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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管理现状浅析与对策【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8

施工安全管理现状浅析与对策

第1篇 施工安全管理现状浅析与对策

建筑施工管理涉及方方面面,其中最主要是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控制管理。“质量能产生效益,安全同样出效益”,这越来越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同行的共识。随着国家建设事业的发展,政府对安全生产的要求日益严格,建筑施工管理不断规范。为此,建筑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大,但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竣,工伤死亡事故还是频频发生,而且大多数的死亡事故都是发生在普通的操作工人中。事故给死者家庭造成极大的伤害,同时给企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给社会也造成不良的影响。

究其原因:

一是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众所诸知,目前施工企业雇用的劳务工基本上都是一些没有组织的散工,而且多是刚洗脚上田的民工,他们安全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三违”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时有发生。据统计,建筑行业70%以上的事故都是因“三违”造成的。

二是岗前系统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够,时间短,效果差;班前安全教育没有搞好。

三是现场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也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建筑施工现场物的不安全因素在减少,但人的不安全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监控。工地上虽都配备了一定比例的专职安全员,但有的安全员责任心不强,没有真正履行职责,起到巡查纠错的作用。

四是民工的流动性大,往往一个民工同时在几个工地干活,没有相对的稳定,造成管理上的困难。

面对现状,如何规范劳务市场,加强民工的管理,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窃以为:培育劳务公司是方向,安全培训教育是重点。

一、成立一批劳务公司,政策扶持培育劳务市场,让劳务市场真正自由发育,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用工。

由劳务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劳务公司与劳务工人签订安全方面的协议,让工人真正意识到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自已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民工购买保费较低的集体人身意外险,无事保平安,一旦发生意外,民工也可获得一定的补偿,企业亦可减少损失。责任的明确也有助于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

1、让行业协会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成立专门的工人培训基地。所有劳务公司的劳务工人都必须经一段时间的安全及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能聘请上岗作业,而不是目前三几天的“速成班”。因为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是不可能将一个刚洗脚上田的农民改造成为一个遵章守纪的操作工人的。

2、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的落实,包括进场“三级教育”及班前教育。只有系统的培训与潜移默化的教育相结合才能有效地提高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安全施工方案、措施,不断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挥现场专职安全员的动态管理作用,及时发现施工现场的不安全因素,制止工人不安全的行为。同时落实门卫制度,凭上岗证及工地出入卡(胸卡)进出工地,防止未经教育或非本工地的民工流窜入工地。

四、加强建设工程的工期管理。对于工期不合理、违反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的工程,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必要时予以纠正。当前的建筑市场都是卖方市场,建设单位说了算,工期也由建设单位定,施工单位不敢不从。事实证明,盲目赶工期抢进度不但对安全管理不利,对于工程质量更是后患无穷。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工程建设中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同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颁布实施,更加规范了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行为。相信,在政府、行业、企业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必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第2篇 锤击预应力管桩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锤击预应力管桩施工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各项经济承包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和包括奖惩办法在内的保证措施。注意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实现'无重伤、无死亡、无中毒、无倒塌、无重大机械事故'。

2、工人应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熟悉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建立'劳动保护记录卡',及时做好记录。

3、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受交底前履行签字手续。

4、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所有施工技术人员及特殊工种工人一律持证上岗。钻孔桩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安全检查

必须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明确重点部位,危险岗位,安全检查有记录。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项目部设立专职质安员,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情况,监督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坚持现场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施工中的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6、班组'三上岗、一讲评'活动

班组在班前须进行上岗交底、上岗检查、上岗记录的'三上岗'和每周一次的'一讲评'安全活动。对班组的安全活动,要考核措施。

7、所有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律要戴安全帽,不得赤足或拖鞋。

8、打桩施工前,清除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整平施工场地。认真查清地下管线,给、排水管道等情况。

9、施工时,司机应思想集中,服从指挥,并不得随意离开岗位。

10、桩机操作时应安放平稳。

11、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用电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现场设配电房或专用配电柜作总电源控制,采用三相五线制。

(3)用电由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持证专业人员管理,负责保护所有设备的线路和开关箱,停用的设备必须接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搬迁和移动用电设备应切断电源,作妥善处理后进行;对用电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和解决。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要按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5)施工现场使用的设备及线路,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安装和架设,用电原则执行一机、一闸、一漏电保护开关的'三级'保护措施,要对所有机械作接零和重复接地的装置。所有电掣箱均有门、有锁、有防漏雨盖板,有危险标志,有统一编号,有管理负责人。严禁电线随地走,发现使用线路有破损或绝缘性能不良应立即撤换。

(6)所有电闸、漏电、熔丝荷载必须与设备额定电流相等,不使用偏大或偏小额定电流的电熔丝,严禁使用铜线代替熔丝。

(7)手持电动工具建立和执行专人专机负责制,并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线按其容量使用无接头的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且不得随意接长和调换。漏电保护开关应选用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5的。

(8)加强施工照明管理,除确保施工部位有规定的照度外,照明用具距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每一分隔(室或间)设漏电保护开关和电闸。

12、机械经安装调试达到运转正常后,要经验收合格,挂牌后方能投入使用,驾驶人员和指挥人员需持有劳动局核发有效的上岗证,按机械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严禁违章作业。

13、施工现场各种机械要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牌,接受施工人员的监督。

14、各种机械要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并经常对机械运作的关键部位进行检查,预防机械故障及机械伤人。

15、基坑北侧有市政临时供电线路,距支护桩最近距离1.8m,要求移开此电线路。或搭设防护拦板。

第3篇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消防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各项目部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该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参战单位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 各级职责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明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任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检查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四、积极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单位内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种类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始终保持消防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现场门卫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门卫岗位工作职责。

二、值勤时着装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三、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验明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在取得被访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四、认真检查出入车辆及个人携带物品,无相关证明不得放行。

五、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遇到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六、负责打扫大门内外卫生,始终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值班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现场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专场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广大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巡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守候。

四、对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极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

七、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禁止滥用械具,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 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 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汇报。

三、 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 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 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 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参战单位安全保卫职责

一、参战单位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并按照项目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及措施。

二、各参战单位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和杜绝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案件、事故,杜绝单位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三、积极开展治安保卫巡查,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四、积极防范,各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五、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六、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管理,对临时用工要底子清,情况明,并登记造册;

七、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要积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警,并报告项目部保卫部门;

八、做好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对单位内部的重点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章  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防火安全防火安全工作,专职保卫干事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保卫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四、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六、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管理并设专人现场值班。

七、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八、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九、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治安保卫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年检修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更换,并标明更换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保卫干事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项目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六、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七、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八、施工现场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九、未经领导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十、任何人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接到火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执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重大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在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成绩显着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关心消防工作,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值勤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警、火灾的。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火、灭火方案》(结合实际自定)

第4篇 架桥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确保t梁重型构件吊装安全稳妥,避免发生施工生产责任事故。遵照交通部《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与《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并结合以往施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特制定《架桥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以供施工操作人员共同遵守(若使用导梁法施工吊装。亦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2.设计制造安装、试吊

1)负责制造的厂家和订做的厂家都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钢结构制造质量技术标准,进行严格的工艺组织、生产、质量检验。对于组拼式架桥机,同样必须对主要的组拼构件进行产品质量把关,必须有产品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有关力学物理性能指标试验报告。

2)架桥机现场安装必须事先进行细致的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有严格的安装程序,必须经过试吊、试运转,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以后才能交付正常生产。

3)架桥机及其吊装设备全部按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完毕后,先由施工处(现场)组织对架桥机及其吊装设备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再由本单位工程技术、质检、机材、安全部门进行复查;最后由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质检、安全、设备部门会同有项目部领导参加的包括工程技术、质检、机材、安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凡发现不足之处,必须及时加固或返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并填写吊装设备验收表存档,作为一机一档基础资料。

4)正式吊装前,架桥机必须组织试吊工作。作为试吊,必须分级加载,同时亦必须要进行超载试验,超多少为宜,一般超重的行业标准规定为30%。但由于吊装工程起重吨位较大,可由设计、技术、机材及安全部门参与商定超载数量,但必须强调一定要进行超载试验。试吊检查的几个指标必须明确,如挠度、侧倾、中线等;同时必须明确试吊完成后的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操作人员组织及安全制度

1)在架桥机技术方案,使用性能、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架桥机施工必须进行严密的组织和明确岗位职责是确保施工安全的最重要的保证;人员组织应包括(1)指挥;(2)技术负责;(3)机务负责;(4)安全值班;(5)参加吊装作业的工班;(6)电工值班(含发电机值班);(7)木工值班;(8)配合工长;(9)配合工班等;(10)架桥机正式吊装前应组织好,人员要固定,准时到岗,不能随意变动或更换。

2)架桥机正式交付使用前,技术负责人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公布于众,操作工班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熟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架桥机的性能。

3)参加架桥机吊装作业人员(含民工)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高度近视、耳聋、癫痫病等,不得从事架桥机吊装作业。

4)移动架桥机过程,严禁一切人员在架桥机上行走,需作业时,应将架桥机停稳后进行。

5)吊装期间,严禁一切人员及船只在吊装(物)桥下通过,必要时应设安全通道或派出警戒。6)吊装期间,对起重吊装设备[即钢丝绳、卷扬机、滑轮组及机械连接杆(栓)]要经常检查、保养维修等;易损部位的零配件要备足,每吊完一孔,要对架桥机进行全面检查,严禁盲目作业和设备带病作业。

第5篇 施工生产场地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与基本要求

1、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有效管理公司生产交通安全,防止生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交通运输、装卸效率,并规范其管理,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涉交通安全,即生产交通安全,是指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运输、装卸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各分公司生产场地车辆驾驶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同时适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车辆驾驶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

3、生产车间应建立运输、装卸车辆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车辆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完好、安全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4、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准驾驶。

5、从事运输作业的新工人和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至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继续操作。

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各种禁忌症者,不得继续从事原职工作。

6、生产车间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正确配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生产车间应与运输、装卸班组或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人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厂(场)内道路、装卸场地与堆场

1、厂(场)内道路具体规定如下:

1.1 厂(场)内道路应畅通,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1.2 厂(场)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1.3 厂(场)内道路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厂(场)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一般不得大于3%,铁轨终端应有车挡和缓冲装置。

1.4 厂(场)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应符合国家标志和交通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要求。

1.5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管线或其他构筑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及需通行车辆要求,与路面保持安全距离。

1.6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储存区域,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生产场地应根据生产规模、材料储备量,设置相应的装卸场地和堆场。具体规定如下:

2.1 装卸场地和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坡度一般不得大于2%,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2.2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并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2.3 物料应按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物料堆垛保持一定间距。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并有可靠的设施固定其位置,防止位移或崩塌。

2.4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指示或警示标志。

三、车辆运输与机械装卸

1、机动车辆具体规定如下:

1.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各分公司安全生产(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

1.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各分公司安全生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1.3 生产车间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订驾驶员交接班制度。交接班驾驶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

2、机动车驾驶员具体规定如下:

2.1 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

2.2 驾驶车辆时应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厂(场)驾驶时应配带安全帽。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2.3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活动。

2.4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2.5 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2.6 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六个月至一年者,需要继续从事驾驶工作时,须经公安交通部门重新复试;一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3、车辆装载、运输具体规定如下:

3.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载物的高度、长度和宽度限制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3.2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车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物或滴落车外。

3.3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时,车厢周围严禁烟火,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设危险标志;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并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设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态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4、机动车辆的货物装卸具体规定如下:

4.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2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子捆绑牢固。

4.3 装卸时机动车辆必须与货物堆垛保持安全距离。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相邻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5、装卸机械具体规定如下:

5.1 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作用良好。装卸作业时不得超过其额定负荷量使用。

5.2 在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车,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后,方准作业。作业完毕后机械各部件应恢复到规定的安全位置。

5.3 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在使用前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6、机械装卸作业具体规定如下:

6.1 作业前应制定作业计划,检查装卸场地和装卸机械的运行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2 生产车间应制定机械装卸作业的统一指挥手势、信号。作业时由专人负责指挥。

6.3 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遇有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6.4 机械与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人与机械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5 使用起重机吊物时应先试吊,不准斜吊、拉吊。信号不明、挂吊不当、物件有尖锐楞角未垫好、重量不明或超负荷等不准起吊。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禁止站人。

四、附则

1、机动车及自行轮胎式机械车辆在进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2、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装卸、搬运的其他安全规定参照公司制定的《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wq—09)执行。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及车间除遵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相关交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6篇 过街地道连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

过街地道连通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建筑工地防火的基本措施。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义务消防组织,现场设消防值班人员,对进场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建立现场安全用火制度;

⑵、施工现场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区、生活区,并保持防火间距,在防火间距中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⑶、现场设有车辆循环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3.5米,严禁占用场内通道堆放材料。

⑷、现场设专用消防水管网,配备消防栓,按用火作业区、易燃易爆材料区、生活区分区设防,楼内消防栓随施工进度接高。消防栓处昼夜设置明显标志,周围3米范围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

⑸、现场临时设施、仓库、易燃材料场和用火处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并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经常维修保养,保证消防器材灵敏有效;

⑹、电气设备安全防火要求

①、各类电气设备、线路不准超负荷使用,线路接头要接实接牢,防止设备、线路过热或打火短路。发现问题要立即修理。

②、存放易燃液体、可燃气瓶和电石的库房内,照明线路要穿管保护,库内要采用防爆灯具,开关应设在库外。

③、穿墙电线或靠近易燃物的电线要穿管保护,灯具与易燃物应保持安全距离。

④、高压线下面不准堆放可燃材料。

⑺、使用明火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动用明火,要消防干部开具用火证,动火前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用火证当日有效,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②、现场锅炉房要用非燃烧材料建造。烟囱临近锅炉房顶的易燃材料处要采取隔离措施。锅炉房应设在远离易燃材料的地方。如锅炉房下风向有易燃材料场、易燃设施,应在烟囱上装防火帽。

③、使用木料烧火时,要随时有人看管,不准用易燃油料点火。用完火要认真熄灭。

④、冬季施工室内取暖或建筑物室内保温的炉火,都要经消防人员检查,办理用火手续,发现无证用火的火炉要立即熄灭,并追查责任。

⑤、现场设吸烟室,吸烟时必须在吸烟室内,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⑥、现场内从事电焊、气焊工作的人员均应受过消防知识教育,持有操作合格证。在作业前要办理用火手续,并应配备适当的看火人员,看火人员随身应有灭火器具,在焊接过程中不准擅离岗位。

⑦、氧气瓶、乙炔瓶工作距离不小于5米,两组瓶同时明火作业间距不小于10米;

⑧、冬季施工采用电热法或红外线蓄热法施工时,要注意选用非燃烧材料保温,并清除其它易燃物。

⑻、现场材料堆场防火要求

①、木料堆放不宜过多,垛之间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木材加工的废料要及时清理,以防自燃。

②、现场生石灰应单独存放,不准与易燃、可燃材料放在一起,并应注意防水。

③、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应设在地势低处,电石库应设在地势较高的干燥处。

⑼、用易燃材料搭设的工棚使用规定

①、工棚设置处要有足够的灭火器材,设蓄水池或蓄水桶。

②、每栋工棚的防火间距,城区不小于5米,农村不小于7米。工棚不得过于集中。每一组工棚不准超过12幢。组与组间防火间距不小于10米。

③、不准在高压线下搭设工棚,在高压线一侧搭设工棚时,距高压线水平间距不小于6米。工棚距铁路和易燃物库房的距离不小于30米;距危险性较大的用火生产区不小于30米。锅炉房、厨房用明火的设施应设在工棚区的长年下风方向。

④、工棚内的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棚内应留有通道,合理设置门窗,门窗均应向外开。

⑤、工棚内冬季用火炉取暖时,要办用火证,有专人负责用火安全。炉子距室内易燃物不小于1.5米,烟囱出室处要用不燃材料隔挡。火炉旁不准堆放易燃点火物,室内不准存放渣土。

⑥、工棚内的灯具、电线都应采用妥善的绝缘保护,灯具与易燃物一般应保持30cm间距,使用大灯泡时要加大距离,工棚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照明。

⑽、现场分阶段防火要求

①、基础施工阶段:主要应注意保温、养护用的易燃材料的存放。注意工地上风方向是否有烟囱落火种的可能,注意焊接钢筋时易燃材料应及时清理。

②、主体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时,焊接量比较大,要加强看火。特别是高层施工时,电焊火花一落数层,如果场内易燃物多,应多设看火人员。在焊点垂直下方,尽量清理易燃物。冬季在结构施工用易燃材料保温时,要特别注意明火管理,电焊火花落点要及时清理,消灭火种。电焊线接头要卡实,焊线绝缘要良好,与脚手架或建筑物钢筋接触时,要采取保护,防止漏电打火。对大面积结构保温时,要设专人巡视。结构施工用的碘钨灯要架设牢固,距保温易燃物要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照明和动力用胶皮线应按规定架设,不准在易燃保温材料上乱堆乱放。

③、装修施工阶段:在装修施工时,易燃材料较多,对所用电气及电线要严加管理,预防断路打火。在吊顶内安装管道时,应在吊顶易燃材料装上以前完成焊接作业,禁止在顶棚内焊割作业。如果因为工程特殊需要必须在易燃顶棚内从事电气焊时,应先与消防部门商定妥善的防火措施后,方可施工。冬季装修施工时,凡采用明火或电热法的,要制定专门的防火措施和制度。楼内明炉火要设专人管理,并注意燃料的存放和渣土清理,注意建筑物内空气的流通,防止煤气中毒。

⑾、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后的注意事项和急救要领

现场出现火险或火灾时,要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扑救,救火方法要得当。油料起火不宜用水扑救,可用泡沫灭火器或采用隔离法压灭火源,电气设备起火时,应尽快切断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千万不要盲目向电气设备上泼水,这样容易造成触电、断路爆炸等并发事故。如果电石库起火,千万不要用水灭火,因电石遇水会放出乙炔气,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电石库起火时,应用黄砂、干粉灭火器灭火。如果化学材料起火,更要慎重,要根据起火物性质选择灭火方法,同时要注意救火人员的安全,防止中毒。

现场出现火险时,工长判断要准确,当即不能救的要及时报警,请消防部门协助灭火。

在消防队到现场后,工长要及时而准确地向消防人员提供电器、易燃、易爆物的情况。火灾区内如有人时,要尽快组织力量,设法先将人救出,然后再全面组织灭火。

灭火以后,要保护火灾现场,并设专人巡视,以防死灰复燃,方便查找火灾原因。

第7篇 浅谈中小型塔机施工电梯租赁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

一、中小型塔机施工电梯租赁企业的安全管理的现状。

目前中小型塔机施工电梯租赁企业多为私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除国有大型企业外,安全管理较为规范,这类中小型塔机施工电梯租赁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问题较多,隐患突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层安全意识不强,管理者多为其他行业转行过来的,在管理上重生产,轻安全,没有按国家规范建立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企业在条件不许可、机制未完善的情况下急切上马,把经济效益摆在第一位,造成安全管理上的空档,管理不到位。

2、各种安全管理制度不建全,这些中小型塔机施工电梯租赁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建立企业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和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章制度,使安全工作无法落到实处,在企业中安全工作无章可循,直接影响企业安全工作的落实。

3、企业建筑和设施未经审核验收投入使用,目前这类中小型塔机施工电梯租赁企业的建筑、船坞、平台、车间、仓库及厂区内的设施在建设中未报公安机构审核,更谈不上验收,在企业中先天性留下隐患。

4、电气设施隐患突出。企业在建设时未经设计,自行安装电器线路和设施,选用不合格的电器产品,在防爆地方未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爆设施,在企业工作时,随意拉接临时电线,留下隐患突出。

5、气源设施不规范。这类企业在修造船中有大量的钢材切割,在生产中需要大量的氧气、乙炔气,一些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装置简易设施进行溶解乙炔气,用自制安装的管道将乙炔气输送到作业点,并自行进行乙炔冲装。若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爆炸事故。

6、水源不足。这类小塔机施工电梯租赁企业多为沿海岸线而建,没有水源的设施,虽在发生时能就地吸取海水在能扑救中发挥作用,但受潮汐影响,每天都有12小时以上时间无法取吸潮水。

7、员工安全素质低,流动性大。企业工作呈季节性,业务不饱和,企业为节约成本只招一些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为固定工,其他人员随企业的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而随时增减。新到企业的员工都是临时的,多则干了一、二个月,少则几天,临时员工没有受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没有落实持证上岗,在工作中随意操作极意造成安全隐患。

二、加强塔机施工电梯租赁企业安全管理的对策。

1、加强企业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安全教育,通过培训、宣传等形式,提高企业的责任人、管理人的安全意识,要求他们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企业进行管理,建立企业的安全管理机制,为企业的安全工作奠定基础。

2、依据《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在企业中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制度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及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在企业中实施,规范企业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做到安全工作有章可循,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在企业初建时,监督人员应提前介入,督促企业在选址、建设中应按《法》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应报公安机构审核,并严格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在峻工后须经机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杜绝企业在选址和建设中留下隐患。

4、企业在建设和安装时应经过有资质的设计部门对企业中的电气路线进行设计,应购买合格的电气设备和产品。在企业易燃易爆的场所,电气设备应按要求安装防爆设施。经常使用的临时加工修造场所,应安装固定的配电箱柜,以减少接拉临时电线的概率,确保用电过程的安全。

5、企业要设立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分别储存氧气、乙炔气、油漆等化学危险品,严禁自行简易安装乙炔溶解设施和制氧设施,严禁使用简易自己安装的管道输送乙炔气到工作点。在修理船舶使用氧气、乙炔气时,应按规定要求,使两种气体保持一定距离,禁止自行进行乙炔冲灌行为,在调剂和喷漆时要严格控制火源,以防燃烧爆炸事故发生。

6、此类企业虽沿江海而建,但随着海水潮汐作用和枯水期,将发生水源不足的问题,在建立企业时应优先故虑到水源,应建造大容量的高位水池或水塔,以保证应急时用水,也可在修船平台、船坞附近建设储水池,以保证用水。

7、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企业在每项开业作业前应对员工开展上岗前安全培训和企业操作规程的学习,使员工的安全意识得到提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能有效的杜绝事故的发生,对电气焊等工种,持证上岗,同时企业管理人员到进行跟班、督促、检查、防范与未然。

8、企业中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组织,建立企业义务队,义务队应根据企业的特点,每年组织一至二次扑救演练,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第8篇 浅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我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国民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新一届中央领导提出“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倡导安全发展,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

但是,列为三大高危行业之一的建筑业,安全生产事故还是屡有发生。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可是,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事施工一线工人主要是农民工,他们文化水平低,缺乏安全知识,违章作业现象比较严重,易发生伤害事故。

我国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标准。特别是北京作为全国首善之区,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更加严格,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采取期限停止招投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已上升的到事关企业生死存亡的大事。

我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多年,根据管理经验来谈谈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1.建筑企业内外部环境

随着改革深化,建筑企业已走入市场,国家基建投资不断加大,住房建设不断发展,使得建筑企业数量不断增加。建筑施工工艺也逐步向机械化、专业化方面发展。建筑企业的组织机构,实行公司、项目部两级管理模式,公司设有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经理部和施工专业队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外部环境,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竞争激烈,迫使施工单位互相攀比,竟相压价。在这种环境下,增加企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困难很大。

2.事故的主要原因

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三条: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物不安全状态;三是管理不到位。从事故案例可以看到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占事故总数的60%以上,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西西工程的坍塌事故是物不安全状态造成的,所有事故的发生都与管理缺陷有关。有的事故是三个诱因同时出现,有的只有一个诱因,怎样消除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安全管理的重点。

3.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对策

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生产矛盾很多,突出矛盾就有以下几项:

3.1作业人员素质与从事高危行业的差距

建筑业有如: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等特点,反映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数多。可是,从事建筑施工的主要是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护技能,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知道甚少,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如何使他们在建筑施工高危领域作业不出事故,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难题。

政府非常重视这个问题,近年来市建委对农民工教育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发放教育材料、落实实名制和采取农民工夜校方式。近期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的通知》,采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试卷》统一组织考核。建筑企业,特别是劳务队伍和农民工自身把这项工作重视起来,认真进行下去,通过日积月累的教育培训,农民工的安全知识会增加,自我保护意识会增强,安全事故就会大量减少。

3.2低价中标与安全投入

由于建筑市场是卖方市场,竞争激烈,竟相压价。在这种环境下要增加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困难很大。建筑施工是把图纸上的线条变成实物,安全措施是临时的,业主关心的是工程质量,政府规定安全措施费用按比例提取,可是企业让利只能挤占这部分费用。

政府现阶段已把业主和监理列入施工安全责任范围,产生了好效果。这里并不是在推脱施工方责任,安全措施费用需要监理认可,甲方付款,没有他们任何安全责任,事情不太好办。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突出了“企业负责”,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主体职责。安全工作已不在是企业的职能工作,在国家提出创建和谐社会,倡导安全发展的环境下,因为投入不足,管理不善发生的重大恶性安全事故,政府会使这种企业无法生存。所以,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作为建筑企业一切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不管克服多大的困难也要满足需求。

3.3安全人员与业务要求的差距

现在的安全人员存在着“三低一高”现象,就是:学历低、职称低、待遇低和年岁高。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大量采用,建筑设计面向高大新颖发展,现有的安全人员能否适应现阶段的工作要求是可想而知的。集团招了几届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可从事安全工作所剩不多。这是一对矛盾,待遇低学历高不愿干,普遍学历低、能力低又使企业无法提高安全人员待遇。随着全社会对安全重视程度提高,安全作为关系企业生存的职业,势必会得到企业的重视。我祝愿不久的将来“三低一高”的现象,会被“三高一低”取代,就是:学历高、职称高、待遇高和年岁低。同时,现有的安全人员也应勤奋学习,做到学历低不代表水平低,职称低不代表能力低,用我们的实力争取相应的待遇,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使施工不出安全错误。

第9篇 某单位施工现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交通道路、厂门、弯道、坡道、单行道及交叉道等禁止各种车辆停放,结合现场的具体情况设置禁止车辆停放标记。

2.对破路施工和跨越道路拉设绳索、电缆,应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并设有明显的标记,夜间还应设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置临时交通指挥。

3.交通道路应平坦畅通,路侧应设下水道(明沟加盖)并定期疏通。禁止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冬季积雪(冰)应及时排除。

4.严禁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如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破土施工时,必须报新奥秦港公司批准后方可占用。

5.道路两旁堆放的设备材料要距离道路2m以上,跨越道路拉设绳索、支架高度不得低于2m。

6.施工用的履带吊车、拖拉机等,未采取护路措施严禁在现场的道路上行驶。

7.施工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吊车、叉车、翻斗车等)的车况必须良好。进厂应严格检查,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年审,驾驶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特种车辆驾驶证。

8.施工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机动车辆及特种车辆的保养制度及维修记录。

9.施工现场内各种机动车辆执行以下限速规定:

①机动车辆进出大门及转弯处为限速5km/h,直线行驶不得超过15km/h。

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氧气、乙炔气)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且挂“危险品”标志牌。应保持安全车速,保持一定的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强行会车。

10.机动车辆载货执行以下规定:

①不准超过车辆核定的载货量;

②散装及粉状中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滴漏在车外,必须盖封严密;

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载物,必须按规定不准“超长、超宽、超高、超重”;

④货车、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装,除驾驶室内可以乘坐额定的人员外,其他部位不准载人。

11.只允许用于施工的运输工具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不用于施工的交通工具只能停在由新奥秦港公司指定的地点。

12.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排水系统应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繁忙地点,应设立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第10篇 施工工艺、设备运行管理及交通安全

第一部分施工工艺

2023年第一批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即将全面开工,按照“学规程、用规程、严守规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工程施工工艺,提升电网建设质量,今天重点给大家培训农网中低压施工工艺方面的内容。施工工艺主要依据的是国网公司《农网10kv柱上变压器台及进出线施工工艺规范》、集团公司《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施工工艺示范图册》等文件。下面对农网低压台区重点设备的施工工艺进行简要的讲解。

一、变压器台架

1、基础施工及电杆组立

1)变压器台架根开(两根电杆中心线间的距离)为2.5米。

2)台架电杆底部应安装底盘、卡盘。底盘的作用时承受混凝土电杆的垂直下压负荷以防止电杆下沉。

底盘安装应平整,满足电杆允许偏差规定,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3) 卡盘的作用是当电杆的倾覆力较大时,增加抵抗电杆倾倒的力量。

4)电杆基坑回填后,应设置防沉土层,培土高度应超出地面300mm。

2、接地敷设

1)台架接地网应为闭合环形或“井”字型敷设,垂直接地体长度不应小于2.5m,间距不应小于5米。( 《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施工工艺示范图册》 )

2)接地体顶面埋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无规定时,不应小于0.6m。( 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3.1条)

3)接地体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其搭接长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扁钢为其宽度的2倍(且至少3个棱边焊接);圆钢为其直径的6倍;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 gb50169-2006 第3.4.2条)

4)热镀锌钢材焊接时将破坏热镀锌防腐,应在焊痕外100mm内做防腐处理。 ( gb50169-2006 第3.3.3条)

5)接地扁钢用黄绿相间的相色漆进行喷刷,每一色标高度为100mm,连接接地线部位不准涂漆。(国网公司《农网10kv柱上变压器台及进出线施工工艺规范》 )

6)接地装置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接地电阻的测量,在充分考虑接地电阻系数的前提下,配电变压器容量在100kva以下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00kva以上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dl/t 49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11.4.2条)

3、台架主要设备安装

变压器台架从下至上,主要设备有低压综合配电箱(jp柜)、变压器、避雷器、接地验电环、跌落式熔断器。

1)低压综合配电箱(jp柜)安装在托担上,jp柜底部拖担中心距离地面1.9m。

2)变压器的低压出线柱与高压令克在同侧,变压器底部托担中心水平面距离地面3.4米。(国网公司《农网10kv柱上变压器台及进出线施工工艺规范》 要求的是3.2米,但是,由于枣庄地区使用jp柜较高,如果按照3.2米安装,jp柜无法安装,因此,公司将高度调整到了3.4米。)

3)避雷器安装要求避雷器横担水平中心距离地面5.5m,避雷器相间距离为0.5m。

4)在距离熔断器横担侧绝缘子中心水平面下0.35m处安装接地验电环,接地验电环应方向一致,并在同一水平面上。

5)跌落式熔断器安装要求使用双担,增加跌落式熔断器的牢固性,熔管轴线与地面垂线的夹角在15 °~30°之间,令克担距离地面为6.8米,令克相间距离不小于0.5m。(dl/t 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1.0.5条)

4、台架引线安装

1)引线t接端,连接处要涂抹导电膏并用铝包带缠绕,紧固后加装绝缘护套;接头端要涂抹导电膏与接线端子(线鼻子)压接,做相色标识并进行绝缘处理。

2)引线应有一定的弧度,不应使接线端受力,并保证三相弧度一致。

5、标识安装

1)杆号牌安装高度,底部距离地面4-6米。

2)变压器台架警示牌和运行编号牌,应分别安装在变压器托担的左侧和右侧,上沿与变压器槽钢上沿对齐。

3)电杆警示标识,距离地面0.5m处向上应涂刷黄黑相间警示漆,每一相色高度0.2m,电杆警示标识高度不小于1.2米。

二、线路架设

1、导线排列

1)线路档距。10kv线路在城镇地段,档距40-50米为宜。空旷地段60-100米;0.4kv线路城镇地段,档距40-50米为宜,空旷地段40-60米。( dl/t 5220-2005《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第9.0.4条)

2)线间距离。国网公司《配网运行规程》q/gdw 519-2010附表b.2规定

档距40及以下5060708090
裸导线0.60.650.70.750.850.9
绝缘导线0.40.550.60.650.750.9

国网公司《配网运行规程》q/gdw 519-2010附表b.4规定:架空线路与其他安全距离限制

项目10kv
导线与电杆、构件、拉线的净距0.2
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相邻的过引线、引下线、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0.3

2、电杆和横担

1)电杆组立要竖直。直线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支线杆的倾斜、杆稍的位移不应大于杆稍直径的1/2。集团公司《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施工工艺示范图册》工艺编号010401,工艺编号010402

2)横担安装要横平。横担装于受电侧,中心水平距离杆顶350mm,与线路方向垂直。安装后,横担上下歪斜、左右扭斜,其端部位移不应大于20mm。

10kv直线杆杆顶支架抱箍距离杆顶为150mm。低压横担距离杆顶150mm。

3、拉线安装

1)拉线绝缘子。拉线必须安装绝缘子,在拉线断线的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离地面不应小于2.5m。

第11篇 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 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 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选择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确定施工单位后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

(三)在开工前未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实体围档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

(二)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施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的,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并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集团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总承包方)工程总承包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2 总则

2.1 为了贯彻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2.2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不受损失,改善施工作业环境保证施工人员身体健康,消除外界环境干扰保证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分公司总承包施工现场现代化施工的管理水平。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 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1.1总承包方的施工安全管理

3.1.1.1总承包方必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监督、事故处理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3.1.1.2 在总承包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对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必须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原则,组织施工建设并执行本规定。

3.1.1.3 总承包方要建立和完善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责任制。

3.1.1.4 总承包方要完善安全承包合同,负责与分承包方签订《安全承包合同书》,并经总承包部审核、签章。

3.1.1.5 总承包方在审查分承包方资质时,同时要审查分承包方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作为签订施工合同和办理工程项目准入手续的必要条件。

3.1.1.6 总承包方应在施工期间检查分承包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施工结束时检查分承包方执行《安全承包合同书》的情况,并把检查的结果汇总上报总承包部备案,作为对分承包方安全管理考核的依据。

3.1.1.7 总承包方负责组织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要保证教育时间和教育质量。

3.1.1.8 总承包方要严格审查分承包方施工方案中安全管理的有关内容,施工安全措施必须符合有关的安全规定和标准。

3.1.1.9 总承包方在订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合同时,要明确的施工安全内容,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并要求符合有关的安全要求。

3.1.1.10 总承包方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问题要随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责成分承包方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于不按期整改的单位,有权要求其停工整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对于同一内容的整改通知单连续三次得不到整改的单位,分清责任后,总承包方有权终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3.1.1.11 总承包方要参与高、难、险施工内容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

3.1.1.12 总承包方负责向分承包方宣传和发放本企业现行的安全管理规定、规章、制度、标准等。

3.1.1.13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公司管理部门上报。

3.1.1.14 建设项目重大事故频率控制在百万工时0.08以内。

3.1.2分承包方的施工安全管理

3.1.2.1 分承包方必须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监督、事故处理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3.1.2.2 分承包方必须有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从单位安全机构到班组安全员),安全保证体系作为分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和办理项目准入证的必要附件。

3.1.2.3 分承包方必须持有当地劳动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安全资格认证书”,此证书作为分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和办理项目准入证的必要附件。

3.1.2.4 分承包方的全部施工人员,必须经当年各工种安全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3.1.2.5 分承包方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总承包方及所在建设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国家颁布的各种法规条例,必须接受总承包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3.1.2.6 分承包方对总承包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按时整改。

3.1.2.7 分承包方对分项工程的复杂施工和危险施工必须制定分项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要具体、落实。施工作业前要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使每个作业人员都知道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和具体防范措施。

3.1.2.8 分承包方的一切施工用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安全状况要良好,必须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特别是对于大型起重设备、吊装设备、压力容器等必须要按国家规定的要求,经当地劳动部门定期检验合格,获得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3.1.3 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

3.1.3.1 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根据作业需要佩带防护用品。

3.1.3.2 施工作业现场要在施工作业醒目处张挂安全警句和标语,以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并按区级张挂安全责任制表牌。

3.1.3.3 职工的劳动时间和作业班制要符合国家《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工期合理安排,不能无限度延长作业时间,防止过度疲劳发生事故。

3.1.3.4 在施工中,根据需要应办理动土证、动火证、用火证、临时用电证、高空作业证、进罐(阴井、地沟、沟槽)作业证、电工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务书、安全检修任务书、安全施工方案等,各种票、证、书必须按规定填写、签字,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3.1.3.5 安全作业证、特殊工种作业证是上岗作业资格凭证,必须随身携带。

3.1.3.6 施工作业环境要保持良好,安全通道要畅通,工器具、备品备件要摆放整齐,必须设置的护栏、盖板、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要齐备。

3.1.3.7 施工作业中的工、器具必须按有关作业规程、规定正确选用,特别是起重作业、登高作业、电气作业和焊接(割)等特种作业,工、器具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准使用。

3.1.3.8 施工现场射线检测工作要设置警戒线,并要有专人看护。

3.1.3.9 分承包方的各种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要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的安全规定,接受安全检查。

3.1.3.10 施工人员必须在指定的范围内作业,不准到施工区域外的生产区域活动,不准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拆、改、损坏所在建设单位的一切设备、设施和物品。

3.1.3.11 施工作业人员禁止班前、班中饮酒。

3.1.3.12 施工作业现场禁止打闹嬉戏。

3.1.3.13 施工作业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3.2 文明施工管理

3.2.1 分承包方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3.2.2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分承包方、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分承包方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3.2.3 分承包方堆放的材料要分类整齐摆放,并且在摆放材料的现场要有材料名称、材质、规格标牌,防止施工时错用材料,同时也便于材料的现场管理、检查和使用。

3.2.4 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

3.2.5 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在施工现场均应当佩带证明其身份的胸卡。

3.2.6 分承包方施工期间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7 分承包方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类堆放并随时清理,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和施工标志。

3.2.8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3.2.9 分承包方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3.2.10 分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4 检查与考核

4.1 分承包方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施工现场,定期形成自检报告,并将自检报告报于总承包方,对于不按时形成自检报告的分承包方,总承包方每次给予分承包方5000元罚金。

4.2 凡是因为分承包方人员违章作业,给总承包方和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分承包方赔偿总承包方和建设单位所受的全部损失。

4.3 总承包方应对管理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经常性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分承包方,按照有关文件进行教育和处罚。

4.4 总承包项目部负责定期把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整改情况汇总形成自检报告上报总承包事业部。

4.5 总承包项目部负责对分承包方上报的自检报告进行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对分承包方执行建设项目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考核依据。

4.6 总承包事业部定期对建设项目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除按规定处罚分承包方外,同时也要追究总承包现场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13篇 项目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范本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处于居民集中住宅区中施工,场地狭窄,为此要求各施工班组、各专业、各工序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特别为加强危险作业、交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违章施工、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有效的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为确保整个工程的优质、高效、安全、如期竣工,保证****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顺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施工班组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发包方有关防火、防盗、防爆炸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遵守环境及城管部门等规定,并遵守项目部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特制订以下罚则:

1.施工班组必须对单位工程、分项工程、专业工程进行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无措施、无交底,发包方有权让施工班组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将处100-1000元的罚款。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按规定挂设,每发现一人次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根据情节轻重,处以50-200元的罚款。

3.对于有危险性的作业部位或安全要求严格的部位,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标识要求设在醒目位置,班组不得擅自拆除、挪动,否则后果由施工班组自负,并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实行三级配电逐级保护,必须使用合格的漏电保护器,施工照明、生活用电严禁乱拉乱接,严禁使用破损麻皮的电线、穿堂及走道内的临时用电,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在通风干燥处,且箱体完整,漏电保护器、空气开关必须无损、有效,禁止使用无盖闸刀,因以上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除有责任方承担所有责任外,发包方视情节轻重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5.施工班组在施工期间严格管理好所属施工人员,对各自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文明施工,保证施工期间的清洁卫生、工完场清,现场材料堆放有序,不得杂乱混放和材料的浪费,如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6.在施工场地不准随地大小便,讲究文明卫生,如发现在施工楼层内大便者一次罚款500元。

7.施工班组在入住项目部宿舍时,严格执行宿舍管理制度,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安排和管理,自觉遵守项目部各项制度,维护公共卫生,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生活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地面不得乱扔烟头、饭菜及各种杂物等,各班组负责自己的室内清扫和保洁工作。如检查发现脏、乱、臭现象责令整改,并处以200元/次的罚款,屡违班组经教育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重罚或清退。宿舍内不得随意留宿无关人员和家属子女。

8.自觉接受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查询,如实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保护好个人财产。

9.宿舍内严禁私接乱搭,使用大功率电器,如电磁炉等,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禁止在宿舍内做饭,违者处以100元以上200以下的罚款,并收缴电器。

10.生活区内严禁酗酒、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偷盗等违法乱纪行为,若有发生处罚班组及当事人1000元起。严重的送交当地派出所处理,同时严格执行甲方工地管理制度,每位职工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女的有计生证明方可进入工地,无证人员和18岁以下、55岁以上老弱病残人员,特别有精神病人员禁止使用和进入施工现场,另外各属班组管理好施工场外的人身安全事故,如有发生由班组自己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11.在施工过程中的其他安全隐患以及易造成安全事故因素的,施工班组应认真排查、整改、妥善解决,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对于不按以上规定执行的班组,除整改罚款外,情节严重的将清退出场,并终止合同,所有的施工班组应严格遵守以上安全管理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概由施工班组负责。

各有关班组除全面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外,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所有罚款将以罚款通知单形式通知责任班组,施工班组责任人在罚款通知单上签字,如有拒签者,项目部按双倍罚款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温馨提示:集体宿舍内,提高警惕,注意防盗,遇陌生人员进入工地宿舍要立即查问,发现情况及时报告项目部,不急用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因保管不善造成个人财物及现金丢失者,由个人承担,贵重物品和钥匙要妥善保管好。

****工程项目部

2023年9月25日

第14篇 塔机和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

从近年来建筑工程塔机和施工升降机发生事故的情况看,主要是由以下的原因造成的。一是管理不到位。主要体现在有关国家建筑安全的法规落实不到位,对于到达使用年限的塔机、施工升降机未及时报废或进行安全评估,对于进行设备大修后的设备也未进行试验检测。设备安装、拆除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不符合现场实际,安装、拆除前未进行认真的安全技术交底,装拆过程中也未严格按方案执行。设备的维修、检测、保养等无人管理的情况。二是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拆装人员、吊装指挥人员等,必须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但是在实际现场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人员无证上岗、或是边上岗边学习、或是工人随意乱开的现象。加之指挥不规范或未到现场指挥,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为了赶工期而超载操作、疲劳操作等等。三是起重机械设备本身的因素。有的设备存在着设计问题或材料质量问题,有的因长时间超载工作,造成其结构件出现裂纹、焊缝开裂的情况。加之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日常的维护保养,设备安全装置不全,如缺少力矩限制器、高度限制器、吊钩保险等,有的为了运送建筑材料的需要,不顾安全规定,故意将限位装置拆除,易导致设备事故。

针对上述情况,如果放松管理,一旦发生事故,极可能导致机毁人亡,造成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不仅给施工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而且会造成不可忽视的社会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会造成家庭的破碎和社会的不稳定。我觉得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安装前的管理工作。

如今,施工现场使用的塔机和外用电梯,一般都不是施工企业自身的,安装拆卸工人和操作司机也由租赁单位提供,项目部很难熟悉设备、安装拆卸工人和操作司机的素质、技能等,为最大限度地预防机械设备事故。一要严把产品的质量关。建筑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标准,要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中,检查是否是国家、省市推广的新产品,还是限制使用或明令淘汰的产品。要检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材料,包括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修理和技术改造资料、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转记录、故障记录等。要检查设备的各种限位、保险是否齐全。要检查设备的钢结构有无变形、损伤的情况。要检查设备上的电器、电缆、钢丝绳是否完好。对在检查过程中查出的缺少的资料和零部件,以及损坏或不符合要求的零部件,要及时补齐和修复,切实把塔吊、施工升降机的入口和日常的监管把严、把实、把好。二要签定塔机和施工升降机的租赁、安拆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塔机和外用电梯进场前,项目部应和设备出租单位签定租赁、安拆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若出租单位不具备安拆资质,还需找家安拆单位,由项目部、出租单位和安拆单位签定三方合同及三方安全管理协议。合同和协议应明确:项目部所需设备的型号和性能;项目部要提供设备进退场、安拆、附墙加节等环节必需的安全施工环境;出租单位必须提供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安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拆装资质证书,且安拆单位的资质要与设备相匹配;安拆人员、操作人员、信号指挥人员持证上岗;各方在设备进场、安装、使用、拆除、退场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责任。三要明确设备的管理人员。在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构架内,必须明确塔机和外用电梯的主管领导和专(兼)职机械设备管理员,使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具体到人。专(兼)职机械设备管理员的责任心和素质直接影响着主管领导对该设备的管理指令,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要求专(兼)职机械设备管理员要对能直接解决的问题尽快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立即上报主管领导,使需要解决的问题都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避免问题进一步发展酿成事故。

第15篇 施工现场亟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一、易燃可燃材料制度

1、施工现场易然可燃材料多,堆放比较混乱。有些工地由于受到场地的制约,房屋、棚屋之间,建筑材料跺与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甚至有些材料堆跺堵塞了消防通道,一旦发生火灾,势必造成极大的损失。

2、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未执行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制度。比如有的电焊施工无证上岗或不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电焊火花很容易引燃施工现场的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火灾。

3、施工工地临时线路多,拉接不规范,容易漏电。现代化的施工,各种电气设备在施工中广泛使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纵横交错,容易跑电或漏电,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形成火灾。

4、职工宿舍大多是简易可燃临时用房,屋内人员密集,衣物、被子等可燃较多,乱拉电线现象较多,尤其到了冬季,室内使用电暖器、电热毯取暖,用电炉子做饭等,在用火用电方面稍有不慎就会引起火灾。

二、 采取的措施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确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把防火责任切实落实到各个施工单位的具体责任人,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要建立健全各项有效的规章制度,可把防火责任与经济利益挂钩,与年终考核结合,实行奖惩制度,全面提高对消防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尽可能做到隐患早发现,措施早制定,设施早到位,保证已有的各种防火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2、严格施工管理,加强防火措施。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用明火“三级”审批制度。同时要加强临时用电管理,采用合格电线,线路合理,电线不要铺设在可燃物上面,严禁乱接乱拉用电,不用老化电线,避免电气起火。

3、合理布置现场。在进行施工组织时,施工现场的总平面布置要符合消防安全规范。针对建筑施工中的火险特点,对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进行合理规划,设置消防通道,办公区生活区建筑要设置一定的防火间距,划分明确的用火区,易燃、可燃材料要集中堆放,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仓库要作为防火检查的重点部位,加强日常管理。

4、配全灭火器材,提供消防水源。工程开工前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防火措施,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及设施设备。建筑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电气焊工作点、办公室、宿舍、食堂、仓库等)要配备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灭火器材。

第16篇 谈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上控制在160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150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上;

(五)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15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六)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七)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建安工程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八)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以上的特殊工程;

(九)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级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8个以上;

(十)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遂道;

(十一)单体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仿古建筑,或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十二)达到国家计委规定的大中型项目标准的工业、交通、市政、水利、电力等其他建设工程;

(十三)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安全文明标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一年内未发生三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建筑业企业;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四)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家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15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6000平方米);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符合条件1,且两家企业承建面积之差小于10%时,可由两家以上企业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建筑面积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

专业承包企业完成建安工程量占工程分包工程量20%以上的,住宅小区(含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施工企业承建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工程量10%以上的,可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但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三家。

第九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已列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创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计划,且被设区市或相关专业部门确定为“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并已获得挂牌的工地;

(三)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竣工;

(四)已获得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专业部门的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五)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六)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结构安全;

(七)办理了建筑施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

(一)工程施工中发生四级及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企业应填写《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附件一)。申报房屋建筑工程的,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申报专业工程的,经相关省级专业部门(省市政协会,下同)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专业部门根据申报指标,择优推荐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推荐申报名单的文件和有关资料于当年11月15日前上报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十三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

(三)参建单位的证明材料(如: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施工安全管理现状浅析与对策【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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