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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销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它旨在确保药品的销售活动符合法规要求,保障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形象,以及优化运营效率。该制度涵盖了从药品的采购、存储、销售到售后服务等一系列环节,涉及多方面的管理内容。
包括哪些方面
1. 药品采购管理:规定药品的合法来源,保证采购过程的透明度,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
2. 库存管理:设定合理的库存水平,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标准,防止过期和损坏。
3. 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包括定价策略、促销活动、客户关系管理等。
4. 售后服务: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提供药品咨询和不良反应报告等服务。
5. 法规遵从性:确保所有销售活动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合规培训。
6. 数据管理:对销售数据进行记录和分析,为决策提供支持。
7. 员工培训: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合规性的培训。
重要性
药品销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性:保障药品质量,防止不合格药品进入市场,保护公众健康。
2. 合规性: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企业因违规行为遭受罚款或声誉损失。
3. 效率:通过标准化流程提高销售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4. 信誉:树立企业专业、负责任的形象,增强消费者信任度。
5. 竞争力:通过有效的销售策略和客户服务,提升市场份额。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药品购销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确保责任落实。
2. 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和存储条件,及时处理问题。
3. 建立完善的销售信息系统,实时监控销售数据,以便快速响应市场变化。
4. 实施定期的法规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的法规意识和业务能力。
5. 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提供专业的药品咨询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消费者问题。
6. 定期评估和调整销售策略,以适应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7. 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对销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其有效性。
药品销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企业领导层的重视和支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执行,以及对市场和法规环境的敏锐洞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药品销售的规范化、专业化,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药品销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门店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目的:做好不合格药品管理,确保所有销售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不合格药品过程管理。
4、责任:质管科和门店质量管理员。
5、定义:
5.1不合格药品:指药品质量(包括外观质量、包装质量和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设定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药品。
6、内容:
6.1、不合格药品包括:
6.1.1、门店验收员在进货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6.1.2、门店养护员在养护检查中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6.1.3、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
6.1.4、各级药品监督部门抽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6.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药品。
6.2、各环节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
6.2.1、来货验收时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拒收,由门店质管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办理退货手续;
6.2.2、门店养护员、营业员在检查养护、销售、售后退回环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放置“停售牌”,并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中锁定,填写“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此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根,一联报质管科),报门店质管员处理,经质管员确认无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撤掉“停售牌”,并解除锁定,恢复销售。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转入不合格品区,记录“不合格药品台帐”;
.6.2.3、能够直观判断为不合格品的由门店质量管理员确认,“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按月上报质管科。对有可能涉及影响到整批次药品质量问题和有疑问药品,应及时送质管科进行确认,质管科应向委托配送公司质管科或厂家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合格的药品继续销售,不合格药品及时转入不合格品区,并记录“不合格药品台帐”;
6.2.4、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为不合格药品,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不合格药品由公司质管科电话通知各连锁门店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出具“药品召回通知单”,下发至各连锁门店。门店填写“退货通知单”直接退回配送中心。若由门店首先发现,立即电话通知公司质管科,并填写“退货通知单”直接退回配送中心。
6.2.5、门店根据质量责任对不合格药品及时退回配送中心或进行报损销毁,退回配送中心的不合格药品按退出药品程序操作。门店自行承担责任的不合格药品,应进行报损销毁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此表由质管科和质管员审核后签字,销毁时必须由质管科人员在场监督下进行,并有销毁记录和签字;
6.2.6、质管科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进行归档、汇总;
6.2.7、如违反上述现象,不按规定操作及造成不合格药品的销售和质量事故的将在质量考核中处罚相应的责任人。
7、相关记录:药品拒收报告单、不合格药品台帐、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药品销毁记录、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药品召回通知单、退货通知单
第2篇 门店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
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营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依法销售药品;
5.2、门店应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店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和超范围经营药品。不得为他人以本门店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不得销售假劣药品;
5.3、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同时对营业员进行健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5.4、门店须配备票据自动打印机和电子扫描枪,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在柜药品实现条码管理,销售药品时,营业员应为顾客提供自动打印机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批准文号、批号、价格、金额等内容;
5.5、处方药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处方审核方可调配;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每人每天购买量不超过2个独立最小包装;
5.6、药品销售过程中应正确宣传,不得夸大药品功效
5.7、不得采用搭售或买药品赠药品、买药品赠商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5.8、不得采用邮购,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6、相关表格:销售凭证
第3篇 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药品销售环节的质量管理,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药品。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80、81、82、83、84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72条。
3.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销售药品的质量管理。
4.责任:执业药师或药师、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 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证,同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5.2 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价签,标示齐全,填写准确、规范。
5.3 药品陈列应清洁美观,摆放做到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药品要按用途陈列。
5.4 营业员依据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核对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5.5 销售药品必须以药品的使用说明书为依据,正确介绍药品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指导顾客合理用药,不得虚假夸大药品的疗效和治疗范围,误导顾客。
5.6在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药师等内容的胸卡。
5.7顾客凭处方购药,按照《药品处方调配管理制度》执行。
5.8 销售非处方药,可由顾客按说明书内容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如果顾客提出咨询要求,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5.9 药品拆零销售按照《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执行。
5.10 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销售药品。
5.11 不得销售国家规定不得零售的药品。
5.12销售药品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限内。
5.13药品营业人员应熟悉药品知识,了解药品性能,不得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每年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14店堂内的药品广告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法》和《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15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购进人员传递药品信息。5.16做好各项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第4篇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核注核销,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并经公司审批医疗机构。其资格审核按公司制定的《供货与购货单位及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执行外,应当分别增加以下资料内容:
1.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收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及联系方式,采购人员和收货人员签字留样;
1.3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
2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零售,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防止骗购、套购行为发生。
4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5 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纪录,并按规定保存5年以上。
第5篇 _门店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药品销售行为,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药品。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销售过程质量管理。
4、责任:门店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营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定的管理制度,依法销售药品;
5.2、门店应按照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店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和超范围经营药品。不得为他人以本门店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不得销售假劣药品;
5.3、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同时对营业员进行健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5.4、门店须配备票据自动打印机和电子扫描枪,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在柜药品实现条码管理,销售药品时,营业员应为顾客提供自动打印机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产地、数量、批准文号、批号、价格、金额等内容;
5.5、处方药销售必须凭医师处方,并经执业药师处方审核方可调配;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每人每天购买量不超过2个独立最小包装;
5.6、药品销售过程中应正确宣传,不得夸大药品功效
5.7、不得采用搭售或买药品赠药品、买药品赠商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
5.8、不得采用邮购,互联网交易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6、相关表格:销售凭证
第6篇 药业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药业公司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销售管理,确保销售行为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必须是经过公司授权的人员,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二、从事药品销售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应当出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供客户方核实。
四、销售人员必须加强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销售人员质量职责”,并按职责规定条款全心全意搞好工作。
五、销售药品,应收取客户的合法资质和相关证明或批件,建立有效的客户信息档案。
六、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客户。严禁向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体销售药品;严禁向客户销售超越客户方经营范围的品种。
七、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宣传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客户。
八、销售药品应向客户提供公司的有效凭证;公司销售人员不得私自使用、涂改公司的发票及各种销售票据。
九、公司销售人员只能销售公司经营的药品,不得在外私自购货销售,不得替其他单位、个人销售。
十、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产品批号、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十一、销售工作中,应加强商品、价格信息的收集、反馈工作;及时反馈客户对商
品质量的意见和要求,处理好客户的查询和意见,定期开展“药品质量、质量管理征询”,做好药品售后服务工作。
十二、销售人员应注意收集由公司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及时报公司质量管理部记录。
十三、公司购进的中药饮片与销售的中药饮片包装一致,不进行分装。
十四、为加强公司经营药品质量的控制和管理,不得进行药品直调业务。
第7篇 _门店不合格药品、药品销毁管理制度
1、目的:做好不合格药品管理,确保所有销售药品质量。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门店不合格药品过程管理。
4、责任:质管科和门店质量管理员。
5、定义:
5.1不合格药品:指药品质量(包括外观质量、包装质量和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设定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的药品。
6、内容:
6.1、不合格药品包括:
6.1.1、门店验收员在进货验收时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6.1.2、门店养护员在养护检查中发现的外观质量及包装质量不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
6.1.3、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及有其他质量问题的药品;
6.1.4、各级药品监督部门抽检验不合格的药品;
6.1.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药品。
6.2、各环节不合格药品处理程序:
6.2.1、来货验收时发现质量有疑问的药品应拒收,由门店质管员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办理退货手续;
6.2.2、门店养护员、营业员在检查养护、销售、售后退回环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放置“停售牌”,并在计算机软件系统中锁定,填写“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此表一式二联,一联存根,一联报质管科),报门店质管员处理,经质管员确认无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撤掉“停售牌”,并解除锁定,恢复销售。确认为不合格的药品转入不合格品区,记录“不合格药品台帐”;
.6.2.3、能够直观判断为不合格品的由门店质量管理员确认,“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按月上报质管科。对有可能涉及影响到整批次药品质量问题和有疑问药品,应及时送质管科进行确认,质管科应向委托配送公司质管科或厂家进行查询,根据查询结果,合格的药品继续销售,不合格药品及时转入不合格品区,并记录“不合格药品台帐”;
6.2.4、上级药监部门抽查,检验为不合格药品,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销售的不合格药品由公司质管科电话通知各连锁门店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出具“药品召回通知单”,下发至各连锁门店。门店填写“退货通知单”直接退回配送中心。若由门店首先发现,立即电话通知公司质管科,并填写“退货通知单”直接退回配送中心。
6.2.5、门店根据质量责任对不合格药品及时退回配送中心或进行报损销毁,退回配送中心的不合格药品按退出药品程序操作。门店自行承担责任的不合格药品,应进行报损销毁填写“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此表由质管科和质管员审核后签字,销毁时必须由质管科人员在场监督下进行,并有销毁记录和签字;
6.2.6、质管科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应进行归档、汇总;
6.2.7、如违反上述现象,不按规定操作及造成不合格药品的销售和质量事故的将在质量考核中处罚相应的责任人。
7、相关记录:药品拒收报告单、不合格药品台帐、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药品销毁记录、药品质量确认报告单、药品召回通知单、退货通知单
第8篇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合法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核注核销,保证用药安全有效,严防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从而危及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的管理。
职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职人员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内容:
1 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并经公司审批医疗机构。其资格审核按公司制定的《供货与购货单位及人员资格审核管理制度》执行外,应当分别增加以下资料内容:
1.1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为区域性批发企业的文件;
1.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负责人、采购人员,收货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及联系方式,采购人员和收货人员签字留样;
1.3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1.4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明细》。
2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零售,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3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流向跟踪核查,防止骗购、套购行为发生。
4 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5 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纪录,并按规定保存5年以上。
第9篇 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药店销售秩序,确保顾客购药安全,依据gsp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2.所有营业人员必须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
2.1执业(中)药师的工作牌必须标明执业资格;
2.2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应当标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3在岗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3.销售处方药(含中药饮片处方)、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拆零药品按相关制度执行;
4.销售近效期药品必须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并建立告知登记;
5.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
6.药品广告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7.非本店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8.在营业场所公布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薄,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9.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所有人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营业员应按年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销售药品应开据合法票据。
6.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
晰、填写准确、规范。
7.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
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8.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9.拆零药品出合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
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10.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11.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作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经理。
12.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13.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14.药店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或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15.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