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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哪些
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公司物流环节的安全运行,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 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与维护,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
2. 装卸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防止货物损坏和人员受伤。
3. 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与使用,如安全帽、护目镜、反光衣等。
4. 应急预案的建立,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
5. 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
1. 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使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和企业规定。
2. 装卸操作技能培训,教授正确的搬运方法和使用工具的技巧。
3. 危险品识别与处理,教育员工如何识别和安全处理潜在危险物品。
4. 紧急情况下的自我保护与疏散知识,提升员工在突发事件中的应对能力。
5. 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强调交通规则、疲劳驾驶的危害及预防措施。
应急预案
1. 设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协调事故处理工作。
2.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交通事故、货物泄漏等各类场景。
3.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员工的应对能力。
4.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物资,如灭火器、急救包等。
5. 建立与当地救援机构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外部支援。
重要性
运输和装卸安全不仅关乎企业的经济效益,更直接关系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众的福祉。一个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能:
1. 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财产损失,保障供应链的稳定运行。
2. 提升员工满意度,增强团队凝聚力,促进企业文化的健康发展。
3. 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市场竞争力。
4.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风险。
通过全面实施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我们致力于打造一个安全、高效、负责任的物流环境,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及产品的运输、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危险化学品及产品的运输、装卸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保管员负责整个装卸过程的监护。
2、装卸操作人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其他人不得擅自操作。
3、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4、装卸对人体有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时,操作人员应具有操作毒害品的一般知识,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物料外溢。操作人员应戴防护眼睛、佩戴胶皮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5、工作前应认真检查叉车等所用工具是否完好可靠。保管员应详细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标志的完整状况。产品不合格或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拒绝卸车。
6、叉车载物时,物品高度不得遮挡架驶员的视线。叉车装卸作业时,装卸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防止货物剧烈晃动、碰撞、跌落。
7、叉车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8、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碾压物品垫木,以免碾
压货物伤人。
9、用货叉叉货时,货叉应尽可能深地叉入载荷下面,还要注意货叉尖不能碰到其它货物或物件。应采用最小的门架后倾来稳定载荷,以免载荷后向后滑动。放下载荷时可使门架少量前倾,以便于安放载荷和抽出货叉。
10、禁止高速叉取货物和用叉头向坚硬物体碰撞。
11、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叉车上。
12、叉车叉物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13、禁止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14、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15、禁止超载作业。
第2篇 运输系统管理制度
1﹑露天矿运输矿(岩)石的汽车,应采取尾气净化措施。
2﹑严禁超载运输,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驾驶室外平台、脚踏板及车斗不应载人。不应在运行中升降车斗。
3﹑陡长坡道的尽端弯道,不宜采用最小平曲线半径。弯道处的会车视距若不能满足要求,则应分设车道。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4﹑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应开亮车前黄灯与标志灯,并靠右侧减速行驶,前后车间距应不少于30m。视距不足20m时,应靠右暂停行驶,并不应熄灭车前、车后
的警示灯。
5﹑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应有防滑措施并减速行驶;前后车距应不小于40m;拖挂其他车辆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有专人指挥。
6﹑山坡地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7﹑正常作业条件下,同类车不应超车,前后车距应保持适当。生产干线、坡道上下不应无故停车。
8﹑自卸汽车进入工作面装车,应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0.5m以外,防止挖掘机回转撞坏车辆。汽车在靠近边坡或危险路面行驶时,应谨慎通过,防止坍塌事故发生。
9﹑对主要运输道路及联络道路长大坡道,应根据运行安全需要,设置汽车避让道。
10﹑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应离开驾驶室,不应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11﹑不应采用溜车方式发动车辆,下坡行驶不应空档滑行。在坡道上停车时,司机不应离开;应使用停车制动,并采取安全措施。
12﹑建立各类运输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
13﹑带式运输机作业要求:不运送规定以外的其他物料及设备;非乘人带式输送机,严禁人员乘坐。
第3篇 危货运输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危货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危货驾驶员的工作职责及内容,切实加强和完善集团运输工作流程,更加安全、有序、高效、通畅地完成运输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危货运输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安全岗位职责、其他工作内容和奖惩制度。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三条 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范围内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第二章 危货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一)出车前
第四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有关证件、标志应齐全有效,技术状况应为良好,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第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车厢底板应平坦完好、栏板牢固,对于不同的危险货物,应采取相应的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车厢或罐体内不得有与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抵触的残留物。
第六条 检查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配备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应立即更换或修理。
第七条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检查随车携带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是否与所运危险货物一致。严禁超载、超限、超范围运输。 第八条 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属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 装车完毕后,驾驶员应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二)装卸时
第十条 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定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驾驶员不准离开车辆。
第十一条 装卸过程中,车辆的发动机必须熄灭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防止车辆溜坡的有效的措施。 第十二条 在装卸过程中,驾驶员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装车完毕,驾驶员必须对货物的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对影响车辆起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装卸过程中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先关上车厢门或栏板。若原地关不上时,必须有人监护,在保证安全情况下才能移动车辆,起步要慢,停车要稳。 第十四条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第十五条 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驾驶人员应会同押运人员负责看管货物。
第十六条 收车后,应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有货车辆应停放在封闭、安全停车场内,无货车辆也应停在符合危货车辆停放条件的停车场。
(三)运输中
第十七条 车辆起步前,要先查看装卸人员是否下车,车辆周围有无障碍物,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第十八条 在行车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范,谨慎驾驶,礼貌行车。
第十九条 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保证车辆以合适的速度行驶,注意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避免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车辆转弯时,应减速慢性。
第二十条 驾驶人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控制车速,禁止超速和强行超车、会车。
第二十一条 注意不抢行、不冒险,自觉做到先慢、先让、先停;会车时不准侵占对方行车路线。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路段、冰雪道路以及雾天行驶时,要严格控制车速,禁止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
第二十三条 下陡坡时不准熄火、空档滑行。通过弯道时要靠道路中心线右侧行驶,严禁侵占对方路线。
第二十四条 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
第二十五条 夜间行车要高度提高警惕,保持适当车距;行车中如感觉困倦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休息,严禁疲劳驾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渡口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在一般道路上最高车速为60km/h,在高速公路上最高车速为80 km/h,并应确认有足够的安全车间距离。如遇雨天、雪天、雾天等恶劣天气,最高车速不超20 km/h,并打开示警灯,警示后车,防止追尾。
第二十八条 运输过程中,应每隔2h检查一次。若发现货损(如,丢失、泄漏等),应及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按规定的线路、时间、速度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作业计划。
第三十条 装运易燃液体(如瓶、撬、罐)的车辆不准接近明火、高温场所。运输燃油的罐车内温度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或罐外冷水降温措施。
第三十一条 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押运人员应密切注意车辆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根据危险货物性质定时停车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同驾驶人员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必要时,联系当地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并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得擅自离岗、脱岗。
第三十二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应及时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并选择在安全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汽车修理企业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连续驾驶时应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车辆时间总计不超过8小时。
第三十四条 运输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而危及货物时,驾驶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及有关部门报告,向公司部门相关领导汇报,并应看护好车辆、货物。当发生货物泄漏时,应共同配合公安、安检、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救援措施消除危害。
第三十五条 运输过程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公司部门领导汇报。
第三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遭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货物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十七条 认真履行国家《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其他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章 危货驾驶员安全岗位职责
第三十八条 认真做好各自本职工作,积极服从各自领导的指挥。 第三十九条 自觉执行安全运输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危货运输安全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岗位操作技能和安全技能,提高自身安全组织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条 参加有关安全知识培训、并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危货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必须熟悉所载运货物的性质、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岗位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 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做好每天的运输岗位、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交接班工作。
第四十三条 自觉遵守汽车货物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定期保养维护车辆,按照规定清理和维修车辆。
第四十四条 不得随意打听各运送单位用气量的使用情况和储备情况。
第四十五条 干好本职工作,不攀比,不埋怨,理解他人,理解公司。 第四十六条 不得擅自做主,不得散布谣言,不得撒谎、扯皮。 第四十七条 工作态度要积极主动,不怀疑和猜测上级领导的指示,有良好建议可以及时与上级沟通,有不满意见可以及时提出解决。意见不统一的,在完成当次当班作业后,可以越级上报反映。
第四章 危货驾驶员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四十八条 车辆运行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安全行车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疲劳驾驶保证行车安全。
第四十九条 运输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人员严禁吸烟、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第五十条 发现车辆故障隐患时,及时维修,并向上级领导汇报。如有检修计划,至少提前3天报请上级相关领导审批,履行集团车辆检修的相关程序,并经总调度审核。
第五十一条 车辆维修过程中,要秉着“抢时间、抓质量、讲价钱”的原则。每天至少向上级汇报一次维修进度和维修情况,第一时间上报总调度室维修车辆可上路的具体时间。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和遵守当天的车辆派送任务,包括出行时间、路线、运送货物种类、数量、运送方式及待运时间等。特殊情况下,要特殊对待,无条件地服从调度室的临时安排。
第五十三条 司机、押运员如有请假者,请假程序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请假管理”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十四条 出车前,司机应以电话的形式通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通知内容只涉及到出发时间、大致抵达时间、装载货物种类、数量以及其他装卸时所需的特殊要求。如运输途中遇意外因素延误抵达时间,应及时通知上级直属领导和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出车时,凡出现因超速、压线、违章行车、违章停车等违反一般交通安全行车规范罚款的,罚金由司机(或当事人)自行交付。出现交通事故的,酌情由司机担负相应责任,支付相应罚金。
第五十六条 不得私自拆卸、挪动、调整gps设备及其附件,要妥善保护好,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积极配合技术人员对gps设备及其附件的维修和安装。
第五十七条 发现所运货物(箱、瓶、罐、撬)有损坏、损伤等外观、性能、工艺各方面的安全隐患时,要及时向上级直属领导汇报,并告知货物接收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传递各运行单位或部门之间的生产情况、工作情况信息,更不能随意进行比较,惑乱员工工作积极性。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协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运行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生产调度工作的相关规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六十一条 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五章 奖惩制度
第六十二条 发现人为拆卸、挪动、破坏、改装gps设备及其附件的,视情节予以50元至2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因车辆状况、人员状况和道路状况违反以上相关规定,导致总调度打乱调度计划的给公司带来各种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引起严重社会反映的,予以行政处分、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服从上级指挥,擅自做主,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十五条 招摇生事,散布谣言,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予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其他违规行为严格按照《集团管理制度汇编》中“安全生产处分实施细则”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的的相关内容执行。
第4篇 危化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我单位属于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存、出入库
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储存危化品的数量、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按照规定时间周转。
1.1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确认入库和出库。
1.2生产备料按性质不同分别堆放,严格区分。
1.3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严密,结实牢固,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而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1.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二、装卸、运输
2.1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清扫干净。
2.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2.3.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
2.3.2禁止用叉、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危险物品。
2.3.3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押运。
2.4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2.5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5篇 爆破材料运输管理制度
一、运送炸药、雷管入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分开运送。
(2)、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3)、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矿车内只
准放一层炸药材料箱,不得滑动。运送其它类炸药炸药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矿车高度的2/3。
(4)、在装有爆炸材料的车内,除爆破工或指定的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它人员。
(5)、运送爆炸材料时,绞车的提升速度不得超过2m/s。
(6)、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7)、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二、根据运输量的大小,从井下炸药、雷管发放点到采掘工作面可用人力、矿车等运输。但无论用那种方式运输,都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下列安全运输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代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并存放在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意放置。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三、用人搬运爆炸材料时、除必须遵守上述规定
外,还必须遵守国家《爆破安全规程》下列有关规定:
(1)、运送人员在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绝缘套的矿灯。
(2)、炸药和电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代内。
(3)、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禁止乱丢乱放。
(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材料,不得携带爆破材料在人群聚集的地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材料量不得超过:
同时运搬炸药和起爆材料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四、爆破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职责
(1)、放炮员必须经过国家安全机构培训,并取得资格操作证,方可进行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坚持在规定的地点放炮。
(2)、放炮员必须把炸药、电雷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
(3)、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接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管体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他脚扭结成短路。
五、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地点附件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爆破地点所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结成短路。
(5)、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捣实,炮眼内的各药
卷必须彼此密接,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6)、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的炮眼应用粘土或用不燃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使用煤粉,块状物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六、炮眼封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封泥必须预选制成长100~150mm,直径比炮眼小于5~6m的圆柱形,炮眼深度1.5~1m时,炮泥封填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小于0.5米。深孔爆破时,封泥长度不小于1米。
(2)、炮眼深度小于0.6米,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炮眼深度可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无封泥或封泥不严的炮眼,禁上爆破。
(3)、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装药爆破:
(4)、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和伞檐超过规定的。
(5)、爆破地点附件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的。
(6)、在爆破地点20m以内,如矿车、煤、矸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空间1/3。
(7)、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透老空等情况的。
(8)、处理瞎炮时,必须在距瞎爆0.3m处另打一与瞎炮平行眼的新炮眼,由放炮员本人进行处理。
阿尔巴斯一矿
2023年10月
第6篇 危化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我单位属于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标准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储存、出入库
根据生产需要,按规定储存危化品的数量、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按照规定时间周转。
1.1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确认入库和出库。
1.2生产备料按性质不同分别堆放,严格区分。
1.3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1.4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严密,结实牢固,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而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1.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过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二、装卸、运输
2.1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照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2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后必须清扫干净。
2.3装运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2.3.1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
2.3.2禁止用叉、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危险物品。
2.3.3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有资格的专业人员押运。
2.4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2.5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7篇 厂内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管理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使运输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保证厂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
2.安全教育制度
为了保证厂内交通运输的安全生产,必须切实抓好运输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其中包括干部、工人、特种作业、复工和四新教育等。
3.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为了发现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防止厂内运输事故的有效方法。
4.隐患整改制度
厂内运输生产的隐患整改是为了消除运输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这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采用“tqc”方法,坚持ppca循环为最好。
5.安全监护制度
厂内运输情况复杂,有时又是多台设备联合作业,有时又运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厂内运输的安全监护制度。
6.运输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厂内运输事故复杂、必须明确规定分析报告程序。
7.厂内运输系统安全控制点管理制度
这是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实施重点控制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特殊生产作业形式,危害能量大,易发生各类交通运输灾害性事故的道路区域和运输生产场所。
8.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安全管理制度
运用现代科学安全管理方法很多,如安全系统工程、行为科学,“fta”分析、人体生物节律的运用等等,为了深入扎实进行,必须制定相应的制度。
9.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环保方针、必须制定一定的规章,以加强厂内运输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组织,纳入单位正常管理轨道。
第8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油罐汽车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懂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安全行车10万公里以上年龄在45岁以下。
第三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学习油品安全知识,掌握油品装卸操作规程,经专业培训考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公司每月至少组织驾驶员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演习,不断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第五条、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应在人民币100万以上,车上货物保险及自愿保险以最高价值投保,其他保险项目视实际情况投保。
第六条、油罐必须实行周期检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车油罐《计量检定证书》及计量容积表,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保证油罐质量符合要求,配备附件性能完好,运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条、油罐汽车的火花熄灭器完好有效,配备两个以上干粉灭火器。
第八条、按公司制定的标识要求,统一喷涂规定标识,车门喷涂企业名称及编号,车顶安装危险品标识灯箱。
第九条、油罐车进出罐装,卸油现场应有现场工作人员引导,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
第十条、罐装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高度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装,以防止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一条、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2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静电接地线。
第十二条、卸油时,驾驶员应协助卸油工接好静电接地装置,连接输油管线,备好灭火器材。卸油时必须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第十三条、卸油前,稳油15分钟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能自动卸油的不准泵送卸油。
第十四条、卸油毕,排空管线余油,关闭阀门撤除静电接地线,收整设备,办妥交接手续并记录。
第十五条、雷雨期间暂停进行甲乙类油品装卸作业。
第十六条、油品装卸作业过程中,不能按电喇叭,修车,不能敲击金属,石块等,对器具做到轻抬轻放,照明必须使用防暴灯具。
第十七条、驾驶员应配合现场作业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能远离车辆,要加强巡视,严格现场明火管理,严防事故方生。
第十八条、适时清洗油罐沉积物,改装不用油品应按规定进清洗。清罐时应按清罐要求进行,以防中毒和气体爆炸事故。
第十九条、停车期间,油罐汽车应与高压线,高大建筑物,树木,人口稠密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驾驶员要穿着棉布衣服,不得穿化纤类服饰。
第二十一条、油罐汽车应实行定点停放,满车避免高温暴晒。
第二十二条、车队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油罐发生事故,必须按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并即使上报主管部门。
第9篇 矿石运输系统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镍矿自907辅助斜坡道运输安全、高效,规范在此范围内所有车辆的运行,结合矿山现行相关管理制度,针对本工程的实际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本制度所指车辆均为大型运输设备,轻型车辆做相关说明。
一、驾驶员要求:
1、车辆驾驶员必须经过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否则不得操作驾驶车辆。
2、所有车辆使用前, 驾驶员都必须进行启动前检查,以确保车辆处于安全状态,填写《车辆启动前检查表》。如车辆有故障,未修理好之前不能下井执行运输任务。
3、驾驶员必须在平地进行刹车检查,并在进入主下斜道前(945硐口)必须再检查一遍刹车。
4、驾驶员必须在各类警示、标示牌,并按照规定用对讲机报告车辆运行位置。
5、行人必须主动避让车辆,若无安全位置,行人应发出停车信号,司机必须在离行人3米以外停车让行。
二、车辆管理要求:
1、车辆必须配备车载灭火系统和无线通讯装置。
2、车辆若具备条件必须配备足够亮度的旋转警示灯,安装警示灯的车辆在井下作业时必须打开旋转警示灯。
3、车辆在井下行驶档位不得超过三档,上、下斜坡时必须挂二档驾驶且中途不得换挡,通过弯道和岔口之前要减速慢行。井下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h。
4、所有车辆在井下运行时都必须为四轮驱动状态。
5、同向行驶的车辆间距必须大于30米,907岔口至945硐口段车辆间距不得小于50米。
6、井下行驶严禁超车。
7、按照车辆通行权原则行驶,通行权低的车辆必须让行通行权高的车辆,严禁违章强行。
车辆通行权自高至低依次为:救护车、439卡车、413卡车、mt2010、重庆巨能运输卡车、服务车、装载机、其他轻型车辆。
三、故障及异常情况处理
1、不允许在主斜坡道、辅助斜坡道上停车或从事修理工作。
2、如果设备无法移出禁停路段,必须在工作点的上方和下方至少20米以外的地方,设置明显的警示带或路障,并用对讲机向值班工长班长报告停车点的位置,值班工长应立即发出禁行指令,以防止其他车辆进入造成拥堵。
3、车辆发生故障,驾驶员应立即报告值班工长和移动维修,尽可能将车停靠在巷道一侧以防其滑走,确保闪光灯一直亮着,在方向盘上挂上(黄色)的“停止使用”标签。在未得到明确指令前不不可移动车辆。
4、若车辆起火,立即停车并关闭发动机,用车上的自动和手动灭火器进行灭火,并通知当班工长。
第10篇 交通汽车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汽车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原则,建立“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体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指运输企业以行车安全管理为中心内容的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有、集体运输企业,无论内部采用何种经营方式,其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行业特点,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二)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六)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应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原因,协调事故处理;
(七)对发生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的肇事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和运输企业进行处理;
(八)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第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安全生产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组织领导、管理责任和法律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应当是安全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重要管理责任;企业党、政、工和各部门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 运输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如安全处、科、股),并参照部颁标准jt/t3144-91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人员应相对稳定,责任心强,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能运用专业知识和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规程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运行车辆完好,严禁带“病”行驶,制止违章行为;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驾驶员等生产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企业驾驶员的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疲劳驾驶;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表、报;
(八)负责本企业的行车事故处理,剖析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应安排专项的安全经费,用于安全检查、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竞赛、事故预防以及配备安全工作装备等开支。
交通主管部门的专项安全经费可从征收的交通规费中按一定比例列支,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活动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岗位责任制度、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奖惩制度和行车安全管理基础资料等。
第十二条 运输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发生重大、特大行车事故时应及时开会处理。安全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总结本单位近期内行车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措施,布置开展安全活动。
第十三条 运输企业“安全活动日”应每周开展一次。活动日主要活动内容包括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文件;总结、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行车安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活动日应建立活动记录,实行签到制度。
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和特点,结合生产实际,积极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竞赛活动。
第十四条 运输企业应重点对安全管理、驾驶、维修、乘务、车辆安全技术检查等人员进行以业务和技术为主要内容的行车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抓好驾驶员的资质审查和培训、考核、教育及其驾驶证、上岗证的管理工作。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服从管理,自觉执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管理,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严格车辆维修、检测,并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要强化车辆风险保障能力的管理,凡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所有营运车辆(含租赁、挂靠车)必须按要求投保,不得漏保、脱保。运输企业和交通主管部门还可采取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法,建立和完善车辆风险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档案制度,包括基础资料档案、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行车事故档案。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有关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企业的行车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名册、驾驶员名册、检查考核记录、安全例会记录、安全活动记录;驾驶员行车安全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等情况;行车事故档案一般事故以上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八条 运输企业应制定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考核指标,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并将考核指标层层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十九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等生产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情况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 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及时、规范地填报安全统计表、报,不得瞒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运输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对重点车队(客运车辆较多),重点驾驶员(一、二类班线驾驶员),重点线路(一、二类班线和高速公路班车、夜班车,山区、乡村道路、事故多发区、阵雾区),重点运输(超限货物及危险品运输),重点季节(雨、雪、冰冻季节,春节、暑期及节假日运输)要实行重点管理。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运输企业应进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年终按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奖惩。对发生特、重大责任行车事故,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运输企业,要追究当事人和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可令其停运或不审批新的车辆、新增加的线路。
第二十三条 运输企业要对在行车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结合驾驶员的安全行驶里程开展评选安全驾驶员活动,对优秀驾驶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挂靠运输企业经营的社会单位及个体的车辆,其运输安全生产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跨省、跨地区运输车辆,部倡导和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及运输企业根据自愿、互便、互利的原则,开展安全协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制定的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气瓶运输管理制度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气瓶吊装必须采用防滑落的专用器具进行;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准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准与氧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准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气瓶的车辆,不准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准同时离开;
8.沾染油脂的运输工具,不准装运氧气瓶。
第12篇 焦化厂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达到有序装卸、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治理隐患的目的,合理调配车辆,同时降低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安全因素,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焦化厂内的所有从事运输的车辆及相关车间。
3责任部门
车辆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焦化厂(相关车间/科室,简称甲方)。
4职责
4.1车辆所属单位
4.1.1 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4.1.2 负责对倒运物品装车量进行控制,对倒运沿途中撒落的物品进行清理。有问题时向厂调度室反应(5761400)。
4.1.3 负责司机日常的安全培训与管理,确保司机持证上岗。
4.1.4工作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生产管理人员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4.1.5 运输车辆必须按工作内容在指定作业区或路线行驶。
4.1.6 遵守公司内及现场的所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2相关车间/科室
4.2.1相关车间/科室对进入装卸现场的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有不符合管理制度的车辆进入装卸现场,拒绝为该车辆装卸物品,并通知生产安全科处理。
4.2.2 负责按司机要求进行装车,杜绝行驶途中物品撒落,监督检查运输途中是否有撒落现象。
4.2.3 负责对所辖区域的安全警示进行标识(例如:限高警示、前方危险请绕行等)。
4.3生产安全科
4.3.1 负责对车辆的综合调配,平�生产。
4.3.2 生产安全科不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相关区域,按本管理制度对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5考核
5.1 因车辆不足造成甲方停产或减产的,视情节考核乙方5000—50000元/次。
5.2 上错料或上错仓造成混料时,视情节考核乙方1000元/次以上,相关车间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分析处理。
5.3 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的,当日作业量不予统计,同时视情节考核100--1000元/次;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作协议。
5.4 乙方车辆在作业区作业时,造成对我厂设施的损坏全额赔偿,影响到生产环节的,按影响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5.5 运输途中撒料未及时发现并清理的,进行逐级考核,考核如下:
项目部门
生产安全科
相关车间
车辆所属方(乙方)
考核(元)
50
100
200
6附则
6.1 本制度如和公司制度发生冲突时,按公司制度执行。
6.2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3篇 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爆炸物品运输证》;
第二条承运人员(驾。驶员、押运员)首先核对用户所办理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并与专用提货单上的品种、数量、发货单位、到达单位一致后,方可启运;
第三条运输车辆严禁带病出车,车辆应按时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应行驶;
第四条车厢内应有防止移动和撞击的固定装置;,
第五条车身外应有符合gb13392规定的标志;
第六条采用厢式运输车,要有良好的散热装置;
第七条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导静电胶皮、木板等不易产生静电的非金属材料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
第八条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车轮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第九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汽车司机除取得公安部门批准的与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正式驾照外,还应具有5*104km和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由企业安全部门考核批准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从事运输、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作业人员,对所运的民用爆破器材应掌握其危险性质及应急措施。进入装卸作业区严禁随身携带火种,不应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第十一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应配备押运人员。押运员应随车携带符合行政许可审批要求的有关证件,应掌握押运产品的数量、质量、规格、批次和装载等情况,了解所载物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和安全防护知识。押运员在接收民用爆破器材时应与库房管理人员当面点清数量,运至接收地时应与接受人员办理好有关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从事民用爆破器材运输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预案训练。应经常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进行安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调整;
第十三条运输民用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应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宿舍区、交叉路口或火源附近停车。当车辆通过铁路道i=i时,应注意铁路信号和加强观察。遇有火车通过时,车辆应停于停车线以外的地方,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钢轨5米以外:严禁超车抢行。行使速度应按jt618-2004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种车辆的装载量不应超过额定负荷。车辆起停时,应避免突然起动和急刹车。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车辆不应停放在纵坡大于5%的路段。
第14篇 煤制甲醇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包括公司内部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及危化品客户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1、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19号);
2、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8月15日);
3、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04;
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2004
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7、危险货物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8、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
9、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jt230
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装卸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协助突发性运输事故救险工作,监督检查危化品运输管理及车辆维护保养情况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行车安全和装卸车安全管理负责车辆技术、二级维护保养检测管理
l、经理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
(2)对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工作负责第一领导责任,直接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对企业安全工作实施全面领导。
(3)确保安全经费到位及安全管理工作中必要的人员装备。
(4)发生重大特事故、常规或典型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深入现场领导事故的调查、处理善后工作。
(4)组织指挥突发事件或抗灾救灾的应急处置工作。
2、主管副经理
(1)协助经理负责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经理不在时,全面负责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和修订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召开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取证。
(3)完善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和装卸车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监督机构,督促各相关部门履行安全职责。
(4)组织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市场营销部
(1)负责公司危化品道路运输资质的办理及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2)负责审查承运单位、运输人员及车辆的相关资质证明及车辆安全设施的检查。
(3)负责向承运单位相关人员说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并宣传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4)督促承运单位做好车辆的维护、人员培训、安全防护器材及消防设施的完好运行与管理情况。
(5)负责组织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案情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负责公司危化品专用停车场的管理。
(7)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负责发货和装载人员及车辆的审查。包括查验车辆资质证件、驾驶人和押运人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检查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和标志是否齐全、有效。查验后要详细登记。
4、市场营销部危化品车辆(公司内部危化品运输车辆)负责人
(1)检查标志灯、牌是否牢固齐全和符合《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车辆标志》(gpl3392-2005)的编号规定、安装要求。
(2)主、挂车连接点、燃油管油箱与技支架是否牢固,轮胎磨损面、气压是否正常,螺丝是否坚固完整,备胎是否完整合格。
(3)油路、气压管是否渗漏断路、电路、各种灯光、转向信号灯、仪表、后视镜、雨刮器、喇叭是否齐全、安全有效。
(4)制动、转向系统球头等关键部位是否松动,锁正角度及各部位是否存在不良现象,操作是否符合要求、可靠。灭火器、消除静电力装置,防火安全罩是否符合规格和有效期内。
(5)gps卫星定位仪装置终端信息传输是否开通完好,随车从业人员,车辆运输资质证件、技术安全卡、公路通行证等是否携带齐全。
(6)承压式罐体车辆还应重点检查:
①紧急切断装置、安全阀是否安全可靠有效,温度计、压力表、是否安全有效,表面是否碎裂。
②紧急切断阀、卸压阀、油泵性能是否良好、不渗漏、液气压管是否耐压、耐油、无裂痕。
③随车应有的劳动防(保)护用品(千斤顶、防静电工作衣帽等)是否配带。
(7)低温压力式罐体车辆还应重点检查,装卸阀门、专用管是否安全可靠、不渗漏、耐腐蚀、无裂痕,符合化学品(介质)理化特殊性要求,仪表清晰、安全有效,表面有否破裂。
(8)栏板、厢式专用车应重点检查:
①车辆底板应平坦完好,护栅栏门应符合规定高度要求、牢固。对装载不同的货物应按其理化特性采取相应的铺垫防护措施。厢体底面上不得有与本次/批所装载危化品货物性质相低触的残留物。
②按调度指令和配载规定承运,任何情况下,危险化学品不得和其他普通货物混装。
③根据本次/批所配载危化品货物理、化学特性,应随车携带遮盖、防撒漏的捆扎物、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具和应急处理设备、劳动保护用品。
④配载结束后,随车人员应对货物的核准、堆码、遮盖、捆扎等安全实施及对影响车辆运输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承运程序。
3、车队队长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负责责任范围内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驾驶员、押运员及车辆的日常安全管理。
(3)负责危化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证照管理。
(4)监督检查车辆运行技术状况、机务保养及维修质量。负责车辆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和日常维护的落实;做到定点维修、强制执行,确保车况完好。
(5)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车辆安全消防器材、防护用具的配置和更新。
(6)组织安全生产例会,组织驾驶员、押运员安排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活动。指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7)组织开展本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危化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
(8)定期总结及时分析宣传安全生产管理中先进事例和经验,组织安全生产评比活动。
(9)负责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案情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安全环保部
(1)监督市场营销部、车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危险化学品装卸车安全管理。
(2)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
(3)参与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4)监督检查公司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情况和措施的落实情况,确保停车场安全。
5、驾驶员
(1)驾驶员必须坚持对车辆的安全隐患例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营运状态。
(2)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车上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搭乘无关人员。
(3)途中确需停车时,要远离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人口密集区、风景名胜区。停车地应通风良好,远离明火区域。停车时间超过六小时,须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或将车停放在危险货物专用停车场地内,停车期间驾驶员或押运员安留有一人值班。
(4)槽罐车驾驶员要经常对车上附属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连接阀门等做好清洁、保养工作,车上须带齐消防器材和应急用具。
(5)车辆在行驶途中,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车辆在发生意外时,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并将情况及时上报给公司主管人员。
(6)装卸作业前,车辆发动机应熄灭,并切断电源。
(7)待装卸的车辆和装卸中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完成出车任务后,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内,做好车辆的清洁、保养工作。
6、押运员
(1)出车前必须对随车消防器材。gps定位装置(行车记录仪)传输装置,车辆车厢门或油布拦绳及罐体的各个压力表液位计等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车上严禁吸烟。
(3)装卸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倒置,并掌握所装载货物的品种、数量、特性。严禁超载,作业时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4)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时处理一切突发性事件。
(5)押运时应确保车辆和货物处于全过程监管状态,防止泄漏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7、装卸作业人员
(1)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在装卸作业中必须持有相关部门培训的有效从业资格证上岗。
(2)装卸作业中必须遵守各危险货物操作规程,在装卸作业时正确配戴防护用具。
(3)进入作业区,不准随身携带火种,装卸易燃、易爆物品时,不得穿带有铁钉的工作鞋和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服。
(4)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人员对所运危险货物要掌握其化学和物理性质及应急措施。
(5)装卸作业时应穿戴好必要的劳动防护品,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6)熟悉所装卸危险货物类别、特性,熟悉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及时处理一切突发性事件。
(7)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和行驶证核定装载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
(8)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规章及隔离、码放要求。
(9)装卸危险货物时,要轻提轻放,货物堆码整齐,严防脱落损坏包装物。
(10)按规定的技术要求和使用方法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装卸器具及工具,槽车装卸前应做好静电接地,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11)负责装卸车过程的管理,防止装卸车过程危险化学品遗撒。
(12)装卸时如遇到雷击等灾害性天气时,应立即停止装卸。
8、危化品装卸站门卫
(1)检查进入危化品装卸场人员(包括司机、押运员),包括:禁止随身携带火种;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登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严禁吸烟;穿着不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不带铁钉的工作鞋。无关人员一律严禁进入。
(2)检查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车辆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资质证件,检查危化品装卸车辆运输许可证、罐体合格证、压力容器登记证、阻火器、静电接地可靠性,并详细进行登记。与实际不一致或存在问题的一律严禁进入危化品装卸车场。
(3)指挥危化品装卸场车辆的进出。严格控制进入装卸区的车辆数量。组织场外车辆排队,严禁堵塞场外道路。
(4)对装卸出场的车辆,要及时指挥开走,严禁在厂区或场外门口滞留。
四、证件管理使用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证照管理,保障安全正常营运,营运车辆必须证照齐全,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好所持各种证照,并作如下规定:
1、凡因违章罚款,一律由司机自己承担。
2、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拒付违章罚款,证件、车辆被扣者,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司机承担。
3、证照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盗等,重新补办证照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罚款由责任人承担。
4、由公司统一办理证件,逾期不办理者,由个人承担损失和费用。
五、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驾驶员自己驾驶的车辆,必须熟练掌握其性能,为确保安全行驶,必须严格、规范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为此,公司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机动车行驶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①机动车辆的方向、制动、灯光、仪表、后视镜、喇叭、轮胎气压等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②发车前必须检查机油、燃料、润滑油、冷却水是否加足,根据季节调换不同型号的机油和齿轮油。
③各紧固螺栓,螺母要经常检查,是否坚固。
④当发动机发动后,要仔细察听有无异声,各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车辆启动后,要先预热,后启动。
⑤发车前要认真检查有关部门有无漏油、漏气、漏水的现象。
⑥在车开动前,要注意观察车辆上下、前后有无障碍等。
2、机动车行驶后检查的保养工作
①收车后,应按规定停车桩位停放。
②搞好车外部及底盘的清洁工作。
③经常检查和补充润滑油、燃料。
④冬季水箱中未加防冻液,应放掉存水,防止缸体冻裂。
⑤检查钢板弹簧有无断裂、吊耳、骑马螺检是否松动脱落。
⑥检查钢圈、轮胎气压。
⑦检查刹车系统的油、气管及接头有无渗透漏,检查油压制动液的情况,气制动的贮气罐放净积水和油污。
⑧检查中,如遇到机械故障或需要进行保养的部位,应向车队报告,送车检修。
六、车辆审验、检查制度
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提高车辆的技术质量,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运输,特制定如下规定。
1、凡我公司的所有车辆,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领导和安排,按交警和运管部门所规定的时间进行定期检测及年检,同时,车辆管理人员应主动协助搞好各项验审工作。
2、本公司车辆除接受交警部门的检、审处还必须接受运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车辆季度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继续营运。
3、季检、年审前,车辆必须进行维修,保证车容车貌整洁,危及完全的重要部位的性能必须良好有效,符合合格,审能标准。
4、凡经过审验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准运行。必须将不合格的项目维修好,通过复检合格后,方可上路进行。
5、凡掉检、掉审的车辆,不准继续参加营运;若因无故障掉检、掉审,被公安机关或运管部门扣留罚款等一切后果由司机自负。
七、车辆强制维护制度
为了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原则,对机动车的维修保养作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维护保养的等级分为一保、二保、三保、大修四个级别。“一保”应随同例保一起由驾驶员在出车前后的时间里去完成。“二保、三保、大修”由修理厂完成,各级保养必须按保养的范围同时进行。
2、车辆的积极维修保养,必须根据保养的作业范围及技术范围高质量、标准地完成,要求每隔10000公里作一次全面的一级保养;每隔24000公里作一次二级保养;每隔40000公里作一次三级保养;每隔100000公里作一次大修。
3、车辆的二保、三保的大修的计划由车队统一安排,并填写车辆维修通知单两份,一份报公司,一份通知修理厂,待批准后立即停车维修保养。
4、各类车辆出现临时的故障需要维修时,由车队直接安排修理。
5、凡在修车辆必须安装限速片,并给予1000公里的走合期后,方能恢复正常运输作业。
八、各类事故处理规定
1、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保护好现场,迅速抢救伤者,及时向交警部门报警,勘查现场。
2、交通事故肇事者,必须写出书面的交通事故详细经过,并深刻反省。
3、发生事故,公司分管领导、车队队长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交警部门一起协调处理,并通知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做好理赔工作。
4、发生责任事故,必须召开驾驶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5、结案后,车队将所有资料备案。
九、液体槽车消防安全规定
1、凡从事危险品运输的槽罐车,技术等级一级以上,有危运标志牌、准运证,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车队负责为液体槽罐车按规定配置灭火器。
3、驾驶员在装载时必须事先检查阀门、及各个压力表是否工作正常、静电接地是否连接好,装载完毕后,检查阀门是否关好。
4、槽罐车不允许在人口稠密区停放。
5、卸货时必须专业人员亲自操作,严禁违章卸货。
第15篇 机车运输、修道工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分工明确、按时完成运输任务,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矿山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对不服从管理及无理取闹的,运输班有权对其教育和给予辞退。
2上班时必须佩戴防护用具,上班前认真检查设备、道路情况。
3能够吃苦耐劳,努力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
4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照规定时间就餐。
5工作时应团结互助,相互配合,出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6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7上班时间严禁在硐内睡觉、看书、玩耍或干私活等。
8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
9机车工必须持证上岗:
9.1爱护设备,经常检查和清理机车,保持清洁、完好,发现故障、隐患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9.2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离职守,更不得让他人驾驶。
9.3做到五不:
9.3.1班前不喝酒;
9.3.1运行中要精神集中不打瞌睡;
9.3.3不冒险蛮干,不开飞车;
9.3.4不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非工作人员上车,不得任意交给他人开车;
9.3.5听从调度指挥不闯信号。
10机车工、跟车工应随时注意运行时有为异常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或上报。
11机车工、跟车工有权合理安排调配硐内各作业面的斗车使用。
12司机及搭乘人员不得将头部及身体的其他部位伸出车外,机车在运行时,跟车工不得与斗车同时行走。
13修道工每天检查各运输线路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或上报,只许提前不得推迟和拖延。
第16篇 货物及运输工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货物、货柜及运输的安全,保证本公司给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是在安全的全过程的控制,促进系统全面的控制货物与服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产品及运输工具与设备在装卸、运输及仓储等情况下。
3、职责
3.1仓管:负责货物的收发、数量的清点,及货物日常安全的维护。
3.2业务:负责订柜相关业务资料的核定,货柜进出的检查。
3.3报关员:负责与海关通关,督察货物的安全交关。
3.4保安员:负责货物及车辆人员进出的检查与控制,监视与纪录整个过程,并保持纪录。
4、内容和要求
4.1提前订柜与合格承运方选取
4.1.1业务部与生产不确认产品按量生产完成前20天通知业务部订柜。
4.1.2业务部得到通知后,核实客户订单及货物信息(如数量、规格、型号、交期等内容)做到单单相符后准备订柜,并提交相关报关资料给报关员准备报关。
4.2选取合格承运公司
a、客户有指定,按客户指定的为准。
b、如客户没有要求,公司自行选用由c-tpat安全管理程序的公司承运方。
c、合格的承运方是负责的安全检查要求全符合本司安全手册规定的运输单位及个人。
4.3提取货柜
a、业务及生产部相关管理人员,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和生产进度情况及结合客户货物情况,预算需求量。
b、向运输公司对订柜及相关资料的办理。
c、准备核实装柜资料,报关资料。
d、提柜当日,业务部必须提前预约,货柜车辆抵达时间,并通知保安部。
4.4货柜抵达工厂的管理
4.4.1首先保安人员必须以报关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货柜检查纪录登记表》并对货柜进行验收。
4.4.2保安联络业务部人员对司机的合法身份进行检查无误后,引领到指定车位停放车辆,并交由对口工作人员接待。
4.4.3货柜及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内容
1)必须在装向前检查是否装有隐蔽间隔,结构是否稳固,检查依据七点检查原则进行;
a:集装箱检查部位
前板/左右侧/底板、顶板、箱顶/内外门/底架外部和下方
a)前板
确定内部各角挡块可见且无误,前壁是由折皱材料构成的。
用 40 的尺子测量集装箱的内部尺寸, 柜前至后门内侧的距离是 40 尺柜应该是39.5 或 12.01m,20 尺柜 19.4 或 5.89m。
确认排气口可以看见,没有被异物堵住。
用工具敲打它,确认有空的回声。
(b)左右边
查看横梁异常修复。
查看侧壁可见的内外部的修复情况。
用工具敲打,确认有空的回声。
(c)底板
测量底部至顶部的高度, 40 尺柜和 20 尺柜的高度应该是 7、10。
确认底部平整,所有高度是一样的。
检查异常修复情况。
(d)顶部
顶部的外形不能是靠内或者靠外,确保是一致的。
查看角上挡块的顶部和距顶部距离。 例如:正常情况下, 那顶部应稍微低一点
或者和角部挡块的顶部齐平。
确定排气口可以看见,没有被异物堵住。
查看内外顶部内外侧异常修复。
(e)内外门
确保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
查看铆钉的类型颜色,颜色应该都是一致的且钉子周围没有油污。
确保各孔洞处没有固体异物。
(f )底部 / 起落架
进厂装柜前检测柜子的底盘和外观。
检测底盘时要用一面镜子以确保所有的支撑横梁都是可见的且没有其他外部
的东西固定在起落架上。
在箱子的内部查看外部可见的修复。
b:隐蔽间隔
检查有无新刷的油漆, 焦木或填充剂类的, 检查有无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质地差
异。
c:结构
检查前后柱子有无裂缝
检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损或开裂是否有丢失或紧固件分离。
在门的末端检查锁条包括托架、导杆以及凸轮查看有无妨碍箱门操作或关牢
的缺损例如曲折、弯曲、凹陷等。
在下层结构检查底板底箱是否破损。
2)如果发现集装箱及运输工具有任何异常管理人员必须在放行货物前进行复查,如果集装箱没有清空或者结构不安全,必须在《异常货柜登记表》登记,通知供柜方更换新的集装箱。
3)只有检验合格的货柜及运输工具才可以进入相应的停放区,在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引导下作业。
4)业务人员核实柜号及尺寸,是否安全,是否清空等方可在对口业务人员牵引与监督进入相应安全场所。
4.5装柜
4.5.1确认没有任何异常的车辆及货柜停入指定装柜区业务人员对货柜进行装货前及装运后的拍照。
4.5.2指定货柜装运管理人员及监管保安必须增强安保措施并在控制范围内再组织装运本司货物。
4.5.3本司为保证上柜时的一切安全,本司有专人领队,指定协同。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装柜区或停货柜的区域。如果发现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其他损害,必须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必要时必须上报上级领导,查明损害原因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4.5.4仓管或负责上柜人员依相关资料核实好做到单货相符、单单相符才可以进行监装:
a)柜号,铅封号,车牌号,装货明细表、司机身份核实记录
b)货物名称,货号,原产地,数量,件重尺,重量,po号、标签等
c)以上实际情况加以增减
4.5.5货物必须是可控制,安全的储存在区内,发现异样,必须检查无漏溢或破损现象后,才可安排装柜。
4.5.6转运过程中如果途中停止,必须加锁或对对人员监视。
4.5.7装货完毕后,主管应在提货单上签名,并在其旁标注产品数目,盖章。
4.5.8无论合适装卸货物,都必须清点数目,并核对相关数据,管理人员必须复查任何差异。
4.6封柜
4.6.1装完货物,再次核对无误后方可封柜。
4.6.2除海关封条外,必要时加装客户封条或本公司的封条。
4.6.3整柜:上封条并通知报关员跟进,运输途中的情况及海关放行。
4.6.4散柜:使用本司一次性封条加封
4.6.5备货结束后经业务人员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业务员或经理加签单证并相应备案保留后,仓库保管凭财务出的《出库单》核对信息无误后发货办理出库。
4.7出厂
4.7.1向保安交验相关负责人签核的来访证及财务出具的《出门证》,安全检查合格做相关记录后方可离厂。
4.7.2安保人员在指定工作日将以上记录交人事部,转呈主管人员核实后存档。
4.8短货及溢货控制
4.8..1 经过检验合格的成品,在完成货品出仓之时严格填写《出库单》,经移交双方会签后方可出库。
4.8.2业务部出货前计算好每一订单所需货柜,件重尺,并填制好相应报关单,在出货前提前核对好产品及数量,如发现溢短装必须联系相关业务人员,并作相应可靠的措施及追查原因。
4.8.3出货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提前核实货物的出货单及报关内容一致,保证完全依报关及客人要求装柜,做到单单一致、单货一致,然后封柜办理出厂以及与海关的联络。确保货物在我方的仓储,装运过程中是安全检查的。
4.8.4货物短溢装或其他异常现象
a当出现货品短溢装时,应立即报告仓库部及安全管理代表填写《货物异常登记表》,查明溢卸原因根据途径展开对货物的数量多少进行追溯、调查。
b如因叠柜方式不正确导致溢短装,应拆柜重装,仍不能查出溢短装原因的应将整柜产品全部拆除,检查货柜车内是否装有其他物品确认柜内无异物时方可重新装柜。
c当出现短装及溢卸时,应由业务员与供应商联系征求供应商意见,必要时关务人员应在海关备案并将追查结果报告上级处理,在未得到供应商的许可及海关的同意时,不得在短装货柜内装载其他物品。
d货物出现溢短装,由关务人员按照实际情况办理货物申报或者退运手续。
e造成物料过剩应调查,订购数量过多、不同型号物料的混入、错以其它种物料代发、取消 订单等。
f对短溢货事故必须增强预防发生的可能,加强防范生产过程中的损耗、流通中的损耗和误存、超过使用周期而损毁、不明丢失等现象。
4.8.5货物装入车辆/集装箱发往集运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时,必须由工厂警卫进行监控、检验。
4.8.6保证装卸货场地安全及加强对成品装入车辆的监控。
4.9运抵的货物,原材料、设备等,要与货物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的重量、标签、件数、箱数,检查货物外包装的完整性。
1、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货物、货柜及运输的安全,保证本公司给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是在安全的全过程的控制,促进系统全面的控制货物与服务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的产品及运输工具与设备在装卸、运输及仓储等情况下。
3、职责
3.1仓管:负责货物的收发、数量的清点,及货物日常安全的维护。
3.2业务:负责订柜相关业务资料的核定,货柜进出的检查。
3.3报关员:负责与海关通关,督察货物的安全交关。
3.4保安员:负责货物及车辆人员进出的检查与控制,监视与纪录整个过程,并保持纪录。
4、内容和要求
4.1提前订柜与合格承运方选取
4.1.1业务部与生产不确认产品按量生产完成前20天通知业务部订柜。
4.1.2业务部得到通知后,核实客户订单及货物信息(如数量、规格、型号、交期等内容)做到单单相符后准备订柜,并提交相关报关资料给报关员准备报关。
4.2选取合格承运公司
a、客户有指定,按客户指定的为准。
b、如客户没有要求,公司自行选用由c-tpat安全管理程序的公司承运方。
c、合格的承运方是负责的安全检查要求全符合本司安全手册规定的运输单位及个人。
4.3提取货柜
a、业务及生产部相关管理人员,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和生产进度情况及结合客户货物情况,预算需求量。
b、向运输公司对订柜及相关资料的办理。
c、准备核实装柜资料,报关资料。
d、提柜当日,业务部必须提前预约,货柜车辆抵达时间,并通知保安部。
4.4货柜抵达工厂的管理
4.4.1首先保安人员必须以报关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货柜检查纪录登记表》并对货柜进行验收。
4.4.2保安联络业务部人员对司机的合法身份进行检查无误后,引领到指定车位停放车辆,并交由对口工作人员接待。
4.4.3货柜及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内容
1)必须在装向前检查是否装有隐蔽间隔,结构是否稳固,检查依据七点检查原则进行;
a:集装箱检查部位
前板/左右侧/底板、顶板、箱顶/内外门/底架外部和下方
a)前板
确定内部各角挡块可见且无误,前壁是由折皱材料构成的。
用 40 的尺子测量集装箱的内部尺寸, 柜前至后门内侧的距离是 40 尺柜应该是39.5 或 12.01m,20 尺柜 19.4 或 5.89m。
确认排气口可以看见,没有被异物堵住。
用工具敲打它,确认有空的回声。
(b)左右边
查看横梁异常修复。
查看侧壁可见的内外部的修复情况。
用工具敲打,确认有空的回声。
(c)底板
测量底部至顶部的高度, 40 尺柜和 20 尺柜的高度应该是 7、10。
确认底部平整,所有高度是一样的。
检查异常修复情况。
(d)顶部
顶部的外形不能是靠内或者靠外,确保是一致的。
查看角上挡块的顶部和距顶部距离。 例如:正常情况下, 那顶部应稍微低一点
或者和角部挡块的顶部齐平。
确定排气口可以看见,没有被异物堵住。
查看内外顶部内外侧异常修复。
(e)内外门
确保门的锁闭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
查看铆钉的类型颜色,颜色应该都是一致的且钉子周围没有油污。
确保各孔洞处没有固体异物。
(f )底部 / 起落架
进厂装柜前检测柜子的底盘和外观。
检测底盘时要用一面镜子以确保所有的支撑横梁都是可见的且没有其他外部
的东西固定在起落架上。
在箱子的内部查看外部可见的修复。
b:隐蔽间隔
检查有无新刷的油漆, 焦木或填充剂类的, 检查有无焊接烙印或者箱板质地差
异。
c:结构
检查前后柱子有无裂缝
检查箱板是否有打孔、切割、磨损或开裂是否有丢失或紧固件分离。
在门的末端检查锁条包括托架、导杆以及凸轮查看有无妨碍箱门操作或关牢
的缺损例如曲折、弯曲、凹陷等。
在下层结构检查底板底箱是否破损。
2)如果发现集装箱及运输工具有任何异常管理人员必须在放行货物前进行复查,如果集装箱没有清空或者结构不安全,必须在《异常货柜登记表》登记,通知供柜方更换新的集装箱。
3)只有检验合格的货柜及运输工具才可以进入相应的停放区,在业务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引导下作业。
4)业务人员核实柜号及尺寸,是否安全,是否清空等方可在对口业务人员牵引与监督进入相应安全场所。
4.5装柜
4.5.1确认没有任何异常的车辆及货柜停入指定装柜区业务人员对货柜进行装货前及装运后的拍照。
4.5.2指定货柜装运管理人员及监管保安必须增强安保措施并在控制范围内再组织装运本司货物。
4.5.3本司为保证上柜时的一切安全,本司有专人领队,指定协同。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装柜区或停货柜的区域。如果发现未经许可的进入或者其他损害,必须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有必要时必须上报上级领导,查明损害原因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4.5.4仓管或负责上柜人员依相关资料核实好做到单货相符、单单相符才可以进行监装:
a)柜号,铅封号,车牌号,装货明细表、司机身份核实记录
b)货物名称,货号,原产地,数量,件重尺,重量,po号、标签等
c)以上实际情况加以增减
4.5.5货物必须是可控制,安全的储存在区内,发现异样,必须检查无漏溢或破损现象后,才可安排装柜。
4.5.6转运过程中如果途中停止,必须加锁或对对人员监视。
4.5.7装货完毕后,主管应在提货单上签名,并在其旁标注产品数目,盖章。
4.5.8无论合适装卸货物,都必须清点数目,并核对相关数据,管理人员必须复查任何差异。
4.6封柜
4.6.1装完货物,再次核对无误后方可封柜。
4.6.2除海关封条外,必要时加装客户封条或本公司的封条。
4.6.3整柜:上封条并通知报关员跟进,运输途中的情况及海关放行。
4.6.4散柜:使用本司一次性封条加封
4.6.5备货结束后经业务人员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经相关业务员或经理加签单证并相应备案保留后,仓库保管凭财务出的《出库单》核对信息无误后发货办理出库。
4.7出厂
4.7.1向保安交验相关负责人签核的来访证及财务出具的《出门证》,安全检查合格做相关记录后方可离厂。
4.7.2安保人员在指定工作日将以上记录交人事部,转呈主管人员核实后存档。
4.8短货及溢货控制
4.8..1 经过检验合格的成品,在完成货品出仓之时严格填写《出库单》,经移交双方会签后方可出库。
4.8.2业务部出货前计算好每一订单所需货柜,件重尺,并填制好相应报关单,在出货前提前核对好产品及数量,如发现溢短装必须联系相关业务人员,并作相应可靠的措施及追查原因。
4.8.3出货前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提前核实货物的出货单及报关内容一致,保证完全依报关及客人要求装柜,做到单单一致、单货一致,然后封柜办理出厂以及与海关的联络。确保货物在我方的仓储,装运过程中是安全检查的。
4.8.4货物短溢装或其他异常现象
a当出现货品短溢装时,应立即报告仓库部及安全管理代表填写《货物异常登记表》,查明溢卸原因根据途径展开对货物的数量多少进行追溯、调查。
b如因叠柜方式不正确导致溢短装,应拆柜重装,仍不能查出溢短装原因的应将整柜产品全部拆除,检查货柜车内是否装有其他物品确认柜内无异物时方可重新装柜。
c当出现短装及溢卸时,应由业务员与供应商联系征求供应商意见,必要时关务人员应在海关备案并将追查结果报告上级处理,在未得到供应商的许可及海关的同意时,不得在短装货柜内装载其他物品。
d货物出现溢短装,由关务人员按照实际情况办理货物申报或者退运手续。
e造成物料过剩应调查,订购数量过多、不同型号物料的混入、错以其它种物料代发、取消 订单等。
f对短溢货事故必须增强预防发生的可能,加强防范生产过程中的损耗、流通中的损耗和误存、超过使用周期而损毁、不明丢失等现象。
4.8.5货物装入车辆/集装箱发往集运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时,必须由工厂警卫进行监控、检验。
4.8.6保证装卸货场地安全及加强对成品装入车辆的监控。
4.9运抵的货物,原材料、设备等,要与货物单证的信息相符,核实货物的重量、标签、件数、箱数,检查货物外包装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