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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5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因不当用火引发火灾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它通过规范火源管理,降低火灾风险,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秩序,同时也是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

包括哪些方面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 动火作业审批:所有涉及火源的作业需提前申请,经过安全评估和审批后方可进行。

2. 火源控制:设定明确的禁火区,限制火种的携带和使用。

3. 安全防护措施:规定必要的防火隔离、灭火器材配置和应急疏散计划。

4. 作业人员培训:确保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防火知识和应急处理技能。

5. 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动火作业的现场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6. 事故应对: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快速有效地应对突发火灾事件。

重要性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防止火灾发生: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预防因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火灾,保障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安全。

2. 降低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良好的动火管理能减少这种风险。

3. 提升合规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避免因违规被罚款或暂停运营。

4. 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通过制度的执行,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感。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规程,明确各类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步骤。

2. 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工作。

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反应能力。

4. 在高风险区域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

5. 对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强化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6. 定期评估和修订管理制度,以适应企业环境和法规的变化。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能够构建起有效的动火、用火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安全、有序的生产环境。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1.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 第一百零二条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 第一百零三条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 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11.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 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2篇】火药库动火、动焊管理制度

1、民爆器材库区内为禁火区,火源必须严格控制。

2、禁火区内严禁抽烟,严禁使用明火、电焊、电炉,严禁携带烟火及其它火种进入库区。

3、库区确需动火、动焊必须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或可燃物质清理干净,准备好灭火器材,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万无一失,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取得动火证,经安全人员现场确认并由其监护方可动火。

4、动火人员到达动火地点,必须向仓库主管呈验安全部门批准的动火证,并验证后方可动火、动焊。

5、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的动火证,由动火人员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6、动火人员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的动火,库房值班人员必须阻止其行为。

7、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

8、登高三米必须系好安全带或设置工作架,高处动火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措施,五级以上大风不准高处动火。

9、动火现场如发生紧急情况,立即停止动火、动焊,采取可靠措施处理。

10、动火完毕应熄灭余火,切断电源,做好清扫工作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3篇】某液化气站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液化气站内严禁烟火。

2、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5、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6、液化气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7、液化气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气罐罐体、加气机、气管道等储输气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气库房、装卸气作业区、加气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气区、作业区和加气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8、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

9、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液化气站内用火。

10、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11、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 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12、收发、测量和加注液化气期间,禁止用火;

13、 在输气管道、气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气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14、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15、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16、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第4篇】电厂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xxxxxx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防火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动火票签发人的职责

(一) 动火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规定进行危险点分析工作;

(二)动火工作是否安全、符合安规;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险点预控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

(四)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人数和技术力量是否适当;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第四条 动火工作票负责人

(一)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二)工作前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工作成员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和落实控制措施;

(三)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危险点分析及注意事项。

工作中及时制止工作人员的任何违章行为;

(四)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运行人员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五)监督、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六)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对工作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

(七)正确执行“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终结时恢复检修前的状态。

(八)动火过程中应勤检查、分析,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动火。

第五条 动火许可人

(一)接收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应正确完备和符合现场实际安全条件;

(二)正确完善地做好动火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并检查动火过程中是否对运行设备或备用设备有危险,必要时应采取补充措施。

(三) 负责做好动火设备和系统的冲洗、置换工作。

(四) 负责对动火有关设备和系统的隔离。

(五)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对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带有压力、高温、有爆炸危险和工作场所附近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六)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发生疑问,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七)对检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组织运行人员做好相关的事故预想。

第六条 工作批准人(值长)

(一)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工期相符;

(二)审查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善、执行到位;

(三)保证动火区内无其它影响安全动火作业的运行操作。

第七条 公司主管领导批示人(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

(一)审查动火工作的必要性,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明火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时间。

(二)听取动火审核人的汇报,深入现场了解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确认无危险后签名批准动火。

(三)有权决定现场动火安全措施的临时变更。

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动火票签发人指定)

(一)检查安全措施否正确执行,动火、防火措施是否安全可靠。

(二)监督动火工作的执行。

(三)动火工作中出现不安全情况时,有权阻止动火。

第九条 审核人(消防责任人、安监人员)

(一)审查动火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完善。

(二)主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动火设备状况及动火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动火执行人(焊工)

(一)动火工作前应了解动火性质和动火的安全、技术要求。

(二)按动火要求做好工、器具准备。

(三)没有动火工作票及安全措施不符合要求,应拒绝动火。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部对动火情况和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经常到动火区域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情况。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对动火的必要性、安全可靠性和措施完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动火区域划分

(一)下列区域(设备)为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前需测定现场可燃气体浓度是否合格。

(1)一、二号主厂房内燃机(罩壳内、风道)及天燃气系统(室内周围30米内),汽机本体及各种油系统管道,发电机本体及氢系统10米以内。

(2)柴油发电机室、储油箱;

(3)储氢库(围栏内);

(4)蓄电池室;

(5)启动锅炉房;

(6)天然气调压站(围栏以内);

(7)天然气前置模块(围栏以内);

(8)生产区内各种储油箱(污油箱、净油箱)、储油桶及相连管道、输油管道系统;

(9)变压器本体;

(10)电缆间、电缆隧道(沟)、电缆支架、电缆夹层及竖井上方电缆;

(11)集控室、工程师站、计算机房、通信机房、档案室;

(12)储油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

(13)燃机排气烟道内的动火工作;

(14)燃机进气过滤室;

(15)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密闭空间;

(二)下列区域(设备)为二级禁止动火区

(1)一、二号主厂房内除一级动火规定范围以外的明火作业;

(2)电子设备间、厂区公用配电间;

(3)升压站;

(4)变压器区域内除变压器本体以外的区域;

(5)空压机房、消防水泵房(柴油泵除外)、升压泵房、循环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凉水塔区域;

(6)余热锅炉附近露天区域。

(三)除上述已列一、二级动火区域外,其他需动火工作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办理一、二级动火工作票。

第四章 动火管理

第十四条 办理动火工作票前,应充分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尽量缩短动火时间;室内动火工作尽量搬到室外进行;动火工作票到期未完工者,应重新签发动火工作票,不得延期使用

第十五条 在禁止动火区内严禁动火工作,如工作需要必须动火的,应根据禁止动火级别办理相应的动火工作票,做好安全防火措施,动火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防火毯等。

第十六条 在一级禁止动火区动火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由公司公布的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对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燃易爆等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应附安全动火方案,由部门、安监部门审核,合格后,经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动火当天交当值值长批准,由工作许可人补充安全措施并布置做好隔离、冲洗、置换工作后,方可动火。

第十七条 一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为24h;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h~4h(动火间隔超过4h的,每次动火前)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是否合格,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并将测量结果记录在工作票登记栏。

第十八条 动火票应把地点、内容、隔离工作、安全措施填写详细,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 动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应共同到现场进行检查,认真做好隔离和冲洗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天然气、油、氢系统等易发生爆燃、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的安全动火方案,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审核人、批准人必须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动火批准人在第一次动火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动火工作中,安全人员和许可人定期到动火现场检查。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现场,否则不准动火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动火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应一起检查现场,对残火应予清除,做到人走火种灭,对动火的设备或管道,必须待温度冷却至正常后方可接通,以防复燃。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安全措施

(一)重点防火区域区进行焊接工作时,电焊、气焊设备均应放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安全地带。氧气瓶禁止接触电源线和油脂,离明火点应在10m以上;乙炔气瓶的放置地点,要离氧气瓶8m以上,离动火点不少于10m。

(二)电焊机的导线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气焊所用的氧气、乙炔气管应严禁漏气,否则严禁使用。

(三)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施焊的设备上,接地线触头必须与焊接件接触良好,施焊点与接地点应在1 m以内,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禁止用铁棒等金属物代替接地线。禁止使用铺设的管道、钢结构建筑物或构筑物作接地线用。

(四)重点防火区内动火,应装设固定检修电源,电气器材应采用防爆型,严禁任意乱拉乱接电源。电焊机电源线横跨过道时,应采取防烘烤和轧断措施。

(五)电、气焊工作时,应注意风向、风力。动火地点的风向处于易燃物下风方向,并具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否则要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风力达5级以上禁止露天作业。

(六)进入密闭容器内进行电、气焊动火时,应将外部所有连通管道隔绝,清除内部杂物,最大程度上使其有良好的通风,以排除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经测定确无有害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时方可动火。

(七)禁止把动力线与照明线横跨或架设在动火设备上。电气用具不准放入容器内,照明应使用12v防爆行灯。

(八)动火手续不全或安全措施不周,焊工应拒绝动火。

(九)在悬空的设备上动火时,其下方应设置接火盘、防火毯等,防止火星外溅。

(十)动火完毕应切断电、气焊设备的电源、气源,并撤走动火用器材。

(十一)气焊每次作业前检查灭火器是否完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管网停气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前,填写动火申请报告,确定停气时间及停气范围,报各相关负责人及安全总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通知相关部门做好有关用户停气的准备工作,提前对有关的阀门、设备进行保养及检查。

三、参与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所要求,按时到达施工现场,如有特殊情况,及时报告所领导。

四、动火过程中,如有危险因素存在,应立即停止动火,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五、应设专人控制压力,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管道、容器设备内形成负压。

六、动火作业必须要有三人以上在场,划定警戒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员监护。

七、乙炔和氧气瓶相距不小于5米,且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八、动火现场,必须备有相应的灭火器材。

九、间断动火,在每次动火前应认真检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十、动火作业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不得私自做主违章作业,违者将严肃处理。

十一、动火作业结束,按要求缓慢启动有关阀门和设备,确保供气安全,恢复对停气范围内用户的供气。

十二、做好有关停气动火的记录及归档。

【第6篇】动火管理制度、用火管理制度

一、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动火区要设立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动火,均须办“用火证”,经营、储存场所内禁止用电炉、煤气取暧、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风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和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是指易燃、易爆区域(即:甲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明有效期为6天(2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年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的签名和意见。

九、各项责任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员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3、动火监护负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和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5、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和周围情况,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动火分析应符合下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掉一段联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炽热焊渣引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十一、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7篇】禁火区域动火的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第8篇】加油站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1.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2.凡是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3.“动火票”应经主管加油站审批,并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 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 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第9篇】宾馆饭店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各部门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动用明火。

1. 严禁任何人在饭店范围内擅自焚烧废物、树叶、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到保安部办理动用明火申请审批手续,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动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3. 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 动火施工人员应当持有操作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对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3. 厨房、餐厅、锅炉等生产用火,必须专人值班,做好防火监护工作,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4. 公共娱乐场所严禁在营业时间动火施工。

5. 员工严禁在饭店内吸烟。

6. 漠视动火规定,擅自动用明火者,以严重违反店规,破坏饭店安全,给予除名处理。

7. 如因违反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将给予赔偿经济损失、罚款及行政处罚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10篇】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1.凡装有自动火灾报警控制柜的岗位,不得无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停止火灾报警控制柜的运行。

2.有自动火灾报警控制柜的值班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能够依照“操作提示”指令,进行操作、运行火灾报警设备。

3.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火灾报警系统。接到报警信号,应保持冷静,看清报警区域后,能根据“区域对照表”直接找到事故地点。核实无误,立即汇报值长并报警(厂消防队:2119),同时采取紧急扑救措施。

4.接到误报警和鼓掌信号后,应及时通知“亚能”公司维修消缺。

【第11篇】《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1、《动火安全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分别以一道、两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2、《动火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动火负责人持办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事项后,将《动火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5、《动火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动火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生产综合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特殊危险动火《动火安全许可证》和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24小时。

8、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9、《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的单位主管审批签字,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终审批准。

【第12篇】商场动火用火管理制度(5)

商场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五)

一、对商场内部和商场外部(屋顶、距商场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场外墙一米以内的区域)的一切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要谨慎并从严控制。

二、特殊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有:动火、用火的时间,具体地点(范围)、目的、燃烧成份,并提供作业人员的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申请必须经商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含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工作。

四、进场施工前须对动火、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动火前须清除作业现场(动火、用火部位周围三米以内区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书面防范措施,须在现场配备足量的水和灭火器材。

五、动火、用火中,须定人定点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作业点周围三到五米范围内不间断看护),做好明火隔离及防焊渣溅落的防护,及时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绝对权利勒令停工)。

六、动火、用火结束,及时清除现场一切用与动火、用火作业的设备和物资。

七、动火、用火结束后,定点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清查、检查,并作出监护及清查检查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检查作业现场周围十米以内的区域和动火现场所在楼层的上一层及所有下一层的相对应部位(区域),特别注意有水、电、暖、风及其它管线穿越水平或竖直的墙而存在的孔洞周围的区域,确认有无隐患等。

【第13篇】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第14篇】禁火区域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第15篇】防火防爆与动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防火防爆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第二条火源管理

1、焊割动火管理规定

(1)严格控制在易燃场所的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如一定要在区内动火,则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动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动火。

(4)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2、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生产岗位、储罐区等危险场所。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品时,不得抛、拖和滚动,所有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材质。

(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条火灾危险性分类

1、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甲类的有:储罐区

2、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乙类的有:质监室、其它岗位。

第四条动火规定

1、储罐区和包装厂房内为本公司的禁火区。

2、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类。

(1)a级动火:指正在运行和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b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岗位或装置、管道、设备的动火作业。

(3)c级动火:指a级和b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3、动火证的办理

(1)动火证由动火区域所在岗位申请、办理。在动火证上,必须填写申请部门、申请人、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及安全措施等。

(2)动火证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动火证》。

(3)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b、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c、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144小时;

(3)动火证一式三份:动火人一份,监火人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一份。

4、动火分析要求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第16篇】机房动火管理制度

机房“动火”管理制度

1、在机房因维修需要,需动用电、气焊时,均需报告消防中心后,方可作业。

2、在“动火”作业时,安全处应派人至现场,且配备有防火器材。

3、电、气焊工必须持证操作。

4、烧焊地点周围应清除5米内的任何易燃、易爆和可燃物质。

5、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

6、焊割的地点与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发生器保持5米以上的距离。

7、工作完成后,立即切断电源、气源,清理现场,在保证无余火、余热复燃的危险时方可离开。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汇编【16篇】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因不当用火引发火灾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财产安全。它通过规范火源管理,降低火灾风险,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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