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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管理制度好处(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97

定管理制度好处

制定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涵盖了企业运营的各个方面,旨在确保组织的稳定运行,提高效率,保障员工权益,并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包括哪些方面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规定汇报关系,确保信息畅通。

2. 员工管理: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福利等政策,激励员工积极性。

3. 运营流程:规范业务操作,设定工作标准,减少错误和延误。

4. 财务管理:预算控制、成本核算、审计监督,保证财务健康。

5. 市场营销:销售策略、品牌管理、客户服务,推动市场拓展。

6. 法规遵守:确保企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避风险。

7. 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建立应对机制,保障企业安全。

重要性

1. 提升效率:清晰的制度能指导员工高效工作,减少决策犹豫和工作混乱。

2. 保障公平:统一的标准避免了主观偏见,维护员工公平待遇。

3. 规避风险:制度化的管理有助于预防法律纠纷,降低企业运营风险。

4. 促进成长:通过持续改进制度,企业可以适应市场变化,实现持续发展。

5. 塑造文化:制度是企业文化的一部分,影响员工行为模式和企业价值观。

方案

1. 制度设计: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制度,注重灵活性和实用性。

2. 完善流程:梳理业务流程,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制度支撑。

3. 培训推广:定期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确保理解和执行。

4. 反馈调整:收集反馈,定期评估制度效果,及时调整优化。

5. 监督执行: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正性。

6. 文化融合:将制度融入企业文化,使之成为企业精神的一部分。

制定管理制度是构建有序、高效的企业环境的关键,它不仅为企业的日常运作提供了指南,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石。通过不断优化和完善,管理制度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定管理制度好处范文

第1篇 房地产股份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

固定资产的日常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部根据固定资产年度预算,于各月末汇总各部门的购置申请,列出各月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报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部统一办理。固定资产购入后由使用部门、行政部会同验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由经手人、保管员签字确认。行政部凭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批单、购置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及时向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领用: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时须填制领用单,列明领用部门名称、用途、固定资产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等。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固定资产保管员签字后领出。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公司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财务部会同管理。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凭合法、齐全的原始单据逐笔登记固定资产增加、减少情况,详细列示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旧率、原值、累计折旧、净值。行政部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详细列示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完好程度等。行政部负责监督各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会同财务部定期进行实物清点,编制盘点报告,发现差异,及时查明原因,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因自然磨损等原因失去原来的使用价值或灭失时,由各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人、保管人签字确认后,报总经理审批。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由行政部、财务部共同处理,处理情况报总经理审批后(重大金额固定资产报废须报董事会审批),据此核销固定资产明细帐。

第2篇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以下简称装卸机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叉车、臂架式起重机、装载机、装(卸)车机、集装箱吊运机、行包牵引车等机械设备。为加强装卸机械管理,进一步提高装卸机械化水平,保证装卸机械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高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据《铁路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货物、行包、集装箱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 装卸机械化是装卸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展装卸机械化要以运输安全生产为前提,要充分考虑整列机械化装卸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装卸能力必须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各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地配置装卸机械。

大力发展装卸机械化的同时,要认真开展科技攻关,广泛应用新技术,不断完善设备性能,安全、快速、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条 要加强装卸机械的运用管理,合理运用装卸机械设备,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路内、外装卸搬运行业的协作,搞好路内运转、客运、货运、装卸及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形成有计划的、均衡的、协调的生产秩序,加速车辆、货物货位的周转,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第二章 配 置

第四条 装卸机械配置应参照《铁路货场装卸机械通用技术要求和配置》(tb/t 2928)标准,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场设备情况,以及现代物流基地的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类型和数量。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和长远发展。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由站段(装卸部门)提出装卸机械配置建议计划,报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装卸部门审核、编制装卸机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装卸机械原则上以门式起重机为主型机械。根据货物品类和集散状态,发展流动式装卸机械,在集装箱专业货场要重点发展和使用专用装卸设备。同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研制、引进、使用各种新机型、新设备、新工艺、新属具,努力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术先进性,不断适应货物品类和装卸工艺的变化。

第六条 新购置装卸机械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机械行业的产品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标准和要求,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有效、性能可靠,购置装卸起重机械必须选择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具有齐全的各种资质、技术证明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新购置、搬迁安装于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1”执行。已安装在通过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

第八条 新修线路和货场改、扩建设计时,要根据货物运量和品类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电气化区段的装卸机械配置要确保装卸机械作业安全。线路布局、站台仓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机械作业的要求。装卸机械的作业区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碍机械运用的设施。

选用以电瓶为动力的机械要修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充电间,选用内燃机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点。

靠近仓库站台的线路及卸车机跨内的线路进行维修时,轨面必须恢复原设计标高。

第九条 各铁路局应保证装卸机械更新换代安全要求,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凡在铁路车站货场配置装卸机械应征求铁路局装卸部门意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装卸机构要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装卸机械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铁路局要贯彻落实部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在保证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编制全局装卸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装卸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参加修建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制定本局装卸机械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调整机械设备布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定期组织对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站段(装卸部门)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机械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机械运用、检修等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各种报表;搞好机械的管、用、养、修工作,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铁路局管内装卸单位之间的装卸机械调拨,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装卸机械向其他铁路局或装卸部门以外单位的调拨、转让,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

对配置不当、长期封存或较长时间内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

5.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条 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要求,各种装卸机具需要调动(含出、入厂修)及报废后向指定地点回送,依据铁路局货运或装卸部门的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

第十五条 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铁路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比,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见附件1),参照铁道部《红旗设备标准》,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红旗设备的标志和具体评比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建立健全装卸机械台账,收存有关技术资料。站段装卸部门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见附件2)等。

第十七条 装卸机械管理编号(见附件3)由铁路局自行编制。

第十八条 装卸机械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构成事故的,应速报上级装卸部门。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装卸部门)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要抄报铁道部,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及时抢修。事故处理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1)。

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机件损坏修复费用1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5天及以上。

2.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5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1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30天及以上。

叉车掉下站台、轨行机械脱线按大事故处理,机械翻倒按重大事故处理。

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资产损失时应分别统计。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机械故障。

第十九条 装卸机械的折旧费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根据企业更新改造和其他资金使用情况,由装卸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更新改造,保证运输生产的需求。装卸机械参考使用年限参见附件4。

第二十条 铁路装卸部门要积极配合职教及有关部门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出思想好、技术精、安全作业的标兵,为职工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二十一条 铁路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操作人员守则;

2.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5.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7.机械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作业效率,充分发挥机械能力,各单位应鼓励装卸职工积极研究、开发铁路装卸机械工索具,同时为保证安全和便于推广,各种工索具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证。铁路局应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定型推广,对已经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办法,并将运用方式列入装卸工艺内容。

第四章 运 用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组织好运转、客运、货运、装卸、搬运各部门间协调均衡作业。安排好作业日班计划,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装卸任务。装卸安全生产、装卸作业总量、全员劳动生产率、机械化比重、机械完好率应纳入车站和各级装卸部门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装卸机械司机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业培训和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位实习,必须取得装卸机械司机驾驶证,方准独立作业,严禁无证驾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对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工等应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试和身体检查,对不适宜操作机械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装卸机械运用班制要根据运输生产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轮乘制,凡是可以轮班使用的机械都应采取轮乘制。包机组负责装卸机械日常保养,及时填记班组核算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铁路局自定),认真填记机械运用等生产记录,作为分析考核机械运用消耗定额和编制大、中修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站段装卸部门应对在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类装卸队伍的装卸机械实现规范管理,并按铁道部规定费率收费和清算。对装卸作业要本着先路内、后路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由车站装卸部门协调组织并监督。外单位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必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对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制定简明交接检查程序和标准,统一印制记录格式。交接班人员要确认机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

各种装卸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防风制动装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风速仪、限位开关等,应作为交接检查的必检项目,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积极拓宽装卸作业范围,提高装卸机械利用率,根据运输生产及安全需要可承担专用线或其他场所的装卸业务。装卸机械能力有富裕时可以出租,具体出租办法和费率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种装卸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门式起重机、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相应的起重量限制器、载荷力矩限制器,其综合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机械,未经铁路局组织鉴定批准,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各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时,必须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选择获得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许可的改造施工单位实施。装卸机械结构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负荷方案降低负荷使用,标定新的额定负荷,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修改一致,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械投产前,要全面检查、调整,根据“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见附件5)和相应机型具体要求进行试验和验收,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构造、性能和特点,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维护要求,操作人员经训练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必须对装卸机械及附属索具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当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发生重大改变、装卸机械超期使用及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应由铁路局组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测。

第五章 修 理

第三十三条 装卸机械的修理应符合铁道部《铁路装卸机械检修技术规范》(铁运〔1995〕143号,以下简称《检修规范》)和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状态完好。承担铁路装卸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由铁路局装卸部门自行选择。车段装卸部门根据机械配置情况,设置装卸机械维修组,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装卸机械的检修级别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中修和大修。起重机卸的维修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日常保养由司机每班对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调试。

2.一级保养(定检)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机械的易磨损部位逐项进行检查、调试和局部零件的更换。

3.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超限的易损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级保养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对装卸机械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复性修理。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修复或更换所有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彻底恢复机械的技术性能;按批准的技术文件对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铁路装卸机械实行计划检修制度。站段装卸部门要依据《检修规范》中“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见附件6),按规定日期提报下一年度修理计划。装卸机械大、中修由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大、中修和一、二级保养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装卸成本列支。

站段应将上级批准的大、中修计划纳入车站货物运输组织方案,安排好所有机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养计划,并按照一临修、二保养、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顺序落实兑现。

第三十六条 装卸机械状态修理是维修工作的发展趋势。实行状态修理必须要有可靠的**(仪表设备),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依据机械状态的检测结果确定维修的时机和范围。铁路局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具体规划和办法,稳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 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见附件7)是比较装卸机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时利用、费用高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铁路局应按照各种机械的复杂系数、工时、费用定额等编制预算、配备设备(见附件8)。

第三十八条 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附表2)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使用单位应与承修厂签订合同,明确修理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项目。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厂和使用单位根据合同、《检修规范》和试验验收办法进行逐项验收,填记履历簿,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产,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装卸机械大修时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备用机械。必须停产时,车站应提前一个月向铁路局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第四十条 各级铁路装卸部门应根据《设备备件管理制度》(见附件9),做好装卸机械配件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证机械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修旧利废,降低维修成本。

根据装卸机械使用、管理、维修的需要,可设置装卸机械配件供应站,负责装卸机械专用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调配、储存、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铁路局可根据管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关于公布〈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通知》(〔82〕铁货字400号)同时废止。

第3篇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项目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等使用管理,预防爆炸、火灾等事故的发生,防止环境污染和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使工程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范围

1、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特性的物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中毒、灼伤、死亡及造成土壤、水体、大气等环境污染事故的化学物

2、项目范围内涉及的易燃易爆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氧气瓶、乙炔瓶、各类润滑油、重油、油漆、煤油、机油等。

二、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购置

1、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选择有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供方,并要求供方提供化学物质环境与安全技术说明书等基础资料。

2、采购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核对、确认包装或容器上贴有或拴挂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完全一致的标签。

3、购进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必须包装完好,无泄漏。包装材料应尽可能是环保型或可回收的。

4、采购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经进货检验符合要求后,进行妥善保管并保持记录。三、运输管理

1、项目部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取得相应的资质;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运输供方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运输;。

2、项目部及搬运劳务供方在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安排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作业,并依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渗漏、遗洒,并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对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不得配装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装运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车辆,不得客货混装和中途随意停车;

5)运输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按公安部门指定路线和时间要求,避开人员频繁活动的时间和人员聚集的场所;

6)项目部及搬运劳务供方事先配备有关资源,具备在紧急或意外情况下的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在运输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对环境、人身安全和财产造成的破坏或危害。

四、贮存管理

1、项目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贮存,必须设置专用仓库、场所,根据其性质、特点、危险性等分库、分类存放,标识清楚;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齐全。

2、仓库管理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仓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配备醒目的警示标志。

3、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在贮存中,要采取防渗漏措施;容器开关和盖子要拧紧,避免挥发和洒漏。

4、项目部严格控制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库存量。

5、项目部贮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仓库,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防潮、防高温、防毒、防火、防盗等设施和避雷设施。

6、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设专人管理,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建立明细帐目;对库存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及安全防护设施定期盘点和检查;及早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置。

7、项目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仓库的消防管理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8、对不利的气候(如夏季高温)天气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采用防高温自燃措施。

五、使用管理

1、项目部严格控制作业现场各类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领用量。

2、项目部领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采用专人负责制,建立领用台帐或记录;各使用部门对暂存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设置专用场所,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进行标识。

3、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场所,要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潮、防高温、防渗漏等安全设施。项目部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4、使用和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性能,严格遵守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资源,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5、项目部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设施。

6、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在使用后,对残渣的处理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避免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人身伤害。

7、项目部有关人员对装有各种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容器或管道,经常进行检查和巡视,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整改。

8、产生或使用可燃气体及粉尘的场所,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定期对电气装置、电热设备、电线、保险装置等进行检查,防止电气装置着火而引发燃烧或爆炸。

9、出现任何异常情况,项目部要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并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执行《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和应急预案。

10、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场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手续,有关人员在动火前清理周围易燃物,动火点3米内禁止有易燃物品,设专人监护,配备消防器材,动火完后清理现场,排除残留的火险隐患后方可离开。

六、退库管理

项目部对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应及时退库,办理有关手续,禁止私存乱放,严防流失。库存部门应制定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及时退库和妥善保管。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处置

1、项目部对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容器、包装物及废弃物、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等,禁止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或擅自处理,按设置的指定场所由专人收集管理,并设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标识。

2、收集、贮存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3、从事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报废处置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环境和安全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试验室管理

1、项目部试验室应建立严格的消防和试验管理制度,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

2、试验室中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防止中毒、泄漏和爆炸发生;试验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对试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产生的废弃物单独放置,统一处理,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伤害。

第4篇 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管理规定

为指导施工现场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使用与管理,防止因操作不当而引起机具伤害事故,制订本规定。

一、职责

(一)施工队购买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外壳绝缘以及各类保护装置良好,皮线无破损,试运转正常,保险装置灵敏可靠。

(二)安全员负责工具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分类

手持式电动工具按触电保护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一)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的(接地)导线联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二)ⅱ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ⅱ类工具分为绝缘外壳ⅱ类工具和金属外壳ⅱ类工具,在工具的明显部位标有ⅱ类结构符号。

(三)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

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三、合理选用

(一)在一般场所,为保证使用的安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他安全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二)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或ⅲ类工具。如果使用i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三)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内等,应使用ⅲ类工具。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毫安,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器。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电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开关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外面,同时应有人在外监护。

(四)在特殊环境如湿热、雨雪以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使用的工具必须符合相应的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使用

(一)检查

手持式电动工具在使用过程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软电缆或软线

ⅰ类工具的电源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工具)或四芯(三相工具),多股铜芯橡皮护套软电缆或护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作保护接地或接零线。工具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

2、检查插头、插座

(1)工具所有的插头、插座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带有接地插脚的插头、插座在插合时应符合规定的接触顺序,防止误插入。

(2)工具软电缆或软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

(3)三级插座的接地插孔应单独用导线接至接地线(采用保护接地的)或单独用导线接至接零线(采用保护接零的)不得在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零线与接地线联接起来。

3、检查机械防护装置

工具中运动的危险零件,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不得任意拆除。

4、工具在发出或收回时,必须由保管人员进行日常检查。

5、专职人员应按以下规定对工具进行定期检查。

(1)季度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在湿热和温差变化大的地区还应相应缩短检查周期。

(2)在霉雨季节前应及时进行检查。

(3)工具的定期检查,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绝缘电阻应不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

表1

测量部位

绝缘电阻(兆欧)

ⅰ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2

ⅱ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7

ⅲ类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

1

注:绝缘电阻用500伏兆欧表测量。

6、工具的日常检查至少包括以下项目:

(1)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2)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3)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4)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5)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6)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7)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8)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7、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表1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8、工具如有绝缘损坏,软电缆或软线护套破裂;,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

(二)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非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机、电器时,应安装漏电保护继电器、安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装置。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有牢固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装置,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2、在潮湿区域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必须使用有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电动工具,否则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3、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应避免受压受潮并不得和汽油等溶剂接触。

4、刃具应刃磨锋利,完好无缺、安装正确、牢固。

5、受潮、变形、裂纹、破碎、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类、碱类的砂轮不得使用。受潮的砂轮片,不得自行烘干使用;砂轮与接盘间软垫应安装稳妥,螺帽不得过紧。

6、作业前必须检查:

(1)外壳、手柄应无裂缝、破损。

(2)保护接地(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应完好无损,开关动作应正常,并注意开关的操作方法。

(3)电气保护装置良好、可靠,机械防护装置齐全。

7、启动后,空载运转并检查工具联动应灵活无阻。

8、手持砂轮机、角向磨光机,必须装防护罩,操作时,加力要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9、严禁超载荷使用,随时注意音响、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作业时间过长,温度过高时,应停机待自然冷却后再进行作业。

10、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砂轮,发现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停机修整或更换后再进行作业。

11、机具运转时不得撒手。

12、使用冲击电钻注意事项:

(1)钻头应顶在工件上再打钻。不得空打和顶死。

(2)钻孔时应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3)必须垂直地顶在工件上,不得在钻孔中晃动。

(4)使用直径在25mm以上的冲击电钻时,作业场地周围应设护栏。在地面以上操作应有稳固的平台。

13、使用角向磨光机应注意砂轮的安全线速度为80m/min,作磨削时应使砂轮与工作面保持15度—30度的倾斜位置。作切割时砂轮不得倾斜。

五、维修

(一)非专职人员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工具。

(二)如机务组无能力维修时,必须到专业厂家维修或厂家的特约维修点进行维修。

(三)维修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工具的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件。

2、在维修时,工具内的绝缘衬垫、套管等不得任意拆除、调换或漏装。

3、工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进行下列测量和试验。

(1)绝缘电阻测量按表1。

(2)绝缘耐电压试验按表2。

表2:

试验电压的施加部位

试验电压(伏)

ⅲ类工具

ⅱ类工具

ⅰ类工具

带电零件与壳体零件之间

仅由基本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380

950

由加强绝缘与带电零件隔离

2800

注:绝缘耐电压试验的时间应维持1分钟

六、所有分包队伍自备的手持式电动工具同样适用本规定。

第5篇 保利房地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保利地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保管和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九条各公司应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确定下年度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实施固定资产购置,超出预算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置,应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十条 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500万元以上但未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30%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由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董事长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将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处置按照一定的额度授权给各级公司总经理审批。

各子公司预算范围以外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的固定购置应报其董事会审批,并报股份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各公司严禁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全部纳入法定会计账内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二条 各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与会计账上记录核,确保账实相符,不相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照权限报请审批清理。

保利地产其他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各公司应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等机制,有效降低各种物料、设备的采购成本。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验收和保管工作,保证其安全和完整。已完工物业及出租物业应定期维护。

第六十四条 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按照本制度其他章节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管理。公司资产对外捐赠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6篇 管线设备打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线/设备打开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管线/设备打开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22】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庆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单位及其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公司装置作业区域内任何可能存有介质或能量的封闭管线/设备打开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

(一)管线/设备打开:是指采取任何方式改变了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完整性的作业。

(二)热分接:是指用机制或焊接的方法将支线管件连接到在用的管线或设备上,并通过钻或切割在该管线或设备上产生开口的一项技术。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公司生产运行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管线/设备打开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公司各基层单位负责管线/设备打开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并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八条管线/设备打开主要指两类情况:第一类是在运管线/设备打开;第二类是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独立单元首次管线/设备打开。

第九条 管线/设备打开采取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解开法兰。

(二)从法兰上去掉一个或多个螺栓。

(三)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

(四)调换8字盲板。

(五)打开管线连接件。

(六)去掉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

(七)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

(八)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

(九)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

(十)开启检查孔。

(十一)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

(十二)其他。

第十条 管线/设备打开实行作业许可,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如涉及含有剧毒、高毒、易燃易爆、高压、高温等介质的管线/设备打开(具体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及《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作业单位应根据作业风险的大小,同时办理“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见附录a)。

第十一条 当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应同时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十二条 凡是没有办理作业许可证,没有按要求编制安全工作方案,没有落实安全措施,禁止管线/设备打开作业。

第十三条 项目设计阶段的要求。

(一)在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共同考虑消除或降低因管线/设备打开产生的风险,并确保设计在符合工程标准的基础上,满足本规定要求。

(二)在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应考虑隔离和清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为清理管线/设备增加连接点,同时应考虑由此可能产生泄漏的风险;

2. 能够隔离第二能源,如伴热管线、电伴热以及热交换介质等。

(三)有经验的现场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参与设计或设计审查。

(四)设计阶段应优先考虑双重隔离,双重隔离是指符合下列之一的情况:

1. 双阀一导淋(双截止阀关闭、双阀之间的导淋常开);

2.截止阀加盲板或盲法兰。

(五)如果双重隔离不可行,应采取适当防护措施。隔离的优先顺序如下:

1.双截止阀;

2.单截止阀;

3.凝固(固化)工艺介质;

4.其他。

第十四条 管线/设备打开作业前要求

(一)管线/设备打开作业前,属地单位应会同作业单位共同确认工作内容并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并确定是否要求作业单位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安全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清理计划,应具体描述关闭的阀门、排空点、上锁点及盲板等的位置,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2.安全措施,包括管线/设备打开过程中的冷却、充氮措施、个人防护装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等;

3.描述管线/设备打开影响的区域,并控制人员进入;

4. 其他相关内容。

(二)作业前所有相关人员应了解、熟悉安全工作方案,确保所有相关人员掌握相应的hse要求,必要时进行专项培训。

(三)清理

1.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

(2)已达到大气压力;

(3)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2.管线/设备打开前不能完全确认已无危险,应在管线/设备打开之前做好以下准备:

(1)确认管线/设备清理合格。采用凝固(固化)工艺介质的方法进行隔离应充分考虑介质可能重新流动;

(2)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来源、未在低点排凝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四)隔离

1.隔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属地单位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

(2)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3)隔离系统内的所有阀门必须保持开启,并对管线进行清理,防止管线/设备内留存介质;

(4)对于存在第二能源的管线/设备,在隔离时应考虑隔离的次序和步骤。对于采用凝固(固化)工艺进行隔离以及存在加热后介质可能蒸发的情况应重点考虑。

2.隔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隔离物料的危险性、管线系统的结构、管线打开的频率、因隔离(如吹扫、清洗等)产生可能泄漏的风险等。隔离方法和优先顺序见第十四条第(五)款;

3.如果双重隔离不可行而采用单截止阀进行隔离时,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4.应考虑使用手动阀门进行隔离,手动阀门可以是闸阀、旋塞阀或球阀。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

5.应对所有隔离点进行有效隔断,并进行标识。

第十五条 打开管线/设备要求

(一)明确管线/设备打开位置。

(二)在受管线/设备打开影响的区域内设置警戒线,控制人员进入。

(三)管线/设备打开过程中发现现场工作条件与安全工作方案不一致时(如导淋阀堵塞或管线/设备清理不合格),应停止作业,进行再评估,重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有效落实后,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四)涉及到热分接的管线/设备打开,其作业步骤和方法应符合《在用设备的焊接和热分接程序》(sy/t 6654)。

第十六条 工作交接

(一)管线/设备打开工作交接的相关方共同确认工作内容、安全工作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方面的影响;

2.隔离位置、清理和确认清理合格的方法;

3.管线/设备状况;

4.管线/设备中残留的物料及危害等。

(二)属地单位、作业单位的相关人员在工作交接时应进行充分沟通。

(三)当管线/设备打开超过一个班次才能完成时应进行交接班,并在交班记录中予以明确,确保班组间的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个人防护装备要求

(一)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时,安全专业人员和使用人员应参与选择确定合适的个人防护装备。

(二)个人防护装备在使用前,使用人员应进行现场检查或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应按防护要求建立个人防护装备清单,清单包括使用的防护装备种类、使用时间及有效使用范围等内容。应确保现场人员能够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四)对含有剧毒、高毒物料等可能立刻对生命和健康产生危害的管线/设备打开作业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1.所有进入受管线/设备打开影响区域内的人员、预备人员等应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装备;

2.对于受管线/设备打开影响区域外(位于路障或警戒线之外但能够看见工作区域)的人员,可不穿戴个人防护装备,但必须确保能及时获取个人防护装备。

第十八条 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管理要求

(一)由管线/设备打开作业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属地单位配合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

1.管线/设备打开作业内容说明;

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

3.风险评估结果(如工作前安全分析);

4.安全工作方案;

5. 应急预案;

6.个人防护装备;

7.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属地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组织工艺、设备、安全负责人、当班负责人及作业单位相关人员,对管线/设备打开分别进行工艺及作业风险识别并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加以落实。属地单位工艺技术员或项目负责人填写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中危害识别、风险削减措施及个人防护装备栏。

(三)属地单位安全专业人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审查,与工艺、设备人员共同确认符合要求后进行会签。所有作业、监护人员、申请人及相关人员分别对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核查,确认合格,在相应栏内签字,分厂主管领导批准,车间主任会签。

(四)管线/设备打开许可证的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分发、取消、关闭的要求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十九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单位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公司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执行新的标准、规范。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生产运行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7篇 地产项目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项目员工宿舍管理规定

批准审核编订行政办

1、目的

依据集团公司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并结合本项目的员工住宿实际,为规范本项目员工宿舍的管理,确保本项目员工住宿有序,营造一个舒适、安静、清洁、文明、安全良好的住宿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项目所有员工宿舍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行政办: 负责本项目员工宿舍的统一管理。负责住宿原则的掌控、宿舍分配与调整,宿舍卫生、纪律、设施维护保养及其他水电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指定专人担任宿舍管理员。

3.2安全服务部:负责本项目各员工宿舍的门禁出入管制、住宿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保障、宿舍楼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突发事件的处理等。确保员工宿舍有一个良好秩序和住宿环境。

3.3各部门:负责向本部门员工(特别是住宿员工)宣导本规定,指导所属员工住宿,协助行政办、安全服务部作好员工宿舍管理工作。

4、内容

4.1宿舍安排原则

4.1.1本项目为部分外地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同时,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公司向住宿员工收取一定的费用。

4.1.2本项目根据集团公司有关员工宿舍安排的原则和要求,确定本项目员工宿舍提供的数量比例,按比例进行安排宿舍:

a、__地产工程类:

a.1行政级职员按实际需要向符合资格人员提供;

a.2办公室文职类员工按70%的比例提供;

a.3地产工程类员工按实际需要向符合资格人员提供;

a.4销售人员按20%的比例提供。

b、物业管理类:

b.1行政级职员按实际需要向符合资格人员提供;

b.2督导级员工按实际需要向符合资格人员提供;

b.3保安类员工按要求100%住宿;

b.4工程维修、清洁、绿化、其他按70%的比例提供。

c、球会经营类:

c.1行政级职员按实际需要向符合资格人员提供;

c.2督导级员工按40%的比例提供;

c.3竞技部球僮类员工按90%的比例提供;

c.4服务员、其他按40%的比例提供。

4.1.3凡属本项目所在地户口的员工或在公司所在地有住房的员工,或已申请长期乘坐公司市内员工通勤车的员工,不予安排宿舍。如因值班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安排值班宿舍。

4.1.4符合住宿条件的已婚双职工或是单职工,本项目原则上都不安排独立的夫妻宿舍;行政级人员,在宿舍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宿舍属独立套间),可酌情给予其配偶在公司解决临时住宿。

4.1.5本项目配备一间员工家属接待宿舍,若探访员工的家属需住宿,可由被探访员工填写亲友住宿申请单,经行政办主管审核批准、在财务部交纳20元/天的住宿费用后,由宿舍管理员给予安排住宿,留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天。

4.2宿舍配备及住宿费用标准

4.2.1本项目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宿舍配备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相适应的宿舍生活设施配备基本标准,其具体标准见下表宿舍配备及费用标准一览表:

职别

住宿

面积

配备标准

住房配套设施

数 量

宿舍收费标准

行政六、七级

单间<=20 m2

1人/房

自用

单人床垫、电风扇、办公台、折椅、木衣柜、窗帘、空调

各1件/套

150元/人/月

公用

电视机(21#)、电视柜、洗衣机、热水器、煤气瓶、皮沙发(三件套)、茶几

督导级

单间<=15 m2

2人/房

自用

单人床垫、电风扇、办公台、折椅、木衣柜、窗帘

各1件/套

50元/人/月

公用

电视机21#、电视柜、热水器、煤气瓶、木沙发、茶几

办公室或技术人员

<=20 m2

4-6人/房

自用

双层铁床、衣柜

各1件/套

20元/人/月

公用

热水器、煤气瓶、折椅、窗帘、电风扇、办公台、电视机21#(楼)

普通员工

集体

宿舍

8-12人/房

铁衣柜、双层铁床、折椅、窗帘、电风扇、办公台、电视机21#(楼层)

视情况而定

20元/人/月

注:1、员工集体宿舍设置娱乐室配备电视、电视机台、电风扇、椅子;

2、员工住宿安排原则上不得超越级别标准;如住宿条件有限,可按下一级标准安排。

4.2.2本项目对住宿员工收取一定的住宿费用,费用标准规定如下:

a、行政六、七级职员,1人/房,150元/人、月,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加收空调使用费50元/月;

b、督导一、二、三、四级员工,2人/房, 50元/人、月;

c、办公室文职类及其他技术人员,4-6人/房,20元/人、月;

d、其他除保安员以外员工,8-12人/房,20元/人、月;

e、保安人员,8-12人/房,免交住宿费用,但必须住在本项目所安排的宿舍,不得在外租房居住。

4.2.3各类人员所住宿舍每个月所发生的水、电、燃料费等到由员工个人承担,宿舍公共区域的电费,包括走廊、梯灯、厕所、娱乐室等由本项目承担。

4.2.4各宿舍所发生的维修费用,属人为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无法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则由房间住宿人员分担;属自然损耗的维修费用由项目承担。

4.2.5本项目为员工代租的集体宿舍,物业管理费由项目承担,涉及住宿的员工暂住证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他费用按本规定的4.2.2、4.2.3、4.2.4条执行。

4.2.6本项目员工职位的晋升与降职和涉及员工职务变动的,人事部应书面形式知会行政后勤,以便及时的按配备标准调整宿舍。

4.3住宿申请程序及费用扣除规范

4.3.1新入职员工由人事部依据行政办每月报备的员工住宿比例月报表的比例,开具报到通知单到行政办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宿舍管理员安排房间、床位、提供房间钥匙等。其流程为:人事部开报到通知单 行政办审查 安排住宿。

4.3.2在职员工符合住宿条件且需住宿者可提出申请,填写员工宿舍入住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核确认,经行政办后勤主管依据现有员工住宿比例状况进行确认,符合条件者由宿舍管理员安排住宿房间、床位、提供钥匙等等。其住宿申请流程为:提出申请 部门核签 行政办确认安排住宿。

4.3.3每当有新入职或在职员工住宿时,宿舍管理员应给住宿人员做详实的入住登记,填写好员工入住登记明细表,并于每个星期五将本周新入住人员资料录入电脑,以便统计分析工作。

4.3.4新入住宿舍员工,当月未住满15天的,其住宿、水、电、燃料费按半个月计算扣缴;已满15天未满一个月的,住宿、水、电、燃料费按一个月计算扣缴。

4.4退宿程序及费用扣除规范

4.4.1正常调离、辞职或被解雇、辞退者,应持由人事部签核的雇员离职手续办理表、员工离职通知单,到行政办确认后,宿舍管理员为其办理相关的住宿费用结算事宜,填写员工退宿申请/放行单并列出退房物资清单。

4.4.2在职期间自愿迁出宿舍者,提前三天填写员工退宿申请/放行单并到行政办确认后,由宿舍管理员为其办理相关的住宿费用结算事宜,填写员工退宿申请/放行单并列出退房物资清单。

4.4.3 正常调离、辞职者,自调离、辞职单据签字生效之日起5日内迁出宿舍;被解雇、辞退者,自解雇、辞退单据签字生效之日起2日内迁出宿舍; 在职期间自愿迁出宿舍者,根据行政办确认的员工退宿申请/放行单之日起3日内迁出宿舍。

4.4.4所有需迁出宿舍者,于规定日期内持员工退宿申请/放行单向宿舍执勤保安交还钥匙,并由执勤保安根据员工退宿申请/放行单检查所交回或需带出的物品,准确无误后给予放行。

4.4.5离职员工当月未住满15天者,其住宿、水、电、燃料费的扣缴,分别以上月所扣除住宿、水、电、燃料费二分之一后加总计算;已满15天未满一个月的,以上月所扣除住宿、水、电、燃料费总额计算。

4.5外出租房规定

4.5.1本项目对督导级、行政级员工外出租房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其租房范围仅限于__豪园小区及长江村,超出此区域范围的租房者不享受公司的租房补贴。

4.5.2本项目对督导级、行政级员工外出租房所给予的租房补贴标准为:行政级400元/月、督导级100元/月,每季度支付一次,由租房人开具相关费用说明单,经行政办确认后按有关报销手续办理。

4.5.3本项目督导级、行政级管理人员计划外出租房居住者,须先填写外出租房申请单,递交行政办确认审核;被确认外出租房的人员,外宿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中途不得要求公司重新安排住宿。

4.5.4外出租房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需个人自理,并将租房协议报行政办一份备案,若租房人与房东发生纠纷,本项目不负有任何连带负责任。

4.5.5外出租房人租房期满后,若仍需继续外出租房居住者,可重新填写外出租房申请单,按以上4.5.1、4.5.2、4.5.3、4.5.4规定条款执行,否则,视为自行解决住房,不再享受公司的租房补贴;若需公司安排住宿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知会行政办后勤。

4.6宿舍管理员的职责

4.6.1依据本项目员工宿舍管理规定,进行日常的人员住宿安排、床位调整、水电等设施的维护保养、组织宿舍的检查评比、住宿员工的每月水电住宿等费用的计算、有关住宿情况的每月统计分析报表等综合性的后勤住宿管理工作。

4.6.2宿舍管理员应随时做好有关人员入住与退宿情况的记录工作,每个星期五将其变动数据录入到计算机内,建立员工住宿档案资料。按规定要求认真核算退宿员工的住宿、水电等费用,并做好记录于退宿员工扣款明细表上。

4.6.3宿舍管理员每月底同后勤电工,准确抄录各宿舍区域内的电表、水表数据,计算住宿员工的水电、燃料费时要相应的减去退宿人员所扣除的金额。并于每月6日前分别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本项目各财务部,上报上个月的月份员工住宿、水电、燃料费用扣款及评比奖罚明细表各一份。

4.6.4宿舍管理员每月5日前,统计好月份员工宿舍住宿情况月报表、月份员工宿舍电费用量月报表、月份员工宿舍水、燃气用量月报表,上报至行政办主管。

4.6.5宿舍管理员每月6日前,依据实际住宿情况和人事部所提供的各部门人员编制及实有人数,计算统计上月各部门各类员工的住宿比例,填报月份各部门员工住宿比例月报表至行政办主管,并报给人事部一份备查。

4.6.6宿舍管理员可依据实际,不定时的对宿舍进行巡查,将巡查结果记录在宿舍巡查记录明细表上,若有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宿舍管理员可依据巡查情况上报处理,并对该宿舍发出宿舍整改通知单。

4.7宿舍纪律:

4.7.1入住员工必须尊重与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调换房间或床位,若行政办根据实际需要对房间或床位进行调整时,住宿员工应予以配合。

4.7.2住宿员工在已审批的假期或外援工作以外,若连续4到7天内,不回自己所在的宿舍住宿,行政办视其自动退宿,取消其住宿资格,并限期搬离宿舍。

4.7.3员工出入宿舍区,必须主动出示员工证,否则保安员有权不予进入。住宿员工要妥善保管好宿舍钥匙,不得私自配宿舍钥匙或将钥匙转借给他人使用。

4.7.4不准携带任何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及管制刀具、器械进入宿舍区域,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4.7.5住宿员工须自觉遵守和维护宿舍区域及周围环境的安静,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在宿舍区域及周围内大声喧哗、嬉戏、追逐打闹、无限制地开大电视或其它音响设备的音量等,确保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

4.7.6严禁在宿舍酗酒、打架、聚众赌博或从事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政府禁止的活动,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4.7.7不得乱丢果皮、废纸、烟头等杂物,保持宿舍内的清洁卫生,各宿舍实行住宿员工轮值打扫室内卫生制度,每天打扫宿舍一次,并将公用物品摆放整齐。

4.7.8严禁在宿舍私搭电源电线及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水瓶等大功率电器,不得在宿舍生火煮食,一经发现即没收相应用品工具;若因此而造成电击、火灾或其它事故者,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4.7.9严禁从阳台或窗口向外丢垃圾杂物、乱泼污水、吐啖等,一经发现从严处理;若因此而伤及他人者,将追究经济或法律责任。

4.7.10被铺、蚊帐等个人物品,必须按要求叠放整齐,换洗衣物不得堆积室内,洗晒衣物需按指定位置挂晾。不得浪费水、电,不需用时应随手关灯及水龙头。

4.7.11晚上11:00时后不得到异性宿舍逗留,更不得留异性过夜。

4.7.12员工不得私自带人留宿,如有亲友来访确需留宿的,必须经行政办主管批准,并按本规定4.1.5款办理有关手续。

4.7.13亲友来访,应登记姓名、关系及进出时间。员工亲友来访,以不影响其他同事休息为前提,并限于当晚11时前离开,过时逗留将追究被访人责任。

4.8违纪处罚细则

4.8.1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记小过的处分;

a、不讲究卫生,乱丢垃圾,特别是宿舍的公共区域的卫生;

b、宿舍轮值人员不打扫室内卫生三次以内;

c、在宿舍区喧哗、打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等;

d、晚上11:00过后到异性宿舍逗留;

e、不注意内务管理,物品紊乱;

f、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瓶等大功率电器初犯者;

g、浪费水电;

h、其他违反规定情节较轻者。

4.8.2住宿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过或罚款的处分,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住宿权利:

a、宿舍轮值人员连续四次以上不打扫室内卫生;

b、在宿舍赌博、斗殴、酗酒等;

c、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d、擅自于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或异性过夜;

e、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影响他人休息,屡教不改者;

f、违反宿舍安全规定,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水瓶等大功率电器屡教不改者;或有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者。

4.9宿舍检查评比

4.9.1宿舍检查:

a、各部门选出住宿员工代表,组成检查评比小组,由行政办后勤宿舍管理员组织检查小组成员开展评比工作,每月不定期进行检查评比一次;检查评比小组成员按4.9.2、4.9.3两条款的标准,在员工宿舍检查评比表上进行打分。

b、检查评比结果划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奖罚:被评为优秀的宿舍,对每位宿舍成员给予10元/月、人的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宿舍,对每位宿舍成员给予10元/月、人的处罚。

4.9.2宿舍检查评比单项标准与内容:

a、地面干净清洁,无烟头、纸屑等垃圾,无乱摆放之杂物;

b、墙面洁净,无损坏,无乱贴乱画之现象,无蛛网;

c、室内家具床架摆放整齐,衣柜无灰尘,柜顶物品整齐;

d、床面上被、褥、蚊帐叠放整洁,衣服挂好或放置衣柜内;

e、水桶、洗涤用品、鞋袜等摆放整齐,统一摆放在指定的床下;

f、桌面上的物品、公共用品摆放整齐无杂物,台面无灰尘;

g、公物保管良好,无损坏;厕所清洁卫生无异味;

h、门窗清洁无灰尘、无污渍,人离开要关好门窗;

i、不私拉电线、插座,注意安全用电,做到人走关电源开关;

j、注意防火,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

4.9.3宿舍检查评比的评分标准:

a、单项评分标准为10分,9.5-10分为优秀、8-9.4分为良好、6-7.9分为合格、6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b、各项评分总计为100分,95-100分为优秀、80-94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4.9.4宿舍管理员将每次检查评比结果,按各宿舍得分进行排序并公布于公告栏上;将被评为优秀宿舍和不合格宿舍的奖励及处罚金额,在月份员工住宿、水电费用扣款及评比奖罚明细表上相应的加扣,并将加扣情况公布在公告栏上。

4.9.5宿舍检查评比小组成员,在检查评比工作中,应本着实事求是为原则,对全体住宿员工负责,按要求和标准进行检查评比打分,不得徇私而打人情分。

4.10宿舍维修保养:

4.10.1所有住宿员工有责任对宿舍所设各类公用设施、设备等,应爱护和正常使用,任何人不得故意破坏公用设施和设备。宿舍内所有公用设施、设备若有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向后勤宿舍管理员反映,以便后勤维修人员能及时进行维护修理。

4.10.2宿舍房屋因主体结构等非住宿员工人为因素所造成损坏时,属本项目的自有宿舍可申请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属外租的员工宿舍可由宿舍管理员与房东协调处理。

4.10.3后勤维修人员应不定期对宿舍所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故障检查;本项目宿舍所发生的各项维修费用之归属,按本规定4.2.4条款规定的要求执行。

5、使用表单:

5.1员工宿舍入住申请单

5.2亲友住宿申请单

5.3员工入住登记明细表

5.4员工退宿申请/放行单

5.5外出租房申请单

5.6员工宿舍检查评比表

5.7月份退宿员工住宿、水电、燃料费用扣款登记明细表

5.8月份员工住宿、水电、燃料费用扣款及评比奖罚明细表

5.9月份员工宿舍住宿情况月报表

5.10月份员工宿舍电费用量月报表

5.11月份员工宿舍水、燃气用量月报表

5.12月份各部门员工住宿比例月报表

5.13宿舍整改通知单

5.14宿舍巡查记录明细表

第8篇 生产装置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生产装置检修的hse监督管理,规范各种检修行为,保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确保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和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装置相关设备检修施工作业。

本规定所称检修是指对公司生产装置及相关设备进行的检维修、拆除、停开车的各类施工作业项目。

3 参考文件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

3.一般规定

3.1检修项目管理

3.1.1.每项装置检修项目,施工部门或单位应明确检修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外单位施工队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

3.1.2.装置检修须制定专题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安全卫生防范保障措施内容。

3.1.3.装置检修对外委托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3.1.4.在办理检修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交待安全措施,并签订hse责任协议书。

3.1.5.对待检修的装置要开展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对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检修项目或一些重大项目,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扫线方案、盲板位置、网络进度等),并应做到“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作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网络进度。

3.1.6.装置检修的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进出料、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根据安全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适用于本单位的作业规定和相应的票证,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

3.2 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3.2.1.装置检修单位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向全体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别要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

3.2.2.装置检修单位应对检修作业人员进行与作业内容相关的安全教育。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其中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3.2.3.检修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保护规定,进入装置现场前,须穿戴好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并对检修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3.2.4.有作业票证安全管理要求的,检修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关作业票证方可进入装置现场作业。

3.2.5.检修作业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要求: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等,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3.2.6.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射线探伤等各类作业的监护人员必须履行安全职责,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如:消灭火种、切断电源、清理障碍等),并认真做好作业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3.3 动火安全要求

3.3.1.装置检修动火作业实行单位内部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3.3.2.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的不动火。

3.3.3.在含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等安全可靠的隔绝方式确保与外部物料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绝,并经吹扫、清洗、置换等作业程序,使可燃介质含量降低到安全动火作业允许范围之内。

3.3.4.在含有可燃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动火前必须对设备、容器、管道内可燃介质作取样检测分析,动火持续时间较长或有可能发生工况变化的应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并做好记录。可燃气体含量符合安全动火要求的检测报告是开具动火作业许可证的主要依据。

3.3.5.装置动火现场不得搭设毛竹架、雨布等易燃物,确有需要,须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3.3.6.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3.3.7.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3.3.8.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3.4 电器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3.4.1.检修作业现场要保证漏电开关、电缆、用电器具完好。

3.4.2.临时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3.4.3.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3.4.4.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3.4.5.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箱、盘要有防雨措施。用电线的装、拆必须由电工负责作业。

3.4.6.放置在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箱应挂设“已送电”、“已停电”等标志牌。

3.4.7.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3.4.8.临时用电线路架空布线时,不得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区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金属丝绑扎,临时用电的电缆横穿马路路面的保护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3.4.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罐、槽等金属设备内作业的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严禁使用碘钨灯。

3.4.10.起重、吊装作业,须按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3.4.11.载重车辆、25吨以上吊车进入现场,原则上只允许停在检修道上,严禁压坏地下设施和堵塞消防通道。

3.4.12.对立体交叉作业、大型吊车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

3.4.13.严禁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与其它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电线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免造成碰撞、损坏。

3.4.14.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经施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并挂有准许使用的标识牌后,方可使用。在雨雪天脚手架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3.4.15.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的牢固构件上,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3.4.16.禁止高空抛扔物件、工具和杂物,工机具、材料、自行车和工业垃圾等物品要按指定地点摆放。

4.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 装置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4.1.1.装置停工后交付检修前,生产技术部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装置停工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各检修单位安全负责人按停工和检修方案组织全面检查,并做好装置检修前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

4.1.2.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4.1.3.须对装置内电缆沟做出明显标志,禁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4.2 装置检修前须切断进出装置物料,并退出装置区

4.2.1.应将物料全部回收到指定的容器内,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4.2.2.不得向大气或加热炉等设备容器中排放可燃、爆炸性气体。

4.2.3.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4.2.4.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4.3 检修装置须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合格

4.3.1.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制定工艺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有步骤地开关阀门。

4.3.2.凡含有可燃、有毒、腐蚀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须进行彻底的吹扫、置换,使内部不含有残渣和余气,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4.3.3.置换过程中,应将各设备与管线上的阀全部打开,保证蒸汽、氮气和水等介质的压力和蒸塔、蒸罐时间,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4.3.4.吹扫置换过程中,应禁止明火作业及车辆通行,以确保安全。

4.3.5.吹扫前应关闭液面计、压力表、压力变送器、安全阀,关严或脱开机泵的前后截止阀及放空阀,防止杂质吹入泵体。应将换热器内的存水放尽,以防水击损坏设备。

4.3.6.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确保吹扫、置换质量。

4.4 盲板的加、拆管理

4.4.1.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办理《盲板拆堵安全作业证》。

4.4.2.须按检修施工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4.4.3.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堵漏拆。

4.4.4.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4.4.5.与运行的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须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4.4.6.对槽、罐、塔、管线等设备容器内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其出入口或与设备连接处应加装盲板,并挂上警示牌。

5.检修期间的安全要求

5.1装置检修施工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5.2对装置现场固定式报警仪探头,要进行妥善保护。

5.3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5.4打开设备人孔时,应使其内部温度、压力降到符合安全要求,并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放料排渣阀门,待确认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作业,要防止堵塞现象。人孔盖在松动之前,严禁把螺丝全部拆开。在拆卸设备之前,须经相关人员检查、确认后,才允许拆开,以防残压伤人。

5.5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道、明沟和地面。

5.6对损坏、拆除的栏杆、平台处,须加临时防护措施,施工完后应恢复原样。

5.7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5.8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9进入装置检修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特别通行证),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6.检修完成交付开车安全要求

6.1 生产技术部经理是开车方案的组织者,对装置安全开车全面负责。装置开车前,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对装置进行全面系统地开车前检查,并签字确认。

6.2确保装置检修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整改落实,并得到验证确认。

6.3已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交底工作,并经考试合格。

6.4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6.5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附件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6.6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单机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7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吸附剂等装填完毕。

6.8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6.9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正常。

6.10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6.11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6.12开车场地严禁存放爆炸物,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遇有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

6.13装置开车后,按开车方案进出装置物料。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密闭设备和管道,在接受物料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置换,分析确认合格后,方可再引开车介质。

6.14接受物料时应缓慢进行,注意排凝,防止出现冲击或水击现象。接受蒸汽时要先预热、放水,逐渐升温升压。

6.15引易燃易爆物料时,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车辆通行。

6.16装置开车应做到不跑、不冒、不窜、不漏,不随地排放余气、残渣和化学品。垃圾废物料等应集中堆放、处理。

7.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9篇 地产项目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项目员工食堂管理规定

批准审核编订行政办

1、目的:__项目员工食堂以总公司的员工食堂管理制度为经营管理及运作依据,为了加强食堂的管理与控制,保证膳食质量,降低膳食成本,为公司员工提供多品种、好口味、讲卫生、优服务的后勤膳食保障,特结合本项目员工食堂膳食管理的实际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项目内会所与综合楼之员工食堂的经营运作管理。

3、管理职责:

3.1行政办:负责本项目内会所与综合楼员工食堂的经营运作、膳食质量、卫生状况、成本控制等管理,不断提升膳食质量、做到永续改善,为本项目广大员工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务。

3.2膳食委员会:负责对员工食堂的经营管理运作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膳食委员会议,向行政办提供合理的膳食改善建议或方案,并监督行政办的操作实施、过程和结果。

4、内容:

4.1伙食费用标准

4.1.1普通员工:每天的伙食费用标准为早餐2元,午餐5元、晚餐4元,共11元。伙食费用由公司与员工各承担一半。食堂管理员与食堂工作人员的伙食费用由公司支付。

4.1.2行政级人员:每天的伙食费用标准为早餐4元,午、晚餐各6元,共16元,伙食费用由公司与员工各承担一半。

4.1.3员工食堂的经营运作费用按就餐人数计算,必须控制在11元/天/人(按实际开餐人数为计算标准)。食堂的经营运作费用包括:食堂发生的水、电、煤气、柴油、人工、膳食材料、消耗品及其他除租金、设备损耗、增购、折扣外的各项费用开支。

4.2员工食堂岗位职责

4.2.1 食堂管理员:负责员工食堂的经营管理运作、膳食品种与质量的控制及不断改善、成本管理控制、人员管理、食堂卫生环境管理控制、厨房资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员工就餐纪律秩序的管理控制、食堂安全管理、参与供应商的甄选评估、膳材采购计划的拟定、膳材的验收及膳材帐务的管理等,向行政后勤主管负责。

4.2.2食堂班长:负责厨房工作的统筹和厨房工作人员管理、膳食制作过程的管理控制、保证菜式品种口味的丰富多样化、主持菜食谱的拟定、参与膳食材料的验收工作、食堂卫生环境保持、食堂膳材仓库的管理控制、向行政后勤主管或食堂管理员负责。

4.2.3食堂厨师:负责膳食的加工制做、经常更换和丰富菜式品种口味、保证膳食份量的控制、参与菜食谱的拟定和膳食材料的验收工作、厨房炉灶及工作台的卫生环境保持、对厨工的配菜等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向食堂班长或食堂管理员负责。

4.2.4食堂厨工:按照厨师的要求进行改刀配菜、膳材的清洗、厨房与餐厅的卫生清洁、餐具的清洗与消毒、按要求分打膳食、向食堂班长或值班厨师负责。

4.2.5食堂各岗位工作虽职责明确、分工具体,但必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热情接待用餐人员、礼貌用语、微笑服务。

4.3员工食堂工作规范

4.3.1食堂卫生环境管理

4.3.1.1食堂工作人员应讲究卫生,勤剪指甲、勤洗手、勤换工作服,保持仪表清洁,衣冠整齐。上班时间一律戴厂牌、穿工作服、水鞋、不得穿拖鞋。食堂工作人员每年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不能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不准在公司工作。

4.3.1.2食堂厨具在每餐完毕后,进行清洗,确保无油污。食堂餐具的清洗,须经过洗刷、过水、消毒等标准工序。厨房地面每日冲洗一次,每三日一大洗,确保无异味、无污迹。餐厅地面要每餐后拖洗一次,餐桌椅每餐后抹拭一次,每三日地面进行大清洗。

4.3.1.3下班前,各岗位应做好各个区域内的清洁工作。工作台上下、洗碗池、洗菜池内不准有残渣,剩饭。各种不锈钢用具表面不能有污渍,要求光洁明亮。墙壁、风扇、空调、灭蚊灯等设备保持清洁不油腻,物品及原料储藏柜内应按用途区分开,不准混合放置。

4.3.1.4货仓每三日打扫一次,每周清理一次,每月灭四害一次,确保无积尘、杂物、蜘蛛网等。仓库内保证通风良好,地面干燥,储备之物品合理,包装摆放整齐,并定期检查,发现霉变、过期之物品及时处理,严禁再用。

4.3.1.5食品存放的场地、容器、包装必须清洁、卫生。认真做好四隔离:生熟隔离、冷热食品隔离、原料与成品隔离、原料与半成品隔离。需加盖的食品,必须加盖存放。无包装的食物、配料盛放时,均应用有盖器皿,不得裸露放置。

4.3.1.6泔水处理:每餐用餐结束后立即进行清理,一个小时内必须运走,泔水桶清后必须进行彻底冲洗清洁并放回原位。

4.3.2膳食制作管理与控制

4.3.2.1膳食制品的加工,要严守操作规程,避免加工过程中遭受污染或衍生有害物质,厨师应杜绝使用过期变质的膳食材料。

4.3.2.2营养控制上,食堂管理人员、食堂班长和厨师必须懂得营养学基本知识,不断提高烹调技艺,确保食物合理的营养搭配。

4.3.2.3菜式控制上,要确保菜式丰富,原则上主菜五天内不重复,素菜三天内不重复,根据员工的口味喜好,合理调制各类口味菜式,中、晚餐确保有三种不同的荤菜供选择,并搭配合理。

4.3.2.3分发食品时必须戴上一次性手套,衣袖不得接触食物。要掌握合适的份量,既保证分量充足,又避免浪费。分菜要一视同仁,不能假公徇私,不得对某些人多分或少分。一律给用餐者画饭卡。

4.3.3食堂安全管理控制

4.3.3.1食堂管理员为食堂的安全管理责任人,要随时检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提出改善措施;定期进行厨房设备的检查,若有故障要及时维护保养。指导和监督食堂工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各类厨房设施设备。

4.3.3.2任何人不得携带任何有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食堂,如发现有危险物品,可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同时上报有关人员,若要存放、使用危险物品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4.3.3.3石油气瓶必须放置于适当地方,并严格按规范进行操作,防止气体泄漏。必须配备足够的防火器材,若发生火警、有毒气体泄漏,必须立即向行政办及消防部门报告。

4.3.3.4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和货仓,食堂工作人员下班前,关好门窗,检查各类电源开关、石油气瓶、设备等,管理员应经常督促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3.4食堂工作人员守则

4.3.4.1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合作。注意个人卫生,不留长发、长指甲,不得染指甲,不带病上岗,作业时穿戴工作服、工作帽。

4.3.4.2精心加工,精心制作,确保食物卫生、可口。讲求效率,按时开餐,分发食物迅速准确,不影响员工的工作时间。加强服务意识,努力为员工创造良好的伙食条件。

虚心接受员工意见或建议,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3.4.3要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各种设备、用具。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关掉相关水、电煤气、电源等开关及阀门,防止浪费及事故发生。

4.3.4.4食堂人员工作时间规定(依作息时间的调整而调整):

a、早餐班:(会所)5:00~16:00 (中午值班)(11小时/天)

(综合楼)5:00~13:0014:30~19:00(10小时/天)

b、正常班:7:00~13:0014:30~18:30 (10小时/天)

c、清洗班:8:30~14:3016:30~19:30 ( 9小时/天)

4.3.5食堂工作人员之奖惩

4.3.5.1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按排班表准时上下班,不得擅自调班。若有迟到、早退、旷工现象则按公司有关出勤管理规定处罚。

4.3.5.2食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若有违返本规定之4.3.1、4.3.2、4.3.3、4.3.4条款者,将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并记过一次,当累计三次被惩罚者,将给予解雇处理。

4.3.5.3食堂工作人员要提供优质服务,严禁粗暴行为,不得对用餐者甩冷面孔。若因服务态度恶劣被投诉的,第一次罚50元,当月有三次被投诉的,将对其劝退处理。

4.3.5.4食堂工作人员应按本规定4.2条员工食堂岗位职责须服从工作安排及指令,若有消极怠工、拒不服从或不协作者,每次罚款50元并记过一次,当累计被惩罚三次者,则给予解雇处理。

4.4餐厅用膳规范

4.4.1新入职员工,须凭有效体检表,交行政办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办理饭卡、在食堂就餐。在职员工需要在食堂开餐,须到行政办申请、办理饭卡。在职员工职若患有乙肝、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不得公司用餐。凡在食堂开膳必须凭卡取饭菜。

4.4.2本项目员工离职,由离职人员执离职单到行政办办理饭卡结算手续,行政办收回其饭卡并统计有用餐数并计算餐费后,报送财务部计算工资。

4.4.3每月最后一天为下月饭卡发放日,饭卡一经发出伙食费以整月结算,饭卡遗失须先到财务部交补卡费用10元/次,再及时向行政办申请补办,遗失饭卡者,一律按饭卡总值(以每天三餐、全月用餐计算)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4.4餐厅开餐时间规定:

4.4.4.1早餐:07:00 - 09:00

4.4.4.2中餐:10:30 - 13:00

4.4.4.3晚餐:16:00 - 18:00

4.4.5凡本公司体检合格的员工均可在饭堂开膳,非本公司人员未经行政办同意不得私自在员工食堂用餐。员工必须按食堂规定的开餐时间进餐。

4.4.6凡在餐厅用餐人员应讲究卫生,保持餐厅清洁,把残食放置托盘上,剩饭、剩菜不得倒在桌面及地面,一律倒入收糠处的垃圾桶内,不得随地丢纸巾。不得于餐厅内大声喧哗、打闹。不得将公用餐具私自带出食堂之外(如有违反者每次罚款100元)。

4.4.7所有员工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用餐,因工作需要推迟或提前用餐的部门应由部门主管提前二个小时通知食堂管理员,否则过时不能供应膳食。

4.4.8非食堂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厨房,所有用餐员工进入餐厅一律接受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打饭时不得争先恐后,一律排队(不分级别)。凭饭卡、临时餐券打饭,无饭卡、临时餐券者,不得打饭打菜,按食量打饭,不得浪费。

4.4.9所有进入餐厅用餐员工,如有违反上述就餐秩序和纪律者,食堂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每次罚款30元,并记过一次,同时交人事部做为考评之依据。

4.4.10员工对食堂用餐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向行政办食堂管理员、膳食委员会反映、或以书面形式投放到意见箱内。

4.5其它用膳规范

4.5.1各部门(单位)若因工作需要有非本项目之工作人员,在本项目员工食堂用餐者,需求部门必须填写备(送)餐通知单,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行政办后勤主管签收并发给临时餐券,以便到餐厅用餐。其就餐费用按本规定的餐费标准执行,并由申请部门(单位)或实际用餐部门(单位)承担。

4.5.2各部门(单位)若因工作需要有员工不能在规定的用餐时间内用餐时,应填延时用餐通知单,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应提前二个小时送至行政办后勤主管签收确认,以便准备膳食。否则若不能及时供应膳食者,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4.5.3各部门(单位)若因工作地点距餐厅较远,员工不能及时到餐厅用餐者,可填备(送)餐通知单,由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应提前二个小时送至行政办后勤主管签收确认,便准备膳食并及时送达用餐地点。否则若不能及时供应膳食者,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4.5.4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降低食堂运作成本,各需求部门(单位)在填报延时用餐通知单、备(送)餐通知单时,要以实际用餐人数为准,不得多报或少报;若有多报者,所造成的多余膳食费用,由申请部门(单位)承担;若有少报者,所造成的员工膳食不够用,由申请部门(单位)承担责任。

5、参考文件及使用表单:

5.1参考文件

5.1.1总公司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5.2使用表单

5.2.1备(送)餐通知单

第10篇 电锯电刨安全管理规定

一、圆盘锯

1、锯片上方必须安装保险挡板和滴水装置,在锯片后面,离齿10~15mm处,必须安装弧形楔刀。锯片的安装,应保持与轴同心。

2、锯片必须锯齿尖锐,不得连续缺齿两个,裂纹长度不得超过20mm,裂缝末端应冲止裂孔。

3、被锯木料厚度,以锯片能露出木料10~20mm为限,夹持锯片的法兰盘的直径应为锯片直径的1/4。

4、启动后,待转速正常后方可进行锯料。送料时不得将木料左右晃动或高抬,遇木节要缓缓送料。锯料长度应不小于500mm。接近端头时,应用推棍送料。

5、如锯线走偏,应逐渐纠正,不得猛扳,以免损坏锯片。

6、操作人员不得站在锯片旋转离心力面上操作,手不得跨越锯片。

7、锯片温度过高时,应用水冷却。直径600mm以上的锯片,在操作中应喷水冷却。

二、平面刨(手压刨)

1、作业前,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2、刨料时,手应按在料的上面,手指必须离开刨口50mm以上。严禁用手在木料后端送料跨越刨口进行刨削。

3、被刨木料的厚度小于30mm,长度小于400mm时,应用压板或压棍推进。厚度在15mm,长度在250mm以下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

4、被刨木料如有破裂或硬节等缺陷时,必须处理后再施刨。刨旧料前,必须将料上的钉子、杂物清除干净。遇木槎、节疤要缓慢送料。严禁将手按在节疤上送料。

5、刀片和刀片螺丝的厚度、重量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平整贴紧,合金刀片焊缝的高度不得超出刀头,刀片紧固螺丝应嵌入刀片槽内,槽端离刀背不得小于10mm。紧固刀片螺丝时,用力应均匀一致,不得过松或过紧。

6、机械运转时,不得将手伸进安全挡板里侧去移动挡板或拆除安全挡板进行刨削。严禁戴手套操作。

三、压刨床(单面和多面)

1、压刨床必须用单向开关,不得安装倒顺开关,三、四面刨应按顺序开动。

2、作业时,严禁一次刨削两块不同材质、规格的木料,被刨木料的厚度不得超过50mm。操作者应站在机床的一侧,接、送料时不得戴手套,送料时必须先进大头。

3、刨刀与刨床台面的水平间隙应在10~30mm之间,刨刀螺丝必须重量相等,紧固时用力应均匀一致。不得过紧或过松,严禁使用带开口槽的刨刀。

4、每次进刀量应为2~5mm,如遇硬木或节疤,应减小进刀量,降低送料速度。

5、刨料长度不得短于前后压滚的中心距离,厚度小于10mm的薄板,必须垫托板。

6、压刨必须装有回弹灵敏的逆止爪装置,进料齿辊及托料光辊应调整水平和上下距离一致,齿辊应低于工件表面1~2mm,光棍应高出台面0.3~0.8mm,工作台面不得歪斜和高低不平。

7、安装刀片的注意事项按平面刨第5条的规定执行。

中建五局鑫苑.国际城市花园二期项目部

2007年8月1日

第11篇 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

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冲压设备安全

第三条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设计,对所设计的冲压设备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单位公章。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构件的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各类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应简单、有效,并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装置和防护设施安装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微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感应控制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抗干扰、接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够实现紧急制动,并发出音响、灯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 冲压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加工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手段,建立产品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并对出厂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批量生产的冲压设备产品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能鉴定。鉴定时企业必须提供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报告。

经鉴定,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冲压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大纲另行颁布。

第八条 冲压设备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才准批量生产。新产品的鉴定,应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售、转让、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或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三章 冲压作业安全

第十条 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冲压设备检查制度;

(四)冲压设备检修制度;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六)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

(二)安装验收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

(三)检查记录;

(四)检修记录;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模具设计及工艺文件。

第十三条 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不管任何理由,都应封存停用。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冲压设备需要进行改装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能标准,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符合安全设计原则,保证作业人员手入模具闭合区时的安全。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必须经安全技术审定。安全技术审定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定。未经安全技术审定的模具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冲压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使用单位也可以向社会聘用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行使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八条 在用冲压设备实行定期检修制度。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工作。运行中发现冲压设备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停机,提前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 在用冲压设备定期检修工作,由具备检修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承担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冲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大中型冲压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冲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冲压作业人员在同一设备,对同一产品连续冲压作业每隔二小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分钟的工间休息,经缓解疲劳,保证安全。

第四章 冲压设备的改装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 冲压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tj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冲压设备安装验收时,应进行试运行,对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测试,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使用单位应将安装后试运行的测试和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安装验收时,必须由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进行试运行的技术测试工作。

冲压设备的异地重新安装或改装,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的单位,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检修资格,方可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应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和维修设备;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

(四)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建立安全技术责任制和保证测试、检修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修记录,并应对所出具的检修及调试运行测试记录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的人员,必须经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冲压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检查冲压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安装和检修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检查冲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检修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检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审查批准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组织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本规定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要求企业行政作出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停用冲压设备等处罚,并可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或私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

(二)冲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绝或不安排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冲压设备检修业务的或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进行冲压设备检修作业的;

(五)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隐瞒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作业人员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故意刁难、侵犯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或故意出具虚假检修及测试记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检修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2篇 房地产公司图书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图书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图书管理,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提升员工整体文化素养和个人综合素质,充分合理利用公司图书资源,保障公司员工正常有序地借阅、使用、保管、归还公司的图书,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公司在职全体员工。

3、管理职责:

图书阅览室由行政后勤统一管理,负责公司内部公用图书的采购、分类、编号、存档、借阅、回收、盘点、整理等综合管理工作。

4、内容:

4.1图书采购:

4.1.1图书阅览室所需购置图书或杂志的品种、数量等,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后勤总务部门汇总,经行政办主任、办公室经理审阅核准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4.1.2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相关专业性的图书来辅助完成工作任务的,可填写图书需求申请单,经该部门经理签字确认,行政办主任、办公室经理审阅核准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4.1.3行政后勤部门根据总经理核准后的图书需求申请单,依据公司的采购管理规定和作业流程进行所需图书的采购,图书采购回来后按本规定的 要求,进行集中统一的分类、编号、归档、借阅、保管等日常管理。

批准/日期审核/日期编写/日期

4.2图书分类、编号:

4.2.1新购图书应按所属类别分类编号,将书名、出版社名称、着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本公司图书登记总簿。

4.2.2图书分类:

4.2.1.1a类-企业管理类,其代码为a。

4.2.1.2b类-文学艺术类,其代码为b。

4.2.1.3c类-社会科学类,其代码为c。

4.2.1.4d类-政治经济类,其代码为d。

4.2.1.5e类-历史地理类,其代码为e。

4.2.1.6f类-文体教育类,其代码为f。

4.2.1.7g类-军事法律类,其代码为g。

4.2.1.8h类-自然科学类,其代码为h。

4.2.1.9j类-综合图书类,其代码为j。

4.2.1.10k类-报刊杂志类,其代码为k。

4.2.3图书编号:

4.2.3.1图书编号的格式:_ -_-×--×××

4.2.3.2图书编号格式说明:

①、_代表_、_代表_项目,保持不变;

②、×表示所需编号的书籍,按本规定4.2.2 条进行分类的类别代码,即从a到k之间的任意一大写字母;

③、×××表示所需编号书籍的序列号,可从001到999之间的数码,但需保证三位数字,如不够三位数不到,则可用0在数字前补位,以保证三位数字。

4.3图书借阅管理:

4.3.1阅览室图书应由图书管理人员编号登记入册,并编制目录供本公司在职员工查阅。图书借阅限定于每周二、周五上午10:00点至12:00点、下午14:30点至16:30点,其他时间不受理借阅,到期及时归还。

4.3.2在职员工图书借阅的,可凭个人有效工牌到员工图书阅览室办理图书借阅或归还。员工个人有效工牌只限本人使用,转借他人使用无效。

4.3.3图书借阅每人每次以两册为限,每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天,到期应立即归还,若未能读完或因特殊事由需要续借的,务必到员工图书阅览室办理续借手续,但以续借三次为限。

4.3.4借书期限届满而超期未还的,则按每超一天罚0.50元的标准处理,超出一星期未还则视同所借图书丢失,按图书原价的双倍进行赔偿处理。

4.3.5图书借阅人员,在图书借阅期间应妥善保管好所借图书,如有损坏和丢失者,应按图书原价的双倍进行赔偿,其中损坏包括丢页、缺页、破损等。

4.3.6图书借阅人员在阅读过程中应爱护图书,所借出的图书不得批改、圈点、画线、折角、拆散、剪贴、涂写,如有上述等情况,一律按照图书原价双倍赔偿。

4.3.7如遇公司盘点时,应随时通知图书借阅人员归还所借图书,图书借阅人员不得拒绝,及时归还到图书阅览室。

4.3.8公司在职员工在解雇、辞职时,必须将所借图书归还,未还则视同所借图书丢失,按图书原价的双倍进行赔偿处理。

4.3.9凡借书不归还且自动离职者,按原书价格的双倍赔偿,赔偿款项在自动离职者的工资中扣除,以便于补充图书。

4.4员工阅览管理规定:

4.4.1服从管理,严禁吸烟和大声喧哗,提倡默读,保持安静。

4.4.2严禁吃零食、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4.4.3注重个人形象,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图书阅览室。

4.4.4遵守时间,请勿拖延离室,个人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4.4.5不得在桌面或椅子上刻划、涂写,不得损坏和随意搬动设施。

4.4.6凡有违者,取消1个月的借阅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4.7凡损坏公物者,需原价赔偿外,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4.4.8凡发现有偷书者,取消借阅资格,还视情节做出严肃处理。

4.5图书维护管理:

4.5.1图书阅览室的图书管理人员,应每日检查图书的借阅登记记录,到期应返回图书的,要及时催促借阅图书人员归还图书。图书管理员每日下班前将所有图书整理一遍,保证存放有序。

4.5.2图书阅览室的图书管理人员,对图书借阅人员归还图书时要认真检查是否有损坏情况,如有损坏则按本规定4.3项的要求处理,否则由图书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4.5.3图书阅览室的图书管理人员应每日打扫一次图书阅览室的卫生,下班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关闭所有电源和窗户,门要反锁。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鼠等工作。

4.5.4图书阅览室的图书管理人员,应定期于每月30日于进行图书阅览室的图书盘点,如发现图书破损但还可以修复的,要及时修补图书,保证其正常阅读。各类报刊要按年度装订成册。

4.5.5图书阅览室的图书应于每年6月、12月全面盘点清查一次。

5、图书管理工作流程:

6、本规定有未尽事宜,在今后工作中不断的改进与完善。

7、本规定所使用表单:

7.1 图书检索目录

7.2图书借阅登记表

第13篇 房地产项目食堂膳材管理规定

房地产公司项目食堂膳材管理规定

编号_-_-004

版本ver1.0

日期2022/3/28

批准审核编订行政办

1、目的:依据总公司员工食堂管理制度的经营管理及运作规定,为了加强食堂膳材的管理与控制,保证膳材质量,降低膳材成本,提高采购作业及管理的透明度,特针对本项目员工食堂膳食材料的采购、收发料管理等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__项目员工食堂之膳材管理。

3、管理职责:

3.1行政办:负责员工食堂所用膳材购入与管理控制,保证膳材质量,降低膳材成本,提升伙食水准,并持续改善。

3.2财务部:负责员工食堂膳食材料的验收监督与膳食材料费用的账务处理及管理控制等。

3.3膳食委员会:负责监督员工食堂膳材管理及运行,并及时向行政办提供合理的改善建议或改善方案。

4、内容:

4.1膳食材料供应商的甄选与确定

4.1.1本项目员工食堂所用的每一类膳食材料,以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须甄选3家或以上的供应商,择优录用。

4.1.2供应商可由其同行推荐,或由食堂管理员到市场上甄选,对供应商的基本要求:有营业执照、卫生经营许可证,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行业道德。

4.1.3所甄选的供应商,应先填写供应商资格审查表(见附表1),详尽列出供应商姓名、商铺名称、商铺地点、家庭住址、经营范围、供货品种、曾经所供应的厂商、服务承诺等内容,并提供营业执照、卫生经营许可证原件审查及影印件备存。

4.1.4行政办依市场膳材价格制定价目表(蔬菜类除外),所选供应商之报价应低于或等于本项目制定的价位,行政办并根据各供应商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综合上述分析后签署甄选意见,呈报上级副总核准确认。

4.1.5所确定的供应商,应与行政办签定膳材供应价格协议、膳材供应质量协议,明确员工食堂所需各类膳材的价格与品质要求及对供应商的约束条款等。

4.1.6行政办所甄选确认的供应商提供的供应商资格审批表、膳材供应质量协议、膳材供应价格协议、营业执照和卫生经营许可证的影印件、报价单等资料建立供应商档案体系。

4.2膳食材料供应商的管理与评核

4.2.1 行政办食堂管理人员每周至少有二次的市场膳材价格调查,并详细地做好记录,为本项目膳食材料制定价格提供依据,如供应商的膳材供应价格高于市场批发价格时,应及时的对供应商做出调整,并呈报上级核准。

4.2.2供应商必须每两周(15天)对其所供应的膳食材料进行一次报价,供应商在本报价期内,应以确认的价格供应膳食材料,不可中途提价,若某类膳材价格波动特别大时,必须由双方协商做出价格调整。若供应商连续三次私自提高价格者,应取消其膳材供应资格并及时对供应商做出调整,并呈报上级核准。

4.2.3供应商所送膳材,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则退货、数量不足的则补货、多出来的则不接收,若供应商连续三次所送膳材不合格者,应及时对供应商做出调整,并呈报上级核准。

4.2.4行政办后勤管理人员应每天对膳材验收的异常状况做好记录,填写在膳材验收记录评估表上,每月对供应商的供货状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膳材的质量合格率、价格、信誉、服务态度、供货是否及时等。

4.3食堂膳食材料采购计划的确定

4.3.1根据本项目现有实际情况,食堂管理人员每天要统计出实际就餐人数,此数据用来分析预算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用餐人数,以作为膳食材料采购计划的重要依据。

4.3.2行政办食堂管理员与厨师,应于每周五负责拟订下周的周菜食谱,递交行政办主管或主任核准确认,下星期一公布。每周的菜食谱必须考虑膳食营养的均衡调配、菜色品种的搭配、时令季节膳材价格的变化等因素。

4.3.3行政办食堂管理员同厨师依据周菜食普,按要求于每周五负责拟订下周的膳材采购计划单,呈报行政办主管或主任核准确认;每周的膳材采购计划必须考虑膳食营养的均衡调配、菜色品种的搭配、时令季节膳材价格的变化、膳食成本的控制等因素。

4.3.4行政办管理员于每周六将下周的膳材采购计划单分别交给各膳材供应商,供应商则依此采购计划单给予供货,若有采购变动食堂管理员应提前通知供应商给予相应变更供货。

4.4食堂膳食材料收、发的管理控制

4.4.1凡属同本项目签署经营协定的供应商,每天均应按规定时间要求送货到指定地点:早餐时间定为6:00,午晚餐定为8:00,地点定为综合楼员工饭堂内及会所员工食堂内。

4.4.2每日早餐膳食材料(面包、蛋糕、粉面、油条等),必须经由一执勤保安及值班厨工的质检、过磅、签单确认,再由行政后勤食堂管理员签名审核后递交行政办主管或主任审批。

4.4.3每日午、晚餐膳食材料(米、油、疏菜、肉类食品、干货、水果、其它调配料等),必须经由行政办食堂管理员、财务仓库管理员、主管厨师3人的质检、过磅、签单确认,再由行政办主管或主任审批确认。

4.4.4行政办食堂管理员、财务仓库管理员、主管厨师在质检、过磅收货过程中,对供应商的膳食材料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上报处理,并同时要如实做好记录。

4.4.5所有膳材验收合格后,除早点、肉类、蔬菜类部分,其他食品如米、油、干料、副食品、五味等应入库储存,做到分类标识、先进先出,尽可能减少库存、甚至做到零库存。

4.5食堂膳食费用控制及帐目管理

4.5.1行政办食堂管理员要统计当天的就餐人数和上报膳材采购日报表,并于每月3日前统计上月食堂所用电费、水费、煤气费、柴油费及人工费等相应数据。

4.5.2各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本部门上月使用的饭卡集中回收后交于行政办总务文员,总务文员于每月5日前详实的统计上月饭卡之就餐人数与就餐量,并计算用餐员工的餐费报送财务部。

4.5.3行政办将每次的膳材供应价格协议送交财务部一份备案,食堂管理员每隔10天,将供应商所签认的膳食材料领料单汇总核实、财务部门复核、行政办主管或主任审核、副总审批后,送交财务部门帐务结算处理。

4.5.4行政办食堂管理人员应依据以上数据,于每月10日前对上月食堂经营状况的收支分析、员工人均每天实际伙食费用与人均标准伙食费用比较分析等,填报食堂经营分析表。

4.5.5行政办于每月初向公司及员工公布上个月食堂资金费用的使用情况,同时组织召开膳食委员会议,依据食堂经营分析状况,提出相应的改善建议或方案。

4.6行政办后勤工作人员的

素质要求

4.6.1验收膳材的工作人员如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膳食材料在质量、重量、品种、价格等存在问题时,应坚持原则拒收或做好详尽登记,并将具体情况上报行政办主管或主任。

4.6.2验收膳材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不得串通供应商一起营私舞弊,如发现有收红包、捞好处的任何违规行为,公司将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直至解雇。

5、参考文件及使用表单

5.1膳材供应质量协议书

5.2膳材供应价格协议

5.3供应商资格审查表

5.4膳材验收记录评估表

5.5膳材采购计划表

5.6食堂经营分析表

5.7膳材采购日报表

6、膳食材料管理流程图:

第14篇 架桥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确保t梁重型构件吊装安全稳妥,避免发生施工生产责任事故。遵照交通部《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与《公路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并结合以往施工过程中取得的经验,特制定《架桥机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以供施工操作人员共同遵守(若使用导梁法施工吊装。亦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

2.设计制造安装、试吊

1)负责制造的厂家和订做的厂家都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钢结构制造质量技术标准,进行严格的工艺组织、生产、质量检验。对于组拼式架桥机,同样必须对主要的组拼构件进行产品质量把关,必须有产品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有关力学物理性能指标试验报告。

2)架桥机现场安装必须事先进行细致的施工组织设计工作。有严格的安装程序,必须经过试吊、试运转,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以后才能交付正常生产。

3)架桥机及其吊装设备全部按设计图纸的要求安装完毕后,先由施工处(现场)组织对架桥机及其吊装设备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再由本单位工程技术、质检、机材、安全部门进行复查;最后由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质检、安全、设备部门会同有项目部领导参加的包括工程技术、质检、机材、安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凡发现不足之处,必须及时加固或返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试吊和吊装作业,并填写吊装设备验收表存档,作为一机一档基础资料。

4)正式吊装前,架桥机必须组织试吊工作。作为试吊,必须分级加载,同时亦必须要进行超载试验,超多少为宜,一般超重的行业标准规定为30%。但由于吊装工程起重吨位较大,可由设计、技术、机材及安全部门参与商定超载数量,但必须强调一定要进行超载试验。试吊检查的几个指标必须明确,如挠度、侧倾、中线等;同时必须明确试吊完成后的结论(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操作人员组织及安全制度

1)在架桥机技术方案,使用性能、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架桥机施工必须进行严密的组织和明确岗位职责是确保施工安全的最重要的保证;人员组织应包括(1)指挥;(2)技术负责;(3)机务负责;(4)安全值班;(5)参加吊装作业的工班;(6)电工值班(含发电机值班);(7)木工值班;(8)配合工长;(9)配合工班等;(10)架桥机正式吊装前应组织好,人员要固定,准时到岗,不能随意变动或更换。

2)架桥机正式交付使用前,技术负责人必须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公布于众,操作工班和有关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领会,熟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熟悉架桥机的性能。

3)参加架桥机吊装作业人员(含民工)凡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高度近视、耳聋、癫痫病等,不得从事架桥机吊装作业。

4)移动架桥机过程,严禁一切人员在架桥机上行走,需作业时,应将架桥机停稳后进行。

5)吊装期间,严禁一切人员及船只在吊装(物)桥下通过,必要时应设安全通道或派出警戒。6)吊装期间,对起重吊装设备[即钢丝绳、卷扬机、滑轮组及机械连接杆(栓)]要经常检查、保养维修等;易损部位的零配件要备足,每吊完一孔,要对架桥机进行全面检查,严禁盲目作业和设备带病作业。

第15篇 关于施工机具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机具检查评分标准,公司拟订以施工机具运转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施工机具运转安全,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现场使用搅拌机等10种机具,安装完毕,须经施工现场机务长验收合格,才能使用,不合格的机具不准使用。

二、施工现场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的要求,对施工机具除了作好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保护装置。

三、对明令禁止使用的平刨、电锯、电钻等多用联合机械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

二00年 月 日

定管理制度好处(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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