx学院xxxx系xxxx班xxxx专业就读,是x科学生,身份证号码为xxxx,毕业时间为xxxx年xx月.因为家庭经济困难,难于支付本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为了能顺利完成学业,特向贵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200 x至200 x学年的学费人民币xxxx 元整(xxxx元),200x至200x学年的学费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200x至200x学年的学费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200x至200x学年的学费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200x至200x学年的学费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以上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xxxx元).贷款期限从200x年xx月至200x年xx月,最迟不超过毕业后第六年.
我承诺: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后,努力学习,积极上进,较好地完成自己的学业.并信守诺言,在xxxx年 xx月xx日前还清贷款;毕业后及时将工作单位或详细的联系方式告知贵行,做一名守信用的当代大学生.
我家的详细联系地址是xxxx省xxxx市xxxx县xxxx镇xxxx村
邮政编码是:xxxxxx 联系电话是:xxxxxxxx
申请人: xxxx
xxxx年xx月xx日
贫困助学贷款申请书范文四
贫困助学贷款申请书
九江市农村信用社:
我是东华理工学院文法艺术学院05级的贫困学生,来自上饶市农村贫困家庭。现家庭有人口5人,爷爷年老多病,爸爸妈妈在家务农,哥哥在上饶师范学院就读。家庭收入主要靠农作物的收成。加上今年遭遇洪水,农作物欠收,全家人均年收入不足300元,难以支付哥哥和我上大学的学杂费。为完成学业,我向贵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费,住宿费5600元,申请总金额为22400元(四年的费用)计划毕业后6年内还清。我父母也同意并承担保证责任。我保证诚实守信,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感谢贵社的支持,望批准为盼。
小额个人贷款申请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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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贷款指的是银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可以用于家庭购房、房屋装修、购车、出国留学等消费。它以消费者未来的购买力为放款基础,旨在通过贷款方式预支远期消费能力,满足消费者当期的需求。
小张就是一名白领,工作数年,目前有买车的愿望,但由于房贷压力很大,现在手中能够利用的资金有限,于是关注到个人消费贷款。他觉得这样既能提前享受拥有私家车的便利,又不用面临一下子拿出大笔资金造成漏洞的问题,一举两得。小张对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具体要求和基本流程进行了研究。
贷款人条件
为确保贷款人的偿还能力,银行对贷款对象的条件有一些具体要求。基本条件为: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周岁;具有贷款行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有合法、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明确、合理的消费意向或已签署了相关消费合同;有银行所认可的担保等。
申请流程及所需材料
个人消费贷款的申请过程比较简便。大致流程为:提出申请—签订合同—发放贷款—按期还款—贷款结清。只要贷款申请人按照银行的规定,提交申请之后,等待银行对材料的调查和审批,接下来按正规的流程办理即可,以确保贷款人能够及时获得贷款。小张在确认了自己基本符合银行要求的贷款人条件并了解基本流程后,开始准备申请个人消费贷款需要向银行提供的材料。具体包括: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证明材料;
(3)婚姻状况证明;
(4)社保证明;
(5)借款人贷款偿还能力证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借款人纳税单及保险单;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借款人获得保证额度所需要的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8)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9)社会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的评估报告。
担保及还款方式
申请人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接受银行发放贷款前,需提供一种担保方式。主要方式有3种,分别为:以银行认可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第三方保证。还款方式上,不同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不同。若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可以采取按月还息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若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则可采取的方法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法。
对于以上要求和办理事项,不同银行机构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不同,见附表。
还款注意事项及建议
小额个人贷款申请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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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信贷政策
申请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条件:
1.到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申请人必须是信用社所在的社区的农户或者个体经营户,而且申请人必须不能够有不良信用记录,有较好的资信基础;
2.如果申请人是个体经营者,经营活动必须是合法的,不能够对资源或者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能够拥有稳定的收入来还款;
3.另外一个重要的条件是,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力;
4.农村信用社贷款除了这些条件之外,还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些申请材料,主要有:个人身份证、结婚证、工作收入证明、户口本、个体户经营许可证等。
农户申请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的方式:
1.如果农户要申请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首先要向当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贷款证;
2.信用社接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然后根据评定的等级确定贷款额度,并给申请人颁发贷款证;
3.申请人拿到贷款证后,携带贷款证和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
农村小额信贷的贷款模式
农户小额贷款最头疼的还是担保问题。目前,农行富阳支行提供了4种可操作模式。
第一种是“公司+农户”。由公司法人为紧密合作的农户贷款提供保证,如公司定向收购农户农产品、农户向公司购货并销售的情况。昨天上午,与杭州华辰超市有限公司、百合医药等有紧密合作关系的80多家直营店、加盟店,就由两家企业担保贷到了款。
“担保公司+农户”是第二种模式。由担保公司为农户提供保证担保,主要适用于农业龙头公司、经济合作社等,在他们推荐或承诺基础上,经担保公司认可,为此类农户群体提供担保。
第三种是农户之间互相担保、责任连带。一般3人及以上农户组成一个小组,一户借款,其它成员联合保证,在贷款违约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华江说,这种方式适用于经该行认定的专业合作社,及今年该行确定的信用村范围内的社员或村民。
农行富阳市支行还推出了房地产抵押、林权质押,以及自然人保证等灵活方式来解决担保问题。所谓自然人保证,即保证人要求是政府公务员、金融保险、教师、律师、电力、烟草等具有稳定收入的正式在职人员或个私企业主。
农村小额信贷的货款发放
(一)已被评为信用户的农户持本人身份证和《农户贷款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填写《农户借款申请书》。
(二) 信贷内勤人员认真审核《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户贷款证》及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与《农户经济档案》进行核实。
(三)信贷内勤人员核实无误后,办理借款手续,与借款人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交给信用社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
(四)信贷内勤人员同时登记《农户贷款证》和《农户经济档案》。
(五)借款人必须在《农户借款申请书》、《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签字并加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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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小额信贷三农发展
2.农村小额信贷发展的现状
3.农村小额信贷定义
小额个人贷款申请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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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是什么小额贷款(micro 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贷款的金额一般为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贷款在中国主要是服务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合理的将一些民间资金集中了起来,规范了民间借贷市场,同时也有效地解决了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小额贷款具有贷款范围较广、营销模式灵活等特点。
从国际流行观点定义,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很多企业在小额贷款里脱颖而出例如紫清金融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额贷款行业投资、小微借款 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综合性p2p领域的领航者之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普惠金融与财富管理服务。唯我贷为小微企业和民间资本打造最高速的融资平台,积极探索债权融资领域的最佳途径,致力创建具有特色的高速、有效、合法的网络借贷平台。,将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自主配对,为国内广大个人和中小企业解决最急需的贷款和融资问题。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面临的巨大困难,因为,由贫困所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会导致整个国家的动荡,小额贷款通过改善低收人人群的经济状况,可以大幅度地增加社会整体上的有效需求,促进社会投资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
青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法在本省境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出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活动和监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退出的初审工作和日常监管、风险处置。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州(地、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我省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股东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三)单一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且业务范围仅限于县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适当调低注册资本,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应低于20xx万元人民币;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
(六)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业务经验的业务人员。
(八)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相关的其他设施。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评估报告,应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程序。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出资人基本情况及设立目的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出资额及持股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应承诺其出资真实、有效、不抽回资金,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等;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法人股东相关资料。提交的材料须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上年度工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未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处行业现状、纳税记录及企业信用评估报告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经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表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八)自然人股东相关资料。包括自然人股东姓名、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资金来源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筹建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筹建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筹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和持续出资能力,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向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开业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可以延长2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开业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性等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自然人股东应提供身份证号码,企业法人应载明注册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持股比例;
(五)内控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图;
(六)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须提供拟任职人员或经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任职申请书、任职承诺书、基本情况登记表、个人信用报告、从业资格证书和其他任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七)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书和行业联合自律声明;
(八)具备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银行进账单复印件(须核对原件);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具备法定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对开业申请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建立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前约谈制度。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依程序约谈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其任职资格,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经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任职资格证书;
(五)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经济组织中兼职。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提交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 新批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及时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等监管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地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完整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初审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和股权结构;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涉及本条第一款第(六)、(七)项的,依程序约谈拟变更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审核股东信用情况、持续出资能力及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自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核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1]。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一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六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和青海银监局,并跟踪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二十八条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其名称记载的行政区划内经营,不得跨区域经营,也不得开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但每年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三农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60%。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型微型企业、三农事业、自主创业、城市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在上下限内按照市场原则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以下经营活动: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使用非法手段催贷;
(二)向本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提供担保。
第六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
第七章 内部控制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制度,应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则。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新业务潜在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从事信贷业务,须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xx年修订版)》(财金20xx〕21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xx〕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上述规定的修订及时调整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一定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公司股东、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生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依照先建立制度、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定期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培训,培训合格的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培训,由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委托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素质[2]。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应在营业场所醒目处公示公司基本信息,并承诺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和非法证券买卖。
第五十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每年至少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第五十一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谈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或整改。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等文件和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上年度经营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度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资料,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汇总后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于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审,年审结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前置条件。小额贷款公司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年审材料报送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初审合格后,上报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年审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公示;对年审不合格或连续两年未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情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五条 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支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业务。托管银行应切实履行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第五十六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强化协会服务功能,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政府、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沟通协调,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各州(地、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从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
(二)以各种形式抽逃注册资本金;
(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五)未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六)违反利率政策的;
(七)暴力收贷;
(八)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九)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十)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 则
小额个人贷款申请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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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构建'和谐**南'建设的要求,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健康发展,按照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先试点、后推广的工作思路,选择符合条件的社区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简称信用社区)创建工作。通过创建信用社区,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覆盖面,规范和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效应。
二、信用社区的标准
(一)社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在5人以上(含5人);
(二)社区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获贷率达到70%以上;
(三)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
(四)社区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率达到100%;
(五)社区内失业人员对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知晓率达100%。
三、信用社区的工作任务
(一)做好创业培训与服务工作
积极向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候选人,协助失业人员寻找合适的创业项目。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且创业计划书通过专家认证的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给予重点推荐。
(二)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信用档案
建立辖区内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档案,包括贷款申请表、参加建立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创业培训记录、贷前调查(家庭现状和借款人品行情况)记录、贷后回访记录、到期还款记录、就业再就业情况等。组织贷款申请人签订《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见附件1)
(三)建立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卡,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开展创业过程的跟踪调查、指导服务,每半年至少对借款人回访一次,督促按时还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促进创业成功,降低贷款风险。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及时向承贷金融机构通报。
(四)大力开展个人信用知识宣传
积极配合人民银行、承贷金融机构在社区内开展信用知识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对借款人开展诚实守信教育,树立诚实守信、自主创业和按期还款的典型。
四、信用社区的评定程序和优惠奖励政策
(一)信用社区的评定
1、评定。信用社区实行'一年一审'的原则,每年年初由社区向街道(镇)办事处提出申请(包括社区基本情况、工作情况、申请表见附件2),街道(镇)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承贷金融机构,承贷金融机构核查后,向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联合会审,对达到信用社区标准的予以确认,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
2、撤消。一年一审时,对评定的信用社区因情况变化为不再具备信用社区条件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后,取消其信用社区的资格,并报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备案。被撤消的信用社区两年后又达到信用社区条件的,可重新参加评定。
(二)优惠政策
1、提高贷款额度。经过信用社区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到3万元。
2、取消反担保。承贷银行和信用社区共同对辖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查后,承贷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放宽信用社区贷款担保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取消反担保。
(三)奖励政策
建立信用社区激励机制,奖励标准按**财社[**]79号文件规定的贷款回收比例对应奖励标准执行,即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按不超过回收贷款金额1%的比例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创建信用社区协调机制。各州(市)、县(市、区)要建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和承贷金融机构组成的共建信用社区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二)承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的金融服务,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核查和监督工作。同时,主动在社区开展金融知识宣传,对信用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各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安排创建信用社区的工作意见和收集的经验情况,及时报送省劳动保障部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本实施意见自**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创建信用社区个人承诺书(略)
小额个人贷款申请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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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地方税务局:
本人是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号码:xxxx ),现从事通讯行业,个体性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本人符合享受自主创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向贵局申请给予免征我的地税税费。
特此请示,望批准。
申请人:
2014年7月26日
第三篇: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乐开怀 贴息贷款让下岗职工迎来创业春天
市担保公司累计发放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
近年来,晋中担保公司下岗失业担保部把帮扶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作为“民心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抓实,开设政策咨询窗口,积极宣传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已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最有效的措施之一,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启动后,在晋中市财政局、晋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中市商业银行等部门积极协调,做好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加快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效率,采取三方联审的“一站式”联合办公服务模式,使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小额贷款“申请难、办理难、拿钱难”的三难现象明显改善,得到了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一致好评,降低门槛,优化服务,充分发挥了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截至目前下岗失业担保部已发放小额担保贷款8670万元,享受人数已达到1912人;今年上半年企业累计发放1643万元,享受人数455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5000人左右,促进社会稳定、企业发展。下岗失业人员迎来了再创业的春天。
第四篇:桂阳县联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桂阳县联社: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
产品释义:桂阳县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是指原各单位下岗职工申请,县劳动局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财政局审核担保人资格后,再由农村信用社核准,向我县境内下岗职工发放的,由县财政贴息的贷款业务。
推出时间:2014年8月
设计理念:开始于90年代初的国有企业改革暨企业职工下岗分流政策造成大批原企业人员下岗待业,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岗职工就业更加得不到保障,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为有效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问题,支持有一技之长的下岗职工自谋出路积极创业实现再就业,县农村信用联社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经与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协商沟通后,于2014年8月联合推出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一信贷品种。目前该信贷品种已得到广泛的推广。
服务群体:主要为原各个单位下岗的,具有下岗证的,在县内居住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有一定资金实力和创业意愿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
主要功能:着力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缺乏资金的问题,通过财政贴息,降低了就业及创业成本,增强了客户的承贷能力。
操作流程: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提出申请→县劳动局进行资格确认→担保人提供担保承诺→财政部分复核担保人人资格后
出具贴息意见(金额、期限)→信用社按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管理规定发放贷款。
产品效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为全县1337名下岗职工提供创业资金3465万元,扶持创业项目37个,带动2774名下岗职工和无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为下岗职工节约成本297万元。原桂阳供销合作联社下岗职工陈碧艳在下岗职工贷款的支持下,在桂阳县城中路开新世纪童装店发家致富,成为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拉动了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同时也给农村信用社创造了300多万元的利息收入。
客户评价: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这个产品的推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和各级政府的赞誉,县委县政府特别是县劳动部门对桂阳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给予了高度评价。
产品特色:产品的服务对象为具有创业意向或正在创业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下岗职工,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在有财政工资人员担保的情况下都可获得贷款的支持,简化了贷款手续,放宽了贷款担保额度,从2014年的1万元提高到今年的4万元。
推广价值:产品的推出进一步落实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政策,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较好的缓解了县内创业就业压力,有效解决了下岗职工再就业的难题,为促进县域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通过财政贴息,下岗职工的创业成本减低,创业意愿得到提高,同时信用社的社会形象
得到明显改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财政贴息使信用社的利息收入有了根本保障,财政工资人员担保使信用社的贷款本金无风险,取得了良好的价值。
推广建设:经过六年的摸索以及改进,目前,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所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已建立起通畅的联络渠道,贷款审批和发放手续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形成了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的“绿色通道”。在以后的工作实践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把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做大做强。
第五篇:西安市下岗职工无息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日期]2014-09-22 10:45:08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精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4]394 号)和《财政部、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 号)和《中 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 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西银发[2014]98 号),结合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
就业,由担保机构承诺担保而向商业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二章 第三条 理。 贷款管理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减称贷款)属商业性贷款,纳入商业银行正常的贷款管
第四条
贷款对象:本人户口所在地在西安市辖区内、年龄小于 60 岁、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
能和创业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减称借款人)。 第五条 第六条 1、 2、 3、 4、 5、 6、 贷款用途:借款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所需的开办经费或流动资金。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应符合下列条件: 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 有一定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不应低于经营项目所需资金的 30%) 有贷款项目及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 参加过创业培训并有与实施项目相应的经营能力; 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违法行为;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
贷款方式:采用担保方式,实行借款人申请,担保机构担保,一次发放的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额度一般为 2 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到期确需继续使用的,借款
人应提前提出展期申请,在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后,商业银行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 超过一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根据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
得向上浮动。对保本微利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贴息。小额贷款展期不再贴息。
第十条
还款方式;采用灵活方式,可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也可提前还贷。具体方式由贷款银
行和借款人商定并载入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的实际使用时间计 收利息;小额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银行可按规定
计收罚息。
第十一条 1、
借款人获得贷款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贷款银行和担保机构的贷后管理及财务监督,保
证贷款用途合理: 2、 3、 运用贷款发展经营所增加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吸纳本地的下岗失业人员: 根据与贷款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及时还本付息,取得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对贷款的回收承担共同责任。贷款银行与担保银行要按照贷款管理
办法清收到期贷款本息,保证小额贷款的安全回收。各放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 20%时,应停 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按照贷款有关规定操 作规程发放和催收后出现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坏帐,贷款银行应及时汇总并向担保机构移送相关手续, 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期限间小额担保 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评体系。担保机构代位清偿后作为债权人有权追索代位清 偿的债务,小额贷款银行应积极给予协助和配合。 各商业银行要确定专人负责本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及有关部门的对帐工作,并及时向关 部门反馈贷款情况。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的程序:借款人申请、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 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指定商业银行核贷。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提供下列材料: 1、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 1)一式 4 份; 2、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表 2)一式 3 份; 3、 4、 5、 6、 7、 参加创业培训取得的结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借款人《再就业优惠》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实施计划书。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小额贷款须经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步核实情况并在〈申请 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借款人向市就业中心申报。所在地未设立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由所在地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步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 信用情况、自有资金等基本情况的初步核实工作。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统一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市就业
业服务中心接到贷款申请后, 应及时核实情况,并于 5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申请做出同意与否的明确答复和是否属于微利
项目的认定。对不同意的,应说明情况;对同意切认定为微利项目的,应当在《申请表》上相应栏内签 注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借款人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签署意见同意后,及时将申请资料报送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投保公司)审核。
第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接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 评估,并向借款人做出是否予以承诺担保的答复。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应及时将申请材料退回借款人 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由西投保公司拟定。借款 人本人持担保机构签注承诺担保意见的《申请表》到开办贷款的商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担保机构签注 承诺意见的《申请表》作为担保银行向贷款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的凭证。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接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小额贷款项目的考察、审 核,并在《申请表》的银行审核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放 贷,商业银行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放贷情况反馈给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 担保机构与贴息资金
第十九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由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西投保公司当接受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使用方向的监督检查, 接 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向西投保公司按贷款本金的 1%支付担保费。担保费每季度结算一次,作为贷 款担保机构的工作经费。对中央、省属企业下岗职工担保的担保费由西投保公司统计后上报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省财政,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贴息的程序按照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4]107 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西安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是指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 又市、 (县) 区 两级财政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向商业银行借贷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调剂使用,委托西安市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运作。
第二十四条 西投保公司负责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其担保贷款的责任余
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 的 5 倍。担保基金的拨付,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仅限于清偿下岗失业人员逾期贷款的本息。 担保基金节余的,应全部接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西投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应建立经常性的对帐制度, 定期核对贷款金额, 及时向市财政局 汇报代偿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经办银行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单列科目, 单独统计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填报 统计《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见附表 3)。对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 应另附清单,并及时书面通知西投保公司和市就业服务中心,以便西投保公司及时注销担保。人民银行、 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将按季对此项业务进行考核,对工作积极和认真管理贷款的商业银行经办行和经办 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西投保公司要按照会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编制月、季、年度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 和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担保机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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