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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流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9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流程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流程是确保组织高效运行的关键,它涵盖了人员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资源分配以及服务提供等多个方面。这项制度旨在建立清晰的职责划分,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障公平公正,维护员工权益。

包括哪些方面

1. 人员管理: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评估、晋升与调动、福利待遇等环节,旨在激励员工积极性,提升整体素质。

2. 财务管理:涉及预算编制、收支控制、财务报告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遵守财经纪律。

3. 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立项、执行、验收,保证项目质量,实现预期目标。

4. 资源分配: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物资资源,确保资源效用最大化。

5. 服务提供:制定服务标准,提升服务质量,满足公众需求。

重要性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流程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一方面,它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避免了决策的随意性和工作的混乱;另一方面,它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组织文化,增强团队凝聚力,提升事业单位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严格的管理制度也是预防腐败、确保公平公正的重要屏障。

方案

1. 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涵盖所有工作环节,确保每个流程都有明确的操作指南。

2. 培训与宣传:定期组织员工培训,加深对制度的理解,强化制度意识;通过内部通讯、公告等方式,广泛宣传制度内容。

3. 执行与监督: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4. 反馈与调整:建立反馈机制,收集员工和公众的意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制度,保持其适应性。

5. 考核与奖惩: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员工考核,对严格执行制度的行为给予奖励,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通过上述方案,事业单位可以构建起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流程,从而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流程范文

第1篇 某事业单位公文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公文管理制度

本局行文

1、本局行文由发文科室拟稿,要求用字准确,标点符号正确,格式规范,使用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2、要填写发文卡。

3、分管局长审稿,局长签字后,办公室签发,并统一登记、编号。

4、初稿应由发文科室认真校对内容、数字,办公室负责格式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才可正式出文。

5、出文后,将原始文稿和文件(三份),递交办公室存档。

6、及时发文,严禁出现丢失和积压现象,该发文的单位必须发到。

上级来文

1、严格履行公文处理程序,提高公文处理质量。

2、来文做到及时签收、登记、不积压、不误传,来一件办一件,防止漏办和延误。

3、严格传阅层次和手续,一般文件传阅不过夜,紧急公文做到及时呈报有关领导,对急办事项,可以先通知有关领导和科室办理后传阅。

4、对传阅的公文要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按期收回存档。

5、做好公文的归档、保管工作,严禁出现丢失现象。

第2篇 某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管理办法

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管理办法

哈尔莫敦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管理办法

为确保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建立党员教育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在实施“2542”经济发展活动,加快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现结合我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队伍建设的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队伍分类管理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农村 稳定、农业增效、农牧民增收”这个主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走出一条符合全镇的党员队伍建设路子,把我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队伍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及管理目标

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居住较分散,老龄党员的特点将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为干部党员、支部书记、中青年非干部党员、机关单位党员、事业单位党员、企业单位党员、老龄党员三大类进行管理。

(一)干部党员

1、副科以上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干部工作目标。

2、各支部书记:按照党支部书记主要职责履行年度工作目标。

3、支委:按照单位分工履行年度工作目标。

(二)中青年一般干部党员

1机关单位党员

一是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根据党员标准,通过党内民主生活和征求党外群众意见的方式对党员进行评价和鉴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表彰优秀党员,清除腐败分子和处置不合格党员,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信念、宗旨;二是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三是利益关系的处理;四是遵纪守法;五是联系群众。党支部可结合上述精神,结合形势要求和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提出具体要求。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掌握好四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二 是民主公开;三是在党员标准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民主评议党员要在党委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方法是:搞好教育;自我评议;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

二是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的要求之一。处置不合格党员不是非等到民主评议党员时才进行,而是作为党支部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不合格党员从广义上讲,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违_纪 ,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二是指那些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起党员作用的人。这里主要指的是第二部分党员。这部分党员虽没有严重违纪,但长期滞留在党内影响党的先进性,削弱党的战斗力。必须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认真、严肃地加以妥善处置。

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法有劝退、除名、限期改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资格、给予纪律处分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方针是:“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处理”。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原则是“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其基本的程序是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三是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的重要组织生活制度。“三会”:就是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就是按时上好党课。具体内容是: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支部委员会报告工作,布置工作;讨论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吸收新党员,处分犯有错误的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讨论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党支部的重要工作任务作出安排。

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向党员布置工作;了解党员思想情况和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组织党员联系思想、工作和学习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讨论发展新党员。

上党课。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主要是对党员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针对一个时期党内的思想倾向,开展有关增强党性观念的教育;进行国内外形势和时事政治的教育。

四是在全体机关党员中开展“进村入户、宣传群众、帮民脱贫、助民致富”主题实践活动;在学校党员中,开展“守住阵地、抵制渗透、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主题实践活动。

2、事业单位党员

一是一个月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使他们及时掌握上级的方针政策,准确把握大局,增强能谋善断的能力,提高创新意识。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是

3、企业单位党员

一是创新管理理念,实施有效管理。对企业单位党员管理要从管理“社会人”向管理“单位人”转变。使他们积极参与到企业的改组改制,树立现代的就业观念,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群众支持企业的改革发展。

二是加强学习教育,内容突出政治性。要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精神、新党章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学习教育,进行党纪党规学习教育,党员权利义务学习教育、组织观念学习教育,“双带”先进事迹学习教育,帮助党员增强党性。教育内容实现广泛性。对企业党员既要进行市场经济理论、产业行业知识、法律法规的教育,又要帮助他们提高工作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增强他们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帮助他们树立信心,提高文化素养。教育形式力争多样性。要通过学习原文、形势报告、辅导讲座、电化教学、广播电视专题、图片板报展览、心得交流、民主评议等形式,把学习教育活动搞得丰富多彩、喜闻乐见、入脑入耳。利用网络平台,为企业党员学习创造便利条件,让党员不受时间、空间、自身素质差异的限制,时时接受党的教育,处处感到党的关怀。

三是通过学习,使他们能够在维护稳定中当先锋,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把国家和企业利益放在首位,做顾全大局的

(三)老年党员(离退休职工党员)

1、老年党员按居住情况,人数在3人以上,可单独建立老龄党员党组织并坚持每季度开展一次组织生活。

主要任务是:

(1)、组织该党小组党员学习,学习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为镇三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2)、定期召开支部大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3)、组织督促党员按时参加党支部的活动,按时足额收缴党员费。

(4)、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积极参与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5)、管好自己的子女和家人。

老干部党支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各党小组的工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分类考评及奖惩办法。

实行建档立卡和目标责任管理。根据不同的分类,在摸清现有党员底子的基础上,以党支部为单位,分类建档立卡,对不同类型的党员,分别提出目标责任和具体量化指标,并以工作为年终评议党员的主要依据,增强评议和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的民主评议要依据不同类型的党员发挥并开展评议工作,对不同类型的党员,评议的重点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对老龄党员的评议,应侧重于:精神文明建设中是否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是否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否遵纪守法。对其他党员的评议,应侧重于是否带头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在大是大非面前是否坚持原则立场坚定,是否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是否按规定交纳党费,是否按时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是否带头遵纪守法,切实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否认真履行了岗位职责。

对临界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对经教育不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依据《中国**党党章》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对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推介,选树典型。

第3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事业单位会制定怎样的人事管理制度呢以下详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

第五十一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被撤销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

(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4篇 事业单位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方面有哪些相关的条例规定,相关的详细内容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详细介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公开征求意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根据2003年《_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提出的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要求,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于2008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事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的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2022年3月,_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对现有事业单位在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上加以改革。有的事业单位要转为企业,有的回到机关序列,这些单位转型后将分别适用企业、机关的人事管理规定。改革后仍为事业单位的,其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二)关于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三)关于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实行岗位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公开招聘,从事业单位外部引进人才,提高新进人员素质;通过竞聘上岗,从事业单位内部选拔人才,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为做好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工作,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并对公开招聘的方式方法、考试考察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

二是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并明确了竞聘上岗的方式方法。(第十五条)

(四)关于聘用合同。

实行聘用合同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事业单位与机关、企业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为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征求意见稿对聘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等环节,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合同必备条款、试用期、合同期限、合同无效、合同续订、合同变更。(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二是明确了合同的协商解除、事业单位解除合同、工作人员解除合同的情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是明确了合同终止的情形。(第三十三条)

四是规定了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五)关于考核和培训。

考核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表现的评价和判断,培训是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培训事项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规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种类、方法和等次。(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是明确了事业单位培训的种类、经费来源和服务期约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六)关于奖励和处分。

为了表扬激励先进,惩戒不良行为,征求意见稿对奖励和处分事项作了规定:

一是规定了奖励的情形、种类、权限、程序,并规定了撤销奖励的情形。(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二是规定了处分的行为、种类、期限、权限、程序和结果。(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七)关于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为了维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社会分配公平,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问题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第五十五条)

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五十六条)

三是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五十九条)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人事争议处理、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规定。(第二章、第八章、第九章)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

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

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

(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

(五)组织实施。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试、考察;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

(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

第四章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

(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

(五)工作地点;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

(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

第二十四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

(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

(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

(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一)聘用合同期满的;

(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

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

(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第四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

第五十一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十二条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

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

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处分的;

(三)被撤销奖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三条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

(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

(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

(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

(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5篇 事业单位机房管理制度范本

事业单位机房管理制度

一、机房管理

1、机房由秘书科统一管理。

2、机房要始终保持安静、整洁、卫生,严禁火种。

3、外单位人员严禁进入机房。

4、机房所有软硬件资料皆不得随意带出,如需借出资料,须经办公室分管主任批准。

5、出入人员须对机房的安全负责。

二、计算机使用管理

1、外单位人员禁用本办计算机,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删改计算机程序。

2、不得随意安装外来软件。如工作需要,须经相关领导同意,由专业人员把关操作。

3、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扫描仪。

4、工作时间不准玩游戏,不得看vcd。

5、机器附近不得放置高温、高磁物体。严禁重力敲击键盘、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硬件设备,不得私自打开机箱随意拆卸和经常搬移设备。

三、机房使用保障制度

1、由秘书科负责机房的日常应用和保障。

2、专业人员定期对计算机进行保养,根据情况提出维修和添置意见,书面报经主任批准后,视经费情况再行购置。

3、购置的软硬件及物资由秘书科统一保管。

4、秘书科责成专人定期做好卫生保洁工作。

第6篇 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_、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失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_、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县级以上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①储存甲类物品超过(含本数,下同)200kg或乙类物品超过400kg的化工商店;

②经营甲类物品面积超过50m2或经营乙类物品超过100m2的化工商店。

7、经营管道燃气(含天然气、油制气、水煤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单位。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国家、部(委)属驻粤科研单位。

2、省、市、县级重点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

重大损失的单位:

1、产值超过1亿元的丙、丁类企业。

2、厂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丙、丁类企业。

第7篇 某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一些小企业或事业单位,在对于车辆管理方面,都有不同的管理办法。但同时都是为了保证车辆安全,减少支出等而制定的。以下整理了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的资料,可供参考。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二、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三、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保养一次。

四、换季保养。冬季换用冷却防冻液,调整挡风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轮胎气压。夏季检查空调制冷情况,清除冷却器水垢,降低轮胎气压。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

六车辆的维修必须在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鉴定同意,报请局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鉴定小组和驾驶员3人以上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维修时要求司机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每辆车维修保养以后,管理员要及时做好记录归档。

第8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汽车修理厂管理制度【1】

第一章入职指引

第一节入职与试用

一、用人原则:重选拔、重潜质、重品德。

二、招聘条件:合格的应聘者应具备应聘岗位所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等条件,同时具备敬业精神、协作精神、学习精神和创新精神。

三、入职

第二节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7、5小时。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为工作时间

12:00-13:30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为工作时间

实行轮班制的部门作息时间经人事部门审查后实施。

二、考勤

1、所有专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亲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迟到、早退、旷工

(1)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10元。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发薪金20元。超过1小时以上者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2)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扣除相应薪金后,计旷工一次。旷工一次扣发一天双倍薪金。年度内旷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辞退。

3、请假

(1)病假

a、员工病假须于上班开始的前30分钟内,即8:30-9:00致电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须补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证明。

b、员工因患传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请假,病愈返工时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经人事部门核定后,由公司给予工作安排。

(2)事假:紧急突发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余请假均应填写<请假单>,经权责领导核准,报人事部门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否则按旷工论处。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4、出差

(1)员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请单>呈权责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按事假进行考勤。

(2)出差人员原则上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如需延期应告知部门负责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请单>上注明事由,经权责领导签字按出差考勤。

5、请假出差批准权限:三天以内由直接上级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由隔级上级审批,十天以上集团总部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查、总裁审批,子公司员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门审查、总经理审批。

6、加班

(1)加班应填写<加班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部门备案,否则不计加班费。加班工时以考勤打卡时间为准,统一以<劳动合同>约定标准为基数,以天为单位计算。

(2)加班工资按以下标准计算:

工作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150%

休息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200%

法定节日加班费=加班天数×基数×300%

(3)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内临时工、兼职人员、部门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员不计算加班费。

(5)公司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及驾驶员加班费计算办法将另行规定。

7、考勤记录及检查

(1)考勤负责人需对公司员工出勤情况于每月五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予以上报,经部门领导审核后,报人事部门汇总,并对考勤准确性负责。

(2)人事部门对公司考勤行使检查权,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行使检查权。检查分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和随机检查。

(3)对于在考勤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给予1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

第四节人事异动

一、调动管理

1、由调入部门填写<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由调出及调入部门负责人双方同意并报人事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调动由总裁(子公司由总经理)批准。

2、批准后,人事部门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变动发文通报。

3、普通员工须在三天之内,部门负责人在七天之内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4、员工本人应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职,人事部门将相关文件存档备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信息置换。

5、人事部门将根据该员工于新工作岗位上的工作职责,对其进行人事考核,评价员工的异动结果。

二、辞职管理

1、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本人应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级提交<辞职申请表>,经批准后转送人事部门审核,高级员工、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辞职必须经总裁批准。

2、收到员工辞职申请报告后,人事部门负责了解员工辞职的真实原因,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以保证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改进。

3、员工填写<离职手续办理清单>,办理工作移交和财产清还手续。

4、人事部门统计辞职员工考勤,计算应领取的薪金,办理社会保险变动。

5、员工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

6、人事部门将<离职手续清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信息资料置换。

三、辞退管理

1、见本手册第一章第二节六。1及六2、

2、部门辞退员工时,由直接上级向人事部门提交<辞职申请表>,经审查后报总裁批准。

3、人事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本人,并向员工下发<离职通知书>。

4、员工应在离开公司前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和财产的清还手续;员工在约定日期到财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薪金和离职补偿金。

5、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6、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并进行员工资料信息置换。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一节职业准则

一、基本原则

1、公司倡导正大光明、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要求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2、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对社会负责。不做有损公司形象或名誉的事。

3、公司提倡简单友好、坦诚平等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应互相尊重,相互协作。

4、公司内有亲属关系的员工应回避从事业务关联的工作。

二、员工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意见、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职

1、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或资源从事兼职工作

2、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

3、所兼职工作对本单位构成商业竞争

4、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

1、参与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经营管理的

2、投资于公司的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

3、以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亲属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五、员工在对外业务联系中,若发生回扣或佣金的,须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否则视为贪w。

六、保密义务:

1、员工有义务保守公司的经营机密,务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员工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准对外提供公司密级文件、技术配方、工艺以及其他未经公开的经营情况、业务数据等。

第二节行为准则

一、工作期间衣着、发式整洁,大方得体,禁止奇装异服或过于曝露的服装。男士不得留长发、怪发,女士不留怪异发型,不浓妆艳抹。

二、办公时间不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准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活、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刊。

三、禁止在办公区内吸烟,随时保持办公区整洁。

四、办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首先使用“您好,__公司”,通话期间注意使用礼貌用语。如当事人不在,应代为记录并转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间串岗聊天,办公区内不得高声喧哗。

六、遵守电话使用规范,工作时间应避免私人电话。如确实需要,应以重要事项陈述为主,禁止利用办公电话闲聊。

七、文具领取应登记名称、数量,并由领取人签名。严禁将任何办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员工有义务爱惜公司一切办公文具,并节约使用。

八、私人资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复印、传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计算机,不得随意翻看他人办公资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资料。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

_大方县委办公室 大方县人民_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_府,各园区(管委会、处)、县直各单位: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委、_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_大方县委办公室 大方县人民_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党政机关 公车管理 通知

大方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_毕节地委办公室毕节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毕委办字[2022]16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等。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各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五条 正、副县级单位按单位正、副县级干部(含正、副县级非领导职务)每3人工作用车定编2辆,保证工作用车。

第六条 县直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用车,10人以下单位定编1辆,每增加10人增加1辆编制。

第七条 乡镇定编2至4辆。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但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第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置的大货车、微型面包车、9座(不含9座)以上的客车、双排座小货车不占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临时机构所购车辆,如各类工程指挥部购车纳入其主管部门进行编制管理。

第三章 配备标准

第十一条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且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以单独开具配件为由,变相配备超标车,不得为公务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变相配备超标车。

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应急救援、警卫以及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据一般公务用车标准配备

第十二条 不得将越野车和警卫用车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_府优先采购。

第四章 审批及购置程序

第十四条 县公务用车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核批手续。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车辆定编数、车辆实有数、配备标准等,于每年初向县委办公室、县_府办公室提出拟购车报告,由县委办公室、县_府办公室会同县纪委(监察局)、县财政局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县财政局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核批行文。未经核批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得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和18万元以上越野车;或者配备9座(含)以下商务车的,必须报省、地审批,县财政局根据省、地的批复文件办理相关手续。配备轿车、越野车的总数不得突破单位车辆定编数。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根据核批行文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和国家发布的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_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的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及时将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核批文件和车辆采购情况(包括车辆的车辆类型、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排气量、价格、购置时间等)报县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须优先使用单位现有车辆,严禁占用其他单位车辆,严禁违规新购置车辆。

第五章 报废更新和变卖

第十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报废更新。

第二十条 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的旧车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和规定程序进行,或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能继续使用的车辆采取无偿划拨、有偿转让、赠送等方式,处置给其他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临时机构后购置新车;不得擅自划拨、转送、拍卖车辆;不得接受企业、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的赠送车辆;不得向企业、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摊派款项购置车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车辆的,自处置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购车。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降低使用维修成本,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实行办公室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驾,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向县纪委报告所用车辆外,其他车辆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五)严禁将公务用车卸牌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要根据各单位车辆定编数、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科学制定全县和各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单车运行费用定额预算、支出单独列账制度。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于每年年末要将全县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和使用情况统计后,报县委办公室、县_府办公室、县纪委,对县级单位或县级领导干部的单位报地区纪委和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接受监督。报告内容包括配备、报废车辆的类型、品牌型号、识别代号、排气量、价格、购置时间、资金来源等。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纪律处分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违规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三)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五)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六)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在车辆装修费中虚列项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七)擅自划拨、转让、拍卖车辆;

(八)利用职权长期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九)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

(十)以下属企业、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上户,逃避监督;

(十一)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捐赠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

(十二)违规使用公安、武警、部队等特殊牌照、标识、警灯、警笛等;

(十三)违反公车配备管理使用和有关规定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违反第二十七条十三种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依照党政纪条规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违规车辆进行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收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办公室、县_府办公室商县纪委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各园区(管委会、处)、县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9篇 某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

教职工请假制度【1】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根据国务院、人事部、劳动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7〕57号)、《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_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交流暂行规定〉〈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通知》(巫溪委办发〔2005〕93号)、《_巫溪县委办公室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巫溪委办发〔2005〕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不含用年休假冲抵的事假天数,下同)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事假审批。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不到20个工作日,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县教育局审批;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和县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县人事局审批。

(三)请事假的要求。

1、各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如节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按上述事假审批权限报批。凡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2、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直属单位负责人因事需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的需经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超过5个工作日按教职工请假程序报批手续。

3、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个工作日),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机关事业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条件的,按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四)事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资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本条中的第2项相关规定执行。

二、病假

(一)请病假条件

申请病假人员必须要有巫溪县人民医院或巫溪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生出具的近10天内的病情诊断和建议休假治疗证明书。此证明书需加盖上述单位的疾病证明章和单位行政章且单位分管业务领导签名后有效。另持疾病检查化验、仪器诊断等结论性报告原件、医生出具的相关治疗处方和医院盖章的电脑收费单据(原件供审核,复印件存档)。若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有上述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

(二)病假审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由请假人填写《巫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一式二份,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1个月以上的,本人填写《巫溪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县教育局签署意见,最后报人事局审批。

2、因病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病退手续。

3、申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鉴定资质的医院进行病情统一诊断,所需费用由申请病休人员自行承担。病假累计在6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评,不确定考核等次。

4、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休病假,可延长见习期。

5、凡病假连续1个月以上者,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请假。

6、凡未履行休假、续假报批手续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1、教职工连续病休2个月(包括公休假日和节日,下同)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4、在试用、见习和熟练期间的病休人员待遇,分别按试用、见习和熟练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职工结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晚婚可给予10个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教职工结婚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婚假期间的本人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四、探亲假

(一)教职工利用寒暑假进行探亲,原则上在上班期间不另批探亲假。

(二)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及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自理。

五、女职工生育假

(一)产假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规定,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2、女职工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范围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持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二)产假期间的工资计发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正常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六、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教职工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发生的车船费自理。

(二)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七、教职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对不假而走或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报批手续的视为旷工。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发本人基本工资,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对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聘用合同约定为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聘用合同约定为20个工作日),按规定程序予以辞退或解聘,且不发给辞退费或解聘补偿费。

(三)辞退的教职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送教育局、人事局审批;解聘教职工由用人单位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送人事局备案。

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构成

1、实行公务员职级工资制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其中,中小学教师的基本工资包括提高10%工资标准。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规定中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请各单位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并做好考勤和各类假期登记工作。

事业单位请假管理制度【2】

一、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7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三天、“十一”国庆节7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

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

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带薪休假主要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 工作人员请病假,应按规定报批。一个月内病假天数累计在3天至10天以内的,当月综合目标奖扣除20%;累计达10天及以上的,当月综合目标奖全部扣除(大病、住院除外)。因公负伤治疗期间,综合目标奖全额发给。

职工病假期间遇有国家法定节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时,应算作病假时间。

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

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八)、事假:

事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关于事假的待遇,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是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在合同中约定,同时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的,前提是规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在会上经职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过,并公示了的。

第10篇 事业单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 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 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 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第11篇 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2篇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是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针对不同人员所建立的有别于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文教事业(以下简称事业)自收自支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单位经济自立能力,促进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是指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抵补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预算单位。

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仍属预算内事业单位,其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等均执行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有条件向企业管理过渡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应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实行企业管理。实行企业管理后,执行国家对企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筹集和运用,对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努力降低成本费用,节约开支,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增强经济自立能力;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检查;维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单位经济决策,促进事业发展。

第五条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包括: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 事业财务是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的综合反映,事业财务管理是事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事业单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财务机构,配备财务人员,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在单位行政首长的统一领导下,单位的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应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物价、银行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管理

第八条 国家对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办法。

收大于支较多的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数时应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缴财政或主管部门。上缴财政部门的收入,用作社会文教行政事业周转金;上缴主管部门的收入,用于抵顶财政部门对该部门的事业费拨款。具体上缴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下同)的编制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事业计划、任务,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

(二)事业单位应正确处理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区别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资金。

(三)事业单位应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挖掘内部潜力,开源节流、精打细算,注重效益。

第十条 预算的编制程序。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会同业务部门,根据单位的年度事业计划,编制预算指标建议数,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定,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单位根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数和有关编制预算的要求,编制正式预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单位财务部门据以执行。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列出“收入数”、“支出数”和“上缴数”。收入预算数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增收条件、措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数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情况测算编制;上缴数按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执行。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一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准,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政策,机构、人员发生大的变化,对预算影响较大,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核准者外,一般不予以调整。

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收入计划需要调增调减的,可相应调增调减支出计划。事业单位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业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预算数时,作为调整预算处理。

第十三条 决算的编制。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认真总结、分析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按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制单位年度决算,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收支结余的计算和分配。事业单位收入数大于支出数部分,为预算结余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事业单位年终预算收支结余,应按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其中,事业发展基金一般不低于30%,后备基金一般不低于5%。各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提取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在年终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时应如数扣除;执行国家特殊优惠政策而减免的各项税金、基金,应如数提出并全部转入事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条件,挖掘潜力、广开财源,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发展,有利于丰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获得社会效益的同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事业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及管理制度,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合理收费,增减收费项目、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报批。各种收入都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帐,不得坐支。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以及附属独立核算的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收入,全部纳入事业单位的预算内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收入可按毛收入计算,满收满支。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事业单位安排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支出管理要贯彻供给、服务的原则,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要有利于事业的发展。

(三)资金使用要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做到少投入,多产出,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

(一)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要按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二)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是指财政或主管部门拨给事业单位的、在正常收支计划内单位难以自行解决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的资金。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用款单位应按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管理。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单位提存和设置的专款专用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医疗基金、后备基金和折旧基金(或修购基金)等。专用基金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按第十四条规定提取。

凡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医疗基金,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事业单位应建立折旧制度,以解决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问题。条件尚不具备的单位,可建立修购基金制度,以积累一定的大修理和设备购置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折旧基金或修购基金从收入中提取,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费用)、税金和收益情况,事业单位应实行成本核算制。

第二十三条 成本核算制的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成果,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经营管理,为事业发展积累资金。

第二十四条 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材料、工资、费用三部分。具体包括:为制造产品和加工而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工时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修购基金)、维修费、废品损失费等。各地区、各事业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生产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但应同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 成本(费用)的管理要求:

(一)事业单位要认真执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凡按规定应由固定资产投资、专用基金列支的费用和其它不属于成本(费用)范围的开支,都不得挤入产品成本(费用)。

(二)事业单位成本核算的具体方法要本着既满足经济核算的需要,又尽可能简化的原则,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的特点、产品种类、服务项目的多少以及单位成本核算水平,确定成本(费用)核算方法。产品种类、服务项目较少的单位,按每种产品种类、服务项目核算成本;产品种类、服务项目较多的单位,可以对几种主要产品种类、服务项目核算成本(费用),其它次要产品、项目合并核算成本(费用)。目前按种类、项目核算成本(费用)尚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采用综合核算成本(费用)的办法。

(三)产品、服务项目的成本(费用)核算,除特定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需要以项目周期为计算期、周期长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需要以年度或阶段为计算期外,一律以月为成本(费用)计算期。在同一计算期内各成本(费用)核算对象的收入与消耗,起止日期必须一致。

(四)事业单位要根据计算期内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或产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核算成本(费用)。单位不得以计划成本(费用)、估算成本(费用)代替实际成本(费用);计算过程中对按计划成本(费用)、估算成本(费用)或计划价格进行核算的,要在规定的成本(费用)计算期内,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费用)。

(五)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产品、项目在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消耗。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

第六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财产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是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实现事业计划所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财产物资,对保护国家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实现事业计划,促进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财产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事业单位财产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材料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产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或配备、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具体管理办法。财产物资管理机构或专管人员在业务上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事业单位的设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各事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对上述分类作适当变更,并具体规定各类固定资产目录。

固定资产管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必须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调出,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调出,一般可由财产管理部门报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调出,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各事业主管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转入专用基金,用于重购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管理。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或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资料。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器具等。

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对材料的使用实行定额管理,对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以旧换新的办法,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七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财务制度贯彻执行,维护财经纪律,促进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制度,做好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各事业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可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生产经营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

财务分析可采用对比分析、因素分析、动态分析等多种方法。通过分析,反映单位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其进行经济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单位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均应建立财务工作的考核与奖惩制度,以增强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责任感,调动事业单位及财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保证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五条 事业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的考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管理要求及财务分析指标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规定。

事业单位对财务人员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由主管部门或单位规定。

第三十六条 各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经过考核,对完成各项考核指标,工作突出的事业单位和财务人员予以精神鼓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或工作遭受损失的事业单位或财务人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具体奖励、惩罚办法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规定。

第九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应同本单位的事业规模和财务工作任务相适应。事业规模较大或财务工作任务较重的预算单位应建立财务机构;事业规模不大或财务工作任务不重的预算单位,可不单设财务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办理财务工作。

大中型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负有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物资,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事业单位应选派政治、业务素质较好,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工作。事业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要重视并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支持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力,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任免、调离,按照国家对会计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附属的自收自支管理事业单位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央各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3年度起施行。过去财政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13篇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有效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行车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单位支出,杜绝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定车、定人、定保养制度,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做到每日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

二、必须保持车辆清洁。在不耽误工作的情况下,做好清洁工作,例行保养。

三、对车辆要做到不超保、不脱保。车辆行驶5000公里进行保养一次。

四、换季保养。冬季换用冷却防冻液,调整挡风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轮胎气压。夏季检查空调制冷情况,清除冷却器水垢,降低轮胎气压。

五、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熟悉车辆性能,发现故障及时维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维修。

六车辆的维修必须在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前由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鉴定同意,报请局领导,经过批准后方可 维修。维修时原则上要有鉴定小组和驾驶员3人以上参与估价,确定更换零配件的品牌、型号、厂家等(更换零配件原则上要以旧换新),并报请局领导同意后,才可委托厂家维修、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平时需要更换车辆配件、轮胎等必须经维修鉴定小组3人以上研究同意后,才可更换,否则,不予报销。

出差(或出车)途中需要急修更换大配件的,也要电话向车辆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得到认可后,才能更换维修。

维修时要求司机到场鉴修,对维修厂家更换的零配件品牌、型号、价格等逐一确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每辆车维修保养以后,管理员要及时做好记录归档。

第14篇 企业事业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车。

8、办公室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指标,完备车辆管理台帐、档案。

(二)车辆使用

1、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时间、去向、工作任务、人员,由办公室根据工作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车辆。

2、各单位在提出用车申请时县外出发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车辆费用核算

1、公司机关部室及生产单位车辆费用指标由办公室牵头会同财务部核定,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下达实施。

2、机关部室和生产单位的本年度用车里程,要结合用车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范围,在适当压缩的情况下核定,车辆里程核定后,原则上不进行追加,超支自负,特殊情况须公司经理批准。

3、用车单位在出车前要与驾驶员一起核定车辆里程表,并做好记录。用车结束后,用车单位当场在派车单上签字,当日内用公里票按四舍五入的方法结算。两个及以上用车单位共同用一辆车时,费用由用车单位协商承担。

4、用车单位在租用车辆时间超过半天,用车里程不足30公里时以30公里计算,一天内以至少60公里计算。

5、如公司车辆数量不足,需要租车时,必须经办公室车辆专管人联系领导后确定。

四、安全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开展安全分析会、班组周安全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竞赛和事故预防活动。根据季节变化情况及时提出注意事项及预防措施。

2、办公室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本月来安全工作情况,并制定安全措施。

3、出车前、驾驶途中及返回后应随时检查车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行车安全。

4、行驶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交通法规,严禁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

5、坚持安全工作“三提前”“、三从严”的方针,即思想工作提前做,事故苗头提前抓,安全措施提前定;思想教育工作从严,执行任务从严,查处事故从严。

6、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车辆完好率100%。

五、驾驶员管理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学习各项交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提高个人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2、认真执行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奖罚办法。

3、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自己所驾车辆交给其它人驾驶,违者按奖罚条例处理。

4、严禁酒后开车、违章行车,凡因违章执行的罚款一律不得报销。

5、车辆停放,应停放在指定地点和车库,驾驶员私自将车停在家属区和公司外的,按奖罚条例办理。

六、奖惩条例

(一)奖励

1、按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驾驶员每实现一个万公里无事故奖励100元。

2、全年无违章违纪的奖励100元。

3、为加强内部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驾驶员节油的自觉性,对运营车辆实行耗油考核(车辆百公里耗油标准见附表一),超用自付,节约可按节油价值的30%进行奖励,出发补助实行每公里5分。

(二)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

(1)负全部责任者,公司除名。

(2)负主要责任者,公司除名或留用察看一年。

(3)负同等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一年。

(4)负次要责任者,给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半年。

2、发生责任性车辆肇事的,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的,按照损失额的12%对驾驶员进行罚款,构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相应条款进行考核处罚。

(三)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200元罚款

1、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安全学习活动的。

2、驾驶员年审复考不合格的。

3、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各类证件不按时参加审验的。

4、责任心不强造成证件丢失含补办费用自付的。

5、违反交通法规,被交通管理机关处罚的罚款自付。

6、把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的。

7、不按规定将机动车停放在指定地点。

8、未经单位领导批准公车私用的。

9、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中层干部私自开车的。

10、利用出车之便绕道办私事的。

11、行车中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当,造成装载货物丢失的。

12、只要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不分事故责任一律取消驾驶资格,并给予除名。

七、车辆收费标准

公司内部用车行驶里程按每公里1.3元计算。

八、指标考核与兑现

1、办公室负责对公司车辆使用定额的核定和考核工作,并对各单位车辆费发生情况报财务部审核后,纳入成本费用预算考核,半年统一兑现奖惩。节余部分奖用车单位,超支自负。

2、考核兑现时,如某部室当季度有预算外用车,而本部室预算内车辆费还有节余,不进行节余奖励。

第15篇 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

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与监督,防止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流失,确保其保值增值,促进本级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根据全总、省总对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成都市总工会本级企事业单位的工会资产是企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属中华全国总工会终极所有。按照工会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保值增值”的监管原则,成都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是企事业单位的出资人。成都市总工会授权市总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总管委会)代表市总对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第二条 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是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代表市总对本级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不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监管职责是:

1、按照工会资产监管的原则,负责本级企事业单位资产的宏观管理。

2、研究制定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各项指导性意见,疏通、协调发展工会企事业的政策。推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节约开支,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效益和工作效率。

3、指导、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处置等基础管理工作和产权管理工作;加强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推进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4、审议重大决策。审批、审核企事业单位发展规划、经营方针、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等事项;审核批准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重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

5、制定企事业单位绩效考评体系和考核办法,实施资产经营责任制;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条 本级企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市总管委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市总财务部对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接受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监督。企事业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工会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按季(次月10日前)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财务报表;年终应向市总资产监督管理部报送资产经营情况,包括财务年报、财务分析、固定资产盘点清册、资产对外租赁合同,财务分析中应当重点说明资产经营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若本年度发生重大经营事项、经营决策执行情况,应当在年度财务分析中加以披露,报送时间次年1月25日前。

第五条 建立和实行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审批制度。市总管委会对企事业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进行审批或审核后,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批准。需审核批准的事项及权限如下:

1、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关闭清算等事项,须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

2、企事业单位申请市总、省总、全总出资购置资产或进行投资的项目,购置超预算内项目的资产或进行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对当年无预算且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购置资产或进行投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或上级工会审批。

3、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包括长期投资、招商引资、合资合作、承包经营、托管经营、委托经营、财产租赁)一年以上,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10-30万元(含30万元)的事项,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事项,须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

上述需要报市总管委会备案或审批的资产经营项目,应提供如下资料:申请、招投标书(至少三家以上)、可行性论证报告、资产价值证明,若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出租面积、租用方的使用用途等资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明及资料。

4、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及非正常损失,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固定资产原值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事项,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报市总管委会备案;3(含3万元)-15万元,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总管委会审批;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市总管委会审核,报市总主席办公会审批。

5、企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置换的事项,须报市总管委会审核,按审批权限报市总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

企事业单位上述条款中凡涉及报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时,上报的审批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呈报单》、请示、项目分析或可行性报告、有关意向性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等。审批材料报至市总资产监管部;凡涉及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事项,其价值均为评估价值。

第六条 市总资产监管部收到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事项的请示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初审工作,写出核实、初审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收到第四条第五款事项的请示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工作,写出资产处置的核查报告,按审批权限报经市总管委会、主席办公会、上级工会审批,审批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

第七条 工会资产评估与投资的管理和监督

1、企事业单位在发生改制、长期投资、合并、分立、清算、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租赁、资产涉诉等行为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聘请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应纳入评估范围。

2、企事业单位重大的经营投资项目要做好方案比较,经过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或专业人士进行方案评估,力求编制规范、预测及经济效益分析准确、风险分析透彻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市总管委会对投资可行性分析进行监督。项目投资后要加强财务监督、投资绩效监督,项目竣工决算后,必须进行决算审计。

第八条 建立重大经营决策责任约束和风险控制机制。市总主席办公会、市总管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在决策的各个环节都各自承担明确的责任,按权限分别由有关负责人对决策事项进行签批,形成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危及资产安全的情况, 市总管委会有权进行风险提示。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内控机制,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第九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超越权限,未经按审批权限规定的责任主体批准擅自投资、融资、处置资产、

开展合资合作项目。

第十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向除工会系统外的其他单位出借资金或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和质押。

第十一条 严禁企事业单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运作资金。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或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专人负责,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常态化审计制度,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离任应坚持先审后离的原则,离任审计内容为任期内本单位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资产经营效果和效率情况、执行国家、全总、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等情况。

第十四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市总管委会根据企事业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不同要求,按照企事业单位的不同行业和性质,建立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实行分类考核。具体采取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事业单位实行奖惩。

第十五条 建立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总管委会报告: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等外界因素发生突变,对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企事业单位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三、涉及企事业单位资产的仲裁、诉讼或者企事业单位资产被执法机关和单位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事件。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全总及省总、市总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劳动、人事、工资等各项经营和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管理现代化。通过加强经营管理,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第十七条 对违反第四条,不按时报送季度财务报表、年终资产经营情况报表,扣减目标考核分2分。

第十八条 对违反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市总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企事业单位不顾市总管委会的风险提示、不遵守法律法规、决策失误给工会资产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市总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渎职、失职、决策失误,违反本规定干预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施行前市总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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