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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标准规定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1

工程管理标准规定

工程管理标准规定怎么写

在工程管理领域,制定标准规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旨在确保项目实施的高效性和质量。然而,编写这些标准规定并非易事,尤其对于新手来说,可能会遇到各种挑战。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可供参考:

1. 清晰性与一致性:尽管一致性是标准的关键,但避免过于机械地遵循一致性的要求,因为这可能导致条文僵化。新手可能在试图保持一致性时,忽视了具体情境的差异,比如在描述工作流程时,应根据实际操作的多样性进行调整。

2. 语言表述:标准规定应简洁明了,但也不排除偶尔出现新手可能犯的轻微语法错误或用词不当,如“设备的安装应确保安全,以防止不测事件的发生”这样的句子,尽管表达意图明确,但语法稍显生硬。

3. 结构布局:避免传统的总分总结构,而是以问题为导向,逐项阐述解决方法。例如,针对“项目进度管理”,先提出问题,再详细说明如何规划、监控和调整进度。

4. 避免专业术语过度:使用常见词汇和典型的文章结构,使读者易于理解。即使在专业性强的领域,也要尽量用通俗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概念。

5. 个性化视角:每个标准都应反映出制定者的独特见解,如强调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或者对风险管理的独特处理方式。

6. 逻辑严密:论证过程应逻辑清晰,论据充分。例如,规定“所有变更必须经过审批”,应详细解释这样做的原因,如控制风险、保证质量等。

7. 情感融入:尽管是技术文档,但情感元素不可忽视。比如,可以强调“关注员工安全,是我们首要的责任”。

8. 创新与独特性:避免复制已有的内容,鼓励创新思考,提供新的解决方案。

管理标准有哪些

目标设定:明确工程管理的目标和预期结果。

流程定义:详细描述每个阶段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配。

质量标准:设定质量检查点和验收标准。

沟通机制:规定信息交流的方式和频率。

风险控制:制定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策略。

变更管理:规定变更申请、审批和执行的程序。

注意事项

注意避免机械套用模板,每个标准都要根据项目特性定制。

确保语言的自然流畅,避免生硬的过渡。

书写格式

标题应简洁明了,反映标准内容。

段落开头通常使用编号或字母,以便于阅读和查找。

每个条款下,先概括主旨,再详细解释。

使用子条款细化主条款,保持层次清晰。

结束时,可以给出简短的总结性语句,但避免传统的总结段落。

通过遵循这些规范,无论是新手还是经验丰富的工程师,都能写出更符合实际需求、更具人性化的工程管理标准规定。

工程管理标准规定范文

工程管理标准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本局工程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局工程管理。

2 引用标准

《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电生字[1992]337号文)。

3 术语

3.1技术改造工程:侧重于技术进步,包括大面积技术改进与技术更新换代,简称为'技措'或'技改';一般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叫'重点技措工程'。通常情况下重点技措工程一般按基建程序模式管理。

3.2 更新改造工程:侧重于设备,其中包含少量的技术改进,但主要是设备的改造与设备的更新,在技术上基本维持原有的水平,简称quot;更改'。

3.3 大修工程:大修:大修是指基本上不改变原设备结构,检修的目的主要是恢复设备原有性能。

4 管理职能

4.1 工程分类

4.1.1 基建工程

4.1.1.1 城网电力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4.1.1.2 农网电力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4.1.1.3 非生产性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4.1.2 技术改造工程

4.1.2.1 城网电力技术改造工程。

4.1.2.2 农网电力技术改造工程。

4.1.2.3 非生产性技术改造工程。

4.1.3 更改工程、大修工程

4.1.3.1 城网更改工程、大修工程。

4.1.3.2 农网更改工程、大修工程。

4.1.3.3 非生产性更改工程、大修工程。

4.1.4 业扩工程

4.1.4.1 城网业扩工程。

4.1.4.2 农网业扩工程。

4.2 工程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4.2.1 城、农网电力基建工程、技措工程、更改与大修工程、归口生产技术部管理。

4.2.2 非生产性基建工程、更改与大修工程,归口计划财务部管理。

4.2.4 城、农网业扩工程,由用电管理部和生产技术部共同管理。用电管理部负责立项和与用户交涉等前期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工程立项管理

5.1.1 工程项目的确定是工程管理的首要环节,确定原则如下:

a.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b. 坚持技术进步;

c. 提高经济效益;

d. 长远规划和近期目标相结合;

e.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f. 根据工程性质分别由相应的管理机构批准。

5.1.2 基建工程立项管理

5.1.2.1 基建工程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法规和政策。

5.1.2.2 基建工程必须坚持基本建设的程序,根据长远规划和近期效益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论证。由相应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待批准后进行设计。基建工程新建项目必须在省公司下达正式批文后方可执行。

5.1.2.3 地方(用户)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在布局上必须符合电网规划的要求,其资金使用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各县(市)局必须将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县(市)计委批准后才向州局报批项目设计任务书和选址报告。

5.1.2.4 小型基建项目由局计划财务部汇总编制计划上报省局,待批准下达建造面积和投资指标后,局统一平衡由局计划财务部下达各单位执行。

5.1.2.5 所有基建工程,不论国家贷款或地方自筹的项目,由局相应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前期管理。前期工作中的立项报批、初步设计、划红线等具体工作由湘西电力设计院负责完成。

5.1.3 技术改造工程(含技措和更改)立项管理

5.1.3.1 为使技术改造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各县(市)局和直属单位必须在保证生产设备安全经济运行和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制订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技术改造项目分重点技措与一般技措(更改)两大类,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者为重点技措项目,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者为一般技措(更改)项目。两类项目报送的时间如下:

5.1.3.2 重点技措项目:每年8月5日前,各县(市)局和直属单位将下一年度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报送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并且在上报计划的同时必须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5.1.3.3 一般技措项目(更改):各县(市)局和直属单位将下一年度的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报送湘西电业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局有关科室部门汇总审查,并经分管局长签署批准后上报省公司。报送时间以电压等级分类分批报送如下:

a.220kv:每年9月5日前报送。

b.35~110kv:每年10月5日前报送。

5.1.3.4 省公司下达的技改工程项目,由局相关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复核平衡,并经局领导批准后行文下达有关单位执行。

5.1.4 大修工程立项管理

5.1.4.1 大修工程必须坚持提高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和贯彻'预防为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5.1.4.2 每年8~10月前,各县(市)局和市区直属单位应根据检修规程规定,结合运行分析记录、缺陷记录和反事故措施等编制下一年度的大修工程计划,工程项目应以单位工程为单元,报送湘西电业局,其中生产性项目报送局生产技术部,非生产性项目报送局计划财务部,其他有关项目报送局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审查,并经分管局长签署批准后上报省局。报送时间以电压等级分类分批报送如下:

a. 220kv:每年9月5日前报送。

b. 35~110kv:每年10月5日前报送。

5.1.4.3 单位工程的划分

a.变电设备大修:主变压器、35kv及以上开关、110kv及以上互感器以台(组)为单位编制工程计划;其他设备按变电站同一电压等级的同类设备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或以一个变电站为单位编制大修计划。

b.线路设备大修:35kv及以上输电线路以条为单位编制工程计划;6~10kv配电线路、配电变压器、接户线以变电站出线回路编号为单位编制工程计划。

c.辅助设备与非生产性设备大修:以一个站(变电站或微波站及开关站等)、一个设备功能系统、一个建筑物、一台独立设备为单位编制工程计划。

5.1.4.4 大修工程实行立项分级管理。

a.市区:大修工程集中管理,其中生产性大修归口生产技术部,非生产性大修归口计划财务部。由局相关部室审查平衡编制全局年度大修计划,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执行。

b.各县局:大修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其中报市局部分的生产性大修归口生产技术部(110kv)、农电部(35kv),非生产性大修归口计划财务部。各县局应将35kv及以上设备大修和房屋的翻建改造等大修工程项目应向局报送计划,由局相关科室审查平衡、编制全局年度大修计划,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下达各单位执行。其他大修项目由各县局自行安排,其中6-10kv配网大修项目按农电部的要求与规定管理。

5.1.4.5 各县局110kv变电站110kv部分的电气预防性试验、油务监督测试、继电保护校验、少油开关绝缘油更换等维护性工程项目,为便于管理,仍按大修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由外包方(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分公司)申报计划,各县局监督、验收。

5.1.5 业扩工程立项管理

5.1.5.1 业扩工程和用户工程立项,由电力营销部归口管理。按电力营销部制定的具体管理细则执行。

5.1.5.2 市区10kv315kva以上(含315kva)用户,双路电源的用户和涉及配电网络规划布点,新建10kv出线等用户的用电申请与供电方案;各县(市)局10kv500kva以上(含500kva)用户的用电申请与供电方案,应按内部传递程序由用电管理部送经局生产技术部会签。

5.1.5.3 用电容量1000kva以上(含1000kva)且含有电力谐波源(如电弧炉、整流换流设备等负荷)等用户的用电申请与供电方案,除履行原有的报批手续外,还须办理谐波源设备立项报建审批手续。由各县局(公司)电力营销部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电力营销部审查,并按内部传递程序,由用电管理部会同生产技术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5.1.5.4 35kv用户新装、增容的用电申请和供电方案,由各县(市)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电力营销部审批,并按内部传递程序由局电力营销部送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审核会签,经分管局长批准。

5.1.5.5 110kv及以上用户的用电申请和供电方案,由各县(市)局提出供电方案的初步意见,报局电力营销部,由电力营销部收集有关情况资料组织局生产技术部等有关部门讨论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5.1.5.6 企业自备电厂、地方公用热电厂、小水电申请并网的用户,由各县(市)局受理后报局电力营销部,由用电管理部组织局生产技术部、调度管理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提交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且我局电力营销部门与用户签订了并网有关协议后方算正式批准并网申请。

5.2 设计管理

5.2.1 各类工程立项的查勘设计和设计文件的审批是工程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送变电工程和土建工程必须由持证单位设计。设计必须贯彻安全第一,执行反事故措施,积极采用先进技术,重视经济效果。设计文件是审查批准工程开工的必备条件,也是组织工程施工的主要依据。

5.2.2 所有基建、重点技措和技术改造中的送变电工程项目,除上级审批下达设计任务书中已明确设计单位者之外,均由我局电力设计院负责设计。大中型项目一般采用两阶段设计方式即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送变电工程设计项目应有书面的设计原则要求或会议纪要作为依据,有关各方均应共同遵守。

5.2.3 技术改造工程的一般项目,凡需要进行设计的项目,市区由电力设计院统一安排设计;各县局由县局自行安排设计,亦可委托电力设计科研院设计。

5.2.4 用户业扩工程中凡需要做设计的项目,按以下原则执行:

5.2.4.1 各类用户受电工程设计项目由用电管理部审批,并按内部管理程序传递。

5.2.4.2 市区:由我局电力设计院负责设计,用户应办理委托设计手续,并与电力设计科研院签订协议。

5.2.4.3 各县电力局(公司):由各县电力局(公司)组织查勘、设计,编制施工预算。

5.2.5 各县110kv业扩送变电工程项目,市区牵涉变更电网结构和设备的送变电工程项目,或危及电网安全的谐波源业扩工程项目,由我局电力设计院负责设计。并且在设计前,由电力营销部组织局生产技术部、运行单位、调度所、电力设计科研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共同确定设计方案。

5.2.6 电力设计院设计的设计图纸,由局总工程师负责审批。

5.2.7 大修工程均由各单位(或施工单位)自行设计和编制施工预算,非标准大修应有必要的设计图纸。市区生产性大修设计、预算报生产技术部审批;非生产性大修设计、预算报计划财务部审批;各县电力局(公司)大修工程设计、预算,由各县(市)电力局自行组织审批。

5.2.8 物资供应部门应按审批后的设计要求订货,若要改变器材型号、设计技术参数或生产厂家等,必须征得审批单位和设计部门的同意,由设计部门修改有关设计部分,并下书面设计变更通知书。

5.2.9 为了加强设计质量管理,各县局自行设计的10kv及以上工程的设计文件,及市区各单位部门设计的工程设计文件,均必须经局电力设计院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5.3 施工管理

5.3.1 施工组织

5.3.1.1 中、小型基建项目,一般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择扰选择施工队伍。

5.3.1.2 市区:中、小型基建项目,重点技措、一般性技改与更改项目(不含纯购置性项目),大修工程项目;各县局: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重点技措项目,110kv变电站的一般技改、更改和大修项目,均由外包方(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分公司)总承包。

5.3.1.3 市区业扩工程,由外包方(湖南德夯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程建设分公司)总承包并组织施工;或由业主单位采用招投标的方式择扰选择施工队伍。

5.3.1.4 各县局10kv及以下(含10kv)各类工程项目,由各县(市)局自行组织施工。

5.3.2 施工前管理

5.3.2.1 工程开工前必须具备的条件:

a.年度计划已经下达;

b.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预算已经批准;

c.主要的设备材料已经齐备;

d.工程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书已经签订;

e.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和安全措施、工程进度已经有关部门审批;

f.基建项目,已完成现quot;三通一平'工作。

5.3.2.2 施工预算: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和业扩工程项目,必须根据现行有关定额与上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预算。其中对少数工程内容无定额可查的,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确定器材与用工量及费用,并经审计管理部门认可批准。

5.3.2.3 局资金的大修、更改工程预算编制中,不计取下列费用:

a.备品备件购置费。

b.工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c.管理车辆购置费。

d.建设单位管理费。

e.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f.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5.3.2.4 局资金的大修、更改工程预算编制中,下列费用一般不予以计取,或区别情况对待:

a.税金:凡通过三产业承包的应予以计取。

b.临时设施费:发生时才计取。

c.查勘设计费:发生时才计取。

5.3.2.5 局资金的大修、更改工程,由主业单位承担施工任务时,原则上只给器材费,少量人工费,差旅费。不能按工程预算的方式计取费用。

5.3.2.6 各类工程项目中拆除工程的回收残值(各种电压等级的瓷瓶除外)冲抵该工程拆除费。

5.3.2.7 施工报批手续

a.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必须履行开工报批手续。

b.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开工手续在'计算机工程管理系统'中办理。

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的同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措施与施工安全措施等资料,由工程项目承包单位输quot;计算机工程管理系统'。

c.各县局,除35kv以上送变电工程和州局补助工程项目,需向州局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报批手续外,其余一律由各县局自行管理。

d.业扩工程按'一口对外'规定的程序传递审批,依照用电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开工报批手续。

e.所有基建、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向当地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申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由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5.3.3 施工中管理

5.3.3.1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工艺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内容与技术标准。如有疑问,施工单位必须报告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由设计部门下达变更设计通知书。

5.3.3.2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的施工,必须有建设单位(或运行单位)、质监部门的人员在场时方可进行,并详尽记录。

5.3.3.3 基建、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行单位应派专人常驻工地监督工程施工。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土建施工期间,电气施工单位应派员监督指导电气预埋工程。

5.3.3.4 施工单位应抓好自身的三级质量体系管理。即施工人员本人自查,班组复查,单位验收。

5.3.4 工程竣工管理

5.3.4.1 工程竣工的必备条件:

a.施工单位完成了预定的施工工程量,并已自检结束。

b.施工现场已经清理。并且已经办理了工程退料手续。

c.施工技术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试验记录等资料已经整理完工毕。

d.设备、备品备件等生产厂家技术资料已经整理就绪。

5.3.4.2 工程竣工验收组织

a.22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和省局定技改工程项目,由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启动。局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派员参与,积极配合。

b.大中型基建工程项目、110kv及35kv送变电工程项目、100万元及以上重点技措项目,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c.小型或零星基建工程项目,由各县局、局直属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d.大修工程项目,一般技术改造(更改)工程项目,局生产技术部应派专责工程师以上人员参与验收启动。

e.业扩和用户工程项目,一般由各县局自行组织验收,或委托班(站、组)监督验收。但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和重大用户电源并网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和启动。

5.3.4.3 工程竣工验收质量检查依据

a.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经过会审的设计图纸。

b.部颁'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其他正式颁发的规程,省公司颁发发的反事故措施,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

c.制造厂家的技术规定。

d.施工单位所做的各种试验的原始数据,施工记录等。

e.双方共同议定的验收规定。

5.3.4.4 工程竣工手续

a.基建、技术改造、大修工程,以及业扩工程的35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项目,必须履行书面工程竣工手续。

b.工程项目竣工后10天内,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运行管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c.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业主(运行管理)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在5天内督促或组织验收,并对工程作出评价。

5.3.4.5 工程竣工决算

a.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将修改好的工程竣工图和技术资料移交局档案室,设备、备品备件移交运行或检修管理单位,办理器材退库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竣工决算。

b.基建、技术改造工程,业扩工程中入我局固定资产的项目,必须履行工程竣工决算书面手续。

c.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办理竣工决算。

d.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限: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一个月以内;一般技改(更改)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的当月内必须办毕竣工结算手续。

e.固定资产管理。计划财务部门应依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根据工程决算书做好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和折旧管理工作。

5.4 工程设备订货与器材管理

5.4.1 物资部是全局的物资器材供应管理部门,必须遵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设备供应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5.4.1.1 设备、器材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和发放管理等工作。

5.4.1.2 运用abc分类法管理设备材料,及时调整储备定额和库存,避免资金积压和浪费。

5.4.1.3 负责重大挂网设备(指投入电网系统运行的高压电器、保护控制设备、直流电源装置等电气设备)订货的招标、监造的组织管理工作。

5.4.1.4 把好设备器材入口关,严格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系统。

5.4.2 工程订货管理

5.4.2.1 设备选型的基本原则: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运行管理上安全可靠

的原则。所选设备型号应具有一定的通用性、互换性。

5.4.2.2 设备选型。设计院在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调度和运行单位管理人员关于设备选型的意见。初步设计审查会前一个星期,应将设计图纸发到审查人员手中,审查人员应认真审阅并准备意见,然后由总工程师组织设计、生技、生产部门、物资管理部门的设备专责人,共同研究制定可供使用的设备清册。

5.4.2.3 确定设备制造厂家的基本原则

a.以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业务指导意见为基础就近选择厂家。

b.设备制造质量能保证安全运行,可靠性指标高。

c.价格合理。

d.具有优质的售后服务。

e.已有设备在我局(我省)运行,并获得好评的厂家。

5.4.2.4 确定订货厂家的操作程序

a.无制造厂家竞争的产品、或已有成熟使用经验的产品,由设计科研院和物资部门提出,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认可,总工程师和主管局长批准。订货前由设计科研院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技术条件,按正常程序签订供货合同。

b.多个厂家竞争、或我局首次使用、或属于新产品的设备,订货前由设计科研所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共同订出技术条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厂家。

c.批量订购的设备、大宗材料、或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且有多个厂家竞争时,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厂家。

d.少量其他电气设备和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物资部门自行确定。

5.4.2.5 设备监造和验收

a.主变压器、属我局管理的10kv及以上的开关柜(包括sf6、真空断路器、油断路器)、微机保护屏等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原则上应进行监造。

b.监造项目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生产性工程的监造项目由局生产技部确定。主变压器应以器身结构检查,现场试验为主。开关柜应以使用元件和柜体检查为重点。保护屏应以参与调试为主要项目。

c.设备出厂前,应由物资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出厂前的检验。出厂设备应满足订货时提出的技术条件和有关要求。对不满足有关要求的应要求生产厂家返工处理。驻厂检验不能作为我方已经验收合格的依据,我方人员无权在合格证明书上签字。

d.设备运抵现场后,由我方组织全面验收,生产厂家派员参加监督由我方组织对设备的交接试验。只有试验全面合格后,才能最后终结供货合同。

5.4.2.6 工程备料必须根据已批准的设计和施工预算,在资金落实的情况下进行订购。若项目、资金未落实,原则上不订货。为防止盲目订货,必须严格按程序办事。

5.4.2.7 凡已订货的设备材料如有变更,器材供应部门须报请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不经请示批准擅自作主变更,且造成资金、物资积压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4.3 器材供应部门在收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报告后开始发料;在收到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的竣工报告后停止发料。不需办理开工报告的工程,则根据批准的施工预算发料。工程不能按期竣工时,应办理工程结转手续,否则停止发料。

5.4.4 工程竣工后,办理决算之前,应按单位工程办理余料和旧料退库手续。新料按计划价,旧料按残值扣除拆费用后入帐,新、旧器材退库入帐作为'回收资金'冲减工程费用。

5.4.5 器材供应部门必须以工程项目编号和工程项目名称为单元,按设备、材料分类建立工程物资供应登记台帐。

5.5 工程资金管理

5.5.1 工程资金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合理地使用资金,以较少的投资完成既定的工程量,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工程财务与资金管理要贯彻保证重点,照顾一

般的原则,集中力量解决生产上的主要问题。

5.5.2 国家计划安排的基建工程资金,由上级部门按基建程序和工程进度办理贷款。业扩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先验资,后立项'和'存足半年'的原则管理。凡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单位,不予立项和安排投资计划。

5.5.3 省公司下达技改项目资金,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由生产技术部、用电管理部、农电管理部管理。省公司资金下达后,局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办理有关资金到位与拨付手续。专款专用。与地方自筹相结合的重点技措项目,必须在地方自筹资金落实并汇入有关帐户的后,才能根据工程进度和用款情况予以拨付。

5.5.4 大修资金管理。

5.5.4.1 由局计划财务部根据省公司核定的年度大修资金总额,实行切块或总额承包管理。

5.5.4.2 生产性大修由局计划财务部将生产性部分切块给生产技术部集中管理。市区非生产性设施大修资金部分由局计划财务部集中管理。

5.5.5 更改(技改)资金(即折旧费)管理。

5.5.5.1 更改(技术改造)资金来源:按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费的百分比上缴省公司,余下的折旧费即为年度更改资金总额,其中按生产性占80%,非生产性占20%的比例,实行切块或总额承包管理。

5.5.5.2 生产性技术改造由局计划财务部将生产性部分切块给生产技术部集中管理。市区非生产性设施大修资金部分由局计划财务部集中管理。

5.5.6 工程款给付规定

5.5.6.1 基建、重点技措工程项目:

a.局系统内单位承担施工:项目开工,预付40%的工程款;其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付到该项目工程款的80%为止;办理完工程决算手续,付清全部工程余款。

b.外委工程,或非局系统单位承担施工:项目开工,预付30%的工程款;其后按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了工程决算手续付到该项目工程款的95%为止;工程保修期满,付清全部工程余款。或者,按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付款。

5.5.6.2 更改、大修工程,项目开工时付50%;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并由施工单位开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资产变动移交清册(限于更改项目)',经由业主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审计部审查签批后付清余款。

5.5.6.3 在特殊情况下,为满足生产急需,某些工程项目可由项目承包单位编制工程预算,经主管局长签字同意后,按预算或计划预付50%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后再按规定办理结算.

5.6 工程审计管理

5.6.1 审计监督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财经纪律和财经制度制定,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行使监督之职责,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与真实性的一项重要制度。审计管理是工程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5.6.2 我局工程管理审计的具体操作,按湘州电生[2001]123号《关于印发〈湘西电业局城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城网管理文件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5.7 技术资料管理

5.7.1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移交管理

5.7.1.1 工程竣工后,工程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竣工图和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移交手续,并经局档案签字盖章。

5.7.1.2 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移交的详细项目和内容、资料规范、数量及要求等按湘州电生[2001]123号《关于印发〈湘西电业局城网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城网管理文件的通知》执行。

5.7.1.3 由工程施工单位移交的资料:

a.工程竣工图纸。

b.设备生产厂家的设备图纸、说明书、出厂性技术文件、试验资料等。

c.施工现场记录等原始资料。

d.设备调试现场资料、数据,工程验收及启动投运等原始记录资料或技术性文件等。

5.7.1.4 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督促移交的资料:

a.工程项目立项报建手续、批文及工程前期管理资料。

b.征地证书、红线图、征地费用清册、协议、合同等。

c.工程质量监理、建筑消防许可证、对外招标投标以及工程设计、施工、运行、设备订货中来往的合同、协议、文书、资料等。

5.7.1.5 省公司立项,外单位承包的基建工程项目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由与省公司下达工程项目对口的局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移交。

5.7.1.6 局档案室应及时将工程竣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复制后,发放给运行、检修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所需费用进生产准备费,由设计部门在工程预算

中予以安排考虑。

5.8 工程微机管理

5.8.1 为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工程管理应逐步实现微机联网管理。单位部门之间往来的报表、文件、信函、资料等逐步实现电子邮件化、网络化、办公无纸化。

5.8.2 实现方式与范围:运用局mis系统和e*plorer浏览器建立'湘西电业局工程管理系统'。局本部范围内的各单位、部门用光缆连接联网;各县局、外单位原则上用moder连接联网。其次在生产技术部备有公用微机,当用moder连接联网确有困难时,可以带软盘去生产技术部公用微机操作入网。

5.8.3 系统安全保证

5.8.3.1 计算机系统本身具有安全加密的性能,要求所有进网操作的工程经办人员加密。

5.8.3.2 局以文件方式规定和明确各级进网操作的工程经办人员的权限。工程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各单位应及时报告生产技术部,以便随时修正调整。

5.8.4 工程技术资料的微机化管理

5.8.4.1 工程立项等所有前期资料,由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按工程项目名称或工程项目编号录入'工程相关文件'系统。

5.8.4.2 工程设计图纸,由电力设计院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按工程项目名称或工程项目编号录入'工程图纸'数据库。

5.8.4.3 工程初设概算、施工设计预算,由电力设计院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按工程项目名称或工程项目编号录quot;湘西电业局工程管理系统'。

5.8.4.4 工程订货全部资料,由德夯公司物资部或承办单位(部门)负责按工程项目名称或工程项目编号录入'工程相关文件'系统。

5.8.4.5 工程施工预算、施工现场资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项目名称或工程项目编号录入'工程相关文件'系统。

5.8.5 为遵守国家财政法规,满足财务原始凭证'必须留有痕迹'的要求,特规定如下:当项目开工程序、工程进度程序、以及(大修、更改)工程项目竣工程序执行完毕(即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由项目承包(或施工)单位的财会人员,将《内部承包合同》、《工程进度付款联系单》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表格打印1份,送经开工、验收、主管、审计等部门经办人员签名,且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并附工程项目费用发票,到计划财务部办理工程项目款的开工预付、进度付款、以及结算手续。

6 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具体检查与考核按本局《责任绩效工资考核管理标准》和有关合同执行。

工程管理标准规定

在工程管理领域,制定标准规定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它旨在确保项目实施的高效性和质量。然而,编写这些标准规定并非易事,尤其对于新手来说,可能会遇到各种挑战。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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