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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管理员车辆安全生产职责【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3

车辆安全管理员车辆安全生产职责

第1篇 车辆安全管理员车辆安全生产职责

车辆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按每25辆车不少于1人配备。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车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每月组织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活动二次以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车辆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车辆安全竞赛等活动。

3、经常深入现场进行车辆安全系统监督检查,实施车辆每天出车门检制,督促检查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阻止病车、故障车上路,并落实、督促修理部门检修,直至排除故障和隐患,保障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贯彻落实。对危及车辆安全生产的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权力。

4、负责本公司车辆安全事故的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记录各类台帐,并及时登录车辆安全信息,做好车辆车辆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5、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安全、车辆检查监督和职业道德教育,协助做好驾驶员的审验、评比和上岗前技术考查工作等。

6、树立“车辆安全管理,以人为本”的思想,工作廉洁奉公,及时为驾驶员排忧解难,做好思想沟通,使驾驶员保持有一个良好心态出车。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抢险,了解事故性质,控制事故损失,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的处理和调解,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不隐瞒、谎报、拖延报告。

8、根据车辆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本单位车辆维修制度和维护、修理计划的落实。

9、配合车辆技术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车辆维护、修理后的质量验收工作。

第2篇 场内机动车辆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加强对场内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1)车辆管理:

①交通车辆(包括轿车、混凝土运输车、翻斗车等)必须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牌号和行驶证,方准行驶。场内机动车辆(包括运梁车、装载机、叉车等)必须经质监局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②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车辆台帐,每月进行检查一次,做好记录,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必须停止使用。

③机动车辆照明灯、刹车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④场内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坐人。

⑤车辆必须明确主车司机,严禁无证人员驾驶。

⑥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场内交通安全。

(2)驾驶人员:

①驾驶员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交通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场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质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驾驶。

③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

④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

⑤遵守交通管理规则,禁止超速行驶及酒后开车乱停乱放。

⑥驾驶员要服从物机部门、安全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违章驾驶及造成事故者分别按项目部“安全奖惩制度”处理。

第3篇 车辆管理组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主持车辆管理组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及交通管理规定。

第三条 对本组的全体人员要不断进行安全教育,培养良好的驾车作风。

第四条 加强对本组员工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与学习,强化全组员工的自保、互保意识。

第五条 严格要求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第六条 经常性地检查车辆有无事故隐患及驾驶员有无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合理调派生产车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需要及人员上下井乘车。

第八条 负责小车的管理,提高小车的利用率,保证办事效率。

第九条 负责辅运平硐路面洒水的管理,保证按时洒水。

第十条 负责矸石防灭火的管理。

第十一条因安排不到位或工作漏洞,造成井下停产或平硐路面起尘,应负管理责任。

第4篇 当前客运车辆安全管理的难点及对策探析

纵观2023年以来的客运车辆事故,死伤人数动辄数十人,现场惨状令人触目惊心,社会影响巨大。特别是2023年10月7日国庆假日最后一天,河南、安徽、天津三省相继发生特大事故,致死56人,震惊全国。为什么在各部门大力整治的背景下,仍出现客运车辆事故频发的势头?为什么交通事故总走不出“车祸-整治-车祸”的怪圈?为什么基层交警心力交瘁却难以让安全形势出现根本改观?在当前我国汽车保有量突破1亿大关的情况下,我们很有必要对我国的汽车文明进行反思,很有必要从客运行业的经营方式探寻深层次的原因,很有必要从内因外因相互作用的角度来审视我们的方法和措施的科学性。

一、 客运车辆事故频发的原因及管理难点分析

客运车辆事故形态千差万别,每一起事故都有其特点,但从“人、车、路、环境”四要素来分析,我们可以把事故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按照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人”和“车”是内因,“路”和“环境”是外因。客运企业、驾驶人是导致绝大多数客运车辆事故的根本原因。公安交警所做的许多工作都是为了提升驾驶员安全意识,防止其疲劳驾驶、违法停车,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的目的。如果不从加强企业自律,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驾驶员素质的方向去努力,单靠路面严管重罚去解决客运安全问题是不现实的。从内外因的角度来看,我们的客运车管理存在哪些难点呢?

(一)客运企业现行的经营方式导致大量车辆脱离企业监管,从根本上造成了安全形势的恶化

笔者将这一点总结为“经营方式决定安全形势”,近期连续发生的恶性事故是经营方式导致的安全隐患积累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设计缺陷等因素影响,当前客运公司大量的挂靠车、承包车与客运公司的关系仅限于一纸合同,客运企业对名下车辆根本无力制约。车辆的控制权实际上完全控制在经营业主手中,其车辆保养、上下乘客、线路选择、驾驶人安排等完全由业主一手操办。而经营业主往往是个人、家庭或者联营车队,其关心的是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如何让这一趟装满客人,如何逃避检查和处罚。特别是在暑运、春运、国庆这样的客运高峰时期,在利润的刺激之下,驾驶员为提高效率,满负荷运转,将乘客的生命置于“疯狂的车轮”之上。这样,客车企业对车辆的制约基本丧失。笔者曾带着《湖北经视》的记者走访某县汽运公司,该公司没有一辆自有车辆,长途客运车业主自搭售票台,自上乘客,对安全经理视而不见。这也是企业对车辆脱管的真实写照。另外,当前的旅游客运公司大量采取挂靠、联营的形式经营,其营运大体上处于脱管失控状态,仅在湖北省就已经造成了“7·4”、“10·1”两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我们应当从宏观的层面考虑从根本上改变这种旅游客车的经营方式。

(二)客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低门槛导致大量交通道德素质低下的“冒险者”掌握客运车辆的方向盘,严重威胁公共交通安全

客运行业是高危行业,其从业人员理应有严格的准入门槛,特别是安全驾驶的意识、文明礼让的素质、驾驶技能、安全记录,但我们在现实中看到,不少素质低下的驾驶人把握着客运车的方向盘,驾车打手机、超速、争道抢行、冒险超车、违停上下乘客,有时甚至帮忙拉客揽客。在这个行业,评价一个优秀驾驶员的标准往往不是安全意识有多高,而是抢客快,装客多,不误班。老老实实按部就班驾驶的驾驶人往往被经营业主所唾弃,因为他不能让业主获得更大的利益。更要命的是,许多驾驶员本身就是经营业主,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劣币驱逐良币,安全第一,守法经营难以维计,为了生存和发展,如同被绑上一辆飞驰的战车,不得不随大流放弃安全,追逐利润,否则就会被残酷的社会竞争所淘汰。

(三)企业安全投入不足让本来可以发现的安全隐患、苗头和征兆被放过,最终导致发生事故

客运行业引入自由竞争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大大提高了效率,但这种模式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问题。客运企业、经营业主对利润的追求减少了安全管理的投入,压缩了安全管理的空间。为节约成本,该换的轮胎不换,该修的机械故障不修,该购置的安检器材不购置,强制安装的gps定位监控系统不维护、不使用。必然导致大量的安全隐患上路,发生事故自然就难以避免。笔者曾到某县客<<< 关爱生命 文明出行< 运站检查安全防范工作,站方人员为了说明对危险品进行了检查,竟派几名工作人员在检查组面前拦住乘客用手摸几下行李,而另一侧则大门洞开,乘客随意进出。询问原因,他们根本就没钱购买安检器材。另外,在很多客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处于可有可无的弱势地位,经费少,权力小,领导不重视,事故防范的能力极为有限。不少公司的安全经理更多的时候是在发生事故之后去处理善后。 (四)老套的管理制度难以堵住比比皆是的安全漏洞和常发多发的安全隐患

随着通讯技术的发达,信息传递变得异常便捷,长途客运车为拉生意,四处散发小卡片。各种小广告遍布乡镇村落,有出行需求的人们只需一个电话预约,在居所附近公路上等候即可顺利上车,而且票价比客运站要便宜得多,因此站外上客现象是遍地开花,比比皆是。这种形势下,怎么防止危险品上车?怎么防止超员营运?怎样落实监管措施?尽管我们有很多制度,有很多“安全关”,但实际上,很多制度不切实际,不适应形势,而且往往是不同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相互矛盾,“安全关”关关不严,漏洞百出,结果执行起来制度是形同虚设。以高速公路违停上下客为例,交警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角度禁止所有机动车违停,往往劝客运车驾驶员到收费站外或服务区停车;而交通运管部门根据运管法规禁止客车中途上下乘客,但现实中要下车的乘客已经到了目的地,怎么办?只能是偷偷摸摸在高速公路主道上违停上下乘客,这样又造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现有的客运管理制度如果不创新变革,不与时俱进,不破旧立新,很难改变当前混乱的客运市场秩序,很难从根本上消除交通事故隐患。如大量存在的“地下客运站”问题、旅游车非法经营问题、站外揽客问题、客运车挂靠问题、客车载货问题、超长客运线路审批问题,都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来解决。

二、预防客运车辆事故的对策探析

德国人帕布斯·海恩从飞机飞行安全事故的角度分析提出了“海恩法则”,又称“事故法则”。他认为:一起重大的飞行安全事故背后有29个事故征兆,每个征兆后面又有300个事故苗头,每个事故苗头后面还有1000个事故隐患。事故的发生看似偶然,实际上是各种不安全因素积累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交警部门提出“事故可防,事故必防”是有科学依据的,但怎么防?笔者认为还是应当从内外因相互作用的客观规律入手,从消除客运车事故隐患的角度去防,既不能过分夸大交警路面监管的作用,又不能消极应对,无所作为。

(一)借鉴山西煤矿改革经验,禁止各种形式的承包挂靠经营,彻底改变客运车辆实际上的个体经营模式

前几年山西矿乱不断,国家下决心将大量小煤矿兼并重组,加大安全投入,规范安全管理制度,让安全形势出现极大改观。笔者认为,客运车辆管理可以借鉴这一做法,从经营方式上动刀。“一车乘客交给你,分分秒秒莫儿戏”,这是2023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征集活动中一位群众创作的,反映了群众的心声。笔者认为,从制度设计层面应当将乘客的生命安全交给负责任的公司去维护和保障。名为公司实则个体的经营方式无异于打了“潘多拉”盒子,将几十条人命交给这样的经营者是靠不住的,在安全和利润面前,个体的经营者永远只会把后者放在第一位。尽管国务院、交通运输部于2004年至2005年明令禁止客运车挂靠经营,许多省市对挂靠现象进行了清理,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清理很不彻底。挂靠经营方式仍大量存在,许多不过是“挂靠协议”改为了“联营协议”,换汤不换药,实质并没有丝毫改变。这种形势下,必然形成“车祸-整治-车祸”的怪圈,政府部门的整治往往只到企业层面,而企业又支配不了客运车辆。整治之风过后,该怎样还怎样,一切照旧,事故照发。因此,要以极大的决心和勇气向挂靠经营开刀,让客运企业不仅仅是车辆的所有者,也是真真正正的经营者。笔者认为政策层面可以分两步走,首先颁布禁令,禁止产生新的挂靠现象;其次是对现有的经营业主可以将其车辆以作价入股的方式享受财产性权益,定期分红,逐步令其退出客车的经营。

(二)探索旅游客车管理方式,固定景点,固定线路,禁止跨省营运,禁止从事旅游客运之外的普通客运业务

近年来,旅游客车的脱管失控尤其严重,2023年湖北发生的三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就有两起是旅游客车,教训深刻。这些车辆比普通公路客运公司的车辆管理更为松散,且没有固定线路,其营运完全是由经营业主负责,往往是一个驾驶员一个售票员一辆车,向“地下客运站”揽客非法营运。以“7·4”事故为例,武汉海龙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车辆非法从事跨省长途普通客运,从广州至湖北天门市,在高速公路违法占道停车,被后方货车撞上,致26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司居然不知道车辆去向。如果对旅游客车活动范围不加限制,极有可能再酿惨剧。笔者认为,首先旅游客运企业设置不应当过多过滥,一辆客车的经营范围至少应当限制在省内。同一样客车应当固定若干个景点,不能总往路况不熟的路段跑。因为只有长期行驶同一线路,对线形、路况、环境比较熟悉,出事故的几率才会大大降低。

(三)停止超长客运线路审批,杜绝疲劳驾驶现象

超长的客运班线审批,是造成客车驾驶员疲劳驾驶和车辆安全隐患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在美国,长途客运采取的是把旅客一站一站地送至远方,这种“接力棒”模式的好处是可以让驾驶人得到充分的休息,有助于预防疲劳驾驶,同时对车辆的保养和隐患的排除也有好处。而我国的长途车线路往往是几百公里,上千公里,驾驶员长途驾驶,得不到很好的休息,车辆则是夜以继日,得不到及时的检修和保养,隐患突出,往往造成恶性事故。因此,笔者认为,与其推行“长途客车凌晨2时至5时禁行”,不如改革长途客车营运线路设计,禁止审批八百公里以上的班线,这将大大降低疲劳驾驶现象发生的几率。这一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都比较强,应当尽快推广。

(四)提高客运行业准入门槛,实行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保障企业强化安全投入

自由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的确实现了公平和效率,但作为一个高度危险的行业,这种模式往往又容易降低安全投入,忽视交通安全,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我国的客运经营体制经历了“国营-承包-挂靠”的发展历程,提高了效率,促进了公平,却失去了安全,并不是一条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在德国,交通运输行业是垄断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高,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严,经营的安全投入高,企业垄断经营的利润为安全投入提供了保障。让大型客运企业在gps监控、安全设施、安全监管上加大投入,同时给予其垄断经营地位,确保其不致亏损,能够健康营运,将大大改变交通安全形势。笔者在武当山景区看到,进入景区后游客上山使用的大巴由景区指定的公司提供,其他公司的大巴禁止上山,这种垄断经营确保了交通安全。这种模式如果推广到全省,让全省旅游客车由一到两家大型旅游客运公司垄断经营,固定其景点、线路,那么旅游车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必然会得到有效遏制。

(五)强化公安机关省际卡口建设,通过严格的监管减少和杜绝交通安全隐患

客车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隐患的表象,而这些表象的根源在于客运企业、经营业主及客车驾驶员。公安交管部门外在监管可以促使企业、经营业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将外在的压力内化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动力。因此,公安交管部门路途的监管要按照“海恩法则”,重在消除事故隐患。笔者认为,高速公路省际卡口是车流进出的“总阀门”,应当建设检查站,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发现制止各种安全隐患,让卡口发挥“护城河”、“过滤”作用,为客运交通安全筑起防护屏障。最近,公安部交管局专门发文要求加强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的检查登记工作,就是为了及时发现纠正事故隐患。为了让检查登记更高效,笔者认为应当加大投入,配备必要的安检设施,改建扩建检查场地,真正把省际交通安全服务站打造成发现纠正交通安全隐患的战斗堡垒。

客运安全涉及方方面面,惨烈的车祸由各种隐患积累而来,客运安全面临的困扰是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没有人愿意发生事故,包括广大客运驾驶员和经营业主,但如何从宏观上构建客运行业健康安全发展的机制,需要付出智慧、心血和勇气去改革现有的业态,为客车驾驶员创造一个按部就班安心驾车的工作环境,让他们不用心力交瘁考虑怎样揽客,怎样躲交警,而是有尊严地作为一个专业的司机而工作。要做到这一点,唯有按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内因入手,调整产业结构、理顺利益关系,规范运营秩序,调整经营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客运企业对所属车辆脱管失控的问题。

第5篇 机械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目的

本程序旨在对公司机械及机动车辆、进出公司区域的员工个人和相关方的机动车辆进行管理,消除或减少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和风险。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机械及机动车辆、进出公司区域的员工个人和相关方的所有机动车辆。

3 职责

3.1 本公司委派专门的机械车辆管理人员依据国家和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对公司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护。

3.2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负责公司机械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3.4 办公室对机械车辆油料的使用进行控制。

3.5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负责对公司机械车辆进行安全监察,安保部负责对进出公司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和指挥。

4 工作程序

4.1 机械车辆管理

4.2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

4.3机械和机动车辆的使用及驾驶员管理执行《机动车辆管理制度》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4.4 机械操作手必须经当地政府制定的部门培训,培训合格并经相关部门认可后方可上岗。

4.5 机械机动车辆使用权变更时,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

4.6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每季度对机械车辆进行检查,并保留记录。

4.7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对机械车辆建立档案。

4.8 机械车辆使用部门应建立机械车辆操作人员、驾驶员档案,并逐一签订安全责任书。

4.9 所有进出公司的相关机械和机动车辆应遵守公司机械车辆管理办法。

4.10 所有进出公司的相关机械和机动车辆应接受安保部的检查和指

挥。

4.11机械车辆(吊车、叉车)要按定进年检和检查,并做好年检记录。

第6篇 机动车辆使用及安全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1.适用范围。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配属的所有机动车辆。

2.管理原则。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相对固定的原则。

3.管理部门。集团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培训、车辆保养、维修及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负责集中办理车辆保险和报废等工作。

4.使用原则。集团配属的机动车辆用于集团职工开展公务活动。50公里以上的长途用车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统一派车;严禁任何人擅自调动使用、借用或私自带车外出;不符合用车范围的不予派车。未经批准,司机不准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车,一经发现,调离现岗位。

5.领导用车。集团党政正职指定专车;其他班子成员用车,在使用上坚持不配专车、相对固定原则,上、下班由办公室指定车辆接送,其它时间用车,提前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6.部门用车。各部门急办事宜以及财务取送现金等重要工作事项由办公室统一派车,其它工作事项,到办公室申请月票后乘坐公交车办理。各部门用车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按时间顺序做好登记,统筹安排车辆及驾驶员,并及时通知用车部门。

7.车辆配备。各子(分)公司配备的机动车辆要按照专人负责、专人驾驶。加强日常管理,建立《车辆使用登记簿》,集团办公室定期对配备车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8.行车管理。司机出车要按照指定行车路线行车,一般情况下,中途不能随意改变行车路线,并在安排的时间内准时返回,返回后及时报告。

9.车辆养护。车辆需要保养、维修时,司机应提前申请,填写《修车审批表》,经办公室审查后报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根据车辆具体情况指定修理厂家维修保养。

10.车辆加油。机动车辆用油必须到集团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团专人负责结算,司机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车辆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遇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办公室和技术安全部负责对车辆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及技术培训,使驾驶员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执行各项交通法规,杜绝违章,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

13.驾驶员的管理职责

(1)驾驶员应掌握有关交通法规,每天检查车辆状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应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确保安全驾驶;

(2)驾驶员必须准时出车,并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达时,应及时与用车人联系,说明情况。完成任务后,及时报告;

(3)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保持通信畅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车,必须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把车钥匙交办公室。

14.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沈阳铁路局汽车管理办法》及公司关于汽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因违反交通法规造成责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机本人负责,集团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5.车辆调配。集团因工作需要调动车辆时,各子(分)公司必须无条件放行。

二、机动车辆管理安全例会

1.办公室每月定期召开汽车交通安全例会。

2.会议由办公室车辆主管主持,技术安全部派人参加,汽车驾驶员全员参加。

3.会议内容

(1)每名汽车驾驶员报告车辆目前运行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2)车辆主管及时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及交通事故通报;点评每个驾驶员的工作情况;汇总需要维修车辆存在的问题,并下达书面维修计划;安排部署下一步机动车辆使用管理工作。

三、机动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1.车辆技术档案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车辆技术档案应分类保存,统一编号,便于查找,每个车辆档案应单独装订一盒,做到“一车一档”。

3.车辆技术档案应包括车辆图纸、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监检证书、检验报告和维修记录等。

4.车辆技术档案变更时,要及时建档,资料妥善保存。

四、驾驶员档案管理

1.驾驶员必须建立个人档案,随时掌握个人的动态。

2.驾驶人员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便于查阅。

3.驾驶员档案包括个人的自然情况、驾龄时间和各种驾驶证件等。

4.驾驶员档案发生变化时,要随时补充新的内容。

五、驾驶员培训考核

1.新任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消防、技术业务培训,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2.全体驾驶员应参加集团组织的安全、消防、技术业务学习和岗位技术练兵活动。集团每年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消防、技术业务考试,考试不及格不准驾车。

3.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法规教育,积极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路局汽车管理部门开展的各种安全教育活动,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7篇 矿山石灰石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办法

由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部、环境与健康安全部、矿山管理部等部门专题研究了石灰石车辆超载安全隐患治理事宜,并制定出以下措施:

一、治理原则

1.严格控制载荷明显超出车箱平面的车辆严禁入厂的原则;

2.核定单车平箱载荷作为安全载荷基数,单车检斤后超出安全载荷基数一吨以上的,以减去核定安全载荷基数后的载荷量的供货金额(矿山承包商的石灰石供货价)作为对矿山承包商的安全处罚,罚款作为为公司安全基金。

3.对于单车连续或出现三次以上安全处罚情况的,将被视为藐视三岭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将取消其在三岭公司从事运输的资格;对于新增或未完成核定安全载荷的车辆发现运输超平箱的,处罚按:首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取消资格。

二、分工和责任

1.由矿山管理部负责通知矿山承包商关于公司治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处罚措施;

2.由门卫负责检查车辆载荷状况,禁止装载明显超平箱的车辆入厂。对符合载荷平箱的车辆入厂时,由门卫签发载荷检查合格单,车辆凭此单方可入厂进行检斤;

3.由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和矿山部共同确认现有运输车辆的装载平箱标准,然后由地中�记录标定为单车的安全载荷基数;

4.由磅秤房负责对持有门卫签发的载荷检查合格单的石灰石运输车辆进行检斤,在记录单上标记实际载荷与安全载荷基数的差额,并报矿山部石灰石管理员;

5.由矿山管理部石灰石管理员统计单车的检斤记录,统计出单车安全处罚结果后报送财务部(对矿山承包商进行处罚)、矿山承包商、采购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6.对于因违规,被取消三岭公司石灰石运输资格的车辆,由矿山部管理部向矿山承包商通告取消该车运输资格的通知,并报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7.此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三、罚则

管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各相关部门,严格按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若发生渎职行为,将严肃处理。

2022-4-15

第8篇 石灰石车辆安全运输管理办法

由公司人力资源和行政部、环境与健康安全部、矿山管理部等部门专题研究了石灰石车辆超载安全隐患治理事宜,并制定出以下措施:

一、治理原则

1. 严格控制载荷明显超出车箱平面的车辆严禁入厂的原则;

2. 核定单车平箱载荷作为安全载荷基数,单车检斤后超出安全载荷基数一吨以上的,以减去核定安全载荷基数后的载荷量的供货金额(矿山承包商的石灰石供货价)作为对矿山承包商的安全处罚,罚款作为为公司安全基金。

3. 对于单车连续或出现三次以上安全处罚情况的,将被视为藐视三岭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将取消其在三岭公司从事运输的资格;对于新增或未完成核定安全载荷的车辆发现运输超平箱的,处罚按:首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取消资格。

二、分工和责任

1. 由矿山管理部负责通知矿山承包商关于公司治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处罚措施;

2. 由门卫负责检查车辆载荷状况,禁止装载明显超平箱的车辆入厂。对符合载荷平箱的车辆入厂时,由门卫签发载荷检查合格单,车辆凭此单方可入厂进行检斤;

3. 由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和矿山部共同确认现有运输车辆的装载平箱标准,然后由地中衡记录标定为单车的安全载荷基数;

4. 由磅秤房负责对持有门卫签发的载荷检查合格单的石灰石运输车辆进行检斤,在记录单上标记实际载荷与安全载荷基数的差额,并报矿山部石灰石管理员;

5. 由矿山管理部石灰石管理员统计单车的检斤记录,统计出单车安全处罚结果后报送财务部(对矿山承包商进行处罚)、矿山承包商、采购部,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6. 对于因违规,被取消三岭公司石灰石运输资格的车辆,由矿山部管理部向矿山承包商通告取消该车运输资格的通知,并报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7. 此方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三、罚则

管理石灰石运输车辆超载安全隐患的各相关部门,严格按各自的分工履行职责,若发生渎职行为,将严肃处理。

2011-4-15

第9篇 消防、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火灾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组织消防知识教育培训,负责专、兼职消防队伍的训练和管理。

(四)组织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五)负责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贯彻执行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与考核的相关制度。

(六)组织做好交通车辆(含特种车辆)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定期组织交通车辆安全检查;加强驾驶员(含兼职)的管理;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组织或参加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找出事故原因,制定和落实防止火灾、交通事故措施。

第10篇 车辆管理组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主持车辆管理组的全面工作。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及交通管理规定。

第三条 对本组的全体人员要不断进行安全教育,培养良好的驾车作风。

第四条 加强对本组员工安全技术、技能的培训与学习,强化全组员工的自保、互保意识。

第五条 严格要求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第六条 经常性地检查车辆有无事故隐患及驾驶员有无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七条 合理调派生产车辆,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生产需要及人员上下井乘车。

第八条 负责小车的管理,提高小车的利用率,保证办事效率。

第九条 负责辅运平硐路面洒水的管理,保证按时洒水。

第十条 负责矸石防灭火的管理。

第十一条因安排不到位或工作漏洞,造成井下停产或平硐路面起尘,应负管理责任。

第11篇 车辆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2、负责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3、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负责维护厂区交通安全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工作。

第12篇 厂区移动设备车辆安全管理消防实施办法

(1) 库管兼保卫在厂部负责人的领导下及安全员的指导下负责厂区内车辆的安全管理及消防工作实施。

(2) 库管兼保卫按照《第八类 工区内发生的车辆事故应急预案》处理有关车辆的紧急事项。

(3) 进场车辆管理:

①进入厂区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和停放,安全员和库管兼保卫拥有交通管制权限。

②石料运输车辆做好防尘工作。

③重油和沥青运输车辆在装卸中严格注意防火,雷雨天气注意防雷击,在装卸过程中准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泡沫灭火剂装置等)预防火灾的发生。

(4) 出场车辆管理:

①车辆按照规划好的路线离厂,厂区内严禁高速超车。

②过磅后的沥青砼运输车按照顺序稳妥地离厂,防止车辆倾覆和交通事故。

③在进出厂车辆繁忙时须由安全员或库管兼保卫指挥交通,防止意外伤害的发生。

(5) 停放车辆管理:

①原则上不允许外来车辆停留厂区。

②在指定的位置停放车辆,不得在油料存储区和石料堆栈设置停车场。

③将停放车辆置于厂区的监控系统之下。

(6) 移动设备及车辆的消防管理:

①移动设备包括装载机、料斗、集料带、出料口等。

②车辆包括进场卸货车辆、沥青砼出场车辆、各类工程车、生活用车、来访车辆等。

③所有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配备便携式灭火器,进入厂区的移动设备和车辆必须在在监控设施的监控之下。

④厂区布置的灭火装置须满足方便、效率的原则,实际操作中应该本着网络化、时限性原则配置灭火装备,做到能第一时间扑灭火灾。

⑤库管兼保卫每周回顾安全管理及消防的实施情况,对不足之处提出书面报告到安全员处,同时向厂部负责人汇报安全和消防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 安全员将所有安全及消防隐患单独整理成书面报告,每周定时向技术安全部和厂部负责人汇报,并附上安全员自己的整改意见。对于安全器材和消防设备的采购则由安全员上报,由技术安全部批准,再由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8) 所有涉及到安全和消防管理的工作均执行交叉管理原则、重叠管理原则,从企业法定代表人开始层层分解安全和消防责任。

第13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调度、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第六条 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要职责:

一、建立监控中心工作标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平台应用操作规范标准和管理权限,报经监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执行。并负责培训、监督、指导各监控调度管理单位的应用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营运车辆运行24小时安全控制监督,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和备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车管单位汇报、通报车辆运行安全监控情况,以及对监控发现违规运行车辆即时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和记录;及时报告处置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和向公安报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gps的正常使用,加强车辆驾乘人员对gps的规范使用操作监管。具体负责各监控管理终端、车载设备的安装、接入、调试以及维护、升级、检修服务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监控终端管理应用情况,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

五、具体负责与监控系统软件、设备和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监控系统、设备应用当中技术支持、升级、定期检修服务和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车管单位提报安全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依据车管单位、监控车辆报告登记情况,统计收缴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

七、通过gps监控信息平台及时向运营车辆发布天气、路况等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行车安全。

八、依据车管单位提报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证明,及时对提报车辆进行监控停机停卡、变更、销户和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督各车管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二、设建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平台,通过监控平台监督、抽查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负责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并同时通知要求违规车辆立即整改和通报车管单位。对监控发现的车辆遇劫报警及时向公安报警并通过监控平台做好监控跟踪和应对调度指挥处置。

三、加强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领导,组织监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管理监控工作情况。对查出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监控违章车辆按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监督整改。

四、负责统计营运车辆安全运行、gps的使用监控信息和备存,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和车管单位通报车辆运行检查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督办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

五、利用gps监控信息平台向运营车辆及时发布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安全行车提示信息,保证公司、车辆信息流通,监管到位。

六、依据车管单位提交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报告,负责及时办理行业管理监控运行报停、变更、销户手续。

第八条 车管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管理、指导要求,落实好本单位车辆监控管理职责。

二、针对管理营运车辆建立本单位监控终端平台和工作标准、制度,设专机、专人工作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安全控制手段。

二、具体负责车辆运行调度监控管理。通过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驾驶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并做好各项监控工作记录、统计和备存。

三、负责及时处理处置监控发现和上级监察通告的车辆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立即处理整改和落实情况汇报。对管理监控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应利用监控平台做好监控、监听、跟踪和应对处置调度指挥,并应及时向车辆所处地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汇报。

四、加强对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控管理工作责任、能力。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授权他人使用,确保监控工作管理秩序到位。

五、对管理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情况,及时向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提报停机停卡、变更、销户申请。

六、加强对监控管理车辆驾驶、乘务、押运从业人员的管理。负责落实公司内从业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车辆营运行驶法规规定、驾驶操作技能和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包括对gps车载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管理、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联系维修。确保车载gps设备正常运行;

七、负责管理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公司。

八、负责监控终端日常运行状态检查,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报告、联系监控中心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检修排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工作正常进行;

九、落实管理车辆运行实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监控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处理提供依据、意见和对公司处理决定落实执行;

十、有效利用监控终端平台加强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具体内容:

1、根据管理车辆经营范围和运输业务运行路线登记,监控车辆是否按规定范围运营;

2、依据客运班车运营班线和包车客车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落实双班驾驶员;

3、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车辆运行限速规定,监控车辆是否超速行驶;

4、加强驾驶员身份信息ic卡驾驶使用监控管理,监控是否有驾驶员疲劳驾驶;

5、随时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通过监控终端信息平台及时制发安全提示信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的对车辆进行跟踪监控调度,保证情况处理处置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时间。

6、依据公司客运班线审批班线、班次时间安排和加班、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正班正线运行和私自加班、包车运行;

7、依据监控车辆维修、事故等报停登记,监控车辆是否瞒报停运私自运行、不例行出车前出入库安检或存在其它问题;

8、依据公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和每日出车出入库安检记录,监控车辆是否按登记驾驶员上岗驾车和出车后私自更换驾驶员驾车情况;

9、依据长途客运班线运行途中休息停靠站点登记和长途包车运输业务登记,监控车辆是否落实强制休息规定;

10、根据行业管理夜间禁发规定,监控夜间10时至次日5时有无客车发车运行和省内客运加班、包车客车是否在夜间零点前停止运输;

11、充分利用发挥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最大效能,落实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其他管理调度事项。

第九条 监控管理工作人员条件、职责

1、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2、熟知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要求。能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监控指正车辆违章行为和监督整改。监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gps监控设备。

3、熟知掌握车载gps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技术操作和应用管理。

4、熟知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登记、班线运行路线、道路状况等级、发车班次时间、途中停靠及始发终到站点等有关情况,熟知公司车辆运营管理规定。

5、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应进行报警确认和相应的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6、认真落实公司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服务内容,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和准确完整的做好监控各项记录。

7、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和工作交接,不得越权或私自授交他人使用和代值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须经同意批准执行。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用户信息。

9、负责日常车辆监控报停、登记、停机停卡,按月统计上报车辆的监控运行情况,确保车载gps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准确收缴。每月25日为统计截至日,26日必须报表完成,以避免报停、销户车辆继续发生相关费用。

10、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授权帐户名和密码。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调试,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设定,不得将设置参数密码泄密他人。

第十条 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 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

第十一条 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为落实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统一平台监控管理,gps车载设备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和平台接入、监控,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支付gps车载设备费、平台监控服务费、车载gps监控通讯费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费用。车载gps装卸维修须向公司登记,由公司或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装。

在设备质量三包、保修期内,属产品缺陷质量问题的损坏,公司负责给予协调设备调换或免费维修;如属操作使用不当原因损坏,设备更换或维修全部费用车辆自担;经查证属实人为故意破坏设备和监控的,公司将对当事车辆立即停运整改并施以严厉经济处罚,视其整改认识态度决定清理。

第十三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专设管理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全面负责gps车载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平台接入和日常检修维护工作,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第十四条 监控调度中心应备存公司装配机型的车载gps备机,保证gps车载设备故障检修车辆的正常运行和监控。对于监控车辆gps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视为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禁止营运。

第十五条 gps监控系统作用为车辆营运安全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严禁任何人利用监控终端和车载设备信息平台发送工作无关的信息和应用,以保证工作监控调度正常进行和信息联系畅通。

第十六条 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对gps车载设备负保护、管理责任,须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监控。

1、车辆gps设备的保护、管理、维护责任,实行“谁经营、谁驾驶,谁保护,谁管理,谁维护,谁负责”的原则。车辆经营者和驾驶从业人员应加强gps设备的使用管理,不得故意破坏影响正常监控。

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ic卡,保证ic卡正常使用。上岗驾驶前必须用将ic卡插放于车载监控设备确认身份,并严格执行驾驶限时和换驾换卡管理规定。

3、驾驶员应及时察看接收监控管理平台发出的运行调度、纠正指令,并立即按照指令要求严格执行,确保运行监控指挥畅通,车辆安全顺利通行。

4、驾驶员不得故意遮盖遮挡车载gps天线,影响信号传送、监控。除遇紧急情况(如盗抢、劫车、车辆故障等)外,不得无故触动报警按钮。

5、发现车载设备运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gps监控技术管理人员报告,并按技术管理人员要求和到指定地点检修。

6、车辆经营者、驾驶从业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车辆安全监控管理,无条件的配合监控管理人员的监控管理和进行信息数据采集。否则,公司有权按不符合公司内车辆经营、从业安全管理条件,解除经营合同和驾驶清退。

7、车辆经营者对经营车辆驾驶员承担驾驶操作使用gps设备的管理及违规处理负全部连带责任。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 要严格执行监控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按规定时间提前到岗做好工作交接准备。接班人员未到岗时,当值人员不得离岗,以保证gps安全监控工作的连续性。

第十八条 监控值班时,要全面认真负责,全力做好车辆的实时监控工作和记录,随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值班时应对监控发现的违章和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和及时向领导汇报重大情况。

第二十条 监控值班人员要对来电认真接听、记录,问清反映报告问题情况,要对来电咨询耐心接听解答和及时指导。

第六章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用(简称‘监控服务费’)包括gps车载设备无线通讯卡月租费、gps监控系统使用服务费等。监控服务费实行全年费用一次次预交办法,车辆经营者应于设备初装时交足当年剩余时间费用,并应于每年末月的25日前按公司统一规定交纳下一年的监控服务费。监控服务费由车管单位向车辆收齐后统一报交监控中心。

第二十二条 监控服务费收取标准,根据监控运营服务单位的监控服务收费标准和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参考执行。如出现通讯费用超出月租部分情况,凭通信费用单据由使用车辆用户补交。今后车辆需开通其他通讯增值服务的,使用车辆应按月另行交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 车辆gps监控服务费应自车载设备安装并入网开通的当月开始计算。监控报停停费自上月提报,于下月1号起始按月计算停费。停机时间未出全月的,仍需交纳整月监控服务费。

报停车辆停交月份的预付费用,按停交月数向后顺延计算交纳费用期限;车辆报废、转籍过户监控报停销户,不再重新启用监控的,自下一月开始停交监控费,已预付费用按剩余期限月数退还;属延续经营情况的,原车预交剩余费用,可待上新车后转交使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于gps安全监控管理当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车辆违规等现象或使监控管理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一、因驾驶员超速、疲劳驾驶发生行车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进行相关人员责任倒查和处理。

二、车管单位应在营运车辆投放运营前装好gps车载监控设备,提前入网调试开通,并保证设备平稳运行,符合正常监控标准要求。对于存有以下情况的,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1、营运车辆未安装gps监控设备上路运行或已运营车辆的设备未及时入网开通监控的;

2、车管单位及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工作缺乏积极主动、相互协作和协调服务意识,在解决处理问题上缺乏公司业务整体统一协调性,扯皮推诿,给公司监控管理服务工作造成影响的;

3、在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和通知整改后,不按要求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4、对于车辆gps设备故障服务求助不及时处理,影响车辆正常营运的;

三、监控人员不能履行监值职责,对监控发现违章行为未做及时纠正提示和信息采集记录的;

四、对于未经公司gps监控调度中心或车管单位申报批准,车辆私自改动、拆卸、更换车载gps设备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拆卸或的更换车载设备的,每次处罚500元;

2、对于车辆运行中gps车载终端因设备质量引发故障,造成信号不能正常接收或异常显示、持续报警的情况,驾驶员应立即向监管单位报告和按指导要求处理。不得私自拆除线路,否则按私自拆除进行处罚。

3、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故意破坏gps车载设备,造成监控信号中断、不能正常传收信息或数据采集的,给予当事车辆、经营从业人员立即停业整顿,视认识态度作出处理。悔过态度诚恳认识到位的,给予2000元以下处罚,责令对监控破坏问题限时整改完成后恢复车辆运行;对于破坏行为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对违规责任经营者、从业人员予以经营合同解除和公司内从业清理。

4、对于车辆经营、从业人员为逃避监控,采取遮挡、变动车载设备天线或监控视频拍摄装置,扰乱公司监控管理的,经发现警告及时整改的,初犯给予500罚款。再次违犯的,按上条故意破坏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对于监控管理车辆私自更改车载gps设备监控限制设置的情况,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

五、监控中心全面负责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公司规定按管理监控车辆只对登记在岗驾驶员一人发放一卡,专人专用,不得转借。驾驶员身份ic卡的管理使用是安全监控管理的重要环节,用于公司对管理监控车辆的驾驶员身份确认、一次连续和一天累计驾驶时间管理限制、违规行为责任识别以及对车辆运行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

驾驶员在上车驾驶前,必须先将自己的驾驶身份ic卡插入车载设备进行身份确认和驾驶登录运行,行车当中要严格执行驾驶、停车休息时间规定,运行结束后应及时退出系统、拔卡,避免信息记录误差;双班驾驶员驾驶换班须同时换插驾驶身份ic卡,保证行车驾驶信息准确;管理监控车辆及驾驶员应严格执行车辆运行驾驶员ic卡监控管理使用规定,按规定要求正确操作使用和保管,。驾驶员ic卡记录违章信息,是确认处理车辆违章运行和驾驶行为的主要依据,如有监控违规情况发生,依照记录信息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对于在公司监控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有未按规定操作使用驾驶员身份ic卡的情况,每次给予警告罚100元;多次警告仍犯的,对违规车辆、驾驶员停运、停岗整顿,视整改落实情况给予处理。

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由车管单位向监控中心申报领取后发放,并负责对使用驾驶员进行使用操作培训和备档登记。驾驶员身份ic卡配发使用实行每卡100元的抵押金管理制度(如出现丢卡、人为损坏和违规使用操作情况,抵押金直接转交责任罚款),于退出公司驾驶交卡销户时,核查无违规记录退支。驾驶员身份ic卡工本费一卡50元,由使用驾驶员个人支付。

六、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速情况,超规定时速20%以内的,每次罚款200元;超20%(含)以上50%以下的,每次罚款500元;超50%(含)以上的,每次罚款1000元。

对于一个月内出现两次50%以下超速情况的,除按以上处罚标准加倍处罚外,同时给予车辆和人员停业一天整顿培训并责令写交检查保证;两次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进行最后留用察看登记和警告,如有再次超速驾驶行为出现,立即清退;一个月内出现三次以上超速或两次(含)以上50%以上超速的,对违章车辆立即进行停运整顿,视整改认识和保证态度情况作出恢复车辆经营处理,一车连续超速违章属同一驾驶员驾驶的,将对违章驾驶员立即清退。

超速违章驾驶员留察驾驶,须经公司相关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复岗,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留用。

七、对于监控发现车辆超员情况,按照公司有关超员处理处罚规定和参照本规定上条规定处理。

八、对于监控发现的驾驶员疲劳驾驶情况,首次罚200元,再有发生加倍处罚;多次处罚教育不改的,予以公司内车辆驾驶清退。

九、监控工作人员值班期间擅自离岗或有不落实工作职责行为情况,如有发生,一次罚款100元;经处理处罚再次发生的,清退其监控工作岗位。

十、监控车辆经营者应及时交纳gps监控服务费,避免因欠费停机影响监控。发生车辆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费情况,逾期每天按应交费的5%计收滞纳金;因欠费造成停机影响监控的,除对车辆停运追缴欠费、滞纳金外,加处500元罚款。

十一、对于在监控违章车辆未按处理决定要求及时交纳罚款的,公司可按未落实公司安全管理要求,自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中直接划扣。同时,有权按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禁止车辆运营,追缴车辆经营保证抵押金,完善公司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条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九年十月一日

第14篇 车辆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认真贯彻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上级相关安全生产要求,明确机动车辆及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3、制订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对机动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机动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4、制订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对驾驶员定期进行安全驾驶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驾驶操作技能。

5、坚持机动车驾驶员的内部操作证制度,严禁非职业驾驶员驾驶系统内机动车辆。

6、对安全行车优秀驾驶员进行表彰奖励。

7、负责机动车辆责任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5篇 革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的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大队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四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驾驶证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大队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保证行车证件合法有效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的要求。

第六条 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向大队做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台帐,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履行安全教育义务。

第八条 做好私人机动车辆管理,监督私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私人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作业现场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九条 私人机动车辆不准单位生产和公务活动,(上井和私车公干行为),严禁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停放。单位通勤车辆的,职工上、下班原则上应坐通勤车辆。

第十条 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因事故造成驾驶人和搭乘车辆的职工伤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成立私家车协会,大队只能对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附则

(一)职工是指油田在岗的正式、集体、内聘、劳动合同、企业员工、非全日制职工、临时工等。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四)在大队院内不按规定位置乱、停放的,否则罚款300元/次;

(五)私自驾驶私家车上井的罚款500元/次;

(六)对私自安排私家车上井或私车公干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e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6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 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 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 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 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 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 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车辆安全管理员车辆安全生产职责【16篇】

车辆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按每25辆车不少于1人配备。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车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认真执行公司各项车辆安全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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