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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是一种安全管理措施,旨在预防和控制在工作环境中进行明火作业可能引发的火灾事故。它通过规范动火行为,确保企业在生产、维修、施工等活动中的安全,保护员工生命安全,维护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同时遵守国家的消防法规。
包括哪些方面
动火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动火审批:所有动火作业前必须获得授权,审批流程应明确责任人,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2. 安全距离:设定动火作业的安全距离,确保作业点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隔离措施。
3. 灭火设备: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 监护人员:动火作业期间需有专人监护,随时监测火源,防止失控。
5. 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响应。
6. 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动火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 记录与审计:记录每次动火作业的过程,定期审计制度执行情况,持续改进。
重要性
动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1. 防止火灾:动火作业可能导致的火灾不仅威胁员工的生命安全,也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甚至影响周边环境。
2.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消防法规,避免因违规动火导致的法律纠纷。
3. 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记录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任。
4. 降低保险成本:严格执行动火管理制度,可降低企业火灾风险,从而减少保险费用。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动火作业的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程序,确保每个员工了解并能执行。
2. 强化执行力度:设立专门的动火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3. 定期检查:定期对动火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4. 技术创新:引入先进的监控技术,如热成像系统,实时监测火源温度,预防潜在风险。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制度的效果,根据反馈调整和完善,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动火管理制度将更加完善,有效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
动火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动火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动火施工安全,使动火者明确自己的责任,做好防范工作,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经安委会研究决定,望遵照执行。
一、本厂工程部或外来工程承包商在本厂内任何部位动火施工,都必须到本厂安委会申请“动火证”, “动火证”由项目责任人填写,写明动火位置、动火原因、动火时间、动火期限、清理隔离措施等,项目负责人签名后上报安委会,由安委会主任或注册安全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动火施工。
二、外来工程承包商申请动火证,必须向安委会提供有关证件(焊工证,上岗证等)备案,严禁无证人员动火施工。本厂工程人员在本厂内动火,需由注册安全主任负责监督执行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注册安全主任亲临现场与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商定施工方案、应急措施、监护措施等。由项目责任人、监护人、部门经理、注册安全主任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签名后,报安委会审批。
四、安委会有关人员在批准动火之前,必须检查有关证件,并对动火现场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注册安全主任要确保动火设备本身已吹扫、置换、清洗干净,进行可靠的隔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分析及进罐作业的氧含量分析要结合;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泄漏点或敞口设备;地沟、地漏、下水井应进行有效的封挡;清除动火点附近的可燃物,环境空间要进行测爆分析;有风天气要采取防止火花被风吹散的措施;高空作业要防止火花四处飞溅;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注意通风;动火现场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备足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作业完毕应认真检查现场,灭绝火种。
五、注册安全主任要现场监督,逐项落实安全措施,监护人不能离开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只限一个点。
六、严格控制动火期限,过期的动火证不能再用,须重新办理。
七、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动火分析是指对现场周围环境及动火设备的易燃气体分析,不宜过早,应在动火前半小时以内进行,动火间断半小时以上应重新分析。
八、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人员要与监护人协调配合,在动火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停止动火:(1)生产装置紧急排放;(2)设备管道突然破裂;(3)可燃气体外泄。待恢复正常后,重新分析合格并得到注册安全主任同意后方可动火。
九、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应保持5米以上距离,距动火点要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电焊机要放到指定地点,施工用临时电源要安全可靠,接地线要接在被焊设备上,并应靠近接焊点。
十、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人做到三不动火:没有动火证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十二、动火结束后,由安委会主任协同注册安全主任对操作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险隐患后,由注册安全主任在动火证上签字,并由安委会收回动火证。
十三、动火施工单位如不执行上述规定,则由安委会勒令停工。
十四、本制度纳入《员工奖惩条例》考核。
【第2篇】电厂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动火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 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 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
(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五条 动火许可人
(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二)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取补充措施。
(三) 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
(四) 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
(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第六条 工作批准人(值长)
(一)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
(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
(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作。
第七条 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
(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
(三)动火工作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
第九条 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
(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执行人(焊工)
(一)动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动火。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施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动火区域划分
(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
(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 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等。
第十六条 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 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 m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禁火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第4篇】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5篇】火药库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民爆器材库区内为禁火区,火源必须严格控制。
2、禁火区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焊、电炉,严禁携带烟火及其它火种进入库区。
3、库区确需动火、动焊必须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或可燃物质清理干净,准备好灭火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取得动火证,经安全人员现场确认并由其监护方可动火。
4、动火人员到达动火地点,必须向仓库主管呈验安全部门批准的动火证,并验证后方可动火、动焊。
5、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的动火证,由动火人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人员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动火,库房值班人员必须阻止其行为。
7、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
8、登高三米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设置工作架,高处动火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不准高处动火。
9、动火现场如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停止动火、动焊,采取可靠措施处理。
10、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源,做好清扫工作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6篇】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和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析应符合下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掉一段联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炽热焊渣引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7篇】风电场动火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场区内动火监控,预防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为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之一部分,适用于风电场及外来施工单位。
3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4内容
4.1职责:
4.1.1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由安全员负责。
4.2动火管理
4.2.1一级动火管理:
施工或维护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票》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维护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审查同意,报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接受公司安全生产部的监督和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安生部应进行测定、检查及监护工作。如果不合规定之外,上述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动火范围:
油料仓库,升压站、蓄电池柜、集控室、风机等
各类易燃、易爆仓库、物品存放点30米以内。
4.2.2二级动火管理:
施工、维护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票》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维护负责人签字后报当班值班员、消防员,当班值班员、消防检查同意后报风电场场长审批。施工、维护部门持有风电场签发的《动火作业票》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受到公司安全、消防人员的监督、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现场安全、保卫监护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
动火范围:
除油漆仓库以外其它仓库和近似仓库
装配线5米以内范围
各类贮存过易燃品的空容器
宿舍
4.2.3三级动火管理:
施工、维护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票》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维护负责人签字后报当班值班员、专业审核,由当班审批后,施工、维护部门持有《动火作业票》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受到施工方安全员的监督和检查。
动火范围:在禁火区中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场所。
4.3《动火作业票》的申请办法:
《动火作业票》由施工、维护部门提出申请,并指定动火安全现场负责人。如在安全上需要生产单位配合,应在动火安全防护措施一栏里写明施工单位及生产单位各自负责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维护单位与生产单位都应指定各自的动火安全负责人,这两个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都应在领导一栏里签字。
4.3.1涉及到两个单位的禁火区动火工程项目,安生部应对动火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4.3.2一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一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作业票》,并征得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4.3.3二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4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作业票》,并征得安生部负责人的同意,方可动火。
4.3.4三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2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作业票》,并征得当班值班员的同意,方可动火。
4.3.5施工单位及动火所在单位都应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密切配合。
4.4监督检查和考核
安全主管负责对动火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在禁火区擅自动火和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4.5附件:《动火作业票》样式。
动火作业票
动火地点 | ||||
动火方式 | (电焊、气焊、其它) | |||
动火时间 | 月日 时 分始至 月日 时 分止 | |||
动火人: | ||||
监火人 | ||||
动火作业负责人 | ||||
风险分析及危害识别 | ||||
安全措施 | ||||
动火级别 | ||||
动火单位负责人 | ||||
以上内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字 | ||||
动火初审人 | 动火审批人 | |||
特殊动火会签: | ||||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签字: 年月日时 |
动火安全措施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如水、灭火器、沙子等)。
2、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电焊回路应接到焊件上,不得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上。
4、动火过程中如果发生跑油、串油和易燃气体,应立即停止动火。
5、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9、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10、5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高处动火时不准火花四处飞溅,以石棉布进行围接。
11、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室内动火时应将门窗打开,周围不得有易燃物;电缆沟动火时,检查有无积油和易燃气体。
12、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13、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8篇】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1.凡装有自动火灾报警控制柜的岗位,不得无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停止火灾报警控制柜的运行。
2.有自动火灾报警控制柜的值班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能够依照“操作提示”指令,进行操作、运行火灾报警设备。
3.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火灾报警系统。接到报警信号,应保持冷静,看清报警区域后,能根据“区域对照表”直接找到事故地点。核实无误,立即汇报值长并报警(厂消防队:2119),同时采取紧急扑救措施。
4.接到误报警和鼓掌信号后,应及时通知“亚能”公司维修消缺。
【第9篇】加油站安全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第10篇】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生产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a.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b.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c.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d.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e.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f.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生产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a.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b.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c.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d.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e.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f.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a.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b.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c.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d.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e.班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f.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g.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到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订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管复查后,报生产部终审批准。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车间主管终审批准。特殊动火由生产部复查后,报总裁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a.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b.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c.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a.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体积比,以下同)。
b.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a.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b.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c.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d.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e.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11篇】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 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12篇】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 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 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
4、 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 )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 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 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 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 ),方可进入容器。
4.3.4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 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 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 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第13篇】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三级动火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一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环部/安钢生产部。安全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审查同意,报公司生产主管领导/安钢总经理批准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接受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经过煤气防护人员、氧气化验及其它气体检测人员的测定合格后应方可动火。如果不合规定之外,上述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2.1动火范围介定
2.1.1公司煤气输送主管及公共部分附属装置(指隔断装置、放散管闸阀及其下部、膨胀器、卸压孔、人孔、水井等)。分配支管连接主管部分及第一道闸阀属于主管范围。
2.1.1.1动火措施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切断煤气气源;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用氮气或蒸汽吹扫煤气管道;
?煤防员对管道内煤气浓度进行测试,出具检测结果,并确保每半小时例行测一次。
?动火单位准备2台以上灭火器材或其它防救器材;
?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动火前,动火单位将动火区域10米以内易燃物清扫干净,如不能清扫的应采取隔断措施;
?动火期间应保持蒸汽或氮气的微正压。
?对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应保持正压,并检查是否良好,指定专人监护压力仪表,必须佩带空气呼吸器作业,作业时站在上风口。
2.1.2煤气柜院内下列设施:离煤气柜柜体外壁3米范围内的空间,脱硫干箱、加压机房、煤气工艺管。
2.1.2.1动火措施
?操作工切断眼镜阀、蝶阀、进口水封并将对水封封至80mmH20以上。
?操作工将气柜放散后,向气柜通入氮气吹扫,反复放散至合格。
?当需对内进行补焊动火时,操作工应启动加压机,从气柜出口水封向气柜内反冲空气吹扫。
?煤气化验员取样化验氧含量和CO浓度,出具检测结果,煤防员用仪器进行测试,出具检查报告,并保证每半小时入内检测一次。
?作业现场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对10万气柜动火时,应将气柜内的密封油用湿布袋等防火材料隔离,并指定专人看守。
2.1.3
氧气球罐、氧气管道及阀门、液氧储槽、氧气压缩机(含透平式气氛压缩机和充瓶氧压机)、氧气减压室、瓶氧充装间、空分塔保冷箱内、液氧汽化器
2.1.3.1动火安全措施
?设备操作工用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对需动火容器、管道、设备进行吹扫、置换。
?设备操作工关闭所有进、出口阀门;
?检修人员负责在阀后插入盲板(盲板应为铜、铝或钢质材料),其厚度应以能承受相应压力为宜。
?化验工对需动火设备、容器、管道内气体中的氧含量及动火区域10米内空气中的氧含量进行测定,并出具检测结果(一式三份,分别送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并自留一份),检测密闭器时如氧含量低于18%亦不得准入,以防作业人员窒息。
?在测得氧含量合格后,隔5分钟应由施工单位和设备所在单位安全员共同用检测仪再测一次,确认含氧量无变化方可动火,动火期间,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第小时不得少于一次例行检测。
?动火前和检修完后,施工单位应对设备进行防油脂检查,并将现场易燃物清扫干净。
?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备好不少于2台干粉灭火器置放现场。
?动火前施工单位检查动火区域10米内是否有氧气或煤气管道,确认其是否有泄漏,否则不得动火。
?在密闭容器中动火时,动火人员应配挂可报警或检测仪进行作业。
?在管道上动火时与之相关的支管均应插入盲板。
?动火期间有中断作业30分钟以上间隔的,再次进入前,施工单位必须重新检测一次氧含量。
2.1.4炼铁1#、2#、3#高炉富氧房
2.1.4.1动火措施
?炼铁调度负责通知制氧厂切断氧气来源,并通知计控部相关人员对管道余氧泄压。
?热风炉操作工负责用氮气驱赶输氧管内的残余氧气(不少于2小时)。
?施工单位安装盲板,并请制氧厂派人来现场检测氧含量。
?检修人员戴干净手套作业,不得使用有油类的抹布、工具作业。
?进入现场人员应关闭手机,禁穿化纤衣物,禁带火种。
?炼铁保卫人员负责配备2台以上干粉灭火器置放现场。
?施工用氧气、乙炔无泄漏,摆放符合要求。
?电焊机应接地、安全可靠。
2.1.5
炼铁1#、2#、3#高炉预热器、重力除尘器、2#、3#高炉布袋除尘器及煤气输送总管、1#高炉1文、2文,5米脱水器及5米脱水器——阳干新区,球团1#、2#竖炉煤气输送总管。
2.1.5.1动火措施
?炼铁厂各相关单位操作人员负责切断高炉煤气管网,打开放散阀使之与大气联通,并用蒸汽或氮气驱赶管道内残余煤气。
?煤防站检测人员对各检修点进行CO浓度测定,并出检修结果。
?施工人员应站在上风口。
?检修人员携带煤气报警器作业(每处不得少于1人带有报警器),正压作业时必须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
?作业现场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施工单位配备不少于2台以上干粉灭火器置放现场。
?施工用氧气、乙炔无泄漏,摆放符合要求,电焊机有接地。
?遇需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工具摆放整齐,牢固,严禁上下抛物。
?遇对与氧气联通的风管动火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对各个支管连接处安装盲板,并请制氧厂专业人员前来进行氧气含量检测,在出具合格结果后方可动火。
2.1.6华特公司焦炉煤气负压管,汽液分离器
2.1.6.1动火措施
?操作工关闭进出口闸阀;
?维修工负责装好盲板;
?操作工用氮气或蒸汽进行吹扫;
?煤防员现场检测;
?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可燃物至10米以外,如不能清理的应采取隔断措施;
?作业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现场配备两台以上灭火器和其它灭火材料;
?动火应保持氮气或蒸汽微压力;
?运行状态下动火时,应先采取堵漏措施,保持集气管正压;风机房、焦炉上升管操作工负责监控压力表不得低于120Pa;并委托制氧化验工测试氧含量(亦可用检测仪),保持每10分钟例行检测一次。
2.1.7华特公司鼓风房初冷器、水封槽
2.1.7.1动火措施
?操作工关闭进出口闸阀;
?维修工负责装好盲板;
?操作工用氮气或蒸汽进行吹扫;
?煤防员现场检测;
?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可燃物至10米以外,如不能清理的应采取隔断措施;
?作业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现场配备两台以上灭火器和其它灭火材料;
?动火应保持氮气或蒸汽微压力;
?需进行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搭建工作平台。
2.1.8华特公司鼓风机房后煤气管道、水封及其它煤气管道水封
2.1.8.1动火措施
?操作工关闭进出口闸阀;
?维修工负责装好盲板;
?操作工用氮气或蒸汽进行吹扫;
?煤防员现场检测;
?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可燃物至10米以外,如不能清理的应采取隔断措施;
?作业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现场配备两台以上灭火器和其它灭火材料;
?动火应保持氮气或蒸汽微压力;
?运行状态下动火时,应先采取堵漏措施,同时降低压力,保持正压不低于500Pa,风机房操作工负责监控仪表,作业人员佩戴煤气报警器和呼吸器作业。
2.1.9华特公司粗苯院内洗苯塔
2.1.9.1动火措施
操作工关闭进出口闸阀;
维修工负责装好盲板;
操作工用氮气或蒸汽进行吹扫;
煤防员现场检测;
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可燃物至10米以外,如不能清理的应采取隔断措施;
作业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现场配备两台以上灭火器和其它灭火材料;
2.1.10华特公司粗苯院内脱苯塔、再生器
2.1.10.1动火措施
操作工负责切断油路进口,并排尽苯体内洗油,维修人员负责安装盲板;
用蒸汽吹扫、置换;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苯检测仪检测苯含量;
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可燃物至10米以外,如不能清理的应采取隔断措施;
作业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现场配备两台以上灭火器和其它灭火材料;
动火应保持氮气或蒸汽微压力;
2.1.11华特公司粗苯院内粗苯产品储槽、油水分离器
2.1.11.1
动火措施
排出储槽内介质;
反复蒸洗数次;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苯检测仪检测苯含量;
打开上、下人孔,使其对流;
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用苯检测仪再次检测苯含量
采用相应防火隔离措施;
施工现场严禁火种、手机应关机;
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可燃物至10米以外,如不能清理的应采取隔断措施;
作业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现场配备两台以上灭火器和其它灭火材料;
动火应保持氮气或蒸汽微压力;
2.1.12华特公司粗苯院内粗苯回流泵、产品泵
2.1.12.1动火措施
将泵内的余苯放空后,用蒸汽清扫干净;
清除地面及泵房周边可燃物;
泵房内安排排风扇,强制通风;
用检测仪检测泵内和泵房内苯含量;
断开连接部位,用盲板盲死;
现场配备本适应的灭火器材。
2.1.13华特公司粗苯院内回流柱
2.1.13.1动火措施
将柱内介质排空;
用蒸汽吹扫置换;
将进出口可靠切断并盲死;
清除地面及周边可燃物;
用检测仪检测柱内苯含量至合格;
现场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2.1.14华特公司粗苯院内管式炉炉内富油管
2.1.14.1动火措施
将管内富油排空;
用蒸汽吹扫置换;
将进出口可靠切断并盲死;
清除地面及周边可燃物;
用检测仪检测柱内苯含量至合格;
现场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2.1.15华特公司硫铵院内饱和器、预热器、终冷塔、蒸铵塔、分缩器
2.1.15.1动火措施
将与之连通管道内可靠切断、盲死;
将内存介质放空,打开放散管;
用蒸汽置放吹扫;
安全员、煤防员用检测仪检测氨气(煤气)含量;
清除地面及周边可燃物;
用检测仪检测柱内苯含量至合格;
现场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动火时保持蒸汽微压力
2.1.16华特公司硫铵院内集中放散装置
2.1.16.1动火措施
将与之连通管道内可靠切断、盲死;
将内存介质放空,打开放散管;
用蒸汽置放吹扫;
安全员、煤防员用检测仪检测氨气(煤气)含量;
用检测仪检测柱内苯含量至合格;
2.1.17华特公司炼焦集气管
2.1.17.1动火措施
清除地面及周边可燃物;
现场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运行状态动火时,先采取堵漏措施,保持正压,风机房、上升管操作人员负责监控仪表不得低于5-10Pa,作业人员佩戴煤气报警器或呼吸器作业。
2.1.18华特公司焦炉烟管
2.1.18.1动火措施
焦炉停止加热;
打开机侧1-4#,焦侧25-28#看火孔盖;
动火前应处理好焦炉漏点;
关闭废气筒翻板;
封墙打一孔对流;
对施工现场区域进行氧含量和煤气检测。
2.1.19华特公司其它未列入本范围的危险设施动火,应召开专题会,制定动火施工方案,报安环部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1.20炼钢转炉氧枪闸阀及管道
2.1.20.1动火措施
切断氧气来源,关闭闸阀,装好盲板。
利用氮气(蒸汽)进行吹扫。
现场布置好消防器材、通风器材。
请相关专业人员检测现场及管道处的含氧量是否合格。
作业人员不得带火种进入现场。
布置好隔挡焊花设施。
2.1.21炼钢除尘管道及除尘风机
2.1.21.1动火措施
停机后,通知风机工高速抽风12分钟。
通知煤气厂封好相关动火风机水封。
动火前打开动火部位最近的人孔进行检测。
现场布置好消防器材、通风器材。
高速抽风进行锁定。
请相关专业人员检测现场及管道处的含氧量是否合格。
2.1.22各类易燃易爆仓库十米以内
2.1.22.1动火措施
清除地面及周边可燃物。
采取相适应的与易燃易爆物隔断措施(隔离墙或防爆布等)。
现场配备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2.1.23安钢公司类似区域的动火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3、二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厂(公司)安全员、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检查同
意后报公司安环部/安钢生产部审批。施工部门持有公司安环部/安钢生产部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受到厂(公司)安全、保卫人员的监督、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现场经过煤气防护人员、氧气化验及其它气体检测人员的测定合格后应方可动火。
3.1动火范围介定
3.1.1煤气主管的部分附属设置(指冷凝排水器、蒸汽清扫管、放散管闸阀上部、走台、梯子等);各煤气支管及其附属装置;
3.1.1.1动火措施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切断煤气气源;
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用氮气或蒸汽吹扫煤气管道;
煤防员对煤气区域进行检测,出具检测结果,并确保每半小时例行测一次。。
动火单位准备2台以上灭火器材或其它防救器材;
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动火前,动火单位将动火区域10米以内易燃物清扫干净,如不能清扫的应采取隔断措施;
如螺丝锈死,应采用切割一个加固一个的方法更换。
3.1.2炼铁高炉煤气下降管裤叉、炉顶上升管、均压阀、放散阀、大钟、小钟,受料斗、小钟拉杆保护套,炉腹、风口、铁口上方,煤气管网法兰,净煤气管,荒煤气管,热风炉煤气管,二切阀,球团1#、2#竖炉,24、36、42平方米烧结机,新老区制粉燃烧炉,喷煤罐(仓),铸铁机烤罐。
3.1.2.1动火措施
炼铁厂各相关单位操作人员负责切断高炉煤气管网,打开放散阀使之与大气联通,并用蒸汽或氮气驱赶管道内残余煤气。
煤防站检测人员对各检修点进行CO浓度测定,并出检修结果。
施工人员应站在上风口。
作业现场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施工单位配备不少于2台以上干粉灭火器置放现场。
施工用氧气、乙炔无泄漏,摆放符合要求,电焊机有接地。
遇需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工具摆放整齐,牢固,严禁上下抛物。
3.1.3制氧厂内距一级动火范围所包括的设备和区域30米以内的区间
3.1.3.1动火措施
化验工对需动火设备、容器、管道内气体中的氧含量及动火区域10米内空气中的氧含量进行测定,并出具检测结果一式三份,分别送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并自留一份,检测密闭器时如氧含量低于18%亦不得准入,以防作业人员窒息。
动火前和检修完后,施工单位应对设备进行防油脂检查,并将现场易燃物清扫干净。
动火前由施工单位备好不少于2台干粉灭火器置放现场。
动火前施工单位检查动火区域10米内是否有氧气或煤气管道,确认其是否有泄漏,否则不得动火。
在管道上动火时与之相关的支管均应插入盲板。
动火期间有中断作业30分钟以上间隔的,再次进入前,施工单位必须重新检测一次氧含量。
3.1.4华特公司粗苯输送管道、焦油及洗油输送管道焦炉烟道走廊
3.1.4.1动火措施
将管道内的介质放空;
关闭进出口闸阀,与容器切断安装盲板;
用蒸汽吹扫,置换;
清除地面及周边可燃物;
现场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动火时保持蒸汽微压力。
3.1.5华特公司煤塔仓内
3.1.5.1动火措施
打开人孔使空气对流;
安装鼓风机对内吹风;
检测瓦斯浓度;
放入鸽子实验;
作业人员严禁带火种和穿化纤衣物。
3.1.6华特公司焦炉烟道走廊
3.1.6.1动火措施
打开烟道走廊窗户;
启动地下室通风机;
检查周边煤气管是否有泄漏;
清除周边环境可燃物;
现场配备相适应的灭火器材。
3.1.7安钢公司类似区域的动火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4、三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检修单位安全员审核,由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施工部门持有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受到安全员的监督和检查。
4.1动火范围介定:
4.1.1制氧厂一、二级以外区域及设备。
4.1.2华特公司一、二级以外区域及设备。
4.1.3煤气厂一、二级以外区域及设备。
4.1.4炼钢烘烤器及其它煤气设备设施。
4.1.5易燃易爆仓库十米以外区域。
4.2动火措施
各单位自行制定或参照二级动火措施执行。
4.3安钢公司类似区域的动火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5、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办法:
动火许可证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并指定动火安全现场负责人。如在安全上需要生产单位配合,应在动火安全防护措施一栏里写明施工单位及生产单位各自负责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都应指定各自的动火安全负责人,这两个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都应在领导一栏里签字。
5.1涉及到两个单位的禁火区动火工程项目,安环部/安钢生产部、保卫部门应对动火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5.2一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公司主管领导/安钢总经理的同意,方可动火。
5.3二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一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安环部/安钢生产部或保卫部门的同意,方可动火。
5.4三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四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5施工单位及动火所在的生产单位都应做好安全防火措施,互相密切配合,消防车、救护车可根据需要调用,但事先应征得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同意。
6、本制度的执行
6.1无动火许可证不准在禁火区动火,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6.2对本制度所划分的动火区域级别解释有争议时,一、二级动火区域由主管副总经理/安钢总经理裁决,三级动火区域的划分由安环部/安钢生产部裁决。
7、本制度适应全公司各单位(含改制企业)。
【第14篇】用电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15篇】三级动火管理制度格式
1、目的
为了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一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环部。安环部会同保卫处审查同意,报公司生产主管领导批准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接受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煤气防护站人员应进行测定、检查及监护工作。如果不合规定之外,上述人员有权制止动火。
2.1动火范围
2.1.1公司煤气输送主管及公共部分附属装置(指隔断装置、放散管闸阀及其下部、膨胀器、卸压孔、人孔、水井等)。分配支管连接主管部分及第一道闸阀属于主管范围。
2.1.2公司下列区域及设施:
鼓风机房:焦炉吸气管(从手动翻板后起)、汽液分离器、电捕焦油器、初冷器、鼓风机前后煤气管道、洗萘塔、洗氨塔、苯贮槽。
粗苯大院:洗苯塔、脱苯塔、粗苯产品贮槽、再生器、粗苯泵房(不包括操作室)、循环油槽、粗苯生产所有设备(包括管道)。
2.1.3煤气柜院内下列设施:离煤气柜柜体外壁3米范围内的空间,脱硫干箱、加压机房、煤气工艺管。
2.1.4各类易燃、易爆仓库30米以内。
2.1.5制氧厂:空分装置、操作室主厂房、氧气输送管道及阀门、储气罐、油泵、油站、液氧汽化区、氧压机及瓶氧充装区域。
3、二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厂(公司)安全员、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检查同意后报公司安环部审批。施工部门持有公司安环部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受到厂(公司)安全、保卫人员的监督、检查,事前切断一切可燃物、助燃物,现场由煤气防护站监护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测工作。
3.1动火范围有:
3.1.1煤气主管的部分附属设置(指冷凝排水器、蒸汽清扫管、放散管闸阀上部、走台、梯子等);
3.1.2各煤气支管及其附属装置;
3.1.3高炉煤气净化系统设备本体及煤气工艺管道;
3.1.4煤气加压站(包括混合站)机房、调压站;
3.1.5公司内下列区域和设施:
焦炉地下室、焦气管、粗苯的输送管道(ф80mm以下),焦油和洗油输送管道、配煤粉碎机房、煤塔、贮煤槽。
3.1.6制氧厂除一级动火规定设施外其它设施;
3.1.7气容容积0.5m3以上的乙炔发生器动火检修;
3.1.8乙炔气管。
3.1.9冷冻库氧槽。
4、三级动火管理
施工部门提出申请,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上要详细写出动火安全措施。施工负责人签字后报检修单位安全员审核,由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施工部门持有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审批签发的动火许可证才能动火。动火工程应受到安全员的监督和检查。
4.1动火范围有:
在禁火区中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场所。
5、动火许可证的申请办法:
动火许可证由施工部门提出申请,并指定动火安全现场负责人。如在安全上需要生产单位配合,应在动火安全防护措施一栏里写明施工单位及生产单位各自负责采取的安全措施,施工单位与生产单位都应指定各自的动火安全负责人,这两个单位的安全主管领导都应在领导一栏里签字。
5.1涉及到两个单位的禁火区动火工程项目,安环部、保卫处应对动火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5.2一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两天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公司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3二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一前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如自然灾害、煤气管爆炸事故等)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安环部或保卫处负责人的同意,方可动火。
5.4三级动火必须在动火前四小时提出申请,由于意外原因(突然造成事故而必须立即动火检修的项目除外,但动火前也应填写动火许可证,并征得检修单位安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可动火。
5.5施工单位及动火所在的生产单位都应做好安全防火措施,互相密切配合,消防车、救护车可根据需要调用,但事先应征得公司安全、保卫部门的同意。
6、本制度的执行
6.1无动火许可证不准在禁火区动火,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
6.2对本制度所划分的动火区域级别解释有争议时,一、二级动火区域由主管副总经理裁决,三级动火区域的划分由公司安环部裁决。
7、本制度适应全公司各单位(含改制企业)。
【第16篇】s电厂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动火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 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 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
(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五条 动火许可人
(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二)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取补充措施。
(三)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
(四)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
(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第六条 工作批准人(值长)
(一)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
(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
(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作。
第七条 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
(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
(三)动火工作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
第九条 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
(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执行人(焊工)
(一)动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动火。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施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动火区域划分
(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
(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 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等。
第十六条 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 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 m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