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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厂人事制度旨在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福利待遇、劳动纪律等方面,确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配置,提升工厂运营效率。
包括哪些方面
1. 招聘与选拔:明确招聘流程、岗位要求和面试标准。
2. 员工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提升员工技能和素质。
3. 考核评价:建立公正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性。
4. 工资福利:设定合理的薪酬结构和福利政策。
5. 劳动纪律:规定工作时间和行为准则,保障生产秩序。
6. 员工关系:处理员工关系,维护和谐的工作环境。
7. 人事变动:明确晋升、调岗、离职等流程。
重要性
1. 提高效率:通过规范的人事管理,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团队协作能力。
2. 保证质量:确保员工具备所需技能,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3. 促进稳定:良好的人事制度能稳定员工队伍,减少人才流失。
4. 增强竞争力:通过公正的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企业竞争力。
方案
1. 招聘与选拔:实施公开透明的招聘流程,依据岗位需求设置资格条件,进行多轮面试评估,确保人选合适。
2. 员工培训:定期组织内部培训,邀请行业专家进行专业指导,同时鼓励员工自我学习和发展。
3. 考核评价:设立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结合工作目标和个人表现,公平公正评价。
4. 工资福利:制定市场竞争力的薪酬策略,结合绩效结果调整薪资,提供医疗保险、年假等福利。
5. 劳动纪律:制定详细的行为规范,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
6. 员工关系:设立员工投诉渠道,解决工作矛盾,举办团队活动增强凝聚力。
7. 人事变动:设立明确的晋升通道,依据个人能力和业绩决定晋升机会;对于调岗和离职,需提前沟通,尊重员工意愿。
此工厂人事制度将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企业发展和员工需求,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提供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工厂人事制度范文
第1篇 z工厂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第二章 任用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_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务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第四章 待遇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__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__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第一节 调迁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第二节 出差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假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_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 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 (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核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____________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第二节 奖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着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 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 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 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 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 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 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 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 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 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 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 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 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 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 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 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 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 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 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 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第七章 离职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第八章 教育与训练第一条 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 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厂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第九章 附则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第2篇 工厂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工厂人事管理的需要,如何聘用员工,如何对于员工进行管理等,都需要有详细的管理制度。以下为最新工厂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_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服务
第一条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应依员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订。
(九)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待遇
第一条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第三条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工资结算办法
(一)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__日。
(二)员工工资每月__日发放。
第六条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调迁
第一条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出差
第一条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给假
第一条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第二条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_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考核
第一条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____________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奖惩
第一条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着成效者。
2.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着者。
4.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未经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延误公事致工厂发生损失者。
3.行为不检,有损工厂声誉者。
4.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周,致部属发生重大错误,使工厂发生损失者。
5.在工作场所喧哗口角者。
6.对同事有胁迫、恫吓及欺骗行为者。
7.一年内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免职:
1.在工厂内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厂业务机密者。
3.对上级主管不满,不通过正当渠道陈述己见,或提供建议,而任意谩骂者。
4.对本身职务不能胜任者。
5.无故旷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六日以上时。
6.胁迫上级主管,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或打骂侮辱主管行为情节重大者。
7.利用工厂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者。
8.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者。
9.未按照规定指示,擅自改变工作方法,致使发生错误,使工厂蒙受损失者。
10.故意损坏工厂财物者。
11.在工厂内赌博,或有伤风化的行为的。
12.在工厂内打架斗殴者。
13.散播有损工厂之谣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过失行为,而引起灾害者。
15.有煽动怠工或罢工之具体事实者。
16.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予以处罚者。
17.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第三条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离职
第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本厂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
第3篇 工厂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一个工厂,为保障安全有序的工作环境,对于工人,对于保安人员等都有严格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详细的工厂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第一章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工厂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在人员接待、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管理,当好企业安全卫士,保障工厂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工作范围
(一)工厂外观形象、风貌的树立及维护。
(二)工厂及员工财产的保护。
(三)工厂生产、生活纪律的维护及监督。
(四)参与工厂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门禁制度的监督管理。
(六)处理临时性、紧急问题。
第三条管理架构
保安队直属于人事行政部,直接由人事行政部主管,对行政主管负责并汇报工作,下设队长一人,分责任承担分内工作,组织结构如下:
第四条工作职责
(一)保安队长
1、针对工厂、宿舍、餐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保卫措施。
2、负责全队保安人员的管理,督导训练与考核,提高全队人员综合素质.
3、负责厂内、宿舍、餐厅的值勤管理,督促检查警报系统和消防设施的完好。
4、督导检查各班值勤情况、夜间查岗、查哨、查宿舍及相关记录之完整。
5、处理突发事件,如遇火灾、偷盗及打架斗殴、及时与公安消防部门取得联系。对紧急病人及时安排车辆送往医院,并及时报告行政主管。
6、协助行政主管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执行纠正改善措施。
7、督导、检查宿舍纪律、异常状况、清洁卫生和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8、完成上级临时交办的事务,并对本队工作情况进行及时经常性汇报。
9、处理本队与各部门的关系,协调内部冲突,带出一个坚强的战斗集体。
10、保安队长与保安员一样轮流值日,履行保安人员的工作职责。
(二)保安员
1、严格执行厂规厂纪,维持生产、生活的正常纪律秩序。
2、严格按照《门禁管理制度》,检查车辆、来访者及出入人员的证件及相关手续。
3、熟悉工厂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并监督检查各部门员工的执行情况。
4、遇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并报告队长,重大事件要按程序迅速通知相关主管人员,不得拖延或虚报。
第五条保安工作准则
(一)按规定着装,注意仪容仪表。
(二)待人接物要注意礼仪礼节、文明礼貌,
(三)必须全神贯注值班,不准打瞌睡或脱岗、睡岗,严禁饮酒、聊天会友、听音乐看书报、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未经队长或者主管许可,不得擅自调岗、离岗或休假。
(五)除遇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越级上报工作。
(六)不得监守自盗,营私舞弊或者假公济私。
(七)相互尊重,相互团结、如遇到困难应同心协力,发挥人道主义精神,决不允许各存私心,相互指责,使工作无法开展。
(八)忠诚工厂、热爱工厂,尊重上司,服从工作安排,主动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九)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种设备、设施。
(十)不得利用权职和工作之便,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索取员工等人的财物或谋取利益。
(十一)无特殊情况和工作必要,不得擅自进入厨房、操作间、仓库及异性宿舍。
(十二)保安队全体员工必须从严自律,尽忠职守,以执法人员的高标准要求自己。
第六条值班保安工作内容
(一)监督员工佩戴厂证出入厂区。
(二)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
(三)监督员工上班时外出或回宿舍。
(四)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入保安室,并提醒公访人员在保安室不得久留。
(五)按规定接待公访、私访人员,符合来访条件者要检查证件并做好登记。
(六)严格检查来访者及外出员工所带的行李、包裹等,如发现可疑物品要及时向上级汇报(相关规定参照《门禁管理制度》)。
(七)检查内外车辆进出厂,认真核对验证出厂物资。
(八)加强厂车动向的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参照《门禁管理制度》)。
(九)信件、书报、快递的收发工作,员工来信一律放在规定位置,凭厂证领取,快递包裹等贵重物品,必须做好登记。
(十)不定时巡逻厂区、车间、宿舍,确保安全。
(十一)不定时检查厂区、宿舍水、电,发现有漏电、漏水等现象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十二)监督员工遵守纪律,发现问题要灵活性处理,疑难问题及要时上报。
第七条保安工作标准
(一)熟悉部门工作运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与要求,并严格执行落实。
(二)服从上级主管的工作安排和调配,明确工作任务的性质和时效,严禁违背上司的合理工作指派。
(三)对来访客人、工厂职工应文明有礼,并主动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公司上层领导及客户出入大门时应敬举手礼。
(五)遵守部门规定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六)当班期间必须精神饱满,站坐端正、举止得体,保持良好形象。
(七)接到上级或其他部门发出的紧急信号时,当值保安应在二分钟之内赶到现场,并及时上报所发生的情况。
(八)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应沉着冷静的按程序处理,并设法尽快通知上级和附近的同事;在与他人或外界发生纠纷时必须顾全大局,克制忍让,避免发生冲突或事件升级。
(九)接到员工或其他部门的建议或投诉时,必须礼貌倾听,并作记录,按程序正确解释,事后必须及时、如实地上报或转告相关部门跟进处理。
(十)当事情超出个人的职责权限或处理能力时,应立即上报。
(十一)发现违纪问题,应及时劝止并报告上级,不得知情不报或提供虚假情况欺瞒上级,严禁散布或传播不真实之言论。
(十二)做好当班期间的工作情况记录,并按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时递发工作报告。
(十三)熟悉各种紧急情况的处理程序,报警系统和消防设施位置,并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十四)熟记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治安等应急电话。
第八条交接班管理
(一)接班保安员要按规定着装,携带对讲机,提前10分钟上岗接班。
(二)上下班交接双方应交接清楚,并在工作日志上做好相关交接记录,具体事项包括:
1、本班未完成的工作以及在值班中需要继续注意或处理的问题;
2、上级交办未办事宜、送货寄存物和公共物品清点事项;
3、入厂人员尚未出厂以及出厂员工尚未回厂情况;
4、厂内可疑现象;
5、警械器具等。
(三)交班保安员要等接班保安员对管区巡逻一遍进行验收后才能下班,接班保安员验收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过接班时间15分钟。
(四)接班保安员验收时发现的问题,由交班保安员承担责任;验收完毕,交班保安员离开岗位后发生的问题由当班保安员承担责任。
(五)所有事项交接清楚后,交班保安员在离开岗位前,在工作日志上登记下班时间并签名。
(六)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下班。若接班人员未到岗,而交班人员擅自离岗,则这期间发生的问题由两人共同承担。
第九条相关事件处理程序
(一)火警事故处理程序
1、迅速到失火现场,确认着火介质性质(电着火、油着火或其他)和火势大小,控制现场并报告保安队及相关管理、消防人员至火场灭火。
2、现场人员应根据着火性质立即采取切断电源并用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灭火(注意:油着火或电着火均不能直接用水灭火)。若刚发生火苗,立刻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3、若使用灭火器仍无法将火扑灭时,应:
a、火速打电话至119,并按响消防警铃,按公司消防演习程序,发挥消防组织功能,进行人员疏散和灭火。
b、保持高度警惕,严防有人趁机窃取公司财物。
c、情况危急时要通知当地治安部门或公安部门协助交通管制。
4、火势扑灭后立即清查人员及物品,统计损失情况并保护现场,供警方和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堪查;
(二)不良分子前来滋事处理
1、管制员工不得与不良分子对打。
2、关闭大门及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入内。
3、通知厂内保安或厂内主管前来援助处理。
4、认清来者面貌特征、人数、有无携带凶器,坐车种类以及车牌号码、滋事原因等,供警方侦查依据。
5、事情发展后,应及时通知上级主管人员处理。
(三)打劫被盗事件处理
1、发现可疑人物,应与队长或值班保安联系,并周密临视其行动。
2、发现厂区物资被盗应第一时间报告队长、并及时通知行政部领导。
3、保持被盗现场,以备警方调查。
(四)员工打斗事件处理
1、员工打斗或对公司管理员逞能,应迅速制止,将当事人交其主管或行政主管处理,如当事人不听制止时,可与值勤保安或公司管理人员合力制止,必要时报警。
2、打斗现场若有其他员工围观,为防围观者起哄,或使现场复杂化,应将当事人双方带离现场,再作处理。
3、在处理事件时以教育为主,要公正,不可偏袒打斗当事人任何一方,更不得加入打斗。
4、若为下班时间,应立通知队长或行政主管,情况恶劣者要即刻通知派出所协助。
5、事后将事件发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上级主管作出相关处理意见。
(五)员工一般违规事件处理
1、发现员工的行为违反相关厂规厂纪,以正确的态度予以劝说并制止。
2、告知员工违反了那些规定并进行教育。
3、将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并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4、将初步调查核实情况汇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作出相关处理结果。
第十条其他
(一)保安员原则上应在工厂住宿,如有私事外出必须在当晚12:00前返回公司。
(二)服从部门的会议和学习安排(包括业务知识和军事技能训练等)严格遵守会议或学习纪律,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禁止缺席、迟到、早退。
(三)应工作需要,休息人员在接到上级的加班临时通知时,必须积极响应,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四)全体保安队员每月由上级做相应的考评,对工作表现突出,上报批准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鉴于保安工作的特殊性,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通畅。
第十一条附则
(一)违反本制度的相关奖惩措施参照工厂《奖惩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归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经授权后,由人事行政部补充。
(四)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归总经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门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门禁管理,保障工厂人员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门禁管理制度直接由保安队保安员负责监督、执行(以下称门禁管理人员),对人事行政部负责。
第三条门禁管理人员必须注意本身的礼仪、礼节、涵养与素质,对来宾或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对本厂员工更要互相尊重、友好相处。
第四条门禁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是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问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
第五条本厂员工出入管理
(一)本厂员工进出厂门时,厂牌佩戴于左胸前或挂于胸前,不得随意乱挂或转借他人使用。
(二)在正常上班时间有事需外出时,必须凭有效的《人员/物品放行条》,交给值班室作为放行的依据,门禁管理员在《人员/物品放行条》上签注出厂时间;待外出人员归厂时,再签注归厂时间。《人员/物品放行条》应及时上交人事行政部,如有异常与该员工所属部门联系。
(三)对解雇、辞职的人员,门禁管理人员须核对其《人员/物品放行条》并负责检查其所有物品,无误后予以放行并在《人员/物品放行条》上签字。离职员工物品应在下班时间出厂。
(四)本厂员工非因公外出者,必须在当天24:00前赶回厂部,最晚不得超过00:30。
第六条非本厂人员出入管理
(一)外单位因事到本厂洽谈业务的人员,门禁管理人员必须与接洽人联系,经许可后,门禁管理人员在《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做好登记,记录进厂时间、来访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来访事由以及接洽人姓名、部门等相关内容,并验明其有效证件后,发给洽谈人员“来宾证”,待洽谈完毕后,洽谈人员须退还“来宾证”。
(二)政府机关、人民团体或其他贵宾(外国客商),由工厂相关领导陪同时,或由相关领导陪同的其他相关来访人员,可不必办理来访登记手续,但门禁管理人员必须登记进厂人数和时间,以及相关陪同领导。贵宾或其他相关来访人员出厂后,注明其离厂时间。工厂其他人员陪来客进厂前,需先到门卫室登记对方身份和事由。出厂时,也需注明访客离厂时间。
(三)私人探访人员于下班时间来厂探访,需由被探访人书面申请,并经人事行政部批准后方可进入。门禁管理人员需查实其身份证件,并进行相关登记手续,接待人员必须到工厂门口接待,并于《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上签名。门禁管理人员发给“来宾证”。若无需在厂留宿,则须在当天24:00前离开。上班时间谢绝一切私人探访。
(四)对于来我厂应聘的人员,应聘人员需在《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上登记,发给“来宾证”。若需进入车间或办公室,应由人力资源部安排相关人员带领。
(五)来访人员未遵守工厂进出厂区相关规定的,门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厂。
(六)来访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或仓库参观。
第七条车间及办公室门禁管制
(一)员工上班进入车间时,要穿好工衣、戴好厂证,对新进员工暂没有发放工衣、厂证时,凭有效试工卡进入车间。
(二)下班后,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车间或办公室。
(三)员工上下班时间严禁携带食物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车间,下雨天所带的雨具应放在指定位置,员工下班时不得携带工厂任何物品离开车间,包括内部文件、纸箱、胶带、工厂报废品等。
(四)办公室工作人员下班后,不得滞留在办公室利用办公电话、计算机等其它办公用品办理私人事务。
(五)未经核准加班的办公室人员在晚上24:00后不得再滞留办公室。
(六)下班后办公室人员全部离开时,门禁管理人员应及时为办公室大门上锁。
第八条外来车辆出入管理
(一)外来车辆进厂时,保安应在《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上登记驾驶人的姓名、车牌号、进厂时间,进厂事由及携同人数、随车物品等相关内容,并在《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上签名确认,发给《来宾证》。
(二)门禁管理人员应引导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三)车辆出厂时应对车辆进行物品检查。若有物品需放行的,必须凭《人员/物品放行条》放行。
(四)根据《人员/物品放行条》与实物进行核对,并在《人员/物品放行条》签字确认,确保放行无误。
(五)外来车辆出厂后,在《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注明车辆出厂时间。
第九条本厂车辆出入管理
(一)本厂车辆外出时,保安应在《公司车辆出入登记表》上登记驾驶人的姓名、所用的车号、出厂人员、出厂时间、回厂时间等相关内容,并检查是否有相关《派车单》、物品,物品放行手续是否齐全、物品是否相符等。
(二)本厂员工车辆(摩托车、自行车)进厂时,摩托车应放慢速度,靠车行道行驶,自行车进入大门时,应下车推行进入厂区,并按规定区域停放。
第十条物品出入管制
(一)无关易燃、易爆物品、违禁物品不得带入厂区内。
(二)外来厂商来交货,应先在《外来人员/车辆出入登记表》上做好登记,记录进厂时间、来访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来访事由以及接洽人姓名、部门,并验明其有效证件后,通知收货人员前来接洽。
(三)外来人员提交的小件物品、信函、文件等,由门禁管理人员代为收发。重要文件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私人邮件写在公布栏上通知前来收取。
(四)外来人员、本厂员工或离职员工私有物品需出厂时,当事人必须到人事行政部开具《人员/物品放行条》,门禁管理人员依《人员/物品放行条》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随身携带的小件物品、包裹进出厂区,应自觉接受门禁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登记。
(五)凡工厂物料、加工零件、样板或模具出厂,必须凭有效的《人员/物品放行条》,经门禁管理人员检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六)放行的物品若数量少,能列出物品清单,则需准确列明;若物品数量各种较多,无法一一列明,则至少需注明件数、重量等。
(七)对人员、车辆所携带物品有疑问时,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加以确认。
第十一条物品放行权限
(一)皮具原料、加工零件、样板、模具或成品,50件以下由部门经理(厂长)核准放行;50件以上由部门经理(厂长)批准后,经总(副)经理核准放行;
(二)其余生产性物料由部门经理(厂长)核准放行;
(三)机器设备由部门经理(厂长)批准后,经总(副)经理核准放行;
(四)模具外出加工、维修由部门经理(厂长)核准放行;
(五)其余物品一律由人事行政部经理核准放行。
第十二条附则
(一)违反本制度的相关奖惩措施参照工厂《奖惩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归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经授权后,由人事行政部补充。
(四)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归总经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使员工有一个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保障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并创造一个清洁、卫生、整洁、优美的宿舍环境及公共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宿舍只提供给厂部的在职员工住宿。已离职员工应在离职当日迁离出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补偿费或搬家费用。迁出员工应将使用过的床位、物品、抽屉等清理干净。
第三条住宿标准
职位房间类型住宿人数用电标准管理费
组长以下人员(车间)集体房8人/间-----15元/人/月
行政、管理人员管理房1人/间10度/人----
其他后勤人员管理房2人/间5度/人----
第四条宿舍配置
(一)集体房:上下床4-5张,风扇2台。
(二)管理房:双人床1张或上下床一张,风扇1台,书柜1张,椅子1张。
第五条监督管理
(一)工厂保安负责员工宿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每间宿舍设舍长一名,全面负责监督宿舍内部的卫生状况以及住宿人员的遵章守纪工作。
(二)舍长由全体舍员投票选举产生,舍员必须服从舍长宿舍秩序及卫生管理,保持宿舍内干净、整洁、有序。
(三)住宿人员必须严格服从厂部的住宿安排,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四)员工宿舍及公用设施为员工使用,不得擅自留宿外来人员。
(五)住宿人员必须随时配合厂部相关领导及宿舍主管部门不定时检查宿舍,住宿人员不得拒绝,并听从有关指示。
第六条宿舍纪律
(一)宿舍内外严禁大声喧哗。
(二)节约用电,离开房间随手关闭照明灯和风扇。
(三)严禁在宿舍内聚餐、喝酒、打牌、赌博或其他不良或不当行为。
(四)爱护公物,不准私自占用或损坏已辞职人员的床位及公用物品。
(五)非有特殊情况男女员工不得互串异性宿舍。
(六)禁止未婚男女同宿。
第七条安全防患
(一)员工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者私藏凶器、匕首、管制刀具进入宿舍。
(二)宿舍内除公司统一安装的电源、电器设备外,未经允许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以及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三)严禁在宿舍生火做饭。
(四)禁止有破锁、越墙、偷窃、吸毒等违法行为。
(五)离开宿舍必须锁好门窗,以防被盗。
第八条清洁卫生
(一)员工注意做好个人卫生,物品摆放整齐,达到整体美观。
(二)每间宿舍采取员工轮流值日制,每天由一至两名员工负责宿舍内部的清洁卫生。
(三)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四)员工清洗的衣服、被褥应晾在阳台上,晾干后及时收起放好;
(五)严禁在宿舍内乱涂乱画、乱贴乱挂。
第九条:作息时间
(一)正常休息:23:30-07:30
(二)午休时间:12:30-13:45
(三)晚上熄灯时间:12:30
(四)正常上班时间,无特殊情况员工不得进入宿舍。
(五)因季节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作息时间。
第十条借宿管理
(一)员工之亲戚、朋友来访,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留宿者,可以按规定办理相关住宿手续。
(二)借宿人员,必须由员工本人到人事行政部办理相关借宿手续,填写《借宿单》,由人事行政部批准后方可留厂住宿。
(三)凭《借宿单》在保安处登记借宿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宿时间等相关情况,并由该员工、借宿人签名确认。
(四)由保安(宿舍管理员)安排借宿人员住宿。
(五)借宿人员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住宿安排、管理,严格遵守厂部的《宿舍管理制度》及厂部之其他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反,保安(宿舍管理员)有权取消其借宿资格,情节严重者,可追究员工本人及借宿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其他
(一)员工可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宿舍住宿,不在工厂住宿的员工不再另外发放住宿补贴。
(二)个人现金、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附则
(一)违反本制度的相关奖惩措施参照工厂《奖惩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归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经授权后,由人事行政部补充;
(四)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归总经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堂管理,规范员工用餐秩序,创造一个洁净、卫生、舒适的用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堂工作人员要求
(一)良好的职业操守,思想端正,作风正派,服务周到,对用餐人员恭谦有礼,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员工发生争执。
(二)必须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有肝炎、肺结核、皮肤病等传染性疾病者,均不得从事食堂工作。
(三)注意个人卫生,勤洗衣物,勤剪指甲,工作时间必须戴上工作帽、口罩、系上围裙。
第三条食品质量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法的法规条例,确实做好食堂的各项食品卫生、安全工作。
(二)禁止采购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到无牌无证的摊挡购买熟食品和包装品,生熟食品存放要隔离。
(三)不得发放生、冷或变质的食品供用餐人员食用。
第四条食堂卫生要求
(一)保持厨房、餐厅地面、桌面、餐椅干净卫生
(二)厨房、餐厅物品摆设整齐有序,不得杂乱无章。
(二)用餐完毕后第一时间清理厨房、餐厅卫生,做好餐具的消毒工作,并定期对厨房、餐厅进行大清洁。
第五条用餐时间
(一)员工正常用餐时间为:
中午12:00-12:30,晚上18:00-18:30。
(二)晚上需要加班的员工,视加班情况为加班员工免费提供夜宵。
(三)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准时供应饭菜。
第六条员工用餐规定
(一)按规定用餐时间凭工作证用餐。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用餐者,应由其部门主管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安排。
(二)严禁穿拖鞋、睡衣、背心、短裤进餐厅用餐。
(三)遵守用餐秩序,按要求自觉排队,不插队,不拥挤。
(四)文明用餐,用餐时不准站在餐椅上,不得将脚架在餐桌或餐椅上。
(五)爱护粮食,按自已的饭量盛打饭菜,不许造成浪费。
(六)不得在餐厅高声喧哗,严禁借故寻衅滋事,扰乱食堂秩序。
(七)不得刁难辱骂、漫骂食堂工作人员。
(八)爱护食堂设施严禁损坏公共财物。
(九)讲究卫生,不得随地吐痰,剩饭、剩菜必须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乱扔垃圾、乱泼脏水。
(十)未经允许,用餐人员不得进入厨房,不得将饭菜带回宿舍食用(病号除外)。
第七条节约用水、用电,妥善保管和使用食堂现有的用具和设备设施,用餐人员不得私自拿出食堂或带回宿舍占为已有。
第八条其他
(一)食堂全天候为员工免费供应饮用水。饮用水只提供给员工正常饮用,不得利用饮用水洗碗或另作其他用途。
(二)每天晚上18:00-23:00为员工免费供应热水。
(三)餐厅设有有线电视,电视放影时间为每天中午12:00-12:45,晚上18:00-22:30。
(四)加班时间热水暂停供应,电视暂停开放。
(五)因季节变化或工厂实际情况需要可由人事行政部视情况适当调整用餐、洗澡水供应、电视开放时间并另行通知。
第九条附则
(一)违反本制度的相关奖惩措施参照工厂《奖惩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归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经授权后,由人事行政部补充;
(四)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归总经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招聘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工厂招聘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基本政策
(一)厂部员工在被聘用及晋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机会。
(二)职位或补空缺职位时,将在可能情况下首先考虑本厂在职员工,然后再向社会招聘。
(三)工作绩效是本厂晋升员工的最主要依据。
第二条员工招聘
(一)用人部门根据部门用人需求填写《人才需求申请表》。
(二)《人才需求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及人事行政部经理审核,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制定招聘方案并实施。
(三)人员的招聘,可能由内部晋升或调职,出现下列情形时可进行对外招聘:
1、内部无合适人选时;
2、需求量大,内部人力不足;
3、需特殊技术或专业知识须对外招募人才时。
(四)应聘者必须完整、真实填写《入职申请表》,并提交免冠一寸彩照二张。
(五)初试:人事部门对应聘者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身份背景、入职资格、求职意向及待遇要求等方面。
(六)复试:经初步审查,符合录用条件者,由用人部门复试,包括工作经历、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等。
(七)结果:面试合格者,由人事部门报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并议定工资待遇后,通知报到;面试未通过者,资料转入人事行政部存档。
(八)面试合格并录用的员工,必须在人事部门通知时间内报到任职,逾期不到者,视为放弃;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或放弃,应与人事行政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或申请除名,否则半年之内不予录用。
第三条录用条件
(一)员工录用条件必须符合《职位说明书》。
(二)员工的任用以学识、能力、品德、体格及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准,必要时进行个人背景状况调查,并采用技能考核和面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经确认合格后,可被公司录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成为本厂员工:
1、被通缉、判刑有案或解除公职尚未复职者;
2、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者;
3、思想不良或品德败坏,被公司或其它机构开除者;
4、有挥霍公款或贪污行为并记录在案者;
5、参加非法帮会、组织,营私舞弊、声名狼藉者;
6、年龄未满十八周岁者;
7、患有神经病、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者;
第四条入职手续
(一)录用人员必须向人事部门提供以下证件缴检后,并上交复印件各一份:
1、居民身份证;
2、最高学历证书;
3、资历、资格证书或上岗证;
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5、特殊岗位相关证照。
(二)录用人员由厂部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进行培训试用。
(三)人事行政部对新录用人员建立档案;发放工作服;发放临时厂证,以作暂时出入厂区及宿舍证明,七个工作日后制发正式厂证。
(四)人事行政部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员工手册》培训,以使员工对工厂概况及相关规定有初步了解,并且考核合格后予以分配给用人部门。
第五条试用规定
(一)新员工录用七个工作日内为培训、试工期间,七个工作日内因不适应环境自愿离职,或态度不端正,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分配,顶撞上级等恶劣行为者,公司将立即停止聘用。
(二)用人部门根据新员工实际情况填写《新进员工培训试工考核跟踪表》,报部门经理(厂长)审查,人事行政部审核,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时间为一至两个月(包括七天培训试工期在内)。
(三)试用期间,新员工会得到上级管理者的悉心指导及接受岗位培训,并对员工的表现及其对工作的适应程度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延长、缩短试用期或者辞退。
(四)试用期后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
(五)员工转正后,除基本薪资将获得相应调整外,并可享受正式员工所有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满转正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并按劳动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三)合同期满,公司或劳动者都可自由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续签实行双向选择的原则。
(四)劳动合同解除按员工正常离职程序办理。
第七条附则
(一)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归人事行政部;
(二)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经授权后,由人事行政部补充;
(三)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归总经理。
第八条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佳力皮具厂全体员工(副总经理以上级别或经公司特别批准免于考勤者除外)。
第三条职责范围
(一)各部门职责:负责本部门人员的考勤统计、监督、各类假期的审批等工作。
(二)人事行政部职责:负责工厂全体员工考勤稽查、汇总、各类假期的办理等工作,每月5号前将公司员工出勤情况进行汇总、公布,并由个人签名确认。
第四条上班时间
(一)正常上下班时间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加班时间按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二)若因季节变化或工厂实际情况需要可由人事行政部视情况适当调整正常上班时间并另行通知。
第五条考勤方式
工厂全体员工均使用打卡钟打卡的方法记录员工考勤。
第六条打卡管理
(一)员工打卡上下班,每次打卡应打在相应的卡格内。
(二)上下班打卡有效时间: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前/后15分钟内打卡有效,超过15分钟打卡无效(特殊情况除外)。
(三)因打卡钟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的,由人事行政部考勤人员或现场监督打卡人员负责现场签卡确认。
(四)员工有正当理由(如遇突发公共事件)而不能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打卡的,可以电话的形式向直接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并由直接主管领导在卡上进行签名确认,视为正常出勤;因个人原因而漏打卡者,最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内向直接领导阐明漏打卡原因,由其直接领导签名确认、并经人事行政部核实后视为正常出勤;但当月漏打卡累计超过五次者,不予计发全勤奖。
第七条加班
(一)非车间作业人员加班须有《加班申请单》,或因特殊情况而补办的《加班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准后生效;
(二)车间作业人员加班或由厂长直接安排,无需加班申请单,加班时间以打卡为准。
第八条外勤
(一)因公外出,应在外出前填写《外勤单》;经部门主管领导核准后生效;
(二)外勤员工无须打卡,由部门主管根据《外勤单》实行签卡手续。
第九条请假
(一)请假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确实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可以口头请假的方式向直接上级领导申请,但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请假手续。
(二)请假类型
1、事假在职员工一年内事假开数累计不得超过15天,试用期员工试用期内不得超过3天。事假为无薪假,按实际请假天数计扣工资,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2、病假病假2天以上必须在假后出具街道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3、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按工厂《员工福利制度》之相关规定执行。
(二)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需提前1个工作日提出请假申请;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需提前3个工作日提出请假申请;请假5天以上7天以内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请假申请;请假7天以上需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请假申请。
(三)请假流程
1、人事行政部(请假条)---->请假者(申请)---->组长(审批)---->部门主管(审批)---->部门经理或厂长(审批)---->人事行政部(上呈)---->副总经理(核准)---->人事行政部(通知、备案)---->请假者(休假)---->保安室(放行)---->人事行政部(备案)。
2、请假经核准后,一律将请假条交至人事行政部,安排相应放行手续。
(四)审批权限
1、组长级以下人员(车间):组长(1天),部门主管或主任(3天),部门经理或厂长(5天)
2、组长级人员(车间):部门主管或主任(1天),部门经理或厂长(3天)
3、主管级以下人员(非车间):部门主管(1天),部门经理(3天)
4、主管级人员:部门经理或厂长(3天)
5、各部门经理(厂长)请假,一律由总(副)经理批准。
6、超出以上规定审批权限的,一律由总(副)经理批准。
(五)销假请假人员请假期间提前回厂上班,必须在回厂后第一时间到人事行政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请假处理。
(六)续假请假期满但因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及时赶回厂上班的,可以电话续假的方式向直接上级领导申请,但事后应及时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如未履行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到岗者,其延期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迟到、早退
(一)迟到给予5分钟(车间3分钟)的缓冲、宽裕时间,超出者视为迟到。
(二)未经允许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者,一律按早退处理。
(三)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旷工
未经批准或未办妥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全勤
严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无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现象为全勤。
第十三条其他
(一)事假、迟到、早退时间没有任何工资及福利。
(二)任何员工不得故意涂改、损毁、伪造考勤、损害打卡设备。
第十四条附则
(一)违反本制度的相关奖惩措施参照工厂《奖惩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归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经授权后,由人事行政部补充。
(四)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归总经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离职人员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离职形式包括辞职、辞退(解雇)和自离。
第三条辞职是指因员工个人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申请离职。
第四条辞退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违反了工厂的相关规章制度而被作出劝退、辞退或开除的情况。工厂对被劝退、辞退或开除的员工给予结算其在职期间基本工资,不计发相关补助,并限时离厂。
第五条自离是指员工自动、自愿离开工作岗位,且离岗时间达到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时间未返回工作岗位的情况,将对其作出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结算其在职期间的任何工资及相关补助。
第六条离职审批流程:
(一)辞职审批程序:待离职人---->人事行政部(领表)---->组长---->部门主管---->经理/厂长---->人事行政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二)劝退(解雇)审批程序:直属部门主管(提出劝退、解雇意见)---->直属部门经理/厂长(核实)---->人事行政部(核实并作出劝退、解雇决定)---->部门经理/厂长(会签)---->总经理(签核)---->被劝退、解雇者本人(签收)---->公告
(三)自离:直属部门主管(反馈情况)---->直属部门经理/厂长(核实)---->人事行政部(核实、作出自离决定)---->部门经理(会签)---->总经理(签核)---->公告
第七条离职时间
(一)所有申请离职人员必须提前1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离职申请,并经相关部门核准后方可离任。
(二)若有特殊情况急需离任,可实行请假带辞职,辞职者办理完相关交接手续后,可提前离任,但必须提交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的《请假条》,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方可允许;其结算工资与当月正常辞职人员一同结算。
(三)辞退人员根据用人部门实际情况决定具体辞退日期,日期不限。
第八条离职程序/手续
(一)待离职者,必须按规定时间提前书面申请,填写《离职申请表》上交其直接上级主管。
(二)《离职申请表》必须经由本部门各上级领导批示意见后并获准其离职日期。
(三)主管级(含)以上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型人员,其《离职申请表》必须经(副
总经理)总经理批准方可有效。
(四)各部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当月《离职申请表》汇交人事行政部,经(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后,人事行政部安排离职交接结算手续办理。
(五)人事行政部提前2个工作日发出“离职通告”,告之具体离职日期及相关手续办理流程。
(六)离职当日,离职者到人事行政部领取《离职交接表》,凭单到相关部门办理工作移交及事务移交手续,归还所有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十条工作事项移交
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帐册、文件、工具、技术资料、印章、车锁、证照等均应移交接替人员或相关部门,并将已办未结案事项交待清楚,并做出书面移交清单,交其部门上级确认。
第十一条工作事务移交
(一)入厂时所领用的(工作服)、宿舍钥匙等物品交还到人事行政部;
(二)厂证及员工手册等交还到人事行政部;
(三)领用的工具、文具等交还到领用部门;
(四)所借工厂欠款等归还财务部。
(五)离职人员损坏、丢失工厂物品要按价赔偿,交接不清者不办理离职结算。
(六)所有离职人员移交手续,限在离职当天8小时内办理完毕,否则视为放弃,不予结算工资。
(七)因特殊情况,请假带辞职人员可预先在请假之前,提前办理完移交手续。
(八)《离职交接表》各项目应由直属部门经理(厂长)详加审查,不合理之处要及时更正,如有遗漏造成工厂财务、资料、往来帐款损失,应由该直属部门经理(厂长)负责追索或赔偿。
(九)人事部门在离职当天将《离职人员考勤汇总表》予以本人核实,如有异议者,必须当天到人事行政部核实,如当天未到人事行政部核实者,将作为默认可处理,一切后果工厂将概不负责。
(十)离职者携私人物品离厂,应按《门禁管理制度》的规定至人事行政部开具《人员/物品放行条》。
(十一)离职者办妥离职手续后,将《人员/物品放行条》交保安室,经、门禁管理员
确认无误后,方可携带私人物品离厂。
(十二)由人事行政部办理离职者合同终止、停保、结算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附则
(一)违反本制度的相关奖惩措施参照工厂《奖惩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释说明权归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尽事宜经授权后,由人事行政部补充;
(四)本制度的最终决定、修改和废除权归总经理。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严格遵守工厂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第二条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所有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定要服从上司安排,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安全规则,工作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串岗,不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打瞌睡、游荡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积极主动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品质,增进效率;不以任何借口擅自停工、罢工等行为。
第五条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一经上级安排指示,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条尽忠职守,不得泄露工厂业务及技术秘密,维护工厂利益。
第七条保持工作环境整洁,经常清洁工作台、机器设备;爱护机器、设备、工具及劳保用品。
第八条下班前必须整理好工具,关好门窗、电源、水源,做好安全检查,防止一切事故隐患的发生。
第九条积极参加工厂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和其它一切集体活动。
第十条工厂所有办公电脑,在工作期间和其余时间,严禁玩任何电脑游戏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一条严禁携带任何食物进入车间、办公室。
第十二条爱护公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不准故意毁坏工厂的财物。
第十三条严禁在厂打架、赌博、偷窃他人、公司财物。
第十四条员工之间相互配合,真诚合作、齐心协力做好工作,严禁互相打斗或散播不利团结的言语。
第十五条养成主人翁意识,时刻维护工厂司形象,遇到反常态现象主动报告处理。
第十六条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不浪费水电及工厂物料,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作风。
第十七条关心同事,发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精神。
第十八条严禁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岗位上影响正常作业;若对工作有不平衡情绪或疑问可直接向管理部门反映或谈心,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理性作业。
第十九条严禁上班时间在厂区范围内吸烟。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严禁在厂区范围内张贴任何文件资料。
第九章奖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工厂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公平、公正、公开地考核员工,奖优汰劣,本厂实行奖惩制度,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鼓励员工为企业立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奖惩制度适用于全厂人员奖惩之管理。
第三条本奖惩制度遵循以奖为主、以惩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奖惩制度直接与员工工资及绩效考核挂钩。
第五条员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但不得无理取闹。
第六条勇于检举不良行为者,依事件之大小给予不同程度奖励。
第七条员工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和大功下列三种,由经理(厂长)提议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并一次性给予加1-10分。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在一个月内均无出现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现象的全勤者。
(三)关键时机维护公司荣誉、利益者。
(四)热心服务、乐于助人,有具体事实者。
(五)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创造荣誉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并一次性给予加10-20分。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或重大事故,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并一次性给予加20-50分。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总经理认定的有其它重大功绩或对工厂有特殊贡献者。
第十一条员工惩罚分为六种:警告、申诫、记过、记大过、开除和自离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处分,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扣1-5分。
(一)未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不整,不按规定佩戴厂牌或随意乱挂、转借他人使用,以及未按规定佩戴工作帽、口罩、围裙而从事食堂工作者。
(二)在宿舍内外或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影响他人工作、休息经劝教仍屡教不改者。
(三)未按规定乱停放车辆及摆放个人物品劝教仍屡教不改者。
(四)无故迟到(早退)、上下班不打卡或不按规定打卡经劝教仍屡教不改者。
(五)未经允许利用办公电话、计算机等其它设备、办公用品办理私人事务者。
(六)对进出厂员工、来访人员、车辆及相关物品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检查、登记,发现可疑物品不及时向上级汇报以及未按规定放行进出厂员工及相关物品者。
(七)超过作息时间仍未熄灯休息或超过规定回厂时间回厂经劝教仍屡教不改者。
(八)携带食物或与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入车间、办公室或未经允许将饭菜带回宿舍食用经劝教仍屡教不改者。
(九)待人接物要不注意礼仪礼节、野蛮无礼或被投诉思想不端正,服务不周到,对员工态度恶劣、发生争执者。
第4篇 工厂人事管理制度
前面我们为大家整理了一则酒店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为了方便大家,下面再为大家提供一则工厂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供各位参考,望大家从中了解如何做好员工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依据____________厂(以下简称本厂)组织规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以达高度运用人力,提高经营绩效之目的。
第二条 凡本厂员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据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条 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二条 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一)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由董事会任免。
(二) 部长、副部长、主任、副主任——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三) 组长、副组长——由主管部长(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长(主任)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董事会核备。
(四)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进人员之任用,部门主管级以下人员应呈报总经理批准,部门主管级以上人员应层呈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三)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缉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_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状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七) 未满十六周岁者。
第六条 新进人员除另有规定外,自到职日起三个月为试用期,必要时可视其试用期间成绩表现之优劣予以缩短或延长之。
第七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优良者,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呈报总经理(董事长)核准正式任用。
第八条 试用人员成绩表现欠佳者,应由其直属主管权宜延长试用或停止试用,并填报试用人员任免签报单层呈总经理(董事长)核备。
第九条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本厂人事管理部门为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妥下列手续:
(一) 填妥本厂新进职员履历表;
(二)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张。
第十条 本厂员工之服务年资自试用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服 务
第一条 本厂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办理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
第二条 本厂员工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遵守本厂一切规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厂信誉,凡个人意见涉及本厂方面者,非经许可不得对外发表,除办理本厂指定任务外,不得擅用本厂名义。
(三)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一切机密。
(四) 执行职务时,应力求切实,不得畏难规避,互相推诿或无故稽延。
(五) 爱护工厂财物,不浪费,公物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六)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应依员工考勤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员工劳动考勤管理办法另订。
(九) 因业务需要加班者,应依加班管理制度办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订。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条 本厂员工之待遇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章各条办理。
第二条 本厂员工工资按工作性质分为:
(一) 计时工资。
(二) 计件工资。
第三条 本厂员工工资标准规定见下表。
第四条 工资结算办法
(一) 计时工资结算办法
(二) 计件工资结算办法
第五条 前条工资标准所列特殊岗位、职务、工龄津贴无等级之分。
第六条 本厂员工工资的结算及发放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员工的工资为月结算。结算时间为每月__日。
(二) 员工工资每月__日发放。
第六条 本厂员工年终奖金之发给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服务满三个月者,依工作质量经董事会评核后计发奖金。
(二) 服务未满三个月者,不发给年终奖金。
(三) 服务年资之计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准。
第七条 初任人员之薪给自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八条 升薪或减薪员工之薪给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计算。
第五章 调迁与差假
第一节 调 迁
第一条 本厂基于业务上之需要,可随时调迁员工之职务或服务地点,员工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调任人员应依限办理交代并报到完毕,如主管人员逾限五日,其他人员逾限三日,即视同自动辞职。
第三条 调任人员在接任者未到前离职时,其所遗职务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员代理。
第四条 调任人员之薪给自到新职日起,按日计算。
第二节 出 差
第一条 本厂员工出差按员工出差管理制度执行。员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节 给 假
第一条 下列日期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节 ;
(三) 国际劳动节 ;
(四) 国庆节。
第二条 前条所列假日休息天数应视具体生产情况而定,但其间之工作应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规定办理。
第三条 员工请假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七天。
(四) 丧假——父母、配偶或子女丧之时,可请丧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丧亡时,可请丧假六天。
(五) 产假——女性员工分娩,可请产假九十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可请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可请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可请假一星期。
注:产假系指已婚女性员工,未婚女性员工分娩或流产按病假规定办理。
(六) 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之资格培训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_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 公伤假——因公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四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工厂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
第五条 请假期内之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 除事假不发薪水外,其余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发给基本工资的60%。
(二) 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 公伤假工资照发,且其治疗费用凭治疗单据全额报销。
第六条 员工请假均应填具请假单呈报,并送企业管理办公室登记后,始为准假。凡未经准假而擅离职守或未经批准续假而缺勤者,除因临时大病或重大事故经证明属实,并于事后三天内依规定呈核外,应以旷职论处。
第七条 员工请假应依下列规定呈请批准:
(一) 副总经理、助理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总经理核准,超过三天层呈董事长核准。
(二) (副)部长、(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者(含七天)层呈总经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董事长核准。
(三) 其余人员请假三天以内者(含三天)呈请所属部长(主任)核准;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层呈所属副总经理(助理)核准;超过七天者,层呈总经理核准。
第八条 员工请假不论假别均应书明理由,病假超过三天者(含三天),应检附医师证明文件。惟外伤可显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节 考 核
第一条 各级主管人员对其直属员工,负有平时工作成绩考核之责任。每月一次,应按《____________厂员工考核实施细则》(另定)将各项人员之工作情况,逐一详列于考核表中,详细评核其工作绩效,并将结果分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应详述理由,呈上一级主管核阅及密存,作为年度考核、培训等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年度工作考核应于员工到职届满三个月后之当年年底办理。由其直属主管依据平时工作考核成绩及勤惰情况予以评核。评核等级分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应详细列述具体事实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记过以上处分或请假超过规定期限或旷工累计达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条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经总经理报请董事会核准后发给特别年终奖金(数额由董事会商定,但不应少于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列b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两倍之年终奖金,列c等者发给当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终奖金、列d等者不发给年终奖金、列e等者予以辞退。
第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长评核。组长及以上人员的考核,由其直属主管层转总经理核定,其余人员均由各部门层转部长(主任)核定。
第二节 奖 惩
第一条 员工之奖励,分为嘉奖、记功及奖金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嘉奖:
1. 品德良好、足为同仁表率,有具体事迹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厂或公众利益之行为,且有事证者。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记功:
1.. 细心维护工厂财物及设备,致节省费用有显著成效者。
2. 担任临时重要任务,能如期完成,并达成预期目标者。
3. 及时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变故的发生者。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发给奖金:
1.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质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对工厂设备维护得宜,或抢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对业务、维护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议或发明,经采纳施行后成效显著者。
4. 对采购销售、会计处理、财物调度、人力运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确计算其价值者。
5. 对天灾、人祸或有害于工厂利益之事件,能奋勇救护,或预先防止,使工厂免受损失有事实为证者。
6. 一年内曾记功二次以上者。
7. 对本身主管业务表现出卓越才能,品德优良,服务成绩特优,且有具体事迹足资为证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绩,使工厂增加收益或减少损失者。
以上奖金之数额,各视实际贡献之价值决定。
第二条 员工之惩诫,分为警告、记过及免职三种,其处理范围如下: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有具体事证者,应予警告:
1. 未经准许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2. 擅用他人经管之工具及设备者。
3. 拒绝警卫检查其携带之物品者。
4. 涂写墙壁、设备有碍观瞻者。
5. 携带眷属、小孩在工作场所有碍秩序者。
第三条 员工之奖惩事项,由各部门主管列举事实,逐级核定,并呈请总经理核定。
第四条 其他未列举而应予奖励或惩诫事项,可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奖惩。
第五条 员工奖惩可累计,以嘉奖两次作记功一次,记功两次可发给一定数额资金。警告两次作记过一次,记过三次予以免职。同一年度功过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章 离 职
第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停职:
(一) 有违犯本厂规章之嫌疑,情节重大,但尚在调查之中,未作决定者。
(二) 违犯刑事案件,经司法机关起诉,判刑但未确定者。
第二条 前条各款如经查明,无过失或判决无罪者,可申请复职,如准予复职,除因非本身过失而致停职者外,不得要求补发其停职期间之薪水。
第三条 在停职期间,薪水停发,并应即办理移交。
第四条 本厂因业务紧缩,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个月以上者,可随时裁遣人员,但解雇人员时,应事前三十日预先通告。
员工对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胜任时,本厂亦可随时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预先通告。
第五条 员工在接到前条预告后,如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两日工作时间,其请假日之薪水照发。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规定解雇人员时除预告期间发给工资外,并依下列规定,加发资遣费(但如系本厂发生破产情况,依破产法办理,不在此限):
在本厂连续工作期满一年者,发给一个月薪水。以上所称薪水,系以员工最后服务月份之薪水为准。
第七条 员工辞职,应于七天前以书面形式层转总经理核准。核准辞职后,应即办妥移交,但不发给任何补助或津贴。如离职未经核准或移交不清,即擅自离职者,以免职处理。
第八条 员工不论依照上列任何条款暂或永久离开本厂者,均应办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厂发生损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赔偿。
第八章 教育与训练
第一条 本厂视业务需要举办定期或不定期、业务、技能或质量之教育与训练。
第二条 有关教育与训练,其应参加人员、课程、时间、地点悉依既定计划办理。
第三条 本厂为教育与训练之执行可指派各有关人员担任讲师或学员,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四条 本厂视实际需要,可聘请外来专家担任讲师或指派有关人员参加外界举办之有关业务讲习。
第五条 各种教育与训练或讲习,于期满后均应举办测验,或提出心得报告,其成绩作为员工考核资料之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程经呈请董事长核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可由总经理呈请董事长核准修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