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人安全职责
1 组织制定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 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3 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 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5 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公司的安全生产水平。
6 监督全公司的安全培训工作和考核工作。
7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投产试车工作。
8 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9 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管理工作,搞好员工体检、职业病防护和健康监护工作。
10 参与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伤亡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1 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车间、部门演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2篇 浅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与落实
任何企业的经营管理都要经过生产组织和加工的全过程。而对每一个过程自始至终实施安全监督,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这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这个思路能否得以贯彻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落实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这是科学管理的基础。
一、落实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保障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经常活动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然而,在企业经营活动中,无论是经营者还是管理者,越来越感觉到安全管理才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作为以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企业经营活动,自始至终都要有一个安全的经营氛围,这就是向安全要效益。企业实施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以一种制度的形式落实下来的,企业员工以个人的固有资产——劳动力投入市场换取收益所要承受的风险。它是一种风险,是一个硬东西。利用强制的手段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规律。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若要在市场中争得一定的效益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由此决定了企业管理者的任务就是化解风险。落实责任制、层层承担风险是企业化解风险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安全风险,如果不能有效地落实责任,企业就无法化解各种不安全因素。因为生产是安全与事故相互作用的过程,事故伴生于生产之中。在这个过程中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保证安全就必须要求参与这个过程的每一个操作者都精心操作。责任制就是最好的约束手段。
落实责任制的初级阶段是一个强制性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强制性的手段把企业的风险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使每个人都感到压力,从而达到提高责任心的目的,促使每一个人全力去提高自己的工作质量,从而实现化解个人风险的目的。这就是个人的工作质量意识,它涵盖了安全意识。
落实责任制是市场经济的要求,更是市场经济的需要。责任制的落实促进了安全意识的提高,为安全生产提供了有效保障;同时安全意识的提高又保证了责任制的实施,这就是二者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
二、用严格的制度保证安全责任的落实
任何企业为保证实现既定的目标,都要有一个完整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企业有效地从事生产活动。经济责任制和企业的经营目标相结合,在企业战略实施中提供了激励机制,提高了员工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安全第一和效益第一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对企业来说是第一位的,市场不可能容忍一个不创造效益的企业生存下去,离开效益企业什么都无从谈起,这是效益在空间排位上的第一。同时,还要看到,企业取得经济效益的前提和基础是必须安全。没有安全保障的企业,效益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说“安全第一”是安全在时间排位上的第一,是永恒的,即在任何一项工作之前首先要讲安全。在生产中通过“班前讲安全,工作中消灭违章,班后分析总结”来保证安全在时间上的第一位。此外也要求人人去创造安全的条件再工作,这个创造安全条件的过程就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过程,否则工作就偏离了科学管理所约束的轨迹。具体地讲就是要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劳动者的责任落实了——从事有效的安全生产活动;管理者的责任也落实了——制定实施科学的管理制度保证企业有序的生产。这样才是真正落实了科学管理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另一点是设备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虽然它重点体现在设备的技术监督上,用实际数据来评价设备的可靠性,但还有人的因素。设备的可靠包括人的可靠和设备自身的可靠,人可靠可以弥补设备的不足,所以安全评价不是单一的评价。为此实施全过程安全管理的重点是解决人的问题,即一个如何实现以人为本的过程。
三、建立层层负责制,促进安全责任的落实
落实好领导负责制,坚持“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实行部门负责,加强专业指导、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第三,实行岗位负责,把安全责任落实到生产过程的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环节,形成人人抓安全的局面。
安全管理贯穿于生产的每一个环节中,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一个环节的生产过程中谁是这个生产过程中的总体负责者,谁就是这一环节的第一安全责任者。从安全管理的角度来说要求人人都必须建立起这种意识。它是一个企业安全管理的内在因素。落实责任制是从严治厂的一种手段,是一个外因,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所以提高人的安全意识,使人人都建立这种第一安全责任者意识是我们安全教育的当务之急,也是企业安全管理从强制化管理向主动管理的一个必由之路。如果没有这种意识的建立,责任制只能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它不会真正地根植于人们的心里。
四、强化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监督
安全生产是实打实、硬碰硬的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必须克服形式主义,培养从严务实的工作作风。发扬“严、细、实”的作风对实施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至关重要。严,就是从严的要求,依法管理,敢抓敢管,大胆揭露矛盾,果断解决问题;细,就是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安全生产情况心中有数,部署周密,工作细致,不搞粗枝大叶、大而化之;实,就是工作务实,狠抓落实,不搞漂浮虚假的东西。安全责任制,要突出安全工作的严肃性、管理者的权威性和落地有声的果断性,存在安全隐患就必须停下来整顿,设备不到位就必须要人盯死守,不安全就不能生产,不安全就不能运输,不安全就不能施工。因此,要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把安全检查监督制度纳入安全工作惯例。一是建立全员性的安全监督网络,人人成为安全工作的监督员。二是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和治理整顿,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扎实工作、超前防范,努力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根据不同季节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四是对施工现场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拉网上检查。五是进行交通工具检查。
“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全员的安全责任”的安全管理思想,说到底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方针在企业的进一步贯彻。一个企业也只有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全员的安全责任,才能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3篇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职责
1、认真执行本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指示,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总结、有检查考核。
2、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工作积极主动,务实创新。圆满完成领导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
3、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水平,敢抓敢管,不徇私情。
5、每日深入生产现场,认真巡查,查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措施、生产环境、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
6、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并督促其认真落实整改。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建立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
8、组织有关人员,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汇总安全生产情况。
第4篇 中建五局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建六局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主持安委会及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会议,签发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重要奖惩。
3、审定并批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
4、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保证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建立安全生产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保证安全生产中的方向正确、目标明确,以强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3、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参加研究对党员、干部安全生产先进人物表彰奖励和对事故责任者分析处理的会议,总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抓好典型引路、示范工作。
5、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督促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三)、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统筹组织实施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措施,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协助总经理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协助总经理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确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投入使用计划,有效实施安全生产资金。
7、组织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8、组织实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组织对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
(四)、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科技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2、组织建立安全技术保证体系,开展安全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
3、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4、组织建立“四新”技术推广应用体系和培训体系。
5、组织制订处置重大安全隐患和应急抢险中的技术方案。
6、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特殊结构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
7、组织和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确定技术处理方案和改进措施。
(五)、总经济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企业经济核算管理,对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2、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和使用方案。
3、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各项经济政策和奖罚条例。
4、总结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项措施和经费的实施情况,提出新的可行性方案。
(六)、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企业财务管理,对安全生产负重要领导责任。
2、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3、组织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保证体系,统筹安排安全生产费用的筹集和使用。
4、组织分析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提出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方案。
(七)、安全总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1、配合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监管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障体系并具体实施。
3、配合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4、组织编制本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5、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并督促实施。
6、协助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
7、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8、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督促相关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9、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0、协助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开展“安全生产月”、现场观摩会,以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11、组织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罚意见。
12、实施应急预案,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八)、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5篇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技术部兼职责
1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技术部兼)职责
1、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监管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矫正执行中的偏差与失误。
2、负责反馈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向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全面反映安全目标执行中的成绩与突出问题,及时向公司提出改进意见。
3、协助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提出工作计划,组织推动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4、汇总和审查企业的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期实现。
5、组织和协助有关单位制定或修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其执行。
6、参加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转,督促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
7、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训练和考核。
8、行使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组织安全生产、劳动卫生检查,开展现场巡查,建立隐患管理制度,督促和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及时整改,确保公司安全目标的顺利实施。
2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9、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停止生产,撤出工作人员并立即报告安全领导机构处理。
10、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的报告、登记、统计和分析,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措施,并督促其按期实现。
1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和各种职业危害的调查、分析、报告工作,研究和实施防治措施。
12、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13、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劳逸结合,做好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
14、会同工会组织选拔和训练不脱产的班组安全员,支持和指导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
15、总结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先进经验,做好表彰和奖励工作。
第6篇 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对策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大好时期,对、特种变压器、配电变压器等电力需求十分迫切;与此同时,我国电力工业体制正处在改革的关键时期,电力生产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一、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中常见的4个问题
(一)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
目前,各变压器厂家等电力生产企业大部分都已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制度,也明确了安全生产职责,但也有一些单位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只停留在开会讲话,只作一般性、原则性的动员和要求水平上。很少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没有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专业人员对电力安全生产没有真正做到心中有数,没有熟练掌握必要的规程制度,不能很好地指导基层班组的工作。
(二)习惯性违章
习惯性违章是指定安全生产工作中经常发生的习以为常的违章行为。它包括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如某配电修理人员,在没有填写修理票的情况下开始进行修理工作,导致了一起人身触电死亡事故。有些需要停电的作业,在没有停电、验电、挂地线情况下,就开始工作。如一些人身死亡事故,就是在处理二次刀闸接触不良故障时,没有对变台停电、验电,未挂地线,严重违章作业而酿成的。
(三)安全工器具管理混乱
一些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质量尤其是基层农村供电所或供电营业所的登高作业器具和小型起重器材等安全器具的质量合格率不高。同时,对安全器具的定期检测意识淡薄,报废管理流于形式。许多已明显损坏的工器具仍在超期使用,该淘汰的没有被淘汰。
(四)管理工作不到位
一些电力企业重视大型作业的管理,轻视日常管理。近几年发生的事故,多数是在进行小型、分散作业时发生的。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部分领导仍然习惯于靠搞运动的形式抓经济建设,抓企业管理,不注重研究事物的客观规律,不注意通过规章制度管理,不注重通过抓事前控制来预防事故。同时,设备的检修记录、试验报告、设备档案记录也不及时、不准确、不规范,保管不认真。
二、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5点对策及建议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强化安全意识
电源制造企业要树立“管理就是责任,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领导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好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网络。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要了解每一个员工的思想状态和喜怒衰乐,既严格要求他们,又热忱关心他们。这是因为,电力生产一线的职工日常工作单调、重复、枯燥,要应对随时发生的电力事故,心理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此外,我们还要对全体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提高全体职工自保、互保意识。
(二)坚持理论、制度、机制、科技创新,是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也要根据形势的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要求。继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要开展多层次的员工职业道德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管理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的要求。
(三)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现场管理是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关键,必须从严要求,养成良好的习惯。在一些电力安全事故中,往往是由于现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酿成了事故。
(四)加强安全工器具的质量管理
其一,要求严格工器具的报废制度。到期的,己损坏的和定期试用中检查到不合格的工器具一律要强制报废并破坏至不能使用。要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己报废的工器具转售(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其二,要严格外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制度。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认真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其三,要制定并落实安全工器具检修管理标准化制度。对使用的工器具,需要的材料,修试记录、验收记录都应做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做到有据可查,责任落实。
(五)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
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创新并与国际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水平接轨的重要体现。安全性评价是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推动安全生产全员、全方位、全过程闭环管理的方法。开展安全性评价是对现有的安全工作进行诊断,做到心中有数,也是提高安全管理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总之,只有不断加大安全监督力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严格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努力提高电力生产的科学管理的水平,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7篇 班组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及法律法规,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学习“三大规程”自主保安知识、职工手册,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带领全班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3、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制止违章作业现象,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4、支持安检员、瓦斯员的工作,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5、合理安排人员,做到人尽其才,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6、搞好轮休排,努力完成当班、当月的各项生产任务。
7、坚持交接班制度,对存在的问题交清接明。
8、搞好班组团结、和睦待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9、发生事故时,要亲临现场抢救,组织班组职工及时处理,严防事故扩大,事后要参加追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追查,并如实汇报情况。
第8篇 火药库管理员安全生产、环保责任制
第一条 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对火工品进行保管、发放、清退工作。
第二条 对进入库区的人员,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绝缘鞋。
第三条 加强火药库消防器材、通讯设备、避雷设施的保养工作,排查、落实火工品管理的安全隐患。。
第四条 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火工品七项制度,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细,帐、卡、物相符。
第五条 对入库人员检查时,要登记入册,并凭有关证件,证件不全时,严禁入内。
第六条 对领取火工产品的放炮员,要检查证件,证件不全者,拒绝发放火工品。
第七条 严禁私藏、私放、私借火工品。
第八条 做好库房防火、防盗、防潮、通风工作。如遇到可疑情况或火工品被盗,要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同时保护现场。
第九条 承担因火工品保管、发放、回收管理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相应责任。
第9篇 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 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第10篇 瓦斯隧道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⑴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生产经营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⑵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⑶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⑷参加审查工程技术计划,参加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并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⑸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⑹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⑺按规定监督或者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⑻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11篇 生产设施安全管理
1.生产设施建设
1.1公司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对生产设施与工艺进行改进,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的淘汰工艺和设备。
1.2各部门、车间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生产设施建设中变更必须按照《安全生产变更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要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所有记录要存档。
2.生产设施管理
2.1设备部要建立本单位“生产设施台帐”和“生产设施技术档案”。
2.2设备部要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在作业场所、储存场所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2.3实行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管理机制,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设施有效运行。安全设施应与设备设施的检修管理相同,制定安全设施检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2.3安全设施管理: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安全设施,建立“安全设施台帐”,安全设施要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检修要有计划,安全设施不的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后必须立即复原。安全设施要严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校验。
2.4特种设备管理: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定期检测;操作人员要持有有效的操作资格证。
2.5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按照《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台帐、维护、保存记录。
2.6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
2.6.1公司各单位严格贯彻制度和落实措施,建立台账,完善应急预案,安环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6.2设备管理部门按照总经理的要求,负责制定公司级管理人员定点承包的安全管理机制,承包点设置“公司级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
2.7检维修管理:公司各级要严格遵守《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的检维修工作。
2.8拆除和报废: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详细的拆除方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12篇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
1、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机电运输工作的同时,研究、布置、检查、评比安全工作。负责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和矿区供电安全工作。
2、组织制订机电运输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并监督落实,完善安全保护装置和设施,提高矿井装备水平。
3、完善矿井机电运输管理制度、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断提高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4、根据季节变化,提前做好防洪、抗灾、防冻等设备的检修和组织准备工作。
5、深入现场解决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内重大安全隐患。
6、参加新建、改扩建矿井、水平、采区验收。
7、发生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处理工作。
第13篇 投资管理处安全生产职责
2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
23.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安全经费提取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并监督执行,切实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费用到位;
23.3做好公司的投资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审计监察等方面工作,加强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3.4保证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费用落到实处;
23.5积极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培养职工良好的工作习惯和安全价值观;
23.6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使本部门各项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要求;
第14篇 某某大学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后勤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保持学校教学、科研、学习、生活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sd省消防条例》、《sd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等法规、文件和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后勤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后勤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后勤党政领导副职及总工负责协助党政主要领导,做好后勤各单位安全生产的督导、协调及考核评价等工作。后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单位明确办公场所、作业场所等重要岗位的安全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安全责任人。
第三条 成立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后勤保障部有关安全管理的措施、规定;开展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总结安全工作;组织后勤系统安全管理员培训。
第四条 后勤各单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本单位安全工作学习培训,经常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际演练;定期向后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五条 后勤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防疫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职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二章 保障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工作机制和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防范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类隐患,做到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与管理、服务、保障和经营等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安全责任书签订到班组和个人;编写、绘制、张贴各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岗位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对电梯、配电室、锅炉房等重要场所要明确双直接责任人并上墙公示;建立完善安全标识系统,实现岗位、操作场所的目视化管理;各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员,要求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九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科技资源投入,推进安全技术应用,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提高安全管理技防措施。
第十条 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物资、设施、设备储存,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并定期检查、更换、保养、维修和补充,建立安全防范物资管理使用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做好重点区域、场所、关键部位如锅炉房、变电室(配电室)、水泵房、电梯、厨房加工间等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中毒、防破坏、防传染病传播等防范措施,做到重点部门和要害部位有完备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重要文档、贵重物品、现金票证及各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按规定运输、存放、保管、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重在教育'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对各类安全教育、培训要建档、存放。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各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 对后勤各单位报告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后勤保障部及时办理并抓好落实。并及时向后勤党委、后勤保障部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后勤保障部每学期初要召开后勤安全工作专题办公会,研究、布置后勤安全生产等工作;年末要召开后勤系统安全总结大会,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表彰。
第三章 从业人员安全防范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重视的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告知从业人员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鼓励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主动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制定本单位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要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上级行政职能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后勤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三级督查制度。后勤保障部、后勤各单位及各单位内部监督机构要根据职责和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加强安全检查技能培训,提高监督检查的能力,检查中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科学公正。
第二十五条 后勤各单位对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检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四种检查方式。检查应结合实际检查内容编制相应检查表,做到安全检查科学性、规范性,提高检查质量和效果,检查材料、记录等要建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事故处理等。
第二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在监督检查中,现场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有权要求事故隐患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后勤保障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后勤保障部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履职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在各类评奖评优工作中,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每年组织安全稳定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活动,对认真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后勤保障部将给予表彰。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对事故单位依法追究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况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主体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法律者,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和群体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合后勤各类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后勤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安全生产目标
达到五无目标,即'无死亡事故,无重大伤人事故,无重大机械事故,无火灾,无中毒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面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领导公司开展安全教育,贯彻宣传各类法规,通知和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制订各类管理条例,每周对各项目工程进行安全工作检查、评比,处理有关较大的安全问题。项目部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并设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进行对工人的安全技术交底,贯彻上级精神,每天检查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每周召开工程安全会议一次。制订具体的安全规程和违章处理措施,并向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报1次。各作业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主要是带领各班组认真操作,对每个工人耐心指导,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并及时向工地安全管理小组汇报工作。
3安全检查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除正常的安全检查外,公司每月检查一次,工程处每半月检查一次,项目部每周检查一次,发现问题落实到人,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4安全教育制度
按照公司的安全教育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制订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现场组织切合实际的作业程序,正确严格地执行和运用施工及安全规范。对进场的工人进行摸底测试,统一进行安全教育,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各专业班组认真钻研设计图纸进行技术交底,认真学习和深刻体会施工技术规范和施工安全规范。经过培训交底达到合格的职工才允许上岗操作,为安全工作顺利圆满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施工过程中,建立每周一次的安全教育,由项目经理或专职安全员主持。同时在每道施工工序进行前,由专职安全员做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各班组长带领施工人员认真贯彻落实。
第16篇 项目机电管理员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责任制
1. 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包括分包单位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组织验收,不符合规定的应督促整改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退出施工现场。
2. 负责对特殊设备的装、拆进行控制,必须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组织验收或按规定自行验收,必须验收合格挂牌后才能使用。按规定必须经过法定检测部门检测的机械设备、必须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 负责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控制,督促严格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进行施工。
4. 负责对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施工用电进行过程检查和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有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