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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网络环境的安全,防止病毒、恶意软件和其他网络安全威胁对业务运行造成影响。这一制度涵盖了预防、检测、响应和恢复等多个环节,以保护公司的数据资产和业务流程。
包括哪些方面
1. 防毒软件的选择与部署:选择有效且更新及时的防毒软件,确保全公司范围内的设备安装和更新。
2. 定期扫描与更新:设定定期进行系统扫描,同时保持防毒软件数据库的最新状态,以应对新型威胁。
3. 员工培训:教育员工识别和避免潜在的病毒传播途径,如可疑邮件附件和不安全的网络链接。
4. 网络访问控制:限制非必要的外部访问,对高风险网站进行屏蔽或限制。
5. 数据备份与恢复策略:定期备份关键数据,并制定应急恢复计划,以防病毒感染导致数据丢失。
6. 事件报告与处理:建立清晰的病毒事件报告机制,及时响应并处理病毒感染事件。
7. 审计与评估:定期评估防毒措施的效果,根据需要调整策略。
重要性
防毒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信息安全至关重要。病毒和恶意软件可能窃取敏感信息、破坏系统稳定性、降低生产力,甚至导致业务中断。有效的防毒管理能够减少这些风险,保护企业的声誉和财务健康,维护客户信任,同时也是遵守相关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方案
1. 设立专门的it安全团队,负责防毒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2. 实施全面的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网络安全意识。
3. 通过防火墙和入侵检测系统强化网络边界防护。
4. 对所有接入公司网络的设备实施统一的防毒策略,包括个人设备的byod政策。
5. 定期进行安全审计,评估防毒软件的性能和更新情况。
6.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指导员工在发现病毒事件时的正确操作步骤。
7. 建立应急响应机制,一旦发生病毒感染,能迅速隔离感染源,防止扩散,并尽快恢复受影响的系统。
通过这些方案,企业可以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防毒管理体系,确保在网络空间中的安全运营。
防毒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业综合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搞好防尘防毒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应在集团公司领导下,由生产副总经理主管,安全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公司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关心员工的安全、健康,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应同时设计、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工作。
3、每年在安排生产时,应完成防尘规划和采取技术措施所需的经费、设备、器材等同生产计划一同安排,把防尘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去,切实予以保证。
4、公司应对上岗前的员工进行防尘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有关防尘知识,督促员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员工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在改建、新建、扩建可能产生有毒有害作业的项目时,防尘防毒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竣工时经安全监管行政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凡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都应采取降低尘毒危害的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设备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或采用隔离操作等措施。
7、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尽可能的使用无毒物品,需要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低毒物品。
8、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9、在化验室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对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备设施。
10、对有粉尘的破碎车间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车间地面应平整,易于冲洗,并有适当的坡度和地面排水口或排水沟。
11、在产尘设备(破碎机、运输皮带、凿岩机等)要安装除尘设备设施(除尘器),在破碎车间、运矿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12、在尾矿库、运矿道路两侧、采场周围栽植树木和花草,有效降低扬尘,美化坏境。
13、进入有毒有尘作业环境,必须穿戴好个体劳动保护用品。
14、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知牌,如实告知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
第2篇 矿山工程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员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意识,消除火险隐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和尘、毒危害的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职责
第二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安环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队负责。管辖范围:全公司所有防火区域及防火设备设施。
(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尘、防毒的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职责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 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建立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组织保障;
③ 组织本车间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二)、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① 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② 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④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 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⑥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三章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第四条生产装置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尘毒危害的设备区域。充分设置超温、超压、浓度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并要保证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四)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五)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设有防静电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条动火用火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中心化验室用的电炉、烘箱、酒精炉、电热器等)均须办用火证,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七)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车间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四)公司内设置的固定或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试运行。
(五)各单位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需换药剂、修理、更新的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台帐。
(六)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内不准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八)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第七条火警报告与火灾处理
(一)公司内不论任何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要讲明单位,起火地点、火势、起火原因、火灾危险性等不得延迟。
(二)起火后,单位领导要冷静指挥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和员工采取相应措施,按灭火的基本办法如切断电源、隔离、冷却、窒息等措施,同时用灭火器、蒸气、水等进行抢救,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灭火后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生产部一方面尽快组织恢复生产,一方面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对着火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判断,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会同主管经理召开分析会,对着火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停产损失、进行分析研究,对主要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事故分析,接受教训。
第八条 防尘防毒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分布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第3篇 防火防爆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车间各生产工序以及业务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三、管理职责
1.安环部是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生产车间各工序和部门的执行情况。
2.生产车间是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管理工作重要部门。应严格落实公司管理制度要求,以闪焙工序为重点做好防火防爆管理,以浸出净化工序为重点做好防毒管理,以浸出投料和产品包装环节为重点做好防尘管理,在日常生产中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3.生产车间各工序以及其他各部门负责本工序、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各项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四、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
1.公司各部门区域为本部门、工序防火责任区域,部门经理、工序班长为防火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区域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2.公司厂区按照危险性程度划分为禁火区和防火区,设定动火作业等级,生产工序以及维修班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分级分类进行动火操作。
3.生产车间日常清理检修作业,进入存在易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应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进行检测、吹扫、通风等准备措施。
4.公司危化品库房以及车间临时堆放危化品的地点,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管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5.闪焙工序煅烧区域是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重点部位。该区域内天然气使用位置应设置安装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lel)的25%以下,并通过控制系统与排风换气设备联动。
6.闪焙煅烧系统、高低压配电室、天然气调压设施等区域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闪焙工序照明用灯应安装防爆灯具。
7.公司外来学习、参观、业务办理等非生产人员严禁进入设置的禁火区,却因需要进入时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安全管理人员陪同方可。
8.办公室、员工休息室、安全管理重点区域严禁放置易燃物品。车间检修严禁使用易燃油类擦洗设备等。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等易燃材料,安全存放,定期清除。
9.岗位操作工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压力容器的操作、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生产车间加强压力容器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规定时限组织对压力容器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测检验。
10.安环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灭火器等)。
11.各部门、工序配置的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用。
12.生产车间及工序定期组织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公司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题防火防爆知识培训。
五、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
1.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2.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做好浸出净化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安全防护,做好原料上料和闪焙包装环节的粉尘影响安全防护。
3.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 “三同时”制度。
4.生技部以及生产车间对生产过程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和工艺环节,要开展研究,进行攻关。实施必要的升级改造,降低岗位职业健康危害。
5.对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及产生的作业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等,要回收处理合格后排放。
6.对存在粉尘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生产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禁止饮食、饮水。对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应加强通风置换。
7.公司安环部负责联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存在粉尘和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在所在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牌中公示。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收尘器、净化塔、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修,生产时应同步保持正常运行,未经同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新职工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在岗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全员健康监护档案。
10.对从事粉尘,有毒、有害影响较大的作业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短期脱离、缩短工时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妥善安排岗位。
11.对存在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区域,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应设置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六、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1.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根据不同泄漏源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
2.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重点是防止硫酸、天然气以及工艺液体泄漏。其中天然气属于易燃易爆介质泄漏,硫酸和工艺液体属于有毒有害介质泄漏。
3.生产车间及库房要加强生产装置和储存场所的防泄漏管理,避免发生事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4.生产车间加强硫酸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硫酸的储存、转移、加入使用管理。定期仪器检查管道壁厚,人员频繁经过或操作的管线应加装套管防护。
5.生产工序做罐操作,严格按照安全要求控制液体体积,加热速度,搅拌强度等工艺条件,防止液体冒罐伤人、污染环境或者造成浪费。
6.定期检修生产设备、工艺管线,阀门、储备罐等,保持良好的状态,对出现的故障、泄露风险及时消除,输送不同介质的管线严禁串联,为保证生产便利需要串联时除开阀门隔断外必须在阀门一侧加装堵板防护。
7.公司采购各类辅料,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进厂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性降到最小,发生泄漏事故时要及时报告。
8.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必须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危化品仓库、储存罐区以及硫酸、天然气管线必须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定期检查。
9.泄漏应急处置使用的各应急池应保持清空状态,不得随意占用;备用的应急设备保持可随时启用;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和防护用品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10.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工序员工必须清楚泄漏处理的安全防护、预防措施及控制处理的应急储存位置。泄漏按照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的程序处理。
11.任何员工发现储存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请求外部援助。
12.工艺液体泄漏时,应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转移,使用吸收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场。
13.发生泄漏应急处理时,抢险人员应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及时停止泄漏,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处置。
七、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文件修订程序公布实施,解释、修订、废止权归公司。
第4篇 正压呼吸器、防毒面具管理制度
一、总则
正压呼吸器、防毒面具是消防的专用防护用具,正压呼吸器主要由运行单位使用和管理,防毒面具主要由单位车间、化学车间使用和管理,该用具必须保证完备好用,做到专门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二、正压呼吸器的管理
1. 正压呼吸器只能用于进入可能有毒的场所或发生火灾时使用,正压呼吸器属于重要的消防设备,不得丢失或挪作它用。
2. 正压呼吸器必须作为备品按班交接,检查各部件齐全,无损坏现象,同时要有检验合格证。
3. 每月初的第一个星期日的白班(网控)主值班员,进行定期检查,将检查结果在网控帐进行记录。检查的内容包括压力、面罩清洁、各部件保证完整好用。
4. 若发现气瓶压力不足时及时联系消防队进行充气。
5. 因工作需要,其它单位需借用时,必须有车间以上领导的同意,同时专责人记好记录,借用时必须在网控的备品本上进行签字。其它单位归还时,必须认真检查,确保正压呼吸器完好。
6. 不合格的正压呼吸器要经过消防队和安监科确认后进行报废,并及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 防毒面具的管理
1、过滤式防毒面具介绍
过滤式防毒面具是利用滤毒罐内的药剂过滤有毒害性气体的空气,使之变为无毒空气的一种面具,其功能主要取决于滤毒罐里的滤毒药剂,滤毒剂不同,作用也就不同,有的过滤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有的用来预防酸性气体的侵蚀,有的只能预防浓烟刺激。过滤式防毒面具由面罩、连管、滤毒罐组成。
2、防毒面具必须作为备品按班交接, 交接班时要检查防毒面具完好,不得丢失或挪作它用, 同时要有检验合格证,过滤罐不能超过其有效期。
3、检查、维护
3.1、过滤式防毒面具使用单位日常必须设专人检查、维护。每月有检查、维护记录。时刻保持其完好可用。
3.2、检查、维护:
3.2.1、面罩、连管、滤毒罐本体和接口必须完整,无破损。本体有清晰统一的标识。滤毒罐药剂适应本部门、班组生产现场有可能产生有毒烟、气的种类。
3.2.2、不用时,应将滤毒罐的螺帽拧上,塞好橡皮底塞,保持罐子密闭。
3.2.3、专防一氧化碳的5#罐,罐壁表面,标明滤毒罐的总重量。罐内药剂极易吸潮,故每次用后需称取重量与原重量比较,当超过原重量20克时,应停止使用。
3.2.4、本面具各种型号滤毒罐储存有效期为五年。各用户储存期超过五年的滤毒罐,应与厂家联系给予重新检测鉴定。检测化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2.5、面具应储存于干燥、清洁、空气流通、无气味的库房内。班组、现场备存的面具必须是在有效期内的合格品。不合格品严禁使用、存放。并及时到部门、安监科办理检测、报废手续。
3.2.6、备用状态的面具,袋内禁放异物,避免磕碰敲击和重压,防止划伤眼睛片,增加呼吸阻力。
3.2.7、经常使用的面罩如脏污,可用肥皂水或0.5%的高锰酸钾溶液洗涤,切忌使用溶剂;洗后只许阴干,严禁日晒火烤,以免损坏橡胶部件。
4、使用单位设定专人按厂家说明书要求检查,发现不合格的防毒面具及时联系返还厂家;放在生产现场的防毒面具,使用单位应设专人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及时汇报,同时由使用单位粘贴“停用”标识,按规定及时补充合格的防毒面具。
5、报废的防毒面具必须经车间确认报废,并做记录。
第5篇 食品公司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爆制度
一、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鼓励员工努力学习生产技术,动设备原理、构造、性能、工艺流程和操作、保养、排除故障,并掌握安全知识和防火、防爆技能,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建立健全严格的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检查制,安全动火制、安全检修制等,工作必须一丝不苟的执行。
三、由爆炸危险性的装置,均应设立在独立厂房内,周围应砌防火墙,与重要关键设备要保持一定距离,在有爆炸危险厂房内,不要设立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车间。厂房内危险性大的部位和危险性小的部位要防火墙隔开。
四、生产中压力容器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上面必须装置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阀以及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并须经常保养、保持完好、灵敏、可靠。
五、生产时应选用防爆式电机,等电器设备和线路,必须有保护装置。
六、防止产生静电危害,设备均应采取有效接地,并安装静电消除器,车间的地面应采用橡胶、木质地板等不发火材料构成。操作工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工作手套、服装、鞋子等。
七、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杜绝生产设备和管道有跑、冒、滴、漏现象,不是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在有可燃气体的厂房内加强通风,不使可燃气体达到可燃浓度,控制动火、用火,防止超温、超压、超负荷。
八、因照明所装的灯具、开关、插座,一定要安全实用,不致因此发生危险。
九、加强消防队伍建设,配置必要的防火门灭火器材,特别是配置合适化工企业扑灭火险的器材,并制定预案加强演练。
十、在设备检修中要制定检修方案,对检修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在排除危险因素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严禁冒险作业,严格执行动火规定,防止维修中发生事故。
十一、做好喜材料、产品的管理,包装要牢固密封,储存场地、库址必须选择适当,布局要合理,建筑要符合防火要求,运输、使用等均应按规定办事,不得违章。
(二)防毒管理制度
一、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和调拨
1.采购剧毒化学品必须由实验室设备处指定,并经主管保卫部门审查同意的专门采购人员担任,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剧毒化学品采购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不准计划外超量储备。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受公司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同样,不得向公司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化学品。
二、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剧毒化学品库,要符合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设剧毒化学品库。任何人不得携带剧毒化学品擅自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2.剧毒化学品库保管人员由设备处指定,经公司保卫处审查合格并通过公安部门培训方可上岗。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制度。
3.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凭证和批件要妥善保存,不准涂改或销毁。
4.剧毒化学品库不准存放其他物品,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帐、物、卡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
5.剧毒化学品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及购买、储存、使用、运输等管理规定,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6.已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证的单位,要参照公司剧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安全。
三、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发放
1.领取剧毒化学品,应由领用人填写剧毒申领单,经主管安全负责人及教研室主任签字后,指定双人领取。剧毒化学品领取和发放必须各有两人同时进行。
四、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人员必须有具备应有的知识和技能,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有两人以上操作。
2.领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配备专用存储柜没严格按、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3.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必须有实验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剧毒化学品如有丢失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司保安部门。
五、剧毒化学品使用后的处理
1.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设备处危险品仓库,不得丢失和擅自处理。
2.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水、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公司保安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需经费由使用单位负责。
六、责任追究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公司有关部门依照《化工企业关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使用、转让、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剧毒化学品应急救援及预防措施
一氯乙酸安全技术生产使用须知:
一、危险认定
1.主要危险
(1)如果吞食会中毒,导致灼伤;
(2)对水生物有剧毒。
二、积极措施
1、症状和影响:皮肤沾染面积超过5%可能导致严重的系统效应,出现如呕吐休克的症状,造成极其严重的甚至不致命的中毒。
2、救急:
(1)一般的:总是到医院就诊,沾染着不得延误,否则可能致命;
(2)吸入:将受害者移到新鲜空气处,安放好,严重时送医院;
(3)皮肤接触:如果可能至少在25-30℃碳酸氢钠溶液(约5%)中浸泡至少30分钟,与此同时,脱掉衣服和鞋,如果没有碳酸氢钠溶液,可冲淋浴至少30分钟(水温大约26℃);
(4)眼睛:眼睛接触后立即用大量水进行冲洗,冲洗时要翻开眼皮,彻底冲洗眼球,看医生;
(5)摄入:漱口,大量饮水,不要引导呕吐,提供新鲜空气,半躺休息、送医院。
3、向医生咨询:如果可能用胃管清楚胃中事物,最好在内诊镜控制下进行。如果没有胃管,可用小苏打中和胃中的食物,在导吐前弄成浆状。严重时,可以给与二氯乙酸钠,可挽救中毒者生命。
三、防火措施
1、防火方式:抗酒精泡沫,二氧化碳,干粉,雾状水。
2、
不合适灭火方式:高压水。
3、特别危险性:当通空气混合时,氯乙酸(闪点为126℃)在较高的温度下可能成炸药。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不要吸入烟气。
4、燃烧分解危险产物:氯化氢、甲醛、一氧化碳,但没有光气(同露天火源接触)。
5、灭火保护器材:全身防护服和配套呼吸器。
6、其他信息:灭火用水不允许进入下水道和水道。
四、事故防范措施
1、个人预防措施:避免用皮肤和眼睛接触,勿吸入粉尘。
2、环境预防措施:不允许进入下水道和水道,如果产品污染公共水源请通知当地相关部门。
3、泄露处理方法:尽可能多的收集到干净的容器内,以便再用或者处理,用碳酸钠或碳酸氢钠中和,用大量水冲洗周围。
五、处理和储藏
1、处理:在良好通风条件下处理,工作场合严禁吃喝和抽烟。在产品操作场所安装有温控的紧急浴箱,浴箱内有5%的碳酸氢钠饱和水溶液。
2、预防着火和爆炸:防止过热。
3、储藏要求:储存在干冷的地方(湿度≤40%,储藏在不锈钢316,聚氯乙烯,聚乙烯或者玻璃装饰的设备;储存时防阳光直射。
六、控制接触和个人保护
1、工程控制:避免灰尘产生,提供足够的通风。
2、暴露极限:8hr-twa=1毫克/立方米(weel guide/usa)
15min-twa=4毫克/立方米(weel guide/usa)
3、个人保护:
(1)呼吸:如果通风不足,需要配戴防毒保护装置(带有p2过滤器的呼吸装置+全面罩);
(2)手:聚氯乙烯或者异丁橡胶手套;
(3)眼睛安全护目镜/面罩;
(4)皮肤和身体:防酸服。
以上几条剧毒化学品的应急措施:
1.要每个员工严格遵守化工生产所有安全制度,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使用及储存按规定穿戴好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在工作中处处主要安全,做到三不伤害的原则,确保年内不发生因人为原因二造成的任何事故。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3.企业员工、个人不对安全作承诺,不行上岗的精神。完成制定的目标、方针。
第6篇 作业现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目的(object)
为加强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范围(scope)
u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管理。
u 本制度引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92、《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原化学工业部,1991年04月)的相关条款及内容。
职责(responsibility)
u ehs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按本制度要求监督管理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u 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负责本制度的审核及贯彻执行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content)
防火、防爆管理:
4.1.1防火、防爆的一般要求:
ø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ehs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ø 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进入时必须加阻火器。
ø 禁止使用汽油、苯等易散发可燃蒸气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ø 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丝纱或其它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48小时的使用量。
ø 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不准抛掷,拖拉或滚动。
ø 在带有易燃易爆物质(残渣、残液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质工具,应使用铜质等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ø 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甲乙类生产所用设备、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的材料,并应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高温设备、管道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物保温。
ø 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厂区内焊割动火等一切动火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的规定。
ø 要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靠近,高温工件禁止带入防火防爆区,不准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衣服和可燃易燃物体。
ø 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大设备等必须装设避雷装置,每年雨季前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电阻不大于0.3欧姆。
ø 厂区内未经批准,不准随意搭设临时工棚和其它建筑物。
ø 根据工艺过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ø 生产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防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ø 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器材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配备齐全。厂区内的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占用道路,必须经保卫科、ehs部批准。
ø 厂内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ø 禁止使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管道充压、保压、试压、置换或吹扫。禁止擅自向缺氧的设备、管道、井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1.2生产装置的防火、防爆要求:
ø 根据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ø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ø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保持通风状态,必要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ø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ø 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和零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不明规格、型号的材质禁止使用。禁止擅自代用。
ø 设备管道在使用前,必须按照规定对外观、尺寸及补焊过或其它疑焊缝进行复验,并作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内部检查和无损伤检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ø 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化工部制订的“化工厂设备管道的保温规范”(hgj1047—79)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ø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单向阀。
ø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ø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ø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ø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ø 各易燃易爆物料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储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ø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ø 严防三串:高压系统向低压系统串压;生产系统向生活系统相串;易燃易爆系统向安全系统相串。
4.1.3生产工艺操作的防火、防爆要求:
ø 要采用进的安全工艺方法、工艺装置,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工艺指标、安全装置、信号联锁能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ø 各操作岗位都应有完善的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安全技术规程以及防止突然停电、停水、停汽等造成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ø 生产操作人员要经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达到“三懂四会”,经安全技术考试并取得安全作业证之后,方能上岗独立操作。
ø 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按岗位操作法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ø 操作人员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坚持定时、定点、定项目的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或事故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认真记录,交待清楚。
ø 操作人员要经常检查指标装置、安全联锁、报警、防静电接地等一切防火防的设施,使其运行正常,灵敏可靠。
ø 严格执行票证制度,开车前必须认真进行全面检查,做到确认符合安全开车条件。
ø 对没有办动火证、安全检修手续不全等行为,操作人员有权制止。
ø 生产中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或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时,操作人员有权先停车后报告。
ø 在危险要害区域(岗位)从事正常生产操作、设备维护检修、现场监测的临时性作业视为危险要害区域(岗位)生产性作业。
4.1.4电气的防火、防爆要求:
ø 所有电气装置中,由于绝缘损坏而可能带电电气装置,其金属部分均应有保护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应接地部分如下:
电机、变压器及其它电器底座和外壳;
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配电、控制、保护用的盘(台、机)的框架;
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线盒,终端盒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穿线的钢管;
电缆支架。
生产、贮运、运输和装卸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
空气分离装置保冷箱及箱内设备管道;
用空气干燥、掺合、输送可燃的粉状或粒状的塑料,树脂及其它易产生静电的固体物料所用的设备及管道;
在绝缘管道上配置的金属附近,对地绝缘的金属、导体等都应有专门接地。
在装油或装其它易燃液体作业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工作,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料完毕,静止1~2分钟以后进行。
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ø 接地线与独立避开雷针的接地线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米。
ø 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场所工作。
ø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装置,不论其电压大小和安装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可靠接地或接零。
ø 爆炸危险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或接零。
ø 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ø 电气装置的每个接地部分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线干线相连接,不得一个接线中串接几个接地部分。
ø 高压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在沿地面或地下敷设的部分,应有反腐蚀的措施。
ø 以下情况应安装防静电的接地装置
生产、贮存和装卸压缩气体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储罐、管道、机组。
利用空气干燥、输送易产生静电的粉状可燃固体物料的设备。
ø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电气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其接地电阻应符合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规定,每一处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欧姆。
ø 设备、机组、贮罐、管道等部分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连接,不得相互串连接地。
ø 生产或贮存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装置、贮罐和金属管道等应采取防止直接雷击、雷电感应和雷波侵入而产生电火花引起爆炸的接地措施。
ø 建筑物或构筑物内的金属件(如设备、管道)均应作防止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的接地措施。
ø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电缆外皮应接地,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设适当的避雷器,并采取接地措施。
ø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架空管线在入户处外必须接地或多点重复接地。
ø 防雷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得不大于10欧姆。
ø 每年四月份之前机修车间应对避雷接地装置进行检查、检测,保证其可靠。
ø 库区的防雷、防静电按《石油库存设计规定》执行。
4.1.5动火的防火、防爆要求:
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4.1.6防火、防爆主要措施:
ø 防爆泄压。
定期对设备进行无损探伤检验和测厚工作。
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应安设止逆阀等安全措施。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及设备,应安装必要的自控监测仪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泄压排放设施。
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2米以上。若设在露天设备区内的放空管,应高于附近有人操作的最高设备2米以上。
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有向管内加氮气或蒸汽的措施,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应装爆破板。如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凡是装有触媒的高温设备,必须泄压降温后方可打开。(触媒需要惰化的,应进行惰化。)
压缩气体钢瓶的充装、使用、贮运严格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ø 控温、控压:必须严格控制温度、压力,不得超温、超压。温度计、压力表及仪表装置必须定期校验,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准确。重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装设自动调节、温度。压力的声光报警装置。
ø 防止氧含量超标。
氧和可燃气体混合是发生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化工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不准超过规定。
管道系统和设备在检修前,一定要将可燃气体置换干净;检修后一定要将空气置换合格后,方可通入易燃气体。装设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ø 防火措施。
在工序之间,各设备的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上应设单独放空管。
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彼此之间不得直接连通,必须设置止逆阀,安全水封或装设两关一开阀门(两阀间设放空阀),也可加上盲板或拆掉一段管子。
在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系统,应有惰性气体置换的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ø 贮运设施
易燃液体贮罐应设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枪。如无呼吸阀时,应设带有阻火器的放空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的易燃液体常压贮罐,应设冷却降温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之间的地上易燃液体贮罐,应设冷却喷淋等设施。
气体贮罐应设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温度计,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喷淋设施。液氨贮罐上应装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
充装液氨前,必须对钢瓶进行认真检查,不合格的禁止充装。
贮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严禁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可燃液体。
ø 物料排放。
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必须经过回收或处理后,方可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毫米。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易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污水,不准直接混合排入下水道。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隔油池或污油回收设施。
严格设备计划检修制度和验收手续,确保设备检修质量,保证设备、管道、阀门严密不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防尘、防毒管理:
4.2.1防尘、防毒的基本管理要求:
ø 公司各车间(部门)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ø 公司各车间(部门)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ø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证自由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ø 公司各车间(部门)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结合大修、中修、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害危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尘害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停产整顿。
ø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ø 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ehs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4.2.2防尘、防毒的防护与治理:
ø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ø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ø 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ø 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标准、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ø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ø 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ø 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ø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厂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ø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4.2.2体检与职业病:
ø 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ø 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ø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ø 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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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生物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生产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
3.4、技术质量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采购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3.6、生产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7、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3.8、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内容
4.1、公司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有毒物质、粉尘、噪声。
4.2、环安部应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要求进行设计,严
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4.4.9、安全部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
4.4.10、新入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1、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4.11.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4.4.11.2、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8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为对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作业场所的安全有效管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与防爆
(一)生产储存设备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连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7、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8、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9、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二)动火、用火管理
1、生产厂区均为禁火区。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2、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3、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4、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证。”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4)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三)其他有关规定
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2、公司必须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队。
3、安全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5、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消防水桶、干粉灭火器等)。
6.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7.设立禁火区域,杜绝火种漫游;禁火区为公司生产区、车间、成品库、原料库、储罐区、配电房等;
8.进入禁火区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禁火区内打手机。
9.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员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10、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11、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面和衣服等。
12、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质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13、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14、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15、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内或附近进行试分装、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对遗留或弥散的危险物品或粉尘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1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有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并根据化学性质或不同的灭火方法等,分类、分项、分库储存,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严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储存。
17、根据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际情况,认真采取易燃易爆监测、报警、防潮、通风、防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温天气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或使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8、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有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上岗前的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
二、防尘、防毒管理
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危害。
4、凡治理技术条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要列科研计划,进行攻关。对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工业卫生指标、尘毒危害严重的作业,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停业整顿。
5、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6、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7、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禁水,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不得穿戴到非高毒作业区域。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生产供应部同意或未报请总经理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9、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10、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11、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人员,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及时调离。
12、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第9篇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适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本着以防为主,全面规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 内容与要求
4.1 防护与治理
4.1.1 各生产区域应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严格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
4.1.2 对散发的有害物质,应加强排风,对粉尘和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4.1.3 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漏扩散。
4.1.4 生产、使用、贮存腐蚀品和有毒品的岗位,除配备足量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冲洗设施。
4.1.5 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及腐蚀性较强的作业人员,可实行轮换,对患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1.6 各生产单位必须加强针对防毒、防尘设备的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2 组织与抢救
4.2.1 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担任组长,行政办公室主任、安环部部长、各车间主任担任副组长。
4.2.2 行政办公室成立救护站,并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白天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夜间由值班人员负责。
第10篇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
1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
1.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
1.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
1.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
1.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
1.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
1.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
2 尘、毒、噪场所规定
接触石棉绒场所,生产、储存、使用氯气场所,产生酸、碱雾场所,产生噪音的场所。
3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
3.1 预防措施
3.1.1对存在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中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3.1.2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有防尘防毒设施,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投产使用。
3.1.3要根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编制防尘、防毒、防噪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逐步消除尘、毒、噪危害。
3.1.4进入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事先进行防毒知识教育,掌握有毒物质的毒性、中毒急救互救知识、防护器材的使用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2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3.2.1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3.2.2对作业场所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2.3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3.2.4若改变产品原材料或工艺流程,可能使尘毒等危害增加者,要采取可靠的预防性措施,按照变更管理的要求进行管理。
3.2.5防尘防毒设施,必须加强维修管理,确保完好和有效运转。
3.2.6对尘毒危害严重、测定超过国家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当及时给予有效的治理。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3.2.7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3.2.8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2.9为接触尘、毒、噪等有害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3.2.10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烧伤危险的场所应设冲洗设施。
3.3 职业卫生管理
3.3.1 必须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
3.3.2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工作场所各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3.3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需要上报职防机构诊治的,由生产部和综合办公室提供职业接触史和现场职业卫生情况,到具有职业病诊疗资格的职防部门进行检查、诊断。
3.3.4对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医学监护,包括上岗前的健康检查、在岗时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离岗及退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3.3.5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该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3.6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要制定出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专兼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严格监督岗位操作人员按章操作。
3.3.7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应设置有毒有害因素告示牌,注明岗位名称、有毒有害因素名称、国家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监测结果、预防措施等。
3.3.8除按要求对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进行报告外,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现场调查报告书,报告书内应有分析、有结论、有改进措施。
3.3.9定期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实际演练,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程序实施现场救援。
第11篇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对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于公司所有车间、部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三、防火与防爆的安全管理
1、生产储存设备
①根据生产厂房库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的专业防火技术规范的要求。
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③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要有防静电措施,应按国家防静电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④建筑物、装置等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设防雷保护措施,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不准设置移动照明灯具,敷设的配电线路必须穿金属管或难燃塑料管保护,防爆场所必须用防爆电器。
2、动火、用火管理
①公司机修车间为可动火区域,其他场所均为禁火区。
②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生产装置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切割机等,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③动火、用火的管理严格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实施。
④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3、其他有关规定
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②公司设立有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环保生产委员会;各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相应设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③安环部应根据公司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定期不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④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干粉灭火器等)。
⑥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 ”(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他用。
⑦进入车间的一切人员绝对禁止吸烟、携带烟具、火柴、打火机等引火物。严禁利用电器、砂轮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产区内打手机。
⑧外来人员如学习、参观、提货、送货及民工进入禁火区前,必须由接待人员向其说明如:公司禁止携带烟火的规定,安全规定告知,安环部有权对其进行检查;
⑨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⑩办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场所内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液体。
四、防尘、防毒的安全管理
1、要认真做好作业场所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露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并定期进行监测和体检。
3、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废渣、废油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
5、对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生产车间内禁食,饭前洗手、洗脸,更换工作服,工作服单独存放。
6、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质的包装,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扩散。
7、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健康检查,要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患者的工作。
8、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在职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9、对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
五、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1、要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泄漏的管理工作,减少生产装置非计划停车,避免发生事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2、公司任何人发现化学品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不能立即处置的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设备泄漏台帐,限期整改。对于大量化学品泄漏,经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后,请求外部援助。
3、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及时用警戒线将泄漏区域隔离,避免其他人员误入其中。抢险人员应穿戴正确的防护用品,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停止泄漏。
4、泄漏物是液体,应先关闭排放系统各级阀门,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过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剂,桶装等措施恢复泄漏现场。泄漏物产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气),用水雾可以极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浓度。对于粉尘的泄漏,水雾或水帘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屏障。
5、员工必须清楚处理化学品泄漏应佩带的防护用品、泄漏预防设备及泄漏控制设备的存放位置。泄漏必须以如下的原则处理: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
6、能发生泄漏或释放的区域必须进行定期检查。车间、危化品仓库、罐区等生产及储存区域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定期检查。与公司综合安全检查及车间、班组安全检查相结合,做好检查记录。
7、规范工艺操作行为,降低泄漏几率。操作人员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工艺参数大的波动。
8、加强泄漏管理培训,不断增强员工的泄漏管理意识,掌握泄漏辨识和预防处置方法。新员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训后方能上岗。当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要对相关人员及时培训。
六、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1、与架空电力线路连接的配电变压器和开关设备等应采取防雷措施。
2、机房电源、视屏等设施必须设置防雷保护,且有良好的接地,地面必须安装防静电地板,并作等电位连接。
3、接地引线必须符合规定,焊接时必须保证接触面良好,紧固。
4、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
5、进入规定的生产厂房内作业人员,应穿戴静电服工作。
6、在易燃易爆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电击危险的场所、有产生静电导致其他事故的场所必须采取静电防护措施,对各种静电装置应定期维修保养和检测。发现一处不合格罚款50元。
第12篇 生物公司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消除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影响,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生产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存在粉尘、生产性毒物的作业场所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是作业场所防尘、防毒管理的部门,负责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监督粉尘、生产性毒物等职业危害因素防护措施的落实。
3.2、安全部负责组织粉尘、生产性毒物的年度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3.3、生产部负责动态监测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
3.4、技术质量部负责建设项目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与验收。
3.5、采购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更换。
3.6、生产部负责发放防尘、防毒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3.7、财务部负责落实防尘、防毒所需经费。
3.8、安全部负责对接触尘毒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维护检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4、内容
4.1、公司现有的职业危害因素有:有毒物质、粉尘、噪声。
4.2、环安部应依据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编制防尘防毒规划,结合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要求进行设计,严
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4、防尘防毒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护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4.4.1、产生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或加工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或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料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不能实现全密闭或隔离的,就加强通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和净化处理等措施,不得随意排放。
4.4.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必须有相应的安全卫生和防护设施,经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4.4.3、在生产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内,不得设置住房或工棚。
4.4.4、在存在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应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4.5、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各种防尘防毒设施,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4.4.6、在使用和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安全淋浴和洗眼喷泉,并有禁止饮食、吸烟以及按操作要求等警告标志。
4.4.7、所有盛装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漏泄扩散,容器外部应有警告标签。
4.4.8、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空气中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从业人员作业地点空气中粉尘及有毒物质的浓度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的规定。
4.4.9、安全部每年组织一次生产场所的粉尘、生产性毒物检测和评价。
4.4.10、新入公司员工必须经过健康检查,不适于从事尘毒作业的,不得分配到粉尘或有毒有害岗位。
4.4.11、对接触尘毒的在册从业人员,应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4.4.11.1、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有毒物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
4.4.11.2、接触有毒物质作业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除一般内科项目外,还需要进行职业病的特殊项目检验。
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进行检查。对有职业禁忌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第13篇 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一、 总 则
1.1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车间、各部门。
二、 基本原则2.1 认真做好防尘防毒、生产场所的卫生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害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 2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尘防毒工业卫生。
2. 3 防尘、防毒、工业卫生的基本要求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
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和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检测和体验。
2. 4 根据以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制订防尘、防毒规划,并要纳入年度计划。
三、 新产品及新建设项目3.1 凡新产品、新建、改建项目,设计和施工部门,必须严格这些《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三废排放标准》,认真做到劳动保护设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
3. 2 新产品、大修项目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同时审查,验收安全卫生设施,并要有安全、环保部门参加,凡不符合防尘防毒、工业卫生要求的项目,不能投产。
3.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必须有相应的卫生设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四、尘毒的治理和防护
4.1 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发生和散发的有毒、有害物质,噪音、高温等作业,都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和防护。
4.2 生产过程中,有毒有害的物料,应采取密封的设备和隔离操作,或以
4.3 无毒、低毒物料代替,革新工艺,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
4.4 对散发出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要加强通风和采光,并应回收利用或净化处理,不能随意排放。
4.5 产生或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不能设置住房及在场内吃食物。
4.6 有粉尘或毒物的生产场所,应设有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7 对产生和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各种防毒防尘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拆除。
4.8 使用处理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以及洗眼、冲淋装置,并设有警告牌。
4.9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应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
由当地政府职业病防治所每年对有毒有害场所进行一次监测分析。
五、附 则
5.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5.2 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5.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防尘防毒设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1.1 为了充分发挥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效能,使设备设施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工艺设备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使职业病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企业内的防尘、防毒、降噪以及通风降温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分厂、职能部室。
3总则
3.1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是生产设备设施的组成部分,设备能源部将其管理纳入正常的工艺装备管理之中,建立相应的设备设施台帐。
3.2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必须进行调试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 职责
4.1 安全部是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部门,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选型、使用、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和考核;负责设备设施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4.2物资计划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采购,安全部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采购需求计划的制定、进行设备安装和修理,设备能源部办理设备设施的报废手续。
4.3 各分厂是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保养等工作。
5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
5.1 设备设施操作者上岗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训,重点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操作者经培训合格,且取得设备设施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设施。
5.2 设备设施使用必须严格按“三定一证(使用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作业指导书,凭设备操作证操作设备)”要求进行管理,遵守设备操作作业指导书的规定。并负责填写各种设备设施运行记录。
5.3 设备设施操作者应具备“三好(管好、用好、修好设备设施)”、“四会(会操作、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设备故障)”、“四项要求(整齐、清洁、润滑、安全)”、“五项纪律(凭操作证使用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经常保持设备清洁,并按规定加油;遵守交接班制度;管好工具、附件,不得丢失;发现故障立即停车,自己不能处理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检查)”的基本技能和设备管理意识,在开机前应认真做好重点设备的日常点检工作。
5.4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不得无故停用或擅自拆除,凡因故停用设备设施应办理停用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6 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
6.1 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由操作者负责,做到:
a.班前认真检查设备,按规定做好设备的点检工作和润滑工作;
b.班中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设备;
c.班后做好设备清扫、润滑工作。
6.2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应与工艺装备一并进行定期检修和保养。
a.设备设施的定保工作在每年的元旦、五一、高温停产、十一和春节期间进行。设备设施的定保以设备操作者为主,维修人员进行指导和配合,按设备设施定保标准进行。
b.设备设施维修人员按设备设施定检内容进行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并做好定检记录。
6.3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的故障管理
a.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关闭电源,防止故障扩大,通知设备能源部,按设备设施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处理。必要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抢修。
b.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必须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停止或限量排放污染物,预计停机时间超过4小时的,必须将故障信息上报设备能源部。
c.设备设施故障排除后,设备操作者应对设备进行认可,并和维修人员填写《职业危害因素控制设备设施停运、维修记录单》。
7 设备设施的报废与更新管理
7.1 设备设施报废的条件:设备设施经更新改造后性能仍不能满足职业危害因素防治防护设计要求和保证处理后作业点排放达标的防治设备设施。
7.2 设备设施报废的审批程序:凡符合报废条件的防治设备,由安全部组织全面检查和初步技术鉴定后,填写《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申请表》,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7.3 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报废后应及时进行更新,其程序下列要求执行:
a.计划的编制:安全部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收集工会和员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年度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更新投资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解放公司级归口部门。上级归口部门批准后,由分公司计划财务部按财务预算指标,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b.项目的实施:安全部会同分厂提出初步方案及技术要求,并报设备能源部,进行委托安装。
c.物资计划部组织召开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大会,安全部通报项目技术要求,物资计划部通报其它商务要求,待各供应商编制详细技术方案并上报安全部,设备能源部组织召开评审会议,确定技术方案和供应商。
d. 安全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
e.项目完成后,由设备能源部和分厂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
7.4 设备设施的技术资料管理:各单位应配备人员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管理、收集技术改造后的资料归档等工作,以满足设备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8 考核
7.1 对于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进行有效的改造,从而减少职业危害发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8.2 对因违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设备设施管理制度、规程,违章作业、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工作不负责者,按考核规定执行。
第15篇 防火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一、防火防毒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实行防火防毒责任制。
二、厂区严禁烟火,严禁将火种带进生产区。进入厂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佩带防火罩。
三、员工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由各级安全防火防毒责任人监督。
四、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必须在主管或相关人员带领下,并交出火种。
五、不准在机械设备、电源线路和开关附近堆放物品,下班后,必须关掉所有的电源和门窗,由车间的防火防毒责任人直接负责监督。
六、车间内任何金属的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不得碰撞。
七、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凡是需要使用明火和电焊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由消防员现场监督,采取有效防火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方可进行。
九、对从事尘毒作业的职工,按规定发放保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到有毒岗位作业要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十、禁止在尘毒场所吃饭、饮水。饭前洗手,班后洗澡,定期清洗工作服。
十一、所有人员进入高毒作业场所,必须佩带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十二、所有的员工必须经过防火、防毒培训,熟练掌握全厂消防、防毒设施和器材的正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