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解除您的理由是:
1、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的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计 元;
您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计 元;
2、经济补偿金计 元。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